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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再生能源增值税退税:菲律宾发电公司必须了解的关键

    可再生能源公司增值税退税申请:未销售并非必然失败

    G.R. No. 256720, August 07, 2024

    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Maibarara Geothermal, Inc.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为可再生能源 (RE) 开发商申请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 退税/抵免提供了重要指导。即使公司在产生进项税的税务年度没有销售额,只要符合其他条件,退税申请仍然可能成功。本案强调了证明零税率销售额的重要性,以及符合《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认证要求。本案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税务合规具有重大影响。

    案件背景

    Maibarara Geothermal, Inc. (MGI) 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运营。该公司向国内税务局 (BIR) 提交了 2013 纳税年度四个季度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退税申请,总计 81,572,707.81 比索。国内税务局未对此行政退税申请采取行动,因此 MGI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复审请愿。CTA 驳回了 MGI 的请愿,理由是 MGI 在 2013 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零税率销售额可用于抵免进项增值税。MGI 随后向 CTA En Banc 提出上诉,但 CTA En Banc 维持了 CTA 的裁决。

    相关法律原则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12(A) 条,增值税注册人如果从事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可以在销售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申请退还或抵免与此类销售相关的应付或已付可抵免进项税。关键在于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以鼓励投资和发展。关键法条如下:

    “第 112 条。进项税的退还或税收抵免。——

    (A)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如果其销售为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可以在销售发生的纳税季度结束后两 [] 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证明或退还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该进项税归因于此类销售,但过渡进项税除外,前提是该进项税尚未用于抵免销项税:但前提是,根据第 106(A)(2)(a)(1)、(2) 和 (B) 条以及第 108(B)(1) 和 (2) 条的零税率销售,可接受的外币兑换收益已按照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的规章制度进行适当核算:进一步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同时也从事应税或免税的商品或财产或服务的销售,并且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不能直接且完全地归因于任何一项交易,则应根据销售额按比例分配。”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MGI 是否有权获得 2013 纳税年度未利用进项增值税的退税。CTA 认为,由于 MGI 在该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资格获得退税。然而,最高法院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即使在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没有销售额,退税申请仍然可能成功。以下是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 时间问题:法院澄清说,零税率销售额不必在与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发生。只要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并且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就可以申请退税。
    • 证据要求: 尽管 MGI 提供了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但 CTA 认为这些不足以证明 2013 纳税年度存在零税率销售额。
    • 官方收据:MGI 提交的官方收据因字迹不清而被驳回,这凸显了维护清晰准确记录的重要性。
    • 可再生能源法合规:法院强调,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规定,要获得增值税零税率,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 (DOE) 的注册证书和投资委员会 (BOI) 的注册证书。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 MGI 确实持有能源部和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注册证书,但未能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因此驳回了 MGI 的复审请愿。法院强调,纳税人有责任通过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

    以下是法院的一些关键引言:

    “在本案中,税务上诉法院部门和 En Banc 裁定,MGI 未能确定 2013 年进项增值税可归属的零税率销售额的存在。税务上诉法院部门根据对 MGI 提交的 2013 纳税年度季度增值税申报表的审查,MGI 在该纳税期间没有销售额。”

    “因此,本院没有理由干扰税务上诉法院的事实认定。”

    实际影响

    该裁决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具有重大影响。虽然它确认了即使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但它也强调了维护准确记录和满足所有监管要求的重要性。对于可再生能源公司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 记录保存:维护所有销售交易的详细清晰记录至关重要。
    • 合规性:确保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的所有认证要求,包括获得能源部和投资委员会的必要注册证书。
    • 及时申请:在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关键经验:

    • 即使在没有销售额的纳税年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仍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 准确的记录保存和合规性对于成功的退税申请至关重要。
    • 及时提交申请以遵守两年的诉讼时效。

    假设示例:

    假设一家可再生能源公司在 2023 年进行了大量投资,产生了大量进项增值税,但由于项目延误,没有销售额。2024 年,该公司开始产生零税率销售额。根据 Maibarara Geothermal 案,该公司可以申请退还 2023 年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只要它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能证明 2024 年的零税率销售额。

    常见问题

    问:如果我在产生进项税的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我还能申请增值税退税吗?

    答:是的,Maibarara Geothermal 案确认,即使在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没有销售额,您仍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只要您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能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

    问:我需要哪些文件才能申请增值税退税?

    答:您需要提供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任何支持零税率销售额的证据(例如,官方收据、销售合同)。确保所有文件清晰准确。

    问:什么是《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认证要求?

    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 (DOE) 的注册证书和投资委员会 (BOI) 的注册证书,才能获得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我的官方收据字迹不清,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Maibarara Geothermal 案强调,字迹不清的官方收据可能导致您的退税申请被驳回。确保所有记录清晰易读。

    问:我多久可以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

    答:您必须在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提交退税申请。

    问:如果我同时从事零税率销售和应税销售,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不能直接且完全地归因于任何一项交易,则应根据销售额按比例分配。

    问:如果我的退税申请被国内税务局驳回,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复审请愿。

    问:可再生能源公司如何确保符合增值税退税的规定?

    答:可再生能源公司应维护准确详细的记录,遵守《可再生能源法》的所有认证要求,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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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犯罪:无需最终评估也可追缴税款

    税务犯罪:无需最终评估也可追缴税款

    G.R. No. 264192, November 13, 2023

    税务犯罪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被追缴欠缴税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诉蒂奥坦科”一案中重申,即使没有税务局的最终评估,法院也可以在税务犯罪案件中判决追缴欠缴税款。这一裁决对纳税人具有重要影响,意味着税务局在追缴税款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违反国家税务法规的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政府也有权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根据修订后的税务上诉法院规则,提起刑事诉讼必然伴随着追缴民事责任的诉讼,不允许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提起。这意味着,在税务犯罪案件中,法院不仅要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还要确定其欠缴税款的金额。

    共和国法令第9282号(RA No. 9282)扩大了税务上诉法院(CTA)的管辖权。该法令第7条(b)(1)款规定,税务上诉法院对违反国家税务法规或关税法以及由国内税务局或海关局管理的其他法律引起的所有刑事犯罪具有专属的初审管辖权。该条款还明确指出,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诉讼应始终与税务上诉法院的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起并共同裁决。这意味着提起刑事诉讼必然伴随着提起民事诉讼,并且不允许保留将此类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提起的权利。

    关键法条:

    • 共和国法令第9282号第7条(b)(1)款:“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诉讼应始终与税务上诉法院的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起并共同裁决。”

    案件回顾

    蒂奥坦科女士被指控在2008年和2010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未能提供正确和准确的信息,违反了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255条。国内税务局(BIR)声称,蒂奥坦科女士隐瞒了数百万比索的收入,导致了巨额的税收短缺。

    案件经过税务上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蒂奥坦科女士犯有逃税罪,但未就民事责任作出裁决,理由是国内税务局没有提供有效的评估通知。税务上诉法院认为,由于蒂奥坦科女士没有收到评估通知,因此无法确定其欠缴税款的金额。

