增值税退税:解释逾期申报的规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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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出的增值税退税司法请求,即使在 120 天的行政处理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也是可以接受的。 这项裁决依据的是国内税务局 (BIR) 的一项规则,该规则允许纳税人在行政程序到期前寻求司法救济。该案件澄清了有关提前提出退税请求的程序规则,并且统一适用所有在该“窗口期”内提出请求的纳税人。

增值税退税的“窗口期”例外:申请时间的迷思

案件的核心在于申请增值税(VAT)退税的时间。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于 2010 年提出了退税申请,但比国内税务局 (CIR) 完成审核所需的 120 天期限提前提交了司法诉求。税务上诉法院 (CTA) 以申请过早为由驳回了该诉求,理由是未遵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规定的期限。此后,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

争议的关键在于 CIR 第 DA-489-03 号裁定。最高法院先前在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San Roque Power Corporation 案中确认了该裁定的效力。BIR 裁定规定,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的期限届满,即可通过复审请愿书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寻求司法救济。最高法院指出,此规则确立了《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下的一项例外情况,特别是对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窗口期”内提出的司法诉求。

法院解释说,BIR 第 DA-489-03 号裁定是一项普遍解释规则,它影响了所有纳税人,而不仅仅是那些明确援引该裁定的纳税人。法院解释说,最高法院已在多个场合都支持“窗口期” 例外。法院还认为,对司法请求时间的严格遵守,根据 Aichi 案的规定,通常是强制性的。 然而, BIR Ruling No. DA-489-03 确立了一个重要的例外。 此例外使得在该“窗口期” 内提出的司法请求, 无需等到 120 天的期限到期即可提出。

最高法院认为,哈特-汉克斯公司提出的退税诉求落在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规定的窗口期内。因此,CTA 应当拥有对此案的管辖权。哈特-汉克斯公司的诉求不应因为过早提出而被驳回。考虑到国内税务局的规则及法院的一贯判决,最高法院推翻了 CTA 先前的判决。

本案的主要教训是,法院重申了它对 BIR Ruling No. DA-489-03 的立场及其对在限定时间内寻求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的适用性。虽然纳税人并未在其辩护中提及 BIR Ruling No. DA-489-03,但最高法院认为,出于公正起见,应当主动采纳这一例外。这项裁决巩固了司法程序中的公平原则。它明确了当普遍适用规则有利于所有情况类似的纳税人时,法院的职责是考虑这些规则,即使诉讼方没有明确提出这些规则。

由于哈特-汉克斯公司的司法诉求是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窗口期”内提出的,因此它有权立即在 CTA 提出上诉,而无需等待 CIR 完成对行政诉求的 120 天审核期。 最高法院强调,在某些情况下,灵活的程序对于维护正义至关重要。这体现了对形式主义做法的偏离,以支持更加公平和实质性的法律推理。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案件的关键问题是,纳税人在向国内税务局提出增值税 (VAT) 退税的行政诉求后,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司法诉求的正确时间。具体来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必须等到《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规定的 120 天审核期限届满后才能提出诉求。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裁定的? 最高法院裁定,国内税务局第 DA-489-03 号裁定中存在例外情况,该裁定允许纳税人在行政处理的 120 天期限届满前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司法诉求。这一例外情况仅适用于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特定时间段内提交的诉求。
什么是 BIR Ruling No. DA-489-03,它为何在本案中很重要? BIR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国内税务局的裁定,允许纳税人无需等到 120 天的行政审核期满,即可向 CTA 提出司法诉求。本案认为该裁定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所有情况类似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在诉求中特别援引了该裁定。
本案中的“窗口期”是什么意思? “窗口期”是指 2003 年 12 月 10 日(BIR Ruling No. DA-489-03 生效之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最高法院在 Aichi 案中推翻该裁定之日)期间。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无需等待 120 天期限的届满,直接向 CTA 提出诉求。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 案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Aichi 案确立了 120 天 + 30 天的规则,作为向 CTA 提出增值税退税司法诉求的强制性和具有管辖权的期限。然而,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承认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建立的例外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在 Aichi 案的裁定生效之前提出的诉求。
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的司法诉求为何最初被 CTA 驳回? CTA 最初驳回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的诉求,理由是其在 120 天的行政审核期满前提交了司法诉求,这意味着该诉求提交过早。CTA 认为这违反了《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的要求,因为必须等到国内税务局 (CIR) 做出决定或 120 天的期限届满后才能提出诉求。
本案裁决对寻求增值税退税的其他纳税人有何影响? 本案澄清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的适用性,允许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出增值税退税司法诉求的纳税人无需等到 120 天的期限届满。本案确保了公平和一致性,明确了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的诉求,即使在最初的行政期间内提出,CTA 也拥有管辖权。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在 120 天期限到期之前提出司法诉求? 自 2010 年 10 月 6 日 Aichi 案判决之后,通常必须等到 120 天期限届满,或者国内税务局就行政诉求做出裁定之后,纳税人才能提出司法诉求。BIR Ruling No. DA-489-03 提供的例外仅适用于特定的“窗口期”。

最终,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在窗口期内寻求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具有重大影响。 通过维护该期间提出的案件的 CTA 管辖权,法院维持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本案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诉求的合规性以及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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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205189,202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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