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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重婚罪:推定效力与合理怀疑原则的平衡

    菲律宾重婚罪:推定效力与合理怀疑原则的平衡

    G.R. No. 261666, January 24, 2024

    重婚罪在菲律宾是一个严肃的刑事犯罪,但如何认定重婚罪中的“婚姻有效性”要素,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公共记录的推定效力与被告的合理怀疑原则。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深入了解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以及它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影响。

    法律背景:重婚罪的构成要素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49条定义了重婚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 被告已合法结婚。
    • 第一次婚姻尚未合法解除,或配偶失踪未达到推定死亡的条件。
    • 被告缔结了第二次或后续的婚姻。
    • 第二次或后续的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

    其中,第四个要素“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菲律宾《家庭法》规定了婚姻的必要要件,包括:

    • 双方具备结婚的法定资格。
    • 双方自愿同意结婚。
    • 具备有效的结婚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
    • 由有权主持婚礼的人员主持婚礼。
    • 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在主持人员和至少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声明结为夫妻。

    如果第二次婚姻缺少任何一个必要要件,则该婚姻无效。但问题在于,如何证明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通常,政府会依赖婚姻证书作为证据,因为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这意味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法院会推定婚姻证书上的信息是真实的。

    举例来说,如果一份婚姻证书显示双方在一名有权主持婚礼的法官面前宣誓结婚,那么法院会推定该婚姻有效,除非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法官实际上没有主持婚礼的权力,或者婚礼根本没有举行。

    本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了《证据规则》第131条第6款的重要性,该条款规定,如果推定事实(即第二次婚姻有效)构成犯罪要素,那么基本事实(即婚姻证书的存在)必须被证明超越合理怀疑,并且推定事实必须从基本事实中推导出来超越合理怀疑。

    案件回顾:桑托斯诉菲律宾人民

    本案中,罗梅尔·吉尼奥·桑托斯(Rommel Genio Santos)被指控犯有重婚罪。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罗梅尔在与第一任妻子玛格达莱纳·埃斯勒·吉尼奥(Magdalena Esler Genio)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玛丽卡·桑托斯·加拉蓬(Maricar Santos Galapon)缔结了第二次婚姻。

    案件的经过如下:

    • 2006年5月20日,罗梅尔与玛格达莱纳合法结婚。
    • 2013年9月7日,罗梅尔与玛丽卡缔结第二次婚姻。
    • 玛格达莱纳发现了罗梅尔与玛丽卡的婚姻证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 罗梅尔辩称,第二次婚姻无效,因为婚礼并非由市长主持,也没有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

    地区审判法院(RTC)和上诉法院(CA)都判决罗梅尔有罪,理由是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罗梅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检方未能证明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超越合理怀疑。法院认为,罗梅尔提供的证人证词(包括玛丽卡本人)足以产生合理怀疑,即婚礼并非由有权主持婚礼的人员主持,也没有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

    最高法院强调:“当法院评估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推定证据时,必须遵守《证据规则》第131条第6款,该条款要求推定事实必须从基本事实中推导出来超越合理怀疑,因此,如果即使存在一丝怀疑,推定事实是否可以从基本事实中推断出来,则该推断必须被视为不当,并且推定被视为已被推翻。”

    尽管罗梅尔逃脱了重婚罪的指控,但最高法院仍然判决他违反了《修订刑法》第350条,即明知违反法律规定而缔结婚姻。因为他明知自己与玛格达莱纳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却与玛丽卡缔结婚姻。

    实践意义:对未来案件的影响

    本案确立了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 被告在重婚罪案件中,可以提出第二次婚姻无效的辩护,即使没有法院的无效判决。
    • 当检方依赖公共记录的推定效力来证明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时,被告只需提供实质性的证据,产生合理怀疑即可。
    • 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合理怀疑原则,如果对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存在任何合理怀疑,都应判决被告无罪。

    关键经验:

    • 在重婚罪案件中,婚姻证书的推定效力并非绝对,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
    • 法院在审理重婚罪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合理怀疑原则,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 即使第二次婚姻无效,被告仍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重婚罪?

    答:重婚罪是指在与前配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问:如何证明重婚罪?

    答: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合法结婚,第一次婚姻尚未解除,被告与他人缔结了第二次婚姻,并且第二次婚姻具备所有必要的有效要件。

    问:婚姻证书是否是证明婚姻有效性的唯一证据?

    答:不是。婚姻证书是公共记录,具有推定效力,但被告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

    问:如果第二次婚姻无效,是否就不构成重婚罪?

    答:如果第二次婚姻因缺少必要要件而无效,则不构成重婚罪,但被告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问:如何避免重婚罪的指控?

    答:在与他人缔结婚姻之前,确保与前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如果不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请咨询律师。

    问:什么是《修订刑法》第350条?

    答:该条款规定,明知违反法律规定而缔结婚姻的行为构成犯罪。

    问: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的刑罚是什么?

    答:违反该条款的刑罚是轻微徒刑,即监禁六个月零一天至四年零两个月。

    问:本案对菲律宾婚姻法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强调了在重婚罪案件中,合理怀疑原则的重要性,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它也提醒公众,即使第二次婚姻无效,仍然可能因违反《修订刑法》第350条而被判刑。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婚姻法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移民法:不遵守行政补救措施的后果及外国人驱逐案例分析

    未尽行政救济,可能导致驱逐出境

    G.R. No. 244737, October 23, 2023

    在菲律宾,外国人若对其移民局的裁决不满,必须首先尝试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手段。如果未尽行政救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被驳回。本案例分析探讨了最高法院在Andre Charles Nagel v. The Board of Commissioners, Bureau of Immigration一案中的裁决,强调了行政救济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婚姻法可能导致的后果。

    案例背景

    本案源于荷兰国民安德烈·查尔斯·内格尔(以下简称“内格尔”)被菲律宾移民局(BI)认定为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并被下令驱逐出境。内格尔的前妻米歇尔·G·杜埃纳斯(以下简称“杜埃纳斯”)向移民局提起申诉,指控内格尔在亚洲结了三次婚,违反了菲律宾法律。

    • 第一次婚姻:2000年与菲律宾人米歇尔·雷布斯蒂洛(以下简称“雷布斯蒂洛”)在卡洛坎市结婚。
    • 第二次婚姻:2005年在台湾结婚。
    • 第三次婚姻:2008年与杜埃纳斯在马卡蒂市结婚,后于2010年被宣告无效。

    杜埃纳斯声称,内格尔在之前的婚姻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多次结婚,是对菲律宾法律的公然嘲弄,表明他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内格尔直接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A)提起诉讼,质疑移民局的决议,但上诉法院以其未尽行政救济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

    相关法律原则

    本案涉及以下重要的菲律宾法律原则:

    • 行政救济原则:在向法院寻求干预之前,当事人应首先利用所有可用的行政程序。
    • 《菲律宾移民法》(Commonwealth Act No. 613)第37(a)(7)条:外国人违反其在菲律宾居留的条件/限制,可能被驱逐出境。
    • 《1917年修订行政法典》(Act No. 2711)第69条:允许驱逐不受欢迎的外国人。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行政救济原则的重要性,并指出过早地寻求法院干预可能会导致败诉。该原则基于实际和法律原因,即行政救济费用较低,且能更快地解决争议。此外,法院通常会避免干预,直到行政系统完成补救程序,以便行政机构有机会纠正其错误。

    关键法条引述:

    “在行政救济原则下,在允许一方当事人寻求法院干预之前,他或她应该利用所有可用的行政程序。因此,如果通过让有关行政官员有机会决定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仍然可以诉诸行政机制内的补救措施,那么在寻求法院的司法权力之前,应首先用尽该补救措施。过早地援引法院的干预对于一个人的诉讼理由是致命的。”

    案件分析

    以下是本案的程序流程:

