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在涉及不动产权属的案件中,法院是否因原告仅陈述了标的财产的市场价值而获得管辖权。菲律宾最高法院重申,法院对不动产案件的管辖权取决于原告在诉状中申报的财产评估价值。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房产评估价值,法院驳回了此案,强调了在提起房地产诉讼时准确提供评估价值的重要性,以确保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价值多少?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之争
本案源于热内瓦·G·加布里洛(以下简称“请愿人”),由其授权委托人梅达多·G·卡迪安特代表,针对奥林皮奥·帕斯特的继承人(以下简称“答辩人”,由克雷森西亚纳·曼吉兰·维达·德·帕斯特代表)提起的上诉。案件的核心争议围绕位于达沃市塔洛马区卡塔卢南佩奎诺的一块面积为9,000平方米的土地,原告声称其为该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地区审判法院(RTC)仅因诉状中陈述的标的财产市场价值而获得对请愿人诉讼的管辖权。
案件起源于1967年8月6日,帕斯特夫妇在土地调查局调查员/检察员面前,将标的房产的权利和地上物转让并出售给老埃内斯托·A·卡迪安特。由于帕斯特夫妇和卡迪安特之间产生了冲突,双方达成了妥协协议或和解协议。协议中,卡迪安特的土地面积减少到9,000平方米,剩余的1,000平方米用于村委会。1991年3月13日,卡迪安特签署了一份权利转让或放弃和地上物出售协议,将整个10,000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请愿人。尽管进行了转让,答辩人于1997年12月29日提交了自由专利申请;因此,原产权证书(OCT)第P-14876号以答辩人名义颁发。请愿人坚持认为,当答辩人以其名义登记标的房产时,产生了一项默示信托,因此需要产权转让以及取消/废止OCT。
答辩人辩称,他们自由专利申请的财产(Lot 848-C, Csd 11-007933)与请愿人声称的财产(Lot 848-D, Csd-11007933-D)不同。他们还认为,OCT第P-14876号自1997年12月29日颁发之日起一年后已成为不可撤销的,不能再以欺诈为由提出质疑。地区审判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此案,理由是申诉未能说明争议土地的评估价值。法院还裁定,即使法院具有管辖权,该案也不会成功,因为宣告信托和/或宣告产权无效的诉讼理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上诉法院肯定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认为地区审判法院正确地驳回了请愿人的申诉,理由是未能说明标的财产的评估价值,并且没有证明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问题的关键在于,地区审判法院是否仅仅因为申诉中指出的标的财产的市场价值或估计价值而获得了对请愿人诉讼的管辖权。根据菲律宾法律,地区审判法院对涉及不动产权属的民事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而管辖权由争议财产的评估价值决定。《1980年司法重组法》(第129号总统令),经第7691号共和国法令修订,其中第19(2)条规定:
第 19 条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区审判法院应行使专属初审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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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切涉及不动产权属、占有或其中任何权益的民事诉讼,其中所涉财产的评估价值 超过二万比索(P20,000.00);或在马尼拉大都会进行的民事诉讼,其中评估价值超过五万比索(P50,000.00),但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强行侵入和非法滞留行为的诉讼除外,后者的初审管辖权授予大都会审判法院、市审判法院和市巡回审判法院。[。] (重点添加)
同样,同一法律的第33(3)条规定:
第 33 条大都会审判法院、市审判法院和市巡回审判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大都会审判法院、市审判法院和市巡回审判法院应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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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一切涉及不动产权属、占有或其中任何权益的民事诉讼拥有专属初审管辖权,其中财产或其中权益的评估价值不超过二万比索(P20,000.00);或在马尼拉大都会进行的民事诉讼中,其评估价值不超过五万比索(P50,000.00),不包括利息、任何种类的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用和成本:但前提是,对于未申报纳税的土地案件,该财产的价值应由相邻地块的评估价值确定。
关键的是,初级法院和二级法院都对涉及不动产权属或占有或其中任何权益的诉讼行使原始管辖权,但正是所涉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决定了哪个法院有权对本案中的实际诉讼行使专属管辖权。
高等法院强调,诉状中对财产的评估价值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该申诉书未能陈述有争议财产的评估价值,仅说明其市场价值为50,000.00比索。因此,高等法院裁定地区审判法院正确地驳回了申诉,理由是缺乏管辖权。市场价值或估计价值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评估价值,即税务机关为确定适用税率而对财产所作的估值,决定了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法院不能对土地的评估价值甚至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认知。评估价值必须在申诉中明确列出,以提示法院是否可以认知此案。因此,由于请愿人未能指明申诉中的评估价值,不能说地区审判法院严重错误地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申诉。
法院还驳斥了关于答辩人因积极参与诉讼而不得质疑管辖权的主张,强调缺乏管辖权的问题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最后,法院澄清说,请愿人的诉讼理由因时效而无效。简而言之,如果诉状中没有适当陈述评估价值,则地区审判法院对不动产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案件在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那么法院的裁决是无效的。有关这一原则,地区审判法院必须确认不动产的正确评估价值,以便确认是否具有适当的管辖权。高等法院进一步裁定,根据上述情况,地区审判法院驳回该案是正确的,上诉法院确认其驳回也是正确的。因此,法院没有必要讨论请愿人提出的与案件案情相关的剩余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地区审判法院是否仅仅因为诉状中指出的标的财产的市场价值而获得了对原告诉讼的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完全取决于评估价值,而本案未能列明。 |
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有什么区别? | 评估价值是税务机关为确定适用税率而对财产进行的估值。市场价值是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在合理和正常条件下愿意交易的价格。 |
为什么有必要在诉状中说明评估价值? | 诉状中必须明确说明评估价值,以确定地区审判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案件。没有评估价值,法院就无法确定它是否具有管辖权,从而有效地限制了它听取和裁决该案件的能力。 |
如果诉状中没有说明评估价值会发生什么? | 如果诉状中未说明房产评估价值,可能导致该案因缺乏管辖权而被驳回,从而迫使提起诉讼的一方重新提起诉讼。因此,未能提及这一点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和复杂情况。 |
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是否考虑过市场价值? | 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不考虑市场价值;相反,主要根据税收目的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管辖权。明确侧重于评估价值可确保估值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关于诉状缺乏信息,法院能否进行假设或司法认知? | 法院不得对有关房产的评估价值进行假设或司法认知。必须在提交法院的文件中提供该信息。 |
未能说明评估价值,有没有补救措施? | 如果起诉未能说明房产评估价值,诉讼当事人可以修改诉状以包含遗漏的信息。为了确保案件可以继续进行而避免被驳回,最好在初次提起诉讼时就列明房产评估价值。 |
本案的判决对未来房地产诉讼有何影响? | 根据这一判决,房地产案件必须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及标的房产的评估价值,以确保提起诉讼的法院有权审理该案。它强调了严格遵守既定法规的重要性,以便促进高效的司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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