    菲律宾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税务上诉法院合议庭提起上诉。合议庭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在没有最终评估的情况下,无法在刑事案件中追缴税款。

    政府继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即使没有最终评估,也可以在税务犯罪案件中追缴税款。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共和国法令第9282号,最终评估不再是追缴税款的先决条件。法院认为,提起刑事诉讼即意味着提起追缴税款的民事诉讼,即使没有最终评估,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来确定纳税人的欠缴税款金额。

    法院引用了先例“人民诉门德斯”案中的指导方针:

    1. 当提起违反税法的刑事诉讼时,不需要事先评估。最终评估也不是在刑事税务案件中征收拖欠税款的先决条件。刑事诉讼被视为收款案件。因此,政府必须证明两件事:一是,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二是,通过有效的证据(评估除外)证明被告对税款的民事责任。
    2. 如果提起刑事诉讼之前,政府已提起([a])民事收款诉讼,或([b])对纳税人在税务上诉法院之前的复审申请作出了答复,则在刑事诉讼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应暂停民事诉讼或纳税人复审申请的决议,等待案情判决。但是,在对民事诉讼作出案情判决之前,可以将其与刑事诉讼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应包括对被告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未付税款的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高法院认为,税务上诉法院有权在刑事案件中确定蒂奥坦科女士的民事责任,即使没有最终评估。法院将案件发回税务上诉法院,要求重新审理并确定蒂奥坦科女士的欠缴税款金额。

    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收到正式的评估通知,也可能被追缴欠缴税款。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这意味着在追缴税款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更有效地打击逃税行为。

    重要提示:

    • 纳税人应始终如实申报收入,避免逃税行为。
    • 即使没有收到正式的评估通知,纳税人也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 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评估有异议,纳税人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税务评估?

    答:税务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信息或其他来源的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过程。

    问:什么是最终评估?

    答:最终评估是税务机关经过复核和调整后,最终确定的纳税人应缴税款金额。最终评估通常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问:没有收到评估通知怎么办?

    答:即使没有收到评估通知,纳税人也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评估有异议,纳税人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问:税务犯罪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税务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此外,纳税人还可能被追缴欠缴税款和滞纳金。

    问:如何避免税务犯罪?

    答:避免税务犯罪的关键是如实申报收入,并按时缴纳税款。如果对税务法规有疑问,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问:如果我被指控犯有税务犯罪,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被指控犯有税务犯罪,应立即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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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税务:预扣税的计算与税务责任解析

    预扣税计算:有效税率与最高税率的适用性分析

    亚洲传输公司诉国内税务局长 [G.R. No. 242489, November 08, 2023]

    企业在菲律宾运营,税务合规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预扣税,尤其是薪资预扣税,是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义务。本案亚洲传输公司 (Asian Transmission Corporation, ATC) 与国内税务局长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CIR) 的税务纠纷,聚焦于预扣税计算中有效税率与最高税率的适用性问题。该案例不仅揭示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务处理上的分歧,也为企业在处理类似税务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法律背景:预扣税的定义与重要性

    预扣税是指付款人在向收款人支付款项时,根据税法规定,预先从款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税款,并将其缴纳给税务机关。在菲律宾,预扣税主要分为薪资预扣税 (Withholding Tax on Compensation) 和扩展预扣税 (Expanded Withholding Tax)。

    薪资预扣税是雇主在向雇员支付薪资时,必须预先扣除的所得税。根据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NIRC),雇主有义务按月从雇员的薪资中扣除相应的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给国内税务局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BIR)。

    扩展预扣税则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支付,例如专业服务费、租金等。付款人需要在支付款项时,按照规定的税率预扣税款,并将其缴纳给税务机关。

    预扣税制度对于政府来说,可以确保税收的及时征收,减少税收流失。对于纳税人来说,预扣税可以避免年度集中纳税的压力,减轻财务负担。

    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49条明确规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包括欠税利息 (Deficiency Interest) 和滞纳金利息 (Delinquency Interest)。该条款在后续的税务改革中有所调整,但其基本原则仍然是确保税收的及时缴纳。

    案件回顾:亚洲传输公司的税务争议

    本案源于国内税务局对亚洲传输公司2001年度账簿的审计。审计过程中,税务局发现亚洲传输公司存在未入账的薪资支出,因此对其发出了补税通知。亚洲传输公司对税务局的评估提出异议,认为税务局在计算补税金额时存在错误。

    • 2003年6月,亚洲传输公司收到税务局的审计通知。
    • 2007年4月,税务局发出正式的补税通知,要求亚洲传输公司补缴税款、利息和罚款。
    • 2007年6月,亚洲传输公司对补税通知提出抗议。
    • 2008年7月,税务局驳回亚洲传输公司的抗议。
    • 2008年8月,亚洲传输公司向税务上诉法院 (Court of Tax Appeals, CTA) 提起上诉。

    税务上诉法院最初裁定亚洲传输公司应缴纳部分补税,但随后税务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 未入账薪资支出的税率适用问题:税务局主张适用最高税率32%,而亚洲传输公司认为应适用有效税率19.88%。
    • 和解罚款的适用性问题:亚洲传输公司是否应承担5万比索的和解罚款。
    • 同时征收欠税利息和滞纳金利息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观点,强调在无法逐一确定员工的税率情况下,适用有效税率更为合理。“由于无法逐一确定员工的税率,因此应使用根据已支付的薪资预扣税总额除以2001年度应税总薪资计算得出的有效税率。”

    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有效税率,取消和解罚款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在计算亚洲传输公司的补税金额时,适用有效税率19.88%是合理的。最高法院同时取消了税务局对亚洲传输公司处以的5万比索和解罚款。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 在无法逐一确定员工的税率情况下,适用有效税率更为合理。
    • 亚洲传输公司并未同意和解,因此不应承担和解罚款。
    • 同时征收欠税利息和滞纳金利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和解罚款不应强加于SMC,因为和解本质上是相互的。记录显示SMC并未同意和解罚款。此外,和解罚款是建议用于解决刑事税务责任的金额。由于SMC的案件不涉及刑事税务责任,因此不应强加和征收和解罚款。”

    实务启示:企业如何应对税务争议

    本案为企业在处理税务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意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在遇到税务争议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要经验:

    • 在计算薪资预扣税时,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情况,适用相应的税率。
    • 在无法逐一确定员工的税率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有效税率。
    • 在遇到税务争议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 企业应保存好相关的税务资料,以便在税务审计时提供证据。

    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问题。同时,企业应关注最新的税法法规,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薪资预扣税?

    薪资预扣税是雇主在向雇员支付薪资时,必须预先扣除的所得税。

    什么是扩展预扣税?

    扩展预扣税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支付,例如专业服务费、租金等。付款人需要在支付款项时,按照规定的税率预扣税款,并将其缴纳给税务机关。

    什么是有效税率?

    有效税率是指根据已支付的薪资预扣税总额除以应税总薪资计算得出的税率。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有效税率?

