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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授权签署:菲律宾最高法院合同无效判决案例

    本案强调,政府合同必须由具备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涉及国家资金的合同,需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最高法院宣布与 Helen P. Macasaet 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因多个原因无效,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签字人没有获得充分的书面授权。这一判决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所有政府合同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规定,以确保公共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现在问题是,所有与Helen P. Macasaet签署的合同中由首席行政官 Eden T. Candelaria 律师代表最高法院签字,这其中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什么?

    信息技术顾问合同:权限与合规的双重考验

    最高法院审理了与信息技术顾问 Helen P. Macasaet 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尽管 Ms. Macasaet 提供了咨询服务,但法院裁定,由于负责签署合同的首席行政官没有获得充分的书面授权,因此合同无效。这一案件不仅暴露了合同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而且强调了确保公共资金支出得到适当授权和监督的重要性。菲律宾最高法院在第 65496 号案件中对“关于 Helen P. Macasaet 咨询服务”一案作出裁决,宣告与信息技术顾问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因关键缺陷而无效,特别是签署这些合同的首席行政官没有获得必要的书面授权。

    关键问题在于所有八份咨询合同的签字人,首席行政官 Eden T. Candelaria 律师是否具有签署这些合同的充分授权。法院认为,尽管 Candelaria 律师作为首席行政官签署了合同,但没有证据表明她获得了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的书面授权。这一疏忽直接违反了第 423 号行政命令第 4 节和第 5 节的规定,该命令明确规定了政府合同需要获得采购实体负责人的批准,或者在必要时,需要获得充分授权的官员的书面授权。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签署这些合同导致其无效,对 Ms. Macasaet 在合同期间提供的服务质量也提出了质疑。值得注意的是,Macasaet 本人在信息通信技术方面的资历,与 EISP 项目的要求不符,这对支持聘用她的程序公正性又增加了另一层顾虑。该项目本质上是技术性的,需要专业知识,而 Ms. Macasaet 缺乏这方面的正式培训。

    除了授权问题之外,法院还对这些合同的财务方面提出了质疑,指出 Ms. Macasaet 的补偿金超过了预算部门通函中规定的限额,而预算部门通函旨在规范咨询费。此外,修订 2014 年度采购计划的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规行为对最初合同的可执行性提出了疑问。事实证明,2014 年度采购计划中缺少“技术和政策顾问”这一项,导致相关资金挪用,这违反了要求合同支出须经适当拨款授权的规定。合同法框架对程序严格遵守的要求十分重视,本案便凸显了程序合规的重要性。合同的每个方面都须经过仔细审查,确保每一个经批准的项目中资金用途清晰且正当。

    判决最终指令 Macasaet 退还根据无效合同获得的款项,但扣除了预扣税款,再次强调了即使服务已经提供,但在没有适当的程序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支付公共资金也是不允许的。本案明确指出了合同合规性的责任在于那些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人,特别是那些担任受托职位的人,他们有义务确保每一个步骤都符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对于希望通过政府合同行事的各方来说,要了解其中的复杂性和保证每个流程都有可靠的文件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有关此裁决在实际情况中应用的咨询,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菲律宾最高法院与 Helen P. Macasaet 之间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有效性,特别是签署这些合同的首席行政官是否有适当的授权。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法院裁定合同无效,主要依据是首席行政官没有书面授权来代表法院签署这些协议。
    第 423 号行政命令对政府合同有何要求? 第 423 号行政命令要求政府合同的审批和签署必须由采购实体的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官员进行。
    为什么 Helen P. Macasaet 在信息技术方面的资历受到质疑? Helen P. Macasaet 的资历受到质疑是因为她的教育背景主要集中在商业管理而非信息通信技术,这与企业信息系统计划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不符。
    预算部门的通函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预算部门的通函在规定个人咨询顾问的报酬上限方面起到了作用,并且法院发现 Helen P. Macasaet 的合同超过了这些限制。
    年度采购计划在政府合同中为何如此重要? 年度采购计划至关重要,因为它确保所有采购都与实体的批准预算相符,且如果没有适当的列项,合同可能被判定无效。
    什么是资金可用性证明,以及其在本案中的意义? 资金可用性证明是会计官员的一份证明,用于确认资金足以支付合同费用;本案中某些合同缺少该证明,进一步导致了合同的无效。
    根据本案的裁决,Helen P. Macasaet 被要求采取什么行动? Helen P. Macasaet 被指令向最高法院退还其通过无效合同收到的款项,扣除已缴纳的税款。
    合同拆分(splitting of contracts)的定义是什么? 合同拆分指的是将政府合同拆分成更小的数量和金额,或将合同的实施划分成多个阶段,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特别是公开招标的需要。
    这一裁决对于从事政府合同业务的实体意味着什么? 对于从事政府合同业务的实体,本裁决强调了遵守所有程序性要求的重要性,确保任何合同都有具备必要书面授权的个人签署,且合同本身必须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这项最高法院的决议强调了所有政府合同需要保持严谨、责任到人和合规性的重要性,特别是那些涉及公共资金的合同。本案的结果表明,无论咨询服务的价值如何,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必须仔细检查,并遵守适当的程序要求,这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同时为了保障公共资金的使用值得信赖。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必须保证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并以高度的谨慎来处理每一项公务事务。

    如有关于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法律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e: Helen P. Macasaet 咨询服务案,第 65496 号行政管理案,2019 年 7 月 16 日

  • 合同谈判终止:何时政府可以撤回投标邀请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在政府与私人实体之间的合资协议谈判中,政府可以在两个阶段终止谈判:第一阶段,在接受非招标建议之前;第二阶段,在详细谈判未成功时。本案明确了政府在投标过程中的权限,保障了公共利益不受不切实际或不符合政府政策的项目束缚。

    合资企业招标:政府权限与公平竞争的平衡

    本案源于Philco Aero, Inc.(以下简称“Philco”)对克拉克国际机场公司(CIAC)就迪奥斯达多·马卡帕加尔国际机场(DMIA)2号航站楼的工程、采购和建设提出的非招标建议。经过初步谈判后,CIAC最终决定终止与Philco的谈判,并将项目授予了Megawide Construction Corp.和GMR Infrastructure Ltd.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Megawide-GMR”)。Philco认为,CIAC的这一决定侵犯了其正当程序权利,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CIAC是否有权在谈判中途撤回对Philco的投标邀请?这涉及对政府在合资协议谈判中的权限,以及私人实体的正当程序权利的界定。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适用规则是《政府与私人实体之间签订合资协议的指导原则和程序》(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及其附件C。附件C详细规定了协商合资协议的各个阶段:第一阶段,私人实体提交非招标建议;第二阶段,双方就合资活动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第三阶段,谈判完成后,对合资活动进行竞争性挑战。根据《指导原则》及最高法院过往案例,政府仅可在两个阶段终止谈判:在第一阶段,接受非招标建议之前;在第二阶段,详细谈判未成功时。

