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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结果争议:参议院选举仲裁庭的专属管辖权

    选举结果争议:参议院选举仲裁庭的专属管辖权

    G.R. No. 134142, August 24, 1999

    在菲律宾的选举制度中,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当对参议员选举结果产生争议时,应向哪个机构提出申诉?Santanina Tillah Rasul 诉选举委员会和 Teresa Aquino-Oreta 案 明确了参议院选举仲裁庭在此类争议中的专属管辖权。本案强调了在选举争议中遵循正确程序的重要性,并阐明了宪法赋予选举仲裁庭解决与其成员选举相关的所有争端的权力。

    案件背景

    1998年5月11日菲律宾举行全国和地方选举。选举委员会(COMELEC)作为国家计票委员会,负责参议员选举的计票工作。在部分选票尚未完成计票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宣布了十二名当选参议员,包括 Teresa Aquino-Oreta。Santanina Tillah Rasul 对选举委员会的这一决议提出质疑,认为在所有选票完成计票和未举行选举的地区完成补选之前,宣布获胜者为时过早。Rasul 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要求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并强制选举委员会完成计票和在未举行选举的地区举行特别选举。

    法律背景:选举仲裁庭的管辖权

    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 17 款和《综合选举法》第 250 条明确规定,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自设立选举仲裁庭,作为各自议员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相关的所有争议的唯一裁决机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选举争议由专门机构处理,从而维护立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最高法院在 Javier 诉 COMELEC 案 中对“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一词进行了详细解释,指出该短语应整体理解为“指影响被质疑者资格有效性的所有事项”。具体而言,“选举”指的是投票过程的进行,包括选民登记、竞选活动、投票和计票;“选举结果”指的是选举结果的统计和获胜者的宣布,包括有关计票委员会组成和选举结果真实性的问题;“资格”指的是可以对已宣布的获胜者提起的 quo warranto 诉讼中提出的事项,例如其不忠诚或不符合资格,或其候选人资格证书的不足。

    “唯一”一词强调了选举仲裁庭对其成员选举相关争议的专属管辖权。这意味着,一旦参议员被宣布当选,任何关于其选举的争议都应提交参议院选举仲裁庭,而非选举委员会或普通法院。

    在本案中,关键的法律条文是《1987 年菲律宾宪法》第六条第 17 款:

    “参议院和众议院应各自设立选举仲裁庭,作为各自议员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相关的所有争议的唯一裁决机构。每个选举仲裁庭应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三人担任主席,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六人,由参议院或众议院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案件分析

    Rasul 诉 COMELEC 案 中,最高法院驳回了 Rasul 的请愿,理由是她向错误的机构提出了申诉。法院认为,由于 Rasul 质疑的是选举委员会宣布 Teresa Aquino-Oreta 为第十二位当选参议员的决议,因此她正确的追索权是向参议院选举仲裁庭提出选举抗议,而非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

    法院援引先例 Pangilinan 诉选举委员会案,强调一旦候选人在选举中被宣布获胜,申诉人的补救措施是向众议院选举仲裁庭提出选举抗议。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参议员选举争议,应向参议院选举仲裁庭提出。

    法院指出,《参议院选举仲裁庭修订规则》第 14 条规定,对任何参议员选举提出异议的经核实请愿书,应由已正式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并在参议员职位上获得投票的任何候选人在被抗议者宣布当选后十五 (15) 天内提出。Rasul 未能遵循此程序,而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程序上的错误。

    此外,法院还注意到,最高法院曾在 Roberto M. Pagdanganan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中驳回了类似的 certiorari 请愿,理由是 Pagdanganan 已向参议院选举仲裁庭提起诉讼,案件已变得没有实际意义。这进一步支持了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立场,即参议院选举仲裁庭是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当论坛。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参议院选举仲裁庭的专属管辖权,强调了在选举争议中遵循正确程序的重要性。

    实践意义

    Rasul 诉 COMELEC 案 对未来的选举争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明确了,对于参议员选举结果的争议,必须向参议院选举仲裁庭提出,而不是选举委员会或最高法院。未能遵循正确的程序可能会导致案件被驳回,从而延误争议的解决并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未来的参议员候选人以及公众而言,本案的关键教训是:

    • 专属管辖权: 参议院选举仲裁庭对参议员选举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 正确的补救措施: 质疑参议员选举结果的正确补救措施是向参议院选举仲裁庭提出选举抗议。
    • 时限: 选举抗议必须在被抗议者宣布当选后十五 (15) 天内提出。
    • 程序合规性: 遵循《参议院选举仲裁庭修订规则》中规定的程序至关重要。

    本案提醒所有参与选举过程的人员,必须遵守既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选举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它强调了选举仲裁庭在维护选举公正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关键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我对参议员选举结果有异议,应该向哪里提出申诉?

    您应该向参议院选举仲裁庭提出选举抗议。该机构对参议员选举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2. 提出选举抗议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您必须在被抗议者宣布当选后十五 (15) 天内提出选举抗议。

    3. 如果我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会发生什么?

    最高法院可能会以管辖权为由驳回您的诉讼,就像在 Rasul 诉 COMELEC 案 中一样。

    4. 选举仲裁庭由哪些人员组成?

    选举仲裁庭由九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大法官三人担任主席,参议院议员六人。

    5. 选举仲裁庭的决定可以上诉吗?

    选举仲裁庭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可上诉。这是为了确保选举争议的迅速解决。

    6. 什么是选举抗议?

