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重大违约

  • 违反捐赠条款:未履行的建设义务导致土地归还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捐赠协议的受赠人未能履行协议中的特定条件,则捐赠可以被撤销。该案涉及国家住房管理局(NHA)接受了 Dr. Paulo C. Campos 的土地捐赠,条件是 NHA 必须修建一条 36 米宽的道路。NHA 仅修建了 20 米宽的道路,并将该土地转让给了达斯马里尼亚斯市政府。法院认为,NHA 的行为构成了对捐赠协议的重大违反,并命令将剩余土地归还给 Campos 的继承人。此案强调了捐赠条款必须严格遵守,否则捐赠可能会被撤销。

    协议打破:36米道路之约如何导致土地返还?

    在卡维特省达斯马里尼亚斯,Dr. Paulo C. Campos 将一块土地捐赠给了国家住房管理局(NHA),希望 NHA 修建一条连接 17 号高速公路到达斯马里尼亚斯安置项目的 36 米宽的道路。然而,NHA 并没有完全按照约定进行,只修建了一条 20 米宽的道路,并保留了剩余的 16 米土地用于未来的道路扩建。更出人意料的是,NHA 随后将该土地捐赠给了达斯马里尼亚斯市政府。这直接导致了 Dr. Campos 的继承人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捐赠,理由是 NHA 没有履行修建 36 米宽道路的义务。最高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NHA 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对捐赠协议的重大违反,从而导致土地必须归还给 Campos 的继承人。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 1144 条,所有基于书面合同的诉讼必须在诉讼权利产生之日起 10 年内提起。在本案中,诉讼权利的产生始于 NHA 将土地捐赠给达斯马里尼亚斯市政府之时,因为此时 NHA 已经失去了履行最初承诺的可能。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关于撤销捐赠的诉讼已经超过时效的主张。因为诉讼是在 NHA 将土地捐赠给达斯马里尼亚斯市政府后的 10 年内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拉切斯原则(laches)是另一种可能阻止原告寻求救济的法律原则。法院也驳回了 NHA 关于拉切斯原则适用性的主张,强调 Dr. Campos 在 NHA 能够履行其义务的较长时间内表现出了耐心。法院认为,只有当被告的行为引起争议的情况,且原告延迟主张权利,并缺乏被告事先知情的证据时,才应适用拉切斯原则。由于 Campos 一直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拉切斯原则不适用。

    法院重点强调,NHA 未能按照捐赠协议中明确的规定修建 36 米宽的道路,这是一个重大违反。协议的明确目的是修建一条 36 米宽的道路,这一目的在捐赠契约中多次强调。合同条款明确且不存在歧义时,应按字面意义进行解释。最高法院参考了 Century Properties, Inc. v. Babiano, et al. 案,再次强调了如果合同语言清晰且不存在歧义,则应直接根据其含义进行解释,无需外部证据。

    对于“建设完成”道路的要求,意味着全部 36 米的土地都必须用于道路的实际建设。NHA 辩称,已将剩余部分预留用于未来的道路扩建,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辩护。未能按照明确规定的修建道路构成违约,NHA 预留 16 米土地但未能用于道路建设,未能履行协议的明确条款。这种情况与 C-J Yulo & Sons, Inc. 案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允许对捐赠协议的最初条款进行变更,因为这样做能够实现协议的原始意图。

    法院还质疑 NHA 将土地转让给达斯马里尼亚斯市政府的动机,并认为它不能免除其修建道路的义务。NHA 辩称,根据第 957 号总统令第 31 条的规定,其有义务将该土地捐赠给市政府。该法案与细分地块和公寓的销售有关,并允许开发商在项目完成后将其中的道路和公共空间捐赠给地方政府。然而,法院认为,安置项目不属于该法案的范围,因为其既不是细分项目也不是公寓项目,驳回了上诉人的辩护。

