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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地方税退税指南:如何成功申请税款退还

    地方政府税收评估无效?了解如何申请退税

    G.R. No. 247331, February 26, 2024

    想象一下,您在菲律宾经营一家企业,突然收到一份地方政府的税收评估通知。您认为评估不合理,但已经支付了税款。您该怎么办?本案将为您详细解读菲律宾地方税收退税的法律途径,帮助您维护自身权益。

    引言

    在菲律宾,地方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如果地方政府的税收评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寻求退税。本案涉及卡洛坎市财政部长与Tigerway Facilities and Resources, Inc.之间的税收纠纷,突显了地方政府税收评估的有效性以及纳税人寻求退税的权利。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地方政府税收评估无效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如何寻求退税?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它明确了纳税人在面对不合理的税收评估时应采取的法律途径。

    法律背景

    菲律宾《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简称LGC)第195条和第196条规定了地方税收退税的途径。第195条允许纳税人对税收评估提出抗议,如果抗议成功,则可以获得退税。第196条则明确规定了税收退税或抵免的补救措施。

    具体而言,第195条规定,如果地方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发现未支付正确的税费,应发出评估通知,说明税费的性质、差额、附加费、利息和罚款。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评估通知后六十(6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长提出书面抗议。否则,评估将成为最终且可执行的。地方财政部长应在收到抗议后六十(60)天内做出决定。如果地方财政部长认为抗议全部或部分有理,他应发出通知,全部或部分取消评估。但是,如果地方财政部长认为评估全部或部分正确,他应通知纳税人,全部或部分拒绝抗议。纳税人应在收到拒绝抗议的通知或自此处规定的六十(60)天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否则评估将成为结论性的且不可上诉。

    第196条规定,未经向地方财政部长提出书面退款或抵免申请,不得在任何法院维持任何案件或程序以追回任何错误或非法征收的税费。自支付该税费之日起两(2)年或自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或抵免之日起,任何法院不得受理任何案件或程序。

    关键条文:

    Section 195. *Protest of Assessment.* — When the local treasurer or his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finds that correct taxes, fees or charges have not been paid, he shall issue a notice of assessment stating the nature of the tax, fee, or charge, the amount of deficiency, the surcharges, interests and penalties. Within sixty (60) days from the receipt of the notice of assessment, the taxpayer may file a written protest with the local treasurer contesting the assessment; otherwise, the assessment shall become final and executory. The local treasurer shall decide the protest within sixty (60) days from the time of its filing. If the local treasurer finds the protest to be wholly or partly meritorious, he shall issue a notice cancelling wholly or partially the assessment. However, if the local treasurer finds the assessment to be wholly or partly correct, he shall deny the protest wholly or partly with notice to the taxpayer. The taxpayer shall have thirty (30) days from the receipt of the denial of the protest or from the lapse of the sixty (60)-day period prescribed herein within which to appeal with the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otherwise the assessment becomes conclusive and unappealable.

    Section 196. *Claim for Refund of Tax Credit*. — No case or proceeding shall be maintained in any court for the recovery of any tax, fee, or charge erroneously or illegally collected until a written claim for refund or credit has been filed with the local treasurer. No case or proceeding shall be entertained in any court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wo (2)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payment of such tax, tee, or charge, or from the date the taxpayer is entitled to a refund or credit.

    案件回顾

    2005年,Tigerway Facilities and Resources, Inc.(以下简称Tigerway)申请续办市长许可证。卡洛坎市商业许可证和许可办公室(BPLO)于2005年1月21日发出付款单,要求Tigerway支付当地营业税和费用,金额为PHP 219,429.80。在及时支付评估金额后,Tigerway获得了市长许可证。

    然而,BPLO随后发出最终需求,要求支付欠缴的营业税、费用和收费,金额为PHP 1,220,720.00。这一需求源于2005年5月27日对Tigerway的场所进行的所谓现场检查,该检查据称揭示了Tigerway对其业务性质、员工人数和业务面积的虚假陈述。

