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实际损害赔偿

  • 优先考虑的契约意图:菲律宾最高法院对公证书面额抗辩的裁决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在争议销售契约的有效性时,法院将优先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图以及书面证据的分量。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恢复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从而维持了已公证的绝对销售契约的有效性,并命令将所有权凭证移交给买方。本判决强调了已公证文件的推定规则,以及法院在评估证据时亲身观察证人的重要性。

    公证书的约束力是否能克服母亲证词?

    案件起因于 Felix Chingkoe 及其妻子 Rosita Chingkoe 与 Faustino Chingkoe 及其妻子 Gloria Chingkoe 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争议财产最初由 Faustino Chingkoe 及其妻子所有。Felix 声称他根据经公证的销售契约购买了该房产,但 Faustino 拒绝交出所有权凭证。Faustino 反驳称,该契约并未打算出售该房产,而只是为了安抚 Felix,他的母亲 Tan Po Chu 证明了这一点。地方法院最初支持 Felix,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判决,理由是缺乏对价。随后,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以地方法院亲身评估证据和证人的机会为依据,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重申,根据规则第 45 条,法院的司法审查通常仅限于法律错误。法院强调,根据先前关于经公证文件的案件,这种文件享有推定具有规律性,只有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才能推翻它。在这种情况下,Tan Po Chu 的证词被发现不足以推翻销售契约的推定效力。证词主要包括重复且无回应的答案,内容是她请求 Faustino 准备一份文件以安抚 Felix。

    法院指出,Tan Po Chu 无法阅读这份文件,也不知道合同价格,这意味着她不能证明该销售的有效性。此外,她既没有参与销售契约的准备工作,也没有出席签字和公证仪式,这进一步削弱了她的证词。与此相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销售契约的有效性以及当事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意图。签署合同的人会被推定为知晓其内容,尤其是签署人促成了文件的准备的情况下。

    本案的证据支持销售契约的有效性。首先,公证员 Atty. Calabio 在法庭上证明,双方在契约公证时都在场。其次,Faustino 承认他的员工准备了该契约,他和他的妻子自愿签署了该契约。第三,Faustino 承认他一直打算受销售契约的约束。Faustino 声称他被母亲诱导签署该文件,目的是为了向他弟弟保证,这所房子最终会属于他弟弟的,最高法院认为这只是站不住脚的借口。法院指出,合同模拟的主导特征在于,表面上的合同实际上并不需要产生法律效力或改变当事人的司法状况。

    法院还对上诉法院关于 Felix 未能证明付款无效的说法作出了回应。法院澄清说,未支付对价不同于缺乏对价;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非有效合同的三个基本要件之一。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仅是给予了受害方要求履行义务或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法院解释说,未支付对价不同于缺乏对价;实际付款义务并不是有效合同的三个基本要件之一。法院在解释对价后继续阐述,买方已“全额支付”,且“卖方已收到”付款这一事实在合同本身中有体现,因为 Faustino 未能推翻这一事实,合同便成为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最终,法院得出结论认为销售契约有效,Faustino 有义务交出所有权凭证。总的来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支持了书面合同的稳定性。它通过再次明确规定只有最清晰和最令人信服的证据才能推翻此类已公证的协议的效力,从而支持了这一想法。如果存在任何问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将在法院关于在财产争端和任何类型的协议的争议中适用该法律时提供明确的保证。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以 Tan Po Chu 的证词和缺乏对价的证明是否可以推翻经公证的销售契约的推定效力,从而确定房屋的真实所有者是谁。
    最高法院是否承认 Tan Po Chu 的证词有效? 最高法院认为,Tan Po Chu 的证词不足以推翻经公证的销售契约的推定效力,原因在于她无法理解契约的内容以及她没有参与契约的准备工作。
    本案中是否有涉及任何合同模拟? 虽然 Faustino 声称该契约属于模拟,但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并指出 Faustino 一直有意受该契约的约束,从而不符合合同模拟的主导特征。
    未支付对价与缺乏对价有什么区别?它们在合同中如何体现? 最高法院解释说,合同未支付对价并不等同于缺乏对价,它仅表明违反了合同义务。未能履行对价不一定会使销售无效,但可能会导致寻求履约或解除合同的依据。
    最高法院对实际损害赔偿的要求是什么? 实际损害赔偿不能被推定,而必须通过合理确定性的证据来证明,并且必须根据可获得的关于其实际金额的最佳证据。
    什么是经公证的“销售契约”? 一份经公证的“销售契约”是一份确认将一项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经过公证,公证人担任签字验证人和记录员的法律文件。这份记录增加了其合法性,证明各方均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 presumption of regularity? Presumption of regularity 指的是法院将所有正式签署的公文视为有效且真实,除非有充分的证据相反。这一原则基于以下理念:公共官员在履行其职务时遵守了适当的法律和程序。如果存在质疑,挑战方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欺诈或程序不当。
    销售合同的主要基本要素是什么? 销售合同的基本要素是(1)签约各方的同意,(2)一定的标的,以及(3)义务的原因(即价格)。满足这些要素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至关重要,合同的任何当事人缺失或证明无效,都可能导致销售无效。

    总之,本案强调了经公证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双方意图在合同纠纷中的作用。本判决也提醒各方,法院不会轻易免除他们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承担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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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Chingkoe v. Chingkoe, G.R. No. 244076, 2022年3月16日

  • 合同是法律:未能兑现股票激励构成违约

    本案确立了合同是各方之间的法律这一基本原则。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要求 IP E-Game Ventures, Inc. 因违反与乔治·H·谭签订的合同而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强调,企业有义务遵守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股票激励协议的条款。即使企业声称已达成口头协议以减少原有的现金激励金额,但如果没有签署的书面修改协议,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谈判成功后,承诺变为债务时会发生什么?

    本案源于 IP E-Game Ventures, Inc. ( petitioner) 和 George H. Tan (respondent) 于 2010 年签订的一项激励协议。该协议与 ePLDT 打算以 1.45 亿菲律宾比索的价格向 petitioner出售不少于 Digital Paradise, Inc. 已发行股本的 75% 有关。协议规定 respondent 将与 ePLDT 进行谈判,以使后者接受 petitioner 提供的价格。如果谈判成功,petitioner 将奖励 respondent 以金钱激励和一定数量的股份。当 petitioner 未能结清全部金钱激励时,respondent 提起了诉讼。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petitioner 是否有义务按照初始合同的规定转让股份并支付激励金余额。

    法庭依赖于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关键的合同条款规定,如果 respondent 成功与 ePLDT 谈判以接受 Netopia Stake 的报价,petitioner 将向 respondent 支付 500 万比索的现金,并转让 Netopia 的股份,该股份的市场价值相当于 500 万比索。争议的重点是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 petitioner 辩称双方已达成减少金钱激励的协议是否成立。Petitioner 声称双方达成了一项新的协议,由于意外的费用,他们将金钱激励从 500 万比索减少到 370 万比索,但没有提供新的书面协议的证据,导致了对其辩护的怀疑。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 petitioner 未能提供修订协议的书面证据,因此必须强制执行初始协议的条款。该判决强调,法院不能为当事方规定合同或修改他们的协议。合同明确规定,对其任何条款的更改、添加或放弃,除非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否则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在没有遵守合同最初的要求的情况下,对先前达成一致的条款进行了更改,因此,地方法院坚持原协议规定的内容是毋庸置疑的。

