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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法:地方法院能否禁止选举委员会?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地方法院权力限制:选举委员会指令不可侵犯性

    [ A.M. No. MTJ-99-1178, March 03, 1999 ]

    引言

    想象一下,选举临近,选民却被告知他们所在社区的投票权受到质疑。在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肩负着确保选举公正、有序进行的神圣职责。然而,如果地方法院的干预,挑战选举委员会的权威,会发生什么?本案的核心正是探讨地方审判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干预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此类干预可能对选举进程造成的潜在影响。本案例涉及拉瑙德尔苏尔省巴扬市的第五 municipal 电路审判法院法官布科·R·达图-伊曼,因其发布禁令,阻止选举委员会执行关于 1994 年 Barangay 选举的指令而受到申诉,案件由此展开。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明确赋予选举委员会(COMELEC)“执行和管理所有与选举、公民投票、倡议、复决和罢免相关的法律”的权力。为了履行这一宪法职责,选举委员会被赋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制定确保选举自由、有序和诚实的手段和方法。《选举法》和相关判例确立了选举委员会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旨在防止地方法院的干预扰乱全国性的选举进程。关键在于理解权力制衡,虽然司法系统是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选举事务中,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独特的权威。正如最高法院在过往判例中强调的那样,允许下级法院随意干预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将导致混乱,并削弱选举委员会的权威。这种对选举委员会独立性的强调,反映了确保选举过程免受不当影响,并维护人民选举权的根本重要性。

    案件回顾

    1994 年 5 月 Barangay 选举前夕,选举委员会指示拉瑙德尔苏尔省的选举官员将 Sumbago Barangay 从巴扬市的 Barangay 名单中删除,理由是该 Barangay 未经合法设立。选举官员遵照指示,拒绝接受 Sumbago Barangay 寻求职位者的候选人资格证书。然而,寻求连任的 Barangay 官员向第五 municipal 电路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阻止执行选举委员会的指令。

    指定为该法院代理法官的答辩人达图-伊曼法官于 1994 年 4 月 9 日发布了临时限制令(TRO),并在听证后于 1994 年 5 月 2 日作出判决,批准了禁令。他认为,选举委员会的电报命令不能凌驾于时任总统科拉松·C·阿基诺于 1986 年 12 月 24 日发布的第 108 号行政命令之上,该行政命令将 Sumbago 列为第十二区正式设立的 Barangay 之一。

    由于答辩人法官的临时限制令,巴扬市的选举官员允许 Sumbago Barangay 职位候选人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选举委员会得知该命令后,发布了 1994 年 5 月 17 日第 94-2947 号决议,指示选举官员无视临时限制令,并按照先前的命令,将 Sumbago Barangay 从巴扬市的 Barangay 名单中删除。与此同时,选举委员会将本案提交最高法院,要求对答辩人采取“[纪律]处分”行动。选举委员会认为,答辩人在受理此案时,表现出“对法律的公然无知”,因为他无权对选举委员会发布禁令,特别是“考虑到发布命令的法院相对于选举委员会的地位和级别”。

    另一方面,答辩人在其评论中声称,他本着诚意发布临时限制令,依据是 Sumbago Barangay 已获得预算和管理部(DBM)的内部收入分配,并已获得 DILG ARMM、省 DILG、市 DILG 和 DBM Cotabato 市的认可。他声称,他发布禁令是为了防止 Sumbago Barangay 的居民被剥夺自治权,考虑到当天是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的最后一天,并且“心怀不轨的人企图利用 [选举委员会] 电报作为工具,在 Barangay 制造混乱和动乱”。

    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OCA)建议驳回对答辩人法官的申诉,并建议告诫他今后在履行职责时更加谨慎。最高法院最终认定答辩人法官犯有严重无视法律罪,但考虑到 OCA 发现的减轻情节,最终仅处以 1,000.00 比索的罚款,从其退休金中扣除。

    最高法院的判决与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答辩人法官确实犯有严重无视法律罪。法院强调,下级法院无权发布可强制执行以对抗选举委员会的禁令,这在 1968 年的判例中已明确指出。法院重申,选举委员会拥有宪法赋予的广泛权力,以执行和管理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法律,下级法院不应干预选举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法院引用了Zaldivar v. Estenzo 案的判决,强调了不应允许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任何干预,除非来自最高法院本身。法院强调,如果允许每个省份的地方法院都擅自决定无视、暂停或推翻选举委员会的任何命令,将会造成混乱,选举委员会这个宪法机构将很快变得无能为力。

    法院承认,法官必须精通基本的法律原则。《司法行为准则》也要求法官“忠于法律,保持专业能力”。

    然而,法院也考虑了减轻答辩人法官责任的情节。OCA 的调查发现,答辩人法官是根据向他出示的文件证据采取行动的,他认为这些文件证据足以证明他受理此案是合理的。这些文件包括保留 Sumbago Barangay 的第 108 号行政命令,以及 DILG/ARMM、省 DILG、市 DILG 和 DBM 的记录,这些记录表明 Sumbago Barangay 是一个现有的 Barangay。事实上,自 1993 年以来,DBM 一直为 Sumbago Barangay 提供资金,银行账号为 1262-1043-18。

    此外,选举委员会也有过错。答辩人法官在其 1994 年 5 月 2 日的判决中指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巴扬市的省选举官员和市选举官员,他们在本案中被列为答辩人)均未出席 1994 年 4 月 21 日、1994 年 4 月 26 日和 1994 年 4 月 29 日举行的任何听证会,尽管已发出通知。选举委员会似乎从未对禁令申请提出异议。关于 1994 年 4 月 21 日的第一次听证会,记录显示,当地选举官员仅在 1994 年 4 月 25 日才通知马尼拉的选举委员会总部。在得知临时限制令和关于禁令令状的听证会后,选举委员会显然什么也没做,只是告诉其省级官员无视临时限制令,并按照先前的命令,将 Sumbago 从 Barangay 总名单中删除。选举委员会本可以提出异议,从而避免答辩人犯下发布禁令的错误。它本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以撤销答辩人在民事案件第 08-BA 号案件中进行的诉讼程序,从而阻止对其作出不利判决。

    实践意义

    本案强调了菲律宾司法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下级法院无权发布可强制执行以对抗选举委员会的禁令。这一原则对于维护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确保选举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履行其宪法职责,而不会受到地方法院的过度干预。对于律师和法官而言,本案强调了透彻理解选举委员会的宪法授权和权力范围的重要性。在涉及选举事务时,必须优先考虑选举委员会的专业知识和权力,下级法院应避免采取可能妨碍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行动。

    关键教训

    • 选举委员会的至上性:下级法院必须承认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事务中的宪法至上地位,不得发布可能限制或推翻选举委员会决定的禁令。
    • 司法克制:下级法院在处理涉及选举委员会的案件时,应保持司法克制,避免不必要的干预。
    • 程序正当性:即使选举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也应确保其程序公平透明。在本案中,法院指出了选举委员会在案件处理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强调了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
    • 律师的责任:律师有责任向法院充分说明相关法律和判例,协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常见问题解答

    1. 地方法院在选举事务中完全没有权力吗?
    答:并非如此。地方法院在选举事务中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例如处理选举争议,但其权力受到限制,不得发布禁令对抗选举委员会。

    2. 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如此之大?
    答: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源于宪法,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有序和诚实。为了有效履行这一职责,选举委员会需要独立于地方政治干预。

    3. 如果我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是错误的,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但下级法院无权直接推翻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4.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答:本案进一步巩固了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系统中的权威地位,明确了下级法院不得干预选举委员会的权力界限。

    5. 如果我需要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法律咨询,我该怎么办?
    答:ASG Law 律师事务所拥有处理菲律宾选举法相关事务的丰富经验。 我们的律师团队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确保您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了解更多信息。 我们ASG Law 期待与您合作,为您在菲律宾的法律事务保驾护航。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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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法:姓名相似的“捣乱候选人”如何影响您的选票?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姓名混淆选票有效性: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保护选民意愿

    G.R. No. 133840, November 13, 1998

    引言

    您是否曾经担心,在选举中,因为候选人姓名相似而导致您的选票被错误计算甚至作废?在菲律宾,这个问题并非杞人忧天。“捣乱候选人”——即那些为了混淆选民或嘲弄选举程序而参选的人——的存在,确实可能给选举的公正性和选票的有效性带来挑战。最高法院在Bautista v. COMELEC案中,就如何处理因“捣乱候选人”引发的选票争议,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本案不仅明确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认定“捣乱候选人”方面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它强调了法院在选举争端中,始终将保护选民真实意愿放在首位的立场。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出现技术性障碍,最高法院也力求透过现象看本质,确保人民的意志能够得到准确的体现和尊重。

    法律背景:何为“捣乱候选人”?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69条赋予选举委员会(COMELEC)权力,可以主动或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拒绝批准或取消“捣乱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证书。法律明确列出了几种认定“捣乱候选人”的情形,包括:

    第 69 条. 捣乱候选人。——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方的经核实的请愿,拒绝批准或取消候选人资格证书,如果显示该证书的提交是为了嘲弄或玷污选举程序;或通过注册候选人的姓名相似性在选民中造成混乱;或通过其他情况或行为清楚地表明该候选人没有真诚意图竞选其已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的职位,从而妨碍对选民真实意愿的忠实确定。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捣乱候选人”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参选动机并非真正为了赢得选举,而是为了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例如干扰选举秩序、混淆选民视听,或者仅仅是为了博取眼球。判定某人是否为“捣乱候选人”,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其姓名与知名候选人是否过于相似、是否有实际竞选意图和能力、是否有能力获得选民支持等等。以往的案例,如Fernandez v. Fernandez案,也强调了“捣乱候选人”的存在会造成选民的困惑,阻碍选举真实意愿的体现。

