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当海员签订就业合同时,他们必须了解自己健康状况可能对他们的福利和索赔权产生的影响。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如果海员在签订新合同时已经患有疾病,并且该疾病并非由工作引起或加重,则该海员无权获得残疾赔偿。这项裁决强调,海员有责任披露他们的病史,而海运公司不是健康的保证人。这意味着,海员的先前存在的疾病将不包括在就业合同的保护范围内,除非能够证明该疾病与工作相关或因工作条件而恶化。
海员合同中的健康风险:先前疾病赔偿责任的界定
本案涉及海员 Jerry M. Francisco 与 Bahia Shipping Services, Inc. 和 Fred Olsen Cruise Lines, Ltd. 之间的纠纷。Francisco 因癫痫发作被遣返回国。他此前也曾因同样原因被遣返回国。尽管有此病史,他还是通过了就业前体检 (PEME),并在一家邮轮上获得了第四份合同。他声称自己的疾病因工作条件而恶化,要求获得残疾福利,但被驳回。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由于他的癫痫病是先前存在的,且与工作无关,他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Francisco 签订了最新的就业合同,而他已经患有这种疾病。法院强调,每次重新雇用时,海员都要签订合同,当合同到期时,他们的雇用关系也就终止了。因此,Francisco 上一份合同期间的疾病被视为在他后来的合同中已经存在。法院认为,尽管 Francisco 在每次就业前体检后都被宣布为“适合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海运公司就成了他的健康担保人。就业前体检可能足以让公司决定海员是否适合海外就业,但它不能反映海员的真实健康状况,因为它不是探索性的。
即使假设 Francisco 的疾病不是先前存在的,他仍然需要证明他的疾病不仅在他合同期内发生,而且是由于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造成的,或者至少是因为他所从事的工作条件而加重的。他未能履行这一举证责任。尽管 《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局》(POEA) 标准合同通常对海员有利,但在没有证据表明 Francisco 实际从事的工作与他的疾病之间存在合理联系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允许基于猜测的赔偿要求。
根据 POEA 标准合同第 20(B) 条,如果海员指定的医生不同意评估结果,雇主和海员可以共同商定聘请第三位医生。第三位医生的决定对双方都具有最终约束力。本案没有使用此程序。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拒绝了 Francisco 的请愿。这项裁决重申,在海员可以要求获得就业福利之前,必须证明所患疾病与工作相关或因工作条件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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