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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短缺下的选举权:马卡库亚诉选举委员会案

    在菲律宾,选举是民主的基石,选举委员会 (COMELEC) 负责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但如果资金短缺和选举舞弊的指控导致多次选举失败,选举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在马卡库亚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必须权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现实限制。该案裁定,当资金短缺、选举舞弊以及即将举行的新选举等多种因素导致多次特别选举失败时,选举委员会有权取消再次举行特别选举。该裁决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做出艰难决定的权力,避免了选举过程的混乱和资源浪费。

    多次失败的选举:社区的投票权何时受到质疑?

    2004 年的地方选举中,阿利穆丁·马卡库亚和迈克·费尔明竞选马京达瑙省卡布伦丹市的市长。由于第 25A/26A 号投票站未能正常运作,导致费尔明的当选宣告被选举委员会取消。该投票站共有 264 名登记选民,他们的选票可能会影响选举结果。之后,选举委员会安排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在该投票站进行特别选举。

    在 2004 年 7 月 28 日的特别选举中,马卡库亚当选市长。但是,费尔明对特别选举的程序问题提出了质疑。选举委员会在 2005 年 6 月 2 日的决议中,宣布特别选举无效。马卡库亚的当选宣告被撤销,副市长暂时接任市长职务。之后选举委员会安排于 2006 年 5 月 6 日再次进行特别选举。然而,由于警长称附近有武装分子,第二次特别选举被迫在下午 2 点 15 分暂停,当时还有 31 名选民在排队等候投票。

    计票结果显示,马卡库亚获得 136 票,费尔明获得 39 票。将此次选举结果计入后,马卡库亚和费尔明各获得 2,208 票,最终打成平手。根据《综合选举法》第 240 条,特别市议会通知相关各方将于 2006 年 5 月 14 日在马京达瑙省沙里夫阿瓜克市政厅举行特别公开听证会以打破僵局。但是,马卡库亚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了一项紧急综合动议,要求调查 2006 年 5 月 6 日的特别选举在下午 2 点 15 分暂停的原因,并要求选举委员会推迟原定于 2006 年 5 月 14 日举行的特别公开听证会,直至委员会对事件作出裁决。

    尽管选举委员会于 2006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命令推迟听证会,但特别公开听证会仍于 2006 年 5 月 14 日如期举行,费尔明被宣布当选卡布伦丹市市长。5 月 16 日,选举委员会宣布 5 月 14 日的特别公开听证会无效,并撤销了费尔明的当选宣告。在 2006 年 5 月 18 日的听证会上,委员会外勤人员对卡布伦丹市特别选举的中止情况以及 5 月 14 日特别市议会举行的诉讼程序作证。在随后的听证会上,也有多人就 2006 年 5 月 6 日特别选举期间发生的事情作证。

    马卡库亚于 2006 年 6 月 20 日提交了一份备忘录,请求选举委员会发布命令,规定 2006 年 5 月 6 日中断的特别选举的继续进行。费尔明于 2006 年 6 月 26 日提交了一份备忘录。2006 年 11 月 20 日,选举委员会颁布了编号为 SPC No. 04-296 的决议,题为《迈克·费尔明诉卡布伦丹市特别计票委员会和阿利穆丁·马卡库亚》。该决议还考虑了马卡库亚于 2006 年 5 月 9 日提出的紧急综合动议以及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提出的声明和动议。决议要点提到: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本案的起因是迈克·费尔明向本委员会提起“撤销当选宣告和/或宣布当选宣告自始无效的请愿书”,涉及在 2004 年 5 月 10 日举行的同步全国和地方选举中宣布私营被告阿利穆丁·马卡库亚当选为马京达瑙省卡布伦丹市市长一事。本委员会承认该请愿书并将其作为特别案件备案,依据选举委员会程序的规则第 1 条第 5(h) 款。

    考虑到这一点,我们认为双方在我们在我们面前提出的问题中,首先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是否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第三次或另一次特别选举。因此,如果我们做出肯定的裁决,这将是该地举行的第三次特别选举,因为之前举行的两次特别选举都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发现我们无法再批准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第三次或另一次特别选举,这相当不幸。确实,宣布这一点将真正是前所未有的,因为在本委员会的历史上,从未在同一地点下令举行三次 (3) 特别选举。但是,我们放弃再次举行特别选举的决定并非完全基于此。更有说服力的是围绕本案的特殊事实以及与之相关的客观情况,更不用说法律和公平原则。