    总而言之,NHA 未能修建约定的 36 米宽的道路以及随后将土地捐赠给市政府,证明了 NHA 没有履行捐赠契约中规定的建设道路的条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并支持下级法院的裁决,部分撤销捐赠,并将未使用的土地归还给 Dr. Campos 的继承人。即使本案中许多房屋都已经建成,为了避免鼓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筑行为,必须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为了补救已经存在的道路及房屋,法庭建议上诉人行使征用权来继续利用该道路建设,并且进一步的道路改造措施也可以尽快进行,不过,他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法庭上,获得一个可以简单解决他们问题的“捷径”。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国家住房管理局(NHA)是否因未能在捐赠土地上修建完整的 36 米宽道路,而违反了与 Dr. Paulo C. Campos 的捐赠协议,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部分撤销捐赠的正当理由。
    是什么促使 Dr. Campos 对 NHA 提起诉讼? Dr. Campos 对 NHA 提起诉讼,是因为 NHA 未能按照捐赠契约的要求修建 36 米宽的道路,并且在未通知 Dr. Campos 的情况下,将土地捐赠给了达斯马里尼亚斯市政府。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即支持部分撤销捐赠,并命令将未使用的 16 米宽的土地归还给 Dr. Campos 的继承人。
    为什么法院拒绝接受有关诉讼时效的主张? 法院裁定,诉讼时效始于 NHA 将土地捐赠给达斯马里尼亚斯市政府之时,而不是 NHA 未能修建完整道路之时。因此,Dr. Campos 在诉讼时效内提起了诉讼。
    在本案中,拉切斯原则是否适用? 最高法院认为拉切斯原则不适用,因为 Dr. Campos 在诉讼时效内行使了权利,而且对 NHA 给与了充分的时间进行最初捐赠合同中计划的道路施工。
    未修建完整 36 米宽的道路构成什么程度的违约? 法院认为,NHA 未修建完整的 36 米宽道路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足以正当撤销捐赠,因为没有建设协议中规定的道路宽度的行为构成了直接且明确的违约行为。
    国家住房管理局是否需要将捐赠土地捐赠给达斯马里尼亚斯市政府? 法院裁定,没有此类要求。因为根据第 957 号总统令,安置项目不是细分项目或公寓项目,这使其不适用,且不强制要求对土地进行所有权转让。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政府的后续行为有何影响? 最高法院指出,虽然上诉人目前已经在有争议的土地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建设和翻新,但是因为这一系列的作为都是在不诚信的基础上建立的,故不会对现有的判决造成任何影响,如果要最大限度的维护政府后续行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可以通过行使征用权的方式来弥补判决所带来的公共损失。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必须履行这些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未能履行这些条件可能会导致撤销捐赠,并将房产归还给捐赠人或其继承人。达斯马里尼亚斯市可以为了继续使用土地,维护公共交通便利,依照法律行使政府征用权,以合法的形式继续保持对相关土地的控制权。同时,也必须引以为戒,后续的政府工程建设必须要在法律框架下有条不紊的进行,尊重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出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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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MUNICIPALITY OF DASMARIÑAS VS. DR. PAULO C. CAMPOS, G.R. No. 233078, 2019年7月17日

  • 合同解除权: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有效解约?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一方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则单方面解除合同有效。这意味着,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特别是涉及重大违约行为时。

    采矿权协议: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合同解除之争

    本案涉及黄金谷勘探公司(GVEI)与平基安矿业公司(PMC)之间关于新比斯开省卡亚帕的采矿权运营协议。由于GVEI未能支付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PMC单方面解除了与GVEI的运营协议,并与铜谷公司(CVI)签订了新的协议。GVEI提起诉讼,主张PMC的解约无效。核心法律问题是,PMC是否有权因GVEI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单方面解除协议。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在相互义务中,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其承担的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权利旨在保护无辜一方,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其承诺。一般来说,解除合同应通过司法途径进行,除非合同本身规定,违反条款可导致合同撤销或取消。本案中,GVEI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的重大违反,因此PMC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1191条规定:“在相互义务中,如果义务人之一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则隐含着解除义务的权力。受害方可以在履行和解除义务之间做出选择,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使在选择履行后,如果后者变得不可能,他也可以寻求解除。”