    本案的判决依据是合同义务和遵守协议的原则。根据民法第 1159 条,合同产生的义务在缔约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应以诚信履行。如果合同的条款清晰且没有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则该条款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最高法院驳回了 petitioner 的上诉,并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要求 petitioner 支付实际损失和律师费。

    此案说明了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并且任何修改都需要书面证据。当企业违反协议的义务时,根据商定的条款需要赔偿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坚持认为,petitioner 有义务向 respondent 支付其应得的激励,因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由于上诉人违背了协议的义务,因此他们被要求以实际损害赔偿的方式支付 400 万比索,以律师费的名义支付 3 万比索,并承担诉讼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petitioner 是否有义务按照激励协议的条款转让股份并支付金钱激励余额给 respondent。
    法庭做出怎样的判决? 法庭驳回了 petitioner 的上诉,并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要求 petitioner 支付未支付的金钱激励余额和股票激励价值的 400 万比索,以及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什么原则规范本案? 本案的核心原则是合同法原则,即合同是各方之间的法律,且这些合同产生的义务应以诚信履行。
    最初的协议规定了什么激励条款? 最初的协议规定,如果 respondent 成功就出售 Digital Paradise, Inc. 的股份进行谈判,petitioner 将支付 respondent 500 万比索现金,并转让 Digital Paradise, Inc. 的股份,该股份的市场价值相当于 500 万比索。
    被告能否提供修订合同的书面证明? Petitioner 未能提供减少最初协议中规定的金钱激励的书面协议的任何证据。
    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本案强调,修改书面合同通常需要书面协议,尤其是当初始合同包含书面修改要求时。
    违约后会获得什么样的赔偿? 违约后的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因被告违反合同造成的原告损失。
    为什么对本案进行判决? 判决坚持了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经过双方适当签署的书面变更,法院将不会从合同最初商定的要求出发。

    此案对理解合同义务具有持久的影响,特别是关于提供激励或股份的协议。公司必须履行其合同承诺,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任何合同变更都需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便可强制执行。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以书面形式修改合同的书面证据,那么,原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依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对将本案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有任何疑问,请通过 contact 联系 ASG Law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IP E-Game Ventures, Inc. v. George H. Tan, G.R. No. 239576, 2021 年 6 月 30 日

  • 菲律宾企业合同转让的法律限制与责任:如何避免违约风险

    了解合同转让的法律限制和个人责任的重要性

    Total Petroleum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v. Edgardo Lim and Tyreplus Industrial Sales, Inc., G.R. No. 203566, June 23, 2020

    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常常需要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但合同转让的法律限制和违约责任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例中,Total Petroleum Philippine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Total”)与Tyreplus Industrial Sales, Inc.(以下简称“Tyreplus”)之间的合同纠纷,揭示了合同转让的复杂性和违约的严重后果。这不仅涉及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能影响到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合同转让的法律框架主要由《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民法典》第1311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建立、修改或终止民事义务关系。合同转让涉及到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而这通常需要合同各方的同意。

    《公司法》则强调了公司与其股东、董事和高管之间的责任分离原则。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被用于不当目的,法院可能会“揭开公司面纱”,使个人对公司行为负责。关键是证明公司的高管或股东参与了不当行为或故意违反合同条款。

    例如,《民法典》第2199条规定,实际损害赔偿应基于证明的经济损失。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实际遭受的损失。此外,《民法典》第2229条允许在违约情况下追加惩罚性赔偿,以警示公众和惩罚违约行为。

    案例分析

    Total与Tyreplus之间的纠纷始于2000年,当时Tyreplus的总经理辞职,公司总裁Edgardo Lim决定将公司更名为Superpro Industrial Sale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Superpro”)。Lim向Total表示,Tyreplus已更名,并希望Total与Superpro签订新的分销协议。然而,事实证明,Superpro是一个独立的公司,而不是Tyreplus的更名实体。

    Total起初相信了Lim的说法,并与Superpro签订了新的分销协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Total发现Superpro实际上是一个新的公司,这违反了与Tyreplus签订的合同中禁止转让的条款。Total随后终止了与Tyreplus的合同,并要求支付未付款项。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

    • “Estoppel does not apply to Total. Total cannot be deemed in estoppel for initially believing in good faith the following representations of Lim as President of both Tyreplus and Superpro, which later turned out to be false.”
    • “To hold a director or officer personally liable for corporate obligations, two requisites must concur: (1) complainant must allege in the complaint that the director or officer assented to patently unlawful acts of the corporation, or that the officer was guilty of gross negligence or bad faith; and (2) complainant must clearly and convincingly prove such unlawful acts, negligence or bad faith.”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Lim和Tyreplus应共同承担对Total的责任,包括未付款项和损害赔偿。这表明,企业高管在合同转让和违约情况下可能面临个人责任,尤其是在存在欺诈或不当行为的情况下。

    实际影响

    此案例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影响在于,企业在进行合同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并确保获得所有相关方的同意。否则,违约方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让条款,并在进行任何转让前寻求法律建议。企业负责人应特别注意避免个人责任,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教训:

    • 合同转让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 企业高管在合同违约情况下可能面临个人责任,特别是在存在欺诈或不当行为的情况下。
    • 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让条款,并在转让前寻求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什么是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通常需要合同各方的同意。

    合同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转让通常需要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并确保转让不会对其他合同方造成不利影响。

    企业高管在合同违约情况下可能承担个人责任吗?
    是的,如果高管参与了不当行为或故意违反合同条款,法院可能会“揭开公司面纱”,使其承担个人责任。

    如何避免合同转让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让条款,并在进行任何转让前寻求法律建议,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菲律宾的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有何区别?
    实际损害赔偿基于证明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则用于惩罚违约行为和警示公众。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合同转让和违约责任等。我们深知中国企业在菲律宾面临的独特挑战,如文化差异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致力于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履行延迟:解析合同义务和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当一方违反互惠义务时,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适当的补救措施。法院根据《民法典》第 1197 条确定义务期限的权力是酌情决定的,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应行使。当合同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可以撤销合同。撤销是一种主要诉讼,在互惠义务被违反时,该方可以立即提起。简而言之,这一判决强调了互惠合同中按时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并明确了未履行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建设延误如何导致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约翰海伊开发公司(Camp John Ha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JH 开发”)与宪章化工涂料公司(Charter Chemical and Coating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宪章化工”)之间的一系列合同争议。宪章化工受聘完成约翰海伊庄园 2E 单元的内外墙面漆工程,合同价格为 1550 万比索,其中包括位于约翰海伊套房的两间单间公寓。虽然《承包商协议》未规定单元房的移交日期,但允许宪章化工选择单元房以进行抵销。宪章化工选择了位于约翰海伊套房第二期的 102 和 104 号单间公寓。