    本案中,CIAC与Philco的谈判处于第二阶段,由于新的DMIA土地使用计划以及国家政府就公私合作(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政策声明,CIAC董事会指示合资企业甄选委员会(JVSC)终止合资谈判程序。最高法院认为,CIAC的这一撤回行为符合《指导原则》的规定。此外,基础设施管理机构(BCDA)和交通部(DOTr)也告知Philco,其提案因可行性不足而被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也驳回了 Philco 提出的禁令申请。法院指出,初步禁令和临时限制令是保护实质权利和利益的临时补救措施。颁布禁令救济的必要条件是,存在防止严重损害的紧急必要性。在本案中,Philco并没有获得寻求补救的实际和既存权利,因为其与CIAC的谈判失败了,因此颁布禁令是不恰当的。因为,Philco没有获得在《指导原则》第三阶段中完成竞争性挑战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政府在合资协议谈判中的权限,但也强调了政府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政府不能随意终止谈判,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私人实体。简而言之,如果谈判陷入僵局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政府有权选择退出合资谈判,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视正当程序。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在合资协议谈判中可以于何时撤回对项目的投标邀请。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Philco的诉讼,认为CIAC有权在谈判中途撤回对Philco的投标邀请。
    政府可以在合资协议谈判的哪些阶段终止谈判? 政府可以在两个阶段终止谈判:第一阶段,在接受非招标建议之前;第二阶段,在详细谈判未成功时。
    本案中,CIAC终止与Philco谈判的理由是什么? CIAC终止与Philco谈判的理由是新的DMIA土地使用计划以及国家政府就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政策声明。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是否支持了Philco的禁令申请? 最高法院驳回了Philco的禁令申请,认为Philco没有获得寻求补救的实际和既存权利。
    《政府与私人实体之间签订合资协议的指导原则和程序》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指导原则》详细规定了协商合资协议的各个阶段,是最高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CIAC是否任意终止与Philco的谈判? CIAC并非任意终止与Philco的谈判,而是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终止谈判的程序和理由。
    Philco是否有权要求CIAC完成竞争性挑战? Philco没有获得要求CIAC完成竞争性挑战的权利,因为其与CIAC的谈判未能成功。

    此案的结果对于希望与菲律宾政府签订合资协议的各方至关重要。它澄清了政府在谈判过程中的作用,同时也提醒私人实体需要了解相关规则和程序。理解政府的权利范围有助于各方更好地评估风险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关于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如有疑问,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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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合同招标:海关总署取消招标引发诉讼的裁决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政府机构取消招标程序的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命令,该命令旨在防止海关总署(BOC)取消菲律宾国家单一窗口(PNSW)二期项目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招标。这一裁决强调,政府机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能取消招标,尤其是在取消会对投标人造成不公平或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这一判决保护了竞标人的权利,确保了政府招标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何时取消?海关总署招标案中的公平与公共利益

    菲律宾国家单一窗口(PNSW)二期项目,旨在整合电子海关系统,实现报关的全面电子化,减少人工接触。为了推进该项目,海关总署通过预算管理部采购服务处(DBM-PS)发布了招标意向书,总预算达6.5亿菲律宾比索。Omniprime Marketing, Inc.和Intrasoft International, Inc.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参与了竞标,并在评估后被宣布为最高评分投标人。但随后,新任命的海关总署署长以审查项目为由,要求取消招标。DBM-PS随后发布了取消通知,引发了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质疑取消的合法性。

    地方法院最初发布了临时限制令,随后发布了初步禁令,以阻止取消招标,并命令海关总署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合资企业有权获得合同,且取消没有合理的理由。海关总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考虑的核心问题是,地方法院在发布初步禁令时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该法院裁定地方法院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持了初步禁令,理由是海关总署没有证明取消招标具有正当理由,这会对合资企业造成不公平待遇,并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强调,第9184号共和国法令(《政府采购改革法》)第41条允许机构负责人以合理的理由拒绝任何投标,但这种权力并非绝对。

    此外,法院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取消必须有正当理由。仅仅为了“彻底审查”就取消招标,不足以构成拒绝投标的正当理由。最高法院还认为,采购二期菲律宾国家单一窗口不是第8975号共和国法令定义的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的是,此案中涉及的采购被归类为“咨询服务合同”,因此不受禁止令限制。重要的是,尽管各级法院都有权签发调卷令和禁令,但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根据《政府采购改革法》及其细则,保留条款不允许出于随意的愿望而取消招标。

    本案中海关总署没有充分证明取消招标的理由正当性。法院还澄清说,为了发布初步禁令提交的证据并非确定性的,仅代表了法院了解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决之前初步禁令的理由所需的抽样。这一裁决强调了公共实体需要证明为了维护公平、诚实和透明的采购程序而取消合同的合理性。

    最高法院还指出,自开标以来,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的时间,但DBM-PS署长未能遵守法律的参数,并且允许海关总署署长行使取消招标过程的自由裁量权。由于DBM-PS未能采取行动,根据第9184号共和国法令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合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在本应已超过三个月期限后被视为获得批准。同样重要的是,鉴于海关总署长期拖延对PNSW2的采购过程,以及菲律宾在东盟的承诺滞后,因此维护现状至关重要。因此,必须仔细权衡这些理由的有效性与完成该项目的紧迫性,以便维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常见问题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地方法院在阻止海关总署取消 PNSW 2 项目招标过程时,是否严重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 PNSW 2 项目? PNSW 2 项目是一个信息技术项目,旨在将现有的电子移动海关系统和 PNSW 1 整合到一个单一的系统中,以便实现全面电子化和无纸化的海关交易处理。
    海关总署取消 PNSW 2 项目招标过程的理由是什么? 海关总署以需要彻底审查包括职权范围和规格等细节为由取消了招标过程。
    《政府采购改革法》中的预留条款是什么? 《政府采购改革法》中的预留条款(第 41 条)允许机构负责人出于正当和合理的理由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或不授予合同,这些理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该机构的决定符合政府的利益。
    法院为何驳回了海关总署的申请? 法院驳回了海关总署的申请,理由是海关总署没有证明取消招标过程的正当理由。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海关总署取消招标过程具有专断性,这会给私人应诉人造成不公平待遇,并会损害公共利益。
    第 8975 号共和国法令在此案中适用吗? 法院裁定第 8975 号共和国法令不适用,理由是 PNSW 2 项目不被认为是基础设施项目。
    关于初步禁令的裁决对 PNSW 2 项目意味着什么? 发布初步禁令意味着在法院能够完全审查案情之前,招标过程必须继续,这将保留现状,并阻止海关总署专断地取消招标,否则这可能导致招标延迟或项目遭到搁置。
    法院在此案中适用于政府机构的关键原则是什么? 本案确立了公共采购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原则。它说明了,机构有权以合理理由拒绝投标的权利受到限制,并且政府机构必须遵守,取消可能会导致公共责任,并侵犯合法期望。