    案件回顾:鲍蒂斯塔诉选举委员会案

    本案的背景发生在1998年菲律宾纳沃塔斯市市长选举期间。两位候选人,西普里亚诺·“埃弗伦”·鲍蒂斯塔(Cipriano “Efren” Bautista)和米格利塔·德尔罗萨里奥(Miguelita Del Rosario)参与了竞选。然而,一位名叫埃德温·“埃弗伦”·鲍蒂斯塔(Edwin “Efren” Bautista)的人也在最后一刻提交了候选人资格证书,与西普里亚诺·鲍蒂斯塔的名字非常相似,极易造成混淆。

    选举委员会(COMELEC)最初认定埃德温·鲍蒂斯塔为“捣乱候选人”,并取消了他的候选人资格。然而,由于埃德温·鲍蒂斯塔提起复议,导致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在选举日当天并未最终生效。在选举日当天,选民们收到了关于候选人名单的混乱指示,先是通知埃德温·鲍蒂斯塔的名字已被列入候选人名单,随后又被告知他的名字已被删除。为了应对这一突发情况,并确保所有“鲍蒂斯塔”的选票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选举委员会指示各选举委员会在单独的 tally sheet 上记录所有投给“埃弗伦·鲍蒂斯塔”、“埃弗伦”、“E. 鲍蒂斯塔”和“鲍蒂斯塔”的选票。

    在计票过程中,市级计票委员会拒绝将这些单独 tally sheet 上的“鲍蒂斯塔”选票计入西普里亚诺·鲍蒂斯塔的有效选票。理由是这些 tally sheet 并非正式的选举结果报告。西普里亚诺·鲍蒂斯塔随后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但选举委员会维持了市级计票委员会的决定。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裁决:实质正义优先于程序

    最高法院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并命令将单独 tally sheet 上的“鲍蒂斯塔”选票计入西普里亚诺·鲍蒂斯塔的有效选票。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选民的真实意愿是核心。法院强调,选举法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选民的真实意愿得到体现,而不是被技术性的程序规则所束缚。在本案中,尽管存在程序上的混乱,但选民投票给“鲍蒂斯塔”的意图是明确的,他们显然是想投票给在该地区广为人知的西普里亚诺·“埃弗伦”·鲍蒂斯塔,而不是名不见经传的埃德温·鲍蒂斯塔。
    2. 埃德温·鲍蒂斯塔已被最终认定为“捣乱候选人”。最高法院在另一案件中已最终确认选举委员会认定埃德温·鲍蒂斯塔为“捣乱候选人”的决定。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埃德温·鲍蒂斯塔的候选人资格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将投给“鲍蒂斯塔”的选票计入唯一合法候选人西普里亚诺·鲍蒂斯塔的票数,是符合逻辑和法律精神的。
    3. 单独 tally sheet 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选民意愿。选举委员会指示制作单独 tally sheet 的目的,正是为了应对“捣乱候选人”可能造成的选票争议,确保所有相关选票都能被记录下来,以便后续进行有效性认定。因此,这些 tally sheet 并非毫无意义,而是选举委员会为了维护选举公正性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4. 防止选民的选举权被剥夺。如果将大量的“鲍蒂斯塔”选票作废,将是对大量选民选举权的剥夺,这与选举法的精神相悖。法院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该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态度,优先考虑选民的真实意愿,而不是拘泥于形式。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时任选举委员会主席,后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帕尔多(Bernardo P. Pardo)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允许将“鲍蒂斯塔”、“埃弗伦”和“埃弗伦·鲍蒂斯塔”等选票分开统计,以便后续计票。这表明,选举委员会自身也认识到,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有必要采取特殊措施处理因“捣乱候选人”引发的选票争议。

    “严格来说,被取消资格证书的人不可能产生有效的候选资格,更不可能产生有效的选票。然而,由于上述裁决在选举日尚未最终确定,我们如何确定选民的意愿?事实情况和逻辑表明,被错误地视为“废票”的“鲍蒂斯塔”和“埃弗伦”选票仅指一位候选人,即本案请愿人。这些选票代表了大约 21,000 名选民的声音,不可能是投给埃德温·鲍蒂斯塔的,据说埃德温·鲍蒂斯塔在纳沃塔斯只是一个三轮车夫,更糟糕的是,还是个瘾君子,并且最终令人满意地表明,他是一个没有政治阵容、没有个人资金来支持自己的竞选活动,也没有任何可能被公众注意到和考虑的成就的候选人,而请愿人则是一位知名的前公职人员,曾担任纳沃塔斯的人民服务人员,担任 barangay 官员、议员和副市长。如果做出相反的裁决,肯定会导致选民意愿被剥夺,正如我们所提到的,这正是我们颁布选举法是为了防止出现的情况。”

    实践意义:如何避免选票因姓名相似而作废?

    Bautista v. COMELEC案为未来的选举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本案确立了以下几个关键原则: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选举争议中,法院更注重探寻和实现选民的真实意愿,而不是机械地适用程序规则。
    • 保护选民意愿优先原则。即使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瑕疵或错误,法院也会尽最大努力保护选民的选举权,避免因技术性问题而导致大量选票作废。
    • “捣乱候选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选举委员会对“捣乱候选人”的认定,直接影响到相关选票的有效性。一旦某人被最终认定为“捣乱候选人”,与其姓名相似的其他候选人将更有可能获得相关选票的认可。

    对于选民而言,本案也提醒大家在投票时务必仔细核对候选人姓名,尽量填写全名或明确的标识,避免因姓名过于简单或与其他候选人相似而导致选票被误判。对于候选人而言,如果遇到姓名相似的竞争对手,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认定对方为“捣乱候选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经验

    • 选民意愿至上:菲律宾选举法和法院在处理选举争议时,始终将保护选民的真实意愿放在首位。
    • “捣乱候选人”的风险:“捣乱候选人”的存在可能给选举带来混乱,但菲律宾法律机制能够有效识别和处理此类问题。
    • 实质正义优先: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选举的实质正义,法院可以突破程序规则的限制。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捣乱候选人”?

    “捣乱候选人”是指那些为了嘲弄选举程序、混淆选民或没有真诚竞选意图而参选的人。

    2. 选举委员会如何认定“捣乱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会综合考虑候选人的姓名、竞选意图、竞选能力、社会知名度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3. 如果候选人姓名与“捣乱候选人”相似,选票会受影响吗?

    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如果“捣乱候选人”已被认定,法院会倾向于将选票计入姓名相似的另一位合法候选人的票数。

    4. 选民如何避免因姓名相似导致选票作废?

    投票时仔细核对候选人姓名,尽量填写全名或明确的标识,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昵称或简称。

    5. 如果遇到“捣乱候选人”问题,应该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可以咨询专业的选举法律师,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或在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6.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启示?

    本案强调了在选举争议解决中,保护选民意愿的重要性,以及实质正义优先于程序形式的原则。

    7. 如果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公正,可以上诉吗?

    可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

    8. “捣乱候选人”问题在菲律宾选举中常见吗?

    在一些选举中可能会出现,但菲律宾的法律和选举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制来应对。

    9. 本案的判决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选举?

    本案的原则和精神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选举,但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10. 除了姓名相似,“捣乱候选人”还有哪些表现形式?

    除了姓名相似,“捣乱候选人”还可能表现为缺乏竞选资源、没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参选动机不明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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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年参政权与选举机构权限: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青年议会选举的关键判决

    青年参政权与选举机构权限:菲律宾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取消青年议会选举

    G.R. No. 108399, July 31, 1997

    核心要点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事务中的至高权力,并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如内政和地方政府部(DILG),无权单方面取消或推迟选举。即使涉及青年议会(Sangguniang Kabataan,简称SK)这类地方性选举,选举委员会的权威也不容置疑。本案强调了选举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民选举权的不可侵犯性,对于维护菲律宾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

    想象一下,成千上万的菲律宾青年满怀热情地登记参加青年议会选举,他们渴望发出自己的声音,参与社区的管理。然而,就在选举前夕,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突然宣布取消马尼拉市的选举,理由是之前举行的青年组织选举已满足法律要求。这一决定犹如一盆冷水,浇灭了青年们的参政热情,也引发了对政府部门权力界限的质疑。本案正是围绕这一争议展开,最终由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捍卫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威和青年群体的选举权。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解释和适用《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Republic Act No. 7160)中关于青年议会选举的条款。该法典第423条规定,每个描笼涯(barangay,菲律宾最小的行政区划单位)都应设立青年议会,由主席、七名成员、秘书和财政组成。第532(a)条则规定,首次青年议会选举应在下次地方选举后三十天内举行。《地方政府法典》于1992年1月1日生效,而首次地方选举则在1992年5月11日举行。

    关键条款在于第532(d)条,该条规定:“在各级地方议会中为青年议会联合会保留的所有席位应被视为空缺,直至青年议会主席当选且各联合会主席被选出:但前提是,在1988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根据《菲律宾地方政府法典》(Batas Pambansa Blg. 337)进行的青年组织选举应被视为本法典规定的首次选举。在此期间当选的青年组织官员的任期应相应延长,与根据本法典当选的官员的任期一致。”

