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选举权

  • 青年权利与选举年龄:对选举委员会推迟选举的质疑

    本案裁定,法院无权干涉选举委员会推迟青年议会(SK)选举的决定,并确定了对青年议会成员资格的年龄限制。该裁决强调了国会制定选举规则的权力,以及法院在没有实际争议且没有违反宪法的情况下进行干预的限制。对于那些在特定选举日期超出年龄限制的青年人,他们将无法参加选举。这一裁决突显了理解法律法规和寻求补救措施(如立法行动)以争取青年人更大代表权的重要性。

    年龄变更,权利之争:青年参政权范围之界定

    2002年,一群20岁的青年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挑战选举委员会推迟青年议会(SK)选举并降低SK成员年龄要求的决定。青年们认为,推迟选举会剥夺他们参与选举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他们主张,将SK成员资格的年龄限制降低到15至17岁,将不公平地剥夺700万18至21岁青年人的选举权,这种行为带有歧视色彩。他们要求法院颁布禁令,阻止选举推迟以及降低年龄限制。

    最高法院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只能在符合所有必要条件下才能行使**。这些条件包括:存在真实且适当的案件或争议、提出宪法问题的一方具有个人的实质性利益、在最早的机会提出司法审查,以及宪法问题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发现缺乏需要行使司法审查权力的实际争议。最高法院强调,尽管请愿者寻求阻止2002年5月6日SK选举的推迟,但他们仍接受将SK选举重新安排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的任何日期。由于共和国法令第9164号已将SK选举重新安排在2002年7月15日,这是一个请愿者可以接受的日期,因此在选举日期方面不存在需要司法干预的实际争议。

    最高法院认为,**不能阻止国会制定法律,或按照其内部规则启动立法程序**。成员提出法案、国会两院批准法案、两院委员会协调已批准的法案,以及国会两院最终批准协调后的法案成为法律等行为,均不受司法约束。除非明显违反宪法限制或侵犯私人当事人的宪法权利,否则法院不得对其内部程序行使司法审查权。

    根据共和国法令第9164号,国会仅恢复了总统令第684号中的年龄要求,该法令最初规定SK成员资格的最高年龄限制为18岁以下的青年。最高法院指出,**请愿者无权永久保持1991年《地方政府法》第424条规定的年龄要求**。国会通过的每项法律总是可以由国会进行修订或废除。法院不能阻止国会修订或废除法律,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力。

    根据共和国法令第9164号,**法院也不能指示选举委员会允许超龄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或被选举,因为该选举仅限于15岁但不满18岁的青年**。需要一项法律来允许所有在2002年5月6日当天或之后年满21岁的人参加2002年7月15日SK选举。截至2002年5月6日,18至21岁的青年也不再是SK成员,不能参加2002年7月15日SK选举。国会将不得不决定是否颁布一项修正案。请愿者的补救措施是立法,而不是司法干预。

    法院认为,**公众职位不是一项财产权,而是一项公共信托**。《宪法》明确指出,任何人都不能对任何公共职位拥有既得权利,更不能对担任公共职位的期望拥有既得权利。公共职位代表着为人民服务的责任,而不是个人的利益。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任何渎职行为,选举委员会的行为是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总而言之,最高法院认为,请愿者没有维持本诉讼的个人和实质性利益,本请愿不存在实际可裁决的争议,请愿者没有引用任何据称违宪的法律条款,最后,最高法院没有发现公共受访者存在任何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推迟SK选举并降低成员年龄限制的决定是否剥夺了某些青年的权利。法院需要确定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干预的实际争议,并评估请愿者的宪法主张。
    青年议会(SK)是什么? SK是菲律宾每个Barangay(村)中的青年组织,旨在促进青年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智力、道德、精神和身体发展。
    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请愿者辩称,他们有权参加SK选举投票和被选举,推迟选举并降低年龄限制剥夺了这一权利。他们认为选举委员会的行为具有歧视性,违反了他们的宪法权利。
    法院对是否存在实际争议的裁定是什么? 法院裁定不存在需要行使司法审查权力的实际争议,因为共和国法令第9164号已将SK选举重新安排在一个请愿者可以接受的日期。此外,一项拟议的法案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法院认为“公众职位是一种财产权”的论点是否成立? 法院驳斥了这种观点,认为公众职位是一种公共信托,而不是一种财产权。宪法规定没有一个人有权永久性地担任公职。
    共和国法令第9164号的内容是什么? 共和国法令第9164号规定了同步的Barangay(村)和SK选举,并将SK选民和候选人的年龄限制在选举日年满15岁但不满18岁。
    法院为什么不阻止选举委员会推迟选举并降低年龄限制? 法院认为,在没有违反宪法限制或私人当事人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它无权干预国会的内部程序。他们强调,对相关政府部门行为推定是合规的。
    本案的结果对菲律宾青年有什么影响? 本案的结果强调了遵守现行选举法律和法规的重要性,包括年龄要求。那些在修改后的日期超出年龄限制的青年人,他们将无法参加选举。