    施工完成后,CJH 开发未能按照协议交付单元房。宪章化工向 CIAC 提起仲裁,声称 CJH 开发违反了合同义务。仲裁庭裁定宪章化工有权获得两套公寓的货币等值赔偿和律师费。CJH 开发对该裁决提出上诉,认为 CIAC 没有管辖权,并认为宪章化工无权获得损害赔偿。上诉法院维持了仲裁庭的裁决。

    根据法律,要使建设行业仲裁委员会(CIAC)获得管辖权,只需各方同意将因建设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自愿仲裁。因此,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优先于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作出相反规定的购买合同,并且本案属于 CIAC 的管辖范围。在互惠义务方面,《民法典》第 1191 条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则可以解除义务。在合同中,CJH 开发公司和宪章化学公司负有互惠义务。宪章化学公司有义务为 CJH 开发公司的财产提供油漆服务,而 CJH 开发公司则有义务以两套 CJH 套房单元来支付合同价格的剩余部分。在宪章化学公司完成其义务后,CJH 开发公司未能交付这些单元房。因此,宪章化学公司有权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寻求解除合同。

    重要的是,法院驳回了 CJH 开发提出的应根据《民法典》第 1197 条确定合同期限的要求。法院明确表示,其确定期限的权力是酌情决定的,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应行使。在本案中,CJH 开发公司长期未能履行其义务,这并没有提供任何为 CJH 开发公司的利益确定期限的正当理由。事实上,对宪章化学公司履行义务的长期延误和拖延给宪章化学公司带来了经济困难,最终导致 CIAC 最初对本案作出裁决,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对该裁决表示满意。

    根据协议,宪章化学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义务,CJH 开发公司因接受了服务而从中受益,因此有义务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和第 2210 条支付服务费用并支付利息。自 2007 年 8 月 3 日宪章化学公司提出的额外司法要求之日起计算利息,并且法院批准了根据《民法典》第 1169 条在《纳卡诉画廊框架案》中作出的裁决。由于 CJH 开发公司拒绝支付正当债权导致宪章化学公司不得不进行诉讼并为此承担费用,因此法院认定宪章化学公司有权获得律师费。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根据约翰海伊开发公司和宪章化工涂料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是否应适当地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赔偿。争议的核心是约翰海伊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付单元房。
    为什么建设行业仲裁委员会(CIAC)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由于合同包含仲裁条款,约定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因此CIAC具有管辖权。CIAC 被授权处理与建设合同有关的争议。
    《民法典》第1191条在本案中的意义是什么? 《民法典》第1191条允许当事人,即本案中的宪章化工,因另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即约翰海伊开发公司未交付约定房产而寻求解除合同。它赋予受伤方在履行或解除义务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法院如何裁定合同期限的要求? 法院驳回了指定合同期限的要求,指出确定期限的权力由法院酌情决定,除非有充分理由。本案中,由于延迟时间较长,并没有充分理由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解除对双方的义务意味着什么? 合同解除意味着将各方恢复到他们最初的地位,只要切实可行。在本案中,由于宪章化工已提供了油漆服务,而约翰海伊开发公司已从中受益,因此法院下令向宪章化工付款,同时计入利息。
    为什么宪章化工获得了律师费赔偿? 法院判令向宪章化工赔偿律师费,因为约翰海伊开发公司拒绝付款,迫使宪章化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为此承担额外费用,故而基于正义和公平原则,判给宪章化工律师费赔偿。
    主要结论和重要要点是什么? 该案表明,互惠合同义务必须得到履行,违约可能导致解除和赔偿。它进一步强调了建设行业仲裁委员会在解决建设行业争议中的作用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义务履行中的责任。
    此裁决对未来的建筑合同有何影响? 该裁决强调了建筑合同中明确时间表和里程碑的重要性。它告诫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并重申未遵守合同义务的后果。

    本裁决阐明了与互惠义务相关的合同法律原则,进一步强调遵守合同期限,确保合同履行对所有相关方公平。建筑开发项目的责任追究是根据已执行建筑合同协议的要求进行的。未能遵守合同义务可能导致经济后果,包括有义务向因一方违约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另一方支付损失赔偿金。

    如有关于将本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圣米格尔食品公司诉马图托案

    本案确立了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合同也可以有效且具有约束力。最高法院裁定,由于双方的行为表明存在协议,圣米格尔食品公司(SMFI)对埃内斯托·劳尔·诉·马图托的损害赔偿负有责任。本案强调了即使协议是口头的,持续的行为也可以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这对企业和个人都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它强调了双方行为和交易过程的重要性,即使没有正式的书面文件。

    非正式协议,正式责任:口头承诺如何转化为有约束力的合同?

    圣米格尔食品公司(SMFI)是一家从事肉鸡养殖、家禽加工和家禽及牲畜饲料生产的企业。埃内斯托·劳尔·诉·马图托,又名阿丽桑德拉农场,是一名从事肉鸡养殖的企业家。2002 年 7 月,马图托参加了迅捷食品公司肉鸡养殖户的聚会。会议上,SMFI 向合同养殖户介绍了 SMFI 的肉鸡养殖计划、付款制度和福利。几个月后,马图托和 SMFI 的兽医兼生产主管维诺亚博士达成协议,马图托可以作为 SMFI 的肉鸡养殖户,但前提是拉古纳 SMFI 孵化场有剩余的鸡苗可用。他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然而,维诺亚向马图托出示了 SMFI 标准肉鸡合同养殖协议的副本,并告知马图托他受与其常规合同养殖户相同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马图托同意了。因此,马图托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理由是 SMFI 单方面突然终止合同,导致他遭受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即使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合同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分析本案时,最高法院强调了《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性的必要要素,即缔约方的同意、确定的标的物以及义务的原因。法院认为,即使没有书面协议,这些要素在本案中也存在。马图托和维诺亚就肉鸡养殖达成了协议,双方同意 SMFI 将提供一日龄雏鸡、饲料、药品、材料和技术支持,而马图托将负责在一定时期内养殖雏鸡并保持其健康。雏鸡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标的物,而养殖费则是对价。由于合同的所有基本要素都存在,法院认定这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并且根据《民法典》第 1356 条,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合同的有效性要素都存在,合同就具有约束力。SMFI 声称该协议由于没有书面合同而无法执行,并且维诺亚无权以 SMFI 的名义签订任何合同,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当 SMFI 交付合同标的物——肉鸡,连同饲料、药品和材料,直到 SMFI 收割成鸡,这意味着该合同得到了默认批准。而且这种行为不止发生了一次,而是在九个月内发生了五次。法院还认为,马图托完全相信维诺亚有权作为小鸡种植者与他打交道。

    最高法院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 1317 条,即使维诺亚没有签署 SMFI 的授权,该合同对 SMFI 具有约束力。马图托之所以确信维诺亚拥有必要的授权,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维诺亚和奥格维曾以 SMFI 官方代表的身份出席迅捷食品公司的肉鸡养殖户聚会,寻找新的业务合作伙伴。其次,维诺亚作为 SMFI 的兽医和生产主管,直接与马图托打交道。第三,维诺亚向马图托展示了 SMFI 的标准肉鸡合同养殖协议,即使他们没有正式签署,马图托也同意遵守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第四,马图托缴纳了 72,000 比索的保证金,以保证其作为养殖户忠实履行义务。法院进一步认为,大量的文件,包括现金收据、饲料交付收据、转让收据和付款单,都证明 SMFI 同意维诺亚与马图托达成的安排,即使没有书面合同。

