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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期间枪支管制:私营保安机构的权利与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期间对枪支实行管制的权力,即使对私营保安机构(PSA)而言。这意味着,即使保安机构根据《私营保安机构法》(RA 5487)拥有持枪许可证,在选举期间,他们仍然需要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才能携带枪支。该裁决旨在确保选举期间的和平与秩序,避免枪支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对于保安机构及其雇员而言,及时了解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至关重要。

    保安机构的持枪权与选举委员会的管制令:一场关于权力边界的较量?

    菲律宾侦探和保护机构运营商协会(PADPAO)第七区分会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第10015号决议第III条第2款(e)项的有效性。该条款要求私营保安机构在选举期间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才能携带枪支。PADPAO认为,RA 5487已经赋予保安机构及其人员持枪权,选举委员会无权对此进行额外限制。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在选举期间对私营保安机构的持枪权进行管制?

    最高法院驳回了PADPAO的诉讼,并确认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法院指出,菲律宾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选举委员会有权制定规章,以执行选举法,确保自由、公正和有序的选举。其中,《综合选举法》(BP 881)和第7166号共和国法令(RA 7166)明确禁止在选举期间携带枪支,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私营保安机构。因此,选举委员会发布第10015号决议,是为了执行这些法律,防止选举期间发生枪支暴力事件。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即使RA 5487赋予保安机构持枪权,这也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它仍然受到政府的监管,而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有权根据BP 881和RA 7166的授权,对枪支进行管制。此外,法院还驳斥了PADPAO关于第10015号决议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和合同义务不得减损条款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决议适用于所有人,并没有歧视任何一方。该决议也没有阻止保安机构履行其合同义务,只是要求他们获得必要的许可。

    本案也突显了国家维护和平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免受暴力侵害,特别是在选举期间,而对枪支进行管制是一种合理的措施。虽然私营保安机构的持枪权受到法律保护,但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因此,本案的裁决既维护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也强调了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对枪支管制的权力,并强调了私营保安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安机构在选举期间应积极配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及时申请必要的许可,以确保其人员能够合法地携带枪支,履行其职责。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减少枪支暴力事件的发生,为公民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选举环境。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在选举期间对私营保安机构的持枪权进行管制。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裁定私营保安机构在选举期间需要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才能携带枪支。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要对枪支进行管制? 选举委员会对枪支进行管制是为了防止选举期间发生枪支暴力事件,确保选举的和平与秩序。
    RA 5487是什么? RA 5487是《私营保安机构法》,该法赋予私营保安机构及其人员持枪权。
    BP 881是什么? BP 881是《综合选举法》,该法禁止在选举期间携带枪支,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
    RA 7166是什么? RA 7166是第7166号共和国法令,也禁止在选举期间携带枪支,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书面许可。
    平等保护条款是什么? 平等保护条款意味着法律应对待所有人或所有类别的人给予相同的保护,不得歧视。
    合同义务不得减损条款是什么? 合同义务不得减损条款意味着法律不得损害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营保安机构应该如何做才能遵守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私营保安机构应及时了解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选举期间申请必要的许可。

    此案确认了选举委员会在确保选举期间公共安全方面的关键作用。它也提醒私营保安公司,在公共利益面前,他们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在未来的选举中,预计选举委员会将继续行使这一权力,以保障安全、有序的选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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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hilippine Association of Detective and Protective Agency Operators (PADPAO), Region 7 Chapter, Inc., vs.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COMELEC), G.R. No. 223505, October 03, 2017

  • 选举取消资格:永久取消资格的影响及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最高法院裁定,由于永久取消担任公职资格构成重要的不适格事实,因此选举委员会(COMELEC)有权取消此类个人的候选资格证书(CoC)。这项裁决澄清了选举委员会在确保只有有资格的候选人才能竞选公职方面的作用,突出了候选人披露其资格的重要性。

    未能公开的取消资格: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取消欺骗性候选人的资格?

    约瑟夫·C·迪马皮利斯在 2010 年当选为巴朗盖普朗马拉古尔村村长。他再次竞选同一职位,并提交了他的候选资格证书,宣誓说他“有资格担任他所竞选的职位”。迪马皮利斯最终赢得了选举,并被宣布为巴朗盖普朗马拉古尔村的正式当选村长。选举委员会提起取消迪马皮利斯资格的请愿书,理由是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案第 7160 号的第 40(b) 条,即《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由于迪马皮利斯曾因渎职罪而被解雇,从而受到了永久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附加处罚。选举委员会发现迪马皮利斯在宣誓说自己有资格竞选他所竞选的职位时存在重大虚报,实际上,他因为最终判决将其从政府部门开除而受到了永久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处罚。

    最高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是选举委员会取消迪马皮利斯候选资格证书的行为是否严重滥用职权。最高法院裁定请愿不成立。高等法院维持选举委员会取消迪马皮利斯候选资格证书的决议,这反映了委员会确保候选人遵守法律义务的职责。此项裁决强调,候选人必须声明所有相关的适格条件,包括任何不适格情况。

    最高法院依靠宪法授权和以前的裁决来支持选举委员会取消迪马皮利斯候选资格证书的权力。法院引用了《1987 年宪法》第九条第 C 款第 2(1) 条,该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强制执行和管理与选举行为有关的所有法律和规章]。“高等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有义务取消因最终判决而受到永久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任何人的候选资格证书。法院指出,最终的定罪判决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罪犯没有资格竞选公职的通知。法律本身禁止罪犯竞选公职,取消资格是最终定罪判决的一部分。

    虽然拒绝给予适当程序和/或取消某人候选资格证书通常需要行使选举委员会的准司法职能(通过基于《选举法》第 12 条或第 78 条,或《地方政府法典》第 40 条的请愿书启动),但在本案中,由于存在最终和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取消候选资格的理由已经确定,因此行使取消候选资格的职能属于选举委员会的行政职能范围。高等法院发现迪马皮利斯被驳回公职后不得再担任公职资格是重要的事实,已经认定迪马皮利斯的候选资格证书从一开始就无效,因为迪马皮利斯没有资格竞选任何公职。

    高等法院明确指出,当存在驳回公职且永久不得担任公职的不适格情况时,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取消该候选人的候选资格证书,此举符合宪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管理与选举有关的所有法律和规章的义务。此外,高等法院驳回了迪马皮利斯关于其再次当选巴朗盖普朗马拉古尔村村长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所称不当行为的宽恕的主张,理由是这种观念与先例和治理原则不符,因为它既没有宪法基础,也没有法理基础。

