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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最高法院判例:信托收据与贷款的区别及其刑事责任

    信托收据与贷款:菲律宾最高法院澄清刑事责任界限

    G.R. No. 90828, September 05, 2000

    引言

    在菲律宾,企业和个人经常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进行交易。信托收据和贷款是常见的金融安排,但两者之间的界限有时可能模糊不清。如果企业未能履行信托收据下的义务,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例如诈骗罪(Estafa)。然而,如果交易本质上是贷款,则违约通常仅涉及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在 Melvin Colinares and Lordino Veloso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中的判决,清晰地阐释了信托收据与贷款之间的关键区别,并为企业在类似交易中应如何避免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指导。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真正的信托收据协议,或者仅仅是以信托收据形式出现的普通贷款。最高法院的判决最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该交易本质上是贷款,而非信托收据,从而宣告被告无罪。这一判决对于理解菲律宾信托收据法以及企业如何正确构建交易以避免不必要的刑事风险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信托收据法与诈骗罪

    菲律宾总统令第115号(PD 115),即《信托收据法》,规范了信托收据交易。信托收据是一种融资工具,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商品采购。根据该法,信托人(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物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保留,并将货物委托给受托人(通常是进口商或买方)进行销售或加工。受托人有义务在售出货物后将销售所得款项交给信托人,或者在未售出货物时退还货物。

    PD 115 第4节对信托收据交易进行了定义:

    信托收据交易是指信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任何交易,其中信托人拥有或持有特定货物、文件或工具的绝对所有权或担保权益,并将这些货物、文件或工具释放给受托人占有,条件是受托人向信托人签署并交付一份名为“信托收据”的签字文件,其中受托人承诺持有指定的货物、文件或工具,并有义务将所得款项转交给信托人,金额以信托人应收金额为限,或以信托收据中显示的金额为限;如果货物、文件或工具未售出或未以其他方式处置,则应根据信托收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退还货物、文件或工具。

    如果受托人未能履行信托收据下的义务,例如未能按时支付销售货款或退还货物,PD 115 第13节规定,这种行为将被视为《修订刑法典》第315条第1款规定的诈骗罪(Estafa)。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信托收据法,即使没有欺诈意图,未能履行义务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使得信托收据成为一种强大的追债工具,但也可能被银行滥用,将普通贷款伪装成信托收据,以增加借款人的压力。

    诈骗罪(Estafa)在菲律宾刑法中是一种财产犯罪,涉及欺骗和滥用信任。在信托收据案件中,诈骗罪的关键要素是受托人是否“挪用、侵吞或滥用”了本应归还给信托人的资金或货物。如果交易的实质是贷款,而非真正的信托关系,则即使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也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案件回顾:柯林纳雷斯诉上诉法院案

    本案的被告 Melvin Colinares 和 Lordino Veloso 是建筑承包商。1979年,他们与卡加延德奥罗市的加尔默罗修女会签订合同,翻修修道院。为了购买建筑材料,他们向菲律宾银行公司(PBC)申请信用证,并签署了信托收据。PBC批准了价值 22,389.80 比索的信用证,用于支付从 CM Builders Centre 购买的建筑材料。材料随后交付给了被告,用于修道院的翻新工程。

    然而,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贷款。PBC 多次向被告发出还款通知,但被告仅部分还款。最终,PBC 以违反 PD 115(信托收据法)和《修订刑法典》第315条为由,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们犯有诈骗罪。

    地区审判法院判决被告犯有诈骗罪,并判处监禁和民事赔偿。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有罪判决,但增加了刑期。

    被告再次上诉至最高法院。他们辩称,该交易的实质是贷款,而非信托收据。他们提交了一份“贷款/信贷交易披露声明”,表明该交易带有14%的利息,这与信托收据的性质不符。此外,他们声称银行经理曾口头保证,信托收据只是一种形式,真正的交易是贷款。

