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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法律: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的有效性分析

    菲律宾法律: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无效,损害公共政策

    G.R. No. 259832, November 06, 2023

    第三方诉讼融资在菲律宾是否合法?本案最高法院裁定,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强调了合同自由的限制以及保护弱势诉讼当事人的重要性。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贫困的海员在海外工作时受伤,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一家公司主动提出资助他的诉讼,但条件是分享诉讼赔偿金。这种看似慷慨的协议,在菲律宾法律下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本案涉及RODCO咨询海事服务公司与海员Floserfino Ross及其妻子Antonia Ross之间的合同纠纷,核心问题是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的有效性。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影响了海员的权益,也对菲律宾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背景

    菲律宾民法第1306条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但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菲律宾法律禁止“助讼”和“分肥”行为。“助讼”是指非当事人向诉讼一方提供资金或支持,以帮助其进行诉讼。“分肥”是助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第三方以分享诉讼所得为条件,资助诉讼。

    菲律宾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16.04条也禁止律师向客户借款,除非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新颁布的《律师职业责任和问责准则》同样禁止律师与非律师分享律师费。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律师利用其专业地位,损害客户的利益。例如,律师不得与非律师分享律师费,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

    本案涉及的“分肥”合同,类似于律师与客户约定,律师承担诉讼费用,但分享诉讼所得。这种合同在菲律宾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为可能导致律师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客户的权益。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将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视为一种变相的“分肥”行为,因此认定其无效。

    关键法条:

    菲律宾民法第1306条: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他们认为方便的条款、条款和条件,只要它们不违反法律、道德、良好习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案件分析

    Floserfino Ross是一名海员,他寻求RODCO公司的帮助,以向其当地中介机构、外国船东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为此,他签署了一份授权RODCO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允许其协助处理索赔事宜。RODCO公司聘请了律师Napoleon A. Concepcion为Floserfino提供法律服务。后来,RODCO公司声称Floserfino开具了两张支票支付费用,但支票被退回。RODCO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Floserfino及其妻子Antonia Ross支付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RODCO公司胜诉,但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RODCO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实际上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效。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RODCO公司与Floserfino之间的协议类似于“分肥”合同,违反了公共政策。

    案件的程序如下:

    • RODCO公司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loserfino支付款项。
    • 地区审判法院判决RODCO公司胜诉。
    • Floserfino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 高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判决RODCO公司败诉。
    • RODCO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的判决,驳回RODCO公司的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

    RODCO公司与Floserfino之间的诉讼融资安排是被禁止的,因为它类似于“分肥”合同。这对Floserfino极其不利,因为没有明确约定在对雇主的索赔成功的情况下,应支付给RODCO公司的金额,以满足其换取RODCO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的义务。这里存在财务上的过度行为,第三方在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面前具有优越的议价地位。

    不可撤销的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的条款,对于从Floserfino和Antonia处收回的确切金额含糊不清。此外,本法院认为,RODCO公司未能充分确定其在合同下实际产生的费用。因此,RODCO公司不能收回其对Floserfino和Antonia的货币索赔。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它明确了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的无效性,强调了保护弱势诉讼当事人的重要性。对于海员、劳工等弱势群体而言,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加谨慎地对待第三方提供的诉讼融资服务,避免陷入不公平的合同陷阱。对于律师而言,这意味着他们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与非律师分享律师费,不得利用客户的困境谋取私利。

    关键教训:

    • 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在菲律宾可能无效。
    • 弱势诉讼当事人需要谨慎对待第三方提供的诉讼融资服务。
    • 律师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与非律师分享律师费。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向海员提供诉讼融资,但合同条款规定公司可以分享海员诉讼所得的80%,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海员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第三方诉讼融资?

    第三方诉讼融资是指非当事人向诉讼一方提供资金或支持,以帮助其进行诉讼的行为。

    2. 菲律宾法律是否允许第三方诉讼融资?

    菲律宾法律原则上不允许第三方诉讼融资,特别是当融资协议类似于“分肥”合同时。

    3. 什么是“分肥”合同?

    “分肥”合同是指第三方以分享诉讼所得为条件,资助诉讼的合同。

    4. 为什么菲律宾法律禁止“分肥”合同?

    菲律宾法律禁止“分肥”合同,因为这种合同可能导致律师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客户的权益。

    5. 如果我签署了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该怎么办?

    如果您签署了第三方诉讼融资合同,建议您寻求法律援助,评估合同的有效性,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6. 本案对海员的权益有什么影响?

    本案的判决提醒海员,需要更加谨慎地对待第三方提供的诉讼融资服务,避免陷入不公平的合同陷阱。

    7. 律师在第三方诉讼融资中扮演什么角色?

    律师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与非律师分享律师费,不得利用客户的困境谋取私利。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预约咨询。

  • 菲律宾贷款利率:高利率是否一定无效?最高法院最新判例分析

    菲律宾贷款利率:高利率是否一定无效?合同自由与保护弱势群体之间的平衡

    G.R. No. 211363, February 21, 2023

    在商业贷款中,贷款利率的设定是借贷双方博弈的关键点。过高的利率可能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甚至倾家荡产,但另一方面,贷款人也有权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那么,在菲律宾,什么样的贷款利率才算“过高”?法院又将如何平衡合同自由与保护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最高法院在 *Estrella Pabalan v. Vasudave Sabnani* 案中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菲律宾贷款利率法律的窗口。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法院是否有权干预借贷双方自愿约定的高利率,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干预。

    法律背景:菲律宾利率管制的演变

    菲律宾的利率管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从严格管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了解这一演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本案判决的意义。

    在过去,菲律宾受到《反高利贷法》(Usury Law)的严格约束。该法律规定了贷款利率的上限,超过上限的利率被视为非法,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严格的利率管制可能会阻碍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经济的增长。

    因此,1982年,菲律宾中央银行发布了第905号通告(Central Bank Circular No. 905),宣布暂停执行《反高利贷法》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贷款利率,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约束。这一举措旨在促进信贷市场的竞争,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

    尽管如此,菲律宾最高法院仍然保留了对“显失公平”的利率进行干预的权力。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306条,合同自由并非绝对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如果贷款利率过高,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法院可以认定其违反公共政策,从而对其进行调整。