    此裁决提醒我们,必须对《政府采购改革法》中规定的招标过程严格遵守,尤其是为了保护参与公共采购的私人实体和维护国际义务的共同利益。政府部门对正在进行的公共招标的取消是不可接受的,只有在取消会对有关投标人造成不公或不公正,或者如果参与其中的政府部门受到武断、欺诈行为或严重滥用职权行为的影响时才不可接受。因此,根据政府现有的采购程序,海关总署无权仅仅是为了对其细节进行彻底审查而取消 PNSW2 项目招标,因此维持了地方法院做出的签发禁令状以阻止执行这一决定和任何采购努力以取代它,以及指示主管机构按预期完成投标过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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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相互终止并不免除未付义务:公共工程部的案例

    最高法院裁定,合同相互终止并不自动免除任何一方的义务,特别是涉及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时。此裁决强调,即使各方同意终止合同,已完成工程、设备损失或合同条款下的其他权利仍应得到赔偿。这项裁决对建筑公司至关重要,因为它确保即使在合同过早终止的情况下,他们的投资和完成的工作也能得到保护。此外,它澄清了行政救济要求、仲裁管辖权以及建筑争议中适用利率的复杂性。

    当双方终止合作:即使在工程结束后,支付义务依然存在?

    本案源于菲律宾公共工程和高速公路部 (DPWH) 与 CMC/Monark/Pacific/Hi-Tri 联合企业(“联合企业”)之间关于赞博安加德尔苏尔省 Pagadian-Buug 路段道路建设项目签订的合同。由于 DPWH 的延误付款、和平与秩序问题以及随后各方同意的相互终止,该项目陷入了争议和财务压力。随后,该联合企业向菲律宾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提起申诉,要求付款,尽管合同终止,但 DPWH 仍然拒绝赔偿。最高法院最终需要解决合同终止、仲裁管辖权以及项目外国组成部分索赔等一系列问题。

    最高法院强调,合同相互终止并不免除所有义务。法院认为,在相互终止之前开展的工作或产生的损失仍然需要赔偿。因此,DPWH 不能以合同终止为由,拒绝赔偿联合企业由于付款延误、设备损失或合同条款下的其他有效索赔而产生的合法债权。Unjust enrichment,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损失而获益,则可能会强制付款。

    解决是否必须遵循行政救济的问题后,法院澄清说,在向 CIAC 提交申诉之前,联合企业已尽职地尝试与 DPWH 解决其申诉。他们向 DPWH 秘书处发送了多份要求信,这被认为是足以满足在寻求仲裁之前充分探索行政解决的行政救济要求。这种地位表明,必须给予相关行政机构一个在其管辖范围内处理事项的机会,否则,诉讼将被宣布为不成熟。但联合企业的行动属于这一规则的例外,进一步发送只会是不合理的,所以诉讼开始得合情合理。

    接下来,关于建筑争议仲裁,法院重申了 CIAC 作为专门机构的管辖权和专业知识。CIAC 的法律依据由 第 1008 号行政命令,通常被称为《建筑业仲裁法》确定,授予 CIAC 对建筑行业相关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原始和专属管辖权。鉴于其专业知识和在建筑领域中事实发现的既定规则,最高法院主张,如果得到上诉法院的肯定,CIAC 的事实发现应受到尊重和坚持。此外,考虑到行业对“推进国家发展目标”的作用,这一特殊机构被赋予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所涉索赔类型的具体方面,法院维持了联合企业要求以外币支付合同项目的外国组成部分的权利。DPWH 声称由于联合企业未能续签信用证而造成的付款延误并非正当理由。法院认定,正如 DPWH 承认的那样,主要原因是 ADB 暂停发放贷款,联合企业之所以无法续签信用证,是因为 DPWH 拒绝发布延期文件。

    最高法院还解决了涉及项目时间延期的争论。他们同意 CIAC 和上诉法院的评估,即由于付款延误、和平与秩序问题以及变更单第 2 号,联合企业有权延长时间。但法院注意到,由于合同已相互终止,将案件发回 CIAC 解决延长时间将不会产生任何实际效果。时间延长的授予 对于补偿承包商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造成的项目中断至关重要。

    法院同意较低法院驳回联合企业根据第 1594 号总统令进行价格调整的要求。法院认为,采购应遵循亚洲开发银行 (ADB) 指南而不是总统令,因此不应给予价格调整。在 阿巴亚诉埃布丹内案中,法院维持了日本国际合作银行 (JBIC) 的采购指南适用于根据菲律宾共和国与 JBIC 之间的贷款协议开展项目的实施情况。

    至于与和平与秩序相关的问题造成的设备和财务损失的成本分配问题,法院同意 CIAC 赔偿设备和财务损失的判决,并且这些项目属于合同条件下雇主的假定风险范围之内。它还进一步坚持,最高法院有权这样做,法院有能力支持因合同条件中概述的条款(特别是内乱或暴乱)而产生的这种付款。

    至于利息授予,最高法院澄清说,不能奖励 24% 的利息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因为它未能确定违约引起的实际损失,并且法院本身发现没有与利息相关的合同规定。法院表示,2013 年 5 月 16 日第 796 号决议公布后对利息应如何征收的规则进行了明确划分,最高法院批准了这一判决,它决定修改最初在东方航运线案中概述的指南,这起诉讼规定了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第 799 号通告》征收的法律利息的一般适用标准。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当公共工程合同相互终止时,政府实体的赔偿义务范围,并具体关注终止合同是否会免除之前合同协议产生的付款和补偿义务。
    行政补救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最高法院裁定满足了行政补救要求,因为尽管行政管理层拒绝赔偿,但该联合企业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已做出真诚的努力,通过与政府实体进行广泛的沟通来寻求救济。
    菲律宾建筑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如何影响本案? 由于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以及这些争议是由建筑工程项目引起的这一事实,最高法院重申了菲律宾建筑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指出仲裁必须包括在项目范围内并且根据这些准则,这一仲裁非常有用。
    如果银行需要批准延期或延期合同,政府部门需要采取什么行动才能获得这封信用证? 联合企业需要通过发出拒绝任何关于银行延期合同和时间的情况报告来延长到期信用证来证明这种情况。
    外国索赔和货币问题在本案中如何处理? 尽管早些时候曾就货币支付问题做出决定,但法院承认联合企业要求以外币支付该项目外国组成部分的权利。
    关于延长在本案中合同时间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确认了授予时间延长的决定,同时明确指出这些问题不影响判决,因为这些决定没有考虑其他先决条件。
    为何不授予根据第 1594 号总统令进行的价格调整? 菲律宾的亚洲开发银行因违反第 1594 号总统令中列出的准则而获得了投标,因为这一成功是建立在其在项目开始时的批准上的,法院坚持认为该原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拒绝进一步受到这一准则的约束。
    雇主根据合同协议承担哪些风险? 与和平与秩序(特别是非政府行动派发动的暴乱)有关的问题已充分确立;因此,最高法院主张较低的法院通过评估和批准为联合企业收回设备和遭受的任何财务损失而做出了公正的举动。
    利息是如何在本案中评估和批准的? 关于 24% 利息金额评估的事实未经证实;此外,正如最高法院确定的那样,原告已将利息事项删除,这是他们早期达成的项目必须遵循亚洲开发银行法规的结果。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确认建筑公司可以根据先前的工作获得合理的赔偿,尽管合同由于延误而终止,这一裁决有助于营造更公平的建筑行业,鼓励高效的项目交付,并促进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良好关系。这确保各方在菲律宾政府控制的未来所有合同中都履行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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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中的公平竞争:非法规避公开招标的后果