    此外,菲律宾宪法第九条C部分第2(1)条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具有“执行和管理所有与选举、公民投票、创制、复决和罢免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力。本案需要明确的是,内政和地方政府部是否有权在选举委员会已宣布举行全国青年议会选举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特定地区(如马尼拉市)免于参加选举。

    案件回顾

    1992年8月27日,选举委员会发布第2499号决议,为9月30日举行的青年议会选举制定指导方针。该指南规定,青年议会选举由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直接控制和监督,选举委员会提供技术援助。选举日期几经推迟,最终定于1992年12月4日。

    马尼拉市六个区进行了选民登记,共有152,363名15至21岁的青年登记,其中15,749人提交了候选人资格证书。市议会也为此选举通过了必要的拨款。

    然而,1992年9月18日,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拉斐尔·M·阿鲁南三世发布了一封信函决议,以马尼拉市曾于1990年5月26日举行过选举为由,“豁免”马尼拉市参加12月4日的青年议会选举。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依据是马尼拉市青年组织联合会代理主席约书亚·R·圣地亚哥的信函,该信函指出马尼拉市曾在1990年5月26日举行过青年组织(Kabataang Barangay,青年议会的前身)选举。

    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在决议中表示:“仔细审查……RA 7160法案会很容易揭示立法机关的意图,即豁免那些在1988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根据BP 337法案进行过选举的青年组织分会参加即将到来的青年议会选举。显然,这些当选的青年组织官员的任期已被相应延长,与根据RA 7160法案可能当选的官员的任期一致。”

    1992年11月27日,罗伯特·米拉索尔等私人受访者,声称代表卡蒂普南青年团体的24,000名成员,向马尼拉地方法院提起 certiorari 和 mandamus 诉讼,要求撤销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决议。他们认为,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无权修改选举委员会关于举行青年议会选举的决议,并且该决议剥夺了他们的法律平等保护权。

    地方法院最初发布禁令,阻止执行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命令。随后,案件被重新分配到同一法院的第36分庭。1993年1月19日,新法官威尔弗雷多·D·雷耶斯做出裁决,认为:(1)内政和地方政府部无权“豁免”马尼拉市参加1992年12月4日的青年议会选举,因为根据宪法第九条C部分第2(1)条,执行和管理“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力完全属于选举委员会;(2)选举委员会实际上已经确定之前没有青年组织选举,因为它呼吁在每个描笼涯普遍举行青年议会官员选举,没有任何例外;(3)“豁免”马尼拉市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根据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记录,在1988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有5,000个描笼涯举行了青年组织选举,但只有在拥有897个描笼涯的马尼拉市,1992年12月4日没有举行选举。

    内政和地方政府部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复审。他们坚持认为,马尼拉市在1990年5月26日已经举行过青年组织选举,因此可以豁免参加1992年12月4日的选举。他们援引《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第532(d)条作为依据,并认为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有权确定马尼拉市是否属于第532(d)条的例外条款,从而免于参加1992年12月4日的选举。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并未因1996年5月13日举行的第二次选举而变得毫无意义。本案提出了两个问题:首先,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是否有权“豁免”地方政府单位参加1992年12月4日的青年议会选举?其次,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规定“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应在选举委员会的技术援助下,直接控制和监督青年议会选举”?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并未过时,且有必要对双方提出的问题做出裁决。一方面,可能会对1990年5月26日马尼拉青年组织选举中当选者的行为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因为最高法院曾禁止执行地方法院的判决,这些官员一直任职到1996年5月13日。另一方面,本案符合法院将裁决原本已过时但“可能重复发生,但又逃避审查”的问题的规则。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有效地将青年议会选举的控制权和监督权授予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问题,很可能在每次青年议会选举中出现,但这个问题可能在选举日期之前无法得到解决。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的“豁免”令无效,理由如下:

    第一,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权不可侵犯。 选举委员会是宪法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管理所有选举事务。即使选举委员会在第2499号决议中规定青年议会选举由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直接控制和监督”,这并不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放弃了其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只是委托内政和地方政府部执行具体的选举管理工作。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权是根本性的,任何其他政府部门都不能凌驾于其之上。

    第二,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的权力有限。 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在本案中,《地方政府法典》并未授权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单方面决定哪些地区可以免于参加青年议会选举。部长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而不是解释法律或修改法律的适用范围。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长的“豁免”令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

    第三,1990年马尼拉青年组织选举的有效性。 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政府法典》第532(d)条的目的是为了承认和追溯性地认可在1988年至1992年间举行的青年组织选举的有效性,以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可以随意认定某个选举是否属于“首次选举”,并以此为由取消后续的选举。马尼拉市1990年的选举是否有效,应由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而不是由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单方面决定。

    第四,平等保护原则。 最高法院驳斥了受访者提出的平等保护论点。法院认为,即使其他地区在类似情况下被允许举行选举,也不能证明马尼拉市也应该被允许举行选举。法律的正确适用应该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基于其他地区可能存在的错误做法。“一个错误不能使另一个错误正确”。

    实践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于菲律宾的选举制度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 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至高权力: 本案再次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事务中的宪法地位和权力,任何其他政府部门都不能干涉选举委员会的职权。这对于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至关重要。
    • 限制了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 本案限制了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等地方政府部门在选举事务中的权力,明确其只能在法律和选举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能擅自做出与选举相关的重大决定。
    • 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 本案维护了青年群体的选举权,防止了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这对于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维护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启示

    •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事务的最终仲裁者: 任何与选举相关的争议,都应由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决,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仅供参考。
    •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院和选举委员会: 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和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执行选举事务,不得擅自解释法律或做出与法律相悖的决定。
    • 公民的选举权受到宪法保护: 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青年议会(SK)在菲律宾地方治理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青年议会是菲律宾描笼涯(最小行政区划单位)层面的青年组织,旨在为15至21岁的青年人提供参与地方治理的平台。青年议会成员可以参与描笼涯的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和社区发展活动,促进青年群体的福祉和发展。

    2. 问: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菲律宾选举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选举委员会是菲律宾宪法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选举、公民投票和公民创制活动。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选举规章、组织选民登记、管理投票和计票过程、解决选举争议以及确保选举的公正、自由和有序进行。

    3. 问:内政和地方政府部(DILG)在青年议会选举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授权,内政和地方政府部在青年议会选举中可以承担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职责,例如协助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提供选举物资、监督选举过程等。但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的权力不能超越选举委员会的授权范围,也不能干涉选举委员会的独立决策。

    4. 问:为什么本案强调“可能重复发生,但又逃避审查”的原则?

      答: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可能重复发生,但又逃避审查”的原则,是因为青年议会选举是定期举行的,类似争议很可能在未来的选举中再次出现。如果法院不及时对本案进行裁决,类似争议将持续困扰选举管理,损害选举程序的确定性和公正性。通过对本案的裁决,最高法院旨在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法律指导,避免争议的重复发生。

    5. 问:本案对未来的青年议会选举有何影响?

      答: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青年议会选举中的至高权力,以及内政和地方政府部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未来的青年议会选举将更加规范和透明,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随意干涉选举委员会的决策,青年群体的选举权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作为在菲律宾选举法领域的专家,ASG Law 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了解更多信息。我们期待与您合作,共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局限性:阿科斯塔诉选举委员会案

    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局限性

    G.R. No. 131488, 1998年8月3日

    在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处理选举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法院在 Espirita N. Acosta v. The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案中强调了选举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特别是其全体会议(En Banc)的决议权力。本案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权直接审理案件,尤其是在初审法院的裁决尚未经过委员会部门审理的情况下。

    案件背景

    此案源于1997年5月12日邦阿西楠省圣法比安市索博尔村村长选举。Espirita N. Acosta 和 Raymundo I. Rivera 是村长职位的竞争者。Acosta 以四票的微弱优势被宣布当选。Rivera 对选举结果提出抗议,声称在多个投票站的选票统计中存在错误,并要求重新计票。初审法院迅速采取行动,命令重新计票,并在短时间内推翻了 Acosta 的胜选结果,宣布 Rivera 当选。

    Acosta 对初审法院的程序和裁决提出质疑,首先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但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驳回了她的申诉,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Acosta 不服,遂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

    法律背景:选举委员会的权限

    菲律宾宪法第九条C款第3节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审理和裁决选举案件应“以部门进行,但对裁决的复议动议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裁决。” 这意味着,除了复议动议外,选举案件应首先由选举委员会的部门审理,而非直接由全体会议审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充分审议,并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也多次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必须遵守这一宪法规定。[1] 例如,在 Sarmiento v. COMELEC 案中,法院强调了部门审理的重要性,指出这是宪法为了制衡和确保公正审判而设立的程序。

    案件分析:选举委员会越权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直接对 Acosta 的申诉作出裁决是越权行为。法院指出,Acosta 最初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的 SPR No. 13-97 案件是针对初审法院中间裁定的 certiorari 诉讼,而非针对初审法院最终判决的上诉。虽然初审法院的最终判决随后被上诉至选举委员会(UNDK No. 5-97),但这起上诉案件并未与 SPR No. 13-97 案件合并审理。

    法院强调,由于 SPR No. 13-97 案件针对的是初审法院的中间裁定,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却直接肯定了初审法院的最终判决,这超出了 SPR No. 13-97 案件的审理范围。“选举委员会确实超越了其权限范围,因为它肯定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而该判决并非 SPR No. 13-97 案件的主题,SPR No. 13-97 是一项特别民事诉讼,旨在质疑同一初审法院的中间裁定。”

