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诈骗罪:虚假陈述与实际损害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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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最高法院澄清了诈骗罪中虚假陈述和实际损害的必要性

G.R. No. 255180, January 31, 2024

在菲律宾,诈骗罪的构成需要严格满足所有要素。最高法院在Conrado Fernando, Jr.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一案中,详细阐述了诈骗罪中“虚假陈述”和“实际损害”这两个关键要素的认定标准。本案强调,即使存在商业交易中的失误或未能履行合同,也不能简单地推定为构成诈骗。本案的判决对于从事旅游业、销售业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背景

菲律宾刑法典第315条第2款(a)项规定了诈骗罪(Estafa)的构成要件,即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遭受损失。具体而言,该条款指出,如果一个人通过虚假的借口或欺诈性的陈述,诱使他人交付金钱或财产,并且事后将这些金钱或财产挪用或侵占,则构成诈骗罪。

要构成诈骗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素:

  • 存在关于行为人的能力、影响力、资格、财产、信用、代理、业务或虚构交易的虚假陈述或欺诈性陈述;
  • 该虚假陈述或欺诈性陈述是在欺诈行为发生之前或同时作出的;
  • 受害方依赖该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或欺诈手段,并因此交付了金钱或财产;
  • 受害方因此遭受了损害。

这些要素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则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例如,如果行为人的陈述并非虚假,或者受害方并非因为依赖该陈述而交付金钱,则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过往的判例中,也多次强调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在People v. Sison一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了上述四个要素,并指出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要素的存在。

关键法条引用:

菲律宾刑法典第315条第2款(a)项“通过使用虚构姓名、虚假身份或虚假权力、影响、资格、财产、信用、代理、业务或虚构交易,欺骗他人,诱使他人交付金钱、动产或不动产,并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案件回顾

本案涉及一起旅游套餐诈骗案。受害人Doroliza Din看到Airward Travel and Tours(以下简称Airward)的香港旅游套餐广告后,联系了该公司,并与自称是Airward旅行社代理的Conrado Fernando, Jr.(以下简称费尔南多)进行了沟通。费尔南多告知Din,该套餐包括两人四天香港游,并在迪士尼酒店住宿一晚,总价为37,400菲律宾比索。Din支付了全款,但最终未能成行。

以下是案件的流程:

  • 2006年8月1日,Din看到Airward的广告。
  • 2006年8月4日,费尔南多告知Din已预订8月22日至25日的行程。
  • Din向Airward支付了25,000比索现金和一张12,400比索的支票。
  • 2006年8月19日,Din得知行程取消,后虽重新预订,但再次被取消。
  • Din向费尔南多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
  • Din最终通过Great Pacific Travel Corporation成功前往香港。
  • Din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先后经过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和上诉法院(CA)的审理。地区审判法院认定费尔南多犯有诈骗罪,并判处其监禁和赔偿。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但取消了实际损害赔偿,因为费尔南多已经在违反Batas Pambansa Bilang 2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法)的案件中支付了赔偿金。

最高法院在审查本案时,重点关注了以下两个问题:

  1. 受害人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的行为?
  2. 被告人是否犯有菲律宾刑法典第315条第2款(a)项规定的诈骗罪?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控方未能充分证明费尔南多犯有诈骗罪。法院强调,仅仅因为Airward不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成员,就认定费尔南多关于Airward有权提供旅游套餐的陈述是欺诈性的,是不合理的。

最高法院引用了证人Natalie Arevalo的证词,该证人是Great Pacific Travel的所有者,她证实即使非IATA成员的旅行社也可以销售机票和旅游套餐。

最高法院还指出,费尔南多只是Airward的雇员,他在与Din的交易中只是代表Airward行事。因此,费尔南多不应为Din未能通过Airward前往香港承担个人责任。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为了维持定罪,控方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被告人犯有超出合理怀疑的罪行。即使对被告人的罪行存在一丝疑问,也应宣告其无罪。”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缺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判决费尔南多无罪。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于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强调,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审查所有构成要件,特别是虚假陈述和实际损害这两个要素。仅仅因为商业交易中存在失误或未能履行合同,不能简单地推定为构成诈骗。

对于旅游业、销售业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的判决提醒他们,在开展业务时要诚实守信,避免做出虚假陈述。同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出于欺诈目的。

主要教训

  • 严格审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指控他人犯有诈骗罪时,必须严格审查所有构成要件,确保每个要素都得到充分证明。
  • 区分商业风险与欺诈行为:商业交易中存在风险,未能履行合同并不一定构成欺诈。
  • 保留相关证据:企业和个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出于欺诈目的。
  • 雇员行为的责任承担:雇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通常由雇主承担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菲律宾刑法典中的诈骗罪(Estafa)?

答:菲律宾刑法典中的诈骗罪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虚假陈述、受害人依赖该陈述、以及实际损害。

问:如果我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诈骗罪?

答:不一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只有当您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意图,并且对方因为您的欺骗行为而遭受损失时,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问:如果我被指控犯有诈骗罪,我应该怎么做?

答: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帮助。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问:如何证明我没有欺骗意图?

答: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合同、通信记录、付款凭证等,以证明您的行为是出于善意,并且您没有欺骗对方的意图。

问:如果我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是否可以免除我的刑事责任?

答:支付赔偿金可能会减轻您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包括您的行为性质、支付赔偿金的时间和金额等,来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您的刑事责任。

问:本案对在菲律宾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有什么启示?

答:本案提醒旅游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要诚实守信,避免做出虚假陈述。同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出于欺诈目的。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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