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选举法

  • 菲律宾政党名单制度:选票平等与比例代表制

    菲律宾政党名单制度:选票平等与比例代表制的平衡

    G.R. No. 246816, September 15, 2020

    众所周知,在菲律宾的政治格局中,政党名单制度旨在确保各行各业的声音都能在国会中被听到。但是,如何公平地分配这些席位,同时又保证每张选票的价值相等,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最高法院在ANGKLA: ANG PARTIDO NG MGA PILIPINONG MARINO, INC. (ANGKLA), AND SERBISYO SA BAYAN PARTY (SBP) VS.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试图在比例代表制和选票平等方面找到平衡。

    案件背景

    想象一下,在一个拥有多元利益的社会里,如何确保每个群体都能在立法机构中得到代表?这就是菲律宾政党名单制度试图解决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分配席位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和具有代表性,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共和国法令》第7941号(RA 7941)第11条(b)的合宪性质疑,该条款规定,在政党名单制度中,获得超过2%选票的政党有权按其总票数比例获得额外席位。请愿者认为,这种分配额外席位的方式导致了对“2%政党”选票的双重计算,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法律背景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案件,我们需要了解菲律宾政党名单制度的一些关键法律概念:

    • 政党名单制度:一种旨在确保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在立法机构中拥有代表的选举制度。
    • 比例代表制:一种选举制度,旨在确保各政党在立法机构中获得的席位与其获得的选票成比例。
    • 2%门槛:根据RA 7941,政党需要获得的最低选票比例(即2%),才能在政党名单制度中获得席位。
    • 平等保护条款:《菲律宾宪法》中的一项条款,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不得受到歧视。

    本案中,争议的核心在于RA 7941第11条(b)中的“按其总票数比例”分配额外席位的规定。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为:

    (b) The parties, organizations, and coalitions receiving at least two percent (2%) of the total votes cast for the party-list system shall be entitled to one seat each: Provided, That those garnering more than two percent (2%) of the votes shall be entitled to additional seat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total number of votes: Provided, finally, That each party, organization, or coalition shall be entitled to not more than three (3) seats.

    此前,最高法院在BANAT v. COMELEC案中曾对该条款进行过解读,确立了一套复杂的席位分配公式,其中涉及两个轮次的计算。本案的请愿者认为,BANAT公式导致了对“2%政党”选票的双重计算,从而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案件分析

    让我们回到本案本身。ANGKLA和SBP等政党认为,COMELEC的双重计算方法是不公平的,因为它给予了那些已经达到2%门槛的政党不应有的优势。他们提出了一种新的计算框架,在该框架下,在第二轮席位分配之前,应首先从“2%政党”的总票数中扣除用于保证其首个席位的选票。

    最高法院驳回了请愿者的诉求,维持了RA 7941第11条(b)的合宪性。法院认为,该条款并未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因为“2%政党”和“非2%政党”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前者拥有更广泛的民意授权。法院还强调,所有选票都只被计算了一次,不存在双重计算的问题。

    以下是法院做出裁决的关键理由:

    • 未能在最早的时间提出质疑:法院认为,请愿者未能尽早质疑该条款的合宪性,因为他们此前曾在选举中受益于该条款。
    • 国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强调,宪法赋予国会制定合格政党分配国会席位的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 不违反平等保护条款:法院认为,给予“2%政党”优势并不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因为这种优势是基于其所获得的更广泛的民意授权。

    尽管法院做出了上述裁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们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一些大法官认为,BANAT公式确实导致了对选票的双重计算,并主张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实践意义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菲律宾的政党名单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它确认了国会在制定政党名单席位分配规则方面的广泛权力,同时也强调了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原则。对于政党和候选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加努力地争取更广泛的选民支持,而不仅仅是依靠最低的2%门槛。

    关键经验:

    • 国会拥有制定政党名单规则的权力,但必须遵守宪法。
    • “2%政党”和“非2%政党”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可以作为差异化对待的依据。
    • 选票的“双重计算”如果符合宪法,是可以允许的。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菲律宾的政党名单制度?

    答:政党名单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确保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在立法机构中拥有代表。

    问:什么是2%门槛?

    答:2%门槛是指政党需要在政党名单制度选举中获得的最低选票比例(即2%),才能获得席位。

    问:什么是平等保护条款?

    答:平等保护条款是《菲律宾宪法》中的一项条款,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不得受到歧视。

    问: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答:最高法院维持了RA 7941第11条(b)的合宪性,认为该条款并未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因为“2%政党”和“非2%政党”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

    问: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答:本案确认了国会在制定政党名单席位分配规则方面的广泛权力,同时也强调了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原则。对于政党和候选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加努力地争取更广泛的选民支持。

    问:本案中,什么是“双重计算”?

    答:双重计算是指将同一张选票用于两次不同的计算,从而导致某些选票的权重高于其他选票。在本案中,请愿者认为,BANAT公式导致了对“2%政党”选票的双重计算,因为这些选票既用于保证其首个席位,又用于计算其是否有资格获得额外席位。

    ASG Law 专注于 [relevant legal field from document].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律师的公共责任:在特别选举中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例

    本案确立了律师(尤其是担任公职的律师)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义务。最高法院维持了对一名律师的停职处分,该律师在担任马京达瑙省选举主管期间,在选举委员会正式决议之前,就发布了特别选举的通知。该决定强调,律师不仅应遵守法律,还应维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维护法律专业的尊严。此案是对所有律师的警示,提醒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将对法律的尊重置于其他考虑之上。

    选举主管过早发布通知:律师违反专业行为准则

    本案涉及麦克·A·费明对律师林唐·H·贝多尔提出的行政申诉,指控其违反了《专业行为准则》第一条。费明声称,贝多尔律师(当时是马京达瑙省的选举主管)在选举委员会发布决议之前,过早地发布了关于在卡布塔兰镇的Guiawa村举行特别选举的通知。因此,核心问题是:贝多尔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义务,特别是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义务?