    既然马图托和 SMFI 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那么下一个问题是:马图托是否有权获得实际或补偿性损害赔偿?由于 2003 年 6 月第五次交付时短缺 4,000 只肉鸡,马图托是否应当得到补偿?在为下一次交付雏鸡准备育雏设施期间(即15 天的休息期)内,马图托是否应当获得他所发生的费用补偿?马图托因合同终止而可能损失的 2003 年 7 月的收入,是否应当得到补偿?法院仅同意对交付短缺的 4,000 只肉鸡作出赔偿,驳回了马图托在 15 天休息期内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损失的预期收入。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违反法律、公共政策和习惯的合同,因此该协议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双方之间的法律。最高法院因此责令 SMFI 赔偿马图托因第五次交付的雏鸡数量不足而造成的实际损害。本案为类似情形下合同义务的有效性和范围提供了宝贵的见解,强调了所有交易方认真记录其协议的重要性,即使是非正式的协议也是如此。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马图托和圣米格尔食品公司(SMFI)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以及马图托是否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最高法院裁定合同确实存在,但只赔偿雏鸡交付数量的短缺。
    为什么法院认为存在有效的合同? 法院认为,通过圣米格尔食品公司的行为,交付小鸡、饲料和付款,表明存在一份协议。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合同要素——同意、标的物和原因——都存在。
    马图托收到了什么损害赔偿? 马图托获得了38,383.58比索的实际损害赔偿,用于赔偿第五次交付的雏鸡短缺造成的收入损失,自最终判决之日起按每年 6% 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额支付。
    维诺亚是否有权代表圣米格尔食品公司签订合同? 法院裁定,即使维诺亚没有获得授权,圣米格尔食品公司交付肉鸡和其他行为也默示地批准了他的行为。
    《民法典》中的哪些条款与本案有关? 与本案相关的《民法典》条款包括第1317条(代表权)、第1318条(合同要件)和第1356条(合同的约束力)。法院依赖这些条款确定是否存在有效合同以及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为什么马图托无法因终止合同而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 法院认为,合同是一次性的,因此马图托只因雏鸡的短缺而得到赔偿,而不是因为预计损失,因为合同从一次生长季节更新到下一次生长季节。
    “per grow basis”合同意味着什么? 在本案中,“per grow basis”合同是指协议有效期为一个生长季节,或直到下一批一日龄雏鸡交付为止。这意味着合同不会自动续签。
    “甘蔗苦短(lucrum cessans)”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 “甘蔗苦短”是指原本可以获得却由于他人行为而无法实现的利润。法院根据明确的标准给予赔偿。
    为什么现金保证金如此重要? 马图托支付的现金保证金证明了他是认真地要建立正式关系。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协议存在的迹象。
    从判决之后至今,有什么值得关注的? 最高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维持了口头合同的约束力,前提是能充分证明同意,标的物和赔偿都清楚。

    这一裁决重申了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协议也是可以执行的,如果通过当事方的行为表明存在协议。本案为合同法领域的参与者,特别是从事农业或类似业务的交易者提供了指导。充分了解双方的行为会对合同产生哪些法律意义。

    如果想了解本案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

    免责声明: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资料来源:精简标题,G.R No.,日期

  • 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在商业违约中寻求公平补救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澄清了在合同撤销后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法院认为,尽管实际损害赔偿需要明确的证据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损失,则可以判给酌定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此裁决强调了商业交易中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确保违约方不会逃避因其行为造成的后果。

    合同谈判破裂:何时撤销会导致经济赔偿?

    本案源于G.G. Sportswear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 和 Nari K. Gidwani(以下简称“受访者”)与 Dominador S. Asis, Jr. 的继承人以及 Luzon Steam Laundry, Inc.(以下简称“请愿人”)之间购买 Filipinas Washing Company, Inc. (FWC) 的协议。在初步付款和谈判后,受访者未能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促使请愿人寻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争议的核心在于受访者未能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即承担 FWC 对 Westmont Bank 和 Equitable Banking Corporation 的付款义务。初审法院最初支持请愿人,判决实际损害赔偿,但上诉法院撤销了这一裁决,理由是缺乏支持证据。但最高法院部分支持了请愿人的请求,重申了酌定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原则。

    法院认为,虽然实际损害赔偿必须以合理的确定性证明,但酌定损害赔偿金可以在无法精确计算损失金额的情况下获得赔偿。本案中,因受访者违约导致 FWC 运营停止、员工解雇和业务重组,均产生了费用,但请愿人未能充分证明实际金额。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认为判给 50 万比索的酌定损害赔偿金是公正合理的。

    法院继续裁定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合适的,理由是受访者违反协议,旨在阻止严重的错误行为,并纠正对受害人权利的过度侵犯。最高法院强调,企业主在交易中必须始终保持正直。法院指出:“不应允许他们背弃义务,因为这些义务是他们自愿承担的。”因此,法院判决判给 50 万比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合适的。

    此外,最高法院处理了判给律师费的问题。虽然上诉法院正确地裁定,判决中应明确说明判给律师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最高法院发现,根据《新民法典》第 2208(1) 条,考虑到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并且请愿人因受访者的违约而不得不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利益,判给 10 万比索的律师费(相当于判决给请愿人总额的 10%)是合适的。

    最终,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即请愿人应将 11,462,642 比索返还给受访者,以此履行相互返还的原则。本裁决强调,合同撤销不仅终止了合同,免除了双方的进一步义务,而且从一开始就废止了合同,并使双方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一样的相对地位。

    最高法院的裁决根据最新的判例,裁定判给双方的货币赔偿均属于资金宽限的性质,应自本判决最终确定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每年 6% 的利率计息。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因合同撤销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特别是实际损害赔偿的证据、酌定损害赔偿金的判给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正当性。
    为什么上诉法院撤销了实际损害赔偿金? 上诉法院撤销了实际损害赔偿金,理由是缺乏判给该金额的依据。上诉法院认为,没有收据或任何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所称的费用,且初审法院的判决没有解释该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什么是酌定损害赔偿金,法院为什么要判给酌定损害赔偿金? 酌定损害赔偿金可以在已经遭受一些经济损失但损失金额无法确定证明的情况下获得赔偿。在本案中,法院判给酌定损害赔偿金是因为请愿人因受访者的违约而遭受损失,但未能提供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充分证据。
    法院为什么要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为了阻止严重的不当行为,并对权利受到过度侵犯的受害者进行补偿。法院认为受访者违反协议,因此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合适的。
    什么是相互返还原则,在本案中是如何适用的? 相互返还要求双方在合同撤销后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原状。在本案中,请愿人被要求将从受访者那里收到的部分付款退还,以此适用该原则。
    律师费是如何判给的,理由是什么? 律师费可以判给,特别是当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时,并且当事人有必要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时。法院认为,由于存在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且请愿人为保护其利益而被迫提起诉讼,因此有必要判给律师费。
    违约对 FWC 的运营造成了哪些具体损害? 由于协议未能执行,FWC 的运营停止,员工被解雇,并且在将业务转让给受访者失败后,该业务必须重新开始运营,这些情况造成了费用。
    利率裁决对本案有何影响? 判给双方的货币赔偿将自判决最终确定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每年 6% 的利率计息。这影响了受访者需要支付给请愿人的酌定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最终金额,也影响了请愿人需要偿还给受访者的金额。