    1. 杜埃纳斯向移民局提起申诉,要求驱逐内格尔出境。
    2. 移民局特别检察官命令内格尔提交对杜埃纳斯申诉的反诉宣誓书。
    3. 特别检察官向特别调查委员会(BSI)提起针对内格尔的指控,理由是其违反了作为非移民在菲律宾居留的条件/限制,以及不受欢迎的行为。
    4. 特别调查委员会建议驱逐内格尔出境。
    5. 移民局委员委员会(BOC-BI)采纳了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宣布内格尔为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并下令将其驱逐出境。
    6. 内格尔向上诉法院提起第43条规则的复审请愿书。
    7. 上诉法院以未尽行政救济为由驳回了该请愿书。
    8. 内格尔向上诉法院提出复议,但被驳回。
    9. 内格尔向最高法院提起复审请愿书。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内格尔未尽行政救济。法院指出,内格尔可以直接向司法部部长提出上诉,然后再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只有在用尽这些行政救济手段后,他才能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强调,即使内格尔声称存在例外情况,允许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些主张均不成立。法院认为,移民局委员委员会并未判定内格尔犯有重婚罪,而是根据实质性证据认定他为不受欢迎的外国人。此外,内格尔有机会在行政程序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因此他没有被剥夺正当程序。

    重要引述:

    “移民局委员委员会没有发现他犯有重婚罪,而仅仅裁定他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因为有实质性证据支持他的不受欢迎,原因是他的重婚婚姻,这由记录在案的两项法院裁决证明,这些裁决宣告了他的两项在菲律宾签订的婚姻无效。”

    “只要各方在判决作出之前有机会被听取意见,或者正如适用于行政程序,有机会解释自己的一方,或者有机会寻求对所投诉的行动或裁决进行复议,就足以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处理移民事务时遵守行政程序的必要性。外国人若对移民局的裁决不满,必须首先尝试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手段,否则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能会被驳回。此外,本案还表明,即使外国人未被判犯有刑事罪,移民局仍可根据实质性证据认定其为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并下令将其驱逐出境。

    关键教训

    • 遵守行政程序:在对政府机构的裁决提出质疑时,务必首先尝试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手段。
    • 寻求法律建议:如果您不确定如何处理移民事务,请咨询有经验的律师。
    • 遵守菲律宾法律:避免从事可能导致您被认定为不受欢迎的外国人的活动。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行政救济原则?

    答:行政救济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向法院寻求干预之前,首先利用所有可用的行政程序。

    问:如果我对移民局的裁决不满意,我该怎么办?

    答:您应该首先尝试所有可用的行政救济手段,例如向司法部部长提出上诉。

    问:如果我不遵守行政救济原则,会发生什么?

    答:您的诉讼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问:移民局如何认定外国人为不受欢迎的人?

    答:移民局可以根据实质性证据认定外国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例如犯有刑事罪或违反移民法。

    问:如果我被驱逐出境,我还能返回菲律宾吗?

    答:被驱逐出境的人通常会被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进入菲律宾。但是,您可以在实际执行驱逐令之日起五年后申请从黑名单中删除您的名字。

    有任何关于菲律宾法律的问题吗?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法律:皈依伊斯兰教不能免除重婚罪——《马拉基诉菲律宾》案

    在菲律宾,如果一方在民事婚姻存续期间皈依伊斯兰教并再次结婚,则构成重婚罪,再婚的另一方同样有罪。皈依伊斯兰教并不能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已婚穆斯林不得再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他能按照伊斯兰法律的要求,以平等的陪伴和公正的待遇对待所有的妻子。根据菲律宾穆斯林个人法典,后一次婚姻的形式要件包括妻子知晓即将发生的再婚。

    婚姻、信仰与法律的碰撞:解析重婚罪的认定

    本案源于弗朗西斯(Francis D. Malaki, Sr.)与杰奎琳(Jacqueline Mae A. Salanatin)因重婚罪被起诉。弗朗西斯在与内瑞安(Nerrian Maningo-Malaki)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杰奎琳结婚。两人辩称,他们在第二次结婚前已皈依伊斯兰教,因此不应受重婚罪的处罚。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认定弗朗西斯和杰奎琳犯有重婚罪。法院认为,内瑞安并非穆斯林,因此《穆斯林法典》及相关案例不适用。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民事婚姻与《穆斯林法典》之间的冲突,以及皈依伊斯兰教是否能免除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菲律宾宪法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为此,菲律宾颁布了《穆斯林法典》,旨在认可和管理穆斯林的个人法律制度。但是,《穆斯林法典》的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适用于穆斯林之间的婚姻和家庭关系。

    《穆斯林法典》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后续婚姻。然而,重要的是,如果与非穆斯林的婚姻不是按照穆斯林仪式进行的,则适用一般法律,即《民法典》(后被《家庭法》取代)。与民事婚姻相关的犯罪和违法行为由《修订刑法》和特别法律规定。

    《穆斯林法典》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民法典》适用于一方为非穆斯林且未按照穆斯林仪式举行的婚姻。

    因此,即使弗朗西斯皈依了伊斯兰教,他与内瑞安的婚姻仍然受《民法典》管辖,而《民法典》禁止重婚。弗朗西斯不能仅仅通过皈依伊斯兰教来逃避重婚罪的指控。在后续婚姻中,获得原配妻子的同意或法院的许可至关重要,这是穆斯林丈夫后续婚姻的正式要件。本案中,弗朗西斯未能遵守《穆斯林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这表明他试图规避法律。

    法院认为,弗朗西斯未能遵守《穆斯林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证明他试图以伊斯兰法律为借口来掩盖自己的不当行为。《最高法院》还指出,菲律宾不允许非穆斯林离婚。有些人试图通过皈依伊斯兰教来规避这一规定,但这是一种非法的做法。虽然菲律宾的多元社会承认不同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利用宗教自由来逃避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但对刑期进行了修改。弗朗西斯和杰奎琳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一方在民事婚姻存续期间皈依伊斯兰教并再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穆斯林法典》适用于哪些情况? 《穆斯林法典》主要适用于穆斯林之间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及一方为穆斯林且按照穆斯林仪式进行的婚姻。
    如果一方在民事婚姻存续期间皈依伊斯兰教,会怎样? 皈依伊斯兰教并不能免除其在民事婚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得重婚。
    《穆斯林法典》允许穆斯林男性再婚吗? 《穆斯林法典》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后续婚姻,但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包括获得原配妻子的同意或法院的许可。
    如果未遵守《穆斯林法典》的程序要件,会怎样? 未遵守《穆斯林法典》的程序要件,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导致重婚罪的指控。
    本案对菲律宾的婚姻制度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民事婚姻和宗教法律之间的界限,以及不得利用宗教信仰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原则。
    皈依伊斯兰教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手段? 在菲律宾,利用皈依伊斯兰教来规避离婚法律是一种非法的做法。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判决? 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弗朗西斯和杰奎琳犯有重婚罪,但对刑期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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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FRANCIS D. MALAKI AND JACQUELINE MAE A. SALANATIN-MALAKI, VS.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G.R. No. 221075, November 15, 2021

  • 律师行为不端与婚姻法: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判定律师的道德标准

    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判定律师的道德标准

    案例引用:Rogelio Pasamonte v. Atty. Liberato Teneza, A.C. No. 11104, June 09, 2020

    在菲律宾,律师的行为不仅仅是法律事务的一部分,更是社会道德的体现。当律师的行为触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时,菲律宾最高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文将通过Rogelio Pasamonte对Atty. Liberato Teneza的案件,探讨律师的道德标准及其对婚姻法的影响。

    引言

    律师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其行为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然而,当律师自身的行为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时,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在Rogelio Pasamonte与Atty. Liberato Teneza的案件中,Pasamonte指控Teneza不仅违反了律师-客户关系,还参与了重婚行为。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律师的行为对其职业生涯的影响,也展示了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律师的道德标准由《律师职业道德守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规定。其中,第一条(Canon 1)要求律师遵守宪法,服从国家法律,并促进对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尊重。具体而言,第一条第一款(Rule 1.01)规定,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的行为。此外,第七条(Canon 7)要求律师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法律职业的完整性和尊严。