    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深入研究了交易的实际情况。法院注意到,建筑材料在信托收据签署之前就已经交付给了被告。证人证词也表明,银行内部将该交易视为贷款。此外,被告一直在努力偿还债务,并多次付款,这表明他们没有欺诈意图。

    最高法院的关键推理如下:

    对本案案件事实的彻底审查表明,当事人意图进行的交易是一笔简单的贷款,而不是信托收据协议。

    被告于 1979 年 10 月 30 日从 CM Builders Centre 收到了商品。当天,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被告,他们将使用这些材料进行他们的建设项目。仅在一天之后,即 1979 年 10 月 31 日,他们才去银行申请贷款以支付商品费用。

    这种情况与纯粹的信托收据交易通常发生的情况不符,在纯粹的信托收据交易中,货物归银行所有,并且仅在贷款批准后以信托方式释放给进口商。银行作为担保所有权持有人,对其向受托人提供的预付款项获得货物的“担保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宣告被告无罪。法院认为,将普通贷款伪装成信托收据的做法是“不公正和不公平的,如果不是应受谴责的”。法院强调,信托收据法不应被滥用为银行追收贷款和威胁借款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工具。

    实践意义与启示

    柯林纳雷斯诉上诉法院案 的判决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明确信托收据与贷款的界限: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信托收据交易的本质特征,强调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交易的真实意图是区分信托收据和贷款的关键因素。如果货物在信托收据签署前已交付给买方,且交易的实质是融资而非委托销售,则该交易更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而非信托收据。
    • 保护借款人免受刑事责任的滥用: 本案判决有效地防止了银行将信托收据法滥用为追收普通贷款的工具。法院明确指出,信托收据法旨在惩罚处理资金或货物时的不诚实和滥用信任行为,而非强制执行贷款偿还。对于没有欺诈意图且努力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不应轻易以违反信托收据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企业应谨慎对待信托收据交易: 企业在进行融资交易时,应仔细审查相关文件,明确交易的性质和条款。如果交易的实质是贷款,但银行要求签署信托收据,企业应保持警惕,并寻求法律咨询,以避免未来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 银行应规范信托收据的使用: 金融机构应规范信托收据的使用,避免将其滥用于普通贷款的追收。银行应确保信托收据交易符合其法律定义和目的,即为商品融资提供担保,而非仅仅作为一种追债手段。

    关键经验教训:

    • 了解文件性质: 签署任何金融文件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特别是信托收据等具有刑事责任风险的文件。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律师。
    • 关注货物交付时间: 在信托收据交易中,货物交付时间至关重要。如果货物在信托收据签署前已交付,交易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而非信托收据。
    • 保留交易证据: 保留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记录、银行信函等,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 寻求法律咨询: 在进行复杂的金融交易时,特别是涉及信托收据时,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交易结构合法合规,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信托收据?

    答: 信托收据是一种融资工具,通常用于商品采购,特别是进口贸易。它允许买方(受托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获得货物,并承诺在售出货物后将销售所得款项支付给卖方(信托人,通常是银行)。

    问:信托收据和贷款有什么区别?

    答: 主要区别在于货物的所有权。在信托收据交易中,信托人(银行)在货物售出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而在贷款中,借款人通常直接获得资金并购买货物,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问:什么情况下违反信托收据法会构成刑事犯罪?

    答: 根据菲律宾法律,如果受托人未能履行信托收据下的义务,例如未能按时支付销售货款或退还货物,且被认定为“挪用、侵吞或滥用”资金或货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Estafa)。

    问:如果银行要求我签署信托收据,但实际交易是贷款,我应该怎么办?

    答: 您应该保持警惕,并明确与银行沟通,确认交易的真实性质。如果交易实质是贷款,您应尽量争取将文件修改为贷款协议。如有必要,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问:如果我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被指控违反信托收据法,支付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答: 部分付款可以作为您没有欺诈意图的证据,并可能减轻您的刑事责任。在 柯林纳雷斯诉上诉法院案 中,被告的多次付款行为就被法院视为证明其没有欺诈意图的证据之一。然而,最终结果仍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院的判断。

    问:银行在信托收据交易中应注意什么?