    此外,最高法院还指出,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直接作出决议本身也违反了宪法规定。宪法明确规定,选举案件应由选举委员会的部门审理,只有复议动议才能提交全体会议审理。本案中,SPR No. 13-97 案件并非复议动议,因此应由选举委员会的部门审理,而非全体会议。

    “此外,法院注意到,被质疑的决议是由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发布的,再次超出了其管辖权。根据宪法第九条C款第3节,选举委员会必须‘以部门听取和裁决选举案件,但对裁决的复议动议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裁决。’ 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显然违反了这一宪法规定。”

    实际意义

    本案 Acosta v. COMELEC 的裁决对于规范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至关重要。它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权限,强调了宪法规定的部门审理制度的重要性。本案的意义在于:

    • 维护正当程序: 案件审理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选举委员会的任何裁决,包括全体会议的决议,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作出。
    • 限制全体会议权限: 选举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并非拥有无限权力。其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限制,特别是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
    • 保障公正审判: 宪法规定的部门审理制度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充分、细致的审理,避免因程序错误而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关键教训

    1. 选举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程序。 任何程序上的偏差都可能导致裁决无效。
    2. 选举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权直接审理案件。 除非是复议动议,选举案件应首先由部门审理。
    3. 当事人有权要求选举委员会按照正当程序审理案件。 程序不当是推翻选举委员会裁决的有效理由。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选举委员会的全体会议(En Banc)?

    选举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是指由选举委员会的所有委员组成的会议。全体会议通常负责审理重要的政策问题和复议动议。

    2. 选举委员会的部门(Division)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的部门是指由选举委员会的部分委员组成的小组。部门负责初审选举案件,并作出初步裁决。

    3. 为什么宪法规定选举案件要先由部门审理,而不是直接由全体会议审理?

    宪法设立部门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更细致的审理,并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全体会议。部门审理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并为全体会议的复议提供基础。

    4. 如果选举委员会的裁决程序不当,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如果最高法院认定选举委员会的程序确有不当,可以撤销其裁决。

    5.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案件有什么影响?

    本案 Acosta v. COMELEC 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的重要先例。未来的选举案件将更加注重程序合规性,以避免因程序错误而导致裁决被推翻。

    如您在菲律宾选举法方面需要法律咨询或协助,ASG Law 律师事务所 在该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律师团队精通菲律宾选举法律法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您是候选人、政党还是选民,我们都能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与我们联系,获取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我们期待与您合作,为您在菲律宾的法律事务保驾护航。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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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皮门特尔诉选举委员会案对选举舞弊案件的影响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舞弊案件中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滥用职权将受到法院的纠正

    [G.R. No. 126394, April 24, 1998] 皮门特尔 (Aquilino Q. Pimentel, Jr.) 诉 选举委员会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引言

    想象一下,您在选举中投出的神圣一票,却因为计票人员的舞弊行为而被篡改。这不仅是对您公民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民主制度的公然嘲弄。在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肩负着维护选举公正的重任。然而,当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舞弊指控时出现“出尔反尔”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护选举的纯洁性?最高法院在皮门特尔诉选举委员会案中,就选举委员会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强调了其公正执法的义务。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共和国法令第 6646 号》(RA 6646),即《1987 年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任何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篡改、增加或减少候选人在选举中获得的选票,即构成选举犯罪。法条原文如下:

    (b) 任何选举委员会或计票委员会的成员,凡篡改、增加或减少任何候选人在选举中获得的选票,或任何委员会成员,在经过适当核实和听证后,拒绝更正正确选票或扣除被篡改的选票。

    理解这一条款的关键在于“或”字的用法。在法律解释中,“或”通常表示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这意味着,法条惩罚的是两种行为:一是篡改选票,二是拒绝纠正篡改后的选票。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错误地理解为,只有在先要求委员会成员纠正错误,而其拒绝后,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此外,本案还涉及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根据菲律宾宪法,选举委员会拥有调查和起诉选举犯罪的权力。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力,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然而,这项权力并非没有限制。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构成“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仍然可以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纠正。

    案件回顾

    1995 年 5 月 8 日,菲律宾举行参议员选举。在计票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发现伊罗戈斯省的省级计票证书与各市镇的选票报表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而言,胡安·庞塞·恩里莱、富兰克林·德龙和拉蒙·米特拉等参议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在省级计票证书中明显高于市镇选票报表中的数字。差异如下:

    • 恩里莱:市镇选票报表 65,343 票,省级计票证书 95,343 票,增加 30,000 票
    • 德龙:市镇选票报表 48,726 票,省级计票证书 78,726 票,增加 30,000 票
    • 米特拉:市镇选票报表 42,959 票,省级计票证书 62,959 票,增加 20,000 票

    选举委员会最初对这一明显的舞弊行为表示重视,主动展开调查,并指示法律部门立案。参议员候选人小阿基利诺·皮门特尔也向选举委员会法律部门提出申诉,指控伊罗戈斯省计票委员会的成员,以及辅助人员,违反了《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选举委员会的态度随后发生了 180 度大转弯。在最初认定存在“可能原因”并下令提起刑事诉讼后,选举委员会在复议阶段,突然以“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可能原因”为由,驳回了申诉,仅对相关人员处以“训诫”处分。

    皮门特尔对选举委员会的“变脸”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指控选举委员会“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菲律宾检察长办公室也罕见地站在申诉人一边,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议“缺乏依据,与已确立存在可能原因的证据不符”。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诉人的主张。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对《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的解释存在根本性错误。法条明确禁止篡改选票的行为,而无需先给予舞弊者纠正错误的机会。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最初的决议是正确的,其后来的“翻案”行为,是武断和任性的,构成了“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其之前的案例,重申了对“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即“如此武断和任性,以至于权力未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行使,并且判断是基于偏见、激情和偏见,而不是理性”。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在本案中的行为,恰恰符合“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法院强调:

    为了采取与选举委员会在执行大转弯时所采取的观点相同的立场,即除非首先提醒选举检查委员会或计票委员会成员注意篡改、增加或减少候选人的选票,并且除非首先给予他机会来纠正、更正或撤销其非法行为,否则不能根据 RA 6646 第 27(b) 条指控其犯罪,这等同于容忍,如果不是怂恿,大规模篡改选票,允许作恶者为其开脱罪责提供内置且万无一失的辩护。面对在我们的选举格局中铺天盖地的关于“dagdag bawas”(篡改)选票的指控,选举委员会的立场是极其不合逻辑和倒退的,并且公然违背了其保护选票神圣性的法定职责。

    实践意义

    皮门特尔诉选举委员会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确立了以下几个关键原则:

    1. **选举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犯罪案件时,确实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起诉。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被滥用。如果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与证据明显不符,法院有权进行干预。
    2. **《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的正确解释**:该条款惩罚的是篡改选票的行为本身,而不仅仅是拒绝纠正错误的行为。选举委员会不能以“未给予纠正机会”为由,为舞弊行为开脱。
    3. **维护选举公正的重要性**:最高法院通过本案,再次强调了维护选举公正的重要性。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的守护者,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选举舞弊行为,确保人民的意志得到真实体现。

    关键教训

    • 选举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公正履行职责,绝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选举舞弊行为。
    • 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舞弊案件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能“出尔反尔”,更不能包庇纵容舞弊行为。
    • 公民在发现选举舞弊行为时,应当勇敢地站出来举报,维护自身的选举权利,捍卫民主制度的纯洁性。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可能原因”?

    “可能原因”是指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并且被指控人可能犯下该罪行。在初步调查阶段,检察官或选举委员会只需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原因”,即可提起公诉,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 什么是“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机构或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存在明显的武断、任性或不公正的行为,以至于其决定超出了合理范围,违反了法律精神,损害了公共利益。

    3. 如果我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公正,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审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在皮门特尔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就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错误决定。

    4. 《选举改革法》第 27(b) 条只适用于计票委员会成员吗?

    是的,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它主要针对的是选举委员会和计票委员会的成员。但是,其他参与选举舞弊的人员,例如辅助人员,如果与委员会成员共谋舞弊,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5. “诚实的错误”可以作为选举舞弊的辩护理由吗?

    在某些情况下,“诚实的错误”可能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是,如果错误过于明显,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表明存在舞弊意图,则“诚实的错误”的辩解可能不会被采纳。在本案中,法院显然不接受被告以“诚实的错误”为借口。

    6. 选举舞弊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菲律宾法律,选举犯罪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这意味着,从犯罪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超过五年,则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7. 除了刑事责任,选举舞弊者还会面临什么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选举舞弊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停职、解雇等。此外,如果舞弊行为严重影响选举结果,还可能导致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

    8. 我如何联系 ASG Law 律师事务所,咨询有关选举法的问题?