    Tigerway认为该评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向卡洛坎市财政部长提出了书面退税申请。由于财政部长未予回应,Tigerway向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诉讼,要求退还PHP 485,195.01的税款。

    案件经过RTC、税务上诉法院(CTA)第三分庭、CTA全体会议的审理,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节点:

    • RTC判决Tigerway胜诉,责令卡洛坎市财政部长退还税款。
    • CTA第三分庭维持了RTC的判决,认为BPLO的评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CTA全体会议也维持了RTC的判决,认为Tigerway有权获得退税。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问题:

    • 地方政府税收评估的有效性
    • 纳税人寻求退税的权利
    • 《地方政府法典》第195条和第196条的适用性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卡洛坎市BPLO发出的评估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该评估无效。在这种情况下,Tigerway有权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96条寻求退税。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论点:

    “纳税人必须被告知欠缴税款的性质、费用或收费,以及差额、附加费、利息和罚款的金额,税务机关未能充分告知纳税人作为评估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将使评估无效。”

    “根据第196条,要获得地方税收的退款或抵免,必须同时满足两个程序要求:(1)纳税人需要向地方财政部长提交书面退款或抵免申请;(2)退款的案件或程序必须在支付税费之日起两(2)年内或自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或抵免之日起提起。”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地方政府税收评估的有效性要求,并强调了纳税人在面对不合理的税收评估时应采取的法律途径。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启示:

    • 地方政府的税收评估必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纳税人有权对不合理的税收评估提出抗议。
    • 如果税收评估无效,纳税人可以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96条寻求退税。

    关键教训:

    • 仔细审查地方政府的税收评估通知,确保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如果认为税收评估不合理,及时提出书面抗议。
    • 了解《地方政府法典》第195条和第196条的规定,以便在必要时寻求退税。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我收到的税收评估通知不清楚,我该怎么办?

    如果税收评估通知不清楚,您可以向地方政府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您有权了解评估的依据,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

    2. 我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对税收评估提出抗议?

    您必须在收到评估通知后六十(6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长提出书面抗议。否则,评估将成为最终且可执行的。

    3. 如果地方财政部长拒绝我的抗议,我该怎么办?

    如果地方财政部长拒绝您的抗议,您可以在收到拒绝抗议的通知或自此处规定的六十(60)天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否则评估将成为结论性的且不可上诉。

    4. 我可以在多长时间内申请退税?

    您必须在支付税费之日起两(2)年内或自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或抵免之日起,向地方财政部长提出书面退款或抵免申请,并在法院提起诉讼。

    5. 如果我没有及时对税收评估提出抗议,我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如果您没有及时对税收评估提出抗议,您仍然可以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96条申请退税,但您需要证明税收评估是错误或非法的。

    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税务问题,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Contact us or email nihao@asglawpartners.com to schedule a consultation.

  • 不可撤销原则:菲律宾税收抵免和退税的关键考量

    税收抵免选择权:一旦选择结转,不可撤销

    G.R. No. 204687, April 24, 2023

    税收抵免和退税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菲律宾,税收法规对企业如何处理超额税款支付设定了明确的规则,特别是关于“不可撤销原则”。最高法院在联合椰子种植者银行(由菲律宾土地银行替代)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中,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即一旦纳税人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该选择即不可撤销,不得再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引言

    想象一下,您的企业在一年内缴纳了过多的税款。您有两个选择:要么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要么将这笔钱用于抵消未来需要缴纳的税款。在菲律宾,您必须仔细考虑您的选择,因为一旦您选择了将多缴的税款结转到下一年,您就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款了。这就是“不可撤销原则”的核心。

    本案涉及联合椰子种植者银行(UCPB),该银行声称其在2004纳税年度有未使用的预扣税款,并向国内税务局(CIR)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然而,税务法庭驳回了UCPB的申请,理由是UCPB已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因此受到不可撤销原则的约束。

    法律背景

    菲律宾共和国《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76条规定了公司申报最终调整申报表的义务。如果公司在该纳税年度支付的季度税款总额不等于该年度全部应税收入的应纳税总额,则公司可以选择支付仍欠的税款余额,或者结转超额抵免,或者获得超额支付金额的抵免或退款。