    在无法逐一确定员工的税率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有效税率。

    企业在遇到税务争议时应该怎么做?

    企业在遇到税务争议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如何避免税务争议?

    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意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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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抵免退款:公司解散后如何申请?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公司解散后,未使用的预扣税款可以退还吗?

    MINDANAO II GEOTHERMAL PARTNERSHIP [NOW AXIA POWER HOLDINGS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PETITIONER, VS.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RESPONDENT. G.R. No. 227932, November 08, 2023

    想象一下,您的公司因合并而解散,但仍有未使用的预扣税款(CWT)。您是否可以申请退还这些税款?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本案涉及一家名为棉兰老岛二号地热合伙公司(M2GP)的企业,该公司因合并而解散,并试图收回其在解散前支付的超额所得税。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一家公司在解散后,是否仍然可以申请退还其未使用的预扣税款,以及是否需要提交一份短期申报表作为申请退款的先决条件。最高法院的裁决澄清了税法中的重要原则,并为面临类似情况的企业提供了指导。

    法律背景

    根据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Tax Code),公司可以选择将超额所得税结转到后续纳税季度或年度,或者申请退款或税收抵免凭证(TCC)。然而,一旦公司选择了结转超额税款,该选择在当期纳税期间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公司不得再申请退款或税收抵免凭证。此规则被称为“不可撤销规则”。

    但是,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件中也指出,如果公司在充分利用税收抵免之前永久停止运营,则可以申请退还剩余的税收抵免。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已解散的公司不可能再结转超额预扣税款。“不可撤销规则”不再适用。关键法条如下:

    第76条。根据第27条应纳税的每个公司应提交一份最终调整申报表,涵盖上一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的总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该纳税年度支付的季度税款总额不等于该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总额,则公司应:

    (A) 支付仍欠的税款余额;或

    (B) 结转超额抵免额;或

    (C) 视情况贷记或退还已付超额金额。

    如果公司有权获得税收抵免或退还当年支付的超额估计季度所得税,则其最终调整申报表上显示的超额金额可以结转并贷记到后续纳税季度的估计季度所得税负债中。一旦选择结转并将所述超额季度所得税支付额抵扣后续纳税季度的应纳所得税,则该选择应被视为在当期纳税期间不可撤销,并且不得允许申请现金退款或签发税收抵免凭证。但如果纳税人因解散或停止营业而无法结转超额所得税抵免额,则纳税人应申请退还任何未使用的超额所得税抵免额,并且国内税务局应在解散或停止营业之日起两 (2) 年内对申请作出决定并退还超额税款。(强调部分)

    此外,《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52(C)条规定,公司在通过解散决议或计划后30天内,需要提交一份正确的申报表。该申报表可以是短期申报表,也可以是常规申报表,具体取决于解散是否缩短了纳税年度。该条款原文如下:

    第52条。公司申报表。

    (C) 拟议解散或重组的公司申报表。— 每个公司应在其通过公司解散决议或计划后的三十 (30) 天内,或清算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本,包括已被证券交易委员会告知可能非自愿解散的公司,或进行重组,向税务局长提交一份正确的申报表,经宣誓核实,说明该决议或计划的条款以及财政部长根据税务局长的建议通过规则和条例规定的其他信息。

    解散或重组的公司在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解散或重组证书之前,应根据财政部长根据税务局长的建议通过规则和条例的规定,从国内税务局获得一份税务清算证书,该证书应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强调部分)

    案件回顾

    M2GP是一家从事地热发电的企业。由于与Axia Power Holdings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Axia) 合并,M2GP的一家合伙人退出,导致合伙企业于2010年1月1日自动解散。随后,M2GP向国内税务局(BIR)申请注销其注册和税务识别号码(TIN),并要求签发税收抵免凭证,以退还其2008年和2009年的超额预扣税款。

    由于未能获得BIR的税务清算,M2GP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诉讼。CTA最初驳回了M2GP的退款申请,理由是M2GP选择了将2008年的超额税款结转到后续年度,因此不能再申请退款。CTA还认为,M2GP未能提交一份短期申报表,涵盖2010年1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这违反了税务法规。

    M2GP不服CTA的裁决,向CTA全体庭提出上诉。CTA全体庭部分批准了M2GP的上诉,但最终仍然驳回了其退款申请。CTA全体庭认为,M2GP可以申请豁免“不可撤销规则”,因为它证明自己已经解散。但是,CTA全体庭认为,M2GP未能提交一份短期申报表,因此无法确定其是否存在税款超额支付的情况。

    M2GP再次不服CTA全体庭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M2GP辩称,CTA不应适用之前的BPI案例,因为M2GP的实际情况与BPI案例不同。M2GP还认为,由于其在2009年12月22日已经解散,因此没有必要提交一份涵盖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短期申报表。更重要的是,M2GP声称其已于2009年6月18日停止运营。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M2GP胜诉。最高法院认为,M2GP的2008年退款申请符合“不可撤销规则”的例外情况,因为M2GP已经永久停止运营。最高法院还认为,M2GP没有必要提交一份涵盖2010年1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的短期申报表,因为M2GP的纳税年度并未因解散而缩短。

    最高法院强调,《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52(C)条要求公司在通过解散决议或计划后30天内提交一份“正确的申报表”。最高法院认为,M2GP在2009年4月15日提交的2009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已经反映了其从年初到停止营业期间的收入,因此符合了“正确的申报表”的要求。以下是法院的重要论述:

    “M2GP在2009年底解散,当时MPEHC于2010年1月1日退出合伙企业。2009年不需要提交短期申报表,因为M2GP的纳税期间没有缩短。可以肯定的是,它在2009年4月15日提交的2009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已经反映了它从年初到停止营业所获得的收入。因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充分符合1997年税法第52(C)条关于提交正确申报表的要求。”

    最高法院还推翻了BPI案例中的一项不准确的声明,该声明称,申请退款的两年期限应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解散计划之日起30天后开始计算。最高法院澄清说,两年期限应从提交“正确的申报表”的30天后开始计算。

    由于CTA尚未确定M2GP是否符合2008年和2009年的预扣税款退款要求,最高法院将此案发回CTA,以确定可退还的超额预扣税款金额。

    实际意义

    本案对面临类似情况的公司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澄清了公司在解散后申请退还未使用的预扣税款的权利。本案还明确了提交“正确的申报表”的要求,以及申请退款的两年期限的计算方法。

    关键经验

    • 公司在解散后仍然可以申请退还未使用的预扣税款。
    • 如果公司已经永久停止运营,则可以申请豁免“不可撤销规则”。
    • 公司需要提交一份“正确的申报表”,反映其从年初到停止营业期间的收入。
    • 申请退款的两年期限应从提交“正确的申报表”的30天后开始计算。

    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因被B公司收购而解散。A公司在解散时有未使用的预扣税款。根据本案的裁决,A公司可以申请退还这些税款。A公司需要提交一份“正确的申报表”,反映其从年初到停止营业期间的收入。申请退款的两年期限应从提交“正确的申报表”的30天后开始计算。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公司选择了将超额税款结转到后续年度,是否仍然可以申请退款?