    费明辩称,贝多尔律师发布的虚假和非法通知,表明他对真理的无耻漠视以及对法治的公然不尊重,而这本应是律师的首要职责。贝多尔律师辩称,该通知旨在通知有关候选人,特别选举将在短时间内举行,而且选举人员不能只提前一天通知各方并为选举做准备。但选举委员会在收到案件后,将案件提交给了菲律宾综合律师协会(IBP)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和建议。

    菲律宾综合律师协会发现贝多尔律师违反了《专业行为准则》第一条,因为他甚至在选举委员会就特别选举的必要性作出决议之前,就开始发布特别选举通知和准备特别选举的邀请,这非常不正规,甚至完全错误。IBP 建议对他处以训诫,并严厉警告,如果重犯,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IBP理事会一致通过并批准了调查专员的报告和建议,将对律师林唐·H·贝多尔处以暂停执业一年的处分。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律师的公共责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行为准则。律师在公共职位上的行为对其职业的声誉具有特殊意义。在公共职位上的律师不仅要避免任何可能减少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且要始终维护法律专业的尊严,并遵守高度的诚实和公平交易标准。作为公共信仰的守护者,政府律师肩负着高度的社会责任,高于其私人执业的同行。

    法院一致认为 IBP 的调查结果和结论,认为贝多尔律师应在本案中承担行政责任。《共和国法》第 7166 号第 4 条规定:“选举延期、选举失败的宣告和特别选举的召集,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多数成员的投票决定。宣告选举失败的原因可能发生在投票之前或之后,或选举当天。”根据法律,宣布选举失败和召集特别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多数票决定。本案中,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于 2004 年 7 月 27 日发布决议,宣布选举失败,并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举行特别选举。

    《专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每位律师都必须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律师应尽其所能地尊重和遵守法律,从而避免任何与之相反的行为或不作为。律师对法律的个人尊重不仅体现了他的品格,也激发了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作为法律的仆人和法院的官员,律师需要站在观察和维护法治的最前沿。他们应该以身作则。

    法院裁定贝多尔律师在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之前发布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和选举委员会规则下的程序。因此,他违反了遵守法律和正当组成的当局的法律命令的义务,从而违反了《专业行为准则》第 1 条。

    律师们被提醒,他们的首要职责是遵守程序规则,而不是寻求例外作为漏洞。贝多尔律师应该促进对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尊重。因此,贝多尔律师的行为不仅是不遵守现行法规,而且也对律师职业的诚信构成了损害。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律师在担任公职时提前发布特别选举通知,是否违反了其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职业道德义务。
    《专业行为准则》第 1 条具体说了什么? 《专业行为准则》第 1 条规定,律师应维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并促进对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尊重。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如此重要? 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是正式宣布选举失败和授权举行特别选举的法律基础。在没有决议的情况下,所有后续选举行动都将无效。
    律师被处以什么处分? 律师被处以暂停执业一年的处分,并严厉警告,如果重犯,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此案对律师有什么影响? 此案提醒所有律师,尤其是担任公职的律师,始终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维护公众对法律专业的信任。
    如果律师对政府的行为有疑问,他们应该怎么做? 律师应通过适当的法律渠道质疑政府的行为,而不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或发出未经授权的通知来破坏法治。
    法院如何看待在政府中任职的律师? 法院认为在政府中任职的律师肩负着比私人执业律师更高的社会责任,并期望他们始终维护最高的诚信和专业标准。
    如果律师的行为准则和政府效率之间存在冲突,应该优先考虑哪个? 律师的行为准则应始终优先考虑。即使为了提高效率,也不能以牺牲法律程序的遵守为代价。

    总之,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律师,尤其是担任公职的律师,有责任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并维护公众对法律专业的信任。本案明确地指出,为了方便或效率而违反既定的法律程序,即使在选举过程中,也是不可接受的。律师应通过维护法律来成为社会的榜样。

    如果需要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 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选举法解释:重新划分选区后,选举应何时举行?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在选举期间通过法律重新划分选区后,选举应在下一次全国和地方选举中进行,而非在法案生效后的近期选举中。这意味着选民的投票权应得到充分尊重,确保他们在适当的时间选出代表。本裁决明确了选举法在选区重新划分中的适用,保障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选民的权益。这一判决避免了仓促实施新法可能造成的混乱,确保了选举的顺利进行和当选代表的任期完整。

    选举时间线的冲突:法律修订与选民投票权的保障

    本案涉及南哥打巴托省第一选区,包括桑托斯将军市。2019年3月11日,杜特尔特总统签署了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R.A. 11243),重新划分了第一选区,设立了桑托斯将军市的单独选区。该法案规定,这一重新划分应在法案生效后的下一次全国和地方选举中开始实施。然而,该法案在2019年5月13日全国和地方选举前一个月生效,引发了关于选举时间安排的争议。

    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发布决议,暂停了第一选区,包括桑托斯将军市的选举,并宣布原定选举中投给该选区代表的选票均为废票。选举委员会认为,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及时修改自动选举系统中的选区数据和候选人名单。请愿者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决议违反了第7166号共和国法案(R.A. 7166),该法案规定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应每三年一次,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此外,他们认为选举委员会将第一选区的选票视为废票,将导致该选区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代表,而允许现任代表留任则相当于未经人民选举而延长其任期。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分析了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7和第8款。该条款明确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国会选举应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意味着有两种情况:(1)法律明确规定选举应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以外的日期举行;(2)法律授权选举委员会决定选举日期。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明确规定,第一选区的重新划分应在“下一次”全国和地方选举中开始实施,既没有具体规定不同的日期,也没有授权选举委员会设定不同的日期。