    安盛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选举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关于选举法的问题,或者需要法律咨询和协助,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精通选举法律事务,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咨询服务,以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立即联系我们,让安盛律师事务所成为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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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地方官员罢免选举:程序、合规性及常见问题解答

    菲律宾地方官员罢免选举:程序合规至关重要

    G.R. No. 127066, 1997年3月11日

    引言

    想象一下,您所在的城市的市长,在当选仅仅一年后,就面临被罢免的风险。这并非虚构,而是菲律宾政治中真实存在的可能性。罢免选举,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工具,允许选民在官员任期届满前,因失去信任而将其罢免。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毫无限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法院在Malonzo v. COMELEC案中的裁决,就为我们深入理解菲律宾罢免选举的合法程序,以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此过程中的角色,提供了重要的案例。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加洛坎市市长雷纳尔多·马隆佐,在当选一年后即面临罢免选举,而这一罢免程序的启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仅关乎马隆佐市长的政治命运,更重要的是,它阐明了菲律宾地方政府官员罢免选举的关键法律原则和程序要求,对于所有地方政府官员和选民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罢免选举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Republic Act No. 7160,简称LGC)赋予了选民罢免地方民选官员的权力。这项权力旨在确保民选官员对选民负责,并允许选民在对官员失去信任时,及时纠正错误。

    根据LGC第69条,罢免权基于“失去信任”的理由,由相关地方政府单位的登记选民行使。罢免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

    1. 预备性罢免大会(Preparatory Recall Assembly, PRA):由特定地方单位的特定官员组成,例如在城市层面,由所有村长(Punong Barangay)、村议员(Sangguniang Barangay members)和青年议会主席(Sangguniang Kabataan chairmen)组成。
    2. 选民请愿:由相关地方政府单位至少25%的登记选民签名请愿。

    本案聚焦于第一种方式,即通过预备性罢免大会启动罢免程序。LGC第70条(c)规定:“预备性罢免大会的过半数成员可以在公共场所集会,并启动针对相关地方政府单位任何民选官员的罢免程序。对省、市或市镇官员的罢免,应通过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期间,由相关预备性罢免大会过半数成员通过的决议有效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罢免程序的启动和执行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以防止政治滥用和确保地方政府的稳定运作。例如,官员当选一年后才能启动罢免程序,且在官员任期结束前一年内不得进行罢免。

    案件回顾:马隆佐诉选举委员会案

    雷纳尔多·马隆佐在1995年5月当选为加洛坎市市长。然而,仅仅一年多后,加洛坎市的预备性罢免大会(PRA)成员,包括1057名村长、村议员和青年议会主席,召开会议并通过了第01-96号决议,表达了对马隆佐市长失去信任,并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这份决议连同相关文件被提交给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马隆佐市长随后向COMELEC提起请愿,声称罢免程序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存在缺陷,因此是非法启动的。COMELEC驳回了马隆佐市长的请愿,并宣布罢免程序合法有效。COMELEC的决议指出:“鉴于上述情况,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特此决议驳回请愿。我们批准并正式受理PRA第01-96号决议,题为《启动罢免加洛坎市市长雷纳尔多·O·马隆佐的决议,理由是失去信任》。因此,根据共和国法案7160号第71条,委员会确定于1996年12月14日举行罢免选举。我们将另行发布决议,公布本次选举的活动日程。”

    马隆佐市长不服COMELEC的决议,向最高法院提起“调卷令复审及临时限制令申请和初步禁令令申请”的请愿,质疑COMELEC的决议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请愿书主要质疑罢免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向预备性罢免大会成员送达通知的适当性,以及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考虑到案件的重要性以及罢免选举日期临近,发布决议,命令COMELEC暂停原定于1996年12月14日举行的罢免选举,并指示各方提交评论意见。

    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预备性罢免大会的召集和会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特别是通知送达的有效性以及会议程序的合法性。马隆佐市长质疑通知的有效性,并声称会议程序存在违规行为。

    最高法院的裁决与理由

    最高法院驳回了马隆佐市长的请愿,维持了COMELEC的决议,并命令COMELEC设定罢免选举的日期。最高法院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 通知送达的有效性:马隆佐市长质疑部分预备性罢免大会成员未收到会议通知。COMELEC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得出结论认为,尽管最初报告有少数成员未收到通知,但经过核实,这些情况要么是由于人员变动(例如辞职、死亡、被撤职),要么是通知已有效送达,即使部分成员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也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要求。最高法院认同COMELEC的调查结果,指出“选举委员会已充分考虑了向预备性罢免大会成员发出通知的有效性问题”。法院援引《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第8节关于送达完成的规定,确认COMELEC对通知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2. 预备性罢免大会程序的合法性:马隆佐市长声称,罢免程序是由菲律宾村社联盟(Liga ng mga Barangay)而非预备性罢免大会启动的,并且会议程序存在违规行为。最高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指出,虽然召集会议的是村社联盟主席,但实际参会并投票的是预备性罢免大会的成员,即村长和村议员。法院认为,“村社联盟无疑是一个与预备性罢免大会不同的实体。只是恰好代表村社联盟的代表们正是预备性罢免大会的成员,其中大多数人在1996年7月7日举行了会议,并根据现有法律,在记录中报告的审议后,投票赞成要求罢免马隆佐市长的决议。”法院进一步指出,COMELEC已经审查了会议记录,确认会议符合法定程序,与会者构成预备性罢免大会的多数成员,会议制定了简单的议事规则,对罢免市长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投票表决。
    3. 证据的充分性:马隆佐市长指控罢免程序存在贿赂、腐败、暴力和违规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最高法院指出,行政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裁决,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即可。“充分的证据是指理性的人可能会接受的,足以证明结论成立的相关证据的数量。”法院认为,马隆佐市长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COMELEC的调查结果和决议的有效性。

    最高法院最终强调,对于行政机构在其专业领域内的调查结果,法院应给予高度尊重。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行政机构的调查结果存在错误,否则法院不应轻易推翻行政机构的裁决。

    实践意义与启示

    Malonzo v. COMELEC案对于菲律宾的地方政府官员和选民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罢免选举程序的严格性:本案再次强调了菲律宾罢免选举程序的严格性。启动和执行罢免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导致罢免程序无效。
    • 通知送达的重要性:有效的通知送达是罢免程序合法性的关键要素。必须确保预备性罢免大会的成员或选民请愿的签名者收到充分的通知,以便他们能够充分参与罢免程序。
    • 选举委员会的角色:COMELEC在罢免选举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和仲裁角色。COMELEC负责审查罢免程序的合法性,解决程序争议,并确保罢免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 证据的重要性:在质疑罢免程序的合法性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仅仅提出指控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可靠的证据来证明程序存在违规行为。

    关键教训

    • 地方官员需重视民意:罢免选举制度提醒地方官员,必须重视民意,对选民负责。一旦失去选民的信任,即使当选不久,也可能面临被罢免的风险。
    • 选民需了解罢免程序:选民应了解罢免选举的程序和要求,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效行使罢免权,维护自身权益。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无论是启动罢免程序还是质疑罢免程序的合法性,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程序无效。

    常见问题解答

    问:谁可以被罢免?

    答:根据菲律宾法律,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镇长、副镇长以及村长都可以被罢免。

    问:罢免的理由是什么?

    答:罢免的理由是“失去信任”。这是一个宽泛的理由,可以包括官员的腐败、无能、滥用职权等行为,只要选民认为官员不再值得信任,就可以启动罢免程序。

    问:罢免程序如何启动?

    答:罢免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预备性罢免大会或选民请愿。预备性罢免大会由特定地方单位的特定官员组成,例如在城市层面,由所有村长、村议员和青年议会主席组成。选民请愿则需要相关地方政府单位至少25%的登记选民签名。

    问:预备性罢免大会如何运作?

    答:预备性罢免大会需要召开会议,由过半数成员出席,并在会议上通过决议,表达对官员失去信任,并要求启动罢免程序。会议需要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问:选民请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选民请愿需要收集到相关地方政府单位至少25%的登记选民的签名。签名需要在选举登记官或其代表面前签署,并在公共场所进行。请愿书需要提交给COMELEC进行审核。

    问:罢免选举的投票方式是什么?

    答:罢免选举的投票方式与一般选举类似,选民需要在选票上选择是否罢免被罢免官员。如果赞成罢免的票数超过反对票数,且达到法定比例,则罢免成功。

    问:如果罢免成功,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罢免成功,被罢免官员将立即去职,职位出现空缺。空缺职位的填补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而定,通常会通过补选或由副职官员继任。

    问:对COMELEC关于罢免选举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答:是的,对COMELEC关于罢免选举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如本案所示。

    问:罢免选举有什么时间限制?

    答:为了防止政治滥用和确保地方政府的稳定运作,法律对罢免选举的启动和执行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例如,官员当选一年后才能启动罢免程序,且在官员任期结束前一年内不得进行罢免。

    问:如何确保罢免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答:确保罢免程序的公正和合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地方官员应依法行政,接受选民监督;选民应理性行使罢免权,避免被政治操纵;COMELEC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罢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对菲律宾选举法有疑问?ASG Law律师事务所 在这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随时准备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请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了解更多信息。我们ASG Law律师事务所期待您的垂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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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委员会的检察权:对选举案件中上诉权的权威性分析

    选举委员会的检察权:对选举案件中上诉权的权威性分析

    [G.R. No. 129417, February 10, 1998]

    引言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选举的公正性至关重要。选举委员会(COMELEC)作为菲律宾的选举管理机构,肩负着维护选举秩序和公正的重任。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选举委员会在起诉选举犯罪中的控制权范围,尤其是在其指定检察官与委员会立场相悖时,谁有权决定是否对案件的驳回提出上诉。这一问题不仅关乎选举委员会的权威,更直接影响到选举法律的有效执行和选举公正的实现。

    法律背景:选举委员会的宪法授权

    菲律宾宪法第九条C款第2(6)项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有权“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起诉违反选举法的案件,包括构成选举舞弊、犯罪和不正当行为的行为或不作为”。这项宪法授权赋予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犯罪领域内独特的检察权。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选举委员会的这项权力,我们有必要回顾相关的法律条文。《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第265条也强调了选举委员会通过其授权的法律官员,对所有选举犯罪进行初步调查和起诉的专属权力。该条款还允许选举委员会在必要时寻求其他政府检察机构的协助,但前提是选举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四个月内未采取行动,申诉人才能向检察官办公室或司法部提出申诉。