    选举抗议是候选人对选举结果提出的正式质疑,通常基于违规行为或舞弊行为。

    7. “选举、选举结果和资格”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该短语涵盖影响被质疑者资格有效性的所有事项,包括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统计和候选人资格。

    8. 为什么选举仲裁庭对选举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旨在确保选举争议由专门机构处理,维护立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确保选举争议的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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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法:挑战选举结果时必须遵守的强制程序

    菲律宾选举法:挑战选举结果时必须遵守的强制程序

    G.R. No. 134826, July 06, 1999

    在菲律宾,选举的公正性至关重要。为了维护这一公正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尤其是在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时。最高法院在 Cordero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案中强调,在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中,对选举委员会裁决的上诉必须严格遵守既定程序,否则将面临被驳回的风险。本案明确指出,未能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将导致上诉被驳回,突显了在选举争议中遵守程序规则的重要性。

    引言

    想象一下,您是一位在选举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您发现一些选票统计结果存在疑问,您希望提出异议。然而,您可能不知道的是,仅仅提出口头异议是不够的。菲律宾选举法对挑战选举结果的程序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如果未能严格遵守这些程序,即使您的异议可能具有实质内容,也可能因程序不当而被驳回。Cordero v. Comelec 案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因未能提交必要的书面文件和证据而导致上诉被驳回。

    在 1998 年的地方选举中,Rene Cordero 和 Truman Lim 竞选伊洛伊洛省埃斯坦西亚市市长。在市级计票委员会 (MBOC) 计票过程中,Cordero 对几个投票站的选举结果提出了异议,理由是这些结果被篡改、伪造或缺少关键数据。尽管如此,MBOC 仍将这些有争议的选举结果纳入计票。Cordero 向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提出上诉,但 Comelec 以 Cordero 未能遵守 Comelec 第 2962 号决议规定的程序为由驳回了他的上诉。Cordero 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但最高法院最终支持 Comelec 的裁决,强调了在选举争议中遵守程序规则的必要性。

    法律背景: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和程序要求

    菲律宾的选举制度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和效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区分了选举结果公布前和公布后的争议。Cordero v. Comelec 案属于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涉及对计票过程中选举结果的纳入或排除的异议。解决这类争议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共和国法案第 7166 号》(RA 7166)和《综合选举法典》以及 Comelec 的相关决议构成。

    RA 7166 第 20 条详细规定了处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的程序。该条明确指出,任何对选举结果的纳入或排除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必须在质疑的选举结果提交计票时,向计票委员会主席提出口头异议,并将异议记录在计票会议纪要中。更重要的是,该条还规定,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同时以 Comelec 规定的书面形式提交异议,并在提出异议后 24 小时内提交支持异议的证据。同样,任何对异议提出反对的一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证据。

    关键在于,RA 7166 第 20 条 (h) 项明确规定:“任何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计票委员会裁决的上诉,如果未附上已完成的表格和证据,应予即时驳回。” 这项规定在 Cordero v. Comelec 案中成为核心问题。Comelec 第 2962 号决议进一步细化了这些程序要求,规定了书面异议表格的具体格式,并强调了提交证据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在过往的案例中也多次强调了遵守这些程序规则的重要性。例如,在 Dimaporo v. Comelec 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在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中,提交证据和对计票委员会裁决提出上诉的规则是强制性的。这些规则旨在确保选举争议能够迅速且公正地得到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程序上的障碍。

    案件分析:《科德罗诉选举委员会案》

    在 1998 年的埃斯坦西亚市长选举中,Rene Cordero 阵营对多个投票站的选举结果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在市级计票委员会 (MBOC) 进行计票时,Cordero 的律师对来自多个投票站的选举结果的纳入提出异议,理由是这些结果被篡改、更改、伪造和/或缺少重要数据。尽管 Cordero 提出了异议,MBOC 仍然决定将这些有争议的选举结果纳入计票。

    2-3. Cordero 随后向 Comelec 提出上诉,但他的上诉最终被 Comelec 第二庭驳回。Comelec 的理由是 Cordero 未能遵守 Comelec 第 2962 号决议第 36 条 (c) 和 (h) 项规定的程序,即未提交 Comelec 规定的书面异议表格,也未附上支持其异议的证据。Comelec 认为,由于 Cordero 未能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和证据,因此驳回其上诉是合理的。Comelec 维持了 MBOC 的裁决,指示 MBOC 继续完成计票并宣布市长选举的获胜者。

    Cordero 不服 Comelec 第二庭的裁决,向 Comelec 全体委员会提出复议,但复议申请再次被驳回。随后,Cordero 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请求撤销 Comelec 的决议,并请求最高法院发布临时限制令,阻止 Comelec 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纳入计票,并阻止宣布市长选举的获胜者。最高法院最初发布了临时限制令,但最终在审理后驳回了 Cordero 的申诉,维持了 Comelec 的裁决。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Comelec 驳回 Cordero 上诉的决定是否构成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认为 Comelec 的裁决是正确的,理由是 Cordero 未能遵守 RA 7166 第 20 条和 Comelec 第 2962 号决议规定的明确程序要求。法院强调,Cordero 既没有提交书面异议表格,也没有附上支持其异议的证据,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 RA 7166 第 20 条,详细阐述了在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中,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的程序。法院强调,该条 (h) 项明确规定,如果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未附上已完成的表格和证据,应予即时驳回。法院认为,Cordero 未能遵守这一强制性程序要求,因此 Comelec 驳回其上诉是合法的。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在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中,举证责任在于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异议的一方不仅需要提出初步证据,还需要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寻求排除的选举结果将改变选举结果。仅仅声称选举结果是虚假的、被篡改的或伪造的,并不能自动使其被排除在计票之外。在本案中,Cordero 仅提交了宣誓书作为证据,而 Comelec 和最高法院都认为宣誓书不足以证明其异议的合理性。

    “简而言之,关键问题归结为选举委员会在驳回请愿人的上诉时,是否严重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而非‘错误’),理由是他未能附上其书面异议和其他佐证证据。”

    “显然,不仅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以选举委员会规定的表格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他还必须在 24 小时内提交支持异议的证据。根据 (h) 款,不遵守强制性程序将导致上诉被即时驳回,本案即是如此。请愿人有责任证明他有一个初步合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证据证明他所寻求的排除将改变选举结果。”

    实践意义:选举争议中的程序合规

    Cordero v. Comelec 案为所有参与菲律宾选举过程的候选人、政党及其法律顾问提供了重要的教训。本案明确强调了在选举争议中,特别是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则的至关重要性。即使您的异议可能在实质上是合理的,如果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您的异议也可能因程序不当而被驳回。这一案例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合规是首要的: 在选举争议中,程序合规与争议的实质内容同样重要。候选人及其团队必须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 RA 7166 和 Comelec 相关决议规定的程序规则,包括提交书面异议的格式、提交证据的期限和方式等。
    2. 书面异议和证据的重要性: 口头异议是不够的。所有异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使用 Comelec 规定的表格。更重要的是,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仅仅依靠宣誓书可能是不够的,需要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例如选举文件、证人证词等。
    3. 及时性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例如 24 小时内提交证据,5 天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等。候选人及其团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时间限制,否则将可能丧失救济机会。
    4. 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选举法程序复杂,时间紧迫。候选人,特别是对选举法程序不熟悉的候选人,应尽早寻求经验丰富的选举法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其能够正确地遵守程序规则,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教训