    NIRC第76条明确指出:“一旦选择结转并将超额季度所得税抵免用于抵免后续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该选择应被视为在该纳税期间不可撤销,并且不允许申请现金退款或签发税收抵免证明。”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23年多缴纳了100,000比索的税款,并且选择将其结转至2024年,那么该公司就不能在2024年再要求退还这100,000比索。即使该公司在2024年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来抵消这笔超额税款,也无法获得退款。

    案件分析

    以下是UCPB案件的详细分析:

    • UCPB在其修正后的2004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选择了“签发税收抵免证明”的选项。
    • 然而,在其2005年度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UCPB将相同的金额作为“上年度超额抵免”结转。
    • 国内税务局认为,UCPB选择结转的行为使其无法再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 税务上诉法院(CTA)和最高法院均支持国内税务局的立场,认为不可撤销原则适用于UCPB的情况。

    最高法院强调,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撤销原则仅适用于结转选项,而不适用于申请退款的选项。法院援引了Asiaworld Properties Philippine Corporation v. CIR一案,指出:“一旦纳税人选择将超额所得税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该选择对于超额所得税的全部金额是不可撤销的,因此,禁止纳税人在后续纳税年度申请退还相同的超额所得税。”

    法院还引用了Rhombus Energy, Inc. v. CIR一案,尽管该案的判决结果与本案相反,但法院强调了控制不可撤销原则运作的关键因素是纳税人选择了一个选项;一旦纳税人选择了结转其超额税收抵免至下一纳税期间,无论其是否实际应用了该税收抵免,都无关紧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UCPB通过在其2005年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结转超额金额的行为,否定了其最初选择签发税收抵免证明的意图。因此,UCPB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纳税人在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必须谨慎选择的重要性。一旦选择了结转选项,就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款。因此,企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仔细评估其未来的纳税义务和财务状况。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企业必须了解不可撤销原则,并在选择如何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谨慎行事。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教训:

    • 仔细评估您的未来纳税义务。在选择结转超额税款之前,请评估您是否有可能在未来纳税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额来抵消这笔超额税款。
    • 了解不可撤销原则。一旦您选择了结转选项,就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款。
    • 寻求专业税务建议。如果您不确定如何处理超额税款支付,请咨询税务顾问。

    关键教训

    1. 谨慎选择:在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务必谨慎选择,因为一旦做出选择,就可能无法更改。
    2. 了解规则:熟悉有关税收抵免和退税的规则,特别是不可撤销原则。
    3. 寻求专业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您做出明智的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不可撤销原则?

    答:不可撤销原则是指一旦纳税人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该选择即不可撤销,不得再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问:不可撤销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

    答:不可撤销原则仅适用于结转选项。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但一旦选择了结转选项,就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款。

    问:如果我错误地选择了结转选项,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错误地选择了结转选项,您可能无法获得退款。因此,在做出选择之前,请务必仔细考虑您的选择。

    问:我如何避免受到不可撤销原则的影响?

    答:为了避免受到不可撤销原则的影响,请在选择如何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谨慎行事。评估您的未来纳税义务,并咨询税务顾问。

    问:本案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的判决强调了企业在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必须谨慎选择的重要性。企业必须了解不可撤销原则,并在做出决定之前仔细评估其未来的纳税义务和财务状况。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增值税退税:PEZA 注册企业是否有权要求退还间接税?

    最高法院裁定,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PEZA) 注册的企业可以要求退还其燃料和石油产品中包含的消费税。这一裁决澄清了第 66 号总统令 (P.D.) 第 17 条中规定的税收优惠,该条规定免除注册企业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商品的关税和国内税。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消费税是间接税,由石油公司先缴纳,再转嫁给 PEZA 注册的企业,该企业仍然有权要求退税。这项裁决对在菲律宾经济特区内运营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这些公司现在可以通过收回已支付的消费税来优化其财务状况。

    间接税收:PASAR 如何寻求退还石油产品消费税?