    《菲律宾民法典》第1306条:

    “缔约方可以订立其认为合适的条款、细则和条件,只要这些条款、细则和条件不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那么,什么样的利率才算“显失公平”呢?这是一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 借贷双方的议价能力
    • 贷款的风险程度
    • 当时的经济环境
    • 类似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

    例如,如果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迫于无奈接受了高利率贷款,或者贷款的风险极低,但贷款人却收取了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利率,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利率“显失公平”,并对其进行调整。反之,如果借贷双方的议价能力相当,贷款的风险较高,且利率水平与市场行情相符,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

    案件回顾:Pabalan v. Sabnani 案的来龙去脉

    Estrella Pabalan (Pabalan) v. Vasudave Sabnani (Sabnani) 案正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一次生动诠释。该案涉及一笔短期商业贷款,贷款利率远高于当时的平均水平。案件的焦点在于,法院是否有权干预这笔贷款的利率。

    1999年,英国公民Vasudave Sabnani (Sabnani) 向Estrella Pabalan (Pabalan) 借款745万比索,作为贷款的担保,他提供了两张本票和一份房地产抵押契约,抵押物是位于马卡蒂市Skyland Plaza Condominium的一套公寓单元。

    两张本票约定了不同的利率:

    • 第一张本票:贷款金额145万比索,月利率8%。
    • 第二张本票:贷款金额600万比索,月利率5%。

    如果Sabnani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利率将提高到每月20%。如果案件需要律师介入,Sabnani还需支付额外的利息罚款、违约金、律师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

    由于Sabnani未能按时支付1999年5月31日到期的款项,Pabalan向他发出了催款函,要求其在1999年6月21日前支付总计894万比索,其中包括本金745万比索以及利息和罚款149万比索。Sabnani未能履行还款义务,Pabalan遂向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书记官办公室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庭外强制执行。

    为了阻止强制执行,Sabnani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房地产抵押契约、本票以及法警拍卖通知。Pabalan则主张其强制执行抵押的权利受到抵押契约条款的明确支持。

    该案经历了地区审判法院(RTC)、上诉法院(CA)以及最高法院的审理。各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所不同:

    • 地区审判法院:支持房地产抵押契约、本票以及强制执行拍卖的有效性。
    • 上诉法院:维持贷款、房地产抵押契约和本票的有效性,但以利率过高为由,降低了利率、罚款、违约金和律师费。
    • 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借贷双方的议价能力相当,Sabnani并非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院不应干预双方自愿约定的利率。最高法院的理由是:

    “本案的特殊情况表明,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已经确定,利率、罚款、违约金和律师费是双方在没有任何欺诈或胁迫迹象的情况下自由和自愿约定的。因此,在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为了公平或正义,本法院不会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对企业和个人的启示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对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它表明,在菲律宾,合同自由受到高度的尊重,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干预借贷双方自愿约定的利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可以为所欲为,随意设定高利率。如果贷款利率过高,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其违反公共政策,从而对其进行调整。

    对贷款人而言,在设定贷款利率时,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议价能力、贷款的风险程度以及当时的经济环境。避免设定过高的利率,以免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借款人而言,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认为利率过高,应积极与贷款人协商,争取更优惠的条件。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教训

    • 合同自由是菲律宾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法院通常会尊重借贷双方自愿约定的利率。
    • 如果贷款利率过高,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其违反公共政策,从而对其进行调整。
    •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贷双方都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常见问题解答

    问:菲律宾的贷款利率上限是多少?

    答:目前,菲律宾没有法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借贷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贷款利率,但法院可以对“显失公平”的利率进行干预。

    问:什么样的利率才算“显失公平”?

    答:这是一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法院通常会考虑借贷双方的议价能力、贷款的风险程度、当时的经济环境以及类似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等因素。

    问:如果我认为贷款利率过高,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积极与贷款人协商,争取更优惠的条件。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整利率。

    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答:这取决于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贷款利率过高,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且您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可能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问:我如何才能避免陷入高利率贷款的陷阱?

    答: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认为利率过高,应谨慎考虑是否接受贷款。可以多方比较,选择利率更优惠的贷款机构。

    如果您需要关于菲律宾贷款利率的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贷款利息过高:最高法院判决及对借款人的影响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G.R. No. 258526, January 11, 2023

    贷款合同本应是帮助个人和企业实现财务目标的工具,但有时却变成压垮他们的负担。菲律宾最高法院在马尼拉信贷公司诉维罗莫尔夫妇案中,再次强调了保护借款人免受高利贷侵害的原则。本案不仅涉及具体的贷款纠纷,更关乎菲律宾法律体系中公平与正义的维护。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罚金是否过高,以至于违反了法律、道德和社会公共政策。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规范贷款市场、保护借款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背景:合同自由与限制

    在菲律宾,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和约定合同条款。然而,这项自由并非绝对。《菲律宾民法典》第1306条规定,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菲律宾民法典》第1306条:缔约方可以订立其认为适当的条款、细则和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如果其中某些条款明显不公平或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有权干预并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一家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借款人没有其他选择,法院可能会认为该利率过高,并要求银行降低利率。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案件回顾:马尼拉信贷公司诉维罗莫尔夫妇

    2009年,维罗莫尔夫妇向马尼拉信贷公司(MCC)贷款467,600比索,约定五年内还清,月供16,895.77比索,包含利息。该贷款以维罗莫尔先生在帕拉纳克市的房产作为抵押。

    由于还款困难,维罗莫尔夫妇与MCC协商重组贷款,签订了第二份 promissory note,金额为495,840比索,分84个月偿还,年利率为24.99%。重组后的金额包括第一份 promissory note 的未偿余额、利息和罚金。

    由于未能按时还款,MCC要求维罗莫尔夫妇支付截至2016年10月15日的未偿债务549,029.69比索。然而,维罗莫尔夫妇声称他们已经支付了总计1,175,638.12比索,并要求重新计算他们的账户。MCC无视了维罗莫尔夫妇的要求,并继续对抵押房产进行 extra-judicial foreclosure。

    维罗莫尔夫妇向帕拉纳克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抵押无效、申请禁令和要求履行合同。

    以下是案件的关键步骤:

    • 2009年,维罗莫尔夫妇向MCC贷款467,600比索。
    • 由于还款困难,双方重组贷款,金额为495,840比索。
    • MCC启动 extra-judicial foreclosure 程序。
    • 维罗莫尔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抵押无效。
    • 地区审判法院判决维罗莫尔夫妇胜诉,宣告利息过高。
    • MCC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 MCC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显然,本院不能支持每月复利3%的征收。证据表明,PN No. 7155中没有标明EIR。MCC只是单方面地通过简单地将其插入披露声明中来强加EIR。这是无效的,并且不约束被申请人,因为它违反了《民法典》第1308条规定的合同互惠性,该条规定合同的有效性或遵守情况不能留给一方当事人决定。”

    判决要点:保护借款人权益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MCC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MCC收取的利息和罚金过高,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政策。法院认为,即使借款人自愿接受高利率,也不能使其合法化。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以下几点:

    • 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必须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政策的限制。
    • 法院有权干预并调整明显不公平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条款。
    •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必须受到严厉打击。

    本案的判决,对于规范贷款市场、保护借款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贷款机构,必须遵守法律,不得利用借款人的困境牟取暴利。

    实践意义: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收取过高的利息和罚金。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损失。

    对于个人而言,这意味着在借款时,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不公平或不合理,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经验教训

    • 了解自己的权利:作为借款人,您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贷款利率。
    • 仔细阅读合同:在签署任何贷款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所有条款。
    •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您认为贷款利率过高,请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高利贷?

    答:高利贷是指收取过高利息的贷款行为。在菲律宾,法律禁止收取过高的利息。

    问:如果我认为我的贷款利率过高,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降低利率。

    问:法院会如何判断贷款利率是否过高?

    答: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平均利率、贷款的风险程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问:如果我无法偿还贷款,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与贷款机构协商,尝试重新安排还款计划。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问: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贷款合同有何影响?

    答:本案的判决将对未来的贷款合同产生重要的影响,它提醒贷款机构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收取过高的利息和罚金。

    需要有关菲律宾法律的更多信息?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合同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政府合同中公开招标的要求

    本案涉及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共政策(尤其是政府合同中的公开招标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合同中有条款规定优先权,政府合同仍需遵守公开招标的规定。法院强调,合同自由并非无限,而是受到法律和公共政策的限制。本案确立了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合同条款的原则,保障政府交易的公平与透明。

    优先权落空:公共招标能否被协议规避?

    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轻轨交通管理局(LRTA)与快乐商业综合公司(Joy Mart)和宜世丹百货公司(Isetann)之间合同纠纷的案件。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政府合同中,合同自由原则与法律规定的公开招标要求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Joy Mart 和 Isetann 主张其对 LRT 卡里埃多站联合区域拥有优先开发权(“优先权”)。这份优先权写在1983年Joy Mart 和 LRTA 达成的土地销售协议的序言中。LRTA 主张公开招标胜过双方的合同自由。优先权是否有效,以及当 LRTA 没有给予优先开发权时,各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认为,尽管合同序言中确实提到优先权,但该优先权自授予之初就无效。理由在于,即使存在合同自由,也不能以此为由来规避法律规定,即政府合同需要公开招标。法院援引了此前判例,强调公开招标的重要性,指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经济效率,防止腐败,并维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即使年度拨款法案也不能被解释为废除公开招标的要求。这一要求旨在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达成交易,消除定价过高、任人唯亲和其他不正当行为。

    即使年度拨款法案也不能被解释为废除公开招标的要求。确实,公开招标是达成公平合理价格的公认方法,它可以确保消除或减少定价过高和任人唯亲等不正当行为。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合同自由并非绝对,所有合同都受到国家警察权的制约,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政府合同中的公开招标要求是一项限制因素,当优先权的存在与此项规定相悖时,应以后者为准。由于优先权与公开招标的规定相冲突,因此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为,即使优先权有效,Joy Mart 和 Isetann 也已经通过一系列行为放弃了该权利。首先,他们与 PGHFI 签订了转租协议,承认了 PGHFI 的优先开发权。其次,他们未能对公开招标提出异议,表明他们默认了 LRTA 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其他开发商。第三,他们的行为与他们对该开发项目的权益主张相互矛盾。

    考虑到种种迹象,法院认定 LRTA 没有恶意。LRTA 有理由认为 Joy Mart 和 Isetann 已经放弃了优先权,因为他们的行为表明了他们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因此,Joy Mart 和 Isetann 在本案中不得再主张优先权。法院还推翻了上诉法院对损害赔偿金的判决,认为 Joy Mart 和 Isetann 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他们的论点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裁定合同自由不得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法律仍然有权力介入来规范合同,确保维护公共利益。本案强调了公开招标对于政府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任何规避这一要求的合同条款都将无效。本案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合同自由与公开招标的冲突。重点在于政府实体是否可以合同条款规避公开招标要求,即使该条款赋予一方优先权。
    什么是优先权? 优先权是一项合同权利,它赋予一方优先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在本案中,Joy Mart 和 Isetann 拥有开发 LRT 卡里埃多站联合区域的优先权。
    为什么法院判决优先权无效? 法院认为,该优先权违反了公共政策,尤其是政府合同中公开招标的要求。合同自由不能被用来规避法律。
    Joy Mart 和 Isetann 是否放弃了他们的优先权? 法院认为,Joy Mart 和 Isetann 通过与 PGHFI 签订转租协议以及未能对公开招标提出异议等行为,已经放弃了优先权。
    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采购过程,政府实体公开邀请投标,以确保政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获得商品或服务。目标是防止腐败,促进透明度。
    为什么公开招标对政府合同如此重要? 公开招标通过允许所有人公开竞争,来保护公共利益,并通过促进透明度来限制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
    合同自由在菲律宾法律中是如何被限制的? 菲律宾《民法典》第 1306 条规定,合同自由受到法律、道德、良好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限制。合同不得违反这些限制。
    本案对政府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确立了一项先例,即在政府合同中,法律对公开招标的要求优先于合同自由,强调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合同条款。
    在本案中,是否判给 Joy Mart 和 Isetann 任何损害赔偿? 上诉法院最初判给了他们,但高等法院推翻了判决。

    总而言之,本案清楚地表明,在政府合同中,即使有条款保证优先权,维护公开招标对于确保公众利益和透明的采购流程仍然至关重要。因此,合同自由受到法律和公共政策的限制。这保证了所有希望获得政府项目的开发商或商业机构都获得公平的待遇。

    如果对此判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 contact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有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LIGHT RAIL TRANSIT AUTHORITY VS. JOY MART CONSOLIDATED INC., G.R. No. 211281, February 15, 2022

  • 贷款利息纠纷: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不合理的利息需调整,以保障公平交易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明确,法院有权调整贷款中不合理的利息。这意味着,即使借款人自愿接受高额利息,法院仍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干预,以确保借款人不会因不合理的利率而遭受损失。这一裁决旨在保护经济弱势群体,防止贷款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借款人的迫切需求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强调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当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时,法律有权介入。

    高利贷的迷雾:法院如何界定利率管辖权与公平?

