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房屋买卖陷阱:菲律宾最高法院教您识别隐蔽抵押
[G.R. No. 145794, January 26, 2005] 劳德斯·S·阿罗夫诉佩德罗·基尼奥案
在菲律宾,房屋买卖交易复杂且风险与机遇并存。许多人可能在不知不觉中签订了看似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抵押的合同,从而面临失去房产的风险。最高法院在“劳德斯·S·阿罗夫诉佩德罗·基尼奥案”中,就此类“隐蔽抵押”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本案不仅揭示了如何识别此类合同,更对房地产交易中的买方尽职调查义务提出了警示,为广大购房者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何为隐蔽抵押?菲律宾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菲律宾民法典第1602条和1604条对此类“隐蔽抵押”(Equitable Mortgage)作出了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即使合同表面上是房屋买卖,但如果存在某些特定情况,法律仍可认定其本质为借贷抵押。这些情况旨在保护经济弱势群体,防止其在急需资金时被迫“出售”房产,实则仅为借款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1602条列举了推定买卖合同为隐蔽抵押的几种情形,包括:
- 附回购权的销售价格异常低廉;
- 卖方以承租人或其他身份继续占有该房产;
- 在回购权到期后,又签订延长回购期限或给予新期限的文书;
- 买方为自己保留部分购买价款;
- 卖方承诺支付所售物品的税款;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可以合理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该交易应确保债务的偿还或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法院就可以认定买卖合同为隐蔽抵押。这并非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形式的简单否定,而是基于实质正义原则,探究合同背后的真实意图。
例如,在经济困难时期,房主急需资金,可能被迫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产,并与“买方”约定,一旦还款,房产即可“回购”。这种情况下,即使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目的并非真正的出售,而是以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法律正是要保护这类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其因经济压力而失去房产。
民法典第1604条进一步明确,第160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表面上为绝对买卖的合同。这意味着,即使合同中没有“回购权”等字眼,只要符合第1602条列举的情形,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隐蔽抵押。
案情回顾:表面的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纠纷
本案中,原告佩德罗·基尼奥是房产的所有人。1990年和1991年,他先后与被告雷纳托·门西亚斯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主张,他和雷纳托之间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而是一笔15,000比索的借款,房产仅作为借款的抵押。原告声称,双方约定,只有在他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才会被登记。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审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菲律宾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雷纳托之间的交易为隐蔽抵押,并认为后来的购房者劳德斯·S·阿罗夫并非善意购买人。
劳德斯·S·阿罗夫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原告与雷纳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隐蔽抵押?后来的购房者劳德斯·S·阿罗夫是否为善意购买人?
最高法院的判决:多重证据揭示隐蔽抵押的真相
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仔细审查了案件的各项证据,最终认定上诉法院的判决正确,原告与雷纳托之间的交易确为隐蔽抵押。最高法院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买方未实际占有房产: 证人证词表明,房屋的原租户一直向原告支付租金,买方从未实际占有房产,这符合民法典第1602条第2项“卖方以承租人或其他身份继续占有该房产”的情形。
- 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 证人财政检察官马班托作证称,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图是借贷抵押。而原告是文盲,无法充分理解合同的法律后果,这进一步印证了合同的非真实性。正如法院引用的名言:“急需资金的人不是真正自由的人;为了应对眼前的紧急情况,他们会屈服于狡猾之人强加给他们的任何条款。”
- 对价明显不足: 尽管被告辩称支付了16万比索的购房款,但房屋后来的转售价格仅为5万比索,且原告仅借款1.5万比索。法院认为,如此低廉的“售价”与房产价值明显不符,符合民法典第1602条第1项“附回购权的销售价格异常低廉”的情形。
- 买方关于第一份合同系伪造的说法不可信: 被告主张只有第二份买卖合同才是真实的,第一份合同系伪造。但土地所有权证上的批注信息显示,第一份合同才是产权转移的依据,这驳斥了被告的说法,进一步揭示了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综合以上证据,最高法院认定,原告与雷纳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产作为担保的借贷合同,属于隐蔽抵押。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评估此类协议的关键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图,这不一定通过合同中使用的术语来体现,而是通过所有周围情况来体现,例如当时当事人的相对情况、当事人的态度、行为、举止、声明、他们之间导致契约的谈判,以及通常所有具有确定和确定其设计和理解的真实性质的倾向的相关事实。”