    法院强调,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特定违约行为可导致合同解除,则无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GVEI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即构成PMC解除合同的充分理由。此外,GVEI未能开发矿区并进行商业运营,也进一步支持了PMC的解约行为。即使合同中未明确列出所有解约理由,PMC仍有权基于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尽管这些理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其是否构成重大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PMC在合同中与CVI达成协议,也不会违反与GVEI的运营协议,因为之前由于GVEI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合法的提前解除了与GVEI的合同。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PMC解除与GVEI的运营协议有效。法院认为,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必须严格遵守,特别是在一方未能履行其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此外,法院强调了在相互义务中,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享有的解约权。以下为一些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解除权,特别是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单方面解除采矿运营协议的有效理由。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运营方因使用矿业公司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用,通常根据矿产的价值或产量计算。
    根据菲律宾法律,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在相互义务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需要重大违约,并可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确定。
    PMC为什么可以单方面解除与GVEI的协议? 由于GVEI未能支付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解约理由,PMC因此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解约理由,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所有解约理由,受害方仍有权基于其他重大违约行为,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合同。
    本案对矿业运营协议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矿业运营协议中明确条款的重要性,并提醒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义务,特别是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规定。
    什么是重大违约? 重大违约是指对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足以使无辜一方解除合同。
    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违反条款可导致合同解除,则无需法院批准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法院有权审查解约的合理性。

    本案明确了在合同义务中,明确约定的条款必须严格遵守,特别是涉及重大违约行为时。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确保自身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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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黄金谷勘探公司 诉 平基安矿业公司, G.R. No. 190080, 2014年6月11日

  • 合同终止中的重大违约:未达到约定的施工进度构成充分理由

    最高法院裁定,虽然合同负面偏差率可能低于法定阈值,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缩小协议(RISA)中规定的进度表完成施工,则构成公共工程合同可被有效终止的充分理由。这一裁决强调,即使在负面偏差率低于总统令第1870号设定的15%的阈值的情况下,遵守RISA条款和满足双方设定的合同义务对建筑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

    范围缩减协议与未能遵守约定的进度表:DPWH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

    此案的背景是公共工程和公路部(DPWH)与ALC Industries, Inc. (ALC) 之间签订的达沃-武基农公路某段的施工合同。由于设计方案的初步延误和随后的设计变更,双方签订了一份范围缩减协议(RISA),缩减了工程范围和合同价格。虽然ALC的工作范围缩小了,但它未能满足双方同意的施工进度要求。因此,DPWH以ALC未能遵守RISA第10条为由,终止了该合同,其中该条规定,如果ALC未能实现1998年12月底前方案图表上显示的90%的进度,DPWH有权终止合同。

    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即使ALC的负面偏差率低于15%的法定阈值,DPWH是否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ALC认为,DPWH终止合同仅仅是因为负面偏差率,因为负面偏差率低于允许的阈值,因此终止是无效的。最高法院驳回了ALC的说法,并确认DPWH的终止有效。法院认为,DPWH终止合同的理由不仅仅是负面偏差率,还包括ALC未能遵守RISA第10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到1998年12月底必须完成特定的进度目标。

    法院认为,违反RISA第10条构成了重大违约,即使负面偏差率本身低于法定阈值,终止合同也是有道理的。该决定强调,根据双方协议规定的义务具有合同义务至高无上的地位,并指出,由于项目最初的延误,RISA协议的按时完成施工计划的保证成为了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ALC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构成了实质性和根本性的违约,足以破坏RISA的目的。

    因此,法院裁定,DPWH有权终止合同并将ALC驱逐出工地。法院进一步驳回了ALC要求收回因延误发出施工通知、设计重新设计工作和不利天气条件而造成的设备和人力待命成本的主张。法院认为,ALC通过签订RISA协议,实际上放弃了收回因DPWH的失误而产生的成本的任何权利或利益。缔约方签订RISA协议是为了在最初的挫折后能够继续开展该项目的工作。因此,双方免除了对彼此产生的索赔,以此作为同意签订RISA协议的一项主要考虑因素。