    重婚在菲律宾是违法的,根据《菲律宾刑法典》(Revised Penal Code)第349条,重婚罪的定义是:在前一婚姻未经法律解除或在缺席配偶未被宣告推定死亡之前,进行第二次或后续婚姻的行为。律师作为法律专家,理应对这些法律条款有充分的了解,并在其行为中体现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案例分析

    Rogelio Pasamonte与Atty. Liberato Teneza的案件始于Pasamonte对Teneza的指控。Pasamonte称,他与Teneza相识已有25年,Teneza曾处理过他的驱逐案件,并是他的一个孩子的教父。然而,2006年6月9日,Pasamonte在Teneza家中发现,Teneza已经安排了他与Mary Grace dela Roca的婚礼。尽管Pasamonte已经结婚且Teneza知情,但Teneza保证不会将婚礼登记在当地民事登记处,因此Pasamonte在“沉重的心情下”勉强同意了婚礼。

    几个月后,Mary Grace在Teneza的协助下,对Pasamonte提起了重婚和违反《反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法》(Republic Act No. 9262)的诉讼。Pasamonte随后发现,Teneza自己也涉及重婚行为。在1979年4月18日与Victoria Reyes结婚后,Teneza又于1993年7月3日与Charina dela Roca结婚。此外,Teneza还作为证人在Francisco dela Roca III的两次婚姻中担任见证人。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条款,强调了律师必须具备良好道德品质的要求。法院指出:“律师必须不仅在事实上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而且在公众眼中也必须被视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按照社区最高的道德标准生活。”

    法院还引用了《菲律宾刑法典》第349条,指出Teneza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尽管他辩称自己是出于善意,因为自1983年以来他就未曾与第一任妻子联系过。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律师,Teneza应当了解法律规定,在第一次婚姻未经法律解除之前,任何后续婚姻都是非法的。

    实际影响

    此案的裁决对菲律宾的律师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强调了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否则将面临严重的职业后果。其次,对于公众而言,此案提醒人们,在选择律师时,不仅要考虑其专业能力,还要关注其道德品质。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此案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在涉及法律事务时,务必要选择具有良好道德声誉的律师。此外,企业在菲律宾经营时,应当了解当地法律,特别是关于婚姻和家庭法的规定,以避免法律风险。

    关键教训:

    • 律师必须始终维护法律和道德标准,否则将面临严重的职业后果。
    • 在选择律师时,应考虑其道德品质和专业能力。
    • 企业和个人应了解菲律宾的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

    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在前一婚姻未经法律解除或在缺席配偶未被宣告推定死亡之前,进行第二次或后续婚姻的行为。

    律师的行为不端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律师的行为不端可能导致被暂停执业或被取消律师资格。

    如何选择一位道德品质良好的律师?
    选择律师时,应检查其职业历史和任何可能的纪律处分记录,同时了解其在社区中的声誉和道德品质评价。

    在菲律宾,企业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企业应聘请熟悉菲律宾法律的律师,并确保其了解和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婚姻和家庭法的规定。

    如果发现律师行为不端,应如何处理?
    应立即向菲律宾律师协会(Integrated Bar of the Philippines)或菲律宾最高法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指控。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婚姻法和律师行为不端的案件中。我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代表服务,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婚姻神圣不可侵犯:重婚罪与无效婚姻的法律界限

    未经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得擅自重婚。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强调只有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个人不能单方面宣告婚姻无效而再次结婚。本案告诫所有已婚人士,在未获得法院明确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对婚姻有效性的质疑)进行再婚,否则将构成重婚罪。此案突出了在婚姻关系中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保障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当事人自认婚姻无效,重婚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涉及Prudencio De Guzman因重婚罪被起诉。Prudencio声称,由于其与前妻Arlene的结婚证书缺少主婚人的签名,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在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确认第一次婚姻无效的情况下,Prudencio与Jean Basan缔结了第二次婚姻,从而被指控犯有重婚罪。法院需要决定,被告人能否以第一次婚姻无效为由,规避重婚罪的指控?本案旨在探讨在菲律宾法律下,个人自行认定婚姻无效,是否可以作为重婚罪的抗辩理由。

    在菲律宾,婚姻的有效性必须由法院宣告,个人不能单方面宣告婚姻无效。这是菲律宾家庭法明确规定的原则。家庭法第40条规定:“先前婚姻的绝对无效,只能在基于宣告该先前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的基础上,才能被援引用于再婚的目的。” 这意味着,只有当事人获得法院的正式判决,确认先前的婚姻无效后,才能合法地进行再婚。Prudencio认为他与Arlene的婚姻无效,因为结婚证书上缺少主婚人的签名。然而,审判法院发现,地方民事登记处存档的结婚证书副本上有主婚人的签名,并据此认定该缺失只是疏忽。更重要的是,即使结婚证书存在瑕疵,也不能成为擅自重婚的理由,必须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驳回了Prudencio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构成了重婚罪。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与第一任配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该婚姻关系尚未被合法解除;被告人与他人缔结了后续的婚姻关系;且后续的婚姻关系具备所有生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Prudencio与Arlene的婚姻在未经法院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有效,而Prudencio又与Jean Basan结婚,构成了重婚罪的所有要素。

    在本案中,Prudencio辩称,国家统计局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让他相信,他再婚没有法律障碍。但法院指出,结婚证和婚礼照片的存在表明,Prudencio和Arlene已于1994年4月8日结婚。因此,仅凭无婚姻记录证明不足以让Prudencio认为他与Arlene之前的婚姻已经无效。关于Prudencio声称控方未能提供结婚许可证副本一事,法院认为这不足以反驳婚姻关系的存在,结婚证明的核证副本足以证明婚姻的存在。此外,法院认为,即使结婚证缺少主婚人的签名,也不能使婚姻无效,因为地方法院的记录显示,结婚证副本已由主婚人签字。

    此外,Arlene在审判结束后撤回了起诉,并表示与Prudencio和解。法院认为,在判决生效后才提出的撤诉声明,通常不会被采纳,尤其是如果该撤诉声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重婚罪的要素不存在。Arlene的撤诉声明仅表明她与Prudencio达成了和解,但并不能证明Prudencio的重婚行为不成立。正如法院所强调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充分证明,Arlene的撤诉声明并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法院最终判决Prudencio犯有重婚罪,并处以刑罚。此判决强调了在菲律宾法律下,婚姻的神圣性和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任何人都不能无视法律程序,擅自认定婚姻无效并进行再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能否以第一次婚姻无效为由,规避重婚罪的指控?
    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在与第一任配偶的婚姻关系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为什么被告人被判有罪? 被告人在没有获得法院宣告第一次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缔结了第二次婚姻,因此构成了重婚罪。
    结婚证缺少主婚人的签名会影响婚姻的有效性吗? 结婚证缺少主婚人的签名,不一定使婚姻无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地方民事登记处的记录等。
    配偶的撤诉声明对案件结果有影响吗? 通常情况下,在判决生效后提出的撤诉声明,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除非该声明能够充分证明犯罪的要素不存在。
    一个人可以自行认定婚姻无效吗? 不可以。在菲律宾,婚姻的有效性必须由法院宣告。个人不能单方面宣告婚姻无效。
    本案对菲律宾的婚姻制度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了婚姻的神圣性和法律程序的严肃性,确保了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可靠。
    本案强调的主要法律原则是什么? 未经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得擅自重婚。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RUDENCIO DE GUZMAN Y JUMAQUIO v. PEOPLE, G.R. No. 224742, August 07, 2019

  • 无效婚姻与重婚罪:事前宣告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如果一个人在第二次婚姻之前已经拥有被宣告为无效的第一次婚姻,则不能以重婚罪起诉。该裁决强调了在第二次结婚前确保先前婚姻的无效性声明的重要性,否则个人可能面临刑事指控。这一决定明确了对婚姻有效性的法律要求,并强调了提前寻求法律指导的必要性,以避免因婚姻相关的罪行受到起诉。

    婚姻无效判决是否能免除重婚罪责?