    总之,本案强调了选举委员会维持选举过程的完整性的作用,特别是关于候选人的资格。这一裁决明确了在存在先前存在的丧失选举资格理由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能够有效地解决选举事务的行政需求,这有利于维护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该决定在实施与治理标准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加强了对负责人的问责制和遵守法律。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在取消一名因以前的行政判决而被永久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个人的候选资格证书方面是否滥用职权。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可以取消迪马皮利斯的候选资格证书? 选举委员会可以取消,是因为高等法院的最终行政判决导致其解雇并受到了永久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处罚,从而使其没有资格竞选公职,而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格竞选公职构成了欺骗性候选人。
    “永久取消担任公职资格”对候选人意味着什么? 永久取消担任公职资格是指某人由于以前的行政或刑事案件而被终身禁止担任政府的任何职位,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取消资格是基于他们之前被定罪。
    迪马皮利斯的再次当选是否会影响其资格? 不会,法院裁定他以前的不适格仍然存在,再次当选并不会宽恕他的不适格情况,因为如果最终定罪判决生效时已实施选举,则不允许他再次竞选,更不能继续任职。
    根据判决,应如何处理在选举中投给不适格候选人的选票? 投给不适格候选人的选票被认为是废票。因此,如果候选人最终没有资格参选,则投给他的选票将不计入确定选举结果的因素。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哪里?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来自《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该宪法授权选举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与选举行为有关的所有法律,包括确保候选人符合资格的规定。
    本案对菲律宾的未来的选举意味着什么? 本案加强了选举委员会的作用,如果之前的管理不当判决或法律不合规事件最终已经结案并明确,且委员会的任务是维护选举过程的完整性和问责制,因此需要仔细审查资格,无论请愿书或提起案件的内容。
    本判决之前提出的候选人丧失资格辩护主张在取消选举中还存在么? 否,如 Carpio Morales 案,已经证明选举不是一种宽恕行政犯罪的方式,并且我们的司法管辖区中没有宪法或法规依据来支持“一个因另一个任期而当选的官员完全免除之前任期内犯下的罪行的行政责任”这一说法。

    最高法院对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资格方面的作用的澄清是选举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进步。通过坚持对职位候选人的资格要求,法院已加强了选举过程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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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Short Title, G.R No., DATE

  • 选举委员会无权以缺乏预算为由阻止公民倡议:地方政府单位权力范围内的提案有效性仍然是关键。

    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COMELEC)不能仅仅因为缺乏预算拨款而阻止地方公民倡议。该裁决承认了人民的直接立法权,但也确认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倡议提案是否在其所在地方政府单位的法律权力范围内。即使选举委员会拥有资金,如果提案超出了地方政府的权限,仍可能被驳回。该判决强调了选举委员会促进人民政治权利的责任,同时强调倡议的提案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明确地方政府的权力界限。这意味着公民拥有倡议权,但是需要确保提出的事项在地方政府的管辖权范围之内。

    当公民的倡议权遇到地方政府的权力限制:马梅托诉选举委员会案

    本案源于恩格尔·奥斯卡·A·马梅托代表蒙廷卢帕人民力量(MPP)提出的在蒙廷卢帕市创建行业委员会并拨款2亿菲律宾比索用于民生项目的提议。马梅托在提交提案后30天,由于蒙廷卢帕市议会未能采取行动,遂向该机构提交了公民倡议请愿书,援引了《1991年地方政府法》(LGC)。然而,选举委员会驳回了马梅托的第二次倡议请愿书,理由是缺乏预算拨款,但最高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倡议。现在的问题是,倡议权的范围是什么?地方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倡议的内容?

    法院首先明确,**公民倡议是直接民主的工具,是人民行使原始立法权的方式**。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一款承认了原始立法权与派生立法权之间的区别,规定立法权应归于国会,除非人民通过倡议和复决的规定保留的部分。因此,人民通过倡议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力高于立法机关的派生权力。为了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国会颁布了第6735号共和国法案(RA),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法律的倡议和复决制度。

    选举委员会有义务根据宪法第九条C款第2(1)条,执行和管理关于地方倡议和复决的法律。**《宪法》规定,用于举行定期和特别选举、公民投票、倡议、复决和罢免的必要资金应在经常性或特别拨款中提供,一旦获得批准,应在委员会主席的证明下自动发放**。选举经费对于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至关重要,但经费的存在并不能保证任何倡议都必须被实施。即使选举委员会拥有开展选举的经费,他们仍然有权,甚至有义务审查提交的提案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件 *戈诉拜伦案* 中已经裁定,**选举委员会不得以缺乏特定预算拨款为由阻止罢免选举的举行**。本案的相似之处在于,选举委员会以同样的原因阻止马梅托的倡议请愿书。法院指出,2014年综合拨款法案(GAA)中实际包含了一个用于进行和监督罢免选举的专款项目,类似于本案,即使没有明确的倡议选举经费,相关选举经费也可以挪用。

    然而,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不仅负责执行选举,还要审查倡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地方政府法》第124(b)条规定,“倡议应仅限于*桑古尼安*在其法律权力范围内可以颁布的主题或事项。”** 换句话说,公民不能通过倡议来要求地方政府采取超出其权限范围的行动。法院在此重申,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在于保证倡议的合法性。为了防止出现提案内容违法的情况,《地方政府法》还授权法院宣告违反宪法或超出*桑古尼安*权限的已通过提案无效。所以选举委员会可以审查倡议提案,法院则可以审查已通过的法令。

    在此背景下,马梅托的倡议书提出了以下内容:创建由来自不同行业的12名成员组成的部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实施和管理民生项目;部门委员会还将作为人民代表,通过倡议或复决直接提出、颁布、批准或拒绝法令;拨款2亿比索用于人民的民生项目和其他目的。法院认为这些提议超出了市议会的权限,因此驳回了该请愿。

    首先,**创建独立的本地立法机构是越权行为**。根据《地方政府法》,城市内的本地立法权应由市议会行使,市议会应由当选的地区和部门代表组成。但《地方政府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允许设立另一个本地立法机构,通过常规立法程序或通过倡议或复决来颁布、批准或拒绝本地法律。即使马梅托声称部门委员会不会立法,而只会“促进”人民行使倡议和复决权,但这与选举委员会必须根据《地方政府法》承担的任务是不必要的重叠。因为《地方政府法》第122(c)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其指定代表)应在拟定提案方面提供协助。

    其次,法律承认人民有权组织起来,并鼓励成立旨在促进国家福利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或行业组织,市议会可以建立地方发展委员会,成员包括在地方政府单位内运营的基层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地方政府法》要求在每个地方政府单位设立一个地方发展委员会,成员包括在地方政府单位内运营的基层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这些地方发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一个“全面的多部门发展计划”。城市发展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包括:制定长期、中期和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评估和优先安排社会经济发展项目;协调、监督和评估发展项目的实施;履行法律或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能。鉴于城市发展委员会的这些职能,与马梅托提议由行业委员会和/或MPP履行的职能明显重叠。

