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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党团名单制度: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与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

    菲律宾党团名单制度: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与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

    G.R. No. 268546, August 06, 2024

    党团名单制度旨在确保菲律宾众议院中代表性不足的群体拥有发言权。但是,当选举委员会(COMELEC)取消一个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时,这会对该组织在众议院的代表权产生什么影响?本案探讨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在涉及党团名单组织资格时的管辖权范围,尤其是在该组织已经在众议院拥有席位的情况下。

    案件简介

    本案涉及An Waray党团名单组织,该组织在2013年全国和地方选举中赢得众议院席位。后来,选举委员会取消了An Waray的注册资格,理由是该组织允许其第二名候选人在没有有效宣布的情况下就职。An Waray对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提出质疑,声称HRET对该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和《党团名单制度法》(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和HRET的权力。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注册政党和党团名单组织的权力,并取消其注册资格。《党团名单制度法》进一步阐明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规定了拒绝或取消注册的理由。

    宪法第六条第17款规定:“参议院和众议院应各自设立选举法庭,该法庭应为各自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的所有争议的唯一裁决者。”这意味着一旦某人当选为众议院议员,HRET就对涉及其资格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6条:选举委员会可以主动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经验证投诉,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拒绝或取消任何国家、地区或部门政党、组织或联盟的注册,理由如下:

    1. 它是一个宗教派别或教派,为宗教目的而组织的组织或协会;
    2. 它主张暴力或非法手段来实现其目标;
    3. 它是一个外国政党或组织;
    4. 它正在接受任何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基金会、组织的支持,无论是直接通过其任何官员或成员,还是间接通过第三方用于党派选举目的;
    5. 它违反或未能遵守与选举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规章;
    6. 它在其请愿书中声明不真实;
    7. 它已经停止存在至少一(1)年;或
    8. 它未参加前两(2)次选举,或未在已注册的选区的前两(2)次选举中获得党团名单制度下至少两百分之(2%)的选票。

    案件分析

    最高法院驳回了An Waray的请愿,理由是选举委员会对取消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拥有管辖权。法院认为,即使An Waray已经在众议院拥有席位,选举委员会仍然有权决定该组织是否符合继续注册的资格。最高法院强调,HRET的管辖权仅限于涉及众议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的争议。

    法院进一步指出,An Waray违反了选举法,允许其第二名候选人在没有有效宣布的情况下就职。法院认为,An Waray的行为构成了违反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6条的行为,这为取消其注册提供了理由。

    以下是最高法院推理的几个关键引述:

    • “选举委员会对取消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拥有专属管辖权,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有权取消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
    • “HRET对请愿以取消党团名单的注册不具有管辖权,包括那些提名人为现任众议院议员的党团名单。”
    • “An Waray的案件与选举、选举结果和众议院议员资格无关,因此不属于HRET的管辖范围。”

    案件时间线

    • 2013年:An Waray在全国和地方选举中赢得众议院席位。
    • 2019年:有人向选举委员会请愿,要求取消An Waray的注册资格。
    • 2023年:选举委员会批准了该请愿,取消了An Waray的注册资格。
    • 2024年:最高法院驳回了An Waray的请愿,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

    实际意义

    本案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对取消党团名单组织注册的权力,即使该组织已经在众议院拥有席位。该裁决强调了党团名单组织遵守选举法的重要性,并强调选举委员会有权追究违反法律的组织的责任。

    重要经验教训:

    • 党团名单组织必须遵守所有选举法、规则和规章。
    • 选举委员会有权取消违反选举法的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资格。
    • HRET的管辖权仅限于涉及众议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的争议。

    常见问题解答

    问:选举委员会可以取消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资格吗?

    答:是的,选举委员会有权取消违反选举法的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资格。

    问:HRET对涉及党团名单组织的争议拥有管辖权吗?

    答:HRET的管辖权仅限于涉及众议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的争议。

    问:如果选举委员会取消了一个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资格,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选举委员会取消了一个党团名单组织的注册资格,该组织将不再有资格在众议院中拥有代表权。

    问:党团名单组织如何避免取消注册资格?

    答:党团名单组织可以通过遵守所有选举法、规则和规章来避免取消注册资格。

    问:本案对未来的党团名单组织选举有何影响?

    答:本案加强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并为党团名单组织在选举中违规行为划定了界限,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如果您对菲律宾选举法有更多疑问,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选举争议:即使存在恐怖主义,仍需充分证据才能否定选民意愿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选举期间存在恐怖主义行为,除非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恐怖主义影响了超过 50% 的选票,并且无法区分有效和无效的选票,否则选举结果不应被推翻。 这项裁决强调了尊重选民意愿的重要性,只有在存在极端和不可否认的情况下才应推翻选举结果。这项裁决意味着,选举抗议中的恐怖主义指控必须得到充分证据的支持,而不能仅仅基于传闻或猜测。

    恐怖威胁下的选票:何时能撼动选举结果?

    在阿巴扬诉众议院选举法庭和达扎案中,最高法院审查了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在 2013 年北萨马省第一立法区选举抗议中的裁决。争议的焦点在于,HRET 因据称的恐怖主义而推翻了五个选区的选举结果,理由是这些行为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产生了影响。挑战的问题是,HRET 是否有权因恐怖主义而宣布选举无效,以及其裁决是否充分基于证据?

    关于HRET的管辖权问题,最高法院确认,HRET对涉及众议院议员的选举抗议拥有专属管辖权,这自然包括了在选举前后、期间发生的欺诈、恐怖主义或其他违规行为的问题。 然而,法院明确指出,行使推翻选举结果的权力应当审慎,并应限于证明选民意愿已被暴力、恐吓或威胁所压制的情况。HRET 的职责是确定哪位候选人获得了多数有效选票。法院强调,仅仅是恐怖主义的指控并不足以推翻选举结果,只有在证明恐怖主义对选举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时才能这样做。

    在此案中,HRET基于证人证词和证据得出结论,认为在某些选区发生了恐怖主义行为,导致选民违背意愿投票给阿巴扬。但是,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结论,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对选举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法院指出,达扎提供的许多证人仅描述了据称的暴力行为,但未能证实选民因此受到胁迫。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机构发布的证明表明选举总体上是和平和有序的,这进一步削弱了对存在广泛恐怖主义行为的指控。

    此外,高等法院着重指出,推翻选举结果的权力应当极其谨慎地行使,只有在对法律的漠视如此严重或持续以至于无法区分合法和非法选票的情况下,或者大部分选民因暴力、恐吓和威胁而无法行使选举权时,才能这样做。法院认为,推翻选举结果需要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多数选民的意愿因不法行为而受到压制。由于达扎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这个门槛,最高法院驳回了 HRET 的裁决,并恢复了阿巴扬的胜利。

