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最高法院就 De La Salle Araneta 大学与 Eloisa G. Magdurulang 博士一案作出裁决,阐明了试用期教员的权利。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即尽管 Magdurulang 博士并非正式员工,但大学剥夺其教学任务和行政职务构成非正规解雇。因此,她有权获得因其在试用期内被不公正解雇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法院澄清,学术人员的试用期受高等教育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而非《劳动法》的管辖。这项裁决重申,虽然学校在评估其教员方面享有自主权,但雇主仍然有义务遵守正当程序,并对试用期雇员保持公平对待。非正规解雇是指雇主通过使继续就业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来终止雇员的工作。雇员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辞职,因为他们的工作条件变得无法忍受。重要的是要注意非正规解雇与正常解雇的区别,在正常解雇中,雇主直接终止雇员的雇佣关系。这意味着该大学的行为导致她辞职,有效地解雇了她,尽管表面上看起来并非如此。
大学自主权与教员公平待遇:试用期解雇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De La Salle Araneta 大学(以下简称“大学”)终止 Eloisa G. Magdurulang 博士(以下简称“博士”)的教学任务和行政职务是否构成非正规解雇,以及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博士于 2007 年开始在该大学任教,最初是兼职教员,后来晋升为工商管理学士 (BSBA) 项目协调员。在她的合同期内,教务处长建议直接授予她永久教职,尽管校长最初同意,但最终拒绝了这一建议。理由是她尚未完成高等教育私立学校规章手册 (MORPHE) 第 117 条规定的六个学期的试用期。此后,虽然博士获得了 2010-2011 学年的重新任命,但她被剥夺了所有教学任务,BSBA 项目协调员的行政职务也被取消,最终导致了非正规解雇诉讼。
本案的事实围绕博士的雇佣历史以及她在大学内的地位展开。根据 MORPHE,学术人员成为正式员工的先决条件是:(a)他们被认为是全职员工;(b)他们已经完成了要求的试用期;以及(c)他们的服务必须令人满意。菲律宾高等教育机构人员试用期是否满六个连续学期,取决于试用期教员被指定职位的时间。尽管她是一名全职教授并且一直收到令人满意的服务评分,但法院认为她没有满足试用期的要求,因此未能获得正式教职。关于大学是否可以终止博士担任教师的持续雇佣合同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她最初的全职教学任务的性质,以及大学是否为她提供了终止的合理理由。博士的主要论点集中在她已获得长期地位这一事实上,这促使教务处长提议正式给予她正式员工身份。然而,校长无视这一要求以及大学剥夺博士工作这一事实促使该诉讼成立。
劳动仲裁员 (LA) 驳回了诉讼,理由是博士的雇佣合同是定期合同,并且她尚未完成获得永久任命所需的试用期。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C) 推翻了 LA 的裁决,宣布博士被非正规解雇,并下令大学恢复其职位,并发放工资和福利。NLRC 认为,教务处长的建议缩短了博士的试用期,有效地授予了她正式员工身份。因此,NLRC 发现剥夺她的教学任务并终止其 BSBA 项目协调员职务构成非正规解雇。上诉法院 (CA) 修改了 NLRC 的裁决,删除了恢复职务的要求。法院裁定博士无权获得永久任命,但她作为试用期雇员仍然享有有限的任期保障,除非有正当或授权的理由,否则不得终止其职务。
上诉法院认定,大学剥夺博士教学任务且没有正当理由地终止其 BSBA 项目协调员职务的行为构成非正规解雇。结果,她有权获得她在 2010-2011 学年和 2011-2012 学年第一学期期间应获得的薪资和福利,相当于她在试用期内剩余的时间。大学对这一裁决不服,向上诉法院提出了复议动议,但遭到驳回。本案的关键因素在于 CA 认识到大学剥夺了她在续约任命的背景下拥有的教学和行政任务,而没有明显的解雇理由。在解决非正规解雇要求时,此案件突出了此类雇佣纠纷的常见事实模式,因此,在审视此案时对这些因素保持充分的考虑很重要。
本案涉及对 CA 在劳工案件中裁决的审查,其中法院审查 CA 裁决的正确性,而不是根据第 65 条规则审查管辖错误。根据菲律宾劳工法典第 296 条,试用期雇佣关系自雇员开始工作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除非学徒协议规定更长的期限。案例法规定,学术人员(例如教授和讲师)的试用期以及他们是否获得正式或永久身份的确定不受《劳动法》的管辖,而是受教育部和高等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的管辖。对于高等教育机构,MORPHE 重申了该规则。为了使学术人员获得正式和永久的雇佣地位,需要满足:(a) 他被认为是全职员工;(b) 他已完成要求的试用期;并且 (c) 他的服务必须令人满意。该学术人员能否完全获得这些权力和地位主要取决于现有规则、学术课程和学校或大学建立的标准,所有这些标准都在雇佣条款的范围内得到认可。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大学剥夺博士教学任务和行政职务是否构成非正规解雇,以及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
什么是试用期雇佣关系? | 试用期雇佣关系是指雇主评估雇员是否有资格获得长期雇佣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雇主会观察雇员的工作能力,而雇员则会努力证明自己符合长期雇佣的合理标准。 |
在菲律宾,试用期雇佣关系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 通常情况下,试用期雇佣关系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然而,对于学术人员,试用期最长为六个连续学期或九个连续学期。 |
大学可以解雇试用期员工吗? | 是的,大学可以基于正当或授权的理由解雇试用期员工,或者如果他们未能达到大学制定的合理标准。 |
什么是高等教育私立学校规章手册 (MORPHE)? | MORPHE 是适用于菲律宾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规章手册。其中规定了学术人员的试用期以及他们获得长期地位的要求。 |
在获得永久教职时,博士能否有权持续在 DLSAU 工作? | 博士的教学和行政职务已被取消,没有任何解雇理由,这就等于根据菲律宾高等教育机构学术雇佣关系的标准,违反了持续雇佣合同中规定的续约权力。 |
什么是员工的任期保障? | 当某个职位的雇佣合同受到合同的性质或适用期限的限制时,就适用该保障。 |
什么是非正规解雇? | 当员工持续工作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时,或者当职位有等级降级或薪酬减少,或者当雇主有明显的歧视行为,对员工构成非正规解雇。本质上,此人在伪装中被解雇。 |
总之,本案强调了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平衡机构自主权与保护试用期雇员权利的重要性。法院的裁决明确了即使是试用期雇员也受到保护,不能因未经证实的原因或不遵守正当程序而遭到非正规解雇。这一判决告诫高等教育机构要在试用期雇员的聘用方面保持公平透明的做法。同时这也适用于高等教育行业所有寻求继续或实施符合良好管理做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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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DE LA SALLE ARANETA UNIVERSITY, INC. VS. DR. ELOISA G. MAGDURULANG, G.R. No. 224319,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