    选举委员会坚持认为,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中的“下一次”选举指的是2019年全国和地方选举。选举委员会认为,由于后勤和财政上的不可能,“类似于不可抗力和《综合选举法》第5条中涵盖的行政失误”,因此将其安排的选举日期调整到“2019年5月13日起六个月内”。最高法院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国会何时计划实施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该法律的通过是为了在最可行和实际的时间实施南哥打巴托省第一选区的重新划分,即在2022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的下一次选举中。国会不可能打算在2019年全国选举期间执行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因为在该法案颁布时,选举期已经开始。要求在2019年5月13日实施将导致选举委员会采取仓促行动。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遵循选举委员会的解释,将会出现不一致,因为选举委员会特别选举[34]中当选的候选人的任期将少于1987年《宪法》第六条第7款的规定。与第8条类似,唯一的例外是“法律另有规定”。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并未规定短于1987年《宪法》规定的三年任期。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原定于2019年5月13日举行的南哥打巴托省第一选区选举不应暂停,获得该职位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必须被宣布当选。因此,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第2条规定的留任条款将不适用,因为已经有一名新当选且合格的代表。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选举期间法律重新划分选区后,选举应何时举行,以及如何平衡法律修订与选民投票权之间的关系。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应在下一次全国和地方选举中进行,而非在法案生效后的近期选举中。
    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的内容是什么? 该法案重新划分了南哥打巴托省第一选区,设立了桑托斯将军市的单独选区,并规定在法案生效后的下一次选举中实施。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暂停了选举? 选举委员会认为时间紧迫,无法及时修改自动选举系统中的选区数据和候选人名单,因此暂停了选举。
    最高法院如何解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最高法院解释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选举日期,或授权选举委员会设定日期的情况。
    本案对选民有什么实际影响? 本案确保了选民的投票权在选区重新划分后得到尊重,避免了仓促实施新法可能造成的混乱,保障了选举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2019年的选举不能按照新的选区划分进行? 因为选举期已经在第11243号共和国法案颁布时开始,因此留给选举委员会修改和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
    如果按选举委员会的计划举行特别选举会有什么问题? 特别选举当选的代表的任期会少于宪法规定的三年,而相关法案没有明确允许缩短任期。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于菲律宾的选举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在选区重新划分的情况下,如何平衡法律修订与选民投票权之间的关系,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选民的权益。本案强调了法律的实施应在可行和实际的时间进行,避免仓促行动可能造成的混乱。在未来,相关的机构应该更好地协调法律的颁布和执行,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

    关于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hirlyn L. Bañas-Nograles v. COMELEC, G.R. No. 246328, 2019年9月10日

  • 菲律宾选举法:行政撤职的执行与连任限制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旦申诉专员办公室解雇地方民选官员的命令得到执行,即使该官员已及时提出上诉,质疑本可以阻止解雇生效的上诉,被解雇的官员也会因此失去职位。 丧失职位所有权构成该官员完整任期的非自愿中断服务。

    职务撤职后如何再次竞选?

    本案涉及埃德加多·A·塔拉多省长与选举委员会、诺贝托·B·维拉明和塞南德罗·M·贾尔加拉多之间的争议。 塔拉多省长在 2010 年、2013 年和 2016 年当选为北卡马里内斯省省长,并在申诉专员办公室的三起行政案件裁决后,面临了取消候选人资格的上诉。 私人被申请人声称塔拉多违反了三届任期限制,因此没有资格再次竞选,根据《菲律宾宪法》第 X 条第 8 节规定,地方民选官员的任期为三年,任何此类官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届连续任期。塔拉多反驳说,在他 2016-2019 年的第三任任期期间,申诉专员的免职令被执行,这构成了强制中断,因此允许他竞选第四届任期。

    选举委员会第一庭同意被申请人的意见,裁定塔拉多因已连续三个完整任期而被取消竞选资格,他的暂停和免职不构成任期中断,因为他并未因此失去职务头衔。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解雇决定尚未最终确定。 因此,有关的关键问题是,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行政解雇令是否被视为非自愿中断公职官员的任期,从而允许官员寻求超出三届任期限制的职位。 本案突显了三个连续任期规则在菲律宾政治中的微妙之处。 在涉及解雇令的情况下,该规则旨在防止在特定地方政府职位上积累过多的权力。