    因此,法院在裁定中重申了保护选民意愿的重要性,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推翻选民意愿。选举抗议者必须出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恐怖主义行为不仅发生过,而且严重影响了选举结果。本案强调了提供可信证据以支持恐怖主义指控的必要性,防止轻率的指控影响选举过程。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是否因为所谓的恐怖主义而有效地宣布五个投票站的结果无效。这主要涉及充分证据的问题,以证明恐怖主义的程度足以改变选举结果。
    什么是选举抗议? 选举抗议是为了质疑选举结果而提出的法律挑战,通常基于欺诈或违规行为的指控。目的是确定谁获得了多数合法选票,因此有权担任该职位。
    在本案中,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做了什么? 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最初支持达扎,并下令撤销北萨马省第一区五个选区的投票结果,之后将达扎宣布为获胜者。HRET 认为恐怖主义影响了该选区自由选举的运作。
    为什么最高法院推翻了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的裁决? 最高法院撤销了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的裁决,因为HRET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有恐怖主义存在,且恐怖主义对投票造成了超过50%的影响,进而导致有效选票和无效选票无法进行有效区分。最高法院重申,没有足够证据来满足需要有效证明多数选民的自由选举权受到威胁的法律门槛。
    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能否推翻因暴力而产生的选举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推翻选举是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但认为其需要对干扰行使选举权并更改结果的违规行为提出足够的证据。仅仅说恐怖主义是无法支持判决依据的。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哪些内容? 最高法院特别强调要慎重考虑对法律的漠视,是否极其严重或持续,以至于无法区分投票是否合法,或者多数选民无法有效地进行选举权。除非有确凿的证据,否则不应取消选举结果。
    什么是选举抗议中的反诉抗议? 在选举抗议中,反诉抗议是由被抗议者(在此案例中,即阿巴扬)提出的,以此挑战整个选举中额外的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在最初的抗议行动中,可以将其看作是回应手段,或寻求对其职位维护独立的法律途径。
    选举法中的恐怖主义的意义是什么? 在选举法中,恐怖主义是指使用暴力或恐吓来阻止选民参与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活动的行为。这些行为旨在控制或改变选举结果,并被视为对民主原则的严重威胁。

    本案体现了菲律宾法律对选民自由意志的保护,即使存在不利的情况,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对选举过程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就应当尊重选民的选择。 这意味着选举抗议者在指控不当行为时需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请注意,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对于与此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相关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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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派之争:最高法院如何裁决党派代表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驳回了对公民反腐败斗争(CIBAC)党派代表权合法性的质疑。该裁决支持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的决定,确认了由CIBAC全国委员会提名的代表,驳回了CIBAC基金会提出的代表权主张。该决定重申,CIBAC全国委员会是根据CIBAC章程有权制定政策和提名代表的机构。这一裁决确认了选举委员会在解决党内领导权纠纷中的权威,并强调了遵守既定党内程序的重要性。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确保了CIBAC的代表权得以维持,并为未来党派代表权的争议确立了明确的先例,强调了遵守党内规定和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必要性。

    当党派分裂时:谁能代表CIBAC?

    本案源于公民反腐败斗争(CIBAC)党派内部的代表权争议。两个团体声称有权代表CIBAC:一个是Bibiano C. Rivera和Luis K. Lokin, Jr.,他们声称自己是CIBAC基金会提名的合法候选人;另一个是由Emmanuel Joel Villanueva领导的CIBAC全国委员会。选举委员会(COMELEC)最初支持了CIBAC全国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CIBAC基金会随后提出质疑,声称他们才是CIBAC的合法代表,因为CIBAC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CIBAC基金会,全国委员会已不再具有代表资格。因此,核心问题在于:在党派内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哪个机构有权合法代表该党派?

    针对这一争议,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支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维持了CIBAC全国委员会的代表权。法院认为,CIBAC全国委员会是CIBAC章程授权的制定政策、计划以及决议的机构,因此,有权提名代表。这一裁决强调,CIBAC在选举委员会注册的地位是关键,CIBAC基金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并不能取代全国委员会的代表权。同时,法院也重申了选举委员会在解决党内领导权争议中的权威,认为选举委员会有权裁决此类问题,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最高法院还驳回了申请人援引的其他案件,认为这些案件与本案的情况并不相同。例如,申请人援引了“Lokin, Jr.诉选举委员会”案,但最高法院指出,该案涉及的是撤回候选人提名是否有效的问题,而非CIBAC全国委员会是否不再有权代表CIBAC的问题。同样,最高法院也驳回了对“Amores诉众议院选举法庭”案的援引,认为该案涉及的是Villanueva的年龄资格问题,而非CIBAC的代表权问题。

    最高法院还强调,对于众议院议员资格的争议,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拥有专属管辖权。由于CIBAC全国委员会提名的Tugna和Gonzales已经就任众议院议员,因此CIBAC基金会提出的“Quo Warranto”申请应被驳回,因为最高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这一裁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在选举争议中的管辖权划分,避免了管辖权的冲突。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维护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威,强调了遵守既定党内程序的重要性,并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在选举争议中的管辖权划分。通过支持CIBAC全国委员会的代表权,最高法院确保了CIBAC的代表权得以维持,并为未来党派代表权的争议确立了明确的先例。党派不能仅仅依靠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事实来证明其提名的合法性,而是必须遵循党内既定的管理章程。

    《1987年宪法》第六条第17节规定:“参议院和众议院应各自设立选举法庭,该法庭应是其各自议员选举、点票和资格相关的所有争议的唯一裁决者……”

    这项规定明确地将众议员的资格认证权授予众议院选举法庭,这也再次体现了法律的明确界定,即只有众议院选举法庭有权干预这一事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当党内存在派系斗争时,谁有权代表该党派参与选举。
    CIBAC基金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地位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 CIBAC基金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事实并不足以取代CIBAC全国委员会的代表权,后者是根据CIBAC章程有权制定政策和提名代表的机构。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负责裁决党派代表权争议,并决定哪个机构有权代表该党派参与选举。最高法院的裁决支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众议院选举法庭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由于CIBAC全国委员会提名的Tugna和Gonzales已经就任众议院议员,因此众议院选举法庭对与他们资格相关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本案对党派代表权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遵守既定党内程序的重要性,并为未来党派代表权的争议确立了明确的先例,强调了遵守党内规定和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必要性。
    CIBAC全国委员会为何有权提名代表? CIBAC全国委员会是CIBAC章程授权的制定政策、计划以及决议的机构,因此,有权提名代表。
    本案中,法院如何看待以前案件的先例? 法院驳回了申请人援引的其他案件,认为这些案件与本案的情况并不相同,不具有参考价值。
    如果议员资格产生争议,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诉? 因为该争论是基于对众议院议员资格的质疑,则众议院选举法庭将是案件审理的合适机构。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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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抗议:众议院选举法庭无权裁决选举舞弊行为