    本案涉及 Philippine Associated Smelting and Refining Corporation (PASAR),该公司是一家 PEZA 注册的企业,从事精炼铜阴极和其他铜产品的业务。PASAR 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石油产品,并从当地分销商处购买,这些分销商负责进口石油产品并支付相应的消费税。然后,分销商将这些消费税转嫁给 PASAR。在本案中,Petron 公司将 PASAR 在 2005 年 1 月至 2005 年 10 月期间购买的石油产品所支付的消费税 11,687,467.62 比索转嫁给了 PASAR。

    由于认为自己有权免缴消费税,PASAR 向国内税务局 (BIR) 提出了退税或税收抵免的申请。当 BIR 拒绝 PASAR 的申请后,PASAR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诉讼。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分庭最初驳回了 PASAR 的申请,认为 PASAR 不是申请退税的合适当事人。然而,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推翻了第二分庭的裁决,裁定 PASAR 作为 PEZA 注册企业,有权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有权申请退还石油产品消费税。国内税务局局长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质疑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的裁决。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PEZA 注册的企业是否是申请退还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合适当事人?国内税务局局长辩称,根据第 1125 号共和国法 (R.A.) 第 7 条(经第 9282 号共和国法第 7 条修订),税务上诉法院无权审理 BIR 地区主管拒绝 PASAR 申请的案件。此外,国内税务局局长还声称,申请退税的合适当事人应为法定纳税人,在本案中,即 Petron 公司,即使 Petron 公司随后将税负转嫁给了 PASAR。但是最高法院不同意国内税务局局长的观点。

    最高法院主要依据先前“海关局长诉菲律宾磷肥公司”和“菲律宾磷肥公司诉国内税务局长”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 PEZA 注册的企业有权享受税收优惠,包括免缴关税和国内税。最高法院在对第 66 号总统令 (P.D.) 第 17 条做出解释时,裁定该条款不仅涵盖关税,还涵盖国内税,包括消费税。

    第 66 号总统令 (P.D.) 第 17 条:“在特区内的商品税收待遇——(1) 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运入特区销售、储存、拆散、重新包装、组装、安装、分类、清洗、分级或以其他方式加工、操作、制造、与外国或国内商品混合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用于此类活动的外国和国内商品、原材料、物料、物品、设备、机器、零配件和各种货物,除法律禁止者外,不受海关和国内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的约束,即使法律条文相反。”

    该法院澄清说,免税适用于 PEZA 注册企业直接或间接使用的燃料和石油产品。最高法院认为,PASAR 作为一家 PEZA 注册的企业,根据法律有权免缴消费税,并且根据先前案件的裁决,它是申请退还 Petron 公司转嫁给它的消费税的合适当事人。法院承认需要确定 PEZA 注册企业可以申请退还间接税的情形。法院解释说,如果法律规定了直接税或间接税的免税,则即使索赔人仅承担了适用税款的经济负担,也有权获得退税。在本案中,第 66 号总统令 (P.D.) 第 17 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使用的商品(包括石油产品)均不受国内税法律法规的约束。该免税条款涵盖了消费税,这些税款由 Petron 公司转嫁给 PASAR。因此,法院裁定 PASAR 是申请退税的合适当事人,驳回了国内税务局局长的上诉。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PEZA 注册的企业是否有权申请退还石油产品中包含的消费税。
    为什么 PEZA 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根据第 66 号总统令 (P.D.) 第 17 条,PEZA 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该条款规定免除直接或间接用于运营的商品的关税和国内税。最高法院裁定,该免税也适用于消费税。
    法定纳税人在本案中指的是谁? 本案中的法定纳税人是 Petron 公司,该公司最初有责任缴纳消费税。
    法院是否引用了先前的案例来支持其裁决? 是的,法院引用了“海关局长诉菲律宾磷肥公司”和“菲律宾磷肥公司诉国内税务局长”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PEZA 注册的企业有权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 PEZA 注册的企业没有直接缴纳消费税,会怎样? 即使 PEZA 注册的企业没有直接缴纳消费税,它仍然可以申请退税,因为它承担了消费税的经济负担,并且法律明确规定免除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商品的国内税。
    第 66 号总统令 (P.D.) 第 17 条如何影响 PEZA 注册企业的国内税? 第 66 号总统令 (P.D.) 第 17 条规定,PEZA 注册企业用于运营的某些商品免缴国内税。该免税通过减少特区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来鼓励投资和出口。
    最高法院裁决中 PEZA 的作用是什么? PEZA 是负责管理和推广菲律宾出口加工区的政府机构。PEZA 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激励措施。
    本裁决对在经济特区运营的其他企业有何影响? 本裁决允许在经济特区运营的其他企业申请退还类似情况下的税款,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其盈利能力。