    • 了解程序: 深入了解 RA 7166 和 Comelec 相关决议关于选举争议程序的规定。
    • 使用正确表格: 务必使用 Comelec 规定的书面异议表格。
    • 收集并提交证据: 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准备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 遵守时间限制: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时间限制。
    • 寻求法律咨询: 如有疑问,及时咨询选举法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

    1. 问:什么是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
      答: 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通常发生在计票过程中,涉及对选举结果的纳入或排除的异议。Cordero v. Comelec 案就属于典型的选举结果公布前的争议。
    2. 问: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需要遵循哪些主要程序?
      答: 主要程序包括:(1) 在计票时提出口头异议;(2) 提交 Comelec 规定的书面异议表格;(3)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支持异议的证据;(4) 如对计票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3. 问:如果未能提交书面异议表格和证据,会有什么后果?
      答: 根据 RA 7166 第 20 条 (h) 项的规定,以及 Cordero v. Comelec 案的判例,如果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未附上已完成的表格和证据,上诉将被即时驳回。
    4. 问:宣誓书可以作为支持异议的充分证据吗?
      答: Cordero v. Comelec 案表明,仅仅依靠宣誓书可能不足以作为支持异议的充分证据。需要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例如选举文件、证人证词等。
    5. 问:如果我错过了提交证据的 24 小时期限,还有补救措施吗?
      答: 法律对程序要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错过期限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因此,务必严格遵守时间限制。如有特殊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可能的补救措施。

    在 ASG Law,我们深谙菲律宾选举法的复杂性,并在选举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在选举争议方面需要法律协助,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获取更多信息。我们 ASG Law 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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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候选人资格取消:菲律宾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与政党提名规则

    选举中政党提名的重要性:Recabo Jr. 诉选举委员会案

    G.R. No. 134293, June 21, 1999

    引言

    想象一下,您满怀希望地参加选举,却因为政党提名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而被取消资格。这并非虚构,而是在菲律宾选举中真实可能发生的情况。Recabo Jr. 诉选举委员会案 生动地展现了政党提名在菲律宾选举中的关键作用,以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确保选举公正性方面的权力。本案不仅关乎一位候选人的资格,更揭示了选举程序的严谨性和对规则遵守的重要性。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取消一名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证书,如果该候选人的政党提名存在瑕疵?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并强调了遵守政党提名规则对于候选人资格的重要性。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选举规则

    菲律宾的选举制度受到严格的法律和规章约束,旨在确保自由、公正和可信的选举。其中,《综合选举法典》和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是关键的法律框架。在本案中,几个关键的法律原则和规定至关重要:

    • 候选人资格证书(Certificate of Candidacy, COC): 任何有意竞选公职的人都必须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这是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先决条件。
    • 政党提名: 在菲律宾,大多数候选人通过政党提名参选。政党提名是政党正式认可某人代表其参加选举的过程。选举委员会第2977号决议规定了政党提名的具体规则,包括提名证书的签署要求。
    • 候选人替换: 在特定情况下,如原候选人死亡、撤回或丧失资格,政党可以提名替补候选人。但是,独立候选人不得被替换。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选举委员会作为菲律宾的选举管理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监督选举、执行选举法、并对选举争议作出裁决。《综合选举法典》第69条赋予选举委员会有权拒绝承认或取消以嘲弄选举程序或使其名誉扫地的证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政党提名证书的有效性,以及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基于提名证书的缺陷取消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第2977号决议》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政党提名证书的签署要求:“注册政党、组织或联盟的官方候选人提名证书应与候选人资格证书一并提交,不得迟于本决议第4条规定的候选人资格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并应由政党主席、主席、秘书长或任何其他获得书面正式授权的政党官员正式签署并经宣誓证明。

    案件分析:Recabo Jr. 案的来龙去脉

    事件背景:

    在1998年的地方选举中,雷卡博(Kaiser B. Recabo Jr.)寻求替代其母亲坎德拉里亚·雷卡博(Candelaria B. Recabo)竞选苏里高省迈尼特市副市长,两人均声称代表执政党拉卡斯-NUCD-UMDP。然而,雷耶斯(Francisco R. Reyes Jr.)也提交了候选人资格证书,同样声称是拉卡斯-NUCD-UMDP的官方候选人。争议由此产生。

    选举委员会的裁决:

    选举委员会第一庭最初裁定取消雷卡博的候选人资格证书,理由是其提交的政党提名证书无效。选举委员会认为,拉卡斯-NUCD-UMDP党的规定要求提名证书必须由两位指定的党内官员联合签署,而雷卡博提交的证书仅由一位官员签署。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随后维持了第一庭的裁决。

    选举委员会的理由是:“从拉卡斯-NUCD-UMDP党提名和接受证书的措辞来看,显然需要联合签署才能生效。证书正文以…‘我们,省主席弗朗西斯科·T·马图加斯和地区主席罗伯托·Z·巴伯斯…特此提名’开头。

    证书继续写道…‘谨此为证,于1998年3月18日’等等。

    从文件的措辞方式来看,其意图是证书上应有两个完整的签名,证书才有效。

    最高法院的判决:

    雷卡博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最高法院驳回了雷卡博的诉讼,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在管辖权范围内行事,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合规性,包括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和提名。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雷卡博获得了选票多数,也不能推翻其候选人资格被取消的事实。法院援引先例,强调“选民的意愿固然重要,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表达。”法院还驳斥了雷卡博关于选举委员会无权裁决提名有效性的论点,指出选举委员会为了防止“单一政党为同一职位提名多名候选人”的混乱局面,有权审查提名。

    最高法院还强调了时间节点的重要性。由于雷卡博是在其母亲撤回候选人资格后作为替补候选人提交的申请,但此时雷耶斯已经作为官方候选人提交了申请,因此实际上已经没有空缺职位可供替补。法院认为,允许这种情况会“嘲弄我们的选举程序”。

    最高法院总结道:“我们认为,选举委员会在取消和拒绝承认雷卡博的候选人资格证书时,并未超越管辖权或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实践意义:对未来选举的影响