    总而言之,本案明确了国会在制定选举规则方面的权力,以及法院在没有实际争议和宪法问题的适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干预的限制。它还强调了对既定法律原则和程序的遵守,以及公众职位是一种公共信托的理念。因此,为确保青年在立法中拥有更大的代表权,未来行动可能需要关注有针对性的法律改革。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青年参政权与选举机构权限: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青年议会选举的关键判决

    青年参政权与选举机构权限:菲律宾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取消青年议会选举

    G.R. No. 108399, July 31, 1997

    核心要点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事务中的至高权力,并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如内政和地方政府部(DILG),无权单方面取消或推迟选举。即使涉及青年议会(Sangguniang Kabataan,简称SK)这类地方性选举,选举委员会的权威也不容置疑。本案强调了选举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民选举权的不可侵犯性,对于维护菲律宾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

    想象一下,成千上万的菲律宾青年满怀热情地登记参加青年议会选举,他们渴望发出自己的声音,参与社区的管理。然而,就在选举前夕,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突然宣布取消马尼拉市的选举,理由是之前举行的青年组织选举已满足法律要求。这一决定犹如一盆冷水,浇灭了青年们的参政热情,也引发了对政府部门权力界限的质疑。本案正是围绕这一争议展开,最终由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捍卫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威和青年群体的选举权。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解释和适用《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Republic Act No. 7160)中关于青年议会选举的条款。该法典第423条规定,每个描笼涯(barangay,菲律宾最小的行政区划单位)都应设立青年议会,由主席、七名成员、秘书和财政组成。第532(a)条则规定,首次青年议会选举应在下次地方选举后三十天内举行。《地方政府法典》于1992年1月1日生效,而首次地方选举则在1992年5月11日举行。

    关键条款在于第532(d)条,该条规定:“在各级地方议会中为青年议会联合会保留的所有席位应被视为空缺,直至青年议会主席当选且各联合会主席被选出:但前提是,在1988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根据《菲律宾地方政府法典》(Batas Pambansa Blg. 337)进行的青年组织选举应被视为本法典规定的首次选举。在此期间当选的青年组织官员的任期应相应延长,与根据本法典当选的官员的任期一致。”

    此外,菲律宾宪法第九条C部分第2(1)条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具有“执行和管理所有与选举、公民投票、创制、复决和罢免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力。本案需要明确的是,内政和地方政府部是否有权在选举委员会已宣布举行全国青年议会选举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特定地区(如马尼拉市)免于参加选举。

    案件回顾

    1992年8月27日,选举委员会发布第2499号决议,为9月30日举行的青年议会选举制定指导方针。该指南规定,青年议会选举由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直接控制和监督,选举委员会提供技术援助。选举日期几经推迟,最终定于1992年12月4日。

    马尼拉市六个区进行了选民登记,共有152,363名15至21岁的青年登记,其中15,749人提交了候选人资格证书。市议会也为此选举通过了必要的拨款。

    然而,1992年9月18日,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拉斐尔·M·阿鲁南三世发布了一封信函决议,以马尼拉市曾于1990年5月26日举行过选举为由,“豁免”马尼拉市参加12月4日的青年议会选举。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依据是马尼拉市青年组织联合会代理主席约书亚·R·圣地亚哥的信函,该信函指出马尼拉市曾在1990年5月26日举行过青年组织(Kabataang Barangay,青年议会的前身)选举。