    本案最高法院推翻了 Sandiganbayan 的判决,宣布 Venancio R. Nava、Primo C. Obenza 和 Evelyn L. Miranda 在 Criminal Case Nos. 23625-26 中无罪。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违反 R.A. No. 3019 第 3(g) 条的行为,即签订对政府明显不利的合同。本案强调了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中遵守公开招标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检察机关在证明公共官员存在不当行为时的举证责任。这项裁决强调了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在公共合同中的重要性。

    公开招标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本案源于针对教育文化体育部 (DECS) 第 XI 区官员的指控,他们涉嫌非法规避公开招标程序,从 D’Implacable Enterprises 采购科学实验室工具和设备 (SLTD)。调查显示,这些采购行为的定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导致政府损失。Sandiganbayan 认定 Nava、Obenza、Tan 和 Miranda 犯有违反 R.A. No. 3019 第 3(g) 条的罪行,但最高法院对 Sandiganbayan 的判决提出了质疑。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政府部门是否确实以不正当方式进入了一份对政府极为不利的购买合同?

    最高法院首先审视了米兰达提出的质疑动议被驳回的上诉。法院认为,根据既定原则,驳回质疑动议的命令属于中间裁定,不得上诉,也不能成为调卷令的主题。因此,米兰达的诉状缺乏依据。

    针对对 Sandiganbayan 决定的上诉,法院分析了 Nava 通过调卷令提出的申诉。法院指出,调卷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仅当行使司法职能的法庭、委员会或官员的行为超出管辖范围或存在构成缺乏管辖权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才可以利用。由于 Nava 未能证明 Sandiganbayan 的行为属于这类滥用职权,法院驳回了他的调卷令。

    此外,法院承认,尽管 Nava 提出的申诉是关于 Sandiganbayan 可能在行使其对刑事案件 No. 23625-26 的管辖权时所犯的判决失误,而不是管辖权错误,但仍然决定对其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权衡,鉴于对涉及个人自由的问题进行审慎考虑。

    在分析证据时,法院指出,D’Implacable 与 DECS 第 XI 区之间的交易发生在 1990 年,当时的适用法律是 COA Circular No. 85-55A,该通告要求购买超过 P50,000.00 的用品、材料和设备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除非法律或机构章程另有规定。事实表明,Nava 和他的部门主管承认需要公开招标,并同意免除公开招标,因为他们认为必须在 1990 年底之前完成 SLTD 的采购;否则,拨款将恢复为国家基金。法院进一步指出,采购未经公开招标就进行的这一事实进一步加强了案件的调查结果,法院的结论是,根据该案件的记录,应以缺乏公开招标为依据,对 23625-26 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提起指控。

    法院重点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审计小组为证明定价过高而采取的盘点方法。审计小组声称获得了 Davao Oriental 区每个采购的实验室工具和设备的样本,并将其提交给达沃市的信誉良好的企业进行价格核实。然而,对报告所附证据的审查显示,事实上,没有从接受审计的 DECS-Davao Oriental 获得 SLTD 样本,而是来自达沃省的其他部门。由于样本并非来自相关部门,因此无法确定 D’Implacable 提供给 DECS-Davao Oriental 的工具和设备是否与小组声称盘点的工具和设备完全相同。检察机关对价格过高的指控缺乏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法院认定,本案检察机关的证据仅证实审计小组获得了来自该区域三个不同部门的样本,并且从 Berovan 和 AMESCO 购买了每一单位 SLTD,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检察机关未能充分证明交易明显对政府不利这一要素,最高法院推翻了 Sandiganbayan 的判决,宣告 Nava、Obenza 和 Miranda 无罪。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为了政府机构,签署一份显著不利于政府的合同,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R.A. No. 3019 第 3(g) 条规定了什么? R.A. No. 3019 第 3(g) 条禁止公共官员签订或进入对政府明显不利的合同或交易。
    本案中政府采购的监管框架是什么? 本案发生在 COA Circular No. 85-55A 生效期间,该通告要求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但有例外情况。
    COA Circular No. 85-55A 对“过度支出”是如何定义的? COA Circular No. 85-55A 将“过度支出”定义为不合理的费用或支出,即以过多的数量和过高的价格产生的费用或支出,或者超过合理限额的费用或支出。
    在本案中,审计小组用于确定定价过高的程序是什么? 审计小组声称获得了 SLTD 的样本,并将其提交给达沃市的企业进行价格验证。但是,事实上样本不是从交易机构获得的。
    最高法院为何认定原告未能证明交易对政府明显不利? 最高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这一点,因为证据表明,用于价格验证的 SLTD 样本不是从相关部门获得的。
    调卷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调卷令是一项纠正管辖权缺陷的非同寻常的补救措施,不得用于纠正判断错误。
    根据审判规则,当驳回质疑动议时可以采取的适当程序是什么? 驳回质疑动议的命令是一项中间裁定,不得上诉。被告可以在判决后对结果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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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资金证明不能阻止政府为已用设备支付租金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政府合同因缺乏适当的资金证明而无效,承包商仍有权获得已提供服务的报酬。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机构不得以合同存在技术缺陷为由,拒绝为已接受并使用的服务付款。该裁决维护了公平原则,确保那些真诚地向政府提供服务的人不会因官僚主义疏忽而遭受损失。这明确了政府机构不得逃避其义务,并必须对通过实际使用而获得的利益给予补偿。

    紧急修复与资金疏忽:政府能避免付款吗?