    通常情况下,不可以。但是,如果公司在充分利用税收抵免之前永久停止运营,则可以申请退还剩余的税收抵免。

    2. 什么是“正确的申报表”?

    “正确的申报表”是指反映公司从年初到停止营业期间的收入的申报表。对于因解散而缩短纳税年度的公司,该申报表可以是短期申报表。对于未缩短纳税年度的公司,该申报表可以是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 申请退款的两年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退款的两年期限应从提交“正确的申报表”的30天后开始计算。

    4. 公司在申请退款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公司在申请退款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退款申请表
    • “正确的申报表”
    • 支持收入和预扣税款的文件
    • 公司解散的证明文件

    5. 如果BIR拒绝了公司的退款申请,公司应该怎么办?

    如果BIR拒绝了公司的退款申请,公司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诉讼。

    6. 如果公司在解散后才发现有超额税款,是否仍然可以申请退款?

    是的,只要公司在发现超额税款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请,就可以申请退款。

    7. 本案的裁决是否适用于个人?

    本案的裁决主要适用于公司,但其中一些原则也可能适用于个人。例如,个人在停止营业后也可以申请退还未使用的预扣税款。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增值税评估时效:虚假申报与欺诈申报的关键区别

    菲律宾增值税评估时效:虚假申报与欺诈申报的关键区别

    麦当劳菲律宾房地产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案,G.R. No. 247737,2023年8月8日

    菲律宾的税务合规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必须了解其增值税 (VAT) 义务。本案重点讨论了国内税务局 (BIR) 评估增值税的期限,以及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之间的重要区别。了解这些差异对于企业避免潜在的税务责任至关重要。

    引言

    想象一下,您经营一家在菲律宾的房地产公司。您认为您已正确申报并缴纳了所有税款。几年后,您收到 BIR 的通知,声称您欠缴了增值税,理由是您提交的申报表存在错误。您感到震惊和困惑,因为您认为自己一直遵守法律。这个场景在菲律宾并不少见,凸显了企业了解其税务义务和权利的重要性。本案将探讨 BIR 评估增值税的期限,以及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之间的重要区别。了解这些差异对于企业避免潜在的税务责任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BIR 有权评估和征收国家内部收入税,包括增值税。但是,此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国家内部收入法典(NIRC)规定了 BIR 评估税款的期限。一般来说,BIR 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表之日起三年内评估税款。此规则旨在保护纳税人免受无限期调查和评估。

    但是,存在此三年规则的例外情况。根据 NIRC 第 222 条,如果纳税人提交了虚假或欺诈申报表,意图逃税,或者未能提交申报表,则 BIR 可以在发现虚假、欺诈或遗漏之日起十年内评估税款。这一例外情况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提交不准确或不完整的申报表来逃税。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之间的区别。最高法院在 Aznar 诉税务上诉法院案中对此进行了阐述。法院解释说,虚假申报“仅表示偏离事实,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而欺诈申报“表示有意或欺骗性地输入,意图逃避应缴税款”。

    换句话说,虚假申报是包含不准确信息的申报表,无论错误是有意还是无意。另一方面,欺诈申报是有意提交的,意图逃税。要确定申报表是否具有欺诈性,必须证明纳税人有意欺骗 BIR。

    以下是 NIRC 第 222 条的原文:

    第 222 条。评估和征收税款的期限例外情况——

    (a) 如果提交虚假或欺诈申报表意图逃税,或未能提交申报表,则可以在发现虚假、欺诈或遗漏之日起十 (10) 年内的任何时间评估税款,或者可以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以征收此类税款;但前提是,在已成为最终且可执行的欺诈评估中,应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对欺诈事实进行司法认知,以进行征收。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麦当劳菲律宾房地产公司 (MPRC) 和国内税务局局长 (CIR)。MPRC 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但在菲律宾有经营执照。该公司在菲律宾设立分公司,目的是购买两个现有餐厅地点并将其回租给金拱门发展公司 (GADC)。

    2007 年,BIR 开始审计和检查 MPRC 的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涉及其 2007 纳税年度的收入税。审计结果显示,MPRC 未就其从 GADC 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BIR 认为,此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并评估 MPRC 存在增值税短缺。

    MPRC 对评估提出异议,声称 BIR 评估税款的期限已过。MPRC 辩称,BIR 必须在提交申报表之日起三年内评估税款,而本案中,BIR 在三年期限到期后才进行评估。

    BIR 反驳说,MPRC 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是虚假的,这使得 BIR 有权在发现虚假申报表之日起十年内评估税款。BIR 认为,MPRC 未能申报其利息收入构成虚假申报表。

    税务上诉法院 (CTA) 裁定 BIR 胜诉。CTA 认为,MPRC 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是虚假的,因为它们未申报其利息收入。CTA 认为,此虚假申报表使得 BIR 有权在十年内评估税款。

    MPRC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推翻了 CTA 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BIR 未能证明 MPRC 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是虚假的。法院指出,MPRC 已在其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其利息收入,这表明 MPRC 无意逃税。

    最高法院还认为,BIR 未能证明 MPRC 的增值税申报表存在重大少报。法院指出,MPRC 未申报的利息收入不到其申报的总收入的 30%。因此,法院裁定 BIR 评估税款的期限已过,并取消了增值税评估。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推理过程中的一些直接引语:

    • “虚假申报是指包含不准确信息的申报表,无论错误是有意还是无意。”
    • “欺诈申报是有意提交的,意图逃税。”
    • “要确定申报表是否具有欺诈性,必须证明纳税人有意欺骗 BIR。”

    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为纳税人提供了重要保障。该裁决明确指出,BIR 必须在评估税款时遵守三年期限。该裁决还明确了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之间的区别,并强调了 BIR 必须证明纳税人有意逃税才能援引十年评估期限。

    此裁决可能对类似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它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了解何时可以评估税款。它还有助于防止 BIR 滥用权力,并确保纳税人得到公平对待。

    重要经验

    • 了解 BIR 评估税款的期限。
    • 了解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之间的区别。
    • 确保您的税务申报表准确完整。
    • 保留所有相关文件,以支持您的税务申报表。
    • 如果您收到 BIR 的评估通知,请寻求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 BIR 评估税款的期限?

    一般来说,BIR 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表之日起三年内评估税款。

    此三年规则有例外情况吗?

    是的。如果纳税人提交了虚假或欺诈申报表,意图逃税,或者未能提交申报表,则 BIR 可以在发现虚假、欺诈或遗漏之日起十年内评估税款。

    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有什么区别?

    虚假申报是包含不准确信息的申报表,无论错误是有意还是无意。另一方面,欺诈申报是有意提交的,意图逃税。

    如何确定申报表是否具有欺诈性?

    要确定申报表是否具有欺诈性,必须证明纳税人有意欺骗 BIR。

    如果 BIR 在三年期限到期后评估我的税款,该怎么办?