    答: 银行应规范信托收据的使用,避免将其滥用于普通贷款的追收。银行应确保信托收据交易符合其法律定义和目的,并避免误导借款人。同时,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问:本案判决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答: 柯林纳雷斯诉上诉法院案 的判决为未来的类似案件确立了重要的先例。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明确了法院在判断交易性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货物交付时间、交易意图和当事人的行为。这将有助于防止信托收据法被滥用,并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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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信托收据法:进口商刑事责任的关键要点

    菲律宾信托收据法:不履行信托义务的刑事责任

    [G.R. No. 122539, 1999年3月4日] 耶稣·V·蒂奥米科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案

    引言

    在菲律宾,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依赖于信任和可靠的法律框架。信托收据安排,特别是在进口贸易中,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然而,当信任被打破,义务未履行时,后果可能不仅仅是民事上的。耶稣·V·蒂奥米科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案 突显了菲律宾总统令第115号,即《信托收据法》的严格性,该法规定违反信托义务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债务违约。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未能根据信托收据协议向银行支付进口货款或退还货物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肯定了这一点,强调了信托收据法旨在惩罚滥用商业信任的行为,而非仅仅追讨债务。本案对于所有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使用信托收据融资的商家,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法律背景:菲律宾信托收据法

    菲律宾的《信托收据法》(总统令第115号)旨在规范信托收据交易,这种交易在国际贸易和国内商业中被广泛使用。信托收据是一种书面承诺,受托人(通常是进口商或买方)承认其为委托人(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持有货物、文件或票据。受托人被授权出售货物,但有义务将销售所得款项归还委托人,或在货物未售出时退还货物。

    该法的核心在于其将未能履行信托收据义务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信托收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

    “未能在信托收据的条款下记账和交付货物、文件或票据,或货物、文件或票据的收益,应处以欺诈罪。”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明确使用了“欺诈罪”一词,这意味着违反信托收据义务不仅仅是民事违约,更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监禁。最高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如人民诉奎沃案人民诉尼塔凡案李诉罗迪尔案中,都确认了《信托收据法》的合宪性,并强调该法并未违反宪法禁止因未支付债务而监禁的规定。

    法院在李诉罗迪尔案中解释说,《信托收据法》是立法机关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将未能交付信托收据项下货物销售所得或退还未售出货物的人的行为定义为危害公共利益的“公害”,并施以刑罚。这体现了国家运用警察权力的正当性,将某些行为定义为“恶之禁”,即使这些行为本身并非“恶之本性”,但因其对社会造成危害,国家可以将其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

    关键在于,《信托收据法》惩罚的是处理资金或货物时的不诚实和滥用信任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而无论后者是否是所有者。该法并非旨在强制偿还贷款,而是为了维护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和公平,防止受托人利用信托关系非法获利,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案件回顾:蒂奥米科案的审理过程

    本案中,耶稣·V·蒂奥米科向菲律宾群岛银行(BPI)申请开立信用证,用于进口叉车、铲车和卡车起重机。1982年10月29日,蒂奥米科收到了这些机械设备,并签署了信托收据。根据信托收据,付款到期日为1982年12月28日。蒂奥米科部分支付了855.94美元,但仍欠款4,770.46美元。尽管银行多次催款,蒂奥米科仍未支付欠款或交付机械设备。

    因此,蒂奥米科被指控违反《信托收据法》。案件经历了以下审理过程:

    • 初审法院: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认定蒂奥米科犯有违反《信托收据法》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 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蒂奥米科的上诉。
    • 最高法院:蒂奥米科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 《信托收据法》违宪;
      2. 证人证词未经正式提交为证据,不应被采纳;
      3. 证人关于信用证和其他文件的证词是传闻证据;
      4. 初审法院拒绝辩方律师的延期审理动议,剥夺了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蒂奥米科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再次确认了《信托收据法》的合宪性和适用性。法院认为,蒂奥米科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信托收据法》,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以下关键点:

    “信托收据法惩罚的是处理资金或货物时的不诚实和滥用信任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而无论后者是否是所有者。该法并非旨在强制偿还贷款。因此,不存在违反禁止因未支付债务而监禁的权利的问题。”

    关于证据的可采纳性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证人未能亲眼目睹被告签署文件,但基于其在银行日常业务中处理相关文件的经验和熟悉程度,证人的证词仍然可以被采纳。法院还指出,辩方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并未否认文件的真实性,而是将重点放在了质疑欠款余额上,这实际上构成了一种默示的承认。

    对于正当程序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院拒绝延期审理动议并未侵犯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法院指出,辩方律师此前已多次申请延期,且在明知庭审日期冲突的情况下仍同意了新的庭审日期,这表明辩方存在疏忽和拖延审理的意图。法院强调,延期审理并非一项当然的权利,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存在明显的滥用裁量权并导致实质性不公正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才会干预。

    实践意义:企业和个人的启示

    蒂奥米科案 为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从事进口贸易的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教训。本案明确强调了《信托收据法》的刑事性质,并警示所有受托人,违反信托收据义务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后果。

    关键教训:

    • 了解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信托收据不仅仅是一份贷款协议,更是一份信托协议。违反信托义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非仅仅是民事债务违约。
    • 履行信托义务至关重要:受托人有义务妥善处理信托货物,并按时向委托人交付销售所得款项或退还货物。任何挪用、侵占或未能合理说明货物或款项的行为都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 尽职调查和合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能够严格遵守信托收据的条款。对于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事态恶化。
    • 律师的重要性:在签订信托收据协议前,企业应咨询律师,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信托收据?

    答:信托收据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中一方(受托人)承认为另一方(委托人)持有货物或文件,并承诺出售货物并将所得款项支付给委托人,或在货物未售出时退还货物。

    问:违反信托收据法是否会面临刑事指控?

    答:是的,菲律宾《信托收据法》将未能履行信托义务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可能导致监禁和罚款。

    问:如果我无法按时支付信托收据下的款项,应该怎么办?

    答:应立即与委托人(通常是银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寻求协商解决方案。延迟沟通可能会加剧问题,甚至导致法律诉讼。

    问:我可以对违反信托收据法的指控提出哪些抗辩理由?

    答:可能的抗辩理由可能包括:并非故意违反信托义务,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超出自身控制范围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或者信托收据协议本身存在缺陷或无效。但这些抗辩理由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并可能需要专业的法律辩护。

    问:信托收据法是否只适用于进口交易?

    答:虽然信托收据在进口交易中非常常见,但《信托收据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进口交易。它也适用于国内商业中的信托收据安排。

    问:如果银行同意撤销对我的指控,案件会怎样?

    答:即使银行出具撤诉书,最终是否撤销案件仍取决于法院的决定。检察官和法院需要评估撤诉的理由,并可能需要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问:如何避免违反信托收据法?

    答: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守信托收据的条款,妥善管理信托货物和款项,并与委托人保持透明沟通。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及时寻求法律和财务专业人士的帮助。

    问:本案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何影响?

    答:蒂奥米科案 进一步巩固了《信托收据法》在菲律宾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强调了其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未来的类似案件将继续参照本案的判决,强调违反信托义务的刑事责任,而非仅仅将其视为民事债务问题。

    问:作为一家企业,如何确保我们的信托收据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答:建议企业:

    1. 在签订信托收据协议前,咨询律师,充分了解法律义务。
    2.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程序,确保能够妥善管理信托货物和款项。
    3. 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4. 与银行等委托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问题。
    5. 定期审查和更新合规程序,确保与最新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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