    最后,**《地方政府法》要求地方政府资金和款项仅用于公共目的,并提供透明度和问责措施以确保实现这一目标**。《地方财政管理基本原则》规定,除非根据拨款法令或法律,不得从地方财政局支付任何款项,地方政府资金和款项应仅用于公共目的。马梅托的请愿书提议拨款2亿比索用于蒙廷卢帕居民的民生项目。重要的是,这笔金额的使用须遵守马梅托的MPP *稍后*实施的指南。在倡议选举后起草和实施这些指南,使蒙廷卢帕居民失去了评估和审查地方资金使用的机会,并使马梅托及其组织几乎完全有权决定资金的分配和支付。不能以资金将用于公共目的为理由,声称这些资金将用于最终有利于公众的项目和项目。法律已经制定了措施,以确保在处理公共资金方面的透明度和问责制,马梅托的MPP仍然是一个私人组织,其成员不能被视为对公共资金负责,并且可能因不谨慎使用而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有权以缺乏资金为由,拒绝公民倡议。同时,该案件也考虑了地方政府在面对公民倡议时的权力范围。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马梅托的请愿? 法院认为马梅托提出的创建行业委员会等提议超出了蒙廷卢帕市议会的法律权限范围,理由是该议会不具备设立额外立法机构的权力,而且该提议与现行法律相悖。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公民倡议提案的充分性,特别是判断提案的内容是否在相关地方政府单位的权力范围内。选举委员会不仅要执行选举,还有审查提案内容的合法性的义务。
    什么是公民倡议权? 公民倡议权是指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法律或法令的权利。这项权利是直接民主的一种体现,让公民能够参与立法过程。
    为什么强调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很重要? 强调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可以确保地方政府单位不会被要求采取超出其法律权限的行动。同时,这也保护了地方政府单位的自主性和权力。
    如果选举委员会没有充足的资金怎么办? 法院认为,如果选举委员会有相关的选举经费,该经费可以用于公民倡议,即使没有明确的关于公民倡议的经费。如果经费不足,委员会可以挪用其他款项。
    如果公民倡议已经被投票通过了怎么办? 如果公民倡议通过了,但是其中的内容违法或超出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法院有权宣布通过的法令无效。
    基层组织(PO)和非政府组织(NGO)在本案中起到什么作用? 本案提到,公民有权组织起来成立基层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促进社区发展。但同时强调,即使由基层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管理公共资金,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本案肯定了人民通过倡议和复决行使立法权的权利,同时也强调了倡议权并非没有限制。倡议的提案必须在地方政府的法律权力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该判决也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角色,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保障地方政府的权力。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 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ENGR. OSCAR A. MARMETO诉选举委员会案,G.R. No. 213953,2017年9月26日

  • 选举开支限制:政治联系与超额开支的影响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候选人竞选开支限制适用,违反者将面临处罚。该判决明确了《综合选举法》第100条经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修正案第13条的规定,强调了竞选资金限制的执行。马里奥·O·萨尔瓦多因在2010年圣何塞市市长竞选中超额开支而受到质疑。选举委员会(COMELEC)发现他有违规行为的可能,并下令对其提起诉讼。最高法院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强调法律对候选人支出的明确限制,确保选举中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从而影响所有政治候选人和捐助者。

    政治家开支限制:独立与支持之间的界限

    此案的核心在于,选举委员会裁定马里奥·O·萨尔瓦多违反了《综合选举法》(OEC)关于竞选开支限制的规定。萨尔瓦多声称,即使他是政党成员,但他并未获得任何政党支持,因此应适用更高的开支上限。然而,选举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解释,指出只有既不是政党成员又未获得任何政党支持的候选人才有资格享受较高的开支上限。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选举委员会在解释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第13条时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该条款规定了候选人和政党的允许开支。

    根据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第13条,对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支出上限为每位选民10比索;对于其他候选人,支出上限为每位选民3比索。但是,如果候选人没有任何政党且未获得任何政党支持,则允许其为每位选民支出5比索。该法旨在确保候选人在竞选中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是那些可能无法获得与大型政党候选人相同水平支持的候选人。这些规定是对《综合选举法》第100条的修正,旨在限制候选人在竞选活动中的支出。法案强调,如果候选人与政党有联系或从中获得支持,较低的开支上限适用。这样做的基本原理是认识到与政党结盟为候选人带来的优势,包括资源、宣传和组织支持。这些优势使隶属于政党的候选人在筹集和支出资金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法院的分析重点是理解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第13条中“与”一词的含义。法院认为,“与”一词具有连接性,意味着要获得每位选民5比索的较高支出限额,候选人必须既不隶属于任何政党,也不从任何政党获得支持。这意味着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适用例外情况。这一解释与法律的意图相符,旨在补偿那些在政治上孤立的候选人。法院认为,将“支持”一词理解为仅仅限于财政援助是不准确的。政党通常通过宣传、组织和其他形式的援助来提供支持,这可能会大大提高候选人的知名度和竞选活动的影响力。这意味着即使候选人没有从政党获得直接的财政援助,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从政党中受益,则可能仍然被认为获得了“支持”,从而使其受到较低支出限额的约束。

    最高法院通过强调“与”字的结合意义驳回了请愿人的主张,请愿人认为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第13条的措辞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法院坚持认为,该法律的明确意图是不将政党成员置于与其政党无关的人平等的位置,因为加入政党会带来许多好处,例如机制,声誉和资源。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明确指出萨尔瓦多在身为政党成员的情况下,已超过法定的支出限额。法院进一步确认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强调竞选开支法规对确保菲律宾选举的公平、透明和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允许的支出为275,667.00比索,因为他有权为每位注册选民支出3.00比索。但是,萨尔瓦多在其声明的竞选捐款和支出(SOCE)中花费了449,000.00比索。显然,他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允许范围。因此,这构成了违反《综合选举法》第262条违反第263条的选举犯罪。最高法院一致认为,选举委员会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没有超出管辖范围。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一位与政党有关联但声称没有收到政党支持的候选人,是否有权按每位选民5比索的标准支出,而不是较低的标准每位选民3比索的支出。法院的裁决重点是澄清适用于有政党成员身份的候选人的开支限制。
    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第13条规定了什么? 该法令规定了候选人和政党可以在竞选活动中花费的最高金额。它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支出限额为每位选民10比索,其他候选人的支出限额为每位选民3比索,除非他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党并且不获得任何政党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支出限额为每位选民5比索。
    法院对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第13条的解释是什么? 法院解释说,为了获得更高的支出限额,候选人必须既不是政党成员,也不获得任何政党的支持。连接这两个要求的“与”一词具有连接的意义,这意味着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适用每位选民5比索的限额。
    支持是否仅仅指财政援助? 不,支持不仅包括财政援助。法院承认,政党可以通过其机制、宣传和其他形式的援助提供非财政支持,这仍然被认为是支持,并且会影响候选人的支出限额。
    超额开支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综合选举法》关于支出限额的规定的行为被视为选举犯罪。这意味着违反法律的候选人可能面临包括监禁、取消资格和其他处罚的刑事指控。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负责执行和实施选举法,包括执行竞选支出限制。选举委员会调查据称的违规行为,确定是否存在可能的理由提起诉讼,并在需要时命令提起诉讼。
    本案对其他候选人的影响是什么? 本案强调了所有候选人,特别是那些隶属于政党的候选人,了解并遵守竞选支出限制的重要性。未能遵守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并损害候选人赢得选举的能力。
    该判决的关键要点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要点是,既是政党成员又接受政党支持的候选人必须遵守较低的支出限额。法院的解释明确了竞选活动中支出规则的含义,并将此与竞选中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联系起来。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判决强化了严格遵守竞选开支法规的必要性,以此确保选举的公平竞争。它明确规定了如何理解适用于候选人支出限制的法律,并巩固了选举委员会执行这些限制的权力。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Salvador v. COMELEC, G.R. No. 230744, 2017年9月26日