    1991 年皮纳图博火山爆发对邦板牙省的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为了应对紧急情况,公共工程和公路部 (DPWH) 与 RG Cabrera Corporation, Inc. (RG Cabrera) 签订了多项设备租赁合同,用于修复受损的堤坝系统。尽管 RG Cabrera 履行了合同义务,但 DPWH 未能付款,声称这些合同因违反有关资金可用性的总统令第 1445 号规定而无效。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政府是否可以利用其自身的疏忽(未能获得资金证明)来避免支付已使用的服务的费用。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考虑了合同无效时不当得利的公平原则。

    案件始于 RG Cabrera 在邦板牙省瓜瓜地区审判法院对 DPWH 提起的五起单独的收款诉讼。高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最初裁决,辩称国家享有免受诉讼的豁免权,并且这些金钱索赔应提交审计委员会 (COA)。后来,RG Cabrera 向 COA 提出了这些索赔,COA 维持了 DPWH 的立场,理由是这些合同因未遵守总统令第 1445 号规定而无效,尤其是未事先证明必要资金的可用性。因此,本案进入最高法院,该法院必须决定缺乏资金证明是否应使 RG Cabrera 失去已提供设备的租金。

    审计委员会 (COA) 的决定主要基于总统令第 1445 号第 86 条和第 87 条,这些条款规定,除非有关机构的适当会计官员证明已为该目的适当拨款并且可用于支出,否则不得签订涉及支出公共资金的合同。该命令还规定,违反这些要求的任何合同均无效,并且签订合同的官员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关于此案,重点在于缺乏必要的资金证明以及未能将其附加到合同上,按照规定,这本应证明支出的资金已经到位。然而,最高法院参考了之前的案例,以确立资金证明的缺失并非总能免除政府付款义务的观点。

    高等法院参考了 DPWH v. Quiwa 案,该案涉及类似的情况,合同因缺乏资金证明而无效。在 Quiwa 案中,法院裁定缺乏资金证明并不能阻止承包商追回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法院解释说,已确定根据无效合同进行的政府服务付款无法避免。高等法院认为,政府从 RG Cabrera 的设备中受益匪浅,拒绝付款是不公正的。这与 EPG Construction Co. v. Vigilar 案的推理一致,其中法院支持承包商有权追回因提供服务而应付的费用,尽管合同存在缺陷。

    重要的是,高等法院强调租赁合同并非本质上是非法的,只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证明而被宣布为无效。高等法院断言,完全由于合同中的程序性缺陷而拒绝 RG Cabrera 租赁重型设备(有益于公众)的付款是不公正的。重要的是要注意,总检察长办公室从未否认 DPWH 使用了 RG Cabrera 的设备。实际上,记录中的证据表明,推土机、装载机和自卸车被 DPWH 用于维护 Porac-Gumain 改道渠系统。

    本案不仅处理了资金证明缺失的细节,而且解决了更大的公平原则。法院认识到政府有义务补偿那些向其提供服务或提供货物的人,即使合同最初存在缺陷。高等法院强调了避免对合同双方,特别是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造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性。这个先例明确指出,政府不能在接受利益的同时仍然可以逃避合同义务,依靠官僚疏忽来拒绝付款。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因缺乏必要的资金证明而被宣布为无效的政府合同,承包商是否有权获得报酬?
    为什么 DPWH 最初拒绝付款给 RG Cabrera? DPWH 以合同因不符合总统令第 1445 号规定的资金可用性要求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给 RG Cabrera。
    最高法院根据什么依据裁定 RG Cabrera 胜诉? 高等法院认为政府不能否认使用了 RG Cabrera 的设备这一事实,拒绝付款构成不公正的致富。
    本案中的“不当得利”原则是什么? 不当得利原则是指一方从另一方的费用中受益是不可取的,受益人有义务为所收到的利益支付公平的款项。
    总统令第 1445 号(第 86 条)有什么规定? 总统令第 1445 号第 86 条规定,需要一份证明,证明有拨款满足涉及公共资金支出的合同,没有这一证明合同就是无效的。
    审计委员会 (COA) 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COA 最初拒绝了 RG Cabrera 的金钱索赔,维持了合同因不符合总统令第 1445 号规定而无效。
    DPWH v. Quiwa”案在本案中有多重要? DPWH v. Quiwa案为本案奠定了关键的先例,确立了政府为因缺乏资金证明而无效的合同支付服务费是有效的。
    本案对政府合同有什么影响? 本案对政府合同的影响是,即使存在程序性缺陷,政府仍然需要支付已经获得的利益。

    此案有力地提醒我们,政府机构必须坚持公平和透明度。虽然遵守所有合同要求至关重要,但疏忽并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已经获得并使用的服务的理由。这一裁决强化了政府的问责制,并为在与政府进行交易时面临类似情况的承包商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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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能履约的合同责任:行政批准人的诚信原则及其对责任的影响

    本案涉及审计委员会(COA)对一笔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的拒付,原因是其未完全履行修理牵引电机电枢的合同义务。最高法院维持了 COA 的拒付决定,但认定请愿人(包括 LRTA 的官员)不应个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恶意。此判决强调了在政府合同中的问责制,但也承认公共官员在批准付款时可能依赖下属并以诚信原则行事的情况。

    在韩国修理牵引电机:当信任无法修复合同时会发生什么?

    本案源于光明铁路运输管理局(LRTA)与 TAN-CA International Inc./Yujin Machinery, Ltd. 之间的一项合同,该合同旨在修理 23 台牵引电机电枢。尽管没有正式的服务修理协议,LRTA 还是将 23 台电枢运往韩国修理。承包商只修理了 13 台并将其运回,其中 3 台在抵达后被 LRTA 工程部拒绝,10 台从未归还。尽管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但 LRTA 仍向承包商支付了 58,800 美元。

    审计员随后发布了一份审计观察备忘录(AOM),其中强调了该交易中的几个违规行为,包括缺少服务修理协议、付款时未提供牵引电机电枢已通过所需测试和验收要求的必要证明、管理层忽略了对承包商设施进行现场考察的建议以及承包商没有退回修理后的电枢的废料。此后,COA 发布了一份拒付通知,要求返还支付给承包商的 58,800 美元。LRTA 的几位官员被认定为应负责任的人。

    这些官员对 COA 的决定提出上诉,理由是已经修理并交付给 LRTA 的 13 台电枢通过了五个月的测试期,如果未能付款可能会导致列车运营停止并给 LRTA 造成更大的损失。他们还辩称,他们直到收到拒付通知时才知道这些装置必须通过一年的保修期才能付款。请愿人进一步声称,COA 的拒付通知是对已结算账户的重新审查和重新评估,违反了总统令(P.D.)第 1445 号第 52 条规定的三年时效。

    COA 驳回了上诉,维持了拒付通知,并指示 LRTA 管理层努力要求承包商支付延迟交付的违约金,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以纠正其在 TOR 下侵犯的权利。COA 还指示 LRTA 管理层要求承包商归还仍由承包商保管的 10 台牵引电机电枢,或者支付其货币价值。请愿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 COA 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这些付款是合理的,设备通过了保修期,请愿人也不知道设备是否未能通过保修期,以及其他理由。