    本案充分说明,虽然法院在实际损害赔偿方面需要确凿的证据,但对违约的影响也保持警惕。对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济损失的一方而言,酌定损害赔偿金可以作为一种合理的补救措施。因此,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承认了酌定损害赔偿金的判决,维持了上诉法院关于相互赔偿的要求,并且根据本案的情况,判罚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这将加强商业实体在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平、道德和最佳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以免遭受惩罚。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请通过 联系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Heirs of Dominador S. Asis, Jr. v. G.G. Sportswear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 G.R. No. 225052, 2019年3月27日

  • 未能完成防水工程:合同义务、损害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的公平调整

    本案涉及斯瓦尔房地产开发公司(Swire Real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与专业合同通用建筑服务公司(Specialty Contracts General and Construction Services, Inc.)之间关于防水工程合同的纠纷。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防水工程,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退还业主多支付的款项。本裁决强调了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时的公平性。

    未完成的承诺:游泳池防水合同中的附加工程之谜

    本案源于斯瓦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斯瓦尔”)起诉专业合同通用建筑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合同”)及其总经理小何塞·哈韦利亚纳,指控其违反了双方于1996年12月27日签订的《防水工程协议》。根据该协议,专业合同承诺在斯瓦尔的花园景观大厦公寓项目中进行防水工程,总价为2,000,000比索,工期为协议签订后100个日历日内,即至1997年4月6日止。付款方式为:首付20%,余额80%按月进度付款,并扣除10%的保留金和1%的预扣税。协议还规定,双方对各自履行义务的延误承担违约责任,保留金应在斯瓦尔验收完工后90天内支付给专业合同。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专业合同声称其对游泳池进行的额外防水工程是否属于协议范围内的“额外工程”,应获得额外报酬。初审法院认为专业合同违约,需赔偿斯瓦尔。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认为专业合同完成了额外工程,斯瓦尔应支付剩余款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最高法院是否可以审查上诉法院的事实认定,以及游泳池的防水工程是否构成专业合同应获得补偿的额外工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必须权衡合同义务的范围,以及法院在损害赔偿裁决中适用的公平原则。

    最高法院指出,虽然一般情况下,复审申请应仅限于法律问题,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上诉法院的结论基于对事实的误解时。本案中,上诉法院和地区审判法院对游泳池的防水工程是否构成额外工作存在分歧。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游泳池深度发生变化,指示专业合同再次进行防水,因此构成了额外工作。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上诉法院的这一认定,认为根据协议,专业合同应承担整个游泳池(234.20平方米)的防水工程。现场信息表(Site Information Form)中关于“在轻质混凝土找平层后进行第二次防水”的说明,并不必然意味着这项工作构成额外工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工作被认为是协议中游泳池区域的一部分。

    协议第一条明确列出了工程范围和覆盖区域:

    1.1 承包商 特此同意为 业主 完成以下项目防水要求的工程范围:

    a. 提供材料、工具和设备、人工和监督,以圆满完成本项目。

    b. 通过清除灰尘、污垢、松散水泥颗粒和其他异物(包括酸蚀)进行表面处理。

    c. 清洁/灌水试验。

    d. 本协议涵盖的区域如下:

    楼层 区域描述
    大约面积 (平方米)
    系统
    x x x x    
         
    地面层 整个地面层
    1087.88
    Xypex
      B-01 上方的车道
    374.46
    Xypex
      通往 B-01 的坡道
    215.00
    Xypex
      泻湖
    112.70
    Xypex
      游泳池
    234.20
    Xypex
      淋浴/桑拿/过滤室
    32.37
    Xypex
      污水池
    0.76
    Xypex
    x x x x    

    注:上述 Xypex 覆盖区域的议定价格为每平方米 246.776 比索,环氧树脂的价格为每平方米 607.456 比索。

    如果专业合同真的认为这是一项需要执行的额外工作,那么它应该在执行之前与斯瓦尔提出此事,并寻求执行协议第七条,该条款规定:

    7.1 如果业主在书面通知承包商后,通过省略或增加工程来命令变更或偏离计划或规格,则扣除工程的相应费用应基于上述单位成本。但是,增加工程的单价应由业主承包商进一步协议。

    此外,最高法院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一致认定的其他事实,包括专业合同仅完成了90%的工程,且未能按时完成;专业合同声称因集水池区域未清理干净而拒绝继续施工的说法未经证实,因此不能作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以及专业合同关于少付款的主张没有依据,因为记录显示所有进度付款都已接受,所谓的少付款是斯瓦尔为符合实际完成工作量而进行的调整。

    由于专业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明显的违约,仅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90%的防水工程,且未能进行必要的维修,因此其应对损害承担责任,并有义务退还斯瓦尔多支付的款项。

    关于斯瓦尔是否应获得退款,必须考虑合同价格的相应扣除,同时考虑到专业合同的项目完成程度、税费和各种费用。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同意地区审判法院的意见:

    此外,“少付款”的主张没有考虑到1%的预扣税和10%的保留金的扣减。简单的数学计算表明,由于10%的工程未完成,因此不应向 [专业合同] 支付合同价格的10%,即200,000比索。此外,还有10%的保留金,即另外的200,000比索,以及20,000比索的预扣税。总而言之,在[专业合同]要求支付所谓的“少付款”378,237.82比索时,允许扣减的金额至少为420,000比索。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计算如此清晰,地区审判法院仅判决了400,000比索的赔偿金。因此,最高法院对这一判决进行了修改,并相应地命令专业合同向斯瓦尔支付420,000比索,作为实际损害赔偿。

    同样,专业合同还应承担斯瓦尔聘请Esicor公司完成其未完成工程所产生的费用,金额为124,931.40比索,这符合《新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

    第1167条。如果负有义务的人未能做某事,则应由他承担费用。

    如果他违反义务条款行事,也应遵守同样的规则。此外,可以颁布法令,将做得不好的事情撤销。

    关于违约金,上诉法院和地区审判法院均认为,根据具体情况,斯瓦尔有权因专业合同履行义务的延误而获得损害赔偿。违约金的金额受协议第五条的管辖,该条规定:

    5.1 双方同意,时间至关重要,因此承包商不得因延误其承包工作的履行而不正当地延误项目的完成。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0个日历日内完成其承诺,则承包商应支付每天延误 10,000 比索的违约金,除非这种延误是由于业主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

    根据已确立的判例和《新民法典》第1229条(与第2227条相关),最高法院认为适当降低相关违约金。专业合同有义务在1997年4月6日完成防水工程,但未能做到。剩余的工作必须由Esicor公司完成,后者于1998年4月5日完成。鉴于这些情况,专业合同应承担365天的延误责任,根据协议,这将导致3,650,000比索的违约金。毫无疑问,考虑到专业合同已完成该项目的90%,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存在恶意,以及防水工程已由专业合同承担费用完成这一事实,3,650,000比索的违约金在该前提下是过高的。因此,最高法院降低了该金额,并处以200,000比索的约定损害赔偿金,以作为违约金。