    Recabo Jr. 诉选举委员会案 对菲律宾的选举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 政党提名的重要性: 本案强调了政党提名在菲律宾选举中的核心地位。候选人必须严格遵守政党的提名规则和选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任何提名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导致候选人资格被取消。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本案确认了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候选人资格和确保选举公正性方面的广泛权力。选举委员会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审查政党提名的有效性,以防止选举程序被滥用。
    • 法律形式的重要性: 即使候选人可能获得选民的支持,法律形式上的缺陷也可能导致其丧失资格。本案提醒所有参选者,必须高度重视法律程序和文件要求的合规性。
    • 替补候选人的限制: 本案暗示了替补候选人制度的局限性。在官方候选人已经产生的情况下,即使原候选人撤回,也可能不再允许替补。

    关键教训:

    • 仔细检查提名文件: 政党和候选人必须仔细审查提名文件,确保所有签名和程序符合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 尽早解决提名问题: 任何关于提名有效性的疑问应尽早向选举委员会咨询或澄清,避免在选举临近时出现资格争议。
    • 理解选举规则: 参选者和政党必须充分理解选举规则,特别是关于候选人资格、提名和替补的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FAQ)

    问:如果我获得了最多的选票,但候选人资格被取消,我还能当选吗?

    答:不能。即使您获得了最多的选票,如果您的候选人资格被取消,您也不能被宣布当选。选票多数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Recabo Jr. 案 明确指出,即使候选人赢得了选举,如果其候选人资格存在问题,选举委员会仍然可以取消其资格。

    问:政党提名证书上的一个签名缺失真的会导致整个提名无效吗?

    答:是的,根据 Recabo Jr. 案,如果政党规定提名证书需要联合签署,而实际签署不符合要求,选举委员会可以认定提名无效。本案强调了遵守政党内部规则和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重要性。

    问:如果官方候选人已经产生,还能进行替补吗?

    答:Recabo Jr. 案 暗示,在官方候选人已经产生的情况下,即使原候选人撤回,也可能不再允许替补。具体情况需要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和具体案件来判断。

    问:选举委员会可以随意取消候选人的资格吗?

    答:不是。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和取消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的资格证书,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Recabo Jr. 案 确认了选举委员会在政党提名问题上的审查权力。

    问:如果候选人资格被取消,但已经当选,职位会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选的副市长资格被取消,根据菲律宾《地方政府法典》,职位将由级别最高的市议员接任。Recabo Jr. 案 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得票第二高的候选人不能直接被宣布为获胜者。

    问:独立候选人的规则与政党候选人有什么不同?

    答:独立候选人与政党候选人在提名、替补等方面有所不同。例如,独立候选人不能被替补。Recabo Jr. 案 中也提到了独立候选人的替补限制。


    在 ASG 律师事务所,我们深谙菲律宾选举法的复杂性,并在候选人资格和选举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在选举相关法律问题上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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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自动化系统故障: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护选举委员会的手工计票权

    选举委员会在自动化选举中拥有最终决定权:必要时可采用人工计票

    G.R. No. 133676, April 14, 1999

    在菲律宾的选举实践中,自动化选举系统旨在提高效率和减少舞弊,但当技术与现实脱节时,该何去何从?洛ong诉选举委员会案 正是一个关于选举自动化系统与选举委员会(COMELEC)权力的经典案例。本案明确了即使在自动化选举的框架下,选举委员会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可信,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采取包括人工计票在内的必要措施。这不仅关乎技术应用,更体现了在追求选举公正性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的微妙平衡。

    案件背景:自动化选举系统在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的意外

    1998年菲律宾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ARMM)的地方选举中首次采用了自动化选举系统。在苏禄省,投票过程相对平静有序,然而,在苏禄州立学院进行的自动计票环节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挑战。选举官员和观察员发现,帕塔市市长选举的选举结果与实际投票存在显著差异。随机抽取的选票显示,部分市长候选人的选票未能正确反映在自动生成的选举报告中。选举委员会技术专家在检查后发现,问题并非出在机器本身,而是由于本地选票印刷时椭圆标记错位,导致机器无法正确读取。此外,其他五个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а(塔利帕奥、西亚西、图达南、塔普尔和霍洛)的本地选票也因错误的序列码而被机器拒绝。

    面对自动化计票系统的突发故障,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 tension,选举委员会紧急召开会议,讨论解决方案。在各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最终决定在帕塔市进行人工计票,随后更扩大到整个苏禄省。这一决定直接导致了选举结果的争议,并最终诉诸最高法院。

    法律框架:选举委员会的宪法授权与自动化选举法

    菲律宾宪法第九条C款第2(1)项 赋予选举委员会“执行和管理所有关于选举、公民投票、创制、复决和罢免的法律和规章”的广泛权力。这一条款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旨在确保选举的自由、有序、公正、和平和可信。正如最高法院在 Sumulong v. COMELEC 案中所强调的,选举委员会因其专业性和经验,在处理复杂的选举问题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另一方面,共和国法令第8436号 (R.A. No. 8436) 规定在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采用自动化选举系统,旨在提升选举效率和透明度。该法案明确规定了自动化系统在投票、计票和结果汇总中的应用。然而,该法案在设计时,似乎并未充分预见到非机器故障导致的系统性问题,例如本案中出现的选票印刷错误。因此,当自动化系统因选票问题而非机器故障而失效时,法律的空白地带显现出来。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自动化选举系统出现非机器自身故障,导致无法准确计票时,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偏离自动化程序,采取人工计票等措施,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实际上是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的广泛权力与自动化选举法具体规定之间的张力。

    法院判决:权衡技术与公正,维护选举委员会的最终权威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选举委员会的决议表示了支持,并驳回了 petitioner Loong 的 petition。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理由:

    1. 紧急情况下的必要措施: 法院认为,自动化机器在苏禄省部分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а 无法正确读取选票已成事实,继续使用自动化系统将导致错误的结果,这与选举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选举委员会为了纠正错误,保障选举的公正性,有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维护公共秩序: 苏禄省的选举 tension 迅速升级,甚至有暴力冲突的风险。选举委员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可能发生的流血事件,采取人工计票是审慎且必要的。法院强调,避免暴力,维护选举的和平环境,是选举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3. 程序公正: 法院认定,petitioner Loong 和 intervenor Jikiri 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被剥夺正当程序。他们有机会表达意见,提交书面立场文件,并派观察员监督选票的转移和人工计票过程。这表明选举委员会在做出决议前,已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
    4. 结果可靠性: 法院认为,人工计票的结果是可靠的。选票在各方监督下从苏禄转移到马尼拉,并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人工计票。参与人工计票的工作人员包括选举官员和数百名 Pasay 市的公立学校教师。计票过程有各方观察员在场监督,确保了计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法院指出,R.A. No. 8436 并未禁止在机器计票失效时采用人工计票。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情况,当自动化系统在特定情况下无法有效运作时,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有权根据宪法赋予的广泛权力,采取符合选举目的的措施。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 Cauton vs. COMELEC 案,强调“选举委员会在选择确保实现其伟大目标的手段和方法时,应给予相当大的自由度——促进自由、有序和诚实的选举。选举委员会选择的手段,除非明显非法或构成严重的 abuse of discretion,否则不应受到干预。”

    尽管 Panganiban 大法官在 dissenting opinion 中对选举委员会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停止自动化计票、改变计票方式和地点等行为均构成 abuse of discretion,并主张应进行特别选举。然而,多数意见最终维护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强调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共秩序,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即使这些措施在自动化选举法的字面意义上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意义:自动化选举并非万能,选举委员会权力至上

    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为菲律宾的选举实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自动化选举系统虽然先进,但并非万无一失。当自动化系统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预料之外的障碍时,选举委员会必须有权灵活应对,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可信。本案确立了以下几个关键的实践意义:

    • 选举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权: 即使在自动化选举的框架下,选举委员会仍然是选举的最终仲裁者和管理者。当自动化系统无法有效运作时,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授权,采取包括人工计票在内的必要措施。
    • 自动化选举并非绝对: 自动化选举法旨在提高选举效率和减少舞弊,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动化是选举的唯一或绝对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当自动化系统出现系统性故障,且可能影响选举公正性时,人工干预是必要的。
    • 公共秩序的重要性: 维护选举期间的公共秩序是选举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当选举 tension 升级,甚至威胁到社会稳定时,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暴力冲突,确保选举在和平环境下进行。
    • 司法尊重选举委员会的专业性: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表现出对选举委员会专业性的尊重,认为选举委员会在处理复杂的选举问题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法院不会轻易干预选举委员会的决议,除非其行为构成严重的 abuse of discretion。
    • 法律的完善与弹性: 本案也凸显了法律的局限性。R.A. No. 8436 在制定时,未能充分预见到非机器故障导致的系统性问题。这提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赋予选举委员会必要的弹性,以便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灵活应对。

    关键经验

    • 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 自动化选举系统旨在提高选举效率和公正性,但并非万能,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人工干预。
    • 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共秩序是选举委员会的首要职责,为此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偏离自动化程序。
    • 司法系统尊重选举委员会的专业判断,不会轻易干预其在选举事务中的决策。
    • 法律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以便选举委员会在应对突发情况时能够灵活运用。

    常见问题解答

    1. 选举委员会在自动化选举中可以单方面决定采用人工计票吗?

    是的,根据最高法院在 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中的判决,当自动化选举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有效完成计票工作,且可能影响选举公正性或引发公共秩序问题时,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采用人工计票等必要措施。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必须在确保选举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2. 自动化选举法是否是强制性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吗?

    自动化选举法旨在推广自动化选举系统,以提高选举效率和减少舞弊。但在 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自动化选举并非绝对的、不可逾越的。当自动化系统出现系统性故障,导致无法准确计票时,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人工计票在内的其他方式,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可信。

    3. 如果自动化选举机器出现故障,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 R.A. No. 8436 第 9 条规定,如果计票中心的所有机器都发生系统故障,选举委员会可以使用其他城市/ муниципалитета 的备用机器或组件。机器转移应在政党代表和公民 arm 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系统故障包括机器无法读取选票、无法存储/保存结果或无法打印结果等。然而,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表明,如果故障并非机器本身问题,而是选票印刷等外部因素导致,则可能需要采取人工计票等非常规措施。

    4. 人工计票的结果可靠吗?会不会更容易舞弊?

    Loong 诉选举委员会案 中,最高法院认为,在严格的监督和程序保障下,人工计票的结果是可靠的。本案中,人工计票过程在各方观察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专业的选举工作人员和教师执行,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舞弊的风险。当然,与自动化计票相比,人工计票可能效率较低,且更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动化计票仍然是首选。

    5.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选举失败?