    最高法院裁定,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无权审理有关选举舞弊的案件,特别是关于将缺席候选人的选票算给另一位候选人的争议。本案明确了HRET的管辖权范围,主要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结果和资格,不包括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裁决的审查权。这意味着选举争议必须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之后只能由HRET根据其权限进行审理,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无用候选人与选举:议员席位的争议

    本案涉及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候选人Tañada在选举中质疑另一候选人Alvin John是无用候选人,试图将其选票计入自己的名下,并抗议另一候选人Tan的当选。核心问题在于HRET是否有权审理Alvin John是否为无用候选人的争议,以及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选票计算问题。最高法院需要明确HRET的管辖权范围,以确保选举争议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

    案件起源于2013年的地方选举,当时有三位候选人竞选奎松省第四选区的众议员:Wigberto R. Tañada, Jr.(Wigberto)、Angelina D. Tan(Tan)和Alvin John S. Tañada(Alvin John)。Wigberto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取消Alvin John的候选人资格,并宣布他为无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最初驳回了该申请,但在Wigberto提出复议后,选举委员会撤销了Alvin John的候选人资格,但没有将其宣布为无用候选人。尽管如此,Alvin John的名字仍然出现在选票上,并获得了7,038张选票。选举结束后,Tan被宣布为获胜者。Wigberto向HRET提起选举抗议,声称Alvin John是一名无用候选人,其选票应计入自己的名下。

    HRET驳回了Wigberto的选举抗议,理由是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足,且HRET无权宣布Alvin John为无用候选人。HRET认为,其权力仅限于审理众议院议员的选举争议,而不包括对选举委员会裁决的审查。最高法院支持HRET的裁决,认为Wigberto未能及时对选举委员会关于Alvin John并非无用候选人的裁决提出质疑,导致该裁决已成定局。因此,HRET无权重新审理这一问题。

    最高法院还指出,Wigberto在程序上存在多项错误。首先,他提交了禁止提交的诉状:对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复议动议。《选举委员会程序规则》第13条第1款(d)项明确禁止提交“对全体会议裁决、决议、命令或决定的复议动议,但选举违法案件除外”。因此,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裁决已成为最终且具有执行力,阻止Wigberto在任何其他论坛上再次提出Alvin John的无用候选人问题。其次,Wigberto提交请愿书的时间超出了选举委员会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颁布了关于Alvin John所谓无用候选人资格的决议。Wigberto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法院提交了G.R. Nos. 207199-200中的请愿书。到这一天,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Alvin John所谓无用候选人资格的决议已经最终且具有执行力。选举委员会程序规则第37条第3款规定。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HRET驳回Wigberto的选举抗议是正确的。根据《1987年宪法》第六条第17款和《2011年众议院选举法庭规则》第15条,HRET的权力仅限于众议院议员。Alvin John并非众议院议员,因此HRET无权裁决他是否为无用候选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选举争议的时效性,以及及时通过适当渠道提出质疑的重要性。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即选举争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并由相应的机构进行审理,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否则,即使存在潜在的舞弊行为,也可能因程序上的问题而无法得到纠正。

    最高法院指出:
    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Angelina已于2013年5月16日被宣布为奎松省第四选区众议院议员,并且她实际上已于2013年6月30日中午过后宣誓就职,因此本法院现在无权解决本案。正如他们所说,本文讨论的关于计票行为以及随之而来的对Angelina的宣布的问题属于上述“选举”和“结果”的范围,因此,它们完全属于HRET的管辖范围。

    总而言之,本案强调了选举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性。Wigberto未能及时对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提出质疑,导致其无法在HRET中寻求补救。这一案例提醒所有候选人,必须遵守选举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权利得到保护。此外,本案还明确了HRET的管辖权范围,使其专注于审理众议院议员的选举争议,而不是审查选举委员会的裁决。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是否有权审理关于候选人是否为“无用候选人”的争议,以及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选票计算问题。
    什么是“无用候选人”? “无用候选人”是指那些参选的目的并非真正争取当选,而是为了嘲弄选举过程、扰乱选民视听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的候选人。
    为什么Wigberto认为Alvin John是无用候选人? Wigberto认为Alvin John并非真正居住在参选选区,且没有真正的参选意图,因此是一名无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如何处理Alvin John的候选人资格? 选举委员会最初驳回了取消Alvin John候选人资格的申请,但在复议后撤销了Alvin John的候选人资格,但没有将其宣布为无用候选人。
    HRET最终如何裁决此案? HRET驳回了Wigberto的选举抗议,理由是HRET无权宣布Alvin John为无用候选人,且其抗议书的形式和内容均不足。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HRET的裁决,并强调HRET的管辖权仅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争议,不包括对选举委员会裁决的审查。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选举争议的时效性,以及及时通过适当渠道提出质疑的重要性,提醒所有候选人必须遵守选举规则和程序。
    本案的核心法律原则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法律原则是明确了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的管辖权范围,主要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结果和资格。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的裁决对菲律宾选举法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遵守选举程序的重要性,并明确了HRET的管辖权范围,从而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这一案例提醒所有参与者,必须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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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Tañada, Jr. v. HRET, G.R. No. 217012, March 01, 2016

  • 党团代表资格争议:选举委员会与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冲突

    本案涉及选举委员会 (COMELEC) 对取消众议院议员党团代表资格的管辖权。最高法院裁定,一旦党团代表完成宣誓就职,关于其资格的任何争议均应由众议院选举法庭 (HRET) 裁决,而非选举委员会。

    代表权之争:选举委员会能否干预已就职议员资格?