    最后,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判决依据。在菲律宾国家建设公司(PNCC)诉APAC营销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

    我们一贯认为,根据第2208条判决律师费需要事实、法律和公平的理由,以避免围绕判决的推测和猜测。由于律师费判决的特殊性质,法院在判决这些费用之前,对其施加了严格的标准。因此,必须在判决中清楚、明确地说明判决的依据。仅仅在其判决的判决部分说明判决金额是不够的。需要重申的是,律师费的判决是一个例外,而不是一般规则;因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法律理由使该案件符合《民法典》第2208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才能证明该判决是合理的。

    在同一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仅仅声称一方被迫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利益,而没有进一步的阐述,不足以证明判决律师费是合理的。在本案中,地区审判法院在判决律师费时仅表示:

    最后,由于[申诉人]显然被迫通过其聘请的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100,00 比索的律师费是合理的。《民法典》第2208条规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司法费用除外)不得追回,除非:

    x x x x

    11. 在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必须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x x x x

    显然,基于PNCC提供的指导,这不足以且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来证明律师费的判决是合理的。因此,必须删除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律师费。

    据此,鉴于上述论述,兹批准复审申诉。上诉法院在CA-G.R. CV No. 84706中发布的2009年2月24日的判决和2009年5月25日的决议被撤销搁置

    命令答辩人专业合同通用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和小何塞·哈韦利亚纳向申诉人斯瓦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20,000比索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支付129,931.40比索作为申诉人向Esicor支付的合同价格,以及200,000比索作为违约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金。

    特此裁决。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专业合同未能按合同完成防水工程的责任,特别是其声称某些工程应被视为协议范围之外的“额外工程”是否成立,以及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如有)的适当金额。
    法院如何裁定游泳池防水工程是否属于协议范围内的额外工程? 法院裁定,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游泳池防水工程(包括协议中提及的第二次防水处理)属于工程的最初范围,专业合同有义务在不另行收费的情况下完成,合同中有明確约定的面积。
    由于专业合同违反合同,斯瓦尔可以获得哪些损害赔偿? 由于专业合同违反合同,法院裁定斯瓦尔可以获得以下损害赔偿:(a)420,000 比索的实际损害赔偿;(b)129,931.40 比索,用于支付斯瓦尔聘请 Esicor 完成专业合同未完成工作的费用;以及(c)200,000 比索的约定损害赔偿金,作为违反合同的违约金。
    最高法院为何减少了合同规定的初始违约金? 最高法院减少了初始违约金,因为专业合同完成了该项目的很大一部分(90%),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恶意。鉴于已经完成的工作,最初同意的违约金(每天10,000 比索的延误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公平和过高的。法院认为这不构成错误。
    法院为何拒绝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律师费? 最高法院拒绝了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的律师费,因为初始判决缺乏具体事实依据来证明判决的合理性。最高法院强调,律师费只能在有充分理由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判决。仅声明申诉人被迫提起诉讼,不足以满足判决的标准。
    该判决对防水工程协议中的承包商有何影响? 该判决强调了按防水工程协议(包括范围内所涵概的项目)条款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未能按时履行或以合同标准履行可能会导致承包商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包括需要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和支付额外成本,例如因需要完成剩余工程而产生的成本。
    该判决适用于《菲律宾民法典》的哪些主要原则? 该判决涉及《菲律宾民法典》的若干关键原则,包括第 1167 条(如果义务人未能做某事,则由他承担费用)、第 1229 条(法院在债务人部分履行或不规则履行主要义务时,应公平地减少违约金)以及第 2227 条(如果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应公平地减少)。
    “现场信息表”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现场信息表”指出应对游泳池进行额外的防水处理。但是,法院裁定这一文件不足以建立一项单独的协议,以使防水被视为额外的工程项目,并因此证明需要额外付款。
    如果业主命令更改协议中的规格,应该怎么做? 如果业主命令更改协议中的规格,双方必须同意这些变更应影响约定的价格和施工时间。业主和承包商应当就双方修改后价格的明确约定达成书面协议。法院鼓励遵守这些合同修订程序。

    通过强调合同义务、确定损害赔偿以及在建筑合同案件中运用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本案树立了一个判例。该判决特别告诫承包商,除非合同中已明确包括相关事宜,否则他们有义务全面履行其协议中的义务,以确保工程在明确同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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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斯瓦尔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专业合同通用建筑服务有限公司,G.R. No. 188027,2017年8月9日

  • 乘客受伤: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公共汽车公司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裁决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阐明了在公共汽车公司违反运输合同时,损害赔偿的范围。法院裁定,在没有欺诈或恶意的情况下,违反合同行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丧失或损害赚钱能力而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法院可以判给温和损害赔偿金,以代替实际损害赔偿金。这一判决对因公共交通公司的疏忽而受伤的乘客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它阐明了他们可以获得的损害赔偿类型和范围。

    当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公共汽车公司在过失案件中的责任

    本案源于 2002 年发生的一起公共汽车事故,迪奥尼西奥·埃斯特拉达是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的乘客。由于该事故,埃斯特拉达的右臂被截肢。随后,埃斯特拉达夫妇对公共汽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和司机爱德华多·R·赛兰的疏忽大意。案件提交乌达内塔市旁加锡南地方审判法院审理,该法院判决埃斯特拉达夫妇胜诉,判令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和赛兰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然而,上诉法院部分批准了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的上诉,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的裁决,理由是在没有欺诈或恶意的情况下,违反合同行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埃斯特拉达夫妇对此提起上诉,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他们质疑上诉法院的裁决,并主张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或承认更换埃斯特拉达截肢的右臂的费用应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

    本案的核心在于合同违约中道德损害赔偿的可获得性,以及缺乏证明受伤方实际收入的证据时,如何评估经济损失。埃斯特拉达夫妇辩称,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的行为证明其具有恶意,他们的截肢行为本身应被视为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主张上诉法院的裁决应维持原判,因为违反合同行为不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导致死亡或欺诈或恶意行为。

    最高法院确认,一般来说,违反合同行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发生事故导致乘客死亡,或承运人有欺诈或恶意行为),精神损害赔偿除外。本案中,法院认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具有欺诈或恶意行为。此外,法院澄清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补偿精神痛苦、焦虑或名誉损失等非金钱损害,而不是赔偿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尽管埃斯特拉达的伤势显然很严重,但它们并未转化为违反合同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讨论了收入能力的损失或损害属于实际损害赔偿的性质,通常需要通过文件证明。由于埃斯特拉达未能提供实际收入的文件证据,法院驳回了实际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法院指出,在确实发生了经济损失但其确切金额无法准确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代替实际损害赔偿金判决温和损害赔偿金。鉴于埃斯特拉达手臂的丧失及其对他的赚钱能力的影响,法院认为判给 500,000 比索的温和损害赔偿金是适当的。