购房者注意义务:非善意购买人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后来的购房者劳德斯·S·阿罗夫是否为善意购买人。菲律宾法律规定,与已登记土地进行交易的人,通常无需调查土地所有权证书之外的事项。但是,这一规则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最高法院指出,善意购买人不能对显而易见的事实视而不见,而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存在足以引起谨慎之人警惕的情况,购房者就应进行进一步调查,以确认卖方的所有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果购房者故意忽视这些情况,事后又声称自己是善意购买人,法律将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劳德斯·S·阿罗夫并非善意购买人。理由是:她明知房产上建有房屋,且房屋并非由卖方居住,但她并未调查房屋的实际 occupants,也未询问租金的收取情况。如果她进行了调查,就会发现租户一直向原告支付租金,从而得知卖方的所有权可能存在问题。
最高法院强调:“虽然正如请愿人所主张的那样,与已登记土地交易的人无需超出所有权证书的范围,但同样是一个确定的规则,即购买者或抵押权人不能对本应使一个理性人保持警惕的事实视而不见,然后声称他真诚地相信卖方或抵押权人的所有权没有缺陷。如果后来发现所有权实际上存在缺陷,并且他已经注意到该缺陷,如果他采取了在类似情况下对谨慎之人可能要求的预防措施,本可以发现该缺陷,那么他仅仅拒绝面对该缺陷存在的事实,或者他故意闭上眼睛看不到卖方或抵押权人所有权中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不会使他成为有价值的善意购买者。”
因此,劳德斯·S·阿罗夫作为后来的购房者,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购买人,其购房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的权利。
案件的启示与实践意义
“劳德斯·S·阿罗夫诉佩德罗·基尼奥案”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 识别隐蔽抵押的关键在于探究合同的真实意图: 法院并非仅看合同的形式,更注重探究合同背后的真实意图。当存在民法典第1602条列举的情形时,即使合同名为买卖,仍可能被认定为隐蔽抵押。
- 购房者负有尽职调查义务: 购房者不能仅仅依赖土地所有权证书,还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调查房产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房屋的居住和租赁情况,以确保交易安全。
-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 法律旨在保护经济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其在经济压力下遭受不公平待遇。隐蔽抵押的认定正是对这一价值取向的体现。
关键教训
- 卖方: 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务必明确交易的性质,避免签订可能被认定为隐蔽抵押的合同。如需借款,应明确签订抵押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 买方: 在购买房产时,务必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实地考察、询问房屋 occupants、查阅相关文件等,确保卖方拥有清晰的所有权,避免成为非善意购买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法律从业者: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深入探究合同的真实意图,关注民法典第1602条的规定,并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FAQ)
1. 什么是隐蔽抵押?
隐蔽抵押是指表面上是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的交易。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买卖合同认定为隐蔽抵押,以保护弱势借款人的权益。
2. 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隐蔽抵押?
主要依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602条的规定,看是否存在价格异常低廉、卖方继续占有房产等情形。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探究合同的真实意图。
3. 善意购买人是什么意思?非善意购买人有什么法律后果?
善意购买人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买房产的人。非善意购买人则指明知或应知卖方所有权存在瑕疵,仍进行购买的人。非善意购买人的购房行为可能无法对抗原所有权人的权利。
4. 购房者在菲律宾购买房产时应注意什么?
务必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查阅土地所有权证书、实地考察房产、询问房屋 occupants、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审查等,确保交易安全。
5. 如果我怀疑自己签订了隐蔽抵押合同,该怎么办?
应尽快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合同为隐蔽抵押。
6. 本案判决对未来的房产交易有什么影响?
本案判决进一步强调了菲律宾法律对隐蔽抵押的规制,以及购房者的尽职调查义务。购房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更加谨慎,卖方也应避免签订可能被认定为隐蔽抵押的合同。
7.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处理高额利息问题?
原审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月利率7%的利息,年利率高达84%,最高法院认为该利率过高,不合理,将其降低至年利率18%。这体现了法院对高利贷的限制。
8. 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菲律宾民法典第1602条和1604条,以及相关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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