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的伪证罪:最高法院澄清了公证遗嘱中虚假陈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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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要认定公证员伪造公证遗嘱,控方必须证明他或她伪造或伪造了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以使其看起来他们参与了文件的签署,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参与。换句话说,仅仅因为公证员未能删除遗嘱认证中未实际参与签署过程的人员姓名,并不足以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此项裁决澄清了公证员在遗嘱认证中的责任范围,确保他们仅对其亲自参与的虚假陈述负责。

公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见证人的签名是否等同于参与遗嘱的制定?

本案源于 Atty. Bernardo T. Constantino 被指控伪造公共文件。指控称,Constantino 作为老挝市的公证员,与 Teresita C. Saliganan 共谋,在 Severino C. Cabrales 的遗嘱中虚假陈述 Severino 参与了遗嘱的签署。事实上,Severino 并未参与。此外,遗嘱中表明遗嘱人 Severino Cabrales 和见证人 Dr. Eliezer Asuncion、Mary Balintona 和 Dr. Justino Balintona 在 Constantino 面公证了遗嘱,但实际上他们并未出现进行公证。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Constantino 未能从联合声明中删除 Dr. Asuncion 的名字,是否构成了《修订刑法典》第 171(2) 条规定的伪造公共文件罪。

法院指出,根据《证据规则》第 132 条第 19 款,公证文件具有推定合法性,但遗嘱除外。这意味着遗嘱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无论是否经过公证。最高法院承认,刑事案件的申诉与民事案件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有义务纠正判决中发现的错误,无论这些错误是否被列为错误。然而,在本案中,事实调查结果并没有争议。Severino 于 2001 年 9 月 9 日签署了一份遗嘱,并由 Constantino 进行了公证。联合声明表明 Balintona 夫妇、Cu 和 Dr. Asuncion 都在场作为见证人,并亲自在 Constantino 面前出现。这让人觉得 Dr. Asuncion 在 Constantino 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文件,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然而,控方的理论是,公共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因为 Constantino 未能删除 Dr. Asuncion 在联合声明中的姓名。Constantino 的主要辩护是,他命令遗嘱人 Severino 不要删除 Dr. Asuncion 的姓名。法院面临的法律问题是,Constantino 作为一名公证员,是否因为未能在公证时删除 Dr. Asuncion 在联合声明中的姓名,而伪造了公共文件。最高法院指出,要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关键在于文件必须是伪造的,旨在使其看起来真实有效,从而误导他人。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Constantino 是否明知故犯地让 Dr. Asuncion 的名字出现在公证文件中,从而误导他人。

为了证明某人犯有伪造公共文件罪,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是公职人员、雇员或公证员,利用其职位,伪造文件,使其看起来有人参与了某项行为或程序,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参与。本案中,虽然 Constantino 是公证员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法院认为,控方未能充分证明 Constantino 有意伪造文件。虽然 Dr. Asuncion 的名字出现在遗嘱认证中,但他是在 Constantino 公证后才签名的。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要构成第 171 条第 2 款下的伪造公共文件罪,必须证明被告故意篡改了签名,从而歪曲了事实,并破坏了公众对公证文件的信任。

在本案中,由于 Dr. Asuncion 未能在文件公证前签署联合声明,因此他不能被认为是已经证明并签署了文件的有效性。因此,当 Constantino 证明证明和签署文件的人都在他面前时,不可能存在虚假陈述。不是 Constantino 让 Dr. Asuncion 参与了联合声明的签署,而是 Ferrer 和 Dr. Asuncion 本人。因此,Constantino 必须被宣告无罪。然而,法院强调,虽然 Constantino 的行为可能不足以让他承担刑事责任,但他仍然可能承担行政处罚。

总之,此案澄清了公证员在公证遗嘱中的责任范围。要认定公证员犯有伪造公共文件罪,必须证明他们故意伪造或伪造了遗嘱人的签名,而仅仅未能删除姓名不足以构成犯罪。法院的裁决维护了公证程序的完整性,同时确保公证员不会因无意的疏忽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Constantino 未能删除 Dr. Asuncion 的名字,让 Dr. Asuncion 仍然可以签署文件,尽管他没有参与文件的有效签署。根据 2004 年《公证实务规则》第 XI 条第 l(b)(9) 款,参照第 IV 条第 5 款,这是不允许公证员公证不完整文件的原因。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公证员未能从遗嘱证明中删除未实际在场的人的姓名,是否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澄清了公证员的责任,指出必须存在伪造签名的意图才能构成犯罪。
《修订刑法典》第 171(2) 条规定了什么? 第 171(2) 条规定了公职人员、雇员或公证员利用其职务伪造文件,使其看起来有人参与了某项行为或程序,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参与的行为的处罚。伪造行为必须对公共信任和文件的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中,控方需要证明什么才能认定公证员有罪? 控方需要证明公证员故意伪造或伪造了遗嘱人的签名,使其看起来他们参与了遗嘱的签署。未能删除一个名字本身不足以构成犯罪。
为什么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公证员没有犯下伪造公共文件罪?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 Dr. Asuncion 的名字出现在遗嘱证明中,但他是在公证员公证后才签名的,因此公证员没有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也没有让 Dr. Asuncion 参与遗嘱的制定。由于在公证员在遗嘱上签字盖章时 Dr. Asuncion 没有在场,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地方法院对其伪造遗嘱的定罪。
公证员是否可能面临其他处罚? 尽管公证员的刑事定罪被推翻,但最高法院指出,他可能面临因公证不完整文件而产生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签署后由公证员见证签字的文件,需要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核并接受公共审查,由第三方对其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监督和证实,是一种在民事领域内被广泛认可的文件签署模式。
什么才是构成有效的遗嘱? 为了有效,一份遗嘱需要符合菲律宾法律的某些要求。必须由遗嘱人签署,并且必须由至少三名见证人证明,他们在遗嘱人的存在下互相签名,以及必须有公证人的公证,没有这些必要的程序要求,该遗嘱可以被视为无效,并且没有法律效力。
此案对菲律宾的其他公证员意味着什么? 此案强调,公证员必须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的指导方针,并确保没有未完成的信息,但它也表明,他们不会因无意的错误或疏忽而被处以刑事处罚,而无需进一步证明犯罪意图。

有关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问题,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Atty. Bernardo T. Constantin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G.R. No. 225696, April 0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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