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递解出境

  • 滥用职权:非法移民案件中的疏忽导致撤职

    最高法院的裁决确立了一个明确的先例:移民局官员若未能对使用虚假旅行证件入境的外国人提起刑事诉讼和驱逐出境程序,将被视为严重渎职,可能导致撤职。该裁决强调了公共官员维护法律的责任,特别是当涉及潜在的国家安全威胁时。这一案件的意义在于,它确立了在移民案件中疏忽行为的严重后果,直接影响了参与执法的个人以及国家安全的维护。案件强调了所有政府雇员都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义务。

    移民局长的失误:伊朗国民使用伪造护照入境,为何引发严重后果?

    本案的背景围绕着两名伊朗国民,Jafar Saketi Taromsari 和 Jalal Shokr Pour Ziveh,他们最初使用伪造的意大利和墨西哥护照进入菲律宾,随后前往日本,但在那里因使用伪造证件而被遣返。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移民局官员 Geronimo S. Rosas 在得知两名外国人使用虚假证件入境后,未按照菲律宾法律的规定启动必要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和驱逐程序),而是允许他们离境,是否构成可被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此举是否属于可被判处免职的严重不当行为?

    菲律宾拥有排除外国人进入其领土的固有权力,这是基于自卫和公共利益考虑的。根据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及其修正案,以及相关的行政命令,可以驱逐或递解外国人。根据移民法第 10 条,非移民必须出示未过期的护照和有效的签证给移民官员。如果移民官员确定外国人不符合第 29 条的规定,他们有权发出驱逐令。该条规定了某些类别的外国人不得进入菲律宾,例如患有传染病的人,曾犯有涉及道德败坏罪行的人,以及没有适当证件的人。

    区分驱逐和递解程序很重要,驱逐是指在抵达菲律宾后但在被允许入境之前,移民官员阻止外国人进入菲律宾。另一方面,递解是指将已在该国境内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在本案中,重要的是要知道《菲律宾移民法》第 37(a)(9) 条规定,如果外国人违反了该法案第 45 条和第 46 条中描述的任何行为,则可以将其逮捕并递解出境。其中第 45 条涉及获取或使用虚假的移民文件,而第 46 条则涵盖任何未经移民官员适当允许而进入菲律宾或以虚假陈述获得入境的行为。

    在本案中,两位伊朗国民承认他们有意使用伪造的护照进入菲律宾,这直接违反了《菲律宾移民法》的上述规定,应该启动驱逐程序并提起刑事诉讼。移民局长罗萨斯辩称,他只是执行了一项有效的驱逐令,并不知道这两名伊朗国民的先前入境情况。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罗萨斯的说法,并认为他有责任启动对塔罗姆萨里和齐韦赫的刑事诉讼和驱逐程序。法院指出,罗萨斯在向移民局专员建议驱逐他们时,就已经知道这两名伊朗国民于 2004 年 12 月 7 日和 14 日使用伪造的墨西哥和意大利护照进出菲律宾。

    法院认为,罗萨斯未能启动适当的诉讼程序,并且允许塔罗姆萨里和齐韦赫经马来西亚返回德黑兰,这表明他对既定的移民规则公然漠视,并且构成了严重渎职行为,足以撤销他的职务。法院驳回了罗萨斯的上诉,并确认了上诉法院维持监察员办公室的判决,即他犯有严重渎职行为。最高法院认为,监察员办公室的事实调查结果是结论性的,并受到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有充足的理由启动根据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37(a)(9) 条(与第 45 条相关)进行的驱逐程序,对外国人使用伪造护照非法进入该国的行为施加额外的惩罚。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在于移民局官员是否有责任对使用虚假文件入境的外国人提起刑事和驱逐出境程序,以及未能履行这一职责是否构成严重渎职。
    严重渎职的后果是什么? 严重渎职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职人员被撤职或解雇,并伴有取消资格、没收退休福利以及永久禁止重新受雇于政府部门等附带处罚。
    第 37(a)(9) 条和第 45 条指的是什么? 第 37(a)(9) 条是《菲律宾移民法》的一项条款,允许在专员发布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并递解犯有该法案第 45 条和第 46 条中所述行为的外国人。第 45 条具体涉及获取或使用任何已知为虚假的移民文件。
    哪些行为符合需要采取驱逐程序的《菲律宾移民法》第 45 条? 该条款涉及任何获取、接受或使用已知为虚假的移民文件(例如护照)的个人,以及为获得进入菲律宾许可而做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个人。
    本案的驱逐与递解程序有何区别? 驱逐是指在入境口岸阻止外国人进入菲律宾;而递解是指在外国人已经在菲律宾境内时将其驱逐出境。
    根据判决,移民局长罗萨斯犯了什么错? 罗萨斯未能根据法律对使用伪造护照入境的两名伊朗国民启动适当的刑事和驱逐程序。相反,他允许他们离开该国,从而构成了渎职行为。
    监察员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监察员办公室对罗萨斯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判定他犯有严重渎职行为,处以免职处罚。这一决定后来得到了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确认。
    本案如何影响菲律宾的移民法执法? 该案件确立了一个先例,即移民官员未能对违反移民法的外国人启动必要的诉讼程序,将被视为严重渎职,从而确保更严格地遵守移民法规。

    总之,最高法院对罗萨斯诉蒙托尔案的裁决强调了移民官员在执行菲律宾移民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责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诉讼程序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免职。本裁决为所有公共官员提供了重要教训,强调了在履行职责时遵守道德和法律义务的重要性。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Rosas v. Montor, G.R. No. 204105, 2015 年 10 月 14 日

  • 递解出境与监禁:外国人在服刑完毕前不得被驱逐出境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名外国人因犯罪被判处监禁和驱逐出境,则必须先服完刑,然后才能被实际驱逐出境,除非移民局局长放弃监禁。该裁决确立了菲律宾移民法中有关外国罪犯递解出境的明确规则,确保他们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且刑罚得到执行。对于面临类似情况的外国人及其家人来说,这意味着在考虑递解出境之前,需要完成菲律宾的司法程序。

    当外国人的罪行遇上移民法:监禁还是驱逐出境?