    此案涉及 Jona Bumatay 对 Lolita Bumatay 提起的诉讼,Lolita Bumatay 被指控犯有重婚罪。重婚指已婚人士在未合法解除前一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次结婚的行为。本案的核心在于,Lolita 的第一次婚姻后来被宣布为无效,这是否能免除她因与 Jose Bumatay 结婚而犯下的重婚罪。

    案件的事实是,Lolita 在 1968 年与 Amado Rosete 结婚,之后在 2003 年与 Jose Bumatay 结婚。Jona Bumatay 是 Jose Bumatay 的养女,她对 Lolita 提起了重婚罪的申诉。值得注意的是,在 Lolita 与 Jose 结婚后,她与 Amado 的第一次婚姻才被宣布无效。检察官随后根据这一系列事件对 Lolita 提起了重婚罪的指控。Lolita 以其与 Amado 的第一次婚姻被宣布为无效为由,提出了撤销指控的动议。初审法院准予了撤销指控的动议,依据最高法院在 Morigo 案中确立的先例,该案认为,如果第一次婚姻自始无效,那么重婚罪中的一个关键要素——即被告之前已合法结婚——就不存在。

    上诉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认为既然 Lolita 与 Amado 的第一次婚姻自始无效,那么 Lolita 在与 Jose 结婚时,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障碍。Jona Bumatay 对此裁决提出上诉,主张初审法院不应仅依据宣告第一次婚姻无效的判决来撤销指控,因为这不属于刑事责任消灭的理由。最高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初审法院是否正确地批准了撤销 Lolita 的重婚罪指控的动议。最高法院确认了上诉法院的裁决,但依据并非基于重婚罪的实质性法律问题,而是基于 Jona Bumatay 没有提出上诉的合法地位。

    最高法院的裁决基于一个关键的程序性问题:Jona Bumatay,作为私人申诉人,无权对驳回刑事案件的上诉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强调,在刑事案件中,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是国家,只有检察长办公室(OSG)才能在最高法院代表国家。这符合《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 110 条第 5 款,该条款规定,所有刑事诉讼均应在公共检察官的指导和控制下进行。最高法院还依赖于《1987 年行政法典》第 IV 编第 III 篇第 12 章第 35(1) 条,该条款明确规定检察长办公室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代表政府处理所有刑事诉讼。由于 Jona Bumatay 作为私人受害方仅仅是起诉中的证人,因此她的利益仅限于民事责任方面。因此,只有检察长办公室有权对被告的无罪释放或案件驳回提出上诉。

    此外,最高法院质疑了 Jona Bumatay 提起重婚罪案件的地位。法院注意到 Jona 的亲生父母身份不明,她只是被抚养为 Jose Bumatay 的“养女”,但没有经过合法的收养程序。最高法院强调,只有因诉讼判决而受益或受损的“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才能提起或捍卫诉讼。在 Jona 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她未能证明其对案件结果具有重大利益。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因 Jona Bumatay 缺乏诉讼地位而驳回了上诉,从而回避了重婚罪本身的法律问题。该裁决加强了刑事诉讼中只有检察长办公室才能代表国家的原则。

    为了澄清私人申诉人和国家检察机关的作用,最高法院依赖于关于上诉立场的既定先例,这些先例源自 Beams Philippine Export Corp. v. Castillo 案件。在这个先例中,最高法院已经确立,刑事诉讼的目的本质上是确定被告对国家的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惩罚。因此,该诉讼的当事方是菲律宾人民和被告。受害方仅仅被视为国家的证人。因此,启动对刑事诉讼提起上诉程序的权力完全属于检察长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被赋予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代表政府处理所有刑事诉讼的明确权力。关于刑事诉讼中上诉权力的界定进一步详述了私人申诉人能够提出质疑的范围仅仅限于指控被告的民事责任的范围。

    本案的实际影响在于强调了婚姻诉讼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即私人当事人在挑战指控行为的上诉中缺乏地位,如果这种行为属于重婚的范畴。因此,重要的是要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确保个人的上诉人地位得到巩固。最高法院决定不质疑上诉法院支持驳回重婚案件的正确性,这反映了其在确立这些相关案件之前对其管辖程序性细节的高度关注。总而言之,该决定通过强调一个当事人的正当性要求及其维护法院效率的正当性,进一步阐明了民事和刑事案件之间复杂的交互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私人当事方 Jona Bumatay 是否具有挑战上诉法院关于 Lolita Bumatay 重婚案的上诉地位。
    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在合法婚姻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结婚。
    法院为什么驳回 Jona Bumatay 的上诉? 法院驳回 Jona Bumatay 的上诉,因为她缺乏法律地位,只有检察长办公室(OSG)才能代表国家提起上诉。
    私人申诉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 私人申诉人主要作为证人,其利益通常限于被告的民事责任。
    为什么检察长办公室在刑事上诉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检察长办公室代表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确保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婚姻判决会影响重婚案的结果吗? 如果宣告无效的判决确定最初的婚姻从未合法存在,它可能会影响重婚案件的结果。
    谁对在刑事案件中对无罪释放提出上诉具有最终权力? 刑事案件的诉讼最终权力属于检察长办公室。
    本案是否为个人提起重婚案件提供依据? 不会,它强调在驳回重婚罪案件时维护严格的程序规则。
    如果婚姻关系以诈骗手段确立,会有什么影响? 该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并且违反公共政策,这将导致无效性。
    是否可以质疑法院判决以避免起诉重婚罪? 挑战取决于某些情况;但是,有必要立即咨询法律顾问,以验证该请求并根据这些情况概述适当的措施。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问题,请通过 联系方式 联系 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 G.R No., DATE

  • 重婚罪:未經法院宣告第一次婚姻無效,即使第一次婚姻無效,第二次婚姻仍然構成重婚罪

    意圖締結婚姻的人必須先取得第一次婚姻無效的法院宣告。如果他們在沒有法院宣告的情況下進行第二次婚姻,無論第一次婚姻是否無效的證據如何,他們都犯有重婚罪。

    本案涉及對上訴法院2012年7月18日判決和2013年6月3日決議的複審上訴。上訴法院修改後確認了馬尼拉地區審判法院第25分院的判決,該判決認定諾貝托·阿貝拉·維坦科爾(諾貝托)犯有《修訂刑法》第349條規定的重婚罪。諾貝托被判處兩(2)年四(4)個月的輕微監禁(prision correccional)的最低刑期,八(8)年零一(1)天的中度監禁(prision mayor)的最高刑期。

    當懷疑的婚姻隱藏著刑事指控:未決案件

    根據起訴方的說法,1994年12月4日,諾貝托在Intramuros的馬尼拉大教堂與愛麗絲·G·愛德華多(愛麗絲)結婚。他們育有三個(3)孩子。過了一段時間,愛麗絲「開始聽到謠言說[她的丈夫]之前與另一個女人結婚了。」她最終發現,諾貝托之前於1987年7月17日與一名叫吉娜·M·加爾蘭(吉娜)的女子結婚,國家統計局登記的結婚證書可以證明這一點。隨後,愛麗絲對諾貝托提出了重婚罪的刑事控告。

    另一方面,諾貝托辯稱他和愛麗絲在1987年左右開始戀愛。「在他們的朋友和親戚的多次慫恿下,[他和愛麗絲]決定在1994年結婚。」然而,在最終確定他們的婚姻計畫之前,諾貝托向愛麗絲透露,他與他的大學女友吉娜·加爾蘭「假結婚」。儘管如此,儘管諾貝托透露了這一點,愛麗絲還是說服他繼續舉行婚禮。因此,諾貝托和愛麗絲於1994年12月4日結婚,此後育有三個孩子。

    大約在2007年,諾貝托從他們的傭人那裡聽到謠言說愛麗絲與一個已婚男子有染。在聽到愛麗絲與她的情人的電話交談後,他證實了這段關係。諾貝托隨後向他的商業律師尋求建議,後者說服愛麗絲結束這段關係。律師還警告愛麗絲,如果她繼續與她的情人見面,她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據稱,為了報復對她提起刑事訴訟的威脅,愛麗絲對諾貝托提起了重婚罪的刑事控告。