    根据《综合选举法》第 6 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导致在任何投票站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选举,或在投票结束前暂停投票,或在投票后及准备和 transmission 选举结果或在保管或 canvass 期间,选举结果导致选举失败,且 failure 或 suspension 选举会影响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应根据任何利益相关方的 verified petition,并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呼吁举行或继续进行未举行、暂停或导致选举失败的选举,但不得迟于导致 postponement 或 suspension 选举或选举失败的原因停止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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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界限:最高法院在卡尼科萨诉选举委员会案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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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界限:卡尼科萨案的主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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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 No. 120318, December 05,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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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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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但如果选举过程出现严重问题,以至于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会发生什么?想象一下这样的情景:选民名册上没有你的名字,或者投票箱没有安全地密封。这些情况是否足以宣布选举失败?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卡尼科萨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明确阐述了选举失败的法律界限,为我们理解这一复杂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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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年的地方选举中,里卡多·“博伊”·卡尼科萨和塞维里诺·拉哈拉竞选拉古纳省卡兰巴市市长。拉哈拉被宣布为获胜者后,卡尼科萨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起请愿书,要求宣布选举失败,理由是存在广泛的舞弊和违规行为。选举委员会驳回了卡尼科萨的请愿书,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卡尼科萨指控的违规行为是否构成宣布选举失败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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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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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 6 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宣布选举失败的三种情况。理解这些情况对于判断选举是否有效至关重要。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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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条。选举失败。–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任何投票站的选举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前暂停,或在投票后以及在准备和传送选举结果或保管或点算过程中,此类选举导致选举失败,并且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选举的失败或暂停将影响选举结果,委员会应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经核实请愿书并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要求在接近未举行、暂停或导致选举失败的选举日期的日期举行或继续未举行、暂停或导致选举失败的选举,但不迟于此类推迟或暂停选举或选举失败的原因停止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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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选举失败只能在非常具体的情况下宣布。这些情况都涉及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必须严重扰乱选举过程,以至于无法得出有效的结果。例如,如果一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阻止了投票在指定日期举行,或者暴力事件导致投票站关闭,则可以宣布选举失败。同样,如果在投票后,选举结果在准备或传送过程中被破坏,也可能构成选举失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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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的是,法律明确指出,选举失败必须影响选举结果。这意味着,即使发生了违规行为,如果这些违规行为不足以改变选举结果,则不能仅仅因为存在违规行为而宣布选举失败。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维护选民的意愿,并且只有在选举过程受到严重损害时才宣布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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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尼科萨案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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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卡尼科萨列举了一系列据称的违规行为作为宣布选举失败的理由。这些指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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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民名册上没有登记选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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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一半的合法登记选民未能投票,而是由陌生人代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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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的实际得票数少于他实际获得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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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选区的选举结果控制数据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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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到市财政官员办公室的投票箱没有安全保障,即没有挂锁或自锁金属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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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结果递送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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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尼科萨辩称,这些违规行为的累积效应表明选举过程存在根本性缺陷,因此应宣布选举失败。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卡尼科萨的观点,认为他提出的理由不符合《综合选举法》第 6 条规定的选举失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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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指出,卡尼科萨提出的关于选民名册和陌生人投票的指控与选举失败无关。法院强调,法律为解决选民名册问题提供了补救措施,例如在选举前向法院提起选民登记请求。卡尼科萨未能利用这些补救措施。此外,法院指出,卡尼科萨的观察员有权质疑非法选民,但卡尼科萨似乎也没有充分利用这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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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选票计数差异和选举结果程序违规的指控,法院认为,这些问题应首先提交选举检查员委员会或计票委员会处理。法院强调了观察员的权利和职责,包括见证选举程序、对违规行为提出抗议以及获得选票证明的权利。卡尼科萨未能证明他已采取这些必要的步骤来纠正据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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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还驳回了卡尼科萨关于选举结果递送延迟和投票箱未安全保障的指控,认为这些指控不足以证明选举失败是合理的。法院认为,即使选举结果递送延迟,这也不意味着选举沦为闹剧,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宣布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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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先前的判例 米特穆格诉选举委员会案,该判例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经核实的请愿书宣布选举失败的两个先决条件:(a)在法律规定的日期,投票站没有进行投票,或者即使进行了投票,选举仍然导致选举失败;以及(b)未投的选票将影响选举结果。法院认为,卡尼科萨的案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因为选举确实举行了,并且没有导致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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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还驳斥了卡尼科萨关于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en banc)不应直接审理他的请愿书的论点。卡尼科萨认为,他的请愿书应首先由选举委员会的一个分庭审理,然后在对裁决提出复议动议后,再由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理。法院认为,宪法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选举委员会行使其裁决或准司法职能时,而不适用于其仅行使纯粹的行政职能时。法院认为,卡尼科萨提出的指控涉及选举委员会的行政职能,因此选举委员会有权全体会议直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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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法院所强调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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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正如前面所述,所提出的问题仅要求选举委员会行使其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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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法院还引用了选举委员会的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对计票委员会裁决不满意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问题,例如纠正计票中的错误,属于选举委员会的行政管辖范围,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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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选举委员会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并驳回了卡尼科萨的请愿书,维持了选举委员会驳回卡尼科萨宣布选举失败的请愿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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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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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尼科萨诉选举委员会案 强调了宣布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门槛非常高。仅仅指控选举违规行为不足以导致选举失败。请愿人必须证明存在《综合选举法》第 6 条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之一,并且这些情况对选举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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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还强调了在选举过程中及时寻求适当补救措施的重要性。卡尼科萨未能利用法律提供的纠正选民名册错误或质疑非法选民的机制。相反,他直接向选举委员会提起选举失败请愿书,这被法院认定为不适当的补救措施。希望参与选举的个人和政党必须熟悉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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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选举官员,本案强调了严格遵守选举程序的重要性,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可信度。虽然并非所有违规行为都会导致选举失败,但必须认真对待所有指控的违规行为,并及时有效地解决,以维护公众对选举过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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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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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格的选举失败标准: 菲律宾法律对宣布选举失败设定了很高的门槛。必须存在《综合选举法》第 6 条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之一,并且这些情况必须对选举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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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当的补救措施: 针对选举违规行为有特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提起选举失败请愿书通常不是解决选民名册错误或选票计数争议等问题的适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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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时采取行动: 参与选举的个人和政党必须及时采取行动,利用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来解决选举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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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遵守的重要性: 选举官员必须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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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解答

    np>1. 什么是菲律宾法律下的“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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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综合选举法》第 6 条,“选举失败”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选举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前暂停,或在投票后以及在准备和传送选举结果或保管或点算过程中,此类选举导致选举失败,并且选举的失败或暂停将影响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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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哪些是宣布选举失败的常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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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理由包括自然灾害阻止投票、暴力或恐怖主义扰乱选举过程、以及选举结果在准备或传送过程中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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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选民名册错误是否构成选举失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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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选民名册错误本身并不构成选举失败的理由。法律为纠正选民名册错误提供了补救措施,例如选举前向法院提起选民登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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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我怀疑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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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怀疑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您应立即向选举官员或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您还应收集任何证据来支持您的指控。重要的是要及时采取行动,以便及时调查和解决这些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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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宣布选举失败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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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宣布选举失败,选举委员会将安排在尽可能接近原定选举日期的日期举行新的选举。新选举将在受选举失败影响的投票站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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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最高法院在卡尼科萨案中对选举失败的裁决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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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尼科萨案 的裁决强化了宣布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门槛非常高。未来的法院在审理选举失败案件时,很可能会遵循卡尼科萨案 中确立的原则,这意味着仅仅指控选举违规行为不足以导致选举失败。请愿人必须证明存在《综合选举法》第 6 条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之一,并且这些情况对选举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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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事务中扮演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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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委员会(COMELEC)是菲律宾负责执行和管理与选举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法规的机构。它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能,以确保自由、有序和诚实的选举。COMELEC 对国家和地方选举官员以及政府机构行使直接监督和控制权,以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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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我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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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最高法院对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审查范围有限,通常仅限于确定选举委员会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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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观察员在菲律宾选举中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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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员在菲律宾选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见证投票和计票程序,并向选举违规行为提出抗议。观察员有助于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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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何联系 ASG Law 律师事务所,以获得有关菲律宾选举法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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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菲律宾选举法方面的专家,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有关于选举失败或任何其他选举法相关问题的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并帮助您应对菲律宾选举法的复杂性。请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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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争议解决时限: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预先宣告案件的裁决