    总检察长办公室(OSG)代表人民,主张申诉专员就申诉人免职作出的决定应视为任期中断,因为他因此停止行使职务的职能和特权,应被视为未完全履行其第三届省长任期,理由是他非自愿地丧失了该职位的所有权。 重要的是,总检察长对这些诉讼采取了立场,申明执行申诉专员的决定相当于任期中断,并引用了 Lonzanida v. COMELEC 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如果民选官员在任期届满前被命令离开其职位,则不能被视为已完成整个任期;当 DILG 命令申诉人腾出其职位时,申诉人的第三届省长任期被有效中断两次;申诉人丧失该职位的所有权通过以下事实体现:Pimentel 宣誓就任省长,并履行所有职能和职责。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多数意见认为,当 DILG 执行免职决定时,塔拉多失去了其职位的所有权。因此,这些免职是塔拉多 2016-2019 年任期的非自愿中断,这意味着他不能被视为已完全完成了三个连续任期。法院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承认强制中断允许塔拉多竞选公职,并强调“一个任期(中断)包括至少非自愿丧失职位所有权,且公务员已非自愿地离开其职位一段时间(无论长短),才能发生有效的中断”,最高法院指出,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规章规定,即使行政案件判决被及时上诉,也应立即执行;被执行的决议是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决议,无论其是否最终确定,申诉专员办公室对决议的效力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总之,法院裁定,尽管此前被免职,但在 2019 年大选期间寻求同一民选职位的塔拉多并未丧失资格。 选举委员会在命令取消塔拉多在 2019 年大选中的候选人资格证书时,显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重要的是,法庭驳回了 COMECLEC 和私人应诉方的主要论点,支持该上诉,最高法院采取的立场进一步维护了以下宪法原则,即限制任何一名民选官员在一个地方政府职位上连续任职的时间超过三个任期,认识到解雇令被执行的后果构成了对这种任期完整性的非自愿中断。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申诉专员办公室免职决定的执行是否导致该地方官员任期的非自愿中断,从而允许其竞选超出三届任期限制的职位。
    “三届任期限制”规则是什么? 三届任期限制规则规定,地方民选官员不得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超过三届,旨在防止单个人长期在一个职位上积累过多权力。
    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任期中断? 任期中断需要非自愿丧失职位头衔,例如申诉专员办公室下达的可执行免职令,即使尚未最终确定,这允许在第三任后竞选连任。
    在本案中,选举委员会的主张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辩称,塔拉多的停职和免职不构成中断,因为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免职决定尚未最终确定,因此不影响连续三个任期。
    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人民的代表,认为免职令构成任期中断,主张强制性中断允许寻求第四个任期,从而对政府决定提出异议。
    《地方政府法》在免职和职位空缺方面如何规定? 《地方政府法》规定,职务的临时空缺与永久空缺不同,职位移除属于永久空缺,职务停职应被归类为临时空缺。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理由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免职令有效造成职位所有权的丧失,这意味着非自愿中断任期,这使得三届任期限制不再适用。
    Aldovino v. COMELEC 案件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Aldovino v. COMELEC 解释说,因三届任期限制规则而中断的任期,至少包括非自愿丧失职位头衔。 它表明非自愿离职可能对竞选额外任期资格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本案,对公务人员的有效建议是什么? 公务人员应了解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决议会如何影响他们在同一职务上连续服务的资格,因为即使是未决上诉中执行的免职也可能构成有效中断。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contact联系ASG Law,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资金能力与参选权:菲律宾选举委员会对“无价值候选人”的认定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COMELEC)不能仅凭缺乏证明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财务压力的证据,就宣布一名有志于参议员竞选的人为“无价值候选人”。最高法院认为,以资金能力作为参选资格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这与宪法保障的平等参政机会相悖。此判决强调,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选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此案例确立了保护弱势候选人参选权的重要原则,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没钱就不能参选”?选举委员会划定参议员候选人资格的新红线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菲律宾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候选人未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全国性的竞选活动,为由,将其认定为“无价值候选人”并取消其参选资格。诺曼·科德罗·马科斯(Norman Cordero Marquez)在2019年参议员选举中提交了候选人资格证书,但选举委员会认为他“几乎不为人知”,且“没有明确的财务能力证明能够支持全国竞选”。马科斯辩称,他通过动物福利倡导工作、社交媒体以及支持者的捐款,有能力进行一场具有成本效益的全国性竞选。选举委员会第一庭以马科斯缺乏财务能力为由,取消了他的候选人资格证书。马科斯随后提起上诉,最终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参选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不能因候选人的经济状况而受到限制。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以此为由取消马科斯的参选资格,构成了对宪法的侵犯,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早在Maquera v. Borra案中,法院就已明确,参选权不应取决于候选人的财富。

    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二条第26款规定:“国家应保障公众服务机会的平等获取。”同时,法院也指出,虽然竞选公职并非一项绝对的宪法权利,但对其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带有歧视性。Batas Pambansa Bilang 881(《综合选举法》)第69条列出了可被视为“无价值候选人”的情形,包括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意在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与其他候选人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等。然而,该条款并未提及资金能力要求。

    第69条. 无价值候选人。- 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经过核实的请愿书,拒绝接受或取消候选人资格证书,如果该证书的提交是为了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已登记候选人的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或因其他情况或行为清楚地表明该候选人没有真正意图竞选其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的职位,从而妨碍真实选民意志的忠实确定。

    此外,选举委员会援引的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RA 7166)第13条,仅仅规定了候选人和政党在竞选活动中的支出限额,而非设置参选的财务门槛:

    第13条. 候选人和政党的授权支出。- 候选人或已登记政党可用于选举活动的约定金额如下:

    (a) 对于候选人。- 总统和副总统为十比索(P10.00);对于其他候选人,其选区内每位已登记选民为三比索(P3.00),该候选人提交了其候选人资格证书:前提是,没有任何政党且没有得到任何政党支持的候选人可以支出五比索(P5.00),适用于每位这样的选民;以及

    (b) 对于政党。- 对于政党来说,它拥有官方候选人的选区或选区中每位已登记选民为五比索(P5.00)。

    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不能将真诚的参选意愿资金能力要求混为一谈。候选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的财务压力,并不一定等同于其是否具有真诚的参选意愿。在Bullock v. Cart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也曾指出,虽然国家有权规范候选人数量,但不能以完全任意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且不同待遇的标准必须与立法的目的相关。

    因此,菲律宾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选举委员会以马科斯未能证明其财务能力为由,取消其参选资格,属于严重的滥用职权。选举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也侵犯了马科斯及其他因此而被取消资格的候选人的平等权利。最高法院撤销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确认了所有菲律宾公民,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这一判决重申了民主选举的基石,确保了选举过程的包容性和公正性。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菲律宾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候选人未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全国性的竞选活动,为由,将其认定为“无价值候选人”并取消其参选资格。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不能仅凭缺乏证明有能力承担全国竞选财务压力的证据,就宣布一名有志于参议员竞选的人为“无价值候选人”。
    为什么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以此为由取消参选资格,相当于设置了财产资格限制,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平等参政机会。
    《综合选举法》对“无价值候选人”的定义是什么? 《综合选举法》将意图嘲弄或损害选举过程,或因与其他候选人姓名相似而造成选民混淆的候选人定义为“无价值候选人”。
    本案对菲律宾选举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本案确保了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选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维护了选举的公平性。
    RA 7166第13条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法院指出,RA 7166第13条仅仅规定了竞选活动的支出限额,而非设置参选的财务门槛。
    如何理解“真诚的参选意愿”? 法院认为,“真诚的参选意愿”不能与“资金能力要求”混为一谈,参选人是否有能力承担竞选的财务压力,并不一定代表其是否具有真实的参选意愿。
    选举委员会如何衡量一个参选人的能力? 法庭判决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评估应该公平公正,并且委员会的举动需依照宪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该判决对菲律宾未来的选举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候选人资格时,应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财务门槛,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到民主选举中。这一判决有助于促进选举的包容性和代表性,提升公众对选举过程的信心。

    如您对此判决在具体情况中的应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contact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 资金能力与参选权, G.R No. 244274, 2019年9月3日

  • 选举期间挪用公款:市长责任认定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案确立了在选举前45天内,地方政府官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公共资金进行社会福利项目的原则。即使这些项目声称为持续性项目,也无法免除此项禁令。这意味着所有政府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选举法,避免利用公共资源影响选民选择,确保选举的公正性。本案强调,即使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市长也必须遵守选举规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可能面临监禁和永久性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

    选举日临近,市长发放贷款是否触犯选举法?