    首先,必须注意到委员会已经存在资金短缺的事实,因为即使在撰写本文时,预算管理部 (DBM) 尚未批准和发布其 2006 年的预算。因此,目前可以肯定地说,确实缺乏在瓜瓦巴朗盖举行另一次特别选举的可用资金。委员会金库中剩余的任何金额(如果有)都已经分配并用于委员会其他同样紧急和/或更重要的项目/努力,对我们而言,追求这些项目/努力更有保证透明度、可靠性和成功。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委员会已经在正规选举和之前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的两次 (2) 特别选举中花费了相当多的资金,可悲的是,所有这些选举都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仅在第二次特别选举中,委员会就为一个 (1) 集群投票站(第 25A/25B 号投票站)花费了 300,000.00 比索的巨额资金,该投票站由二百六十四 (264) 名登记选民组成。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记录,只有一百七十八 (178) 名选民参加了失败的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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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瓜瓦巴朗盖举行另一次特别选举的另一个令人信服且有说服力的原因是正规选举和过去在该地举行的两次 (2) 特别选举所涉及的特殊情况。必须回顾的是,在 2004 年 5 月 10 日的正规地方选举失败后,在该巴朗盖举行的两次 (2) 特别选举也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初步调查显示,这主要是由于那些本应依法确保上述选举自由、有序、诚实、和平和可信的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可悲的是,委员会的一些人员也卷入了争议。

    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我们委员会(全体会议)发现,尽管委员会在第二次特别选举中花费了巨额资金,但仅在一个 (1) 瓜瓦巴朗盖投票站举行的正规选举和两次 (2) 特别选举都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这非常令人失望。确实,这就是为什么在本案的最后听证会上,对那些在瓜瓦巴朗盖第二次特别选举的举行以及由此产生的失败中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官员、外勤人员、当事方和其他人员进行了初步调查。调查结果虽然是初步的,但非常令人沮丧,这导致我们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中放弃了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第三次或另一次特别选举的任何决定。

    重申一下,在本委员会的历史上,从未在同一地点下令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或者举行三次 (3) 特别选举。这种缺乏先例的情况可以用将在举行第二次特别选举后举行的涉及被争议职位的下一次选举的接近程度来最好地解释,再次未能选出任何候选人。更多时候,在第二次特别选举再次举行前,案件正在进行的时间长度几乎已经消耗了被争议职位的任期。换句话说,下一次正规选举通常即将到来。

    就本案而言,考虑到本案中导致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的两次 (2) 特别选举失败的上述特殊事实和情况,是否在该地宣布举行第三次和/或另一次特别选举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值得强调的是,涉及此处争议职位的下一次正规选举现在即将到来,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在 2007 年 5 月。确实,宣布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第三次或另一次特别选举在时间、精力和金钱方面都是不切实际的。我们恭敬但强烈地认为,对上述问题做出肯定的裁决将是我们的一项严重错误,因为它肯定对政府不利,特别是对我们选举委员会不利。

    该决议的判决部分指出:

    因此,考虑到以上所述,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兹决议,为:

    1. 鉴于 2006 年 5 月 6 日在该地举行的第二次特别选举失败,最终拒绝/驳回当前的请愿书以及本案各方提交的任何和所有关于在瓜瓦巴朗盖为马京达瑙省卡布伦丹市市长职位举行/进行第三次和/或另一次特别选举的动议。因此,本裁决在此争议职位中造成的空白应按照共和国法案第 7160 号的规定填补,该法案又称为《地方政府法典》;以及
    2. 指示法律部门(本委员会)根据法律对在本案听证会中被传唤作证的以下人员/证人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
      1. Lilian A. Suan-Radam 律师 – 卡布伦丹市特别计票委员会主席;
      2. Paisal Diaz Tanjili 律师 – 卡布伦丹市特别计票委员会副主席;
      3. Yogie G. Martirizar 律师 – 卡布伦丹市特别计票委员会成员秘书;
      4. Lintang H. Bedol 律师 – 马京达瑙省选举主管;
      5. Dante A. Parenas 先生 – 卡布伦丹市瓜瓦巴朗盖选举视察员委员会主席;
      6. P/S Supt. Lumala Gunting,马京达瑙省 PNP 省长、哥打巴托市 PNP;
      7. Julieto D. Ando 中校,卡布伦丹市 61B 指挥官,马京达瑙省;
      8. P/S Supt. Salik E. Macapantar,GD,第 15 RMG,卡布伦丹马京达瑙省;以及
      9. Pio Jose S. Joson 律师,选举委员会执行主任。