    多玛希安夫妇于1995年向丹丹借款75,000菲律宾比索,双方约定月利率为8%。由于未能按时偿还,丹丹于2001年向地方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及累计利息,总额达489,000比索。多玛希安夫妇辩称,由于本金仅为75,000比索,案件应由地方法院管辖,而非地方审判法院。案件的关键在于,利息是否应被纳入确定管辖权的金额计算中。同时,本案还涉及高额利息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以及法院在保护借款人免受不合理利率侵害方面的作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管辖权问题成为焦点。根据菲律宾法律,区域审判法院(RTC)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民事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而金额的计算是否应包括利息,是决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此案的关键。多玛希安夫妇认为,应仅以本金75,000比索为依据,案件应由地方法院审理。然而,丹丹主张应将累计利息一并计算,总额已超过区域审判法院的管辖范围。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厘清利息的性质至关重要。通常存在两种利息类型:货币利息和补偿性利息。货币利息是当事人双方为使用或延期使用金钱而约定的报酬。补偿性利息是法律或法院规定的作为损害赔偿或惩罚的利息。在本案中,每月8%的利息属于货币利息,是贷款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将货币利息计入索赔总额。引用案例Gomez v. Montalban,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如果利息是诉讼原因的主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必须将其纳入确定哪个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Batas Pambansa Blg. 129 第19(8)条明确指出,区域审判法院对以下民事案件拥有专属的原始管辖权:“在所有其他案件中,索赔额,不包括利息、任何种类的损害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用和费用或争议财产的价值超过十万比索(100,000.00),或在上述其他项目中超过二十万比索(200,000.00)。”

    尽管最高法院裁定地方审判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同时指出,每月8%的利率是不合理的。在菲律宾的判例中,高于每月3%的利率通常被认为是过高、不公正、不合理和过分的,因此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借款人同意了该利率,法院仍有权基于公共政策考虑进行干预,以防止高利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最初约定的不合理利率被调整为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定利率,即每年12%。利息从拖欠之日起算,直至判决最终确定。

    此外,最高法院还取消了对丹丹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理由是没有证据表明多玛希安夫妇存在恶意或欺诈行为。法院进一步澄清说,尽管多玛希安夫妇曾试图付款,但由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付款不足以暂停利息的累积。

    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当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时,法律有权介入。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并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借贷关系中的重要性。此判决提醒贷款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协议时应保持合理和公平,避免不合理的条款。通过调整利率,最高法院不仅解决了具体的争议,更维护了更广泛的社会公正。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地方审判法院是否对索赔金额包括累计利息的贷款纠纷具有管辖权,以及每月8%的利息是否过高。
    什么是货币利息和补偿性利息? 货币利息是当事人为使用资金而约定的报酬,补偿性利息是法律或法院因损害赔偿或违约金而判决的利息。
    法院如何裁定每月8%的利息? 法院裁定该利率过高且不合理,并将其调整为贷款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定年利率12%。
    什么是管辖金额? 管辖金额是指决定哪个法院(地方法院或地方审判法院)有权审理案件的索赔金额。
    本案对贷款协议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当条款不合理时,法院可以干预以确保公平。
    为什么法院取消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多玛希安夫妇存在恶意或欺诈行为。
    如何进行有效的付款中止利息的累积? 除了付款之外,需要适当寄售或法律明确要求的手段。
    最高法院的裁决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支持地方审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降低利率,并取消了对丹丹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菲律宾法律重视合同的公平性,并在贷款协议中针对不合理的高息利率做出了保障。这起案件阐明了法院在规范金融交易中的作用,特别是当涉及到保护个人免受剥削性贷款做法的危害时。提醒公众合同中的高利息是不合理,应该被降低。本案也进一步确立了在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时要考虑的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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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多玛希安夫妇诉丹丹,G.R. No. 212349, 2021年11月17日

  • 恶意影响与合同自由:房地产抵押中的同意有效性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房地产抵押(REM)的执行,如果抵押人在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则有效,即使抵押人可能感到有压力而同意。该裁决强调了在商业交易中保持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各方履行其义务。此案凸显了理解恶意影响和确保同意的自主性对于菲律宾商业法的稳定至关重要。

    财务困境与合同义务:恶意影响是否破坏了抵押贷款?

    菲律宾发展与工业公司(PDIC)因最高法院对一家公司试图撤销与 Equitable PCI Bank(现为 Banco de Oro Unibank,Inc.)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和止赎销售的行为的判决而陷入法律纠纷。争议源于 1996 年授予 PDIC 的信用额度,用于其圣安娜别墅公寓项目。尽管 PDIC 获得了 1 亿比索的担保信用额度,但银行拒绝发放更多资金,导致财务困境。随后,PDIC 与 Equitable PCI Bank 签订了还款协议,其中包括几项房地产抵押,后来因涉嫌恶意影响而受到质疑。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经济压力和被认为是恶意影响的行为是否会使公司的同意无效,并使抵押贷款无效?