    阿古斯·德维卡纳(Agus Dwikarna)是一名印度尼西亚国民,因非法持有爆炸物在菲律宾被捕并被判刑。他还面临违反菲律宾移民法的指控,理由是他被指控与伊斯兰极端主义组织有联系,并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外国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德维卡纳应该先完成监禁,还是可以立即被驱逐出境?最高法院必须明确在菲律宾的外国人被判处监禁和驱逐出境时的法律程序。

    此案涉及对寻求人身保护令的外国人的权利和移民当局权力之间的微妙平衡。在刑事诉讼中,德维卡纳因违反第1866号总统令被判有罪,该法令涉及非法持有爆炸物,并被判处十年零一日至十七年零四个月的监禁,并处以5万比索的罚款。与此同时,他还在移民局面临递解出境的指控,理由是违反了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第37条(a)(7)和(a)(8)款,理由是他涉嫌参与极端主义活动。高等法院驳回了他的人身保护令申请,理由是针对他的刑事指控使他无法再质疑拘留的合法性。最高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强调普通补救措施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依赖于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裁决引用了《菲律宾移民法》第37条(a)(9)款,该条款明确规定:

    第37条。(a)如有下列情形的外侨,移民局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官员应凭逮捕令将其逮捕,并在移民委员会裁定存在针对该外侨的驱逐理由后,凭移民局局长的逮捕令将其驱逐出境:

    (9)……,如果外侨因任何原因被定罪并判处监禁和驱逐出境,则该外侨应在实际被驱逐出境前服完其全部监禁期,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移民局局长可以免除监禁,并且在有关外侨支付局长确定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金额后……

    根据该法律,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名外国人因犯罪被判处监禁和驱逐出境,则必须先服完刑,然后才能被实际驱逐出境。只有在移民局局长放弃监禁的情况下,才能例外。德维卡纳案件凸显了普通补救规则,这意味着寻求法律补救的个人必须首先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和司法补救措施,然后才能诉诸于特殊的司法程序。在德维卡纳案件中,最高法院指出,他未能及时对刑事定罪提出上诉,使定罪最终生效,从而阻止了他对拘留的质疑。

    最高法院解释说,他首先应向菲律宾移民局局长提出复议动议。然后,如果对菲律宾移民局局长的裁决不满意,他可以通过复审请愿书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外国公民的人身保护令只有在没有其他可用的补救方法时才适用。在本案中,刑事法院定罪和监狱判决导致了他继续拘留,因此对人身保护令救济没有要求。

    此外,法院强调不应使用调卷令和禁令来代替失去的上诉补救措施,还强调各部门必须尊重移民局在涉及外国人事务中的专业知识和酌处权。此案强调了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并且法院通常会遵守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和裁决,尤其是在涉及复杂的部门法规时。法院的判决意味着,政府部门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并且更有能力做出判断,而法院通常尊重他们的调查结果,并在很大程度上赋予其终局性。

    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了德维卡纳的请愿,强调了外国人在菲律宾服刑前不得被驱逐出境的既定规则。这一裁决不仅明确了外国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强调了根据既定的法律途径寻求补救措施的重要性。此案重申了普通补救规则,外国人必须用尽所有行政补救措施,包括在行政机构内部进行复议和提起上诉,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步骤必须遵守,这样外国人就只能在上诉和纠正此类行政决定方面走完所有正确的渠道。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因犯罪被判处监禁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是否必须先服完刑,然后才能被驱逐出境。最高法院裁定,必须先服完刑,除非移民局局长放弃监禁。
    什么是菲律宾移民法第37条(a)(9)款? 菲律宾移民法第37条(a)(9)款规定,被判处监禁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在被实际驱逐出境前服完其全部监禁期,除非监禁被移民局局长放弃。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在本案中为何被驳回?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用于质疑拘留合法性的令状。在本案中,人身保护令被驳回,因为德维卡纳的拘留是基于合法的刑事定罪和监禁判决,以及待定的递解出境程序。
    本案中的普通补救规则是什么? 普通补救规则要求个人必须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和司法补救措施,然后才能诉诸于特殊的司法程序。在本案中,德维卡纳未能及时对刑事定罪提出上诉,阻止了他对拘留的质疑。
    递解出境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开始? 递解出境程序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开始,包括违反菲律宾移民法,例如参与极端主义活动或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外国人。
    最高法院对移民局的角色说了什么? 最高法院强调,移民局在涉及外国人事务中具有专业知识和酌处权。法院通常会遵守移民局的调查结果和裁决。
    放弃监禁的可能性如何影响结果? 只有在移民局局长放弃监禁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服刑前将个人驱逐出境。这需要获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在有关外国人支付局长确定的金额后。
    德维卡纳的案件的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德维卡纳的请愿,实质上意味着他必须先服完因非法持有爆炸物而被判的刑,然后才能被考虑驱逐出境。

    德维卡纳案件对菲律宾的外国居民以及处理移民案件的法律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在定罪后必须遵守既定法律程序的必要性,确保外国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并遵守菲律宾法律框架内的公平程序。对于面临潜在递解出境的外国人来说,获得知情的法律建议并遵守规定的程序至关重要。

    如需咨询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GUS DWIKARNA v. ANDREA D. DOMINGO, G.R. No. 153454, 20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