    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也多次强调选举委员会检察权的独特性和重要性。例如,在“人民诉Inting案”中,法院明确指出,1987年宪法授权选举委员会不仅调查,而且还要起诉违反选举法的案件。这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有权对涉及选举犯罪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以协助法官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项权力是选举委员会独有的。

    赋予选举委员会专属检察权的目的在于确保选举犯罪的调查和起诉不受不当干预,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正如最高法院在“De Jesus诉人民案”中所指出的,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自由、有序和诚实的选举,防止人民的真实意愿被挫败。

    案件回顾:检察官与选举委员会立场的冲突

    本案源起于1995年5月8日的地方选举。选举委员会指控埃拉斯托·坦琼科(Erasto Tanciongco)、诺玛·卡斯蒂略(Norma Castillo)和泽农·乌伊(Zenon Uy)共谋篡改选举计票证明,增加时任参议员候选人胡安·庞塞·恩里莱(Juan Ponce Enrile)在巴丹省某些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ах 的选票,违反了共和国法令第6646号第27条。坦琼科时任巴丹省检察官,卡斯蒂略时任学校部门主管,乌伊时任选举助理区域主任。

    案件被分配到巴兰加地区审判法院的不同分院,由洛伦佐·R·席尔瓦(Lorenzo R. Silva Jr.)法官和本杰明·T·维安宗(Benjamin T. Vianzon)法官分别审理。指定检察官祖诺(Jovencito Zuño)首席检察官被选举委员会委派负责本案的起诉工作。

    在审判过程中,坦琼科和卡斯蒂略共同提出“综合动议”,要求法院审查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并暂停逮捕令的签发和驳回案件。令人意外的是,受选举委员会委托的首席检察官祖诺也提交评论,赞同被告的要求。而申诉人小阿基利诺·Q·皮门特尔(Aquilino Q. Pimentel, Jr.)则表示不反对驳回针对坦琼科和卡斯蒂略的案件。

    席尔瓦法官和维安宗法官随后分别于1997年3月31日和4月7日下令驳回了针对坦琼科和卡斯蒂略的案件。选举委员会不服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两位法官均以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持相反立场为由,拒绝受理上诉。

    席尔瓦法官在1997年5月16日的命令中指出,由于首席检察官祖诺不支持选举委员会的上诉,因此选举委员会的“上诉通知”未经授权,不具法律效力。维安宗法官也在1997年5月23日的命令中采取了类似的立场,认为首席检察官祖诺反对上诉,因此驳回选举委员会的上诉。

    选举委员会不服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遂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和 mandamus 申请,请求撤销地区审判法院的命令,并责令其受理选举委员会的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决:选举委员会的上诉权不可剥夺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并非仅仅是检方是否拥有上诉权,而是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案件的驳回提出上诉,而地区审判法院的法官们却错误地认为,首席检察官祖诺不支持上诉的决定对他们具有约束力。最高法院对此观点表示否定。

    法院强调,宪法第九条C款第2(6)项明确赋予选举委员会调查和起诉违反选举法案件的权力。这项权力是专属的,任何受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都只是作为其代表行事,其权力来源于选举委员会而非其自身职位。因此,首席检察官祖诺无权反对选举委员会的上诉,也无权擅自决定是否上诉。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如果首席检察官祖诺认为案件缺乏合理的理由,他应该与选举委员会进行沟通,并等待委员会的指示。如果他不同意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他应该请求退出案件,而不是擅自决定是否上诉,并将决定权交给地区审判法院。地区审判法院的法官们以首席检察官祖诺的意见为依据,拒绝受理选举委员会的上诉,构成了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准许选举委员会的 certiorari 和 mandamus 申请,撤销地区审判法院拒绝受理上诉的命令,并责令地区审判法院受理选举委员会的上诉。这意味着选举委员会的上诉权得到了保障,其在选举犯罪案件中的检察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实践意义:确保选举委员会检察权的独立性

    本案的判决对于菲律宾的选举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犯罪案件中拥有最终的检察权,即使其委托的检察官持有不同意见,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属于选举委员会。这对于确保选举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其宪法职责至关重要。

    对于选举委员会而言,本案的教训在于,必须加强对其委托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委托的检察官能够忠实地执行选举委员会的指示,维护选举委员会的立场。同时,选举委员会也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确保在涉及重大案件决策时,能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对于受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而言,本案的教训在于,必须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到自己是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其职责是执行选举委员会的指示,而非代表个人或其所在机构的立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应通过内部沟通和协商解决,而非公开反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关键要点

    •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犯罪案件中拥有宪法赋予的专属检察权。
    • 受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只是作为其代表行事,其权力来源于选举委员会。
    • 选举委员会对是否对案件的驳回提出上诉拥有最终决定权。
    • 地区审判法院无权以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持相反意见为由,拒绝受理选举委员会的上诉。
    • 本案判决确保了选举委员会检察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选举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案件中拥有哪些权力?

    选举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执行和管理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法律,调查和起诉违反选举法的案件,包括选举舞弊、犯罪和不正当行为。

    2. 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的角色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是选举委员会的代表,负责在法庭上代表选举委员会处理案件。他们的权力来源于选举委员会,必须执行选举委员会的指示。

    3. 如果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与选举委员会的立场不一致怎么办?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检察官应该与选举委员会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属于选举委员会。如果检察官无法认同选举委员会的立场,可以请求退出案件。

    4. 地区审判法院可以拒绝受理选举委员会的上诉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上诉符合法律程序,地区审判法院就应当受理。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地区审判法院无权以选举委员会委托的检察官持反对意见为由,拒绝受理选举委员会的上诉。

    5.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案件有什么影响?

    本案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犯罪案件中的检察权和上诉权,有助于确保选举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维护选举的公正性。未来的选举案件将更加重视选举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6. 如果我遇到选举法律问题,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遇到选举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ASG Law 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选举法相关经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7. ASG Law 律师事务所在选举法方面有哪些专长?

    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选举法,在选举诉讼、选举咨询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需要任何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

  • 菲律宾选举舞弊: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及纠正措施 – 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选举委员会纠正选举舞弊行为的权力:最高法院在《马斯图拉诉选举委员会》案中的裁决

    G.R. No. 124521, January 29, 1998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诚实性至关重要。然而,选举舞弊的阴影始终存在,威胁着人民的意愿。《马斯图拉诉选举委员会》案突显了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打击选举舞弊、维护选举公正方面的关键作用。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选举结果被篡改时,选举委员会拥有多大的权力来纠正错误,确保真正的选举结果得以体现。

    本案的判决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拥有广泛的监督和控制权,特别是在处理选举回报被篡改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不仅有权审查选举委员会的行动,更有权主动采取措施,以确保选举的真实结果得以体现。这一判决对于理解菲律宾的选举法,以及选举委员会在维护选举公正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权和职责

    菲律宾宪法和选举法赋予选举委员会广泛的权力,以确保自由、公正和诚实的选举。《综合选举法典》和共和国法案7166号等法律进一步细化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包括监督选举委员会、 canvassing boards 和其他选举官员的行为,并纠正选举过程中的错误和违规行为。

    根据菲律宾法律,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仅是机械地统计选票,而是积极主动地确保选举结果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阿拉图克诉选举委员会案》和《卢克曼诉迪马波罗案》等早期最高法院判例已经确立了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权,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直接行动纠正下级选举机构的错误。

    本案中,共和国法案7166号第27、28和29条关于选举回报份数及其分发,以及各级选举委员会的 canvassing 职责的规定至关重要。这些条款旨在确保选举结果的透明度和可核查性,并为选举委员会纠正错误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不同机构持有选举回报的副本,包括选举委员会、法院和各级选举委员会,这为交叉核对和发现篡改行为提供了便利。

    此外,共和国法案7166号第15条禁止在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中提起选举前案件,但在选举委员会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诉,纠正选举回报或 canvass 证书中的明显错误的情况除外。这进一步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的纠错权。

    关键法律条文:

    共和国法案7166号第15条:“在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中,不允许就选举回报或 canvass 证书的准备、传输、接收、保管和评估等事项提起选举前案件。但是,这并不排除适当的 canvassing 机构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诉,纠正其面前的 canvass 证书或选举回报中的明显错误……”

    这一条文赋予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后纠正明显错误的权力,即使在选举前案件被禁止的情况下,也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案例分析:《马斯图拉诉选举委员会案》

    1995年5月8日,马吉达瑙省第一选区举行众议员选举,迈克尔·O·马斯图拉和迪达根·P·迪朗加伦是候选人。在计票过程中,迪朗加伦对马塔诺格市的 canvass 证书提出异议,理由是该证书被篡改。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应异议要求,下令调取和审查马塔诺格市的选举回报。

    在审查过程中,四个票箱被打开。票箱中分别存放着地方法院法官副本、省选举委员会副本、选举委员会副本和省选举委员会的市级 canvass 证书及其支持性选票声明。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对比地方法院法官副本和选举委员会副本后,发现马塔诺格市的 canvass 证书确实被篡改。

    因此,选举委员会第二庭于1996年2月29日发布命令,宣布马塔诺格市的 canvass 证书无效,并责令成立新的市级和省级选举委员会,使用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回报副本重新计票,并宣布马吉达瑙省第一选区众议员的当选人。