    选举争议解决时限: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及选举抗议的重要性

    G.R. No. 125950, November 18, 1997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体现。然而,选举过程并非总是顺利,选举争议时有发生。菲律宾的选举法体系中,预先宣告案件和选举抗议是两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最高法院在Peñaflorida v. COMELEC案中的裁决,明确了预先宣告案件的时限,强调了在特定情况下及时提起选举抗议的重要性。本案的核心教训是,竞选人必须充分了解选举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时限,以保障自身权益,维护选举的公正性。

    预先宣告案件与选举抗议:菲律宾选举争议解决机制

    在菲律宾选举法中,选举争议主要分为预先宣告案件和选举抗议两种类型。预先宣告案件是指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之前,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或地方选举委员会(如市/ municipal board of canvassers)的组成、程序或计票结果提出质疑的案件。这类案件旨在防止在选举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与之相对,选举抗议是指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之后,对当选人的资格或选举结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诉讼。选举抗议通常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是挑战选举结果的正式法律途径。《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R.A. 7166)第16条明确规定了预先宣告案件的终止时限:“所有在委员会待决的预先宣告案件,应在相关职位任期开始时被视为终止,相关计票委员会的裁决应被视为确认,但不妨碍受害方提起正式的选举抗议。”

    本案的判决正是对上述法条的实践和解读,强调了预先宣告案件的时效性,以及在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后,选举抗议作为救济途径的重要性。理解这两种机制的区别和适用条件,对于参与菲律宾选举的各方至关重要。

    案件回顾:Peñaflorida v. COMELEC

    1995年菲律宾地方选举期间,Cipriano Peñaflorida和Catalino Cordero分别竞选伊洛伊洛省Pototan市的市长和副市长。在5月8日选举后,他们于5月10日向市计票委员会提出申诉,质疑委员会的组成和计票过程的合法性。 petitioners认为,计票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计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

    然而,市计票委员会并未及时处理 petitioners 的申诉。 petitioners 于5月14日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起“申诉-上诉”。该案件被编号为SPC Case No. 95-059。但在1995年6月29日,COMELEC 全体委员会发布了一项综合决议,宣布包括 petitioners 案件在内的923个案件终止,理由是当选官员的任期即将开始。

    COMELEC 的综合决议规定,对于未及时缴纳 filing fee、超过期限或不符合规定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属于例外情况的预先宣告案件,均将被视为终止。决议指示相关计票委员会重新召开会议,继续计票并宣布获胜者。COMELEC 第一 division 驳回了 petitioners 的复议动议,并重申了综合决议,认为 petitioners 的预先宣告案件已终止,计票委员会的裁决已获确认,但 petitioners 可以提起选举抗议。

    petitioners 不服 COMELEC 的裁决,认为 COMELEC 第一 division 未能在《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第19条规定的五天期限内解决案件,导致案件被综合决议所涵盖,构成程序不公和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petitioners 认为,案件未能及时解决并非自身过错,而是 COMELEC 的不作为。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 petitioners 的上诉。法院认为,COMELEC 的综合决议是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第16条的规定作出的,旨在防止预先宣告争议被滥用,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影响选举结果的及时宣布。法院指出,该条款旨在平衡《综合选举法典》(B.P. No. 881)第二十条的规定,防止不择手段的候选人通过提起预先宣告争议来阻止选举结果的宣布,从而阻碍民意的表达。

    法院强调, petitioners 未能证明计票委员会故意拖延处理申诉。即使计票委员会存在延误, petitioners 也应及时向 COMELEC 提起强制履行令(mandamus)以迫使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但 petitioners 并未采取此措施。最高法院引用先例 Baterina v. COMELEC,指出“预先宣告争议在此时停止,不再可行,应予驳回,受害方的适当补救措施是提起选举抗议。”

    法院进一步解释,《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第16条的但书条款,即“当委员会根据迄今为止提交的证据确定请愿具有合理性,并据此发布命令继续进行程序时,程序可以继续进行”,是否适用取决于 COMELEC 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 petitioners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COMELEC 也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最终裁定,驳回 petitioners 的上诉,但不妨碍 petitioners 在适当法院提起选举抗议。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预先宣告案件的目的是为了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纠正计票过程中的明显错误,确保选举的公正性。然而,预先宣告案件具有严格的时限,一旦当选官员的任期开始,预先宣告案件即告终止。此时,对选举结果的质疑应通过选举抗议的途径解决。”

    实践意义:选举争议解决的启示

    Peñaflorida v. COMELEC 案的判决,对于参与菲律宾选举的竞选人和政党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预先宣告案件的时效性,强调了竞选人必须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在选举过程中的权益。以下是本案判决的几个关键启示:

    • 时效性至关重要: 预先宣告案件有严格的时限,必须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甚至在当选官员任期开始前解决。竞选人一旦发现选举过程存在问题,应立即采取行动,及时提起申诉。
    • 积极寻求救济: 如果地方选举委员会未能及时处理申诉,竞选人应积极向上级选举机构(COMELEC)寻求救济,例如提起强制履行令,迫使下级机构履行职责。
    • 及时提起选举抗议: 一旦预先宣告案件因时限届满而终止,竞选人如果仍然对选举结果持有异议,应及时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抗议是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 证据的重要性: 无论是预先宣告案件还是选举抗议,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竞选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例如选举违规行为的证据、计票错误的证据等。

    关键教训

    1. 了解时限: 竞选人必须充分了解预先宣告案件和选举抗议的时限规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
    2. 及时行动: 发现问题立即行动,不要拖延,以免错过最佳的救济时机。
    3. 穷尽救济途径: 在预先宣告案件阶段,积极向上级机构寻求救济;在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后,及时提起选举抗议。
    4. 重视证据: 充分准备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什么是预先宣告案件?

