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案件,涉及公证员为其亲属作为合同一方的文书进行公证的问题。法院裁定,即使亲属并非合同的签字人,公证员也不得为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办理公证。本案强调了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重要性。该决定旨在防止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维护公众对公证行为的信任。
亲属买卖合同,公证员“亲情”难却?
本案的事实是,申诉人斯珀塞斯·安东尼奥·坦和约瑟法·佩拉·坦指控被申诉人律师玛丽亚·约翰娜·N·巴列霍违反了A.M.第02-8-13-SC号规则(2004年《公证行为规则》)第四条第3(c)款。申诉人声称,巴列霍律师公证了一份绝对销售契约,其中他们据称将他们的财产出售给了被申诉人的叔叔阿诺德·C·巴列霍。申诉人认为,根据上述规则,由于买方是她的叔叔,因此巴列霍律师不具备公证该契约的资格。律师辩称,由于她的叔叔没有在契约上签字,因此该禁令不适用。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即使亲属不是签字人,公证员为其亲属作为合同一方的文书进行公证是否违反了《公证行为规则》。
最高法院认为,公证员巴列霍律师违反了《2004年公证规则》第四条第3(c)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公证人不得为与其有血缘或姻亲关系在四代以内的亲属办理公证。即使其叔叔不是绝对销售契约的签字人,他仍然是该交易的主要当事人。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需要双方同意,买方和卖方都是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律师辩称,由于她的叔叔没有在契约上签字,因此该禁令不适用于她,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说法。
法院强调,公证行为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公证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公众对公证文件的信任。法院认为,巴列霍律师的行为规避了《公证行为规则》的规定。如果允许这种行为,将损害公证制度的完整性。即使通过单方契约间接完成法律禁止的行为,法院也不会允许。公证行为必须保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因亲属关系而受到影响。该案明确指出,即使亲属不是直接签字人,公证员也不能为其办理公证,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最终,法院对巴列霍律师处以训诫,并取消其三个月的公证人资格。这一处罚反映了法院对公证员违反规定的严肃态度,并强调了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公正和中立的重要性。本案的判决不仅对巴列霍律师个人产生了影响,也对所有公证员提出了警示,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公证行为规则》,避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影响其公证行为的公正性。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公证员是否可以为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办理公证,即使该亲属并非合同的签字人。 |
《2004年公证规则》第四条第3(c)款是如何规定的? | 该条款规定,公证人不得为与其有血缘或姻亲关系在四代以内的亲属办理公证。 |
法院对巴列霍律师做出了什么判决? | 法院判决巴列霍律师违反了《公证行为规则》,并对其处以训诫和取消三个月的公证人资格。 |
为什么法院认为巴列霍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 法院认为,即使巴列霍律师的叔叔不是绝对销售契约的签字人,他仍然是该交易的主要当事人,因此巴列霍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
本案对公证员有什么警示作用? | 本案提醒公证员必须严格遵守《公证行为规则》,避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影响其公证行为的公正性。 |
买卖合同需要哪些当事人? | 买卖合同需要买方和卖方两个主要当事人。 |
本案强调了公证行为的什么重要性? | 本案强调了公证行为必须保持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因亲属关系而受到影响。 |
如果公证员违反了《公证行为规则》会受到什么处罚? | 公证员可能会受到训诫、取消公证人资格甚至更严重的处罚。 |
本案的判决强调了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公证员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公证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对于任何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公证员都应主动回避,以维护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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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斯珀塞斯·安东尼奥·坦和约瑟法·佩拉·坦诉玛丽亚·约翰娜·N·巴列霍律师,G.R. No. 68180,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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