    由于 PDIC 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Equitable PCI Bank 对抵押房产启动了止赎程序。在止赎程序进行期间,PDIC 辩称他们签订新的房地产抵押协议是迫于银行的压力。它进一步辩称,其财务困境是由于银行未能按先前批准的担保信用额度提供资金而造成的,这种行为构成不当影响,破坏了合同的自愿性。 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和上诉法院 (CA) 的裁决均对 Equitable PCI Bank 有利,驳回了 PDIC 的论点。 这些法院认为,证据并不充分,无法证明存在恶意影响,而且 PDIC 签署该协议是自愿的行为,特别是鉴于其谈判和从该安排中受益的情况。 根据这些结论,PDIC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强调了维护商业协议的重要性。 法院指出,尽管 PDIC 可能面临财务压力,但签署还款协议是自愿的,并没有受到不当的影响。 **不当影响**的法律定义是指一个人不当地利用对他人意志的影响力,从而剥夺了他合理的选择自由。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PDIC 主动与银行协商还款条件,表明双方谈判地位平等,这反驳了不当影响的说法。 还款协议被解读为 PDIC 重组支付请求的一种方式,进一步巩固了这些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 1337 条,法院进一步阐明了在确定**合同同意的有效性**时,构成不当影响的要求:

    如果一个人不当地利用其对另一方的权力,剥夺另一方合理选择的自由,则存在不当影响。

    最高法院指出,该要点必须超越说服或商业机会。 为了证明存在不当影响,PDIC 必须证明 Equitable PCI Bank 对其产生了权力,从而剥夺了其在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做出自主决定的能力。

    此外,最高法院确认,如果声称受到强迫,这将使合同作废,而不是无效。这意味着受影响的当事人必须采取行动宣布合同无效。 由于 PDIC 没有对还款协议提出异议,其房地产抵押贷款因此成为对 PDIC 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从而证明了银行采取止赎程序的合理性。法院引用了先例:

    抵押贷款是一种附属合同,其有效性取决于担保贷款的有效性。 因此,抵押贷款合同的对价与主要合同的对价相同,抵押贷款从主要合同中获得生命,没有主要合同,抵押贷款就不能作为独立合同存在。 一旦贷款的有效性得到维持,债务人就无法逃避抵押贷款合同的后果。

    最后,法院强调 PDIC 既没有行使赎回权,也没有试图行使赎回权,而是始终坚持认为该房地产抵押贷款无效。因此,Equitable PCI Bank 在其抵押资产上的所有权合并的地位不可侵犯,这与既定法律程序和法理不谋而合。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Equitabke PCI Bank 对 PDIC 行使的不当影响是否足以使后来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止赎销售无效。
    什么是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REM)是担保债务的合同,以房地产为抵押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贷方可以止赎该房产以收回贷款。
    什么构成房地产抵押案件中的恶意影响? 不当影响是指一方以影响其决策能力的方式不正当地利用其对另一方的影响,通常导致非自愿协议或合同。这超越了一般的说服或谈判策略。
    申请初步禁令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申请初步禁令需要证明有明确的法律权利需要保护,对该权利的侵犯具有实质性和重大性,以及出于预防严重损害的紧迫和至关重要的必要性。
    “恶意影响”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在法律上,恶意影响是指不当利用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力,从而使当事方在没有真正行使意志的情况下同意某件事。这意味着在意志方面受到强迫。
    在本案中,还款协议的意义是什么? 还款协议用于容纳 PDIC 的付款重组请求。根据重组协议,贷款设施之间的所有区别均告消除。由于 PDIC 请求银行放回原始所有权凭证,银行要求以其他房产进行替换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发现房产止赎违法,会对房地产抵押权人造成什么影响? 如果房地产抵押权是非法的,将对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这将阻止追索止赎房产。在没有正义的情况下这样做将扭曲其合理合法的所有权权利的公平。
    恶意影响声明是否被认定为免除义务? 不是,因为恶意影响将使合同变为可撤销,而不是完全无效。因此,在有约束力的协议的所有权与义务未决的情况下,它本身不应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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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短标题,G.R No.,日期

  • 合同中的诉讼地点条款:即使有共同被告,也必须遵守协议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诉讼地点时,即使案件中加入了非合同方的共同被告,也应当优先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地点条款。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首先考虑合同中当事人的明确约定,而非仅仅依据一般的诉讼地点规则。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上诉法院在驳回 Pillars Property Corporation (PPC) 针对 Century Communities Corporation (CCC) 的诉讼请求时并未犯错。该诉讼被驳回的原因是 PPC 提起的诉讼地点不正确。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诉讼中包含 People’s General Insurance Corporation (PGIC) 作为共同被告,合同中约定的专属诉讼地点条款仍然有效。最高法院强调,当事人事先以书面形式有效约定了专属诉讼地点时,应以该约定为准。此裁决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并确保商业协议得到遵守,即使存在多方参与。

    地点,地点,地点:合同协议是否至高无上?

    本案源于 PPC 与 CCC 之间的一项建筑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诉讼,双方同意马卡蒂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PPC 后来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在帕拉尼亚克市法院对 CCC 提起诉讼,并将 PGIC 列为共同被告。CCC 以诉讼地点不正确为由提出驳回动议,帕拉尼亚克市法院支持了该动议,理由是合同中存在专属地点条款。PPC 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随后,PPC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合同当事人约定了专属诉讼地点,但诉讼中又加入了非合同方时,是否应当适用一般的诉讼地点规则?根据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第2款,一般的诉讼地点规则是,所有其他诉讼可以在原告或任何主要原告居住地,或被告或任何主要被告居住地提起和审理,或者,在非居民被告的情况下,可以在他被发现的地方提起和审理,由原告选择。但是,该规则也存在例外情况,如第4条第4款所述,如果存在具体规则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已有效书面约定专属诉讼地点,则不适用一般的诉讼地点规则。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包括诉讼地点。法院指出,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专属诉讼地点,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约定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最高法院也强调了禁反言原则,即当事人不得自食其言,损害对方的利益。在本案中,PPC 作为合同的一方,同意了专属诉讼地点条款,因此不能在诉讼中主张适用一般的诉讼地点规则。

    法院驳回了 PPC 的主张,即由于 PGIC 不是合同方,因此专属诉讼地点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法院认为,PGIC 作为担保人,其责任与 CCC 的责任密切相关,因此将 PGIC 列为共同被告并不能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专属诉讼地点。最高法院区分了带有偏见和不带有偏见的驳回:前者不允许和禁止重新提交投诉;而后者则不能这样说。同样,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带有偏见的驳回可以上诉。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即使帕拉尼亚克市法院在确定本案的合适地点时存在错误,也不能认为该法院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专属诉讼地点,因此,帕拉尼亚克市法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适用第4条第4款,而不是第4条第2款。根据该合同中的地点条款,争议必须在马卡蒂市提起诉讼。即使诉讼包含其他方(本案中为 PGIC),当事方之间的合同协议仍然有效。