    本案源于 Ating Koop 党团内部两个派系之间的争端。一方是以 Atty. Isidro Q. Lico 为首的 Lico 派系,他同时也是该党团在众议院的代表;另一方是以 Amparo T. Rimas 为首的 Rimas 派系。Rimas 派系向选举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Lico 的代表资格,理由是 Lico 被党团开除,不再具备代表资格。

    选举委员会最初受理了此案,并支持将 Lico 开除出党团的决定。然而,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无权干预已就职的国会议员的资格。根据《1987 年宪法》第 6 条第 17 款,众议院选举法庭对所有涉及众议员选举、资格和议席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最高法院指出,一旦 Lico 宣誓就职并开始担任众议员,任何关于他是否具备资格的争议都应由众议院选举法庭裁决,而不是选举委员会。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党团成员资格是否属于持续性资格。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党团代表不仅需要在选举前满足资格要求,还必须在整个任期内保持资格。最高法院强调,对“真诚的”党团成员资格的解释权属于众议院选举法庭。选举委员会错误地认为它可以干预 Lico 被开除出党团一事,因为它已经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此外,最高法院还对党团内部的领导权之争进行了裁决。由于 Ating Koop 修改后的章程未在选举委员会注册,因此根据修改后的章程举行的选举均无效。法院判决,在新的领导班子合法产生之前,应由最初的临时中央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

    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确认选举委员会无权干预众议员的资格问题。

    《1987 年宪法》第 6 条第 17 款规定:参议院和众议院应分别设立一个选举法庭,该法庭应是其各自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有关的所有争议的唯一裁判者。

    此案例强调了众议院选举法庭在解决议员资格争议方面的专属管辖权。本案也提醒各党团,其章程修改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是否有权在众议员已经就职后,根据党团内部的争议,撤销该议员的代表资格。
    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范围是什么? 众议院选举法庭对所有涉及众议员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党团成员资格是否属于持续性资格? 是的,党团代表不仅需要在选举前满足资格要求,还必须在整个任期内保持资格。
    如果党团章程被修改,需要注意什么? 党团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犯了什么错误? 选举委员会错误地认为它可以干预 Lico 被开除出党团一事,因为它已经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有什么启示? 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在议员资格争议方面的管辖权划分。
    哪个机构负责解释“真诚的”党团成员资格? 对“真诚的”党团成员资格的解释权属于众议院选举法庭。
    修改后的党团章程,未经COMELEC注册会怎么样? 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错误地宣布了Rimas集团为Ating Koop的合法领导人,原因很简单:Ating Koop的宪法和章程修正案没有在COMELEC注册。 因此,根据上述修正案举行的宿务会议和帕拉纳克会议期间举行的任何选举均无效。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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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后的资格争议:最高法院重申选举委员会与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分界

    本案确立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和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管辖权之间的明确界限。最高法院裁定,一旦国会议员候选人在选举中获胜并被宣布,选举委员会对涉及该当选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的争议的管辖权即告终止,而由众议院选举法庭接管。该判决强调了尊重宪法赋予众议院选举法庭的权力,维护了选举程序的完整性。

    议员资格的战场:选举委员会能否在宣布胜选后干预?

    罗密欧·M·贾洛斯霍斯(Romeo M. Jalosjos, Jr.)在2007年当选为三宝颜省坦皮利桑市市长。任职期间,他在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市巴朗盖退伍军人村购买了一处住宅,并进行了装修。2009年5月,贾洛斯霍斯向伊皮尔市选举登记委员会(ERB)申请将其选民登记记录转移至该地。丹·伊拉斯莫(Dan Erasmo, Sr.)对此提出异议。选举登记委员会批准了贾洛斯霍斯的申请,驳回了伊拉斯莫的异议。伊拉斯莫不服,向伊皮尔-通加万-R.T.利姆第一市政巡回审判法院(MCTC)提起诉讼,要求将贾洛斯霍斯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初审法院判决支持伊拉斯莫的请求,理由是贾洛斯霍斯并未放弃在坦皮利桑市的住所,因为他仍在担任市长职务。贾洛斯霍斯随后上诉至地区审判法院(RTC),但地区审判法院维持了原判。

    贾洛斯霍斯随后向上诉法院(CA)提起 certiorari 申请,并申请发布初步禁令。上诉法院批准了他的申请,禁止下级法院执行判决,从而使他的名字恢复在巴朗盖退伍军人村的选民名单中,等待请愿的解决。2009年11月,贾洛斯霍斯提交了参加2010年5月举行的全国选举的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竞选的候选人资格证书(COC)。伊拉斯莫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交请愿书,要求取消他的候选人资格证书,理由是贾洛斯霍斯在该证书中存在重大失实陈述,即他声称居住在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市。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发布联合决议,驳回了伊拉斯莫的请愿书,理由是形式和实质均不充分。在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理伊拉斯莫的复议动议期间,2010年5月10日举行了选举,贾洛斯霍斯赢得了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的选举。他于2010年5月13日被宣布为获胜者。

    与此同时,上诉法院对之前的选民除名案作出了判决,认为下级法院将贾洛斯霍斯从伊皮尔市巴朗盖退伍军人村的选民名单中除名是错误的,因为他根据宪法和第8189号共和国法案有资格在该地投票。伊拉斯莫就上诉法院的判决向上诉至最高法院。回到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于2010年6月3日批准了伊拉斯莫的复议动议,并宣布贾洛斯霍斯没有资格竞选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它认为贾洛斯霍斯不符合居住要求,因为他继续担任三宝颜省坦皮利桑市市长,应被视为未将住所从该地转移到三宝颜锡布格省伊皮尔市的巴朗盖退伍军人村。

    贾洛斯霍斯和伊拉斯莫都向上诉至最高法院。贾洛斯霍斯对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他不符合居住要求,并且剥夺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利。伊拉斯莫则对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未能宣布贾洛斯霍斯当选无效提出质疑,尽管他已被宣布不合格。最高法院下令合并这三项相关请愿。大法官办公室(OSG)在评论中要求驳回伊拉斯莫的请愿书,并批准贾洛斯霍斯的请愿书,因为所有这些请愿书都涉及后者作为上述选区当选众议员的资格。大法官办公室声称,根据《1987年宪法》第六条第17条,对此问题的管辖权属于众议院选举法庭。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贾洛斯霍斯竞选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的居住资格问题进行裁决,考虑到他已在选举中获胜并已开始履行该职务。虽然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决定所有影响选举问题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它不包括与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有关的争议。宪法规定,这些争议的解决完全由参议院或众议院的相应选举法庭负责。

    最高法院已经解决了选举委员会的管辖权何时结束以及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何时开始的问题。在选举之后宣布国会议员候选人当选,会将与已宣布当选的众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相关的争议的管辖权从选举委员会转移到众议院选举法庭。在本案中,当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发布其2010年6月3日的命令时,贾洛斯霍斯已于2010年5月13日被宣布为选举获胜者。因此,选举委员会在仍然对他的资格问题作出裁决并宣布他没有资格担任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职位时,采取的行动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选举委员会法律部门坚持认为,对上述规则,贾洛斯霍斯的宣布是一个例外。既然选举委员会宣布他没有资格竞选该职位,那么根据先前案例的裁决,他的宣布必然无效。对于伊拉斯莫来说,选举委员会仍然有权根据第6646号共和国法案第6条发布其2010年6月3日的命令。第6条规定:

    第6条 取消资格案件的影响。 任何已被最终判决宣布不具备资格的候选人不得被投票,投给他的选票不得计算在内。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候选人在选举前未被最终判决宣布不具备资格,并且他被投票并获得了选举中获胜的票数,则法院或委员会应继续进行诉讼、调查或抗议的审判和听证,并且在申诉人或任何干预人的动议下,可以在诉讼待决期间命令暂停宣布该候选人当选,只要其有罪的证据确凿。

    然而,事实是,在2010年的选举日,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尚未解决伊拉斯莫对第二庭驳回针对贾洛斯霍斯的取消资格案件的上诉。因此,当时不存在将贾洛斯霍斯的名字从他所寻求的国会议员席位的候选人名单中删除的最终判决。选举日前在他案件中仍然有效的官方行动是选举委员会第二庭的裁决,允许他的名字保留在该名单上。与此同时,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没有发布任何命令,在最终解决他的案件之前暂停宣布他当选。随着他被宣布当选并就职的事实,任何关于他任职资格的问题,例如他被指控缺乏所需居住地的问题,都完全由众议院选举法庭审议和决定。

    因此,最高法院在裁定,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在宣布贾洛斯霍斯没有资格担任他在选举中赢得的三宝颜锡布格省第二区众议员职位时,超出了其管辖权,因为它已停止对其案件的管辖权。伊拉斯莫质疑贾洛斯霍斯选民登记有效性和选举委员会未能宣布他当选无效的请愿书也必然失败。最高法院不能侵犯宪法完全赋予众议院选举法庭的权力。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选举委员会已经宣布某人当选众议员后,选举委员会是否仍然有权对该议员的资格提出质疑。
    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何时开始? 一旦某人在选举中获胜并被宣布为众议员,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就开始,负责处理与该议员的选举、计票和资格相关的所有争议。
    居住要求在本案中起什么作用? 选举委员会认为贾洛斯霍斯不符合居住要求,因此没有资格竞选众议员。然而,最高法院裁定,在宣布当选后,这一问题应由众议院选举法庭决定。
    第6646号共和国法案第6条在本案中意味着什么? 伊拉斯莫声称该条允许选举委员会即使在选举后也可以取消贾洛斯霍斯的资格。但由于选举时不存在取消贾洛斯霍斯资格的最终判决,该条不适用。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决议被推翻? 最高法院认为,在宣布贾洛斯霍斯当选后,选举委员会已丧失管辖权。因此,选举委员会随后作出的宣布贾洛斯霍斯不符合资格的决议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最高法院如何处理伊拉斯莫的请愿? 最高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伊拉斯莫的请愿书,因为根据宪法,众议院选举法庭对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争议有何影响? 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之间的管辖权界限,有助于避免未来选举争议中出现管辖权冲突。
    选举委员会在宣布当选后可以做些什么? 宣布当选后,选举委员会不再有权对当选议员的资格提出质疑,与资格有关的争议必须提交众议院选举法庭审理。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加强了宪法赋予众议院选举法庭的权力,并维护了选举程序的完整性。它强调了遵守宪法中明确规定的管辖权划分的重要性,特别是在选举纠纷中。通过明确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的权力范围,最高法院确保了选举争议的公正和有效解决。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contact联系ASG律师事务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ROMEO M. JALOSJOS, JR. VS. THE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AND DAN ERASMO, SR., G.R. NO. 192474, 2012年6月26日

  • 党派名单代表资格: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管辖权的裁决

    党派名单代表资格:案件要点

    G.R. No. 191998, G.R. No. 192769, G.R. No. 192832 – 瓦尔登·F·贝洛和洛雷塔·安·P·罗萨莱斯诉选举委员会;莉萨·L·马扎和萨图尼诺·C·奥坎波诉选举委员会和胡安·米格尔 “麦基” 阿罗约;巴扬·穆纳党派名单,由特奥多罗·卡西诺代表诉选举委员会和安加林·皮诺伊党派名单的胡安·米格尔 “麦基” 阿罗约

    引言

    菲律宾的党派名单制度旨在确保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群体在国会中拥有发言权。然而,谁真正代表这些群体,以及谁有权决定代表资格,这是一个持续引发争议的问题。在“贝洛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澄清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和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在党派名单代表资格纠纷中的管辖权,为未来的选举争议设定了重要的先例。

    法律背景:党派名单制度与代表资格

    菲律宾的党派名单制度在共和国法令第7941号(《党派名单制度法》)中有规定,旨在通过比例代表制,使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部门、组织和政党能够在众议院中获得代表席位。《党派名单制度法》第2条明确了国家政策:“国家应通过已注册的国家、地区和部门政党或组织或其联盟的党派名单制度,促进众议院代表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这将使属于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部门、组织和政党的菲律宾公民,以及缺乏明确政治选区但可以为制定和颁布有益于整个国家的适当立法做出贡献的公民,能够成为众议院议员。”

    该法案第9条规定了党派名单候选人的资格,仅要求候选人是其寻求代表的政党或组织的“真正成员”,并且在选举日年满25岁。最初,《党派名单制度法》侧重于政党或组织是否真正代表边缘化群体。然而,最高法院在“安巴贡巴亚尼-海外菲律宾工人劳动党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澄清,候选人本身也必须属于他们所代表的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部门。这一判例确立了“双重代表”原则,即党派名单组织和被提名人都必须真正代表边缘化部门。

    案件回顾:阿罗约的提名争议

    本案的核心人物是胡安·米格尔 “麦基” 阿罗约,他是前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的儿子。在2010年选举中,阿罗约被安加林·皮诺伊党派名单(AGPP)提名为代表。贝洛、罗萨莱斯、马扎、奥坎波和巴扬·穆纳党派名单等请愿者向选举委员会提起取消阿罗约资格的请愿,理由是阿罗约不属于AGPP声称代表的边缘化部门(三轮车司机和保安人员),而且他不符合“双重代表”原则。请愿者强调,阿罗约是众议院的现任议员,并且是众议院多个重要委员会的成员,这与边缘化部门的代表身份不符。

    选举委员会第二庭驳回了取消资格的请愿,理由是阿罗约符合《党派名单制度法》第9条规定的形式要求,即他是AGPP的真正成员。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也维持了第二庭的裁决,认为第8807号决议中要求被提名人属于其所代表的边缘化部门的规定是“越权”的,因为《党派名单制度法》中没有这样的要求。选举委员会认为,只要候选人是政党的真正成员,且年满25岁即可。

    在选举委员会做出裁决后,阿罗约当选并宣誓就任众议院议员。随后,取消资格的请愿者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并寻求强制选举委员会取消阿罗约的资格。