    马斯图拉随后提出紧急动议,要求审查和核实 canvass 后的市级选举委员会选举回报副本、选举委员会的 canvass 证书副本和随附的选票声明。选举委员会第二庭以2月29日的命令为由,仅记录了该动议。之后,马斯图拉又提出紧急动议,要求暂缓执行2月29日的命令,但遭到选举委员会第二庭的拒绝。

    新的市级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重新计票。马斯图拉对57份选举回报中的50份提出异议,理由是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回报副本除非与原市级选举委员会的副本进行比较,否则不能反映真实结果。但新的市级选举委员会不接受这一观点,将马斯图拉反对的50份选举回报纳入计票。马斯图拉随后退出,新的市级选举委员会继续计票。

    省级选举委员会随后召开会议,编制了马塔诺格市的 canvass 证书和选票声明。迪朗加伦最终被宣布为马吉达瑙省第一选区当选众议员。马斯图拉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在发布1996年2月29日、3月5日、3月14日和3月20日的命令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构成管辖权缺失。

    最高法院驳回了马斯图拉的诉讼请求,认为选举委员会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可以暂停计票,以便调查不同副本的选举回报是否存在差异。一旦发现选举回报被伪造或篡改,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非法 canvass 无效,并责令选举委员会重新召开会议,根据真实的选举回报宣布获胜者。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包括:

    • 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是基于对地方法院法官副本和选举委员会副本的比较,发现了明显的篡改证据。
    • 选举委员会有权为了查明真实的选举结果,使用其可用的手段。选举委员会不受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
    • 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行使直接的监督和控制权。
    • 所有七份选举回报副本均为正本,选举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哪份副本进行核对。

    关键引述:

    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的权力:“选举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通过其可用的手段来确定选举的真实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不受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行政法中,一个拥有监督和控制权的上级机构或办公室可以直接做下级机构应该做或应该做的事情,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公理,无需在此引用任何支持性引文……”

    实践意义:对未来选举案件的影响

    《马斯图拉诉选举委员会案》进一步巩固了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该判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面对选举舞弊指控时的权力范围,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选举案件具有以下实践意义: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得到巩固: 最高法院明确肯定了选举委员会在监督和控制选举过程中的广泛权力,包括在发现选举舞弊行为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
    • 法院尊重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法院通常会尊重选举委员会基于事实的调查结果,除非能够证明选举委员会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 强调选举回报的重要性: 本案强调了选举回报作为确定选举结果的关键证据的重要性。不同副本的选举回报的存在,为核对和发现篡改行为提供了保障。
    • 为选举舞弊案件提供先例: 本案为处理选举舞弊案件,特别是涉及选举回报篡改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先例。

    关键经验教训:

    • 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拥有强大的权力,可以纠正选举舞弊行为。
    • 法院通常会支持选举委员会为维护选举公正所做的努力。
    • 选举参与者必须遵守选举规则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诚实性。

    常见问题解答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拥有哪些权力?

    选举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监督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活动,执行选举法,调查选举舞弊指控,宣布选举结果,并裁决选举纠纷。

    什么是 canvass 证书?

    Canvass 证书是由 canvassing board 编制的总结各个投票站选举结果的文件,用于汇总和宣布选举结果。

    如果选举回报被篡改,会发生什么?

    如果选举委员会发现选举回报被篡改,它可以宣布相关的 canvass 无效,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例如责令重新计票或更换 canvassing board 成员。

    法院在选举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

    法院在选举案件中主要扮演司法审查的角色,审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选举委员会基于事实的调查结果,除非能够证明选举委员会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如何防止选举舞弊?

    防止选举舞弊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加强选举监管,提高选民的法律意识,鼓励公民参与监督选举过程,以及对选举舞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ASG Law 在选举法方面提供哪些服务?

    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选举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选举咨询、选举争议解决、选举合规培训等。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页面与 ASG Law 联系。我们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菲律宾选举法方面的专家,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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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抗议的期限:暂停宣告请愿书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提起暂停宣告请愿书可中止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

    IRENEO A. MANAHAN 诉 法官 ARTURO M. BERNARDO,地区审判法院第 36 分庭审判长,加潘市,新怡诗夏省,以及 ABUNDIA L. GARCIA,答辩人。G.R. No. 125752,1997 年 12 月 22 日

    引言

    在菲律宾,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然而,选举过程并非总是完美无瑕。当选举结果受到质疑时,法律为不满意的候选人提供了挑战结果的途径,即提起选举抗议。重要的是,此类抗议必须在严格的时间限制内提出。马纳汉诉贝尔纳多法官案 阐明了一个关键的程序性细微之处:在选举结果宣告前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可以有效地中止提起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理解这一规则对于任何考虑质疑选举结果的候选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可能决定其法律挑战是否会被法院受理。

    法律背景: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

    菲律宾的选举法,特别是《综合选举法典》,对提起选举抗议设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对于市级官员的选举抗议,《综合选举法典》第 251 条规定了严格的 10 天期限。该条款明确指出:

    第 251 条。市级职位的选举抗议。——对市级官员的选举提出异议的宣誓请愿书,应由任何已正式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并已获得同一职位投票的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宣告之日起十日内,向适当的地区审判法院提起。

    这 10 天的期限从选举结果宣告之日算起。错过这个期限可能会对希望质疑选举结果的候选人造成灾难性后果,因为法院通常会因诉讼时效已过而驳回迟来的抗议。然而,法律也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候选人可能需要在提起全面选举抗议之前,先向 COMELEC 寻求补救措施。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综合选举法典》第 248 条引入了一项重要的例外,即“中止规则”。该条款规定:

    第 248 条。提起宣告无效或暂停宣告请愿书的效力。——向委员会提起宣告任何候选人宣告无效或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应中止提起选举抗议或权属调查诉讼的期间。

    简而言之,如果候选人向 COMELEC 提交了暂停或宣告无效的请愿书,则 10 天的选举抗议期限将被“冻结”,直到 COMELEC 解决该请愿书。一旦 COMELEC 做出裁决,10 天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但仅从候选人收到 COMELEC 裁决之日起计算剩余天数。这一中止规则承认了 COMELEC 在选举争议中的初审管辖权,并防止候选人在 COMELEC 仍在审议其请愿书时,被迫匆忙提起选举抗议。

    案件分析:马纳汉诉贝尔纳多法官案

    马纳汉诉贝尔纳多法官案 的争议发生在 1995 年 5 月 8 日的卡比亚奥市市长选举中。艾琳尼奥·马纳汉和阿邦迪亚·加西亚是该职位的竞争者。在选举日之后,加西亚声称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抢夺和焚烧选票箱以及阻止她的监票员监督投票站的程序。在 1995 年 5 月 11 日,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告之前,加西亚向 COMELEC 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暂停计票和宣告,理由是这些所谓的违规行为。然而,尽管有待决的请愿书,马纳汉还是在同一天被宣告为市长选举的获胜者。

    加西亚并未止步于此。第二天,即 1995 年 5 月 12 日,她向 COMELEC 提交了第二份请愿书,这次是寻求宣告马纳汉的宣告无效。随后,在 1995 年 5 月 16 日,她向 COMELEC 提出上诉,质疑市计票委员会(MBC)将某些有争议的选票纳入计票和宣告马纳汉为获胜者的决定。COMELEC 最终驳回了加西亚的所有三份请愿书,理由是她提出的违规行为指控更适合通过选举抗议而不是宣告前争议来解决。COMELEC 认为,加西亚的补救措施是在普通法院提起选举抗议。

    为了不放弃,加西亚于 1995 年 6 月 5 日向新怡诗夏省加潘市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了“预防性请愿书”,正式启动了选举抗议程序。马纳汉反击,提出动议要求驳回选举抗议,理由是该抗议是在 10 天的诉讼时效期限过后提出的。马纳汉辩称,由于他于 1995 年 5 月 11 日被宣告为市长,加西亚在 6 月 5 日提起的选举抗议为时已晚。

    此案最终提交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核心问题是加西亚的选举抗议是否真的为时已晚。法院认为,加西亚在 COMELEC 提起的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具有中止 10 天选举抗议期限的效果。最高法院强调,《综合选举法典》第 248 条明确规定,提起暂停宣告的请愿书会中止诉讼时效。由于加西亚在宣告前及时向 COMELEC 提出了请愿书,因此 10 天期限被中止,直到 COMELEC 驳回她的最后一份请愿书。因此,当加西亚在 COMELEC 驳回她的请愿书后立即提起选举抗议时,仍在 10 天期限内。

    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命令重新计票选票。法院强调,《综合选举法典》第 255 条授权法院在选举抗议的指控有理或为了公共利益时,命令重新计票选票。法院进一步引用了先例,即一旦选举抗议中存在需要审查选票的指控,审判法院有义务命令打开选票箱并计票。

    最高法院总结道:

    当选举抗议中存在需要仔细阅读、检查或计算选票作为证据的指控时,最高法院已在众多案件中多次宣布,审判法院的职责是命令打开选票箱,并检查和计算其中存放的选票。

    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纳汉的请愿书,为地区审判法院继续审理选举抗议铺平了道路。

    实践意义:选举诉讼的战略考量

    马纳汉诉贝尔纳多法官案 为寻求质疑选举结果的候选人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指导。最重要的经验是理解并战略性地利用《综合选举法典》第 248 条规定的中止规则。通过在选举结果宣告前及时向 COMELEC 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候选人可以有效地延长提起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这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准备他们的案件,并在必要时在普通法院提起充分知情的选举抗议。

    此外,此案强调了选举抗议中指控的重要性。法院重申,在选举抗议中提出的关于违规行为的合理指控足以启动重新计票程序。候选人应确保他们的选举抗议书详细具体地陈述了支持重新计票选票请求的理由。

    关键经验

    • 了解诉讼时效:市级选举抗议必须在选举结果宣告之日起 10 天内提起。
    • 利用中止规则:在宣告前向 COMELEC 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可以中止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
    • 及时采取行动:迅速向 COMELEC 提交请愿书,以保护您提起选举抗议的权利。
    • 充分的指控:在您的选举抗议书中,陈述需要重新计票选票的具体和详细的指控。
    • 寻求法律咨询:选举法很复杂。咨询选举法方面的律师,以确保遵守正确的程序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您案件的成功机会。

    常见问题解答

    问:市级职位的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综合选举法典》第 251 条,市级职位的选举抗议必须在选举结果宣告之日起 10 天内提起。

    问:如果我向 COMELEC 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会怎样?