      调查除其他事项外,必须主要侧重于他们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的正规选举和特别选举中的参与或参与情况,特别是关于第二次特别选举,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前停止以及由此造成的失败,这可能构成对他们违反《综合选举法》和其他相关选举法律规定的选举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可能原因。同样,法律部门必须确定是否不仅应因选举犯罪行为起诉上述人员/证人,而且还应因行政犯罪行为起诉,特别是本委员会的那些负责并受法律授权以确保瓜瓦巴朗盖的选举自由、有序、诚实、和平和可信的官员和人员,并且必须完全按照法律举行。

      就此裁决。

    之后,请愿人提出了此请愿书,提出了这一唯一问题:公共应诉人选举委员会是否在颁布 2006 年 11 月 20 日的有问题的决议时犯了构成缺乏或超越管辖权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该决议不允许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理由是缺乏资金

    请愿人辩称,反对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的裁决是对选举委员会举行选举的宪法职责的“否认”。法院没有被说服。

    请愿人关于选举委员会在颁布 2006 年 11 月 20 日的决议时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决了他关于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的动议的指控,这意味着反复无常、异想天开地行使判断,相当于缺乏管辖权,或因激情或个人敌意而武断和专横地行使权力。

    但是,选举委员会决定不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以选举马京达瑙省卡布伦丹市市长的决定不能被认为是反复无常、异想天开或武断的,因为它基于以下考虑因素:(1) 缺乏可用资金在瓜瓦巴朗盖举行另一次特别选举;(2) 正规选举和两次特别选举中发生的违规行为都导致选举失败,这并没有激发对该地区选民意愿将在另一次特别选举中得到维护的保证;并且 (3) 定于 2007 年 5 月 14 日举行的下一次正规选举即将到来。

    专员 Florentino A. Tuason, Jr. 在其单独的协同意见中指出:

    ……委员会早在 2006 年 7 月 26 日就开始启动了[2007 年]选举的机制。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仅在一个投票站举行另一次特别选举可能会扰乱整个系统,并危及我们于 2007 年 5 月 14 日举行的主要选举活动。届时,举行特别选举的准备工作可能已经与 2007 年 5 月 14 日的选举同时进行或非常接近,因此特别选举的任何结果可能都会因 2007 年 5 月 14 日的选举而变得毫无意义。

    选举委员会指出,就时间、精力和金钱而言,宣布在瓜瓦巴朗盖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是不切实际的,并且这对政府不利,特别是对委员会不利。

    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应被视为放弃其举行选举的职责,而应被视为委员会根据缺乏举行另一次特别选举的可用资金、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即将于 2007 年 5 月 14 日举行的正规选举所做出的判断性决定,这将使另一次特别选举的结果变得毫无意义。

    基于以上所述,选举委员会在颁布 2006 年 11 月 20 日的决议时,并没有严重滥用其自由裁量权,该决议否决了请愿人关于在瓜瓦巴朗盖为马京达瑙省卡布伦丹市市长职位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的动议。

    因此,驳回请愿书。选举委员会于 2006 年 11 月 20 日颁布的决议予以确认。

    费用由请愿人承担。

    就此裁决。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选举委员会面临资金限制、对先前选举的指控以及即将举行的新选举时,委员会是否有权拒绝再次举行特别选举。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认为委员会的裁决是合理的,并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拒绝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 选举委员会主要基于三个原因拒绝举行第三次特别选举:资金不足、先前选举中的违规行为导致公众对结果的怀疑,以及距离下一次正规选举的时间很近。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举行特别选举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可能会浪费资源。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马卡库亚的请愿书,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并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它的决定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并且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
    本案中“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指的是什么? 在本案中,“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指的是选举委员会以反复无常、异想天开或武断的方式行使权力,这超出了其法定权力范围。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并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它的决定是基于合理的考虑因素。
    选举委员会拒绝举行特别选举是否违反了选民的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举行进一步的选举并不能等同于剥夺选民的权利。委员会是在先前选举受损和即将举行的新选举等考虑因素下做出了这一决定,而该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确保菲律宾民主制度的廉正性。
    本案中涉及哪些法规? 本案中涉及《综合选举法》第 240 条和共和国法案第 7160 号,又称《地方政府法典》。《综合选举法》涉及平局时的选举。《地方政府法典》为由于职位空缺的填补提供了一个流程。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什么影响? 本案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在考虑举行更多选举时的裁量权先例,特别是当涉及先前受损选举、预算限制或选举周期即将结束时。
    本案对马卡库亚有什么影响? 由于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马卡库亚未能获得第三次选举的机会来竞争卡布伦丹市市长职位。该职位依照适用法规填补空缺。

