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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空头支票欺诈罪:埃尔皮迪奥·埃尔南多和埃琳娜·阿班·埃尔南多案的启示

    菲律宾开具空头支票的欺诈罪:埃尔皮迪奥·埃尔南多和埃琳娜·阿班·埃尔南多案的教训

    G.R. No. 125214, 1999年10月28日

    引言

    您是否曾经收到过一张支票,却发现无法兑现?在菲律宾,开具空头支票不仅仅是不便,还可能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欺诈罪(Estafa)。埃尔皮迪奥·埃尔南多和埃琳娜·阿班·埃尔南多夫妇的案件,生动地展现了开具空头支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案不仅揭示了菲律宾刑法中关于欺诈罪的关键要素,也为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在支票交易中务必谨慎。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埃尔皮迪奥·埃尔南多,即使不是支票的直接开具者,是否也可能因其妻子的空头支票行为而被判犯有欺诈罪?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深入探讨共谋在欺诈罪中的作用,以及在支票交易中如何认定欺诈意图。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欺诈罪(Estafa)在《修订刑法典》第315条第2款(d)项中有所规定,尤其针对以空头支票进行欺诈的行为。该条款明确指出:

    “以虚假的借口或欺诈行为欺骗他人,如果欺诈行为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实施的:(d)通过签发付款时未在银行内存入足够资金或账户的支票,并且开票人在收到收款人要求支付的通知后七十二(72)小时内,未能支付支票金额或提供资金,则将处以刑罚……”

    要构成此项欺诈罪,必须满足三个关键要素:

    1. 开具或签发支票以支付签发支票时产生的债务。
    2. 签发支票时,银行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3. 收款人因此遭受损害。

    此外,根据《总统令第818号》,如果欺诈金额超过22,000比索,刑罚将加重。本案发生时,欺诈金额巨大,因此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欺诈罪的关键在于“欺骗”和“损害”。支票必须是诱使受害者交付金钱或财产的手段,而非仅仅用于支付先前存在的债务。如果支票仅仅是债务的证据,则可能不构成刑法上的欺诈罪,而可能属于民事债务纠纷。

    最高法院在 Nieva 诉 Court of Appeals 案中强调:“后注日期或签发支票以支付债务的行为必须是欺诈的有效原因,因此,它应该在欺诈行为之前或与欺诈行为同时发生。犯罪人必须能够因为支票的签发而从受害方获得金钱或财产,或者接受支票的人如果未收到支票,就不会交出他的金钱或财产。换句话说,支票应该是作为一种诱因,诱使受害方交出其金钱或财产,而不是用于支付先前存在的债务。”

    案件分析

    本案中,受害者庄尼·施(Johnny Sy)与被告埃尔皮迪奥·埃尔南多和埃琳娜·阿班·埃尔南多夫妇相识于庄尼经营的餐厅。埃琳娜是餐厅的常客。埃尔皮迪奥向庄尼保证,其妻子埃琳娜开出的支票是“好支票”,并以此说服庄尼兑换现金。在1995年5月至6月期间,庄尼多次向埃尔皮迪奥兑换支票,总金额达70万比索。

    然而,当庄尼将支票存入银行时,却被告知“账户已关闭”。联合银行的经理维奥莱塔·冈萨雷斯和分行运营官雷纳托·桑切斯作证称,埃琳娜·埃尔南多于1994年7月14日在联合银行圣克鲁斯分行以 Herban Trading 的名义开设了一个往来账户,并于1995年7月18日因透支而关闭。账户关闭时,余额为零。

    庄尼多次联系埃尔皮迪奥要求付款,但均未果。埃尔皮迪奥甚至威胁庄尼“等着瞧”,并声称自己在基亚波有打手,还有许多政客朋友。忍无可忍之下,庄尼向马尼拉市检察官办公室提起了欺诈罪的申诉。

    地区审判法院审理后,认定埃尔皮迪奥夫妇犯有欺诈罪,判处每人30年监禁的“永久监禁”(reclusion perpetua),并责令他们赔偿庄尼·施70万比索。

    埃尔皮迪奥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包括:

    • 初审法院错误地适用法律和判例,以支持欺诈的认定。
    • 检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夫妇有罪。
    • 共谋罪从未得到证实。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埃尔皮迪奥并非支票的开具者,但他与妻子埃琳娜共谋实施了欺诈行为。法院指出,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共谋,但可以从被告在犯罪之前、期间和之后的行为中推断出来。在本案中,埃尔皮迪奥的行为充分表明他与妻子存在共谋。