    馬尼拉地區審判法院第25分院認為,儘管諾貝托與吉娜的有效婚姻仍然存在,但他還是與愛麗絲締結了第二次婚姻,因此判處諾貝托犯有重婚罪。諾貝托認為本案缺乏重婚罪的第一個要素。他出示了一份來自伊穆斯市(卡維特)民事登記處的證明,該證明聲稱該辦公室沒有關於據稱頒發給他和他的第一任妻子吉娜的結婚許可證的記錄。他辯稱,由於沒有證據表明婚姻的基本要素(結婚許可證)的存在,起訴方未能證明他的第一次婚姻的合法性。此外,諾貝托聲稱,第一次婚姻的合法解除並非重婚罪的要素。諾貝托認為,《修訂刑法》第349條中沒有任何懲罰重婚罪的條款提及該要求。諾貝托表示「任何合理的懷疑都必須有利於被告」,他請求宣告他無罪。

    起訴方反駁說,他們已經證明了諾貝托與吉娜的先前有效婚姻的存在,他們簽署的結婚契約可以證明這一點。起訴方同樣證明了諾貝托與吉娜的第一次婚姻並未合法解除;雖然他的第一次婚姻仍然有效,但諾貝托與愛麗絲締結了第二次婚姻;如果不是因為第一次婚姻的存在,第二次婚姻本來是有效的。因此,諾貝托應該被判犯有重婚罪。我們的決議問題是,民事登記處出具的證明,證明它沒有頒發給請願人諾貝托·A·維坦科爾和他的第一任妻子吉娜的結婚許可證的記錄,是否證明了請願人第一次婚姻的無效,並免除了他的重婚罪指控。來自民事登記處的證明,證明它沒有結婚許可證的記錄是可疑的。假設這是真的,它並不能明確證明沒有結婚許可證。此外,婚姻並不能僅僅通過民事登記員的證明來解除。在第二次婚姻之前的七(7)多年裡,請願人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宣告他所謂的虛假第一次婚姻無效。即使在本案懸而未決時,他也沒有出示任何法院宣告他的第一次婚姻無效的判決。

    對於被告被判犯有此罪,起訴方必須證明以下所有要素:首先,犯罪者已經合法結婚;其次,第一次婚姻尚未合法解除,或者,如果其配偶失踪,則根據《民法》,失踪配偶還不能被推定死亡;第三,他締結了第二次或後續婚姻;最後,第二次或後續婚姻具有所有有效的基本要素。據稱,起訴方未能證明他與吉娜的第一次婚姻的有效性,因為他們結婚的市的民事登記員沒有據稱頒發給他們的結婚許可證的記錄。

    與請願人的主張相反,重婚罪的所有要素在本案中都存在。當請願人與愛麗絲結婚時,他仍然合法地與吉娜結婚。因此,審判法院正確地判處他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根據作為證據提交的結婚契約,請願人的第一次婚姻於1987年7月17日舉行。這是在菲律賓家庭法於1988年8月3日生效之前。因此,菲律賓《民法》的條款管轄他第一次婚姻的有效性。《民法》第53條列舉了婚姻的必備條件,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會使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第四個必備條件(結婚許可證)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慣常居住的市的地方民事登記員頒發。結婚許可證代表了國家「在每一次婚姻中的參與和參與,公眾利益也與婚姻的維持有關」。

    為了證明婚姻是在沒有結婚許可證的情況下舉行的,「法律要求這種結婚許可證的缺失必須在結婚契約中顯而易見,或者至少有地方民事登記員出具的證明,證明沒有向當事人頒發結婚許可證。」 請願人出示了一份來自伊穆斯市(卡維特)民事登記處的證明,其中聲稱:在對本辦公室可用的婚姻許可證申請和許可證頒發登記簿進行認真搜尋後,沒有找到任何關於本辦公室據稱頒發給諾貝托·A·維坦科爾先生和吉娜·M·加爾蘭女士的結婚許可證No. 8683519,日期為1987年7月17日的記錄。該證明並未證明請願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在沒有結婚許可證的情況下舉行的。它並未明確聲稱結婚許可證No. 8683519不存在。

    此外,請願人承認了他與他的第一任妻子吉娜之間的結婚契約上的簽名的真實性。請願人與吉娜之間的結婚契約是關於請願人第一次婚姻存在的肯定證據。這「應該比僅證明沒有婚姻記錄的文件更可信。」

    共和國訴上訴法院和卡斯特羅最初是一項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作為其證據的一部分,原告出示了一份證明,聲稱結婚許可證「無法找到,因為該許可證…不在[地方民事登記員]的記錄中。」 本院認為,「該證明…具有證明價值,[地方民事登記員]是根據法律負責保存與結婚許可證頒發相關的所有數據的官員。」 本院進一步表示,「在沒有任何可疑情況且根據《民事訴訟規則》第132條第29節的情況下,『盡職調查和無法找到』的證明足以證明[地方民事登記員]沒有向締約方頒發[結婚]許可證。」

    卡斯特羅案和本案的情況有所不同。卡斯特羅案涉及宣告婚姻無效的民事案件,不涉及可能喪失自由。卡斯特羅案中的證明沒有任何可疑情況,沒有涉及重婚罪的起訴。另一方面,本案涉及重婚罪的刑事起訴。在我們看來,這是一種可疑情況,該證明是頒發給諾貝托以逃避重婚罪定罪的。對證明的證明價值的評估不能脫離其提交的目的,案件中的訴訟理由,以及證明的提交與案件中提交的其他證據的關係。我們不準備建立這樣一個原則,即無法找到結婚許可證的證明可以替代沒有此類許可證存在或頒發的明確聲明。可以肯定的是,伊穆斯市(卡維特)民事登記處應充分意識到這些話的影響。現在找不到許可證並不能本身成為說它不可能頒發的基礎。

    不同的觀點會破壞我們法律秩序的穩定,因為婚姻是相關的。結婚許可證可能因為疏忽或考慮而容易丟失。當利益是逃避起訴時,這樣做的動機最大。本案也與尼克道·卡里尼奧訴葉·卡里尼奧案不同。在卡里尼奧案中,聖地牙哥·卡里尼奧與他的第一任妻子蘇珊·尼克道之間的結婚契約沒有結婚許可證號碼。此外,地方民事登記員證明它沒有頒發給聖地牙哥·卡里尼奧和蘇珊·尼克道的任何結婚許可證的記錄。本院宣告聖地牙哥·卡里尼奧的第一次婚姻無效,因為它是在沒有結婚許可證的情況下舉行的。

    在本案中,有一份結婚契約,表明存在一個結婚許可證號碼,由婚姻當事人以及他們的司禮人自願簽署和證明。第一次婚姻於1987年7月17日舉行。第二次婚姻於1994年12月4日締結。在七(7)年、四(4)個月和17(十七)天的時間裡,請願人沒有取得第一次婚姻無效的法院宣告。即使在重婚罪案件懸而未決時,也沒有提出宣告第一次婚姻為虛假的判決。換句話說,請願人認為沒有結婚許可證的觀點被他自己的行為所證偽。

    這種事實背景使得使用和頒發來自民事登記處的證明具有可疑性。起訴方必須證明,儘管存在有效的第一次婚姻,請願人仍然締結了第二次或後續婚姻。承認結婚契約並證明其真實性和正當執行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先前婚姻的存在。因此,證據責任將轉移到辯方。僅僅出示民事登記員出具的證明,證明無法找到結婚許可證,不足以證明沒有頒發此類結婚許可證。各方在結婚契約中明確標明了結婚許可證號碼8683519。沒有證據表明該許可證的編號序列是虛假的,或者不可能從其來源頒發。沒有關於該文件之前或之後頒發的許可證是否仍然存在於民事登記員保管之中的證據。沒有與保存這些重要文件的程序相關的證據。這本來可以表明是否可以無限制地訪問許可證原件,因此有助於對民事登記員的表現所意味的內容做出適當的司法結論。