    如果 BIR 在三年期限到期后评估您的税款,您可以对评估提出异议,理由是 BIR 评估税款的期限已过。

    我如何确保我的税务申报表准确完整?

    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您的税务申报表准确完整:

    • 保留所有相关文件,以支持您的税务申报表。
    • 在提交申报表之前,仔细审查您的税务申报表。
    • 如果您不确定如何填写税务申报表,请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

    如果我收到 BIR 的评估通知,该怎么办?

    如果您收到 BIR 的评估通知,您应立即寻求法律建议。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并代表您与 BIR 交涉。

    需要税务方面的法律帮助吗?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税务上诉时效:未尽行政救济的后果及补救措施

    未尽行政救济导致税务上诉失败:Oceanagold案的教训

    G.R. No. 234614, June 14, 2023

    税务纠纷复杂且影响深远。在菲律宾,企业必须了解税务上诉的正确程序,特别是行政救济的重要性。Oceanagold (Philippines), Inc. 与国内税务局 (CIR) 的案件突显了未尽行政救济的严重后果。本案不仅阐明了税务法院 (CTA) 的管辖权范围,还强调了企业在寻求司法救济前必须遵守的行政程序。

    案件背景:矿业公司与税务局的争端

    Oceanagold (Philippines), Inc. 是一家在菲律宾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的大型公司。该公司与菲律宾政府签订了《财政或技术援助协议》(FTAA)。根据该协议,Oceanagold 认为其在回收期内有权享受矿产开采的消费税豁免。然而,国内税务局 (BIR) 随后发布了一项备忘录通告,撤销了先前确认该公司免税的裁决,并开始扣押该公司的铜精矿。Oceanagold 对此提出异议,并向税务法院 (CTA) 提起诉讼,质疑税务局的扣押行为和备忘录通告的有效性。

    法律背景:税务上诉和行政救济

    在菲律宾,税务纠纷的上诉程序受到《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 和相关法规的严格规定。其中一个关键原则是“行政救济穷尽原则”。该原则要求纳税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途径。这意味着纳税人必须首先向国内税务局局长 (CIR) 提出异议,如果对 CIR 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财政部长提出复审。只有在用尽这些行政救济途径后,纳税人才能向税务法院 (CTA) 提起上诉。

    NIRC 第 4 条明确规定了 CIR 的权力:“国内税务局局长有权解释本法典和其他税法的规定,并有权裁决税务案件,但须经财政部长复审。”

    行政救济穷尽原则旨在确保税务机关有机会纠正其自身的错误,避免法院不必要的干预,并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税务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收到 BIR 的评估通知,认为其欠缴税款,该公司不能直接向 CTA 提起上诉。该公司必须首先向 BIR 提出抗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评估不正确。如果 BIR 驳回抗议,该公司可以向财政部长提出复审。只有在用尽这些步骤后,该公司才能向 CTA 提起上诉。

    案件分析:Oceanagold 的上诉之路

    Oceanagold 案的诉讼过程如下:

    • 2012年,税务局开始扣押Oceanagold的铜精矿,理由是该公司未预先缴纳消费税。
    • 2013年,税务局发布第17-2013号备忘录通告,撤销了之前给予Oceanagold的免税裁决。
    • Oceanagold向税务法院(CTA)提起诉讼,质疑税务局的扣押行为和备忘录通告的有效性。
    • CTA最初发布了暂停令,但后来撤销了该命令,并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Oceanagold的诉讼。
    • CTA全体庭维持了CTA第二庭的裁决,认为Oceanagold未能用尽行政救济途径。

    CTA全体庭认为,Oceanagold应该首先向财政部长提出对第17-2013号备忘录通告的质疑,然后再向CTA提起诉讼。由于Oceanagold未能这样做,CTA认为其缺乏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部分支持了 Oceanagold 的上诉,认为 CTA 对案件的部分内容有管辖权。法院指出,税务局在 2013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 17-2013 号备忘录通告之前扣押铜精矿的行为,不应与备忘录通告的有效性问题混为一谈。最高法院强调了行政救济穷尽原则的重要性,但同时也承认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允许 Oceanagold 直接向 CTA 提起诉讼,而无需首先用尽行政救济途径。

    法院引用了以下理由:

    • 税务局的行为涉嫌侵犯了 Oceanagold 的正当程序权利。
    • 税务局的行为可能构成越权行为。
    • 存在紧急情况,需要法院立即介入。

    最高法院指出:“在发布第 17-2013 号备忘录通告之前,Oceanagold 有权依赖 BIR 第 10-2007 号裁决。在无视该裁决时,税务局似乎追溯适用了第 17-2013 号备忘录通告,这违反了《税法》第 246 条。”

    最高法院还认为,由于税务局扣押铜精矿导致 Oceanagold 可能违反其与买方的合同义务,因此需要法院紧急介入。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 CTA 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 CTA 重审,要求 CTA 对案件的案情进行审理。

    实际意义:对企业的影响

    Oceanagold 案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该案强调了以下几点:

    • 企业必须了解税务上诉的正确程序,特别是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 企业必须及时对税务局的评估和裁决提出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途径。
    •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向 CTA 提起诉讼,而无需首先用尽行政救济途径。这些情况包括税务局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企业的正当程序权利、税务局的行为可能构成越权行为,以及存在紧急情况需要法院立即介入。

    关键教训:

    • 在菲律宾进行税务上诉时,务必遵循正确的程序。
    • 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途径,除非存在例外情况。
    • 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

    假设案例:

    假设一家公司收到 BIR 的评估通知,认为其欠缴增值税。该公司认为评估不正确,因为其有权享受增值税豁免。该公司应该怎么做?

    该公司应该首先向 BIR 提出抗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享受增值税豁免。如果 BIR 驳回抗议,该公司可以向财政部长提出复审。只有在用尽这些步骤后,该公司才能向 CTA 提起上诉。但是,如果 BIR 的评估通知明显不合法,或者 BIR 的行为涉嫌侵犯了该公司的正当程序权利,该公司可以直接向 CTA 提起诉讼,而无需首先用尽行政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行政救济穷尽原则是指纳税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途径。

    2. 为什么必须用尽行政救济途径?

    用尽行政救济途径可以确保税务机关有机会纠正其自身的错误,避免法院不必要的干预,并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税务纠纷解决机制。

    3.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适用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适用行政救济穷尽原则:税务局的行为涉嫌侵犯了纳税人的正当程序权利、税务局的行为可能构成越权行为,以及存在紧急情况需要法院立即介入。

    4. 如果我没有用尽行政救济途径,会发生什么?

    如果您没有用尽行政救济途径,法院可能会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您的诉讼。

    5. 我应该如何用尽行政救济途径?

    您可以向国内税务局局长 (CIR) 提出异议,如果对 CIR 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财政部长提出复审。

    6. 如果我需要税务方面的法律帮助,应该怎么办?