    最高法院强调,埃尔皮迪奥亲自交付支票并与庄尼谈判兑换现金,并保证支票是“好支票”。尽管埃琳娜在支票兑换过程中并非每次都在场,但她签发了支票。考虑到这对夫妻的关系,法院认为埃尔皮迪奥不可能不知道他们账户的状况。这对夫妇明知支票无法兑现,却仍然签发和兑换支票,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

    法院引用 People vs. Martin Romero 案,重申了欺诈的定义:“欺诈,从广义上讲,被认为包括任何旨在欺骗的行为,包括所有涉及违反法律或衡平法上的义务、信任或公正地寄托的信心的行为、不作为和隐瞒,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或通过虚假的暗示或压制真相,并包括所有意外、诡计、狡猾、伪装和任何不公平的方式,从而欺骗他人,从而不正当地或不合理地利用他人。”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初审法院的判决在定罪方面是正确的,但在刑罚方面存在错误。初审法院判处的30年“永久监禁”是不正确的,应改为不定期刑罚。根据《不定期刑罚法》,最高刑期应为根据《修订刑法典》规则可以适当判处的刑期,最低刑期应在法典为该罪行规定的刑期之下一个等级的范围内。因此,最高法院将刑罚修改为:最低刑期为12年监禁(prision mayor),最高刑期为30年“永久监禁”(reclusion perpetua)的不定期刑罚。

    实践启示

    埃尔皮迪奥·埃尔南多和埃琳娜·阿班·埃尔南多案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教训:

    • 开具空头支票的严重性:在菲律宾,开具空头支票并非小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面临监禁和赔偿的处罚。
    • 共谋责任:即使不是支票的直接开具者,如果参与共谋,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埃尔皮迪奥因与妻子共谋而被判刑,即使他并非支票的签署人。
    • 欺诈意图的重要性:法院关注的是被告是否具有欺诈意图。明知账户资金不足却仍然开具支票,并以此换取现金或财产,将被视为具有欺诈意图。
    • 支票交易的谨慎性:企业和个人在接受支票付款时,务必谨慎核实支票的有效性和账户的资金状况。对于不熟悉的交易对象,更应提高警惕。

    关键教训:

    • 永远不要开具你明知无法兑现的支票。
    • 在接受支票付款时,务必谨慎核实。
    • 了解菲律宾关于空头支票的法律,避免触犯法律。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菲律宾的欺诈罪(Estafa)?

    欺诈罪(Estafa)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其中,开具空头支票是构成欺诈罪的一种常见方式。

    2. 开具空头支票一定会构成欺诈罪吗?

    不一定。要构成欺诈罪,除了开具空头支票外,还需要证明开票人具有欺诈意图,并且收款人因此遭受了损害。如果支票仅仅是用于支付先前存在的债务,则可能不构成欺诈罪。

    3. 如果我收到了空头支票,应该怎么办?

    首先,及时通知开票人支票被退回,并要求其付款。如果开票人拒绝付款,您可以向警方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同时,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例如支票、银行退票通知、交易记录等。

    4. 如果我是合伙人,我的合伙人开了空头支票,我会承担责任吗?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您参与了共谋,或者明知合伙人要开空头支票而没有阻止,您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商业合作中,务必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5. 本案中,为什么埃尔皮迪奥不是支票开具者,也被判有罪?

    因为法院认定埃尔皮迪奥与妻子埃琳娜共谋实施了欺诈行为。埃尔皮迪奥积极参与了支票的兑换过程,并向受害者保证支票是“好支票”,这些行为都表明他与妻子共同策划了欺诈。

    6. 菲律宾对欺诈罪的刑罚是怎样的?

    根据欺诈金额的大小,刑罚有所不同。对于涉及空头支票的欺诈罪,如果金额超过22,000比索,可能面临最高30年的监禁。具体刑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

    7. 不定期刑罚是什么意思?

    不定期刑罚是指法院在判决时,会确定一个最低刑期和一个最高刑期。罪犯需要在监狱服刑至少达到最低刑期后,才有资格申请假释。最高刑期则限定了罪犯最多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时间。

    8. 如何避免成为空头支票的受害者?

    在支票交易中,要提高警惕,尽量选择可靠的交易对象。在接受支票付款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并尽快将支票存入银行。对于大额支票,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担保,或者选择其他更安全的支付方式,例如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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