    對於請願人尋求的目的,本院不能推定公務人員履行官方職務時具有善意和規律性。換句話說,公務人員履行官方職務時的規律性推定過於遙遠,無法得出沒有結婚許可證的結論。充其量,在沒有剛才討論的情況下,對民事登記員履行職責時的規律性的推定可以導致他善意地無法在他的辦公室找到結婚許可證的結論。這種推定並不意味著結婚許可證不存在。也不意味著頒發了結婚許可證。

    然而,即使是善意的結論也很難接受。有一份由請願人和他的第一任配偶以及司禮人正式簽署的結婚契約。結婚契約由民事登記員保管。公務人員履行官方職責時的規律性推定也應適用於推斷出該契約中提到的結婚許可證存在的結論。

    重婚罪的定罪將導致對自由的剝奪的合法處罰。得出的結論並非牽強附會——儘管情況並非總是如此——一個關係良好的被告將竭盡全力,不擇手段,以實現無罪釋放。許多刑事案件可能取決於文件的證據,文件的頒發由政府僱員酌情決定。被告很容易產生讓僱員頒發一份文件的誘惑,這份文件可能準確,但他知道被告將能夠將其用於不同的目的。這種結論的很大一部分將取決於審判法院法官如何評估證人的舉止。我們可以像根據審判法院最終承認和權衡的證據做出我們自己的判斷一樣,尊重這種自由裁量權。綜合兩者,我們沒有理由干擾審判法院的結論。

    假設(但不承認)請願人的第一次婚姻是在沒有結婚許可證的情況下舉行的,請願人仍然要承擔重婚罪的責任。請願人的第一次婚姻並未經法院宣告無效。根據《民法》,他的第一任妻子吉娜也沒有經法院宣告推定死亡。因此,重婚罪的第二個要素在本案中存在。

    早在1968年,本院在蘭迪喬訴雷洛瓦等人案中認為:不應允許婚姻當事人自行判斷其無效,只有主管法院才有此權力。在這種無效宣告之前,第一次婚姻的有效性是毫無疑問的。締結婚姻的一方當事人隨後將承擔被起訴犯有重婚罪的風險。起草《家庭法》的委員會在措辭《家庭法》第40條時考慮了《蘭迪喬》裁決:

    先前婚姻的絕對無效僅可在以宣告先前婚姻無效的最終判決為依據時,用於再婚。

    如果將法院宣告無效的要求作為重婚罪的一個要素移除,《修訂刑法》第349條將變得毫無用處。「一個冒險的重婚者所要做的就是…締結婚姻,並通過簡單地聲稱第一次婚姻無效,並且隨後的婚姻也因缺乏先前法院宣告第一次婚姻無效而同樣無效,來逃避重婚罪指控。」 此外,「一方當事人甚至可能在知曉缺少必備條件(通常是結婚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入婚姻,然後在沒有獲得第一次婚姻無效的法院宣告的情況下締結婚姻,因為他們認為第一次婚姻無效。」

    由於這些原因,《蘭迪喬》裁決仍然是有效的法律。正如請願人堅持的那樣,本院無需重新審視該裁決。重婚罪的第三個要素在本案中同樣存在。請願人承認,他隨後於1994年12月4日與愛麗絲·G·愛德華多結婚。至於重婚罪的最後一個要素,即後續婚姻具有所有有效的基本要素,這是推定存在的。當請願人在沒有法院宣告他與吉娜的第一次婚姻無效的情況下隨後與愛麗絲結婚時,重婚罪就完成了。

    由於本案中存在重婚罪的所有要素,因此請願人被正確地判處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根據不確定刑期法,可以對請願人處以的刑罰的最高期限是根據《修訂刑法》可以適當處以的刑罰,鑑於具體情況。另一方面,刑罰的最低期限應在《修訂刑法》對犯罪規定的刑罰的下一級刑罰的範圍內。然後,法院有權在規定的刑罰的下一級刑罰的範圍內處以最低刑罰。至於最高刑罰,將考慮到具體情況。

    重婚罪的可處罰刑罰是中度監禁(prision mayor)。下一級刑罰是輕微監禁(prision correccional)。輕微監禁的範圍從六(6)個月零一(1)天到六(6)年;因此,最低刑罰可以是該範圍內的任何期限。至於最高刑罰,它應在中度監禁的中等刑期範圍內,因為沒有從輕或從重情節。中度監禁的中等刑期範圍從八(8)年零一(1)天到10年。請願人被判處兩(2)年四(4)個月的輕微監禁作為最低刑期,八(8)年零一(1)天的中度監禁作為最高刑期。最低和最高刑罰的範圍在先前計算的範圍內。處以的不確定刑期是適當的。

    儘管如此,「牢記不確定刑期法的基本目的『提升和救贖有價值的人力,防止不必要的和過度地剝奪人身自由和經濟效用』,」我們將不確定刑期的最低期限降低到六(6)個月零一(1)天的輕微監禁。因此,請願人被判處六(6)個月零一(1)天的輕微監禁作為最低刑期,八(8)年零一(1)天的中度監禁作為最高刑期。

    常見問題解答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什麼?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來自民事登記處的證明,證明它沒有結婚許可證的記錄,是否證明了請願人第一次婚姻的無效,並免除了他的重婚罪指控。法院認為,該證明並未明確證明沒有結婚許可證,並且即使第一次婚姻無效,未經法院宣告,重婚罪仍然成立。
    什麼是重婚罪? 根據菲律賓《修訂刑法》第349條,重婚罪是指在先前婚姻尚未合法解除或配偶尚未被宣告推定死亡的情況下,締結第二次或後續婚姻的行為。重婚罪的最高刑罰是中度監禁(prision mayor)。
    為什麼民事登記處的證明在本案中無效? 法院認為,民事登記處的證明並未明確聲稱沒有頒發結婚許可證,而僅表明無法找到該記錄。此外,法院注意到請願人承認了結婚契約的真實性,該契約表明存在結婚許可證,從而使該證明的可信度降低。
    未經法院宣告無效的婚姻是否可以作為重婚罪的辯護? 不可以。菲律賓最高法院已一再裁定,只有主管法院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在獲得此類宣告之前,第一次婚姻的有效性是毫無疑問的,締結婚姻的一方當事人將承擔被起訴犯有重婚罪的風險。
    蘭迪喬訴雷洛瓦案的裁決在本案中有何意義? 蘭迪喬訴雷洛瓦案確立了婚姻當事人不得自行判斷其無效的原則,只有主管法院有權這樣做。該原則被《家庭法》第40條編纂,並在本案中被重申。
    什麼是不確定刑期法? 不確定刑期法要求法院處以具有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的不確定刑期,以便有機會對罪犯進行改過自新。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處以刑罰,包括是否存在從輕或從重情節。
    在本案中處以的刑罰是什麼? 最初,請願人被判處兩(2)年四(4)個月的輕微監禁作為最低刑期,八(8)年零一(1)天的中度監禁作為最高刑期。然而,最高法院將最低刑期修改為六(6)個月零一(1)天的輕微監禁,以促進被告的改過自新。
    對第一次婚姻沒有記錄的搜尋意味著什麼? 在涉及可能的監禁(作為重婚罪案件)中,如果搜尋和未能找到紀錄是有目的出示以逃避起訴的情況,則在尋求宣告絕對有效的婚姻是不夠的。必須確定證明的完整背景及其內容,才能對證據給予任何重要意義。

    有關將此裁決應用於特定情況的查詢,請通過contact或通過電子郵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聯繫ASG Law。

    免責聲明:本分析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有關針對您情況的具體法律指導,請諮詢合格的律師。
    資料來源:維坦科爾訴菲律賓,G.R No. 207406,2016年1月13日

  • 婚姻的无效不能逃避通奸的罪责:对菲国最高法院圣地亚哥诉人民案的分析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即使被告人通过虚报事实等非法手段使第二次婚姻无效,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这一判决强调了婚姻的神圣性以及避免欺骗性婚姻行为的重要性,即使婚姻存在缺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结婚是否可以逃脱重婚罪的惩罚?