    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在决议中表示:“仔细审查……RA 7160法案会很容易揭示立法机关的意图,即豁免那些在1988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根据BP 337法案进行过选举的青年组织分会参加即将到来的青年议会选举。显然,这些当选的青年组织官员的任期已被相应延长,与根据RA 7160法案可能当选的官员的任期一致。”

    1992年11月27日,罗伯特·米拉索尔等私人受访者,声称代表卡蒂普南青年团体的24,000名成员,向马尼拉地方法院提起 certiorari 和 mandamus 诉讼,要求撤销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决议。他们认为,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无权修改选举委员会关于举行青年议会选举的决议,并且该决议剥夺了他们的法律平等保护权。

    地方法院最初发布禁令,阻止执行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命令。随后,案件被重新分配到同一法院的第36分庭。1993年1月19日,新法官威尔弗雷多·D·雷耶斯做出裁决,认为:(1)内政和地方政府部无权“豁免”马尼拉市参加1992年12月4日的青年议会选举,因为根据宪法第九条C部分第2(1)条,执行和管理“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力完全属于选举委员会;(2)选举委员会实际上已经确定之前没有青年组织选举,因为它呼吁在每个描笼涯普遍举行青年议会官员选举,没有任何例外;(3)“豁免”马尼拉市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根据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记录,在1988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有5,000个描笼涯举行了青年组织选举,但只有在拥有897个描笼涯的马尼拉市,1992年12月4日没有举行选举。

    内政和地方政府部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复审。他们坚持认为,马尼拉市在1990年5月26日已经举行过青年组织选举,因此可以豁免参加1992年12月4日的选举。他们援引《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第532(d)条作为依据,并认为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有权确定马尼拉市是否属于第532(d)条的例外条款,从而免于参加1992年12月4日的选举。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并未因1996年5月13日举行的第二次选举而变得毫无意义。本案提出了两个问题:首先,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是否有权“豁免”地方政府单位参加1992年12月4日的青年议会选举?其次,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规定“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应在选举委员会的技术援助下,直接控制和监督青年议会选举”?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并未过时,且有必要对双方提出的问题做出裁决。一方面,可能会对1990年5月26日马尼拉青年组织选举中当选者的行为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因为最高法院曾禁止执行地方法院的判决,这些官员一直任职到1996年5月13日。另一方面,本案符合法院将裁决原本已过时但“可能重复发生,但又逃避审查”的问题的规则。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有效地将青年议会选举的控制权和监督权授予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问题,很可能在每次青年议会选举中出现,但这个问题可能在选举日期之前无法得到解决。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的“豁免”令无效,理由如下:

    第一,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权不可侵犯。 选举委员会是宪法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管理所有选举事务。即使选举委员会在第2499号决议中规定青年议会选举由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直接控制和监督”,这并不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放弃了其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只是委托内政和地方政府部执行具体的选举管理工作。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权是根本性的,任何其他政府部门都不能凌驾于其之上。

    第二,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的权力有限。 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在本案中,《地方政府法典》并未授权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单方面决定哪些地区可以免于参加青年议会选举。部长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而不是解释法律或修改法律的适用范围。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的“豁免”令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

    第三,1990年马尼拉青年组织选举的有效性。 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政府法典》第532(d)条的目的是为了承认和追溯性地认可在1988年至1992年间举行的青年组织选举的有效性,以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可以随意认定某个选举是否属于“首次选举”,并以此为由取消后续的选举。马尼拉市1990年的选举是否有效,应由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而不是由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单方面决定。

    第四,平等保护原则。 最高法院驳斥了受访者提出的平等保护论点。法院认为,即使其他地区在类似情况下被允许举行选举,也不能证明马尼拉市也应该被允许举行选举。法律的正确适用应该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基于其他地区可能存在的错误做法。“一个错误不能使另一个错误正确”。

    实践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于菲律宾的选举制度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 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至高权力: 本案再次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事务中的宪法地位和权力,任何其他政府部门都不能干涉选举委员会的职权。这对于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至关重要。
    • 限制了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 本案限制了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等地方政府部门在选举事务中的权力,明确其只能在法律和选举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能擅自做出与选举相关的重大决定。
    • 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 本案维护了青年群体的选举权,防止了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这对于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维护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启示