    总之,马卡库亚诉选举委员会案强调了在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与行政和财政限制之间的微妙平衡。最高法院的裁决肯定了选举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做出艰难决定的能力,以维护选举过程的廉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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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舞弊与选举失败:选举公正性之重要性

    本案确立了选举诚信至关重要,若存在普遍舞弊、恐吓和骚扰行为,选举委员会(COMELEC)有权宣布选举无效并举行特别选举。这意味着,即使进行了投票,如果选举过程受到严重破坏,无法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选举结果可能会被推翻,以确保公正的选举环境。人民必须得到保证,他们的选票被清点在一个没有暴力、威胁或舞弊的环境中,这将直接影响人民的民主权利。

    当选举失去公正性:北阿古桑省Remedios T. Romualdez市的舞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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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舞弊和违规行为为由宣布选举失败。根据《综合选举法》第6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舞弊或其他类似原因,任何投票站的选举没有按既定日期举行,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前暂停,或者在投票后、准备和传输选举结果或在保管或统计过程中,选举导致选举失败,则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任何相关方提交的经核实的请愿书,并在给予适当通知和举行听证会后,要求举行或继续进行未举行、暂停或导致选举失败的选举,但不迟于导致此类推迟或暂停选举或选举失败的原因停止后的三十天。这些规定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失败并要求举行特别选举的权力。

    高等法院对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表示赞同,特别是关于投票统计和选举结果统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未经法定授权将选票从投票站转移到多功能体育馆,剥夺了私人受访者或其代表见证选举过程的权利。正如高等法院先前在 Mitmug 诉选举委员会案中确立的那样,在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失败声明的核实请愿书采取行动之前,必须首先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进行投票,或者即使进行了投票,选举也会导致选举失败,以及(2) 未投的选票将影响选举结果。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公民的投票权,确保选举过程的诚信。

    法院认为,未经选举委员会授权且未经私方受访者同意,将计票地点转移到多功能体育馆,损害了选举的严肃性。这种未经授权的转移加上原告的观察员缺席,损害了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这一情况严重违反了 Comelec 第2971号决议第39条和第40条,强调必须公开公正地进行选票清点工作,所有各方都应在场。

    法院强调,各方都有权亲眼见证投票过程的公正性,对违反选举法的行为提出抗议。正如《选举改革法》第18条所强调的,上述条款与R.A.第6646号第18条相符,该条款规定,如果由于迫在眉睫的暴力、恐怖主义、混乱或类似原因,有必要将选票清点转移到更安全的地方,则检查委员会可以经委员会一致批准以及在场多数观察员的同意来进行此类转移。 选举委员会应就此事发布规则和指南,以确保委员会成员、观察员和所有选举文件和用具的安全。法院还注意到,当选的官员是在结果统计完成之前不规则地宣布当选的,这进一步玷污了选举过程。这些不正当的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可信度,并证明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失败是合理的。法院也支持选举委员会的权力,维护公平选举是维护人民意志至高无上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必要条件。

    该法院重申了既定原则,即行政机构在特定专业领域的调查结果应得到高度重视和尊重。由于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执行与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该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可以评估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复杂问题。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选举委员会犯有严重的酌处权滥用行为,因此该法院驳回了选举无效的声明。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保证选举自由不受恐吓,在正当的过程中举行,以及确保唱票和复唱计数准确并对所有各方具有包容性是我们的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因舞弊、恐吓和骚扰等理由宣布选举失败,并要求举行特别选举。
    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失败的理由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的理由是投票站从投票地点转移到多功能体育馆未经授权,原告的代表也无法见证投票过程,而且普遍存在恐吓和骚扰行为。
    未经授权将投票地点转移有什么意义? 未经授权的转移损害了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因为它剥夺了各方见证投票统计和保证没有发生舞弊的权利。
    本案中如何涉及选举观察员的权利? 选举观察员的权利受到损害,因为他们无法在投票地点未经授权转移到多功能体育馆后,见证投票统计,这使他们无法履行监督选举过程的职责。
    高等法院如何看待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高等法院支持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认为该机构具有专业知识来评估与选举过程完整性相关的问题,并且没有证据表明选举委员会存在严重的酌处权滥用行为。
    关于选举委员会何时可以宣布选举失败的适用法律是什么? 适用法律是《综合选举法》第6条,该法授权选举委员会以不可抗力、暴力、舞弊或其他类似理由宣布选举失败。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什么一般原则? 高等法院支持了维护选举过程完整性的原则,强调了选举对民主治理和人民意志的重要性。
    本案对未来选举意味着什么? 本案强调了确保透明度、遵守程序以及保护选举过程不受恐吓和舞弊影响的重要性,如果选举受到这些破坏,法院必须宣布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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