    莱奥尼拉·圣地亚哥明知尼卡诺·桑托斯已婚,却仍于1997年7月29日与其结婚。此后,她与桑托斯一同被指控犯有重婚罪。庭审中,圣地亚哥辩称她并不知道桑托斯已婚,并且由于她与桑托斯的第二次婚姻没有有效的结婚许可证而无效,因此不应被判犯有重婚罪。里奥尼拉声称她和桑托斯认识不到五年,无法满足免于婚姻许可证要求的五年同居的要求。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驳回了她的辩护,理由是她明知桑托斯已婚,并且她在结婚证上做了虚假陈述,谎称他们已经同居了五年。圣地亚哥坚称,她的婚姻由于缺少结婚许可证而无效,从而规避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法院认为即使婚姻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她可以逃脱重婚的罪责,因为她明知桑托斯已经结婚,并且通过虚假陈述使他们的婚姻看起来合法。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49条规定:“任何人在前次婚姻尚未合法解除或在配偶被宣告推定死亡之前,缔结第二次或后续婚姻的人,处以市长监禁的刑罚。”

    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但对其量刑进行了修改。法院认为,圣地亚哥是重婚罪的从犯,而不是主犯,因为她并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已婚人士结婚。因此,法院判处她较轻的刑罚,并强调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婚姻无效来逃避法律责任。**本案强调,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或对方没有资格结婚,但仍然故意采取行动使婚姻无效,那么他/她将不能通过声称该婚姻无效来逃避重婚罪的指控。**这是对婚姻神圣性的一种肯定,并防止人们通过玩弄法律漏洞来逃避责任。

    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34条,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少五年,且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结婚的法律障碍,则婚姻无需结婚许可证。圣地亚哥与桑托斯的婚姻以《家庭法》第34条为由免除了结婚许可,然而,他们的婚姻并不符合该规定。婚姻证书中包含了他们的虚假陈述,即他们有资格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结婚。尽管圣地亚哥对她与桑托斯的婚姻提出了质疑,但最高法院认为她不能利用自己的非法行为来逃避刑事定罪。**如果允许某人虚构婚姻,然后声称无罪,这将是对婚姻神圣性的嘲弄。**

    圣地亚哥辩称,在People v. De Lara 案中,被告人因第二次婚姻缺少必要的结婚许可证而被判无罪。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观点,理由是德拉拉案中的被告人并没有通过伪造公共文件来订立第二次婚姻,而圣地亚哥和桑托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结婚证书,随后圣地亚哥以这种公然的非法行为为由寻求开脱。**该法院认为,如果允许圣地亚哥以非法行为逃脱重婚罪的指控,那么婚姻制度将变得毫无意义。**菲律宾宪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婚姻作为一种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是家庭的基础,应受到国家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是否可以通过声称自己的婚姻因缺少结婚许可证而无效来逃避重婚罪的指控,尤其是在被告明知该婚姻不符合免于结婚许可证的要求的情况下。
    什么是重婚罪? 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49条,重婚罪是指任何人在前一次婚姻尚未合法解除或配偶被宣告推定死亡之前,缔结第二次或后续婚姻的行为。
    结婚许可证有什么作用? 结婚许可证是政府签发的文件,证明一对夫妇有资格结婚。它是大多数婚姻的先决条件,并确保双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求。
    如果夫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至少五年,那么他们是否可以免于结婚许可证? 是的。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34条,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少五年,且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结婚的法律障碍,则婚姻无需结婚许可证。
    本案中,法院如何处理圣地亚哥辩称她的婚姻无效? 法院驳回了圣地亚哥的辩护,理由是她明知与桑托斯的婚姻不符合免于结婚许可证的要求,且结婚证上的虚假陈述使他们的婚姻看起来合法。
    本案中圣地亚哥最终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 最高法院认定圣地亚哥是重婚罪的从犯,并判处她从监禁六个月缓刑到四年监狱徒刑,并处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
    为什么最高法院将本案的判决从主犯改为从犯? 在本案中,里奥尼拉清楚尼卡诺已与他人结婚,仍然与之结婚,因此她是重婚罪的从犯。如果是这种情况,她将被视为重婚罪的同谋。
    本案的判决如何影响未来的重婚案件?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个人不能通过欺骗手段使婚姻无效来逃避重婚罪的指控。它强调了婚姻制度的神圣性,并阻止人们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

    总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强调了婚姻的神圣性以及避免欺骗性婚姻行为的重要性。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婚姻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重婚的罪责。此案告诫人们必须以诚实和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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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經宣告無效的婚姻,再次結婚構成重婚罪

    本案確立了一項重要原則:即使第一次婚姻因缺乏結婚許可證而表面上無效,任何人若未經法院宣告第一次婚姻無效就締結婚姻,仍構成《菲律賓修訂刑法》第349條所定義和處罰的重婚罪。這項裁決強調了在菲律賓法律下,取得法院對先前婚姻無效宣告的重要性。這對於那些認為自己可以基於表面上的缺陷而隨意解除婚姻關係的人來說,具有實際意義,本案警示他們務必透過法律途徑確認婚姻的無效性,以避免承擔刑事責任。

    未經合法解除,再次締結婚姻的風險

    此案涉及被告諾埃爾·A·拉薩納斯,他被控犯有重婚罪。事實經過顯示,被告在未取得結婚許可證的情況下,與Socorro Patingo結了婚。儘管如此,兩人並未透過法律途徑宣告婚姻無效,而是在1993年再次與Josefa Eslaban結婚。基於以上事實,被告因此被控重婚罪。案件的核心法律問題在於,在第一次婚姻由於缺乏結婚許可證而表面上無效的情況下,再次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均裁定被告有罪,認為無論第一次婚姻是否存在缺陷,都必須首先取得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裁決,然後才能合法地再次結婚。《家庭法》第40條明確規定,先前婚姻的絕對無效只能在法院最終判決宣告該婚姻無效的基礎上,才能被援引以達到再婚的目的。法院的推理主要依賴於最高法院先前在蒂維斯訴人民案中的裁決,該裁決確立了必須取得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裁決,以避免觸犯重婚罪。

    在本案中,被告辯稱他的第一次婚姻由於缺乏結婚許可證而無效,因此他沒有犯下重婚罪。然而,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強調在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之前,推定婚姻仍然有效。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相信他們的婚姻無效,他們也不能僅僅基於自己的判斷而再次結婚,未經法律認可擅自重婚,將構成重婚罪。法庭重申,根據修訂刑法第349條,在之前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當事人沒有取得婚姻無效的判決就締結第二次婚姻,都將构成重婚罪。

    法院還驳回了被告关于他出于善意并缺乏犯罪意图的辩护。法院指出,他在提起针对 Socorro 的婚姻无效诉讼之后,才与 Josefa 缔结了第二次婚姻。儘管被告辯稱他真誠地相信第一次婚姻無效,但法院認為,除非且直到主管法院作出明確宣告,否則推定第一次婚姻有效。法院還強調,一個人不能因為第二次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就逃避重婚的刑事責任。因此,即使与 Josefa 的第二次婚姻存在无效的问题,也不能为被告减轻重婚罪的责任。這項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們逃避因締結多次婚姻而受到的懲罰,同時以未來的承諾和付出欺騙眾多不幸的婦女。

    被告试图根据《家庭法》第 53 条结合第 52 条提出进一步的论点,他声称他与 Josefa 的婚姻是无效的,因为它缺乏已记录的婚姻无效判决。然而,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理由是他自己在缔结婚姻后未能获得先前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总而言之,被告人基于先前婚姻无效的论点均被驳回,法院判处被告犯有重婚罪,并维持了原判。