    最高法院的裁决:管辖权归属与既判事项

    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法院认为,在阿罗约被宣布当选并宣誓就职众议院议员后,选举委员会对阿罗约资格问题的管辖权终止,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成为唯一有权裁决此事的机构。法院援引宪法第六条第17款,该条款规定“众议院选举法庭应为众议院所有成员的选举、回报和资格争议的唯一裁判者。”

    法院强调,党派名单代表与选区代表一样,都是“当选的众议院议员”,因此,对他们资格的质疑应由众议院选举法庭管辖。法院引用了之前的“阿拜翁诉众议院选举法庭”案和“佩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作为先例,这些案件都确立了在当选议员宣誓就职后,众议院选举法庭对资格争议的专属管辖权。

    法院还驳回了强制选举委员会单方面取消AGPP提名人资格的请求,理由是请愿者未能穷尽行政救济措施。法院指出,第8807号决议和《党派名单制度法》都规定了提起取消资格请愿和注销政党注册的程序,请愿者本应遵循这些程序,而不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强制令诉讼。

    关键要点与实践意义

    “贝洛诉选举委员会”案确立了以下关键要点:

    • 管辖权分界线:一旦党派名单代表被宣布当选并宣誓就职,众议院选举法庭即获得对该代表资格争议的专属管辖权,选举委员会的管辖权终止。
    • 穷尽行政救济:寻求取消党派名单候选人资格或注销政党注册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穷尽选举委员会提供的行政救济措施,例如提起正式的取消资格请愿。
    • 既判事项原则:在当选议员宣誓就职后,资格争议的解决权转移至众议院选举法庭,最高法院通常不会干预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

    本案的实践意义在于,它为党派名单代表的资格争议设定了明确的程序规则和管辖权划分。对于未来的选举争议,当事人必须注意在候选人宣誓就职前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起取消资格请愿,一旦候选人宣誓就职,则应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起诉讼。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层级,穷尽行政救济措施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党派名单制度?

    党派名单制度是一种比例代表制,旨在确保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群体在国会中拥有代表席位。选民投票给政党或组织,而不是个人候选人,然后根据得票比例分配席位给这些政党或组织。

    2. 谁有资格成为党派名单代表?

    根据菲律宾法律,党派名单代表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年满25岁,并且是其所代表的政党或组织的真正成员。最高法院在“安巴贡巴亚尼”案中进一步澄清,候选人本身也应属于他们所代表的边缘化部门。

    3. 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在选举争议中分别扮演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负责在选举前和选举期间处理选举争议,包括候选人资格审查和取消资格请愿。众议院选举法庭则在当选议员宣誓就职后,对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回报和资格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4. 如果我认为一位当选的党派名单代表不符合资格,我该怎么办?

    在候选人宣誓就职前,您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起取消资格请愿。一旦候选人宣誓就职,您需要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起诉讼,例如“权源”诉讼,以质疑其资格。

    5. 穷尽行政救济措施为什么重要?

    穷尽行政救济措施是一项法律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首先用尽行政机关提供的所有救济途径。这给予行政机关纠正自身错误的机会,并避免法院过早介入行政事务。

    6. “双重代表”原则是什么意思?

    “双重代表”原则是指党派名单制度下的代表,不仅其所属的政党或组织必须代表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的部门,被提名人本身也应属于该部门。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党派名单制度真正服务于其最初的目的。

    7.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贝洛诉选举委员会”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在党派名单代表资格争议中的管辖权分界线,为未来的选举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它强调了在选举争议中遵循正确程序和穷尽行政救济的重要性。

    8. 如果我对党派名单代表的资格问题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谁?

    如果您对党派名单代表的资格问题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ASG 律师事务所 在菲律宾选举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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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龄限制与党派名单代表:重新定义青年部门的资格

    最高法院裁定,众议院选举法庭在推翻米拉格罗斯·E·阿莫雷斯针对伊曼纽尔·乔尔·J·维拉纽瓦担任公民反腐败斗争党(CIBAC)众议院代表的选举抗议时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澄清说,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9条,即《党派名单制度法》,确实对青年部门的被提名人在选举日期的年龄有限制。这一决定对党派名单组织在提名候选人时确保遵守年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从而维持了青年部门代表的资格要求。

    年龄重要吗?分析维拉纽瓦的青年部门代表资格争议

    此案源于米拉格罗斯·E·阿莫雷斯对伊曼纽尔·乔尔·J·维拉纽瓦担任CIBAC众议院代表资格的质疑。阿莫雷斯辩称,维拉纽瓦不具备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因为他在提交提名和接受证书时已超过30岁,这违反了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9条(《党派名单制度法》)规定的青年部门被提名人年龄限制。她还质疑了他从CIBAC青年部门转到海外菲律宾工人及其家庭部门的资格,声称他没有在2007年5月14日选举前至少六个月进行此项变更,而这是代表新部门的要求,如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15条所规定。

    众议院选举法庭驳回了阿莫雷斯的选举资格质疑请愿书,认为维拉纽瓦在委员会选举颁布第07-60号决议后,根据委员会选举的部分宣布而获得授权。选举法庭认为,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9条规定的青年部门被提名人的年龄资格仅适用于在《宪法》批准后的前三个国会任期内,或直到1998年为止被提名的人,除非某个部门政党随后专门注册为代表青年部门。法庭还认为,由于维拉纽瓦没有导致党派名单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因此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15条不适用于他从CIBAC青年部门转到海外菲律宾工人及其家庭部门的情况。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裁定选举法庭对《党派名单制度法》第9条和第15条的应用中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认为,众议院选举法庭在考虑阿莫雷斯的选举资格质疑请愿书时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它没有及时提交。法庭从2007年7月9日发布的委员会选举颁布第07-60号决议开始计算其规则中规定的10天规制期是错误的。虽然委员会选举颁布第07-60号决议部分宣布了CIBAC与其他党派名单组织一起在2007年5月选举中获胜,但这绝不算是像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13条所要求的那样,对维拉纽瓦本人的宣布。实际上,最高法院在国家促进进步和透明度协会诉委员会选举案中撤销了委员会选举颁布第07-60号决议,因为它重新审查了党派名单组织额外席位的分配公式。

    在深入研究实质性问题时,法院澄清说,根据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9条,即《党派名单制度法》,青年部门的被提名人必须在选举日当天年满25岁但不超过30岁。该法律毫不含糊地规定,在选举日当天超过30岁的候选人没有资格成为青年部门的被提名人。法院强调,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仅于1995年3月颁布,因此没有理由仅将第9条适用于1987年《宪法》批准后的前三个国会任期内被提名的青年部门被提名人。这样的解释将是不合情理的立法意图。此外,法院认为,没有理由认为,在1998年到期的《宪法》批准后的第三个国会任期后,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9条仅适用于专门注册为代表青年部门的部门政党,因为该法律中没有发现这种区分。