  • 律师失职的界限:法官行为的审查与职业责任

    最高法院驳回了针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官员和检察官的取消律师资格投诉,原因是他们涉嫌在对选举舞弊指控的调查中行为不当。法院认为,弹劾官员必须先经过弹劾程序才能因其在履行职责期间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此外,该决议强调,除非存在欺诈、恶意或重大渎职行为,否则法官的司法行为不受纪律处分,强调了法院在保障司法独立性和保护律师免受与职业职责相关的无根据指控方面的谨慎态度。

    选举纠纷与律师责任:法律专业人员何时承担责任?

    本案源于针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官员和检察官的取消律师资格投诉。投诉人 Datu Remigio M. Duque Jr. 声称,受访者在处理与选举舞弊指控相关的申诉时行为不当。作为律师,他们是否应为在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决定和行动承担责任?投诉源于杜克对地方政府选举结果的质疑,指控董事会成员在投票和计票过程中违规。在选举委员会驳回了他的投诉后,他提起了这些律师的除名诉讼,指控他们存在不当行为、严重无知和严重不当行为。

    关键问题围绕着在 COMELEC 中担任律师或法官等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的职业责任。如果他们的决定或行动被认为是错误的或有偏见的,他们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吗?案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高级官员必须受到弹劾,之后才能因其行动受到行政处罚这一原则上。法院通过权衡其成员的独立性和问责制,强调了确保公共职务律师免受政治动机的投诉影响的重要性。法院在评估此案时强调,仅仅是不同意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并不足以构成取消律师资格的理由。法院指出,COMELEC 是一家专门负责监督全国选举的机构,其事实调查和结论应受到尊重,除非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或法律错误。

    法院进一步澄清说,所质疑的行为属于受访者的准司法职能,这涉及解决因执行选举法以及对选举、退回和资格的所有争议进行唯一判断而引起的争议。因此,COMELEC 在解决该申诉时,是在行使其准司法权,以追求该申诉中的指控背后的真相。缺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使得取消律师资格案无法成立。该判决强调了取消律师资格的极端性质,重申它仅适用于明确影响律师作为法庭官员和律师协会成员的地位和品格的严重不当行为案件。此案的裁决对律师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这有助于澄清法官或政府律师在其官方行动方面可被追究责任的范围。它强调,并非所有的法律或证据解释上的错误都会导致行政处罚,除非错误伴随着欺诈、不诚实或恶意。

    此外,法院还强调了**诚信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虽然不同意法官的判决不能证明有罪,但法官的诚信对于公众的信任至关重要。法官应避免出现不正当行为和偏见的情况。这种做法是建立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的基础。法院再次确认,律师取消资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法院只会审查,除非申诉人通过明确令人信服的令人满意的证据确立了他的案件。因此,关于本案的结果,针对前 COMELEC 主席 Sixto S. Brillantes, Jr.、专员 Lucento N. Tagle、Elias R. Yusoph 和 Christian Robert S. Lim、律师 Ma. Josefina E. Dela Cruz、Esmeralda A. Amora-Ladra、Ma. Juana S. Valleza、Shemidah G. Cadiz 和 Fernando F. Cot-Om 以及检察官 Noel S. Adion 的即时取消律师资格投诉因缺乏依据而被驳回。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可以因 COMELEC(选举委员会)官员和检察官在其正式职权范围内所做的行为而取消其律师资格,以及弹劾官员是否必须在行政追究责任之前进行弹劾。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除名投诉? 法院驳回了申诉,理由是身为律师的弹劾官员必须在因其在官方决议和行动中的涉嫌错误受到行政追究责任之前,首先通过弹劾的宪法途径被免职。此外,缺乏证据表明受访者在担任律师时从事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行为。
    什么是准司法职能,它如何影响本案? 准司法职能是指 COMELEC 解决因执行选举法以及对选举、退回和资格的所有争议进行唯一判断而产生的争议的权力。法院认为,COMELEC 行使其准司法职能并不构成取消律师资格的理由,除非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迹象。
    对于选举委员会的事实裁决,法院有什么说法? 法院认为,对争议选票和选举文件的评估涉及一个事实问题,最好由 COMELEC 来确定,COMELEC 是一个负责监督全国选举的专门机构。在不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任何管辖权缺陷或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作出的事实调查结果、结论、裁决和决定不应受到法院的干涉。
    对于错误解释法律或未适当评估证据,是否会处以行政处罚? 并非如此。只有带有欺诈、不诚实、严重无知、恶意或蓄意制造不公正的司法错误才会受到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律师在其司法行为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回旋余地,只要他们以诚信行事。
    本案的除名程序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除名程序的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法院仅在申诉人以清晰、令人信服且令人满意的证据确立其案件时行使纪律权。
    法官应该如何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出现? 避免出现不正当行为需要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客观性和正直性。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其公正性的活动或关系,并在个人和职业事务中表现出公平公正的行为。
    什么是对 COMELEC 的不利判决的正确补救措施? 根据法院的规定,对 COMELEC 的不利判决的补救措施是根据第 64 条与《民事诉讼规则》的第 65 条相关的诉状提交给最高法院,而不是取消律师资格程序。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关于杜克诉布里兰特斯一案的判决加强了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那些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所坚持的法律责任的保障。当律师出于合理的恶意并恪守法律精神履行职责时,他们不能仅仅因为结果受到行政或刑事制裁。它提醒我们,重要的是要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保护律师免受与其职业责任相关的恶意或轻率指控。法律专业人员必须能够履行职责,而不必担心因合法决定受到骚扰或不公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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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简称,G.R No.,日期

  • 任期限制规则:在行政错误后挑战选举资格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地方政府法规中的任期限制规则,已当选官员只有在同一地方政府职位上连续当选三个任期,并且已完全履行三个连续任期的情况下,才会被取消资格。如果官员的服务因选举抗议而中断,则不计为完整任期。此裁决澄清了候选人资格规则,并支持选举委员会 (COMELEC) 的裁决,这突出了地方政府职位连续任期的具体要求。

    选举资格:行政事件会影响任期限制吗?