    案件的核心是时任Silay市市长Edwin D. Velez在1998年选举前的45天内,批准向多个组织发放贷款,作为市政府的生计发展项目的一部分。此举被指控违反了《综合选举法》第261(v)(2)条,该条禁止在选举前特定时期内发放公共资金,以防止利用政府资源影响选举结果。Velez辩称,这些贷款是为了资助在选举前已经存在的项目,因此不应受到该条款的限制。然而,法院需要裁决的是,该禁令是否仅适用于中央政府部门,如社会福利和发展部(DSWD),还是也适用于地方政府单位?

    法院首先回顾了《综合选举法》第261(v)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文旨在禁止任何公共官员或雇员,包括地方官员和国有企业人员,在选举前45天内发放、拨付或支出公共资金。这项禁令涵盖了多种活动,其中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目的是确保公共资金不被用于选举活动。关键在于,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公共官员利用政府资源来影响选民,从而保证选举的公平性。

    维莱斯市长辩称,这项禁令仅适用于中央政府的社会福利部门,不包括地方政府单位。然而,法院驳斥了这一观点,认为根据1991年《地方政府法》第17条,地方政府单位有责任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服务。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单位实际上承担了与DSWD类似的功能,因此同样受到选举法相关规定的约束。简而言之,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在选举期间发放公共资金,将违背选举法的原意。

    为了进一步支持其裁决,法院指出,虽然DSWD是负责社会福利计划的国家机构,但地方政府单位实际上是前线服务提供者。因此,对DSWD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单位。这种解释确保了所有级别的政府都不能滥用公共资金来影响选举,并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此外,即使市长辩称这些贷款是持续性项目的一部分,法院也明确表示,选举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允许社会发展项目在选举期间继续进行。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公共工程项目,而不适用于社会服务。

    重要的是,法院还提到,市长曾致函选举官员,请求允许继续实施该市的生计项目。这一举动表明,市长一开始就知道该贷款项目可能违反了选举法。然而,即便如此,市长仍然批准发放了资金,表明其明知故犯。这种行为进一步证实了市长的罪行,也驳斥了其声称无罪的说法。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决市长违反《综合选举法》第261(v)(2)条,这意味着在选举期间,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发放公共资金进行社会福利项目。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这条规定,以此来确保选举的公平与公正。《地方政府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的责任,因此它们不能以自身并非中央机构为由逃避法律制裁。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EDWIN D. VELEZ VS.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G.R. No. 215136, August 28, 2019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选举前45天内,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发放公共资金用于社会福利项目?最高法院裁定,此举违反了《综合选举法》第261(v)(2)条。
    《综合选举法》第261(v)(2)条规定了什么? 该条文禁止任何公共官员或雇员在选举前特定时期内发放、拨付或支出公共资金,以防止利用政府资源影响选举结果。它旨在确保选举的公平性。
    本案对地方政府单位有什么影响? 本案明确,地方政府单位在选举期间也必须遵守关于发放公共资金的禁令。它们不能以自身并非中央机构为由逃避法律制裁。
    持续性项目是否可以免除该禁令? 不可以,法院明确表示,选举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允许社会发展项目在选举期间继续进行。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公共工程项目。
    市长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作为Silay市市长,Edwin D. Velez批准了向多个组织发放贷款,作为市政府的生计发展项目的一部分。他签署了拨款凭证,促成了资金的释放。
    市长辩护的理由是什么? 市长辩称,这些贷款是为了资助在选举前已经存在的项目,因此不应受到该条款的限制。然而,法院驳斥了这一观点。
    法院最终的判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决市长违反《综合选举法》第261(v)(2)条。
    这项判决对未来的选举有什么影响? 这项判决强调,在选举期间,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发放公共资金进行社会福利项目,以此来确保选举的公平与公正。
    如果我怀疑有人违反了选举法,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您怀疑有人违反了选举法,您应该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COMELEC将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海外投票:自由表达的界限——菲律宾最高法院判决禁止竞选活动违宪案

    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在海外投票期间进行党派政治活动的法律违宪。该裁决维护了海外菲律宾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特别是表达对选举候选人支持或反对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该禁令过于宽泛,不符合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同时可能对选民造成寒蝉效应。此判决旨在平衡国家维护选举公正的责任与公民行使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在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海外菲律宾公民在海外投票期间,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参与政治活动、表达政治观点的自由。

    菲律宾海外选民的噤声?解析最高法院挑战言论自由限制

    本案源于罗伊达·尼古拉斯-刘易斯(Loida Nicolas-Lewis)对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9189号(经第10590号法案修订)第36.8条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该条以及选举委员会第10035号决议第74(II)(8)条禁止任何人在30天的海外投票期间参与海外的党派政治活动。尼古拉斯-刘易斯声称,这些规定侵犯了她的言论自由权,认为禁止党派政治活动实际上阻止了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立场,从而限制了他们的选举权。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辩称,这些限制是为了确保海外投票的公正和有序进行。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后,需要权衡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国家维护选举秩序的责任。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重申了言论自由作为民主社会基石的地位,特别是当这种自由与选举过程相关联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法院强调,限制言论的法律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以确保其必要性和精确性。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尤其在政治参与方面,保障个体表达政治偏好、影响他人投票选择的自由。限制此项自由,需要证明存在紧迫且实质性的国家利益,并且限制必须是达到目的必要且最不具侵犯性的手段。

