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义务:未付款余额中的诉讼动议和抗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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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确立了重要先例,阐明了答辩中承认未付债务与驳回即决判决请求之间的复杂关系。本案中华亚洲建筑开发公司起诉了桑尼德尔有限公司,原因是在菲律宾百年博览会主题公园一期项目上供应和安装绝缘板系统后未支付余额。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亚科公司的答辩未能提出异议,从而有理由支持对诉状的判决。换句话说,由于亚科公司承认签订了协议和拖欠未付余额,因此桑尼德尔无需经历完整的审判即可成功收款。

合同承认:亚科公司能否在欠款诉讼中规避付款义务?

此案始于桑尼德尔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声称亚科公司欠其因参与菲律宾百年博览会主题公园项目而产生的款项。双方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桑尼德尔公司同意为各个展馆提供和安装绝缘板系统。商定的项目总额为 3,745,287.94 美元。桑尼德尔公司声称亚科公司支付了 3,129,667.32 美元,还欠其 615,620.33 美元。尽管多次提出要求,亚科公司仍未付款,促使桑尼德尔公司提起诉讼。

在答辩中,亚科公司辩称桑尼德尔公司的诉讼申请存在缺陷,它是一家在菲律宾未获得有效许可经营的外国公司,而且百年克拉克第一公司拖欠了亚科公司的债务,因此成为不可抗力,应该暂停或取消亚科公司的付款义务。之后,桑尼德尔公司以答辩书承认了原告起诉状中所有的重要陈述为由,申请对起诉状进行判决,这意味着亚科公司实质上承认了谅解备忘录的存在,尽管多次提出要求,但其未能支付余额。马卡蒂市地方法院支持了桑尼德尔公司的主张,并对亚科公司做出了不利的判决。亚科公司对判决提出复议,但遭到拒绝,从而引发了上诉。上诉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亚科公司进一步对高等法院的上诉表示其答辩中存在一些特殊和肯定性辩护,即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项真实的事实争议,不能根据诉状做出判决。最高法院不同意亚科公司的这一说法,依靠的是《民事诉讼规则》第 34 条第 1 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如果答辩未能提出争议点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对方诉状中的重要陈述,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指示根据该诉状作出判决。未能提出争议点的答辩包括未能遵守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8 条第 8 款和第 10 款规定的具体否定要求,从而导致承认对方诉状中的重要陈述。根据诉状作出的判决只在诉状中没有明显争议点时才合适,因为被告方的答辩未能提出争议点。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亚科公司承认它与桑尼德尔公司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并且仍然有 615,620.33 美元的未付余额。这一承认对于裁定此案适用对诉状作出的判决至关重要。尽管亚科公司声称存在一些肯定性辩护,例如不适用非论坛购物证明的缺陷、诉讼申请不具备合法资质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这些并不能阻止桑尼德尔公司进行欠款追偿。此外,最高法院指出,亚科公司的否认并没有具体地否认谅解备忘录已经完成,也没有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

该法院还引用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称亚科公司的答辩没有对双方之间完成的谅解备忘录做出具体的否认,亚科公司并没有对该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亚科公司的答辩书第 13 段明确承认了起诉状的第 4 段和第 5 段。因此,提出了不进行付款的理由,该理由与协议条款及其欠款没有任何关联,无法防止桑尼德尔公司要求支付欠款。由于亚科公司实质上承认欠款,亚科公司对其未付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肯定性辩护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

常见问题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什么? 争议的重点在于如果被告在欠款诉讼中承认重要陈述但又主张肯定性辩护,则是否可以对起诉状作出判决。
法院如何裁决该争议? 法院支持对起诉状作出的判决,理由是亚科公司的答辩没有提出争议点,它已经有效地承认了债务的存在,并且它的肯定性辩护并不能抵消其欠款义务。
诉状判决是什么? 当一方的诉状承认另一方的诉状后,诉状判决是对已提交给法院的诉状进行判决,不会引入新的事项。
法院如何才能下达诉状判决? 为了确保诉状判决合理,诉状不得出现任何争议,法院有义务确定所提交的诉状仅呈现诉讼问题而未进行解决。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肯定性辩护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虽然亚科公司主张了一些肯定性辩护,例如诉讼申请没有合法资质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这些并不能阻止桑尼德尔公司进行欠款追偿。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地方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地方法院的判决对桑尼德尔有利,命令亚科公司支付未付余额以及自 2000 年 2 月 2 日起按每年 12% 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全额支付完毕。
如果当事方无法或无意向偿还付款该怎么办? 当事方需要对起诉状所包含的所有重要陈述提出否定,以明确表明他们并不认为其存在债务关系或因某种情况(例如,付款金额问题)而阻止起诉方寻求损害赔偿。
对本案的裁决有没有什么现实意义? 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对其在答辩中的承认行为保持警惕,因为承认债务加上不够有力的辩护可能会导致对其作出快速判决。

亚洲建设开发公司与桑尼德尔有限公司一案说明,诉讼当事方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需要非常谨慎,因为承认欠款,无论是有意或无意,都会导致无法充分抗辩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对亚科公司的判决进一步强调,公司无法回避付款责任,即使因合同、债务或其他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为了寻求有关将此裁决适用于具体情况的疑问,请通过 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亚洲建设开发公司诉桑尼德尔有限公司案,G.R. 第 181676 号,20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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