    此案源于索夫罗尼奥·B·阿尔巴尼亚 (Sofronio B. Albania) 针对埃德加多·A·塔拉多 (Edgardo A. Tallado) 向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提交的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质疑塔拉多担任卡马里内斯诺特省长的资格。阿尔巴尼亚声称塔拉多违反了 1991 年地方政府法规 (LGC) 中规定的三个任期限制规则,并在申诉专员办公室下令对其处以停职后丧失资格。COMELEC 最初驳回了该请愿书,理由是提交时间已过。随后,COMELEC En Banc 确认了这一驳回,澄清了违反三期限制规定并不构成充分的服务。因此,关键问题演变为 COMELEC 是否正确地驳回了阿尔巴尼亚的请愿书,从而强调了行政决定的后果及其对选举资格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质疑选举委员会决议,必须证明滥用自由裁量权达到严重程度,例如违反宪法、法律或现有判例。**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指的是以反复无常或异想天开的方式行使判断力,这表现为回避积极的职责或虚拟地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选举委员会受宪法委托,管理选举并解决选举争议。因此,选举委员会在确定提交给它的案件的真正性质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本案的依据是《菲律宾综合选举法典》第 12 条和 68 条修正案以及地方政府法典第 40 条,明确规定了取消候选人资格的理由。

    最初,阿尔巴尼亚认为,塔拉多在 2007 年、2010 年和 2013 年当选并在卡马里内斯诺特担任省长后,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法典中规定的三期限制规定,没有资格参加 2016 年的选举。其次,阿尔巴尼亚强调,申诉专员办公室于 2015 年 10 月 2 日发布命令,暂停塔拉多的职务一年,并没有薪水,并处以附加处罚,从而剥夺了塔拉多的候选人资格。然而,经审查,《综合选举法典》第 12 条和 68 条修正案以及地方政府法典第 40 条中规定的候选人取消资格的理由中,并未包含阿尔巴尼亚提出的理由。尤其是,正如选举委员会第二部门所观察到的,该请愿书并非基于上述法定条款中枚举的任何取消资格的理由。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从行政案件中被免职,而不是仅仅被停职,才可能会取消地方职位选举候选人的资格。

    法院认为,塔拉多在申诉专员办公室下令对其停职一年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资格。法院引用了共和国第 7160 号法令 (RA No. 7160) 第 66(b) 条,该条文规定停职不得超过受访者剩余任期,或每次行政违规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应成为因停职而导致受访者丧失候选人资格的障碍,只要其符合该职位的资格即可。虽然法院承认据称违反三期限制规定并非取消候选人资格的理由,但选举委员会第二部门认为,这属于不具备资格的情况,是取消候选人资格的适当理由,如《综合选举法典》第 78 条所述。由于塔拉多在 2007 年选举中没有获胜,他直到在提交纠正明显错误的请愿书后,才被宣布为正式当选的省长。因此,他在办公室任职的时间是从 2010 年 3 月 22 日到 2010 年 6 月 30 日,这一事实构成了自愿中断服务的情况。

    最高法院强调,要适用违反三期限制规则取消候选人资格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关官员已在同一地方政府职位上连续当选三个任期;二是已完全履行三个连续任期。塔拉多最初参加了 2007 年的选举,但他并未以省长的身份获胜,直到在提交更正明显错误的请愿书后,才被宣布为正式当选的省长。从 2010 年 3 月 22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他只是在对手未届满的任期内担任该职位。因此,塔拉多担任省长的这段时间并未构成任期内完整的充分服务。当塔拉多非自愿地离职时,打断了他连续担任省长的服务。塔拉多没有完全履行 2007-2010 年的任期,也没有连续三次当选为省长,因此,他在 2016 年选举中再次参加竞选时,并没有违反三期限制规则。

    FAQs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根据地方政府法规适用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所谓“三期限制规则”的背景下,行政命令或行动会如何影响候选人竞选职务的资格。
    取消候选人资格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该请愿书主张的资格取消依据有两个:埃德加多·A·塔拉多违反了“三期限制规则”,以及在申诉专员办公室处以停职之后丧失资格。
    为什么申诉专员办公室的停职命令不是充分的取消候选人资格依据? 申诉专员办公室停职的惩罚不是取消候选人资格的依据,因为《地方政府法典》明确规定,在行政案件中被免职才可能取消地方职位选举候选人的资格。
    “三期限制规则”的实质是什么? “三期限制规则”禁止已在同一地方政府职位上连续当选三次的官员参加该职位的下一次正常选举,除非非自愿或合法的服务中断打破了连续性。
    为了适用取消候选人资格的规则,哪些条件需要同时存在? 在根据“三期限制规则”取消候选人资格之前,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有关官员已在同一地方政府职位上连续当选三个任期,并且其已完全履行了这三个连续任期。
    对违反“三期限制规则”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是什么? 根据第 78 条,《综合选举法典》,对候选人违规提出异议的请愿书应不迟于从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时起的二十五天。
    自愿服务中断是如何定义的? 就《地方政府法典》中规定的“三期限制规则”而言,由于实际当选人的权利不确定或有效选举可能失败的情况下,被宣布为地方职位获胜者的服务不会计算在“任职期限”内。
    为什么 COMELEC 最初驳回了阿尔巴尼亚的请愿书? COMELEC 最初驳回了阿尔巴尼亚的请愿书,因为该请愿书延迟提交。请愿书是在错过了提交资格认证时限之后的 25 天提交的。

    此案为有关取消候选人资格(尤其是有关三期限制规则的适用问题)的选举规则提供了一个重要背景,对于希望理解影响他们选拔符合资格的官员权利的关键原则的地方政府候选人以及公众都有借鉴意义。由于最高法院裁定塔拉多有资格参加 2016 年的选举,因此巩固了这一标准,并阐明了只有满足《宪法》规定的非常严格的连续性要求,并且服务的中断是非自愿性的,才能允许地方职位持任者继续在该职位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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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阿尔巴尼亚诉选举委员会,最高法院通报,日期:2017 年 6 月 6 日

  • 屡次未提交选举费用报告会导致永久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屡次未能按照第 7166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 条的规定提交竞选捐款和支出报表(SOCE)的公职候选人,可以适当处以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并不构成《权利法案》所禁止的残酷、有辱人格和不人道的惩罚。这一判决强调了遵守选举财务披露要求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对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竞选财务违规行为:未能提交报告会导致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吗?