    最高法院维持了 COA 的拒付决定,发现 LRTA 向承包商支付 58,800 美元的行为存在违规行为,因为其不应为未完成的工作全额支付款项。该法院驳回了关于批准付款的情有可原的情况的辩论,发现请愿人没有解决审计观察备忘录和拒付通知中强调的问题。法院还裁定,LRTA 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是一项不可分割的义务,这加强了 COA 的观点,即即使已交付了一些单位,也因违规付款而不能免除责任。法院援引科拉莱斯诉共和国案,澄清审计观察备忘录仅是初步步骤,而拒付通知是可能最终解决账户并启动相关规定的行为。

    然而,最高法院就 LRTA 官员的个人责任问题表示不同意。法院强调,在付款时,他们并不知道维修中的缺陷。一旦得知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他们立即要求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并联系法律部门采取适当的行动。由于没有证据表明 LRTA 的官员存在恶意行为,最高法院裁定不应让他们个人承担责任。法院援引 Arias 诉 Sandiganbayan 案,认为不应因官员仅在批准付款时依赖下属和下属的善意就被追究责任。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拒付决定,但也避免了官员个人承担责任,强调了依赖善意且没有不当行为的情况。这最终维持了审计委员会最初的拒付,要求追回不当支付的公共资金。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当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能否拒付给承包商,以及公务员是否应个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拒付款项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政府机构的财务交易,并确保对公共资金的支出负责。在本案中,审计委员会拒绝支付部分已维修部件,因为对所有单元的维修并未完成。
    什么是审计观察备忘录(AOM)? 审计观察备忘录是审计员发出的初步调查文件,概述了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需要澄清的问题。这并不会解决这些帐户。
    为什么 COA 拒付了这笔付款? 由于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包括没有服务修理协议、付款时未提供验收证明以及未能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全部电机电枢的维修,COA 拒付了这笔付款。
    总统令第 1445 号是什么?在本案中它有何意义? 总统令第 1445 号是菲律宾审计法规。它规定了政府基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规则。在本案中,该法规与修订结算账户的时效有关。
    法院在确定政府官员个人责任方面有什么考虑? 法院在确定政府官员的个人责任时,会考虑他们是否有恶意、疏忽或合谋导致违规交易。如果官员真诚行事并依赖下属,则他们可能不承担个人责任。
    法院为何在本案中免除请愿人的个人责任? 最高法院免除请愿人的个人责任,原因是他们不是出于恶意行事,也不知道合同的违规行为。该法院承认,官员可以在合理程度上依赖下属。
    此判决中亚里亚斯诉 Sandiganbayan 案的意义是什么? 亚里亚斯诉 Sandiganbayan 案建立了一条原则,即部门负责人不应因未能亲自检查每项交易的所有细节而被追究责任。该法院在本案中援引该原则,以支持他们关于不能要求官员了解提交给他们批准的文件的每个细节的观点。

    此案强调了政府合同中的问责制,但它也认可诚信和对下属的依赖的概念,这与确保公共职位的个人有能力担任有关。此判决确立了在违规政府采购中公务员责任的关键。它提醒公众,每个人都有责任问责并保护公众信任。公务员可以放心,他们将得到保护,不会因工作中的合理依赖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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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争性挑战的取消:政府合同的承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重申,政府不能随意撤销已承诺的合同义务。尽管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其与私营部门达成的协议。本案强调,政府必须以诚信行事,并且在背弃承诺时,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合法的依据。该裁决确保了政府行为的可预测性,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公共项目,同时保障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当政府改变主意时:竞争性挑战与合约承诺

    本案的核心在于,国家基本建设开发管理署 (BCDA) 取消了与SM Land, Inc. 就Fort Bonifacio地块的联合开发项目达成的竞争性挑战协议。SM Land作为原始提案人,认为BCDA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和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 (NEDA) 的合资指南。BCDA则辩称,SM Land的报价低于市场价值,继续进行该项目将损害公共利益,特别是会减少菲律宾武装部队现代化项目的资金。最高法院需要权衡政府在修改政策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灵活性,以及政府遵守合约承诺、维护商业信誉的重要性。

    本案的关键事实是,SM Land和BCDA在关于Bonifacio South Property的联合开发项目进行了成功的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协议,并签署了《成功谈判证明》。这份证明标志着双方已就该项目达成了共识,BCDA有义务继续进行竞争性挑战。然而,BCDA随后以SM Land的报价低于市场价值为由,取消了这一挑战。SM Land认为BCDA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对其造成了损害,并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是BCDA是否有权单方面取消已经启动的竞争性挑战程序。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框架包括菲律宾的合同法,特别是关于合同义务的规定,以及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 (NEDA) 的合资指南。NEDA指南具有法律效力,对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的合资企业具有约束力。最高法院强调,即使政府有权修改政策,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并尊重已签订的合同。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BCDA不能仅仅以可能存在更好的交易为由,就随意撤销与SM Land达成的协议。BCDA的行为构成了对自由裁量权的严重滥用。

    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其理由。法院认为,BCDA取消竞争性挑战的行为违反了其与SMLI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体现于《成功谈判认证》中,并且无视了NEDA JV指南的要求。法院还认为,虽然政府原则上不受禁反言的约束,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共利益明确要求,则可以援引该原则对抗公共机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CDA前后不一致,其行为给SMLI造成了损失,因此政府不能以禁反言为由来规避其义务。最终,法院认为BCDA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推进竞争性挑战,并因此推翻了其取消决定。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对菲律宾的公共采购和政府合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强调了政府部门在商业交易中必须遵守承诺的重要性。这有助于建立私营部门对政府的信任,并鼓励其参与公共项目。其次,该判决阐明了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修改或取消合同。最高法院明确表示,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事后发现存在更好的交易就随意撕毁合同。此外,本案也突显了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商业交易中,公开透明的重要性。政府必须以诚信和公平的方式与私营部门合作,以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妥善使用,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Building on this principle, it reinforces the need for government agencies to conduct thorough due diligence and legal review before entering into agreements. This proactive approach minimizes the risk of disputes and ensures that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re aligned with the overall objectives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event that changes in circumstances necessitate modifications to existing agreements, the government must act fairly and reasonably, engaging in open dialogue with its private sector partners to find mutually acceptable solutions.