    该法院对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了修改,维持了因医疗费用而产生的实际损害赔偿金 57,658.25 比索的裁决,以及从本裁决最终生效之日起,所有裁定的损害赔偿金按年利率 6% 计息。本判决强调了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证明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并阐明了可以获得的损害赔偿金类型和证明要求。此外,它还强调了法庭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使用温和损害赔偿金来补救经济损失的酌处权。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在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在没有实际收入证明的情况下,由于肢体丧失而对受伤方的损失/损害赚钱能力应如何赔偿。
    违反合同通常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一般而言,违反合同行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有两个例外:如果事故导致乘客死亡,或承运人有欺诈或恶意行为。
    最高法院是否发现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存在欺诈或恶意行为? 没有,最高法院裁定,埃斯特拉达夫妇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菲律宾兔子公共汽车线路公司存在欺诈或恶意行为来证明判给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正当的。
    什么是温和损害赔偿金,它们是如何授予的? 温和损害赔偿金用于在存在金钱损失的情况下赔偿损失,但损害的准确金额无法确定证明。法院判给其取代对经济能力丧失所裁定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如何计算迪奥尼西奥的温和损害赔偿金? 法院参考了过去的裁决和案件的细节后,裁定了 500,000 比索的适当数额。
    迪奥尼西奥是否获得了更换截肢手臂的实际损害赔偿金? 没有,因为他们未能证明是否实际用假肢替代了该截肢肢体。
    本案的法院命令是什么? 法院裁定,必须支付相当于 57,658.25 比索的实际损失,以及价值 500,000 比索的精神损失赔偿金。此外,所有损失将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 6% 计息。
    本裁决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未来的类似案件需要证明收入损失以获得实际赔偿。虽然案件不属于这些损失,但法院也有义务裁定精神损失赔偿金,以防止疏忽方的逃避。

    如果您对此裁决如何应用于特定情况有疑问,请通过contact与 ASG Law 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要标题,G.R No.,日期

  • 违反合同但未经验证损失: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名义损害赔偿的裁决

    菲律宾最高法院对 Loadstar Shipping Company, Incorporated 和 Loadstar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mpany, Incorporated 与 Malayan Insurance Company, Incorporated 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重点在于即使违反合同,如果没有证明实际损失,也只能判决名义损害赔偿。法院修改了先前的裁决,认定 Loadstar 在未履行其与 Philippine Associated Smelting and Refining Corporation(PASAR)的合同条款(具体而言是关于船舶的年龄和货物舱的维护)时,构成违约。然而,由于 Malayan 未能充分证明 PASAR 在其保险政策项下的可补偿的损失,法院判决 Malayan 获得象征性损害赔偿,并处以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 6% 计付的法定利息,直至全额付清。这一裁决凸显了在寻求因合同违约进行赔偿时,提供切实的财务损失证据的重要性。

    远航受损:当合同承诺遇上未经验证的海水损失

    该案的起源涉及 Loadstar 与 PASAR 之间的协议,由 Loadstar 运输铜精矿。在运输过程中,部分货物受到海水污染。随后,Malayan 作为 PASAR 的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并通过代位求偿原则寻求从 Loadstar 处追回这些费用。此案的核心问题是,Loadstar 是否因违反与 PASAR 之间的合同而应对 Malayan 负责,即使没有充分证明受污染的货物造成的实际财务损失。

    最高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在证明由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时应如何准确考虑证据。虽然 Loadstar 承认违反了合同义务(比如,使用老旧的船舶以及未能确保船舱的完好性),但争议点在于是否由于此类违约实际造成了 Malayan(代表 PASAR)声称的财务损失。法院评估了事实情况,并注意到 PASAR 购买了被污染的铜精矿,这意味着不能声称因受污染的货物遭受了完全损失。最高法院的法律框架侧重于《菲律宾民法典》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原则,明确损害赔偿不能推定,而是必须以可证实的证据为基础。

    法院的理由强调,Malayan 作为一家代位求偿权人,只有在其被保险人 PASAR 证明已遭受经济损失时才能进行追偿。由于缺乏对此类损失的充分证据,法院依据损害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的既定原则,决定仅判决名义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强调不能将声称的污染铜精矿价值等同于 PASAR 遭受的实际损害。法院进一步指出,在评估残留价值时,并没有邀请 Loadstar 参与货物的出售或估价,这种行为使得由 Malayan 和 PASAR 协商的估价过程主观且存在潜在的偏见。

    引用《菲律宾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后,最高法院阐明了可以判决名义损害赔偿的情况。

    第 2221 条。名义损害赔偿的判决是为了维护原告的权利,该权利已被被告侵犯或侵占,而不是为了赔偿原告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 2222 条。在任何由第 1157 条列举的任何来源产生的义务中,或在任何财产权被侵犯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名义损害赔偿。

    因此,最高法院在承认合同确实存在违约,并且受害方有权获得认可的情况下,将对 Malayan 的名义损害赔偿判决视为合理。名义损害赔偿赔付的确切金额经法院酌情裁定,数额达到 P1,769,374.725,再加上按照先前既定的违约标准产生的利息。

    此案对于航运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有影响。对于航运公司来说,它强调了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包括船舶维护和遵守年龄规定。虽然未造成实际损害可能意味着不会获得巨额赔偿,但违反合同本身可能会导致判决名义损害赔偿金。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案强调了彻底调查和证明经济损失索赔以确保能够通过代位求偿追偿损害赔偿金的必要性。简单地支付给被保险人付款并不足以确保成功追偿。原告必须充分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了什么财务损失。简而言之,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Loadstar 诉 Malayan 的判决确立了一个先例,即证明实际损害是请求与合同相关的财务赔偿的要求,突出了实际可量化损失与理论损害之间的细微差别。这种区别指导法院在合同诉讼中避免投机裁决和确保判决金额与已证实的损害有充分的因果关系。名义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判决,这表明存在法律补救措施和对权利侵犯的正式认可,即使缺少经济损害。对于菲律宾法律界以及有合同关系的各方,最高法院重申了诉讼必须以证据为基础的原则。

    常见问题解答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 Loadstar 是否应该为违反与 PASAR 之间的合同而对 Malayan 负责,即使缺乏因受污染的货物造成的实际财务损失的证明。
    为什么法院判决名义损害赔偿而非实际损害赔偿? 法院裁定,虽然 Loadstar 确实违反了合同,但 Malayan 未能证明 PASAR 在保险政策项下的实际损失,名义损害赔偿可以用来维护已经受到损害的权利,而无须进行实际补偿。
    什么是代位求偿,为什么它与此案有关? 代位求偿是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起诉导致损失方的权利的权利,在此案中,Malayan 试图使用代位求偿原则从 Loadstar 处追回它对 PASAR 的赔偿金。
    为什么 PASAR 回购受污染的铜精矿与法院的裁决有关? PASAR 回购受污染的铜精矿表明,损失并不完全是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并非不能被使用或销售,因此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的,因此影响了证明需要对受污染的货物进行全额损失的有效性,这使 Malayan 获得全额赔偿变得复杂化。
    Loadstar 具体违反了与 PASAR 的哪些合同义务? Loadstar 违反的合同义务包括未能提供树龄未超过规定的船舶(该船已经过于老旧)以及未能保持货舱清洁且完好,导致海运过程中货物受损。
    法官是如何确定名义损害赔偿金额的? 法院在 P1,769,374.725 这个金额上体现了其自由裁量权,大约是 Malayan 要求金额的 6%,扣除铜精矿的残留价值后。
    这一裁决对航运公司有什么影响? 这一裁决强调了坚持合同条款(例如船舶维护和遵守船舶年龄规范)对航运公司的重要性,违反合同可能会导致(即使经济损失不可证明的情况下)导致法律上的财务影响。
    这一判决又会如何影响保险公司呢? 保险公司必须彻底调查并证明其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索赔,因为简单地付款可能不足以追回违约方的款项。证据就是金钱啊,证据。