    此外,关于因不利天气条件造成的延误,法院指出,合同中没有哪条条款明确允许ALC收回因不利天气条件造成的费用。由于此类费用的产生并非由于DPWH的任何过错或疏忽,天气状况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并且双方各自承担其损失。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即合同义务在施工合同中占有优先地位。它澄清了合同终止理由可能超越负面偏差率的界限,特别是当合同包含满足特定进度表的具体条款时。建筑公司和公共工程实体都应确保充分理解和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施工范围缩小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未能这样做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DPWH是否有正当理由因ALC未能遵守范围缩小协议(RISA)中规定的进度表而终止与ALC的合同,即使ALC的负面偏差率低于总统令第1870号设定的15%的阈值。
    什么是范围缩小协议(RISA)? 范围缩小协议是DPWH与ALC签订的一份协议,用于缩减达沃-武基农公路项目的施工范围,并修订了合同价格。它是为了应对最初项目阶段的设计延误而签订的。
    DPWH终止与ALC的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DPWH终止合同的理由是ALC未能遵守RISA第10条的规定,该条款要求ALC到1998年12月底实现合同范围内项目90%的进度,以及ALC持续实施的构成违约的行为。
    合同负面偏差率如何影响最高法院的裁决? 虽然ALC的负面偏差率低于法定阈值,但最高法院认为违反RISA第10条构成了重大违约,合同负面偏差率不是影响最高法院判决的唯一因素。
    法院是否允许ALC收回设备和人员的待命成本? 法院驳回了ALC收回因延误发出施工通知,设计重新设计工作和不利天气条件而造成的设备和人员待命成本的要求。
    为什么ALC没有得到因早期延误产生的待命成本的补偿? 法院裁定,ALC通过签订RISA协议,实际上放弃了收回因DPWH失误而产生的成本的任何权利或利益。签订RISA协议是为了在最初的挫折后能够继续开展该项目的工作。
    恶劣天气因素是如何影响判决结果的? 合同中没有条款允许ALC收回因恶劣天气产生的损失,并且该事件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恶劣天气引起的成本不应由DPWH承担。
    本案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本案的判决意义在于:即使负面偏差率低于法定阈值,公共工程实体或公司,也必须优先遵守并达到与RISA的合同约定,因为对违约的判定依据可能不仅仅基于负面偏差率这一单独要素。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合同义务的重要性高于工程合同中设定的负面偏差率。该判决结果再次强调,合同终止的理由可能不止一种,并告诫承包商必须尽力遵守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

    如果对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有疑问,请通过contact 联系 ASG Law,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菲律宾土地买卖合同解除:权利与义务解析

    土地买卖合同解除:何时构成重大违约?

    LAURENCIO C. RAMEL, SOCORRO B. RAMEL AND RENE LEMAR B. RAMEL,PETITIONERS, VS. DANIEL AQUINO AND GUADALUPE ABALAHIN,RESPONDENTS. BENJAMIN AQUINO AND VIRGINIA AQUINO,RESPONDENTS-INTERVENORS.

    D E C I S I O N

    土地买卖是复杂的交易,涉及众多权利和义务。如果买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本案深入探讨了菲律宾土地买卖合同中“重大违约”的概念,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合法解除合同。了解这些规则对于保护您的财产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合同解除权

    在菲律宾,合同解除权受《菲律宾民法典》第1191条的约束。该条款规定,在互惠义务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简单来说,就是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

    • 继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解除合同,即终止合同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键在于,违约行为必须是“重大”的,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那么,什么是“重大违约”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涉及以下因素:

    • 违约行为是否影响了合同的主要目的?
    • 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 违约方是否有补救违约行为的意愿和能力?

    本案中,法院需要判断买方未能按时偿还抵押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约,从而决定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土地买卖合同。

    《菲律宾民法典》第1592条也与本案相关,该条规定:

    第1592条。在不动产买卖中,即使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合同应自动解除,只要未向买方发出要求解除合同的司法或公证行为通知,买方仍可在期限届满后付款。发出通知后,法院不得给予其新的期限。

    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使合同约定了未按时付款将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卖方仍然需要发出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才能真正解除合同。

    案件回顾:Ramel 诉 Aquino

    本案涉及一块位于伊莎贝拉省的土地买卖。1983年,Aquino夫妇因无力偿还抵押贷款,将部分土地出售给Ramel夫妇。双方达成口头协议,Ramel夫妇将承担剩余的抵押贷款,并向Aquino夫妇支付部分现金。

    Ramel夫妇支付了部分现金,并向银行支付了部分抵押贷款。然而,他们未经Aquino夫妇同意,与银行重新协商了贷款偿还计划,延长了还款期限。Aquino夫妇得知后,试图解除合同,并向银行支付了剩余的抵押贷款。

    Ramel夫妇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Aquino夫妇履行合同。Aquino夫妇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经过了地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理,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节点:

    • 地区审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Ramel夫妇返还土地,Aquino夫妇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 最高法院:部分修改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关键论证包括:

    “重要的是,Rene Ramel甚至不打算向银行付款,因为他重新安排了贷款,以便在十年内支付。当然,他最终支付了抵押贷款,但仅在本案提起一年半之后。在[法]院看来,在本案提起一年半后仍未支付抵押贷款构成重大违约,使Aquinos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Ramel未能按照约定在1983年12月31日或之前偿还Aquino的抵押贷款,事实上他将其重新安排为十年期限,他严重违反了与Aquino的协议。当注意到整个14.1825公顷的财产,而不仅仅是出售给Ramel的8.2030公顷的部分,在约定的1983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之后仍然受到抵押,从而限制了所有者的权利,因此更加重视违约的实质性。”

    案件的实际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土地买卖合同中,买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可能构成重大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对于买方而言,务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违约行为。对于卖方而言,如果买方违约,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教训

    • 土地买卖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方式。
    • 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 如果买方无法按时付款,应及时与卖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 卖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情况下卖方可以解除土地买卖合同?

    答:当买方构成重大违约时,卖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未能按时支付价款,未能履行其他重要义务等。

    问:如果合同约定了未按时付款将自动解除合同,还需要发出通知吗?

    答:是的,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592条,即使合同约定了自动解除条款,卖方仍然需要发出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

    问: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合同被解除后,买方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吗?

    答:是的,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买方应返还土地。

    问: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约”?

    答: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涉及违约行为是否影响了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否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违约方是否有补救违约行为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

    问:如果买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答: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是否应被解除。

    雅仕阁律师事务所(ASG Law)在菲律宾房地产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在土地买卖、合同解除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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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重大违约不构成撤销捐赠的理由:C-J Yulo & Sons, Inc.诉Roman Catholic Bishop of San Pablo, Inc.案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捐赠条款的非重大违约不足以构成撤销捐赠的理由。法院在C-J Yulo & Sons, Inc.诉Roman Catholic Bishop of San Pablo, Inc.案中裁定,即使受赠人违反了捐赠契约中的某些条款,如果这些违约行为是非重大违约,且未减损捐赠目的,捐赠仍应有效。此裁决对慈善捐赠的解释和执行具有重大影响,确保捐赠意图得以尊重,同时防止捐赠人因轻微违反而撤销捐赠。

    神圣的誓言还是轻微的偏差?在捐赠与违约之间的斗争

    C-J Yulo & Sons, Inc. 向Roman Catholic Bishop of San Pablo, Inc.捐赠了一块土地,用于建造老年人和体弱者之家。捐赠契约中规定,受赠人在未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土地用于其他用途。尽管契约中规定了这一条件,但受赠人先后三次将部分土地出租给第三方,且均未事先获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由于这一被指控的违约行为,捐赠人试图撤销捐赠,理由是受赠人未能遵守契约的条款和条件。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受赠人是否因三次出租土地的行为而构成对捐赠契约的重大违约,从而允许撤销捐赠。或者,受赠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可以容忍的非重大违约,从而保持捐赠的有效性。此问题的解决需要仔细审查捐赠契约的性质、违约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对捐赠人意图产生的影响。菲律宾最高法院的任务是对这些相互竞争的利益进行权衡,并确立一项为今后案件提供指导的原则。

    最高法院审理了本案,考虑了捐赠的性质。法院认识到,涉案的捐赠是一种“附义务捐赠”,因为受赠人有义务在捐赠的土地上建造并运营一家老年人和体弱者之家。因此,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733条,捐赠的有效性及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完全受合同法管辖,而不是捐赠法。法院依赖合同法来确定违约行为是否足以证明撤销捐赠的合理性。

    该法院在作出裁决时认为,受赠人的违约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妨碍捐赠的目的,根据《新民法典》第1191条,对负有相互义务的合同,如本案中捐赠人有义务捐赠位于拉古纳省卡兰巴市Canlubang的41117平方米土地,而受赠人有义务在该土地上建立老年人和体弱者之家的附义务捐赠,一方违反条件,必须达到足以破坏合同订立目的的程度,方可撤销合同(Tolentino,《菲律宾民法》,第IV卷,第179-180页;Universal Food Corp.诉Court of Appeals,33 SCRA 1,18;Ocampo诉Court of Appeals,233 SCRA 551,562)。法院裁定,受赠人未经捐赠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出租土地的行为构成了“非重大违约”,但这些违约行为并未改变捐赠的根本目的。重要的是,租约产生的收入被用于建造房屋和维持房屋的运营,进一步实现了捐赠的初衷。