    您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

    想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税法以及如何应对复杂的税务纠纷?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不可撤销原则:菲律宾税收抵免和退税的关键考量

    税收抵免选择权:一旦选择结转,不可撤销

    G.R. No. 204687, April 24, 2023

    税收抵免和退税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菲律宾,税收法规对企业如何处理超额税款支付设定了明确的规则,特别是关于“不可撤销原则”。最高法院在联合椰子种植者银行(由菲律宾土地银行替代)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中,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即一旦纳税人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该选择即不可撤销,不得再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引言

    想象一下,您的企业在一年内缴纳了过多的税款。您有两个选择:要么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要么将这笔钱用于抵消未来需要缴纳的税款。在菲律宾,您必须仔细考虑您的选择,因为一旦您选择了将多缴的税款结转到下一年,您就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款了。这就是“不可撤销原则”的核心。

    本案涉及联合椰子种植者银行(UCPB),该银行声称其在2004纳税年度有未使用的预扣税款,并向国内税务局(CIR)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然而,税务法庭驳回了UCPB的申请,理由是UCPB已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因此受到不可撤销原则的约束。

    法律背景

    菲律宾共和国《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76条规定了公司申报最终调整申报表的义务。如果公司在该纳税年度支付的季度税款总额不等于该年度全部应税收入的应纳税总额,则公司可以选择支付仍欠的税款余额,或者结转超额抵免,或者获得超额支付金额的抵免或退款。

    NIRC第76条明确指出:“一旦选择结转并将超额季度所得税抵免用于抵免后续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该选择应被视为在该纳税期间不可撤销,并且不允许申请现金退款或签发税收抵免证明。”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23年多缴纳了100,000比索的税款,并且选择将其结转至2024年,那么该公司就不能在2024年再要求退还这100,000比索。即使该公司在2024年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来抵消这笔超额税款,也无法获得退款。

    案件分析

    以下是UCPB案件的详细分析:

    • UCPB在其修正后的2004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选择了“签发税收抵免证明”的选项。
    • 然而,在其2005年度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UCPB将相同的金额作为“上年度超额抵免”结转。
    • 国内税务局认为,UCPB选择结转的行为使其无法再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 税务上诉法院(CTA)和最高法院均支持国内税务局的立场,认为不可撤销原则适用于UCPB的情况。

    最高法院强调,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撤销原则仅适用于结转选项,而不适用于申请退款的选项。法院援引了Asiaworld Properties Philippine Corporation v. CIR一案,指出:“一旦纳税人选择将超额所得税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该选择对于超额所得税的全部金额是不可撤销的,因此,禁止纳税人在后续纳税年度申请退还相同的超额所得税。”

    法院还引用了Rhombus Energy, Inc. v. CIR一案,尽管该案的判决结果与本案相反,但法院强调了控制不可撤销原则运作的关键因素是纳税人选择了一个选项;一旦纳税人选择了结转其超额税收抵免至下一纳税期间,无论其是否实际应用了该税收抵免,都无关紧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UCPB通过在其2005年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结转超额金额的行为,否定了其最初选择签发税收抵免证明的意图。因此,UCPB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纳税人在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必须谨慎选择的重要性。一旦选择了结转选项,就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款。因此,企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仔细评估其未来的纳税义务和财务状况。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企业必须了解不可撤销原则,并在选择如何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谨慎行事。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教训:

    • 仔细评估您的未来纳税义务。在选择结转超额税款之前,请评估您是否有可能在未来纳税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额来抵消这笔超额税款。
    • 了解不可撤销原则。一旦您选择了结转选项,就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款。
    • 寻求专业税务建议。如果您不确定如何处理超额税款支付,请咨询税务顾问。

    关键教训

    1. 谨慎选择:在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务必谨慎选择,因为一旦做出选择,就可能无法更改。
    2. 了解规则:熟悉有关税收抵免和退税的规则,特别是不可撤销原则。
    3. 寻求专业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您做出明智的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不可撤销原则?

    答:不可撤销原则是指一旦纳税人选择将超额税款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该选择即不可撤销,不得再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问:不可撤销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况?

    答:不可撤销原则仅适用于结转选项。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但一旦选择了结转选项,就不能再改变主意要求退款。

    问:如果我错误地选择了结转选项,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错误地选择了结转选项,您可能无法获得退款。因此,在做出选择之前,请务必仔细考虑您的选择。

    问:我如何避免受到不可撤销原则的影响?

    答:为了避免受到不可撤销原则的影响,请在选择如何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谨慎行事。评估您的未来纳税义务,并咨询税务顾问。

    问:本案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的判决强调了企业在处理超额税款支付时必须谨慎选择的重要性。企业必须了解不可撤销原则,并在做出决定之前仔细评估其未来的纳税义务和财务状况。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税务争议解决:非正式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及反言原则

    非正式税务和解协议:纳税人不得事后反悔

    G.R. No. 259309, February 13, 2023

    税务争议解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菲律宾,税务机关有权与纳税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税务争议。然而,一旦达成和解协议,纳税人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税款?本案探讨了非正式税务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反言原则在税务争议中的适用。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初步评估通知后,支付了一笔税款。随后,该公司认为该税款是错误支付的,并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拒绝了该公司的退税请求,理由是该公司已经通过支付税款达成了非正式和解协议。这就是本案的核心问题:非正式税务和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纳税人是否可以反悔?

    本案涉及菲律宾国内税务局(CIR)与托莱多电力公司(Toledo Power Company)之间的税务争议。托莱多电力公司是一家向卡门铜业公司(Carmen Copper Corporation,简称CCC)供电的国内公司。国内税务局评估托莱多电力公司向卡门铜业公司销售电力应缴纳增值税,托莱多电力公司支付了该税款。随后,托莱多电力公司声称其向卡门铜业公司销售电力属于零税率,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税款。税务法院最初支持托莱多电力公司的退税请求,但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法院的裁决。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以下关键法律原则:

    • 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旨在解决争议。在税务领域,税务机关有权与纳税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税务争议。《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204条赋予国内税务局局长权力,在特定情况下对税务责任进行妥协或减免。
    • 反言原则:反言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得否认其先前的行为、陈述或疏忽,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行为、陈述或疏忽采取了行动,并且因此受到损害。
    • 错误支付税款的追回:《国家国内税收法》第229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支付税款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错误或非法征收的税款。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204条规定:

    “国内税务局局长可以——

    (A)在以下情况下,对任何国内税收的支付进行妥协:

    (1)对针对纳税人的索赔的有效性存在合理怀疑;或

    (2)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表明其明显无力支付评估的税款。”

    理解这些法律原则对于理解本案的判决至关重要。例如,反言原则可以阻止纳税人质疑其先前已同意的税务评估。

    案件分析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 初步评估通知:国内税务局向托莱多电力公司发出了初步评估通知,指出其向卡门铜业公司销售电力应缴纳增值税。
    • 税款支付:托莱多电力公司支付了初步评估通知中评估的增值税。
    • 退税请求:托莱多电力公司随后向国内税务局提交了退税请求,声称其向卡门铜业公司销售电力属于零税率。
    • 税务法院的裁决:税务法院最初支持托莱多电力公司的退税请求,理由是其向卡门铜业公司销售电力属于零税率。
    • 最高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法院的裁决,理由是托莱多电力公司已经通过支付税款达成了非正式和解协议,并且受到反言原则的约束。