    最高法院还参考了之前的判例,强调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诉讼地点。只要协议不存在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法院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诉讼地点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便利,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合同当事人约定了专属诉讼地点,但诉讼中又加入了非合同方时,是否应当适用一般的诉讼地点规则。
    什么是专属诉讼地点条款? 专属诉讼地点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发生诉讼,只能在约定的特定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为什么最高法院支持了合同中的专属诉讼地点条款? 最高法院支持合同中的专属诉讼地点条款,理由是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诉讼地点,应当适用什么规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诉讼地点,应当适用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诉讼地点的一般规则,即在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提起诉讼。
    本案对未来的合同纠纷有何影响?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合同中的诉讼地点条款,并确保在提起诉讼时遵守该条款。
    什么是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自食其言,损害对方的利益。在本案中,PPC 作为合同的一方,同意了专属诉讼地点条款,因此不能在诉讼中主张适用一般的诉讼地点规则。
    共同被告是否会影响诉讼地点的选择? 根据本案,仅有共同被告并不会影响合同双方已同意的诉讼地点,前提是当事方之间的合同地点条款仍然有效。
    如果不遵守合同中的诉讼地点条款会发生什么? 如果不遵守合同中的诉讼地点条款,法院可能会以诉讼地点不正确为由驳回诉讼。

    总而言之,Pillars Property Corporation v. Century Communities Corporation 案件强调了合同地点条款的至高无上性,甚至当多个当事方参与时。对于那些希望确保自己管辖偏好的人来说,这为如何在商业协议中设置它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illars Property Corporation v. Century Communities Corporation, G.R. No. 201021, March 04, 2019

  • 过度罚款:法院如何平衡合同自由与公平——菲律宾案例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法院在贷款协议中减少不合理罚款的权力。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肯定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发现最初协议中规定的利息和罚款,加上每月复利,是过分的。因此,法院运用其权力来减少这些费用,以确保公平和避免不正当没收财产。该裁决强调了法院在审查合同条款时的作用,特别是当这些条款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时。对于借款人和贷款人来说,它强调了原始合同必须是公平合理的。

    当合同条款变得过于苛刻:法院的介入

    艾尔玛工业公司(Erma Industries, Inc.)向菲律宾保安银行(Security Bank Corporation)申请了一项信贷额度,并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持续保证协议,配偶埃内斯托和弗勒里达·马塞洛(Ernesto and Flerida Marcelo)以及塞尔吉奥和玛格丽塔·奥尔蒂斯-路易斯夫妇(Sergio and Margarita Ortiz-Luis)签署了该保证协议,承诺对艾尔玛公司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1992年到1993年,艾尔玛公司凭借这些协议获得了几笔比索和美元贷款。这些本票包括一些条款,规定对未按时支付的本金按不同利率计息,逾期利息按月复利,对未付本金和利息的总额收取每月2%的罚款,以及相当于总欠款20%的律师费加上收款费用。艾尔玛公司未能偿还贷款,这导致该公司请求重组债务,包括提供房地产作为担保。菲律宾保安银行最初只批准部分重组贷款,并最终要求全额还款,随后对艾尔玛公司及其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追讨欠款、利息和罚款。诉讼期间,艾尔玛公司请求归还房地产所有权证,但银行拒绝了,银行主张有权要求公司按约签订不动产抵押,法院最初做出了有利于菲律宾保安银行的裁决,但以贷款金额过高为由降低了罚款,并命令归还所有权证。

    区域审判法院判决艾尔玛公司有义务支付截至1994年10月31日未偿付的比索17,995,214.47和美元289,730.10,其中包括约定的利息和罚款,以及自1994年11月1日起至全额支付为止,每年12%的法定利息。不过,审判法院认为每月2%的罚款和1994年10月以后应计利息的法定利息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承认了艾尔玛公司部分偿还了贷款义务,以及出口业务遭受了严重的滑坡。该法院驳回了菲律宾保安银行对律师费的要求,认为艾尔玛公司“没有故意逃避支付义务的行为”。埃内斯托·马塞洛和塞尔吉奥·奥尔蒂斯-路易斯作为担保人也对菲律宾保安银行负有责任。他们的配偶未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她们在持续保证协议上签字只是为了表示婚姻同意。法院进一步裁定,没有发生债务更新,因为艾尔玛公司的贷款义务的全部或部分重组都没有实现。因此,法院命令菲律宾保安银行将房产所有权证M-7021归还给马塞洛夫妇。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认为未能就贷款重组达成一致意见,因为艾尔玛公司未能满足提交证明文件的要求,并且没有接受菲律宾保安银行提供的贷款部分重组。关于塞尔吉奥·奥尔蒂斯责任的问题,上诉法院裁定,根据持续保证协议的条款,塞尔吉奥·奥尔蒂斯无疑与埃内斯托·马塞洛共同对艾尔玛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上诉法院同意区域审判法院的观点,即“银行施加的每月2%的罚款……加上比索义务每年20%的利息和美元义务每年7.5%的利息是不公平的[.]”。因此,上诉法院裁定,对欠款总额按每年12%的固定利率计息是公平合理的。艾尔玛公司要求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以接收更多证据来进一步减少其未偿付债务的请求被上诉法院驳回,理由是艾尔玛公司本应在审判时出示所有证据,这将不适当地进一步拖延案件。

    最高法院维持了之前法院的裁决,拒绝删除每月2%的罚金和7.5%(美元债务)和20%(比索债务)的规定利息。该法院实际上判决艾尔玛公司有义务支付17,995,214.47比索和289,730.10美元,其中包括截至1994年10月31日约定的利息和罚款。重要的是,地区审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采取了行动,该条允许法官在部分或不规则地遵守主要义务,或者当罚款不公平或不合理时,公平地减少罚款。是否合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样重要的是,该协议允许利息按月复利,这进一步放大了这些成本。

