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选票鉴定

  • 选举舞弊:当选票争议与证据不足相遇

    最高法院驳回了对选举委员会决议的上诉,维持了关于在描笼涯选举中,选票上的标记不足以证明存在选举舞弊的结论。这意味着,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舞弊行为时,选举结果应受到尊重。此案强调了选举抗议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以及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干预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原则。

    选举争议的背后:选票上的标记是否能推翻选举结果?

    罗杰里奥·P·胡安和萨尔瓦多·C·德尔·蒙多是奎松市Talipapa描笼涯主席职位的候选人。选举结束后,胡安被宣布为获胜者,但德尔·蒙多声称存在大规模选举舞弊,并在初审法院提起了选举抗议。胡安否认了这一说法,并提出了反诉。在选票重新计票过程中,胡安提出停止重新计票,理由是部分投票箱的塑料封条已损坏或未锁,他认为这些选票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初审法院驳回了该动议,理由是现在就断定存在欺诈行为还为时过早,并继续进行重新计票。

    初审法院驳回了德尔·蒙多的选举抗议,并宣布胡安为合法当选的描笼涯主席,理由是双方都提出了对选票的异议,但未能正式提供有争议的选票作为证据。德尔·蒙多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选举委员会第二庭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宣布德尔·蒙多为合法当选的描笼涯主席,并责令胡安和平撤离有争议的职位。选举委员会第二庭认为,德尔·蒙多的选票数为2,580票,而胡安的有效选票数为1,339票。

    胡安申请复议。然而,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驳回了胡安的动议,撤销了他的公告,并确认了第二庭的裁决,但对获得的选票数进行了修改,认定德尔·蒙多以56票的优势战胜了胡安。胡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上诉,理由是选举委员会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标记”是选举后操作的结果的情况下,不应以“标记选票”为由取消他的选票资格。此外,胡安还声称,选举委员会以这些选票是由一两个人书写的为由取消他的选票资格是错误的,因为从表面上看,这些选票显然是由不同的人书写的。

    另一方面,德尔·蒙多辩称,由于有争议的选票的鉴定涉及一个事实问题,最好留给选举委员会决定。德尔·蒙多还认为,胡安关于选举后操作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此外,他还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选票确实被篡改或替换的情况下,确定结果的最佳证据是选票。

    最高法院认为,选票表明了选民的意愿。在阅读和鉴定选票时,除非有明确的理由证明其拒绝,否则每张选票都被推定为有效。鉴定选票的目的是查明并实现选民的意愿,如果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确定。在本案中,当有争议的选票和选举文件的鉴定成为问题时,这涉及到事实问题,最好留给选举委员会决定。

    至于关于胡安的选票上的“标记”是37个反转选区选举后操作的结果的指控,最高法院同意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即这些指控没有证据支持。胡安辩称,选举委员会的107名公立学校教师的证词证明,他们没有观察到有争议的选票上有任何标记,或者这些选票是由一两个人准备的,并且在选区一级对这些选票的鉴定没有违规行为。然而,最高法院观察到,这些证词的代表性样本,即2004年2月4日Myrna R. Jaucian的宣誓声明表明,这是一个准备好的形式的宣誓书,宣誓人只写下了她的名字、选区号码,并在其上贴上了她的签名。这仅意味着选举委员会的这107名教师的证词仅由非常相同的准备好的宣誓声明组成,只有宣誓人贴上了自己的签名。此外,正如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正确观察到的那样,选票上的标记非常微妙,以至于它们可能逃脱了担任选举委员会的教师的审查,并且只有在与其他选票进行仔细比较后,这些缺陷才变得明显。在这方面,选举委员会的这107名教师的证词不足以证明胡安关于对有问题的选票进行选举后操作的主张。

    此外,法院同意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意见,即即使初审法院也不认为胡安对投票箱的状况和完整性的抗议是值得称道的。在胡安质疑的37个选区内发现的被篡改的选票被认为是有效选票并据此进行了计算。当第二庭在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后宣布其为真实有效时,选票的内在有效性已经由第二庭裁定。此外,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已支持第二庭的这一裁定。本法院不是事实的审判者。本法院对选举委员会就此事作出的裁决和命令进行审查的管辖权只有在表明选举委员会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才能运作。事实上,只有在明确显示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干预选举委员会的判决。

    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下级法院或法庭违反宪法、法律或现行判例。它意味着这种反复无常和异想天开的判断行使,相当于缺乏管辖权;它设想了一种因激情或个人敌意而以任意或专横的方式行使权力的情况,这种权力明显而严重,以至于相当于逃避积极义务或实际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请求调卷令的目的不是纠正简单的判断错误。因此,根据1997年《民事诉讼规则》第64条结合第65条对上述请求的任何求助都仅限于解决管辖权问题。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选举委员会存在反复无常和专断行为,而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正受到质疑。在本案中,缺乏这种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证据。

    选举委员会对其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所作的结论应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仅仅声称选举委员会严重滥用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这种指控也应该有理由。在本案中,胡安未能证明他对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断言是正确的。同样,胡安未能用证据支持他的指控,即为了使其选票无效而设计了选举后操作。此外,选举委员会的程序是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进行的。