    总之,虽然 Loadstar Shipping Company 因未完全遵守其合同义务而受到名义损害赔偿金的处罚,但该判决特别强调必须对所要求的实际损失进行证明。即使违反了协议,也不能保证获得大量赔偿;法律补救取决于提供因他人违约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害的充分证据。这重申了诉讼必须以证据为基础、赔偿金与其所造成的财务后果相关的关键性。

    如果您对这项裁决在特定情形中的适用存在疑问,请通过 contact 联系 ASG Law,或发送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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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损失赔偿:未反对的证据也可作为收入证明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在人身伤害诉讼中,如果被告在审判期间未反对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文件,即使该文件未经签署人作证,也可被法院采纳作为评估死者收入能力的证据。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没有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它就可以用来计算死者家属应获得的经济赔偿金额。该判决强调了及时提出异议的重要性,并承认区域审判法院在评估证据方面具有优势地位。

    忽视的证明:未质疑收入的成本

    威廉·恩里克兹和内莉亚·贝拉·恩里克兹夫妇对伊萨罗格线运输公司和维克多·塞德尼奥提起诉讼,原因是他们的儿子桑尼·恩里克兹在一场公共汽车事故中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恩里克兹夫妇是否有权获得1,038,960.00比索的损失赔偿,以弥补他们儿子丧失的收入能力。高等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地方法院最初的裁决,认为伊萨罗格线没有对收入证明提出异议,因此证明有效,可以用于评估经济损失。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被告未能及时质疑时,此类证据的可采纳性和证明价值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2206条,受害者的继承人有权获得丧失收入能力的赔偿。这种性质的补偿不是为了弥补收入的损失,而是为了弥补赚钱能力的损失。损失赚钱能力的赔偿具有实际损害赔偿的性质,必须由有效的证据和可获得的最佳证据来证明。通常,应出示书面证据以证实对损失赚钱能力的损害赔偿要求。但是,如果没有书面证据,则可以赔偿损失赚钱能力的损害,只要(1)死者是自雇人士,收入低于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司法通知死者的工作没有书面证据;或者(2)死者是按日工资工人,收入低于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

    在本案中,与上诉法院的宣布相反,恩里克兹夫妇能够出示有效的证据和可获得的最佳证据来证明他们已故儿子的收入。没有证据表明,当他们在审判期间出示来自ASLAN安全系统公司(ASLAN)的证明时,辩方提出了反对意见。最高法院在人民诉洛佩斯案中裁定,应出示书面证据以证实对损失赚钱能力的主张。索赔人出示了来自Tanod Publishing的类似证明,表明死者是Tanod Newspaper的摄影记者,并且他的每月薪水根据故事而定,从P1,780.00到P3,570.00不等。法院指出,由于辩方没有反对检方出示该文件,因此该文件被视为已承认,并且可以被地方法院有效利用。

    在本案中,虽然上诉法院本身裁定ASLAN的证明(声明桑尼作为一名保安人员每天赚取P185.00)可以作为证据采纳,但它认为该证明没有证明价值,因为签名人从未出庭作证。然而,规则是没有受到反对的证据被视为已被采纳,法院可以在做出判决时有效考虑,正如本案中的地方法院所做的那样,因为它无疑更能够评估和衡量审判期间提供的证据。正如最高法院所强调的那样,地方法院在评估证据方面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高等法院所依赖的Serra诉Mumar不适用,因为在该案中,他们仅提供证人证词来证明损失赚钱能力的损害。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法院裁定,损失赚钱能力的损害具有实际损害的性质,必须通过书面证据(而不仅仅是遗孀的自我服务证词)得到适当证明。同样,在人民诉Villar案中,检方仅依赖于遗孀关于其已故丈夫每月收入的自我服务声明。但是,这里有实际的书面证据来支持索赔。恩里克兹夫妇出示了桑尼雇主的证明,以充分证明他的收入。

    根据既定的公式,损失赚钱能力的损害金额为1,038,960.00比索。由于ASLAN证明未经反对地被接受为桑尼的收入,最高法院使用了该数据计算出赔偿金:

    净赚钱能力 = 预期寿命 x 年度总收入 – 生活费
    = [2/3 (80 – 死亡年龄)] x GAI – [GAI 的 50%]
    = [2/3 (80 – 26)] x P57,720.00 – P28,860.00
    = [2/3 (54)] x P28,860.00
    = 36 x P28,860.00
    净赚钱能力 = P1,038,960.00

    通过这个公式,最高法院恢复了恩里克兹夫妇最初从地区审判法院获得的 1,038,960.00 比索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根据未质疑的雇佣记录评估的失去收入。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高等法院是否正确地删除了地区审判法院授予桑尼·恩里克兹家属的 1,038,960.00 比索的预期收入。该争议围绕着桑尼雇主的收入证明的有效性,由于辩方未对该证明提出异议,地方法院接受了该证明。
    地方法院对此案有何裁决? 地区审判法院最初做出了对威廉和内莉亚·贝拉·恩里克兹有利的裁决,发现伊萨罗格线和维克多·塞德尼奥应对桑尼·恩里克兹的死亡负责,并判给他们损失赔偿,包括 1,038,960.00 比索的未实现收入。
    上诉法院对此案有何裁决?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但修改了判决,删除了 1,038,960.00 比索的未实现收入,并命令上诉人支付 25,000.00 比索的缓和性损害赔偿金。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恢复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认为由于 ASLAN 的认证没有在审判期间受到辩方的质疑,因此可以采纳该证明作为证据。
    《民法典》第2206条对损失赚钱能力的损害赔偿作何规定? 《民法典》第2206条规定,受害者的继承人有权获得丧失收入能力的赔偿,这些赔偿应由法院评估和裁决。
    在本案中如何计算损失的收入能力? 损失的收入能力是使用公式 [2/3 (80 – 死亡年龄)] x GAI – [GAI 的 50%] 计算的,在本案中,其中考虑到死者的预期寿命、总年收入和生活费用,计算出为 1,038,960.00 比索。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为何接受 ASLAN 的证明?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辩方没有反对检方在审判期间出示 ASLAN 的证明,因此该证明可以视为可采纳的,可以由法院用于评估损失的收入能力。
    此案对损害索赔诉讼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各方及时质疑证据的重要性,并确认地方法院在评估损害索赔中出示的证据方面的作用。这意味着,在没有被另一方质疑的情况下,证据更容易被接受。

    最高法院的判决确认了下级法院评估证据和做出事实裁决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损害索赔的案件中。它进一步强调了各方反对证据的重要性,否则将面临在计算损失赔偿金时采用这些证据的风险。

    如果想了解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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