    法院还驳回了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理由,即由于没有导致党派名单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因此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15条不适用于维拉纽瓦从CIBAC青年部门转到海外菲律宾工人及其家庭部门的情况。法院强调,第15条涵盖政治政党和部门隶属关系的变化。最高法院认为,同一政党内部的部门隶属关系变更属于第15条的管辖范围,因为多个部门的党派名单组织有资格参加菲律宾党派名单制度。因此,如果这种变更在选举前至少六个月生效,那么在同一政党内改变其部门隶属关系的被提名人只有资格根据新的部门隶属关系获得提名。总而言之,法院明确指出,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9条和第15条适用于维拉纽瓦。

    鉴于此,法院裁定,维拉纽瓦没有资格在2007年5月选举中成为青年部门或海外菲律宾工人及其家庭部门的被提名人,因为他在2007年5月已经超过了30岁,并且他没有在2007年5月选举前至少六个月更改其部门隶属关系。尽管最高法院维持了对维拉纽瓦不符合担任该职务的资格的认定,但法院裁定,鉴于他后来被宣布为CIBAC的党派名单代表并为此提供了服务,因此他有权保留法律为该职位提供的薪酬和报酬,直到他被正式宣布没有资格担任该职位为止。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伊曼纽尔·乔尔·J·维拉纽瓦是否有资格作为公民反腐败斗争党(CIBAC)的众议院代表,特别是考虑到关于年龄限制和部门隶属关系的指控。
    《党派名单制度法》第9条对青年部门被提名人规定了什么? 《党派名单制度法》第9条规定,青年部门被提名人在选举日当天必须至少25岁但不超过30岁。
    众议院选举法庭在本案中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众议院选举法庭认为,第9条规定的青年部门被提名人的年龄资格仅适用于1998年之前的提名,并且第15条不适用于维拉纽瓦从青年部门转到海外菲律宾工人部门的情况。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裁决的? 最高法院驳回了众议院选举法庭的裁决,裁定维拉纽瓦没有资格担任青年部门代表的资格,因为他在选举时年龄太大,并且他的部门隶属关系变化发生在选举前的六个月内。
    为什么法院强调第7941号共和国法案第15条适用于同一党派名单组织内的部门变更? 法院澄清说,根据该法案,党派名单制度允许不同部门在同一政党内具有不同的席位,因此隶属关系的变化需要满足与更改完全不同的政党相同的资格要求。
    委员会选举颁布第07-60号决议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委员会选举颁布第07-60号决议部分宣布了CIBAC与其他党派名单组织一起在2007年5月选举中获胜,但最高法院裁定它不算对维拉纽瓦本人作为代表的宣布。
    最高法院在决定本案时适用了哪些规则? 最高法院援引了简单的法律规则,规定必须按照明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法律,不进行解释。它还强调,法律中没有区分的地方,我们也不应区分。
    即使被判不符合资格,维拉纽瓦是否有权获得他所收到的补偿? 是的,最高法院裁定,维拉纽瓦有权保留他收到的补偿和报酬,直到他被正式宣布没有资格担任该职位为止。

    总之,本案强调了在党派名单代表资格方面严格遵守法定资格的重要性。此案表明,法院会坚持党派名单候选人遵守选举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年龄限制和隶属关系的规定。法院的解释强化了党派名单组织候选人资格程序的完整性,并确保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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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简要标题,G.R No.,日期

  • 公民身份争议:选举后,选举委员会与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界限

    本案明确规定,一旦当选候选人已宣誓就职并开始履行众议院议员的职责,选举委员会(COMELEC)对其选举、投票和资格的管辖权即告终止。质疑候选人资格的问题,包括公民身份问题,应提交至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审理。这意味着选民的选举意愿受到尊重,候选人的资格问题应由适当的宪法机构解决。

    选举委员会与众议院:候选人资格争议的终结?

    本案涉及对Jocelyn Sy Limkaichong当选内格罗斯东方省第一区众议员资格的质疑,主要争议点在于她的公民身份是否符合宪法要求。反对者认为,由于她的父母在她出生时是中国公民,因此她并非天生的菲律宾公民。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COMELEC)是否有权在Limkaichong当选并就职后继续审理她的资格问题,还是应该由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负责?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选举机构的管辖权范围以及民意的尊重。

    高等法院在2009年4月1日的裁决中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认为Limkaichong已当选并就职,因此选举委员会不再具有管辖权。法院强调,根据宪法,一旦当选候选人已宣誓就职并开始履行众议院议员的职责,众议院选举法庭就成为唯一有权审理与其选举、投票和资格相关争议的机构。此前,选举委员会第二分庭于2007年5月17日做出联合决议,以公民身份不符合要求为由取消了Limkaichong的候选人资格。法院强调,这一裁决旨在避免程序上的重复和宪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高等法院在裁决中指出,质疑公民身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如果有人质疑某人的归化证书的合法性,必须由检察长或其代表在适当的取消归化程序中提出动议。高等法院引用了Queto v. Catolico案,强调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管辖权,不能随意取消归化证书。因此,不能由私人以选举案件为由质疑归化公民后代的公民身份。

    此外,法院还驳斥了Biraogo将选举委员会联合决议分割为“实体部分”和“禁令部分”的论点。法院认为,不能选择性地执行决议,而当Limkaichong及时提交复议动议时,整个决议都已被暂停执行。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复议动议暂停了决议的执行,因此在最终确定之前不能实施。