    本案的起因是选举委员会(COMELEC)对请愿人 Joel T. Maturan 作出的两项决议。第一项决议(2016 年 6 月 6 日)因其屡次未能按照第 7166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 条的规定提交 SOCE 而处以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的处罚。第二项决议(2016 年 9 月 8 日)驳回了他的复议动议。Maturan 曾竞选巴西兰省省长。Allan Patiño 质疑他的资格,理由是他未能提交 2010 年和 2013 年选举的 SOCE。

    Maturan 辩称,由于他退出了 2013 年市长竞选,因此申诉已变得没有意义。他还辩称,他已经缴纳了 15,000 比索的罚款,用于他在 2010 年竞选巴西兰省省长时未能提交的 SOCE。但是,选举委员会第一庭认为请愿有理,宣布 Maturan 没有资格担任公职。选举委员会参照最高法院在 Pilar vs. COMELEC 案中的解释,澄清说即使候选人退出竞选,也必须提交 SOCE。Maturan 对此裁决向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最高法院重申,除非选举委员会滥用职权达到缺乏或超出管辖权的程度,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干预选举委员会的事务。本案中,法院认定选举委员会的行为在其管辖范围内,因为第 7166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 条措辞明确,明确规定了未能提交选举费用报表的后果。该条规定:

    第 14 条。捐款和支出报表:未提交报表的后果。— 每位候选人和政党财务主管应在选举日后三十 (30) 天内,向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一份一式两份的完整、真实和逐项列出的与选举有关的所有捐款和支出报表。

    不得已。

    除乡镇选举办公室的候选人外,未提交本条要求的与选举捐款和支出有关的报表或报告,构成行政违规行为,违规者应承担行政罚款,金额为一千比索(P1,000.00)至三万比索(P30,000.00),由委员会酌情决定。

    罚款应在收到未提交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缴纳;否则,选举委员会应发布针对违规者财产的执行令强制执行。

    不得已。

    对于根据本条规定犯下的第二次或后续犯罪行为,行政罚款金额为二千比索(P2,000.00)至六万比索(P60,000.00),由委员会酌情决定。此外,违规者应永久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重点标记)

    法院驳回了 Maturan 辩称他只在 2010 年未能提交 SOCE 的说法,以及他出于善意认为自己不再需要提交 2013 年选举的 SOCE 的说法,因为他已经退出了该年的市长竞选。法院认为,即使 Maturan 在 2013 年选举前一天退出了竞选,他也有义务提交 SOCE。法院引用了 Pilar v. Commission of Elections 案,该案确立了包括退出竞选的候选人在内的每位候选人都必须提交 SOCE。

    Maturan 声称,永久丧失资格的处罚过于严厉和残酷,违反了《1987 年宪法》第三条第 19(1) 款的规定,该条款禁止处以过度的罚款或施加残酷、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惩罚。但是,法院指出,制裁是否符合宪法考虑因素必须达到极端的身体或精神惩罚的程度,从而剥夺了个人的尊严。法院还认为,国会有权对多次未能提交选举费用报表的候选人处以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的处罚,除了行政罚款外,以此确保选举过程的神圣性。

    为了证明滥用职权行为,需要有随意的和反复无常的判断行使,这等同于缺乏管辖权,例如以武断或专横的方式行使权力,因为出于激情或个人敌意,并且必须是如此明显和严重,以至于相当于逃避积极的义务或实际上拒绝履行责成履行的义务,或根本不按照法律设想行事。最高法院驳回了 Maturan 的 调卷令请愿,认定选举委员会并未滥用职权,驳回了他的上诉,并指示他承担诉讼费用。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未能提交选举捐款和支出报表的公职候选人处以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的处罚是否构成残酷、有辱人格和不人道的惩罚。
    什么是选举捐款和支出报表(SOCE)? SOCE 是一份报表,所有参加菲律宾选举的候选人和政党都必须提交,其中详细说明了与其竞选活动相关的所有捐款和支出。该要求旨在确保选举资金透明化和问责制。
    未能提交 SOCE 会受到什么处罚? 未能首次提交 SOCE 会导致处以行政罚款,具体金额由选举委员会酌情决定。屡次未能提交 SOCE 会导致处以更高的罚款以及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
    候选人可以争辩说,因为他们退出了竞选,所以不必提交 SOCE 吗? 不可以。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候选人退出了竞选,他们仍然有义务提交与其竞选活动有关的 SOCE。
    为什么法律对未能提交 SOCE 处以如此严厉的处罚? 对未能提交 SOCE 处以严厉的处罚旨在强调遵守选举财务规则的重要性,防止腐败,并确保选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
    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可以被认为是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吗? 菲律宾最高法院认为,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不是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因为它与确保选举财务透明化和问责制的目标相关,且不属于宪法禁止的极端身体或精神惩罚类别。
    本案中,请愿人声称他已经缴纳了之前的违规行为的罚款。为什么这不影响案件结果? 虽然请愿人已经缴纳了之前未能提交 SOCE 的罚款,但他再次未能提交 SOCE 被视为第二次违规行为,触发了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的附加处罚,这无法因先前的付款而得到缓解。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有权执行菲律宾的选举法,包括对违反选举财务规则的行为处以处罚。它调查了请愿人的案件,发现他多次未能提交 SOCE,从而处以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的处罚。

    Maturan 案是最高法院如何支持选举委员会对未提交竞选费用报表的处罚的有力提醒。这一判决重申了选举财务透明化和问责制的重要性。对选举法,特别是关于竞选财务透明度的选举法疏忽或不遵守,可能会导致永久丧失担任公职资格,并且它确保了个人在寻求公职时受到公平合法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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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案件名称缩写, G.R No., DATE

  • 选举舞弊与胁迫下的行政责任:对选举委员会官员的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选举官员在胁迫下采取某些行动,他们仍可能因其他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具体来说,虽然由于受到威胁和恐吓,选举委员会官员的双重宣布和未经授权的地点变更行为可被原谅,但基于不完整的选票统计过早宣布获胜者仍构成严重失职和行为不当,需要承担责任。此裁决强调了即使在压力下,选举官员维持选举诚信的责任。

    当恐惧遭遇职责:选举委员会在胁迫下的责任

    本案涉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对白·海迪·D·马马林塔(Bai Haidy D. Mamalinta)的行政指控,马马林塔是2004年南乌比市选举委员会主席。主要问题是马马林塔在胁迫下采取行动的程度是否可以减轻其在选举违规行为中的责任。选举委员会指控马马林塔犯有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重大无能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罪名。这些指控源于马马林塔担任选举委员会主席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包括宣布两组不同的获胜候选人,在未获得选举委员会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将计票地点转移到哥打巴托市,以及基于不完整的选举结果过早宣布获胜候选人。马马林塔辩称,这些行为是在胁迫下发生的,因为她和选举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受到了候选人支持者的暴力和恐吓。虽然上诉法院最初支持马马林塔,认为胁迫可以减轻其责任,但最高法院对该问题采取了不同的看法。