    在本案中,尽管如此,该判决维护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减少了2%的月度罚款,复利计入到期未付利息,减至未偿总额的年利率12%,理由是请愿人部分付款且真诚地解决了他们的义务。此减少额本质上由初审法院酌情决定,并且在没有任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将不受干扰。该判决有效地平衡了遵守合同协议的需要与公平合理的公正结果的需要。总的来说,本案进一步阐明了菲律宾法律承认合同中滥用条款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并准备介入以减少压迫性处罚,特别是当借款人表现出真诚的努力来履行其义务时。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评估原始贷款协议中约定的罚款利息和罚款是否过高,因此要求法院介入以减少这些款项,以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处理合同条款? 法院承认合同自由,但肯定有权在条款(如利息和罚款)变得不合理或不公正时对其进行调整,特别是当借款人试图真诚地偿还债务时。
    在评估处罚是否过高时,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评估多个因素,包括部分履行债务的情况、债务人的真诚行为以及对罚金处以重罚造成的经济困难等,评估对这些义务处以严格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持续担保协议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本案不仅关注原始借款人,还处理了持续担保协议,该协议要求塞尔吉奥·奥尔蒂斯-路易斯等担保人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奥尔蒂斯-路易斯与主要债务人有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更新债务的论点有效吗? 债务更新论点被驳回,因为双方重组贷款的谈判并未实现,没有新合同也没有新的不动产抵押。
    律师费在本案中是如何判决的? 审判法院驳回了菲律宾保安银行对律师费的要求,认为艾尔玛公司没有恶意逃避还款,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该裁决得到了维持,因为证明该银行在寻求贷款收款时恶意侵害请愿人利益的证据不足。
    此案对菲律宾借款人和贷款人有何实际意义? 对于借款人,它强调在贷款条款变得不合理时获得司法救济,而对于贷款人,它表明过度惩罚性条款可能会受到司法审查和减少,尤其是在债务人表现出还款诚意的情况下。
    本案对合同中的公平正义有何总体评价? 此案证明了菲律宾法律制度在合同协议中遵守公平和正义的必要性。虽然法律承认和维护合同义务,但如果某些条款明显具有压迫性或不公平,法院有权介入,尤其是涉及债务和经济利益义务的案件。

    本案强调了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寻求法律咨询的重要性,确保充分了解其中的条款和可能的后果。法院减少罚款和律师费的权力强调了合同条款必须保持合理和不公平的重要性。因此,贷款机构和借款人都必须以诚信原则进行运作,避免合同义务产生不正当或剥削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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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明确性胜于推定:地点条款与管辖权之辨

    最高法院裁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诉讼地点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使原告选择其他地点起诉,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特定法院,案件仍应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审理。此案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地点,并为未来的商业合同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各方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合同地点条款:Pasay市区域审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本案源于Ley建筑开发公司(以下简称“Ley公司”)与Marvin Medel Sedano(以下简称“Sedano”)之间的租赁纠纷。Ley公司在Valenzuela市区域审判法院(以下简称“Valenzuela-RTC”)起诉Sedano,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及赔偿。Sedano辩称,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第21条的约定,所有与合同相关的诉讼应提交Pasay市区域审判法院(以下简称“Pasay-RTC”)审理,因此Valenzuela-RTC不具有管辖权。

    Valenzuela-RTC最初驳回了Ley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地点选择不当。Le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双方租赁合同中的地点条款是否有效,以及该条款是否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此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是否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了专属管辖法院。

    解决此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该规则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地点。通常,个人诉讼可以在原告或被告居住地提起,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专属诉讼地点。在解释此类协议时,法院必须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如果条款包含“专属”、“唯一”等限制性词语,则应视为专属地点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个人诉讼的地点通常由原告选择,可以在原告或被告居住地提起。然而,该规则也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专属诉讼地点。这一例外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地点。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表明,如果地点条款包含“专属”、“唯一”等限制性词语,则应视为专属地点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确保了合同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使当事人能够提前规划并了解其法律义务。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确定地点条款是否具有限制性,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意图。如果条款包含“exclusive of all others”(排除其他所有法院)等明确的限制性词语,则应视为专属地点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重要的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权,因为管辖权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变更。最高法院解释说,地点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并确保诉讼在双方同意的地点进行,而不是为了剥夺法院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
    (b)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已以书面形式有效协议约定专属地点的。

    最高法院认为,Ley公司与Sedano之间的租赁合同第21条明确规定,所有与合同相关的诉讼应提交Pasay-RTC审理,且明确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该条款构成有效的专属地点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法院强调,即使Ley公司最初在Valenzuela-RTC起诉,也不能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专属地点条款。法院指出,Valenzuela-RTC驳回Ley公司的诉讼是正确的,Ley公司应在Pasay-RTC重新提起诉讼。这一裁决明确了合同地点条款的效力,为未来的商业合同提供了指导。

    Ley公司辩称,Sedano通过提出反诉和第三方诉讼,已放弃对地点提出的异议。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观点,认为Sedano在其答辩中及时提出了地点选择不当的抗辩,因此没有放弃该权利。最高法院还指出,Sedano的反诉是强制性的,即因Ley公司的诉讼而产生的,因此Sedano有权提出反诉,而不会因此被视为放弃对地点提出的异议。这一裁决强调了及时提出异议的重要性,并澄清了反诉对地点异议的影响。

    Building on this principle,最高法院拒绝适用 Pangasinan Transportation Co., Inc. v. Yatco (Pantranco)一案的判例。在 Pantranco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被告通过提出反诉和第三方诉讼,已放弃对地点提出的异议。然而,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Pantranco 案不适用于本案,因为Pantranco 案中的地点异议并非基于合同条款,而是基于原告违反《民事诉讼规则》。因此,最高法院认为,Sedano在本案中没有放弃对地点提出的异议。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租赁合同中的地点条款是否有效,以及该条款是否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最高法院需要确定当事人是否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了专属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规则》对地点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个人诉讼通常可以在原告或被告居住地提起,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专属诉讼地点。这一例外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如何确定地点条款是否具有限制性? 确定地点条款是否具有限制性,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意图。如果条款包含“专属”、“唯一”等明确的限制性词语,则应视为专属地点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权?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权,因为管辖权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变更。地点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并确保诉讼在双方同意的地点进行,而不是为了剥夺法院的管辖权。
    本案中的地点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本案中的租赁合同第21条明确规定,所有与合同相关的诉讼应提交Pasay-RTC审理,且明确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判决的? 最高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第21条构成有效的专属地点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Ley公司应在Pasay-RTC重新提起诉讼。
    Sedano是否放弃了对地点提出的异议? 最高法院认为,Sedano在其答辩中及时提出了地点选择不当的抗辩,因此没有放弃该权利。
    反诉对地点异议有何影响? 最高法院指出,Sedano的反诉是强制性的,即因Ley公司的诉讼而产生的,因此Sedano有权提出反诉,而不会因此被视为放弃对地点提出的异议。
    Pantranco案的判例是否适用于本案? 最高法院认为,Pantranco案不适用于本案,因为Pantranco 案中的地点异议并非基于合同条款,而是基于原告违反《民事诉讼规则》。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再次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当事人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的地点条款,并在发生争议时及时提出异议。本案为未来的商业合同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各方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如需了解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LE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S. MARVIN MEDEL SEDANO, G.R. No. 222711, 2017年8月23日