    回想一下,初审法院本身表明,双方都未能正式提供有争议的选票作为证据。第二庭不仅仅依赖于初审法院的裁决。相反,它对有争议的选票进行了重新鉴定。此外,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争议的选票进行了独立、明智和仔细的审查。它审查并通过了相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对胡安来说不幸的是,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修改后的计数没有改变选举结果。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描笼涯主席选举中,对有争议选票的鉴定和“标记选票”是否构成选举舞弊,从而足以推翻选举结果。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驳回了罗杰里奥·P·胡安的上诉,并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理由是选举委员会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且选举委员会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进行了独立的选票审查。
    “标记选票”是什么意思,在本案中为何重要? “标记选票”是指包含可能揭示选民身份的标记或特征的选票。在本案中,胡安声称对手的选票上有标记,这构成了选举舞弊的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标记没有得到充分的证实。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本案中如此重要? 法院对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因为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选举法。法院通常不会干预选举委员会的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项,除非有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申请人如何声称存在选举后操作? 申请人声称在有争议的选票和损坏的投票箱上发现标记,表明投票箱在选举后被篡改,导致他的选票无效,但最高法院认为这些指控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哪些证据被认为不足以支持对选举舞弊的指控? 107名教师的宣誓书仅仅证明他们签了字,并未说明他们亲自验证。有问题的投票箱状况同样不足以支持取消相关选票资格,并且无法证明选举后进行操作。
    法院如何看待选票的鉴定? 法院指出,每张选票都被推定为有效,鉴定选票的目的是尽可能确定选民的意图。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决,否则对选举文件和选票的鉴定最好留给选举委员会来决定。
    “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它如何影响本案的裁决? 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机构行使权力的方式武断和专横,构成了对法律义务的规避。为了使法院能够介入,申请人必须证明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抗议有何启示? 本案强调了对选举抗议提出切实的证据支持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有关“标记选票”和对选票欺诈和干扰的指控方面。这也证实了法院通常对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尊重,除非有明显和明显的错误。

    本案强调了在选举事务中呈现有力证据的重要性。在选举舞弊指控中,仅仅是怀疑或猜测是不够的;需要提交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存在非法行为,最高法院才能推翻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本案重申了选举法中坚持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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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ROGELIO P. JUAN VS.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AND SALVADOR C. DEL MUNDO, G.R. NO. 166639, April 24, 2007

  • 菲律宾选举中无效选票:标记选票与双人书写选票的法律分析

    菲律宾选举中无效选票:标记选票与双人书写选票的法律分析

    G.R. No. 142038, September 18, 2000

    选票上的一个不小心标记,或者看似由两人书写的名字,可能会使菲律宾的选票无效。 但在民主选举中,我们如何确保不剥夺公民的投票权?最高法院在Columbres v. COMELEC 案中阐明了选票鉴定的重要性,并强调选举委员会 (COMELEC) 在选举抗议中审查和评估有争议选票的职责。本案突显了选举委员会在保障选民意愿和遵守选举规则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

    选举抗议中的选票鉴定:保障选民意愿与遵守规则

    在菲律宾,人民的选举权是一项神圣的权利。然而,为了维护选举的公正性,法律也规定了某些选票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情况。 其中,标记选票和由两人书写的选票是常见的争议点。Columbres v. COMELEC 案深入探讨了在选举抗议中如何正确鉴定这些有争议的选票。

    根据菲律宾的选举法,特别是《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及其后的修正案,选票的有效性受到严格的审查。 选举法旨在确保每张选票都尽可能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同时防止欺诈和舞弊。

    关于标记选票,《综合选举法》第 211 条规定,如果选票上有识别标记,则该选票无效。 然而,并非所有标记都会导致选票无效。最高法院在先前的判例中区分了“无意”或“不小心”的标记与“故意”的标记。只有那些“故意”放置的,旨在识别选票的标记才会使选票无效。例如,在Cacho v. Abad 案中,法院指出,应区分“明显粗心或无意”的标记和“选民为将来识别选票而故意放置”的标记。

    关于由两人书写的选票,法律也规定,如果选票看起来是由两人书写的,则该选票无效。 这一规则旨在防止舞弊,例如一人代他人填写选票。 然而,与标记选票类似,举证责任在于提出异议的一方,以证明选票确实是由两人书写。 法律的推定是选票是在投票时“按原样”投出的,除非有证据表明选票在放入投票箱后被篡改过。

    案件回顾:科伦布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 (Columbres v. COMELEC)

    1998 年 5 月 11 日的选举中,罗兰多·科伦布雷斯 (Rolando Columbres) 和希拉里奥·德古兹曼 (Hilario de Guzman Jr.) 竞选邦阿西楠省圣哈辛托市市长。 选举结果显示,德古兹曼以 4,248 票对 4,104 票击败科伦布雷斯,被宣布为获胜者。 科伦布雷斯不服,向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起选举抗议,声称存在违规行为,并要求重新审查 42 个选区的选票。