    “一般规则是,不得因轻微或偶然的违约而允许撤销合同,而只能因实质性和根本性的违约而允许撤销合同,以致破坏订立协议的当事人的根本目的(Song Fo & Co.诉Hawaiian-Philippine Co., 47 Phil. 821,827)。合同违约是否具有实质性取决于具体情况(Corpus诉Hon. Alikpala等人, L-23707 & L-23720, Jan. 17, 1968)。”

    法院认为,要求捐赠人事先书面同意所有租赁合同,是无端限制受赠人对捐赠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合理的。只要租赁合同不损害捐赠的目的,受赠人的行为就不应被视为对捐赠契约条款的重大违约,从而有理由使捐赠人可以有效地撤销捐赠。如果对所有合同的先前的书面同意,不是和捐赠的用途相关,法院是可以取消这个绝对的先决条件。法院裁定对该条款作出合理解释,而不是完全取消该条款,更符合捐赠的精神。

    为了更好地说明法院的理由,值得对比菲律宾中央大学诉上诉法院的裁决。在该案中,受赠人未能按要求在捐赠的土地上建造一所医学院,超过了50年,法院认定该捐赠已被有效撤销。该案与即决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菲律宾中央大学案中,受赠人完全未能遵守捐赠条件,导致捐赠的目的彻底失败。相比之下,在本案中,受赠人确实在捐赠的土地上建造并运营了一家老年人和体弱者之家,尽管他们未经捐赠人事先书面同意就违反了租赁条款。这种区别证明了对受赠人违约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进行区分的重要性,即,它是否实质性地破坏了捐赠的整体目的。

    对捐赠撤销的常见理由之一是在捐赠契约中存在限制性条款。法院通常会审查这些限制性条款,以确保它们不违反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马尼拉罗马天主教大主教诉上诉法院》一案阐明了这一原则,法院认为禁止转让财产整个世纪是对所有权固有属性的不合理阉割和剥夺,应宣布为《民法典》第727条所规定的非法或不可能条件。因此,这种限制将不被强制执行,从而允许受赠人转让财产。虽然捐赠人可以在捐赠契约中规定某些条件,但这些条件必须合理,且不得剥夺受赠人对其财产的基本权利。

    在本案中,对捐赠人的书面同意要求进行合理的解释符合捐赠的精神。该条件旨在确保实现捐赠的最初目标,而不是对受赠人行使所有权施加不必要的限制。该书面同意权的本意在于,捐赠行为是要建立一个老年人和体弱人士的家,在符合这个意愿和行为的约束下,可以合理的构建租赁协议,而不是捐赠人毫无限制的否决权。因此,只要租赁合同不损害捐赠的目的,受赠人的行为就不应被视为对捐赠契约条款的重大违约,从而有理由撤销捐赠。

    法院在审查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时,驳斥了捐赠人关于受赠人已放弃在捐赠的财产上建造老年人和体弱者之家的想法的主张。该法院依赖受赠人提出的解释,即主教表达了他对周围地区被考虑重新划分为工业区的担忧,这对老年人和体弱者的健康可能是不利的。因此,主教寻求捐赠人的许可,以可能交换或出售捐赠的财产,以便最终在另一个更合适的地点实现捐赠的目的。法院认可了主教的智慧、审慎和良好判断,并认为这种交流或出售并不构成违反捐赠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此论点,法院加强了它在实现捐赠最初目标中的作用。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受赠人未经捐赠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捐赠契约的重大违约,从而允许撤销捐赠。法院认为这属于“非重大违约”。
    法院如何界定本案中的捐赠类型? 法院将涉案的捐赠界定为一种“附义务捐赠”,因为受赠人有义务在捐赠的土地上建造并运营一家老年人和体弱者之家。
    附义务捐赠如何根据菲律宾法律进行管辖? 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733条,附义务捐赠的有效性及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完全受合同法管辖,而不是捐赠法。
    法院为什么要坚持这项捐赠? 租赁产生的收入被用于建造房屋和维持房屋的运营,进一步实现了捐赠的初衷。这表明并没有脱离捐赠的核心目标。
    什么是重大违约和非重大违约? 在法律中,重大违约会严重违反合同的条款,使另一方无法获得其协议所约定的实质利益。另一方面,非重大违约则是指对合同条款的较小或不重要的违反。
    法院是否引用其他案例作为先例? 是,法院对比了菲律宾中央大学诉上诉法院的裁决。
    合同条款可能被宣布无效的一些原因是? 法院审查的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
    根据这个案件,律师可以告诉慈善机构的捐赠方和受赠方什么? 重要的是律师可以向捐助人建议,应考虑所有捐赠契约是否具有明确表达的宗旨,因为该宗旨必须在违约时经过进一步调查,确定该目的并未完全消除。同时,请注意合同管理,并注意您的主要目的