    最高法院的分析围绕着对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行政罪名的构成要件。严重渎职是指违反既定的行为规则,特别是非法行为或公务员的严重疏忽。这种渎职行为必须是重大的,暗示着不当的意图,而不仅仅是判断失误。严重疏忽职守表现为即使是最轻微的疏忽或对后果的漠不关心,或是公然违反职责。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涵盖了损害公共办公室形象和诚信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腐败或故意违反法律或规则的意图。只有达到有足够的相关证据能够使一个理性的人信服的程度,才能支持上述罪行的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有证据表明马马林塔在双重宣布和未经授权的地点变更中受到了胁迫,但这种胁迫并不能免除其在基于不完整的选票统计过早宣布辛苏瓦特(Sinsuat)为获胜候选人中的责任。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马马林塔在宣布辛苏瓦特为获胜候选人时受到了恐吓或胁迫,并驳回了马马林塔提出的有关被迫做出这一过早宣布的主张。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有选票都必须被考虑,否则选民将被剥夺权利。计票只有在所有选票都被考虑且没有遗漏的情况下才能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不完整的选票统计是非法的,不能作为后续宣布的基础。”选举委员会正确地指出,未计入的选票仍然会极大地影响选举结果,因为在宣布辛苏瓦特获胜时,他只获得了 1230 票,且有 12 张选举结果和 4 张尚未统计的选举结果。这四张选举结果相当于 3049 票,或占南乌比市注册选民总数的 42.91%。

    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判定马马林塔犯有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罪名。作为处罚,她的公务员资格被取消,退休和其他福利(除已积累的休假信用外)被没收,并且她被永久禁止在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包括任何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或政府金融机构)中重新就业。最高法院通过仔细区分她在胁迫下犯下的行为和她在不受不当影响的情况下犯下的行为,维护了问责制的原则。这一判决体现了在压力面前维持选举程序的严谨性,即使是那些被赋予实施职责的人也需要履行这一职责。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选举官员是否可能因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即使他们声称自己在胁迫下采取了某些行动。最高法院裁定,胁迫可能减轻某些行为的责任,但不能免除与胁迫无关的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
    什么是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渎职是指违反既定的行为规则。严重疏忽职守是指对职责的漠不关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是指损害公共办公室形象和诚信的行为。
    法庭如何看待马马林塔提出的受到胁迫的主张? 法院承认马马林塔在某些行为(如双重宣布和未经授权的地点变更)中受到了胁迫,并因此免除了她的责任。然而,它驳回了她关于在过早宣布辛苏瓦特获胜时也受到胁迫的主张,理由是没有证据支持她的这一主张。
    对马马林塔处以了什么处罚? 由于法院认定她犯有严重渎职、严重疏忽职守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等罪名,马马林塔的公务员资格被取消,退休和其他福利被没收,并且她被永久禁止在政府部门重新就业。
    为什么不完整的选举结果被认为是有问题的? 法院强调,所有选票都必须被统计,以确保选举结果准确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基于不完整结果的过早宣布被认为是非法的,因为它剥夺了未计入选票的选民的权利。
    此判决对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有何影响? 此判决提醒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他们有责任在履行职责时遵守选举规则和法律。即使在面临外部压力时,维护选举诚信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此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启示? 此案强调了对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进行适当培训和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性,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而不会受到胁迫或不当影响。这也凸显了建立防止选举违规行为和及时解决此类问题的机制的必要性。
    此案如何强调在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建立责任制? 本判决结果是当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公正地执行选举行为,未能秉持公平和负责的义务时,有承担责任和后果。这种责任是建立在人们对民主进程的信任,促进诚实、正直和遵守治理规则的基础。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Commission on Elections vs. Bai Haidy D. Mamalinta, G.R No. 226622, 2017年3月14日

  • 强制执行投票验证纸质审计跟踪:确保选举透明度

    本案裁决菲律宾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有义务启用投票机中的投票验证纸质审计跟踪 (VVPAT) 功能,以确保 2016 年全国选举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支持了选民验证机器是否正确记录了其投票的权利,并强制选举机构履行其执行选举法规定的明确法律义务。

    选民验证请求:纸质审计跟踪对选举诚信的重要性

    案件的核心问题是 Bagumbayan-VNP Movement, Inc. 和 Richard J. Gordon 对选举委员会未能实施经修订的第 8436 号共和国法令(自动选举系统法)中规定的投票验证纸质审计跟踪 (VVPAT) 功能的质疑。请愿者认为,VVPAT 是确保选票神圣性的最低限度的系统功能,可以使选民验证机器是否准确记录了他们的选择。选举委员会辩称,启用 VVPAT 可能会导致买票和延长投票时间,但最高法院不同意,强调实施 VVPAT 以维护选举过程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根据第 8436 号共和国法令第 6(e)、(f) 和 (n) 条的规定,自动选举系统必须具备若干安全保障或最低限度的系统功能,其中包括实施 VVPAT 功能。该条款明确规定:

    SEC. 6. 最低限度的系统功能。自动选举系统必须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针对未经授权访问的充分安全性;

    (b) 在记录和读取选票以及制表、合并/统计、电子传输和结果存储方面的准确性;

    (c) 在设备发生非灾难性故障时进行错误恢复;

    (d) 确保投票记录和计票过程的物理稳定性和功能的系统完整性;

    (e) 提供经过选民验证的纸质审计跟踪;

    (f) 提供支持性文件以验证报告的选举结果的正确性的系统可审计性;

    (g) 一种选举管理系统,用于准备选票和程序,以用于投票和计票,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合并、报告和显示选举结果;

    (h) 文盲和残疾选民的可访问性;

    (i) 用于选举、全民投票或公民投票的选票制表程序;

    (j) 准确的选票计数器;

    (k) 数据保留条款;

    (l) 为选举过程中使用的实物或纸质资源提供保管、存储和存档;

    (m) 利用或生成本文定义的正式选票;

    (n) 向选民提供一种验证系统,以了解机器是否已注册了他的选择;以及

    (o) 配置敏感系统数据和功能的访问控制。

    最高法院的分析强调,根据这些条款,提供 VVPAT 是一项法定义务,应通过签发强制令来强制选举委员会执行。法院发现,VVPAT 功能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使选民验证他们的投票是否准确记录,确保选举结果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VVPAT 在保障选举诚信和可信度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

    该裁决阐明,虽然选举委员会有权管理选举,但它也有义务执行选举法。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不得规避选举法的要求,并对其义务提出所谓的合理怀疑,因此法律另有规定,以执行这些义务。法院裁定,选举委员会以可能买票为由拒绝实施 VVPAT,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理由。

    在支持这一决定的理由中,最高法院讨论了 Maliksi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案,该案强调了在选举中使用纸质审计跟踪的重要性。在该案中,实体选票遭到篡改,这可以通过 VVPAT 加以防止。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第 8436 号共和国法令及其修正案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系统功能是强制性的,并且对于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可信度、公平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法院特别强调了 VVPAT 在确保个人选民可以验证他们的投票是否准确记录方面的作用,进而为选举结果增添了一层可信度。