    •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事务的最终仲裁者: 任何与选举相关的争议,都应由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决,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仅供参考。
    •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院和选举委员会: 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和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执行选举事务,不得擅自解释法律或做出与法律相悖的决定。
    • 公民的选举权受到宪法保护: 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青年议会(SK)在菲律宾地方治理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青年议会是菲律宾描笼涯(最小行政区划单位)层面的青年组织,旨在为15至21岁的青年人提供参与地方治理的平台。青年议会成员可以参与描笼涯的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和社区发展活动,促进青年群体的福祉和发展。

    2. 问: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菲律宾选举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选举委员会是菲律宾宪法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选举、公民投票和公民创制活动。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选举规章、组织选民登记、管理投票和计票过程、解决选举争议以及确保选举的公正、自由和有序进行。

    3. 问:内政和地方政府部(DILG)在青年议会选举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授权,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在青年议会选举中可以承担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职责,例如协助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提供选举物资、监督选举过程等。但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权力不能超越选举委员会的授权范围,也不能干涉选举委员会的独立决策。

    4. 问:为什么本案强调“可能重复发生,但又逃避审查”的原则?

      答: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可能重复发生,但又逃避审查”的原则,是因为青年议会选举是定期举行的,类似争议很可能在未来的选举中再次出现。如果法院不及时对本案进行裁决,类似争议将持续困扰选举管理,损害选举程序的确定性和公正性。通过对本案的裁决,最高法院旨在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法律指导,避免争议的重复发生。

    5. 问:本案对未来的青年议会选举有何影响?

      答: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青年议会选举中的至高权力,以及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未来的青年议会选举将更加规范和透明,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随意干涉选举委员会的决策,青年群体的选举权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作为在菲律宾选举法领域的专家,ASG Law 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了解更多信息。我们期待与您合作,共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菲律宾选举失败:暴力、通知不足及特别选举的影响

    菲律宾选举失败:暴力与通知不足如何影响选举结果?

    G.R. No. 124089, November 13, 1996

    想象一下,您所在的社区正准备进行重要的选举,但由于普遍存在的暴力威胁,投票最终被推迟,甚至改期。更糟糕的是,当选举最终举行时,通知时间太短,导致大多数选民无法参与。这种情况并非假设,而是在菲律宾马达伦发生的真实事件,该事件突显了选举失败的复杂性以及充分通知选民的重要性。

    本案涉及 1995 年 5 月 8 日在南拉瑙马达伦举行的当地选举,由于暴力威胁和恐怖主义,该地区六个投票站的选举失败。最高法院必须裁定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是否正确地处理了局势,以及是否应宣布选举失败并举行特别选举。

    选举失败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综合选举法》第 6 条规定了宣布选举失败的情况。该条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任何投票站的选举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之前被暂停,或在投票之后以及在准备和传输选举结果期间或在保管或统计过程中,选举导致未能选出,并且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选举的失败或暂停将影响选举结果,委员会应在收到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经核实请愿书并发出适当通知和举行听证会后,要求举行或继续进行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出的选举,日期应与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出的选举的日期合理接近,但不迟于此类延期或暂停选举或未能选出的原因停止后的三十天。(1978 年选举法第 7 条)

    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裁定,宣布选举失败的先决条件是:(1) 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或恐怖主义,任何投票站或多个投票站均未举行投票;(2) 未在其中投出的选票足以影响选举结果。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证明要求举行特别选举是合理的。

    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如果暴力或不可抗力阻止了投票,并且未投出的选票足以改变选举结果,那么 COMELEC 有权宣布选举失败并安排特别选举。

    案件经过

    以下是哈吉·诺尔·巴希尔·L·哈桑诉选举委员会案中事件的时间顺序:

    • 1995 年 5 月 8 日:在南拉瑙马达伦举行了当地选举。由于暴力威胁,六个投票站的选举失败。
    • 1995 年 5 月 27 日:COMELEC 安排在上述投票站举行特别选举,但选举未能举行,因为选举检查委员会 (BEI) 的成员未能报到。
    • 1995 年 5 月 28 日:COMELEC 团队重新安排了这些投票站的选举,定于 1995 年 5 月 29 日在离指定投票站 15 公里的 Liangan 小学(阿拉伯语)举行。
    • 1995 年 5 月 29 日:BEI 成员再次未能报到。COMELEC 团队被迫任命警察/军事人员担任替补成员,以便推进选举。投票当天,由于枪击和手榴弹袭击,投票提前结束。
    • 1995 年 6 月 10 日:哈吉·诺尔·巴希尔·L·哈桑向 COMELEC 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质疑 5 月 29 日重新安排的特别选举的有效性,理由是投票提前结束、投票地点变更通知不足以及 BEI 成员由军事人员取代。
    • 1996 年 2 月 21 日:COMELEC 全体会议发布了一项决议,驳回了宣布选举失败并要求在马达伦举行特别选举的请愿书。

    哈桑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 COMELEC 的决议,并要求发布临时限制令 (TRO),以禁止宣布获胜候选人。

    最高法院指出,COMELEC 无法忽视该地区恐怖主义盛行的事实,足以宣布 1995 年 5 月 29 日在有关地区没有实际发生投票。“马达伦的特殊情况不容夸大。尽管如此,5 月 28 日下午发出的将特别选举重新安排到 5 月 29 日并将选举地点转移到离最远 Barangay/学校 15 公里远的通知太短,导致选民被剥夺选举权。在五个 (5) 投票站的 1,546 名登记选民中,只有 328 人实际投票。”

    法院还不同意 COMELEC 的观点,即哈桑及其支持者或选民必须被告知将举行特别选举,因为之前的两次选举都失败了。要求选民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前来投票是极不切实际的。在一个受暴力破坏的地方,选民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收到变更通知并为可能发生的事情做好准备。

    法院认为,选举的有效性至关重要,选民必须以某种形式收到有关时间、地点和目的的通知。提前权威地指定举行时间。在特殊选举的情况下,通知的要求甚至更加严格,特殊选举是由某些权力机构在发生先决条件后发起的,或者至少必须基本遵守,以便可以公平合理地说该法规的目的已经实现。

    “因此,我们不难裁定,在时间和投票地点转移方面给出的通知不足。选民投票率低足以证明当天进行的选举无效。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通知时间和将投票地点转移到离原始投票地点 15 公里的地方,无疑剥夺了选民参与选举的机会。”

    最高法院最终批准了哈桑的请愿书,并命令 COMELEC 尽快在马达伦举行特别选举。引用Lucero v. COMELEC,法院强调,COMELEC 必须确保特别选举的日期 (1) 不迟于暂停选举或未能选举的原因停止后的三十天,并且 (2) 与未举行、暂停或导致未能选举的选举的日期合理接近。

    实际影响

    哈吉·诺尔·巴希尔·L·哈桑诉选举委员会案对菲律宾选举法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 COMELEC 确保选民充分了解选举变更(尤其是在暴力或动荡地区)的义务。该案还强调了宣布选举失败并举行特别选举的必要性,以保护公民的选举权。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提醒人们了解选举过程的重要性以及确保遵守所有法律要求的必要性。它还强调了在暴力或动荡时期保持知情和积极参与公民事务的重要性。

    关键经验:

    • 选举委员会必须确保选民充分了解选举变更,尤其是在暴力或动荡地区。
    • 如果由于暴力或不可抗力导致大量选民无法投票,则可以宣布选举失败。
    • 选民有权参与自由和公平的选举,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护这项权利。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选举失败?

    选举失败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选举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之前被暂停。

    2. 谁有权宣布选举失败?

    菲律宾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有权宣布选举失败。

    3. 宣布选举失败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宣布选举失败的先决条件是:(1) 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或恐怖主义,任何投票站或多个投票站均未举行投票;(2) 未在其中投出的选票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4. 如果选举失败,会发生什么?

    如果选举失败,COMELEC 将安排特别选举。

    5. 如何确保我了解选举变更?

    您可以向当地选举委员会注册,关注新闻媒体,并与您的社区组织互动,以确保您了解选举变更。

    6. 如果我认为我的选举权受到侵犯,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认为您的选举权受到侵犯,您可以向 COMELEC 提出申诉。

    安盛律师事务所深谙菲律宾选举法的复杂性,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如果您需要与选举相关事宜的帮助,我们鼓励您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随时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