    答:根据《综合选举法典》第 248 条,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将中止选举抗议的 10 天诉讼时效,直到 COMELEC 解决该请愿书。

    问:市长的选举抗议应向哪里提起?

    答:市长的选举抗议应向适当的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该法院通常是宣告市长职位所在的省份或城市的地区审判法院。

    问:选举抗议的有效理由是什么?

    答:选举抗议的有效理由包括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舞弊、非法投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不当行为。

    问:法院在命令重新计票之前是否需要证据?

    答: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选举抗议中提出的关于违规行为的合理指控通常足以让法院最初命令重新计票,而无需初步提供证据。

    问:选举抗议和宣告前争议有什么区别?

    答:宣告前争议是在选举结果宣告前或计票过程中提出的争议,通常涉及计票过程或选票的初步确定。选举抗议是在宣告后提起的,旨在质疑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问:《综合选举法典》是什么?

    答:《综合选举法典》是菲律宾的主要法律,管辖选举的各个方面,包括候选人资格、投票程序、计票和选举争议。

    问:COMELEC 的作用是什么?

    答:COMELEC 是菲律宾的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执行选举法。它对选举争议具有初审管辖权,尤其是在宣告前争议方面。

    问:地区审判法院在选举抗议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地区审判法院是选举抗议的一审法院,尤其是在市级和省级职位方面。他们负责审理选举抗议,评估证据,并就选举结果做出裁决。

    问:如果我想提起选举抗议,我应该咨询律师吗?

    答:是的,强烈建议咨询律师,如果您正在考虑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法很复杂,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以确保遵守正确的程序,并有效地陈述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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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公告的有效性:完整计票和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重要性

    菲律宾选举公告的有效性:完整计票和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重要性

    [G.R. No. 123648, 1997年12月15日] 阿卜杜拉·A·贾米尔,请愿人,诉选举委员会,苏丹古曼德市(新)市级计票委员会和阿里纳德·巴林东,答辩人。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然而,在菲律宾,选举纠纷,特别是关于选举结果公告的有效性问题,经常出现。贾米尔诉选举委员会案(G.R. No. 123648)深入探讨了在选举计票过程中,市级计票委员会(MBC)的职权范围,以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确保选举公告合法性方面的作用。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选举结果存在争议且部分选票受到质疑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宣布选举获胜者?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强调了完整计票和选举委员会授权对于选举公告有效性的关键性,为未来的选举纠纷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选举公告与菲律宾选举法

    菲律宾的选举法,特别是《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和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详细规定了选举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计票、公告和选举纠纷的解决。选举公告是指选举委员会正式宣布在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的程序。根据菲律宾法律,市级计票委员会(MBC)负责计票工作,并在完成计票后宣布获胜者。然而,MBC的权力并非绝对,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受到选举委员会的监督。

    《综合选举法》第245条明确规定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该条规定,当候选人或政党对任何选举结果的纳入或排除提出异议时,计票委员会应暂停对有争议结果的计票,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该条进一步规定,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授权,否则计票委员会不得宣布任何候选人为获胜者。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在选举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所有争议都得到公正解决,然后再进行公告,从而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本案还涉及选举委员会内部程序问题。当选举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时,选举委员会程序规则第18条第6款规定了处理程序。该规则指出,如果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意见分歧,或者无法获得必要的多数票,则应重新审理案件。如果重新审理后仍未达成决议,则案件将被驳回,或者原判决维持。这一规则确保了即使在选举委员会内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也能通过既定的程序规则来解决问题,避免僵局。

    案件回顾:两次无效的公告

    1995年菲律宾地方选举期间,阿卜杜拉·A·贾米尔和阿里纳德·巴林东在南拉瑙省苏丹古曼德市竞选市长。在计票过程中,巴林东对来自四个选区的选举结果提出异议,理由包括舞弊、胁迫和结果不真实等。最初的市级计票委员会(桑萨罗纳委员会)对其中三个选区的选举结果裁定“搁置”,以便“进一步调查”,但未对第四个选区的结果做出裁决。

    随后,市级计票委员会改组,由卡萨·T·马卡达托担任主席。马卡达托委员会否决了排除第四个选区选举结果的请求,并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建议纳入所有有争议的选举结果。基于这份报告,马卡达托委员会在选举委员会尚未做出裁决的情况下,宣布贾米尔为市长选举获胜者。 然而,选举委员会第二庭随后在巴林东的动议下,宣布贾米尔的公告无效,并指示重新组建市级计票委员会,宣布巴林东为获胜者。新的市级计票委员会(卡里加委员会)随后宣布巴林东获胜。

    贾米尔不服,向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上诉,但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委员意见3-3持平的情况下,维持了第二庭的裁决。贾米尔最终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次公告均无效

    最高法院指出,马卡达托委员会在未获得选举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宣布贾米尔获胜,违反了《综合选举法》第245条的规定。“计票委员会不得宣布任何候选人为获胜者,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授权”。此外,最高法院认为,桑萨罗纳委员会对部分选区选举结果的“搁置”裁决,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裁决,因此,马卡达托委员会基于“不完整计票”进行的公告也是无效的。“不完整的计票是非法的,不能作为有效公告的基础”。

    至于巴林东的公告,最高法院也认为无效,因为它同样是基于“不完整计票”,并且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在指示宣布巴林东获胜时,也存在程序上的错误。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选举委员会应尽快对有争议的选举结果做出裁决,并指示重新组建特别市级计票委员会,在适当计票后宣布苏丹古曼德市的市长当选人。

    实践意义与启示

    贾米尔诉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对于菲律宾的选举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明确强调了以下几点:

    完整计票的重要性:任何选举公告,都必须建立在完整和有效的计票基础上。如果部分选票存在争议且未得到解决,则不能进行有效的公告。这确保了所有选民的投票权都得到尊重,选举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民意。

    选举委员会授权的必要性:在选举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市级计票委员会必须获得选举委员会的明确授权,才能进行公告。这体现了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事务最高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作用,防止地方计票委员会滥用权力。

    遵守程序规则: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纠纷时,必须严格遵守自身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公正和透明。本案中,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依据程序规则做出裁决,体现了程序规则的重要性。

    对未来选举的启示:本案提醒所有参与选举过程的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选举法律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对于候选人而言,要密切关注计票过程,及时提出异议,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选举委员会而言,要加强对地方计票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选举公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键经验教训

    • 确保计票完整性:在宣布选举结果之前,务必确保所有选票都已纳入计票范围,任何有争议的选票都应得到妥善处理。
    • 遵循选举委员会指示:市级计票委员会在处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时,必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严格按照选举委员会的指示进行操作。
    • 重视程序公正: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纠纷时,应严格遵守程序规则,确保所有程序环节都公正透明。
    • 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对选举公告的合法性有疑问,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向选举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FAQ)

    1. 什么是选举公告?

    选举公告是指选举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选举结束后,正式宣布在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的程序。选举公告标志着选举过程的结束,获胜者可以正式就职。

    2. 市级计票委员会(MBC)的职责是什么?

    市级计票委员会负责在地方选举中进行计票工作,并根据计票结果宣布获胜者。然而,MBC的权力受到选举法律和选举委员会的限制和监督。

    3. 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公告中扮演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是菲律宾的选举事务最高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选举。在选举公告方面,COMELEC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程序,并对地方计票委员会的公告行为进行监督和授权。在选举结果存在争议时,COMELEC有权介入并做出最终裁决。

    4. 如果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市级计票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对MBC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5. 为什么本案中两次选举公告都被判无效?

    本案中,贾米尔的公告无效是因为市级计票委员会在未获得选举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违反了《综合选举法》第245条的规定。巴林东的公告无效是因为它是基于不完整的计票进行的,且选举委员会第二庭的指示也存在程序错误。两次公告都未能符合菲律宾选举法关于有效公告的要求。

    6. 选举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时如何处理?

    根据选举委员会程序规则,当委员意见分歧时,将进行重新审理。如果重新审理后仍无法达成多数意见,则根据案件性质,可能会驳回申请、维持原判或者否决动议。这确保了即使在委员意见分歧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也能依据规则做出最终裁决。

    7.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纠纷有什么影响?

    贾米尔诉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为未来的选举纠纷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先例。它强调了完整计票和选举委员会授权对于选举公告有效性的关键性,有助于规范选举公告程序,减少选举纠纷,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8. 如果我需要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法律咨询,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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