  • 电信互联:国家电信委员会对接入费的监管权

    本案确立了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在监管电信公司之间互联互通接入费方面的关键作用。最高法院裁定,NTC有权审查和批准公共电信实体 (PTE) 之间的接入费协议,以确保公平、合理且符合公众利益。这项裁决强调了NTC在促进电信行业健康竞争和保障消费者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电信服务方面的职责。此案澄清了NTC在电信监管方面的职权范围,特别是涉及电信服务价格和互联互通安排方面,这有助于塑造菲律宾的电信监管格局。

    互联协议与公共利益:NTC 在电信定价中的作用

    菲律宾电报电话公司 (PT&T) 和 Smart Communications, Inc. (Smart) 签订了一项互联协议,协议中规定了Smart向PT&T收取的接入费。之后PT&T向NTC申诉,认为Smart收取的费用具有歧视性。在NTC开始处理申诉之前,Smart向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起诉讼,主张PT&T违反合同义务。RTC支持Smart并初步禁止NTC干预,但PT&T对此提出质疑,理由是NTC对接入费具有主要管辖权。由此引发了关于NTC是否有权审查双边互联协议中接入费用的问题。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NTC是否有权干预Smart和PT&T之间达成的互联互通协议中的接入费条款。Smart辩称,他们的诉讼是要求PT&T履行合同义务,这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不属于NTC的专业知识范围。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法院强调,《菲律宾公共电信政策法》明确规定,NTC有权批准或采纳PTE之间的接入费安排。该法律旨在通过在PTE的业务自主权与可负担的价格之间取得平衡来促进健康的竞争环境。因此,该法律赋予NTC监督电信行业行为的权力。

    《菲律宾公共电信政策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接入费用的安排:

    接入费用/收入分成——所有互联运营商之间的接入费用/收入分成安排应由双方协商,双方之间的协议应提交委员会。如果双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则应将争议提交委员会解决。

    在采纳或批准两个或多个运营商之间的接入费公式或收入分成协议时,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地交换机与移动无线电、交换间长途运营商或国际运营商互联时,委员会应确保相关方之间的公平性、对等性和公正性。在批准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费率时,委员会应考虑完成互联互通所需的设施成本,需要向本地交换运营商提供交叉补贴,以使其能够实现提高该国电话密度的首要国家目标,并确保本地交换网络投资的回报率与其他电信行业部门的回报率持平:前提是,受命提供本地交换服务的国际运营商和移动无线电运营商在与其他运营商的本地交换互联时,不得免除提供交叉补贴的要求:此外,他们额外运营的本地交换机也应同样有权获得与其他他们互联的国际运营商、移动无线电运营商或交换间运营商的交叉补贴。

    法院认为,仅凭Smart和PT&T协商并执行双边互联互通协议,并不能使他们关于接入费的规定超出NTC的监管范围。这样做是为了进一步实现《菲律宾公共电信政策法》的宣告政策之一,即通过改善和扩展服务不足地区的基本服务并以可承受的价格扩大电信网络。法院还驳斥了Smart对合同自由的依赖,认为NTC的干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促进消费者福利,这是NTC的双重职责。合同自由并非绝对的,当涉及到影响公共利益和便利性的问题时,合同自由会受到国家警察权的限制。在本案中,允许NTC干预,确保接入费的公平和合理,并保护消费者免受过高费用的影响。

    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虽然RTC通常对合同违约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本案涉及互联互通协议中的接入费问题,因此需要NTC的专业知识。法院裁定,在NTC最终确定接入费是否公平合理之前,RTC不得就Smart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涉及执行和收取基于NTC正在进行的程序所涉费率的款项部分进行审理。因此,RTC的更谨慎做法本应是中止民事诉讼,直到NTC案件作出裁决之后再行审理。此外,根据同等管辖权法院之间互不干预的原则,在NTC已经开始解决接入费问题后,RTC无权通过初步禁令限制NTC行使法定权力。因此,最高法院部分支持PT&T的诉讼,撤销了上诉法院和RTC的裁决,并解除了初步禁令。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是否有权审查和批准电信公司之间互联互通协议中的接入费用。
    什么是接入费用? 接入费用是指电信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收取的,用于允许其客户访问后者的网络的费用。
    《菲律宾公共电信政策法》对接入费用有何规定? 该法案授权NTC批准或采用电信公司之间的接入费用安排,以确保公平、合理和互惠。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了什么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NTC有权审查和批准公共电信实体之间互联互通协议中的接入费用。
    RTC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地区审判法院 (RTC) 最初发布了初步禁令,阻止NTC干预,但后来最高法院撤销了该禁令。
    本案对电信公司有何影响? 本案意味着电信公司在就互联互通协议达成一致时必须遵守NTC的监管权。
    本案对消费者有何影响? 通过确保接入费用是公平和合理的,本案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过高费用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在本案中适用吗?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自由很重要,但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合同自由会受到国家警察权的限制。
    什么是先决管辖权原则? 先决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法院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之前,必须首先由有专业知识的行政机构解决特定争议。

    本案明确了NTC在菲律宾电信行业中的监管权力,尤其是在涉及接入费和互联互通安排方面。该裁决加强了NTC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职责,为行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再次确认了NTC在相关问题上是主要的审理机关。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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