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是零税率的纳税人,如果其购入的资本货物价值超过 100 万比索,则其进项增值税 (VAT) 退税也必须分期支付。这意味着企业无法立即获得全部退税款,而必须在一段时期内分期获得。该裁决明确了《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10(A) 条对进项税额分期付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零税率的销售,对企业的现金流和税务规划具有重大影响。
零税率与资本货物:分期退还进项税额是否公平?
本案涉及国税局局长 (CIR) 与 Taganito 矿业公司 (TMC) 之间关于 2008 年进项增值税退税的争议。TMC 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镍矿及其他矿产的勘探、生产和出口。该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并经投资委员会 (BOI) 认证,100% 将其矿石出口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2009 年 12 月 1 日,TMC 向国税局申请退还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支付的超额进项增值税,总额为 42,038,669.54 比索。国税局未能及时处理该申请,TMC 为了避免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复审申请。核心问题在于,对于完全从事零税率销售的纳税人,其购买的资本货物进项税额是否必须分期退还。
税务上诉法院 (CTA) 认为 TMC 提交的行政和司法申请均在时效内提出,但裁定只能退还部分税款。税务上诉法院裁定,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 第 110(A) 条,购买用于零税率销售的资本货物的进项增值税可以以两种方式申请退还,具体取决于该日历月资本货物的总购置成本:(a)如果资本货物的总购置成本不超过 100 万比索,则全部进项增值税应在该购置月份作为抵免/退还;或者(b)如果资本货物的总购置成本超过 100 万比索,则进项增值税的申请应分摊到 60 个月或资本货物的预计使用寿命(以较短者为准)内。 由于 TMC 的司法申请仅涉及其购买的资本货物,且总购置成本超过 100 万比索,因此税务上诉法院将 TMC 在 2008 年证实的 33,608,456.58 比索的进项增值税分摊到 60 个月或资本货物的预计使用寿命(以较短者为准)内,以计算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可退还/可抵免的进项增值税金额。
本案中国税局提出的主要论点是,由于 TMC 未按照收入备忘录 (RMO) 第 53-98 号提交完整的文件,因此在税务上诉法院提交的司法索赔被过早提交,因为国税局还没有机会审查和评估它的退税申请。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应由纳税人最终确定何时提交完整的文件,以便开始并继续运行 120 天的期限。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质疑纳税人提交文件的充分性,也没有通知纳税人缺少证明文件,则应以纳税人“提交完整文件以支持其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120 天的期限。至于 TMC 主张完全从事零税率的纳税人,其购置成本超过 100 万比索的可折旧货物是否可以不经分期就退还进项税额,最高法院并不认可这一主张。
最高法院解释说,菲律宾的增值税体系采用税款抵免法,即企业可以从其销售或产出的增值税中扣除购买、投入和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对于零税率的销售,虽然税率为零,但税款抵免法仍然适用,企业仍然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免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因此,关键问题在于,经修订的 1997 年《税法》第 110(A) 条要求对价值超过 100 万比索的可折旧资本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摊,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零税率的纳税人。
经修订的 1997 年《税法》第 110(A) 条明确规定,如果购买或进口的商品是资本货物,并且允许对这些资本货物进行折旧,且该日历月购买或进口的可折旧资本货物的总购置成本超过 100 万比索,则进项税额必须分摊。这一条款并没有对进项税额的类型进行任何区分、例外或排除。
最高法院在考虑了《国内税收法》的修正案之后,认为对于零税率销售的进项增值税仍然可以抵免其他国内税收,但这项税收减免的数额分摊适用于这些资本项目。重要的是分摊不会剥夺纳税人获得税收抵免的权利;只是通过在摊销期内分散税收抵免来延迟税收抵免。考虑到这些因素,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 CIR 和 TMC 的上诉,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确认,即使是零税率的纳税人,如果其购入的资本货物价值超过 100 万比索,则其进项增值税退税也必须分期支付。该判决的影响在于,所有企业在对资产进行财务规划时都必须考虑到进项增值税的时间价值。虽然他们最终有权获得退款,但必须分多年获得。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从事零税率销售的纳税人,其购买的资本货物的进项增值税是否必须分期退还。 |
什么是零税率销售? | 零税率销售是指税率为零的销售,例如出口销售。虽然销售时没有增值税,但卖方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免已支付的进项增值税。 |
什么是进项增值税? | 进项增值税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企业可以将其进项增值税抵免其销项增值税。 |
为什么进项增值税需要分摊? | 经修订的 1997 年《税法》第 110(A) 条规定,对于价值超过 100 万比索的资本货物,其进项增值税必须分摊,以便政府可以分期支付退税款。 |
分摊进项增值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 分摊进项增值税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为企业无法立即获得全部退税款。企业必须在一段时期内分期获得退税款。 |
本案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是零税率的纳税人,如果其购入的资本货物价值超过 100 万比索,则其进项增值税退税也必须分期支付。 |
纳税人何时必须提交文件以支持其退税申请? | 确定提交索赔证明文件的截止日期完全由国税局管理。确定何时认为提交的支持其应用程序的完整文档构成“正式收到”,由国税局官员进行决定。 |
如果在项目开始后税务法规发生变更会怎样? | 新的修正案,关于投入增值税摊销仅被允许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且将不具有追溯适用于本案,本案涉及 2008 日历年已摊销退款金额。 |
本案澄清了进项增值税分摊的规定对零税率销售的影响。企业需要仔细评估资本货物的购置成本,并相应地进行税务规划。虽然最初看起来会比较麻烦,但只要公司对资产采购和国内税收制度如何影响这些资产有足够的了解,它确实为零评级行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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