    最后,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必须清晰明确,以便公民能够预测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解读,以及对BCDA行为的深入分析,明确了政府在合同义务方面的责任。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从而促进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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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M土地诉基地转换和开发管理局案,G.R. No. 203655,2015年9月7日

  • 未等待审批及财务不力:公共官员因贪污行为被判刑的案例分析

    最高法院维持了桑迪甘巴扬(反贪法庭)对公共官员因违反《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RA 3019)第3(e)条而被判有罪的裁决。本案强调,公共官员未能坚持采购法规,导致政府遭受经济损失,以及私人实体获得不正当利益,将构成贪污罪行,受到惩罚。官员未能等待海事工业管理局(MARINA)的审批就签订合同,以及明知承包商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仍授予合同,均被视为构成明显的偏袒,最终导致对其定罪。

    未经MARINA审批和财务能力不足:卫生部官员因贪污罪被判有罪

    此案件源于对卫生部第八区区域主管 Luis D. Montero、助理区域主管 Alfredo Y. Perez Jr. 以及区域土建实施官 Alejandro C. Rivera 的指控,他们被指控通过与 PAL Boat Industry 签订一份七艘浮动诊所的协商合同而违反了 RA 3019 第 3(e) 条。桑迪甘巴扬认定他们有罪,因为他们造成政府不当损害,并给予 PAL Boat 不正当利益。争议的焦点在于未进行公开招标,也未确定 PAL Boat 的财务能力,从而导致了项目中的违规行为。

    案件中的关键要素涉及所谓的共谋,表现出偏袒 PAL Boat,尽管该公司存在财务问题。 RA 3019 第 3(e) 条禁止公共官员利用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造成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遭受不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方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本案正是通过不恰当地给予 PAL Boat 优势,并导致政府遭受经济损失,证明了这些违规行为的出现。

    Montero 的主要错误在于其参与了一份与 PAL Boat 的协商合同。正如桑迪甘巴扬正确指出的那样,根据 PD No. 1594 的实施细则,协商合同仅在竞标失败时才可签订。Montero 未能进行公开招标,反而以 MARINA 的通知为由,称 PAL Boat 的 Palanas 是当地唯一注册的海军建筑师和船舶工程师,因此举行竞标是徒劳的。然而,法院裁定,他本应发布一项全区域的招标邀请,并对 PAL Boat 的资质进行验证,特别是在财务和技术能力方面。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既定的采购程序,强调了公共官员透明和公平的责任。

    同样,作为 RIBAC 主席的 Perez 由于明知 PAL Boat 没有能力承担该项目,且其负债多于资本,仍然批准了 PAL Boat 的预审资质,从而犯下了不法行为。这一决定严重违反了 PD No. 1594 的相关条款,该条款要求在预审阶段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进行彻底评估。Perez 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眼看检查的辩护不足以抵消违规行为,这突显了在评估合同考虑事项中的勤勉和负责的重要性。此外,PAL Boat 未能获得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剧了可疑情况,这表明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是不完整的,对该项目的客观性构成了威胁。

    此外,身为土建实施官员的 Rivera 还在 PAL Boat 的预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桑迪甘巴扬强调 Rivera 本应坚持实施细则,并从 Palanas 那里获得该项目的详细工程文件,包括设计标准、现场调查以及合同计划。由于缺少充分的工程文件,对该项目的有效监督变得不可能。COA 的审计报告进一步强调 Rivera 提交与合同相关技术评估文件的失败,表明存在重大的流程和监控缺陷。

    RA 3019 第 3(e) 条:“……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造成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遭受不当损害,或在其履行公务、行政或司法职能时,给予任何私人方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

    总而言之,此案件是一项引人注目的案例,说明了未能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并且存在明显的偏袒。最高法院维持了桑迪甘巴扬对这些公共官员的有罪判决,强调了他们在公共合同中勤勉、公正地履职的必要性,并且始终保持正直和对既定法律框架的遵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在担任公职时,是否通过对 PAL Boat Industry 的明显偏袒而违反了《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第 3(e) 条,造成了政府不当损害并给予了 PAL Boat Industry 不正当利益。
    什么是 RA 3019 第 3(e) 条? RA 3019 第 3(e) 条禁止公职人员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的不可原谅的疏忽,造成政府不当损害或给予私人方不正当利益。
    法院对“明显的偏袒”的定义是什么? 法院将“偏袒”定义为“与‘偏见’同义,这种偏见会激发人们看到和报告他们所希望的事情,而不是它们本来面目。”它表现出一种不公正的偏好。
    为什么被告人被判有罪? 被告人被判有罪,因为他们未能坚持采购法规,给予 PAL Boat Industry 不正当利益,并导致政府遭受经济损失。具体来说,他们以不合理的理由签订了一份协商合同,尽管 PAL Boat 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仍然允许其参加资格预审,并且未能充分监督该项目。
    “不当损害”在此案件中的含义是什么? 在此案件中,“不当损害”是指未从支付给 PAL Boat 的进度款项中扣除法定税款和留存金,这使政府的财务受到了损失。
    本案中对阿里亚斯原则的讨论意味着什么? 法院明确了阿里亚斯原则不适用,强调在特定的违规行为以及有关官员未能充分评估的情况之后,他们必须对下属行为给予更多监督。
    尽管索里亚诺被宣告无罪,共谋指控是否仍然有效? 是的,法院认为尽管索里亚诺被宣告无罪,其余被告人仍然构成共谋,指出主要重点放在项目预审,每个人共同预谋促成此事发生。
    为什么在颁发公共合同之前确定金融能力至关重要? 在颁发公共合同之前确定金融能力至关重要,可以保障所选的承包商能够适当地执行项目,防止因财政限制导致延误或有缺陷的工作。
    MARINA 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MARINA(海事工业管理局)在本案中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决定是否必须先经该机构批准,才能展开该项目,这一点反过来又影响着合同决策过程。

    如有关于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问题,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LEJANDRO C. RIVERA v. PEOPLE, G.R. No. 156577, 2014年12月3日

  • 超出合同范围:额外成本补偿需要明确的额外服务证明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合同中的额外报酬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些工作不在原始合同范围之内。巴斯转换与发展管理局(BCDA)因其聘请的设计科学公司(DSI)在吕宋岛博尼法西奥堡建造一座菲律宾陆军军官俱乐部建筑期间,对五名员工支付的额外工资而被审计委员会(COA)驳回,因为这些额外的工资没有合同依据。这一决定强调了政府合同中明确定义的合同范围的重要性,以及在索取额外服务报酬时需要精确的文件和理由。这意味着政府机构和承包商都必须密切关注最初商定的服务范围,并在寻求原始协议范围之外的工作补偿时保持透明。

    未明确界定的界限:谁来承担延长的工程成本?