    法院深入分析了涉案法条的性质,将其界定为内容中立的限制,即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规范言论表达的时间和地点。然而,即便作为内容中立的限制,法律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包括其必须在政府的宪法权力范围内,促进重要的政府利益,且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超出为促进政府利益所必需的范围。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条对“海外”的定义过于宽泛,未明确限制党派政治活动的空间范围,实际上对境外任何地点的政治活动都构成限制。这不仅超越了维护选举秩序的必要,也产生了“寒蝉效应”,使人们因担心触犯法律而不敢参与政治讨论。

    最高法院还考察了该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得出结论认为,禁止所有形式的党派政治活动过于宽泛,未能充分考虑到在不同国家行使言论自由的差异性。法院认为,对海外政治活动的限制应仅限于可能直接影响投票行为的区域,如使馆和领事馆等投票地点,而非全面禁止在所有海外地点进行政治活动。即使目的是为了维护选举秩序,也不能以牺牲基本的言论自由为代价,尤其是在没有证据表明海外政治活动会实际威胁选举公正的情况下。

    总而言之,法院认为涉案法条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超出了必要的范围,违反了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具有“过度宽泛”的缺陷。因此,最高法院最终宣布共和国法案第9189号第36.8条(经第10590号法案修订)违宪,并永久禁止其实施,明确规定该禁令不得扩大至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馆以及海外选民行使投票权的其它场所之外的地区。这个判决巩固了海外菲律宾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同时提醒立法机构在制定涉及基本权利的法律时,必须保持精准和克制。

    本案的关键争议是什么? 争议点在于,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9189号第36.8条(经第10590号法案修订)禁止在海外投票期间进行党派政治活动的规定,是否侵犯了海外菲律宾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法院判决结果如何? 最高法院宣布该法条违宪,认为其过度限制了言论自由权。
    为什么法院认为该法条违宪? 法院认为,该法条过于宽泛,未能精确界定限制范围,并且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超出了维护选举秩序的必要范围。
    什么是“过度宽泛”? “过度宽泛”指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不仅限制了原本想要限制的行为,也无必要地限制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
    这项判决对海外菲律宾公民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海外菲律宾公民在海外投票期间,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参与政治活动、表达政治观点的自由。
    什么是“寒蝉效应”? “寒蝉效应”指的是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导致人们因担心触犯法律而不敢行使言论自由权。
    法院在判决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法院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国家维护选举公正的责任之间寻求平衡,强调即使是为了维护选举秩序,也不能过度限制基本的言论自由。
    这项判决是否允许在任何地点进行政治活动? 判决并未允许在任何地点进行政治活动,明确指出海外投票区域,例如菲律宾使馆和领事馆,为了维护选举秩序,依旧可以设置限制。

    总的来说,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清晰地划定了言论自由与选举秩序之间的界限,肯定了在民主选举中保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未来,任何对海外政治活动的限制都需要更加精准,更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兼顾维护选举秩序。

    如需咨询此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Nicolas-Lewis v. COMELEC, G.R No. 223705, 2019年8月14日

  • 国籍的恢复并非追溯既往:公民注册的有效时间点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2003年公民身份保留和恢复法》(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恢复菲律宾公民身份不具有追溯效力。这意味着,一个人在恢复菲律宾公民身份之前,不能被视为菲律宾公民。此案明确了公民注册的有效时间点,强调了在注册为选民时必须满足公民身份的要求。这一裁决对那些曾经丧失菲律宾国籍后又重新获得国籍的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影响了他们参与菲律宾政治的权利。

    宣誓效忠的时刻:国籍恢复的时间线

    维文·K·谭出生于菲律宾父母,后成为美国公民。2009年,她申请在奎松市注册为选民,并在注册后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随后,她向移民局申请恢复菲律宾公民身份。然而,她最初的选民登记是在她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之前进行的,这引发了关于她是否有资格注册为选民的争议。此案的核心问题是,谭在她注册为选民时是否可以被视为菲律宾公民。

    根据菲律宾宪法和《1996年选民登记法》,投票权仅保留给菲律宾公民。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菲律宾公民才有资格投票并被列入永久选民名单。在本案中,谭在2009年10月26日提交了选民登记申请,而她在2009年11月30日才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这意味着她的宣誓是在选举注册委员会批准她的申请一个月后才进行的。因此,关键在于确定,在国籍恢复的情况下,菲律宾公民身份是否可以追溯至宣誓效忠之前。

    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旨在允许那些因在外国归化而丧失菲律宾公民身份的自然出生的菲律宾公民快速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根据该法案,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只需要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然而,法院认为,一旦因在外国归化而放弃菲律宾公民身份,除非一个人重新确认他对菲律宾共和国的忠诚,否则不能被视为菲律宾公民。换句话说,在菲律宾人放弃对菲律宾的效忠之后,他或她应被视为外国人。

    法院强调,谭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是她有意识且自愿的决定。她在宣誓效忠美国时,已经放弃了对菲律宾共和国的效忠和菲律宾公民身份。放弃公民身份需要自愿行为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种脱离政治共同体的意愿通过宣誓来体现。如果认为效忠誓词中的词语毫无意义,那么法律规定的实现归化的程序将变得无关紧要且毫无用处。因此,为了使效忠誓词的法律含义生效,我们必须尊重宣誓人宣誓时所声明的词语的含义,即“自由地、没有精神保留或规避目的”。

    法院还指出,如果将谭的菲律宾公民身份追溯至她丧失菲律宾公民身份之日,那么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中“重新获得”和“保留”这些词语的不同用法实际上将变得毫无意义。给予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追溯效力,对那些在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之前通过外国归化丧失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来说,将导致对该法案第3节所述内容的混淆:“因其在外国归化而成为外国公民的自然出生的公民,在此被认为已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条件是宣誓效忠共和国。”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在没有任何追溯适用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谭在注册为选民时不是菲律宾公民,并且将她纳入永久选民名单是非常不规范的。这意味着,为了有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必须在申请时已经恢复了菲律宾公民身份,而不能依赖之后发生的恢复公民身份行为。该案强调了公民身份的时间性,特别是在选举权方面。