    最高法院认为,托莱多电力公司支付税款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初步评估通知中的评估。最高法院还认为,国内税务局放弃了对托莱多电力公司处以更高税款的权利,作为托莱多电力公司支付税款的回报。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托莱多电力公司不得反悔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税款。

    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理由:

    “当托莱多电力公司支付了6,971,071.10菲律宾比索的增值税欠款时,双方之间存在非正式的税务责任和解。”

    “通过支付6,971,071.10菲律宾比索的增值税欠款,托莱多电力公司暗示性地承认了初步评估通知下调查结果的有效性。”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纳税人而言,本案强调了在支付税款之前仔细审查税务评估的重要性。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评估,他们应该及时提出异议,而不是先支付税款,然后再要求退还。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本案确认了其与纳税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力,以及反言原则在税务争议中的适用。

    关键经验

    • 在支付税款之前,仔细审查税务评估。
    • 如果不同意税务评估,及时提出异议。
    • 了解非正式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收到了国内税务局的初步评估通知,指出其应缴纳100万菲律宾比索的所得税。该公司认为该评估是错误的,因为它有权享受某些税收优惠。然而,该公司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而是支付了100万菲律宾比索的税款。随后,该公司向国内税务局提交了退税请求,声称其有权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本案的判决,该公司可能无法追回已支付的税款,因为它已经通过支付税款达成了非正式和解协议。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税务和解协议?

    税务和解协议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旨在解决税务争议。和解协议可以涉及减少税款、取消罚款或分期付款等。

    什么是反言原则?

    反言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得否认其先前的行为、陈述或疏忽,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行为、陈述或疏忽采取了行动,并且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我不同意税务评估,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您不同意税务评估,您应该及时提出异议。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抗议书,并提供支持您抗议的证据。

    我是否可以追回错误支付的税款?

    您可以追回错误支付的税款,但您必须在支付税款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您还需要证明您错误支付了税款。

    非正式税务和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

    非正式税务和解协议可能具有约束力,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纳税人通过支付税款表明其同意税务评估,并且税务机关放弃了对纳税人处以更高税款的权利,则非正式和解协议可能具有约束力。

    本案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企业在处理税务评估时保持警惕的重要性。企业应仔细审查所有税务评估,并在支付任何税款之前寻求法律建议。未能对税务评估提出异议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追回错误支付的税款。

    本案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本案对个人的影响与对企业的影响类似。个人应仔细审查所有税务评估,并在支付任何税款之前寻求法律建议。未能对税务评估提出异议可能会导致个人无法追回错误支付的税款。

    如果我对税务评估有疑问,我应该咨询谁?

    如果您对税务评估有疑问,您应该咨询税务律师或税务顾问。税务律师或税务顾问可以帮助您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您提供最佳的行动方案。

    本案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税收?

    本案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案强调了在税务争议中寻求法律建议的重要性。如果您对税务评估有疑问,或者您正在考虑与税务机关达成和解协议,您应该咨询税务律师或税务顾问。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税务法律的信息吗?请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增值税退税:解释逾期申报的规则例外

    最高法院裁定,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出的增值税退税司法请求,即使在 120 天的行政处理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也是可以接受的。 这项裁决依据的是国内税务局 (BIR) 的一项规则,该规则允许纳税人在行政程序到期前寻求司法救济。该案件澄清了有关提前提出退税请求的程序规则,并且统一适用所有在该“窗口期”内提出请求的纳税人。

    增值税退税的“窗口期”例外:申请时间的迷思

    案件的核心在于申请增值税(VAT)退税的时间。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于 2010 年提出了退税申请,但比国内税务局 (CIR) 完成审核所需的 120 天期限提前提交了司法诉求。税务上诉法院 (CTA) 以申请过早为由驳回了该诉求,理由是未遵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规定的期限。此后,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

    争议的关键在于 CIR 第 DA-489-03 号裁定。最高法院先前在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San Roque Power Corporation 案中确认了该裁定的效力。BIR 裁定规定,纳税人无需等待 120 天的期限届满,即可通过复审请愿书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寻求司法救济。最高法院指出,此规则确立了《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下的一项例外情况,特别是对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窗口期”内提出的司法诉求。

    法院解释说,BIR 第 DA-489-03 号裁定是一项普遍解释规则,它影响了所有纳税人,而不仅仅是那些明确援引该裁定的纳税人。法院解释说,最高法院已在多个场合都支持“窗口期” 例外。法院还认为,对司法请求时间的严格遵守,根据 Aichi 案的规定,通常是强制性的。 然而, BIR Ruling No. DA-489-03 确立了一个重要的例外。 此例外使得在该“窗口期” 内提出的司法请求, 无需等到 120 天的期限到期即可提出。

    最高法院认为,哈特-汉克斯公司提出的退税诉求落在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规定的窗口期内。因此,CTA 应当拥有对此案的管辖权。哈特-汉克斯公司的诉求不应因为过早提出而被驳回。考虑到国内税务局的规则及法院的一贯判决,最高法院推翻了 CTA 先前的判决。

    本案的主要教训是,法院重申了它对 BIR Ruling No. DA-489-03 的立场及其对在限定时间内寻求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的适用性。虽然纳税人并未在其辩护中提及 BIR Ruling No. DA-489-03,但最高法院认为,出于公正起见,应当主动采纳这一例外。这项裁决巩固了司法程序中的公平原则。它明确了当普遍适用规则有利于所有情况类似的纳税人时,法院的职责是考虑这些规则,即使诉讼方没有明确提出这些规则。