    关于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的管辖权,法院认为,即使当选候选人的宣布涉嫌违规,也不会剥夺HRET的管辖权。法院引用了Vinzons-Chato案,强调在选举抗议中,如果对已宣誓就职并担任国会议员的当选候选人的宣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则最好由HRET处理。这意味着所有与议员资格相关的事项都由HRET负责裁决,确保民意得到尊重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此外,高等法院还强调,对担任众议院议员资格的要求是持续性的,不仅需要在任命、选举或就职时具备,而且需要在整个任期内保持。这意味着如果议员失去了必要的资格,可以随时对其资格提出质疑。因此,根据1987年宪法,众议院议员不仅需要在选举时是天生的公民,而且需要在整个任期内保持这一身份。法院最终裁定,Biraogo未能成功说服法院重新考虑其裁决,正确的做法是在Limkaichong任职期间随时向HRET提起适当的请愿。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Jocelyn Sy Limkaichong当选并就职后,选举委员会(COMELEC)是否仍有权审理其公民身份问题,或者是否应由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负责。
    什么是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 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是根据宪法设立的机构,负责审理所有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投票和资格相关的争议。它是唯一的审判机构,具有排他性管辖权。
    为什么高等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不再具有管辖权? 高等法院裁定,一旦当选候选人已宣誓就职并开始履行众议院议员的职责,选举委员会(COMELEC)的管辖权即告终止,因此案件应由众议院选举法庭审理。
    如果当选议员的宣布涉嫌违规,会影响HRET的管辖权吗? 不会。高等法院认为,即使当选议员的宣布涉嫌违规,也不会剥夺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的管辖权。所有与议员资格相关的事项都由HRET负责裁决。
    对众议院议员的资格要求是持续性的吗? 是的。高等法院强调,对众议院议员的资格要求是持续性的,不仅需要在选举时具备,而且需要在整个任期内保持。
    在本案中,对公民身份的质疑应如何进行? 如果有人质疑某人的归化证书的合法性,必须由检察长或其代表在适当的取消归化程序中提出动议,不能由私人以选举案件为由质疑归化公民后代的公民身份。
    什么是复议动议?它对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有什么影响? 复议动议是对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提出的重新考虑请求。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规则,复议动议暂停了决议的执行,因此在最终确定之前不能实施。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争议有什么影响? 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界限,确保选举争议能够由适当的机构解决,同时也尊重了选民的选举意愿。

    总之,本案强调了宪法机构在选举争议中的作用,以及民意的重要性。高等法院的裁决确保了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各司其职,为未来的选举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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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选举委员会权力限制:众议院选举法庭对党团代表资格争议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一旦赢得选举的候选人宣誓就职并开始担任众议院议员,选举委员会(COMELEC)对选举相关争议的管辖权即告结束。此时,解决此类争议的唯一管辖权属于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本裁决强调了 COMELEC 和 HRET 之间管辖权的分界线,确保选举争议得到及时且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解决,为政治进程提供稳定性和明确性。这对于所有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人具有重大意义,他们需要清楚在哪个阶段应该向哪个机构提出申诉,以及何时 COMELEC 的干预结束,HRET 的管辖权开始。

    党团领袖之争:选举委员会的干预是否越界?

    本案源于 Buhay Hayaan Yumabong(Buhay)党团内部关于党主席和党团提名的争议。在 2007 年选举中,汉斯·克里斯蒂安·M·塞内雷斯博士挑战了选举委员会承认梅尔基亚德斯·罗布雷斯为 Buhay 的合法代表的决议。塞内雷斯认为,罗布雷斯既担任光明铁路运输管理局(LRTA)的管理者,又参与党派政治活动,违反了选举法。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选举委员会是否越权干预了党团内部事务,特别是考虑到当选的党团代表已经宣誓就职。

    本案中,塞内雷斯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调卷令的申请,质疑选举委员会承认罗布雷斯为 Buhay 合法代表的决议。但是,法院认为塞内雷斯的选择有误。法院强调,解决与众议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相关争议的唯一途径是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出诉讼。根据《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 17 款的规定,各参议院和众议院应分别设立一个选举法庭,该法庭应是其各自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相关的所有争议的唯一裁判者。最高法院解释说,在胜选候选人宣誓就职并开始担任众议院议员后,选举委员会的管辖权即告结束,众议院选举法庭的管辖权随即开始。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由于罗布雷斯提名的候选人已经宣誓就职并开始履行职责,因此解决争议的适当途径是在众议院选举法庭提起禁令申请。

    法院还驳斥了塞内雷斯关于罗布雷斯既担任 LRTA 管理者又参与党派政治活动的论点,认为提名候选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反选举法的党派政治活动。法院参考了《综合选举法》第 79 条,其中明确规定,旨在提高政党候选人被提名的机会的行为不应被视为选举活动或党派选举活动。鉴于以上考虑,罗布雷斯代表 Buhay 提交提名名单的行为,并未违反选举法。此外,法院认为罗布雷斯在 Buhay 担任主席的任期已满,但这并不影响他的权力,因为在没有选举出继任者的情况下,他可以继续留任,以确保该组织的连续性。

    最高法院还强调了“留任”原则的重要性,该原则允许公司或组织的高级职员在任期届满后继续任职,直到选出或任命继任者为止。根据《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法成立的所有公司的公司权力应由董事会或受托人行使,所有业务应由董事会或受托人管理,所有公司财产应由董事会或受托人控制和持有,董事会或受托人应从股东中选出,或者在没有股票的情况下,从公司成员中选出,他们的任期为一年,直到他们的继任者当选并获得资格为止。由于 Buhay 的章程和细则中没有明确或暗示禁止留任的情况,因此罗布雷斯继续以“留任”身份担任主席。此外,法院指出塞内雷斯质疑罗布雷斯权力的行为与他之前的行为相悖,因为他之前曾从罗布雷斯以 Buhay 主席身份签署的提名证书中受益。鉴于所有这些原因,最高法院驳回了塞内雷斯的调卷令申请,并维持了选举委员会承认罗布雷斯为 Buhay 合法代表的决议。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干预党团内部事务,特别是在当选的党团代表已经宣誓就职的情况下。
    为什么最高法院驳回了塞内雷斯的申请? 最高法院驳回了塞内雷斯的申请,因为他们认为塞内雷斯向最高法院提起调卷令申请是不适当的。
    解决众议院选举争议的正确途径是什么? 解决众议院议员选举争议的正确途径是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出诉讼。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何时结束?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在当选的候选人宣誓就职并开始担任众议院议员时结束。
    罗布雷斯提名的行为是否违反选举法? 最高法院认为,罗布雷斯提名候选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反选举法的党派政治活动。
    “留任”原则在本案中的意义是什么? “留任”原则允许罗布雷斯在没有选举出继任者的情况下继续担任 Buhay 主席,以确保该组织的连续性。
    最高法院是否认为塞内雷斯的行为与之前的行为相悖? 是的,最高法院认为塞内雷斯质疑罗布雷斯权力的行为与他之前的行为相悖,因为他之前曾从罗布雷斯签署的提名证书中受益。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作出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塞内雷斯的调卷令申请,并维持了选举委员会承认罗布雷斯为 Buhay 合法代表的决议。

    本案突出了菲律宾选举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同选举机构的管辖权范围,特别是选举委员会和众议院选举法庭。该判决明确了管辖权的划分,有助于确保选举争议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并为政治进程提供确定性。对于所有参与选举的人来说,重要的是要了解这些管辖权的分界线,以便他们可以向适当的机构寻求补救,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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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Señeres v. COMELEC, G.R. No. 178678, 20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