    此外,该裁决与最高法院之前关于放弃外国公民身份的案例保持了一致性。法院强调,放弃外国公民身份“并非空洞的誓言,可以随时宣称,第二天又违背。它需要绝对和永久地放弃外国公民身份,并完全剥夺外国授予的公民身份所赋予的所有公民和政治权利。” 这一原则表明,菲律宾法律对双重国籍持有者的政治权利采取了谨慎态度,特别是那些通过归化获得外国公民身份然后又试图恢复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谭在注册为选民时是否可以被视为菲律宾公民,特别是考虑到她是在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之前注册的。
    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是否可以追溯适用? 法院裁定,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不具有追溯效力,这意味着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不会追溯至申请选民登记之日。
    在本案中,“重新获得”和“保留”公民身份有什么区别? “重新获得”适用于在第9225号共和国法案生效前丧失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而“保留”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后丧失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该裁决强调了这些术语之间的法律差异。
    为什么谭被排除在选民名单之外? 谭被排除在选民名单之外,因为她在宣誓效忠菲律宾共和国、从而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之前注册为选民。
    此案对双重国籍者有何影响? 此案明确了双重国籍者在参与菲律宾政治中的公民身份要求,特别是涉及选民登记时。
    效忠誓词的重要性是什么? 效忠誓词是在菲律宾重新获得公民身份中的重要一步,因为直到宣誓效忠后,一个人才能被视为菲律宾公民。
    归化入籍如何影响公民身份? 通过在外国归化而放弃菲律宾公民身份,意味着需要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才能完全享受菲律宾公民的权利。
    我应该联系谁了解更多信息?

    如需咨询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谭诉克里索洛戈,G.R No. 193993,2017年11月8日

    有关将此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的查询,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谭诉克里索洛戈,G.R No. 193993,2017年11月8日

  • 选举期间枪支管制:私营保安机构的权利与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期间对枪支实行管制的权力,即使对私营保安机构(PSA)而言。这意味着,即使保安机构根据《私营保安机构法》(RA 5487)拥有持枪许可证,在选举期间,他们仍然需要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才能携带枪支。该裁决旨在确保选举期间的和平与秩序,避免枪支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对于保安机构及其雇员而言,及时了解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至关重要。

    保安机构的持枪权与选举委员会的管制令:一场关于权力边界的较量?

    菲律宾侦探和保护机构运营商协会(PADPAO)第七区分会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第10015号决议第III条第2款(e)项的有效性。该条款要求私营保安机构在选举期间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才能携带枪支。PADPAO认为,RA 5487已经赋予保安机构及其人员持枪权,选举委员会无权对此进行额外限制。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在选举期间对私营保安机构的持枪权进行管制?

    最高法院驳回了PADPAO的诉讼,并确认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法院指出,菲律宾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选举委员会有权制定规章,以执行选举法,确保自由、公正和有序的选举。其中,《综合选举法》(BP 881)和第7166号共和国法令(RA 7166)明确禁止在选举期间携带枪支,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私营保安机构。因此,选举委员会发布第10015号决议,是为了执行这些法律,防止选举期间发生枪支暴力事件。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即使RA 5487赋予保安机构持枪权,这也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它仍然受到政府的监管,而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有权根据BP 881和RA 7166的授权,对枪支进行管制。此外,法院还驳斥了PADPAO关于第10015号决议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和合同义务不得减损条款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决议适用于所有人,并没有歧视任何一方。该决议也没有阻止保安机构履行其合同义务,只是要求他们获得必要的许可。

    本案也突显了国家维护和平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免受暴力侵害,特别是在选举期间,而对枪支进行管制是一种合理的措施。虽然私营保安机构的持枪权受到法律保护,但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因此,本案的裁决既维护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也强调了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对枪支管制的权力,并强调了私营保安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安机构在选举期间应积极配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及时申请必要的许可,以确保其人员能够合法地携带枪支,履行其职责。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减少枪支暴力事件的发生,为公民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选举环境。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在选举期间对私营保安机构的持枪权进行管制。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裁定私营保安机构在选举期间需要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才能携带枪支。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要对枪支进行管制? 选举委员会对枪支进行管制是为了防止选举期间发生枪支暴力事件,确保选举的和平与秩序。
    RA 5487是什么? RA 5487是《私营保安机构法》,该法赋予私营保安机构及其人员持枪权。
    BP 881是什么? BP 881是《综合选举法》,该法禁止在选举期间携带枪支,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
    RA 7166是什么? RA 7166是第7166号共和国法令,也禁止在选举期间携带枪支,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
    平等保护条款是什么? 平等保护条款意味着法律应对待所有人或所有类别的人给予相同的保护,不得歧视。
    合同义务不得减损条款是什么? 合同义务不得减损条款意味着法律不得损害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营保安机构应该如何做才能遵守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私营保安机构应及时了解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选举期间申请必要的许可。

    此案确认了选举委员会在确保选举期间公共安全方面的关键作用。它也提醒私营保安公司,在公共利益面前,他们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在未来的选举中,预计选举委员会将继续行使这一权力,以保障安全、有序的选举过程。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hilippine Association of Detective and Protective Agency Operators (PADPAO), Region 7 Chapter, Inc., vs.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COMELEC), G.R. No. 223505, October 03, 2017

  • 选举期间持有武器:宪法权利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本案确立了在选举期间因非法携带武器而被捕的个人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对 Jasper Gonzalez 的定罪,理由是控方未能充分证明他违反了《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简称 OEC)第 261(q) 条,该条经共和国法案(Republic Act,简称 RA)第 7166 号第 32 条修订。该裁决强调了在证明被告有罪时,必须消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涉及基本自由时。这意味着即使个人被发现持有武器,控方也必须明确证明相关行为违反选举法。

    公众场合持有武器:法律的正义天平向何处倾斜?