    由于哈特-汉克斯公司的司法诉求是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窗口期”内提出的,因此它有权立即在 CTA 提出上诉,而无需等待 CIR 完成对行政诉求的 120 天审核期。 最高法院强调,在某些情况下,灵活的程序对于维护正义至关重要。这体现了对形式主义做法的偏离,以支持更加公平和实质性的法律推理。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案件的关键问题是,纳税人在向国内税务局提出增值税 (VAT) 退税的行政诉求后,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司法诉求的正确时间。具体来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必须等到《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规定的 120 天审核期限届满后才能提出诉求。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裁定的? 最高法院裁定,国内税务局第 DA-489-03 号裁定中存在例外情况,该裁定允许纳税人在行政处理的 120 天期限届满前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司法诉求。这一例外情况仅适用于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特定时间段内提交的诉求。
    什么是 BIR Ruling No. DA-489-03,它为何在本案中很重要? BIR Ruling No. DA-489-03 是一项国内税务局的裁定,允许纳税人无需等到 120 天的行政审核期满,即可向 CTA 提出司法诉求。本案认为该裁定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所有情况类似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在诉求中特别援引了该裁定。
    本案中的“窗口期”是什么意思? “窗口期”是指 2003 年 12 月 10 日(BIR Ruling No. DA-489-03 生效之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最高法院在 Aichi 案中推翻该裁定之日)期间。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无需等待 120 天期限的届满,直接向 CTA 提出诉求。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Aichi Forging Company of Asia, Inc. 案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Aichi 案确立了 120 天 + 30 天的规则,作为向 CTA 提出增值税退税司法诉求的强制性和具有管辖权的期限。然而,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承认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建立的例外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在 Aichi 案的裁定生效之前提出的诉求。
    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的司法诉求为何最初被 CTA 驳回? CTA 最初驳回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的诉求,理由是其在 120 天的行政审核期满前提交了司法诉求,这意味着该诉求提交过早。CTA 认为这违反了《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12 (C) 条的要求,因为必须等到国内税务局 (CIR) 做出决定或 120 天的期限届满后才能提出诉求。
    本案裁决对寻求增值税退税的其他纳税人有何影响? 本案澄清了 BIR Ruling No. DA-489-03 的适用性,允许在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6 日期间提出增值税退税司法诉求的纳税人无需等到 120 天的期限届满。本案确保了公平和一致性,明确了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的诉求,即使在最初的行政期间内提出,CTA 也拥有管辖权。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在 120 天期限到期之前提出司法诉求? 自 2010 年 10 月 6 日 Aichi 案判决之后,通常必须等到 120 天期限届满,或者国内税务局就行政诉求做出裁定之后,纳税人才能提出司法诉求。BIR Ruling No. DA-489-03 提供的例外仅适用于特定的“窗口期”。

    最终,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在窗口期内寻求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具有重大影响。 通过维护该期间提出的案件的 CTA 管辖权,法院维持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本案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诉求的合规性以及诉讼策略。

    关于此裁决在具体情况中的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哈特-汉克斯菲律宾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G.R. No. 205189,2022 年 3 月 7 日

  • 税务局未能提供付款截止日期:最终评估通知书无效

    本案强调了税务机关发出有效评估通知书所必需遵守的严格程序要求。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最终评估通知书(FAN)没有明确的付款截止日期,则无效。这不仅影响了纳税人,而且还要求税务局遵守精确的标准,以避免评估被取消。该裁决强调了在税务事务中程序正当的重要性,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其纳税义务,以及明确的评估对双方的公平至关重要。

    程序性谬误如何使税务评估落空

    本案涉及菲律宾共和国(由国内税务局(BIR)代表)与 First Gas Power Corporation 之间的税务纠纷。BIR质疑税务上诉法院(CTA)专案组的裁决,该裁决支持了CTA第三庭的先前裁决。第三庭同意First Gas的上诉,主张针对First Gas提出的所有日期为2004年7月19日的最终评估通知书和正式索取信函无效。这些通知书试图收取2000和2001课税年度的欠缴所得税和罚款。BIR认为评估是有效的,并要求 First Gas 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评估的有效性。法院发现BIR在评估期间存在几个错误,导致最终评估无效。关键问题围绕着关于时效期限的豁免书,以及2001课税年度最终评估通知书中缺少付款截止日期。具体而言,涉及税务局提出的评估欠税的有效性。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203条的规定,国内税的评估必须在提交申报表的法定截止日期的三年内进行。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在三年的期限到期之前,专员和纳税人双方都可以书面同意,将评估时间推迟到该时间之后。然而,这些协议(通常称为豁免书)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方能被视为有效。

    法院裁定 BIR 违反了几项规则。首先,法院发现延长期限的豁免书存在缺陷,因为豁免书中缺少 BIR 的验收日期。这一遗漏非常关键,因为缺少验收日期使得无法确定豁免书是否在三年时效期限届满前获得批准。法院认为必须严格遵守用于正确执行豁免书的法规,如RMO 20-90号文书和RDAO 05-01号文书中所述。没有验收日期,该豁免无效。此外,法院强调了 2001 课税年度的 FAN 未能具体说明 First Gas 支付税款的期限,这是另一个致命缺陷。

    最高法院解释说,FAN 的重要部分之一是明确的付款截止日期。BIR辩称评估通知书无需规定日期,但法院不同意,理由是有效的 FAN 必须包含付款的明确需求。最高法院以《国内税务局诉Fitness By Design, Inc.案》为例,法院在此案中强调,如果没有明确的付款到期日,最终评估通知书将无效。在BIR提交的 FAN 中缺少这一细节,会破坏其对欠款所得税的评估。因此,根据这一重要缺陷以及与期限相关的缺陷,最高法院驳回了 BIR 的申请,有效地取消了评估。

    在本案中,法院还裁定,禁止反言原则不能适用于税务机关未能遵守严格要求的执行豁免规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辩称,First Gas应被禁止质疑该豁免书的有效性,因为它们最初请求了这些豁免书的执行和签署。然而,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理由是不能以禁止反言原则来驳回税收评估的时效期限规则。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 First Gas 在 CTA 上诉之前在行政层面上未提出时效问题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如果在诉状或记录中的证据显示该诉求受到时效禁止,即使该诉求没有被列为上诉的辩护理由,法院也被要求驳回该诉求。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BIR对First Gas Power Corporation提出的税款评估是否有效,尤其是在豁免缺陷和FAN缺乏付款截止日期的情况下。
    为什么法院认定关于时效期限的豁免书无效? 法院认定豁免书无效,因为 BIR 未在这些文件中注明验收日期,从而使无法确定批准是否在时效期限届满前发生。
    最终评估通知书缺少付款截止日期有多重要? 法院裁定付款截止日期的遗漏具有重要意义,构成 FAN 中的致命缺陷,使其无效。这是因为该截止日期保证纳税人明确了解其应在何时支付的义务。
    什么原则对国内税务局施加了义务? 第203条和第222(b)条、《国家国内税收法》,RMO 20-90号文书和RDAO 05-01号文书对国内税务局提出了义务。第203条和第222(b)条规范了纳税评估期限和关于对期限的同意。RMO 20-90号文书和RDAO 05-01号文书规定了税务局要保证所有豁免都得到恰当执行时所需遵循的程序步骤。
    是否可以推断出税单中的到期日? 不能,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表示到期日必须包括在文件中,而不是暗示或从文件中推断出来。
    在本案中是否可以应用禁止反言原则? 不可以。法院裁定,鉴于BIR未能遵守有关适当地执行放弃规则的严格程序,禁止反言原则不能在本案中适用。
    法院对时效期限问题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维持了对BIR主张的时效期限抗辩权的裁决,驳斥了BIR声称的First Gas在行政层面未及时提出这一问题的说法。
    这个裁决如何影响纳税人处理税务评估? 该裁决强调了纳税人有权获得由税务机关正确发出的评估通知,并且 FAN 中缺少截止日期可能会使整个评估无效。这对 First Gas 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院的决定有效地取消了评估通知书。

    总而言之,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国内税务局与First Gas Power Corporation之间的税务评估案的裁决澄清了税务事务中程序正当和精确合规的重要性。BIR 发出的针对 2000 和 2001 课税年度的最终评估通知书和正式索取信函被宣布无效,这凸显了税务评估遵守所有必要法律要求的关键性质。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有资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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