    本案进一步说明,重婚罪的定罪需要证明当事人与第二任配偶结婚时与第一任配偶的婚姻关系依然有效。一个人在有效婚姻存续期间缔结婚姻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缔结婚姻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判断婚姻是否无效。只有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才能认定婚姻无效。在没有该等宣告的情况下,推定婚姻存在,任何在第一次婚姻宣告无效之前缔结第二次婚姻的人都要承担因重婚罪受到起诉的风险。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第一次婚姻因缺乏结婚许可而表面上无效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宣告第一次婚姻无效,再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在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结婚的行为。《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49条对重婚罪进行了处罚。
    《家庭法》第40条的规定是什么? 《家庭法》第40条规定,只有在法院最终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基础上,先前婚姻的绝对无效才能被援引以达到再婚的目的。
    为什么必须取得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裁决? 取得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裁决,是为了确保在再次结婚前,先前婚姻的法律状态得到明确。这样可以避免因重婚罪受到起诉,并保护相关人员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的辩护理由是什么? 被告辩称,他的第一次婚姻由于缺乏结婚许可而无效,因此他没有犯下重婚罪。他还辩称,他出于善意并缺乏犯罪意图。
    法院为什么驳回被告的辩护理由? 法院驳回被告的辩护理由,因为他没有取得法院宣告第一次婚姻无效的裁决。法院还认为,即使他出于善意,也不能免除他因重婚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是否影响重婚罪的定罪? 不能。法院认为,即使第二次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不能免除被告因重婚罪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对菲律宾婚姻法的意义是什么? 本案强化了菲律宾婚姻法的规定,即在未经法院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任何婚姻关系均被视为有效。同时,再次强调取得婚姻无效宣告是避免因重婚罪被起诉的关键一步。

    总之,拉萨纳斯诉菲律宾人民案是一个重要的案例,它强调了在菲律宾法律下取得法院宣告先前婚姻无效的重要性。此案还说明,仅仅是相信第一次婚姻无效,并不能成为再次结婚的理由。希望本文能够幫助讀者理解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保护自己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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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重婚罪:先前的婚姻无效声明是否构成辩护?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被告先前的婚姻后来被宣布无效,但在第一段婚姻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订立第二段婚姻,仍然构成重婚罪。这项裁决强调,个人不能单方面宣布婚姻无效;而必须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因此,在订立第二段婚姻之前未取得第一段婚姻无效声明者,将承担被起诉重婚罪的风险。

    婚姻的有效性:何时是重婚?

    本案探讨了这样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一个人在先前的婚姻有效时结婚,是否可以以婚姻无效为由而免受重婚罪的起诉?梅林达·西普里亚诺·蒙塔涅兹对卢尔德·塔霍洛萨·西普里亚诺提起了重婚罪的诉讼,卢尔德在与西尔维里奥·V·西普里亚诺结婚时,先前的婚姻仍然有效。后来卢尔德的第一次婚姻被宣布无效。最高法院不得不裁定,婚姻无效的声明是否可以追溯地免除卢尔德犯重婚罪的责任。

    此案围绕着《菲律宾刑法典》第349条展开,该条规定了重婚罪。为认定重婚罪,必须确定以下要素:(a)犯罪人已合法结婚;(b)婚姻未被合法解除,或者如果其配偶失踪,则失踪配偶尚未被推定为已死亡;(c)他/她订立第二次或随后的婚姻;并且(d)第二次或随后的婚姻具有所有有效的基本要求。重婚罪的完成是在庆祝第二次或随后的婚姻之时。因此,根据这一法律框架,法院评估了重婚罪的所有要素是否都在卢尔德的行为中。关键的辩论是,在宣布先前婚姻无效后,第二个婚姻是否仍然构成重婚。

    法院依靠以往的判例,例如 Mercado v. Tan,其中指出,第一次婚姻后续的无效宣告并不重要,因为在宣告无效之前,重婚罪就已经完成。该原则确立了订立第二段婚姻而第一段婚姻仍然有效的行为构成应受《菲律宾刑法典》第349条惩罚的行为。正如在 Abunado v. People 中明确说明的,重婚罪成立的关键是第一次婚姻在订立第二次婚姻时仍然有效。即便被告最终获得了关于其第一次婚姻自始无效的声明,但重点在于,第一次婚姻和第二次婚姻在第一次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前都是有效的。

    此外,在 Tenebro v. CA 中,法院澄清说,以心理上的无能力为由的婚姻无效宣告可以追溯到婚姻的庆祝之日,但在绝对的无效宣告判决之前出生的子女应被视为婚生子女。此声明承认,即使自始无效的婚姻仍然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包括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明确规定允许以随后的无效宣告来逃避重婚罪将会破坏国家关于重婚的刑法,并允许个人确保每个婚姻合同都存在某些缺陷,从而逃避订立多重婚姻的后果。因此,这些判决强调必须在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之后,而不是之前,才能订立另一次婚姻。

    此外,法院进一步澄清说,个人无权自行判断婚姻的无效性,因为必须将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只有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认定为无效。重要的是,如果先前的婚姻尚未被法院宣告无效,则假定该婚姻仍然存在。因此,在第一次婚姻未经法院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订立第二段婚姻者,承担被起诉重婚罪的风险。这一立场强调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而不是个人单方面决定来维护婚姻机构的完整性。正如在 Jarillo v. People 中进一步强调的,只有最终判决宣告先前的婚姻无效之后,个人才能订立随后的婚姻。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论点,即由于他们的婚姻是在《家庭法》生效之前订立的,因此不能追溯适用《家庭法》第40条。在 Jarillo v. People 中,法院明确表示,Article 40,即程序规则,应予追溯适用,因为《家庭法》第256条规定“本法典具有追溯效力,只要它不损害或损害既得的或已取得的权利。”这一立场通过追溯适用程序法强调了维护婚姻秩序和防止滥用的必要性。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被告因心理上的无能力而被宣布为无效的第一段婚姻的宣告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有效辩护,前提是第一次婚姻是在第二次婚姻之后,但发生在对第二段婚姻提起重婚罪诉讼之前宣告的。
    根据《菲律宾刑法典》,重婚罪的要素是什么? 重婚罪的要素包括:犯罪人已合法结婚,第一次婚姻未合法解除或失踪配偶未被推定死亡,以及犯罪人订立第二次或随后的婚姻,而第二次婚姻具有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关于随后的无效宣告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在第一段婚姻有效时订立第二次婚姻构成重婚罪,即便第一段婚姻随后被宣布无效。只有经过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婚姻才能被视为无效。
    如果两次婚姻都是在《家庭法》生效之前订立的,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最高法院表示,《家庭法》第40条应追溯适用,因为该条款的追溯效力并不损害或损害既得的或已取得的权利,维护婚姻秩序,防止出现仅仅声称第一段婚姻无效以逃避重婚罪的冒险者。
    为何在本案中认定当事方自行宣告无效是不可接受的? 当事方无权自行判断婚姻的无效性;而必须将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在没有法院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婚姻推定有效。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如何援引先前关于重婚罪的判例? 最高法院援引了 Mercado v. TanAbunado v. People 等先前的判例,以强调即使第一段婚姻后续宣告无效也不能免除一个人因订立第二段婚姻时的重婚罪。
    在菲律宾,如果个人在婚姻尚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结婚,可能会发生什么? 在第一次婚姻未经法院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订立第二次婚姻者,承担被起诉重婚罪的风险,维护对社会的重要性。
    Tenebro v. CA案在本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Tenebro v. CA案强调说,即使自始无效的婚姻仍然可以产生法律后果,包括因重婚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从而阻止对婚姻法律的滥用。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在维护菲律宾婚姻机构的完整性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明确禁止在先前的婚姻仍在有效的情况下订立随后的婚姻是至关重要的。它支持先前的婚姻无效的声明并不免除对订立第二段婚姻构成重婚罪的责任的观点。它强调在法院获得婚姻的法律无效宣告的重要性,并确保遵守婚姻法,避免违法的婚姻行为。

    关于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梅里恩达·西普里亚诺·蒙塔涅斯诉卢尔德·塔乔洛萨·西普里亚诺,G.R. No. 181089,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