    如需咨询本裁决对特定情况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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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税的权利属于纳税人:出口商无法就其供应商支付的消费税要求退税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30(D)条,当本地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未返回菲律宾的情况下实际出口时,只有支付消费税的一方,即法定纳税人,才有权获得消费税的抵免或退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公司购买原材料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即使该商品最终出口,该公司也无权要求退还在原材料中已支付的消费税。这项裁决明确了谁有权申请消费税退税,对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有重要影响。它确保退税的权利属于实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避免了不明确之处,并简化了退税流程。

    消费税争议:出口商与国内税收局的退税之争

    本案源于Diageo Philippines, Inc.(帝亚吉欧)向国内税收局(CIR)提出消费税退税申请。帝亚吉欧是一家从事酒类产品进出口、生产和销售的菲律宾公司。该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了原材料酒精,用于生产出口到日本、台湾、土耳其和泰国的酒类产品。供应商在进口酒精时已缴纳了消费税,并将该税费计入了销售给帝亚吉欧的酒精价格中。

    帝亚吉欧认为,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30(D)条,其作为出口商有权获得退税。该条款规定,对于实际出口的本地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已支付的消费税应予以抵免或退还。然而,国内税收局驳回了帝亚吉欧的申请,理由是帝亚吉欧并非实际支付消费税的一方,无权要求退税。国内税收局认为,即使消费税最终由购买者承担,但纳税义务仍然在于生产者或销售者。

    税务上诉法院(CTA)最初支持国内税收局的观点,认为帝亚吉欧不是有权提起退税诉讼的真正当事人。帝亚吉欧随后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该法院维持了原判,进一步指出,消费税退税的权利仅限于《税法》第130(A)(1)和(2)条中列出的人员,因为他们是主要且负有法律责任支付这些税款的人。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作为出口商的帝亚吉欧是否有法律资格要求退还供应商已支付的消费税,这些税款包含在帝亚吉欧购买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中。

    最高法院认为,消费税本质上属于间接税。根据《税法》第130条,消费税是对在国内销售或消费,或用于其他处置的菲律宾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以及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款。虽然消费税由制造商或生产者在国产商品从生产地移除前支付,或者由所有者或进口商在进口商品从海关放行前支付,但当这些税费转嫁给后续购买者时,它们就具有间接税的性质。

    间接税的定义是,纳税义务落在一个人身上,但税负可以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当卖方向买方转嫁税费时,实际上是将税负而非纳税义务转移给了购买者,作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当供应商将已支付的消费税转嫁给帝亚吉欧时,转移的不是税本身,而是商品销售成本的增加。供应商仍然是法定纳税人,即使帝亚吉欧,即购买者,实际承担了税负。最高法院强调,根据《税法》第204(C)条,有权要求退税的是法定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或应纳税的人。

    该规定明确指出,只有纳税人才有权申请退税。在本案中,帝亚吉欧的供应商进口了原材料酒精,因此,它直接负责并有义务根据《税法》申报和支付消费税。因此,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纳税人,即使它将税负转移给了帝亚吉欧,情况依然如此。因此,退税的权利(如果法律允许)属于供应商,在没有任何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转让给其他人,即帝亚吉欧。法院还强调,与增值税法允许后续购买者根据税收抵免方法退还或抵免供应商转嫁给它的进项税不同,没有关于消费税的规定允许像帝亚吉欧这样的非法定纳税人要求退税或抵免。