    总之,C-J Yulo & Sons, Inc. 诉 Roman Catholic Bishop of San Pablo, Inc.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即捐赠契约的非重大违约不足以构成撤销捐赠的理由。本案强调了评估捐赠目的的重要性,以及确定违约行为是否实质性地影响该目的的重要性。此裁决为慈善捐赠的解释和执行提供了指导,确保捐赠意图得以尊重,同时防止捐赠人因轻微违反而撤销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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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C-J YULO & SONS, INC. 诉 ROMAN CATHOLIC BISHOP OF SAN PABLO, INC., G.R No. 133705, 2005年3月31日

  • 重大违约:合同撤销与相互返还义务

    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时,构成对等义务的重大违约,受害方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要求双方返还已获得的利益。这意味着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并相互返还已收取的款项。

    房屋买卖遇难题:未获贷款买家违约,卖家能否取消合同?

    本案源于Spouses Velarde(以下简称“买方”)与Raymundo(以下简称“卖方”)之间的一份房产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80万比索的首付款,并承诺承担卖方在菲律宾群岛银行(BPI)的180万比索的抵押贷款。然而,买方申请的抵押贷款承担未获批准,也未能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卖方遂发出通知,取消了合同。此举是否合法?法院在此案中探讨了在买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卖方是否有权取消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争议的核心在于买方是否构成了对合同的重大违约。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191条,对等义务中,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卖方履行了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而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因此,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尽管买方表示愿意支付余款,但附加了新的条件,这不构成实际付款,也无法解除买方的付款义务。

    此外,本案也涉及合同解除后的相互返还问题。菲律宾最高法院指出,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意味着,卖方应返还买方已支付的首付款和抵押贷款款项,以避免不当得利。该案与先前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区别,过去的案例,买方只是短暂的延迟了付款,或者付款延迟的原因是为了核实产权,并未涉及不付款的情形,而且,买方也均表达了无条件的付款意愿。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 合同的性质:本案为买卖合同,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 违约的性质:买方不仅未能按时支付余款,还提出了额外的付款条件。
    • 诚信原则:买方的行为未能体现诚信履约的精神。

    据此,法院认定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同时要求卖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这种处理方式既保护了卖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买方遭受不公平的损失。本案明确了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相互返还。

    如果合同包含自动解除和没收条款,本案将如何处理?法院指出,由于买方违约是未履行支付价款,属于不履行对等义务,而非违反抵押贷款合同条款,因此,自动解除和没收条款不适用,还是必须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之规定,进行相互返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如何处理已支付的款项。
    什么是对等义务? 对等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义务的对价。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价款。
    卖方为何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180万比索的余款,且附加了额外的付款条件,构成了对合同的重大违约,因此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已支付的款项如何处理? 根据菲律宾法律,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卖方应返还买方已支付的首付款和抵押贷款款项。
    什么是相互返还? 相互返还指合同解除后,双方将因合同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对方。
    本案与之前的案例有何不同? 在本案中,买方不仅仅是延迟付款,而是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并提出了额外的付款条件,这构成了对合同的重大违约。
    法庭做出判决时考虑了什么? 法庭在判决时考虑了合同的性质、违约的性质以及双方的诚信原则,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如果合同包含自动解除和没收条款,会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吗? 法院指出,自动解除和没收条款是针对违反抵押贷款合同而言的,由于买方违约是为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不适用,还是必须适用民法典进行返还。

    本案强调了在合同履行中,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的重要性。在房产买卖中,买方应确保有能力支付购房款,卖方也应诚信履约。双方应加强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SPOUSES MARIANO Z. VELARDE AND AVELINA D. VELARDE v. COURT OF APPEALS, DAVID A. RAYMUNDO AND GEORGE RAYMUNDO, G.R. No. 108346, 200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