    案件源于BCDA与DSI之间的建筑管理服务(CMS)合同。DSI的任务是管理陆军军官俱乐部建筑的建设,目标是在预算和时间范围内确保高质量的完工。最初商定的DSI服务费用为2,350,500.00菲律宾比索。项目于2001年7月9日开始,预计在七个月内完成,到2001年11月1日结束。然而,由于授予主承包商Kanlaon建筑企业公司(KCECI)的30个日历日的延期,项目期限延长至2001年12月1日。因此,与DSI的合同也延长了一个月,并通过第一份补充协议予以正式确定。这份延期协议为原合同金额增加了560,320.00菲律宾比索。

    审计委员会(COA)的技术服务办公室(TSO)进行了一次咨询合同审查,发现合同延期的报酬成本比COA的估算高出101,200.00菲律宾比索,即39.08%。这种差异源于DSI的以下人员每人延长了一个人/月的工作时间:项目经理、驻地成本/数量/规格工程师和文员/编码员。因此,TSO建议从应付给DSI的服务费中扣除101,200.00菲律宾比索。尽管DSI试图证明这些延期的合理性,但TSO在重新评估中仍然宣布减少后的456,720.00菲律宾比索的金额高于COA新的估算报酬成本338,960.00菲律宾比索,高出117,760.00菲律宾比索,即34.74%。

    具体而言,这种差异是由于五个工作人员每人增加了一个人/月的工作时间,具体为:驻地卫生工程师、驻地电气工程师、行政助理/会计、杂务工和司机。最初,这些人的服务本应在项目的第五个月结束,但根据修订后的人员安排表,他们的服务被延长到了第七个月。TSO强调说,由于补充协议第二条只规定了一个月的延期,因此这五名人员延长两个月的工作时间是未经授权的。这一发现促使审计委员会发布审计意见备忘录,驳回了117,760.00菲律宾比索。尽管BCDA进行了反驳,并向审计委员会裁决和解决委员会(ASB)提出了上诉,但驳回的决定仍然成立。最终,审计委员会的裁决驳回了进一步的审查,进一步强调了对合同协议的严格遵守,并突出了在没有清晰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不允许额外付款。

    法院指出,由于对KCECI授予了一个月的项目完成延期,DSI修订了人员安排表,其中列出了包括驻地卫生工程师、驻地电气工程师、行政助理、杂务工和司机在内的五名员工每人两个人的工作时间的延期。对于这五名人员的两个月工作时间的延期显然不符合该补充协议第二条,其中明确表示DSI的服务延期仅为一个月:

    第二条
    报酬

    2.1
    对于 额外服务一个月的时间,包括可报销的费用,BCDA应向建设[管理方]额外支付五十六万零三百二十菲律宾比索(560,320.00菲律宾比索)。(重点和下划线均为原文)

    法院认为,这些费用未经授权,并且违反了政府合同的规范。最高法院强调,该项目最初计划在七个月内完成,DSI作为施工管理方的服务也应与这段时间一致。根据其最初的计划,DSI打算只保留上述五名员工的服务直到项目施工阶段的第五个月结束。然后,在项目的施工后阶段将不再需要他们。合同仅延期一个月。然而,在DSI编制的修订后的人员安排表中,声称还需要上述五名人员的服务额外两个月,即直到修订后安排表的第六个月和第七个月,总共八(8)个月。正如审计委员会正确指出的那样,对于上述五名人员每人超出一个人的月份不应再给予额外报酬,因为在原期限内提供的所有服务已经包含在原合同的工作范围内。因此,这些报酬已经在2001年7月9日的合同下得到了补偿。最高法院维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结论,特别是:

    审计委员会也同意审计委员会裁决和解决委员会的意见,即考虑到在最初的人员安排下,这些职位本应与施工阶段同时结束,因此对每个有争议的职位的额外一(1)个月的服务是不必要的。必须强调的是,主合同只延长了一个月。根据原合同,施工管理方的服务期限为七(7)个月,包括施工阶段的五(5)个月和施工后阶段的两(2)个月。在原合同中,施工阶段需要五(5)个月的时间,有争议的职位的授予时间少于五(5)个月。因此,主合同延期一(1)个月需要所讨论的职位额外服务两(2)个月是不正确的。

    BCDA提出的不允许五个人的月份是因为不属于原工作范围的说法没有说服力。它没有对CMS团队的五名成员为何需要比原计划多工作两个月(而项目本身只延长了一个月)给出清晰充分的解释。鉴于此,最高法院没有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推翻审计委员会关于这五名人员不需要额外一个月的服务的调查结果。考虑到BCDA和DSI的补充协议仅规定了一个月的项目延期,因此事实上对于不允许的金额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法院重申审计委员会的决定是合理的,并指出审计委员会的否决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管理局——政府项目咨询服务采购实施细则》(NEDA-IRR)的进一步支持。该实施细则第8.1条明确指出,除《合同条款》中列出的具体例外情况外,不得超过咨询合同协议中指明的合同金额,例如第6.9条规定的费率调整。最高法院确认,鉴于缺乏适当的理由,审计委员会批准扣押了有争议的款项。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为了弥补工程延期期间的人员额外支出,增加建筑管理合同的成本是否合理,以及这些成本是否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为什么审计委员会否决了争议金额? 审计委员会认为,这五名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合同没有授权的,也没有适当的理由。审计委员会强调,延期合同中明确说明,延期是主合同期限的一个月,而不是这两个月。
    什么是建筑管理服务(CMS)合同? CMS合同是一项政府协议,其中巴斯转换和发展管理局(BCDA)聘请一家公司(本案中为设计科学公司)来管理菲律宾陆军军官俱乐部建设等项目的施工过程。该协议概述了这些服务的范围,预期期限以及赔偿条款。
    国家经济发展管理局 – 实施细则(NEDA-IRR)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NEDA-IRR 概述了菲律宾政府项目的咨询服务采购准则。法院提到NEDA-IRR 第8.1条,支持审计委员会的观点,即通常不允许超过咨询合同协议中的合同金额增加成本,除非有费率调整,额外工作或可归因于政府的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理延误。
    此判决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意味着什么? 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此判决意味着在管理和实施合同时有必要保持清晰和准确。它强调了维护清晰的范围定义、确保所有合同变更和延期均经过适当授权并有适当的文件记录的重要性,并确认,如果与合同没有合理的关联性或者证明没有理由,那么审计机构很有可能会调查并拒绝付款申请。
    合同延期中什么是“一个人的月数”? “一个人的月数”指的是一名员工在一个月内为某个项目提供的工作量。该衡量单位在咨询或建设项目合同中被普遍用于确定特定职位为完成项目计划工作所需要的服务期限。
    如果延期导致新的和完全无法预测的服务需求,那么增加补偿金是否仍然有可能? 是的,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增加补偿金,但是必须符合《NEDA-IRR政府合同采购法》。合同方需要修改或重新修改补充协议来修改工作范围以及双方的补偿金。
    什么是特别的救济申请,它与本案有何关系? 当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表示任意或异想天开的行为)时,申请是特别的补救行为。在此案中,BCDA对审计委员会提起了特别救济申请,声称审计委员会因决定不允许员工的付款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特别救济的申述。

    总之,巴斯转换和发展管理局诉审计委员会一案强调了在合同管理中清晰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尤其是涉及公共资金时。此案强调必须遵守商定的条款,并且任何额外报酬都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并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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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BASES CONVERSION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 (BCDA) VS. COMMISSION ON AUDIT CHAIRPERSON MA. GRACIA M. PULIDO-TAN, COMMISSIONER HEIDI L. MENDOZA AND COMMISSIONER ROWENA V. GUANZON, THE COMMISSIONERS, COMMISSION ON AUDIT, G.R. No. 209219,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