    法院进一步指出,当消费税包含在销售给帝亚吉欧的商品价格中时,这不再是税的性质,而是已经构成商品成本的一部分。此外,授予免税的法规应严格按照法律的字面意义解释,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收豁免的主张必须明确显示,并且基于法律中明确无误的措辞。帝亚吉欧未能满足其受《税法》第130(D)条授予的豁免涵盖的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帝亚吉欧不是法律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并且未能证明其受《税法》第130(D)条授予的豁免涵盖,因此,它不是要求退还或抵免其出口的本地生产的酒类成分中所支付消费税的适当当事人。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作为出口商的帝亚吉欧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其供应商为其购买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酒精所支付的消费税。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裁定,帝亚吉欧无权要求退还供应商支付的消费税,因为帝亚吉欧不是《税法》意义上的法定纳税人。
    为什么帝亚吉欧不是法定纳税人? 帝亚吉欧不是法定纳税人,因为它是从供应商处购买的酒精,该供应商已支付了消费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属于进口酒精的供应商。
    消费税的性质是什么? 消费税是对菲律宾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以及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款。它可以作为间接税转嫁给消费者。
    《税法》第130(D)条规定了什么? 《税法》第130(D)条规定,对于实际出口的本地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已支付的消费税应予以抵免或退还。
    法定纳税人在消费税背景下是什么意思? 法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人。在本案中,进口原材料酒精的供应商是法定纳税人。
    间接税是什么意思?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由一个人承担,但税负可以转移给另一个人的税收。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
    法院在间接税方面说了什么? 最高法院指出,退还或质疑间接税的适当当事人是法定纳税人,即使该人将税负转移给其他人。
    第204(C)条《税法》规定了什么? 第204(C)条《税法》授权税务局长妥协、减少和退还或抵免税款,但前提是纳税人必须在缴纳税款后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长提出抵免或退还申请。

    最高法院的裁决最终确定了退税的权利归属于实际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即使其生产的商品最终出口,该原则也在《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的框架内巩固了税务的确定性和公平性。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应充分了解这些税收义务和权利,以避免潜在的法律复杂性和确保合规性。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资料来源:案件简称, G.R No., 日期

  • 错过上诉期限?菲律宾最高法院教您如何在税收案件中争取权益

    税收案件中,程序性错误不应剥夺政府的上诉权

    G.R. No. 111184, August 12, 1996

    引言:想象一下,政府因为一个程序上的小失误,损失了一笔巨额税款,这不仅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可能影响到公共服务的提供。在菲律宾,法庭如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尤其是在涉及重大税收利益的案件中?本案将为您揭示这一问题的答案。

    本案涉及马格赛赛航运公司等与国内税务局局长之间的价值增值税(VAT)退税争议。关键问题在于,国内税务局局长是否因上诉延误而丧失了上诉权,以及法院是否应严格适用上诉时限的规定,从而剥夺政府对不利税务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菲律宾上诉时限和延期规则的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上诉权并非绝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第1-91号通告,针对税务上诉法院(CTA)的裁决,必须在收到裁决通知后15天内提出上诉。该通告还允许一次复议动议,如果复议被驳回,上诉人可以在剩余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然而,该通告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申请延期提交上诉申请。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如Lacsamana vs. Second Special Cases Division of the 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已经确立了可以申请延期的原则,尤其是在准备上诉申请需要更多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也强调,上诉延期应仅限于15天,除非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菲律宾最高法院行政通告第1-95号(也称为“修订后的第1-91号通告”)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规定了针对税务上诉法院和准司法机构的判决或最终命令向法院提出上诉的规则。该通告允许在规定的15天内申请延期提交复审申请,但通常不超过15天,除非有非常令人信服的理由。