    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对科伦布雷斯有利,宣布他以 4,037 票对 3,302 票当选市长。 然而,德古兹曼向选举委员会第二庭 (COMELEC Second Division) 提出上诉。 选举委员会第二庭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德古兹曼的当选,认定他以 69 票获胜。

    科伦布雷斯随后向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 (COMELEC En Banc) 提出复议动议。 他质疑第二庭对 120 张标记选票的有效性认定,以及对 111 张被地区审判法院认定为由两人书写的选票的处理。 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驳回了科伦布雷斯的复议动议,维持了第二庭的裁决。

    在复议动议中,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认为,关于 111 张选票是由同一人书写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得作为复议动议的主题。 全体委员会还认为,科伦布雷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120 张标记选票上的标记是由选民本人放置的,因此这些选票应被视为有效。

    最高法院不同意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观点。 法院指出,选举委员会在认定第二庭的事实认定不得作为复议动议的主题时犯了错误。 法院强调,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则,复议动议可以基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裁决、命令或裁定是合理的;或者该裁决、命令或裁定违反法律”。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在处理标记选票问题上也存在失误。 法院澄清说,法律上没有“推定标记是由第三人放置”的说法。 相反,法律的推定是选票的圣洁性得到了保护和维护。 如果选票显示与其他候选人姓名书写方式明显不同的标记,则该选票因由两人书写而无效。

    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如果发现有争议的 111 张选票上的标记是由选民以外的人放置的,则不应将其视为有效。 法院质疑选举委员会如何在没有证据表明投票箱被破坏或他人可以接触选票的情况下,得出标记是由第三人放置的结论。

    最高法院最终将案件发回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指示其重新检查有争议的选票,并确定其有效性。 法院指示选举委员会在收到判决后三十天内解决此案,考虑到下次选举临近。

    实际意义:选举抗议和选票鉴定的重要性

    Columbres v. COMELEC 案强调了选举抗议中选票鉴定的重要性。 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审查有争议选票时的职责,并阐明了标记选票和双人书写选票的法律原则。 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选举抗议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参与选举的候选人和政党而言,本案提醒他们仔细审查选举结果,并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及时提起选举抗议。 在选举抗议中,选票的鉴定至关重要。 候选人应聘请法律专家协助他们审查有争议的选票,并向选举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

    对于选民而言,本案强调了正确填写选票的重要性。 选民应避免在选票上做任何不必要的标记,并确保自己亲自填写选票。 选民的疏忽或错误可能会导致选票无效,从而剥夺他们的投票权。

    关键经验

    • 选票鉴定是选举抗议的关键环节。 选举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查有争议的选票,以确定其有效性。
    • 并非所有标记都会使选票无效。 只有“故意”放置的,旨在识别选票的标记才会使选票无效。
    • 如果选票看起来是由两人书写的,则该选票无效。 然而,举证责任在于提出异议的一方。
    • 选举委员会在审查选票时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 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应基于证据和法律,而不是偏见或猜测。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什么是标记选票?

    标记选票是指选票上有识别标记,旨在识别投票者的选票。 这些标记可能是不必要的符号、文字或图案。

    2. 所有标记都会使选票无效吗?

    不是的。只有“故意”放置的,旨在识别选票的标记才会使选票无效。 “无意”或“不小心”的标记通常不会导致选票无效。

    3. 什么是双人书写选票?

    双人书写选票是指看起来是由两个人书写的选票。 这通常发生在一人代他人填写选票时。

    4. 如何判断选票是否由两人书写?

    选举法庭通常会聘请笔迹专家来鉴定选票是否由两人书写。 专家会比较选票上不同部分的笔迹,以确定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

    5. 如果我的选票被错误地宣布为无效,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或法院提起选举抗议,质疑选票无效的决定。 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的选票是有效的,并要求重新审查。

    6. 选举抗议的程序是什么?

    选举抗议的程序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 一般来说,提起选举抗议需要向选举法庭提交请愿书,并提供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选举法庭将举行听证会,审查证据,并作出裁决。

    7. 选举委员会在选票鉴定中的职责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负责公正和客观地鉴定选票。 选举委员会必须遵守选举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并确保每张选票都得到公正的评估。

    8. Columbres v. COMELEC 案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Columbres v. COMELEC 案的主要教训是选票鉴定在选举抗议中的重要性,以及选举委员会在审查有争议选票时的职责。 本案强调了保障选民意愿和遵守选举规则之间的平衡。

    9. 如果我对选举结果有疑问,应该咨询律师吗?

    是的,如果您对选举结果有疑问或想要提起选举抗议,强烈建议您咨询选举法领域的律师。 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建议,协助您准备和提交选举抗议,并在法庭上代表您。

    10. 哪里可以找到更多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信息?

    您可以查阅《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及其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选举案件的判例。 选举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也提供了有关选举法和程序的信息。

    安胜法律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选举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选票鉴定和选举抗议方面。 如果您在选举相关事宜中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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