    Jasper Gonzalez 的案件围绕着他在选举禁令期间被发现在公共场所持有“扇形刀”的情况展开。他因此被指控违反《综合选举法》关于在选举期间携带武器的规定,引发了关于举证责任和法庭上证据充分性的问题。最高法院面临的挑战在于,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免受不当定罪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

    本案源于向瓦伦苏埃拉市地区审判法院提出的两份单独的信息,指控 Gonzalez 违反了:(1) 《综合选举法》(OEC)第 261(p) (q) 条;和 (2) 共和国法案(RA)第 9165 号,即“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第 II 条第 11 条。控方声称,2012 年 2 月 23 日凌晨,瓦伦苏埃拉市警察局缉毒小组(SAID)接到线报,称 Tamaraw Hills 的一次守灵活动中猖獗贩卖毒品,遂展开缉毒行动。在搜查区域时,警官发现 Gonzalez 手持刀具,由于选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禁止携带致命武器的禁令,警察靠近 Gonzalez 并表明身份,随后 Gonzalez 逃跑,被警察逮捕。

    Gonzalez 为自己辩护称,他当时只是在自家,是四名男子闯入并逮捕了他,然后将他带走。他还表示,警察向他出示了一小包沙雾,并拿走了桌子上的刀。Gonzalez 的辩护重点在于,他不是在公共场所持有刀具,而是在自己的家中被非法逮捕。重要的是,本案审理的核心是评估警方的说法是否可信,以及 Gonzalez 在公共场所持有武器的证据是否确凿。

    地区审判法院最初认定 Gonzalez 违反了 OEC 第 261(q) 条,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控方未能充分证明 Gonzalez 在被捕时正在公共场所持有刀具,这是一个关键的犯罪要素。关键点在于,控方未能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来证实警察 Congson 关于逮捕 Gonzalez 的说辞。此外,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之间的差异,包括警察所称的“扇形刀”与实际提交的厨房刀之间的差异,给控方的说法带来了不确定性。这揭示了法庭上提出的证据必须清晰一致,以消除对被告人有罪的任何合理怀疑的重要性。

    重要的是,Gonzalez 提供了三名证人,他们都证实 Gonzalez 是在他的住所被捕的,这一说法与警方的说法直接矛盾。这三位邻居证实,逮捕人员将 Gonzalez 和他的孩子从他位于二楼的房子里带了下来,他的手被绑在背后,并且他在凌晨 3:00 左右被捕后不久就被拍照。此外,这些证人的证词表明,实施逮捕的共有四名男子。这些证据强化了 Gonzalez 是在家中被捕的辩护,并质疑警方声称他们在正常履行职责时在街上逮捕 Gonzalez 的说法。即使上述说法没有明确证明冈萨雷斯无罪,也至少在控方对其提出的指控的力度上产生了怀疑。

    最高法院强调,无罪推定是一项宪法权利,只有在无可置疑的证据下才能推翻。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控方未能消除所有围绕 Gonzalez 被捕的合理怀疑,尤其是在没有得到证实的警方证词以及辩方提供的矛盾证词的情况下。关于证据价值评估的法律重点是确保被告的权利受到保护,并且只有在没有任何合理的异议余地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Section 32. 谁可持有枪支 – 在选举期间,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携带或运输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即使持有许可证,除非获得委员会的书面授权。选举期间暂停发放枪支许可证。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要依据这些规定确保对被告人的定罪,控方必须证明:(a) 该人正在携带、持有或运输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b) 这种持有行为发生在选举期间;并且 (c) 该武器是在公共场所携带的。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态度确定在公共场所持有致命武器。本案重点强调,证据的质量必须高于数量。

    无罪推定只有在被告的罪名被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后,才能被克服。当证据表明存在另一种结论的可能性时,有罪的信念将会瓦解。

    法庭还应尽可能对辩方证人和控方证人采取相同的审核标准。如果一方证人被认为不可信,法庭应以同样的方式审查另一方,而不是直接赞成或反对。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地区审判法院未能进行充分的证据审查,导致对 Gonzalez 作出了错误的结论。

    常见问题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控方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 Jasper Gonzalez 在选举禁令期间在公共场所持有刀具,从而违反了 OEC 第 261(q) 条。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对 Jasper Gonzalez 的定罪,理由是控方未能充分证明他在公共场所持有刀具,这被认为是关键要素。因此,法院宣告 Gonzalez 无罪。
    为什么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原因是证据不足,包括警方证词缺乏证实以及 Gonzalez 的邻居提供的矛盾证词。
    “扇形刀”与本案有何关系? “扇形刀”或巴厘刀是一种折叠式小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察称 Gonzalez 持有扇形刀,但在法庭上提交的实物证据却是一把厨刀,造成了不一致的情况。这种差异增加了对控方主张的怀疑。
    OEC 第 261(q) 条说了什么? OEC 第 261(q) 条禁止任何人在选举期间未经选举委员会书面授权,在住所或营业场所外携带枪支,也适用于携带致命武器的情况。
    本案如何强调无罪推定? 本案强调了无罪推定,强调在被无可辩驳地证明有罪之前,每个人都被认为是无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有罪,如果证据是五五开,则结果有利于被告。
    辩方提供了哪些关键证据? 辩方提供了三名证人的证词,他们证明 Gonzalez 是在他的住所被捕的,这与警方的说法相矛盾,警方的说法称他在公共场所被捕。
    “公共场所”在本案中如何定义? 在本案中,“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可供公众使用的地点,无论是私有的还是国有的。确定逮捕发生在私人住宅而不是公共场所,对于支持 Gonzalez 的辩护至关重要。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禁令有何影响? 本案为涉及选举禁令的案件确立了一个先例,重点是确保所有相关证据都是可靠的,并且没有合理怀疑。强调必须准确和明确地评估对事实的陈述,以维护正义原则和保障宪法权利。

    该裁决提醒人们,法庭必须始终仔细权衡证据,优先考虑正当程序和确保所有个人,无论其被指控的罪行如何,都将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强调被告只有在完全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被判有罪。通过维护这些原则,本法院维护了法律至上和个人权利,以应对国家的权力。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的咨询,请通过 联系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