    重要法条:最高法院第1-91号通告第4条规定:“上诉应在收到裁决、裁定、命令、决定或判决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在其最后公布之日起(如果法律要求公布才能生效)提起。仅允许对上述裁决、裁定、命令、决定或判决提出一份(1)复议动议。如果动议被驳回,则动议人可以在自收到驳回决议通知起计算的剩余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马格赛赛航运公司案情回顾

    以下是本案的关键时间线:

    • 1989年4月10日:马格赛赛航运公司等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和退税申请”,要求撤销增值税裁决并退还15,120,000比索的税款。
    • 1992年4月27日:税务上诉法院裁定国内税务局局长应向马格赛赛航运公司等退还已支付的增值税。
    • 1992年12月9日:税务上诉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局长的复议动议。
    • 1993年1月6日:国内税务局局长收到驳回复议动议的通知,并在同一天向法院申请延期30天提交上诉申请。
    • 1993年2月5日:国内税务局局长再次申请延期30天提交上诉申请。
    • 1993年2月11日:国内税务局局长收到法院于2月3日发出的决议,批准了第一次延期申请,并警告不得再次延期。
    • 1993年3月8日:国内税务局局长通过挂号信提交了上诉申请。
    • 1993年5月3日:法院驳回了上诉申请,理由是违反了不得再次延期的警告。
    • 1993年7月27日:法院批准了国内税务局局长的复议动议,撤销了之前的驳回裁决,并指示马格赛赛航运公司等对上诉申请作出回应。

    马格赛赛航运公司认为,国内税务局局长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此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已成为最终裁决,法院无权再受理此案。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国内税务局局长在收到驳回复议动议的通知后,立即申请延期提交上诉申请,符合当时的程序规则。

    法院的理由:

    最高法院强调,虽然程序规则需要遵守,但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应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法院引用了以下理由:

    1. 申请延期提交上诉申请是允许的,尤其是在准备上诉申请需要更多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
    2. 国内税务局局长在收到驳回复议动议的通知后,立即申请延期提交上诉申请,符合当时的程序规则。
    3. 考虑到当时菲律宾面临严重的电力短缺问题,国内税务局局长在完成上诉申请方面面临困难,因此第二次延期申请也是合理的。
    4. 税收是政府的生命线,税收豁免应严格解释,有利于国家。

    “我们认为,允许请愿人仅凭技术性理由胜诉,并迫使退还高达1500万比索的巨额款项,而不给予政府合理的机会来质疑受质疑的CTA裁决,是不明智的。”

    “税收是政府的生命线,通过它,政府机构得以继续运作,国家得以实现其为民众谋福利的职能,因此,税收豁免(我们可以补充说,具有豁免性质的退税)必须严格地对纳税人进行解释,并自由地有利于国家。”

    本案的实践意义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应更加注重实质正义,而不是仅仅拘泥于程序规则。这意味着,即使上诉人未能严格遵守上诉时限的规定,如果存在合理的理由,法院仍然可以允许其提出上诉,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关键教训:

    •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应更加注重实质正义。
    • 申请延期提交上诉申请是允许的,尤其是在准备上诉申请需要更多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
    • 即使上诉人未能严格遵守上诉时限的规定,如果存在合理的理由,法院仍然可以允许其提出上诉。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错过了上诉期限,还有机会上诉吗?

    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合理的理由,法院可能会允许上诉人延期提交上诉申请。但是,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共利益等。

    问:如何申请延期提交上诉申请?

    答:您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您需要延期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您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决定是否批准您的申请。

    问: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请?

    答: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延期的理由是否合理、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延期是否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案件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

    问:如果法院驳回了我的延期申请,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驳回延期申请的裁决。但是,您需要尽快采取行动,以免错过上诉期限。

    问:如何避免错过上诉期限?

    答:您应该尽早咨询律师,了解上诉期限的规定,并确保您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行动。您还应该注意保存所有相关文件,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安盛律师事务所(ASG Law)在菲律宾法律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税务案件。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法律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立即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们:nihao@asglawpartners.com,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进一步了解我们如何为您提供帮助。我们期待您的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