    最高法院承认选举委员会为解决关于买票问题而采取措施的权力,但强调这些措施不应剥夺选民验证他们投票的权利。该法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比如要求在选民验证后将收据保存在一个单独的投票箱中,并在投票站保留该收据,以减轻滥用的可能性。通过概述这些保障措施,法院旨在为选举委员会在实施 VVPAT 的同时,确保透明、公平和秩序井然的选举提供实用指导。最终,法院授权实施 VVPAT 功能,强调必须保持选举过程的可信度和完整性,并认识到人民的选举权神圣不可侵犯。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通过强制令被强制启用投票机的投票验证纸质审计跟踪 (VVPAT) 功能,以确保 2016 年选举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什么是投票验证纸质审计跟踪 (VVPAT)? VVPAT 是一项安全功能,它可以打印一张收据,上面显示选民的选择,让他们可以验证机器是否已准确记录其投票,它会充当可审计纸质记录。
    最高法院为什么支持强制选举委员会启用 VVPAT? 最高法院裁定,提供 VVPAT 是一项法定要求,该功能可以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可信度,选举委员会不应规避选举法的要求。
    选举委员会提出了什么理由来反对启用 VVPAT? 选举委员会辩称,启用 VVPAT 可能会导致买票和延长投票时间,但最高法院认为,实施 VVPAT 以维护选举过程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Maliksi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案在本案中有什么意义? Maliksi 案强调了在选举中使用纸质审计跟踪以防止实体选票被篡改的重要性,进而进一步强调了强制执行 VVPAT 的必要性。
    选举委员会如何能够解决实施 VVPAT 引起的担忧? 最高法院建议选举委员会在实施 VVPAT 的同时采取特定保障措施,比如要求在选民验证后将收据保存在一个单独的投票箱中,并在投票站保留该收据,以减轻滥用的可能性。
    第 8436 号共和国法令中最重要的条款是什么? 第 8436 号共和国法令第 6(e)、(f) 和 (n) 条强制自动选举系统至少具有提供选民验证纸质审计跟踪的功能。
    此裁决对未来的选举有哪些影响? 此裁决强调必须维护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可信度和公平性,并支持选民验证其投票是否准确记录的权利,从而可能影响未来的选举措施。

    最高法院强制执行投票验证纸质审计跟踪的决定凸显了菲律宾法律体系对维护选举过程透明度和准确性的坚定承诺。这一判决影响深远,能够提高公众对选举的信任度,并且强调所有政府部门必须遵守既定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在与投票权有关的法律义务方面。

    如果您想了解本案对特定情况的适用性,请通过联系方式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案例简称, G.R No., 日期

  • 公司章程与竞标资格:菲律宾最高法院对选举委员会招标决定的分析

    本案涉及菲律宾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授予 Smartmatic-TIM 公司 (SMTC) 与其他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 (JV) 一份利润丰厚的合同的决定。此裁决强调了公司章程 (AOI) 在确定公司竞标政府项目的资格方面的重要性。了解此案例有助于公司和政府机构理解菲律宾采购法以及企业资质的影响。

    公司目标:投标选举自动化项目的范围?

    此案源于对选举委员会采购租赁和购买 23,000 台光学标记阅读器 (OMR) 设备的招标过程。Querubin 等人质疑选举委员会授予 SMTC 合资企业中标方的行为,理由是 SMTC 的公司目标似乎仅限于 2010 年的选举自动化,因此没有资格竞标后续选举的自动化项目。这引起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在其章程中指定目标之外开展业务,以及该目标对该实体参与政府项目的影响。

    最高法院分析了多个关键问题,首先,最高法院阐明了根据菲律宾法律,在公共招标过程中,提交公司章程并非资格要求,也就是说公司并非因为未能提交公司章程,就必然丧失竞标资格。其次,法院认为,SMTC 的公司目标涵盖后续的选举自动化活动。法院认为,虽然 SMTC 的公司章程特别提到了 2010 年的选举,但他们的目标并未局限于该选举。考虑到他们此前的履约情况以及他们与选举委员会持续履行的义务,法院认为后续的选举自动化包含在公司的公司目标之中。根据菲律宾《公司法》,即使章程未明确规定某项活动,如果该活动对于公司明确规定的权力是必要的或附带的,那么该公司仍然可以进行该项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为即使在预审时存在任何缺陷,SMTC 后来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也消除了任何疑虑。在质疑的最后阶段,委员会已经正式批准修改章程,将为包括后续选举在内的自动化事务范围正式添加进 SMTC 的公司目标中。虽然修改本身没有回溯效力,但是对章程进行事后修改并获得批准,就表明此修改仍然适用于招投标情形。此外,挑战 SMTC 的外国国籍一说也未能成立,最高法院指出挑战者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合资企业不符合菲律宾人至少持有 60% 股份的要求,驳回挑战者试图证明外国实体的股权超过法律限制的理由。

    案件涉及的法律主要来源于第 68 号总统令或菲律宾《公司法》,以及第 9184 号共和国法或《政府采购改革法》。《政府采购改革法》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资质的要求。法院进一步认为,质疑 Smartmatic JV 不具备资格的其他理由,最终都是证据不足并且不能成立,这确保了合资公司满足该项目的需要。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案件主要涉及菲律宾选举委员会在 2016 年选举的光学标记阅读器的采购中,决定由 Smartmatic-TIM 合资企业参与竞标一事。
    为什么原告要起诉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Querubin 等人声称,SMTC 公司章程将其经营范围限制于 2010 年选举,这使该公司无法参与后续的选举项目竞标。
    公司必须提交公司章程才能参加菲律宾的公开招标吗? 根据法院裁决,虽然可能需要注册证明,但在公开招标中提交公司章程本身,通常并不是资格要求。
    SMTC 的原公司目标是什么? SMTC 最初的公司目标明确规定是 “为了对 2010 年全国和地方选举实现自动化”。
    为什么法院最终仍然裁定 Smartmatic 合资企业具备资格? 即使 SMTC 最初的目标是 2010 年选举,后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SMTC 也有权开展后续的选举相关活动。
    SMTC 进行了公司章程修改吗? 是的,SMTC 修改了其公司章程,并增加了在菲律宾进行任何选举和进行信息通信技术 (ICT) 商品和服务。
    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会影响判决吗? 法院认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消除了先前可能存在的与目标相关的任何资质质疑,从而强化了它此前的招投标资格。
    在本案中,外国股权如何起到影响? 挑战者对公司外国国籍的声称并没有成立,因为他们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家合资企业未达到要求菲律宾股份占比至少达到 60% 的法律标准。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LEO Y. QUERUBIN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G.R. No. 218787, December 0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