    预先宣告案件是指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之前,对选举委员会或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程序或计票结果提出质疑的案件。

    2. 预先宣告案件的时限是什么?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第16条,所有在 COMELEC 待决的预先宣告案件,应在相关职位任期开始时被视为终止。

    3. 如果预先宣告案件终止了,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后,受害方可以提起选举抗议,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挑战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4. 选举抗议应该在哪里提起?

    选举抗议的提起地点取决于选举的级别。例如,市长和副市长的选举抗议通常在地区审判法院(Regional Trial Court)提起。

    5. 提起预先宣告案件或选举抗议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计票错误,例如证人证词、文件证据、照片、视频等。

    6. 如果计票委员会不作为,应该怎么办?

    可以向 COMELEC 提起强制履行令(mandamus),迫使计票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及时处理申诉。

    7. 预先宣告案件和选举抗议的律师费大概是多少?

    律师费因律师的经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建议咨询律师事务所获取具体报价。

    8. 选举抗议的诉讼时间会很长吗?

    选举抗议的诉讼时间可能较长,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的审理进度。但选举案件通常会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

    9. Peñaflorida v. COMELEC 案对未来的选举争议解决有什么影响?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预先宣告案件的时限,强调了选举抗议的重要性,提醒竞选人必须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10. 如何避免选举争议?

    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公正、合法,是避免选举争议的关键。竞选人和选举机构都应严格遵守选举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选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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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争议解决:理解菲律宾选举前和选举抗议的区别

    选举争议解决的关键:菲律宾选举前争议与选举抗议的区别

    G.R. No. 125798, June 19, 1997

    在菲律宾的选举制度中,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当选举结果出现争议时,了解正确的法律途径至关重要。本案 Patoray v. COMELEC 强调了选举前争议(pre-proclamation controversies)与选举抗议(election protests)之间的关键区别,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采取何种法律行动。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选举计票过程中,对于选票的质疑应在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提出?

    在 1995 年菲律宾地方选举中,Hadji Hamid Lumna Patoray 和 Topaan D. Disomimba 竞选 Tamparan, Lanao del Sur 市市长。计票结果显示 Patoray 以微弱优势获胜。然而,Disomimba 对来自特定选区的选票结果提出异议,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Disomimba 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选举前争议的范畴,以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遵循的程序。

    菲律宾选举法中的选举前争议与选举抗议

    菲律宾的选举法,特别是《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和共和国法案 7166 (R.A. 7166),明确区分了选举前争议和选举抗议。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寻求选举争议的法律救济至关重要。

    选举前争议通常发生在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计票和宣布之前。根据《综合选举法》第 XX 条和第 XIX 条第 234-236 节以及 R.A. 7166 第 20 节,选举前争议的范围主要限于以下情况:

    • 对计票委员会组成或程序的质疑: 这包括对计票委员会的合法性或其运作方式的异议。
    • 对选举结果的特定异议: 这指的是基于《综合选举法》中规定的特定理由对选举结果提出的异议,例如选举结果存在重大缺陷、篡改或不完整。

    关键在于,选举前争议的范围相对狭窄,主要关注选举结果的表面合法性和计票程序的合规性。它不涉及对选票本身的有效性或计票的准确性的深入审查

    另一方面,选举抗议是在选举委员会宣布获胜者后,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法律诉讼。选举抗议允许对选举结果进行更全面的审查,包括对选票的重新计票、选票的鉴别以及对选举舞弊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调查。选举抗议是质疑选票有效性和计票准确性的适当途径。

    R.A. 7166 第 20 节规定了处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的程序。当一方对选举结果的纳入或排除提出异议时,计票委员会应暂停对有争议结果的计票,并在 24 小时内接收提出异议方的证据。另一方可以在 24 小时内提出反对意见。收到证据后,计票委员会应就此作出裁决。

    本案的核心在于,Patoray 的竞争对手 Disomimba 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 R.A. 7166 第 20 节所指的选举前争议范畴,以及计票委员会是否正确处理了该异议。

    案件过程:从地方选举到最高法院

    在 1995 年的地方选举中,Disomimba 对来自第 16、17、19 和 20-A 选区的四份选举结果的纳入提出异议。市计票委员会(MBC)驳回了他的异议。Disomimba 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出上诉。

    选举委员会最初修改了市计票委员会的决定,仅排除来自第 16 和 20-A 选区的两份选举结果。排除这两份结果后,Disomimba 的票数超过了 Patoray,选举委员会据此宣布 Disomimba 获胜。

    Patoray 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决议,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最高法院在 G.R. No. 120823 案件中,认为选举委员会应先确定第 16 和 20-A 选区选票箱的完整性,然后进行重新计票,而不是直接排除选举结果。最高法院指示选举委员会按照其裁决发布新的命令。

    选举委员会随后发布命令,指示市计票委员会在马尼拉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召集,作为特别选举检查员委员会,重新计票并宣布获胜者。Disomimba 再次提出动议,要求选举委员会在重新计票之前先确定选票箱和选票的完整性,但遭到选举委员会拒绝。重新计票后,Patoray 的票数再次超过 Disomimba,并被宣布为市长当选人。

    Disomimba 随后向马拉维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选举抗议,并同时向选举委员会第二 division 提起请愿,要求宣告 Patoray 的宣布无效,理由是市计票委员会未能在计票过程中按照 R.A. 7166 第 20 节的规定处理他的异议。

    选举委员会第二 division 批准了 Disomimba 的请愿,宣布 Patoray 的宣布无效,理由是市计票委员会应允许 Disomimba 提供证据后再对异议作出裁决。Patoray 提出复议,但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最初下令重新计票,后又撤销该命令,暂停重新计票,等待对 Patoray 的复议动议作出裁决。

    最终,本案再次上诉至最高法院,即本案 G.R. No. 125798。

    最高法院的裁决:选举前争议的界限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支持市计票委员会最初的决定。最高法院认为,Disomimba 在计票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即“选举结果是伪造的,因为选举结果包含虚假的、标记的和无效的选票”,不属于选举前争议的范畴

    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前争议仅限于对计票委员会组成或程序的质疑,以及对选举结果本身的特定异议,例如重大缺陷或篡改。对选票有效性的质疑,例如选票是否为伪造、标记或无效,属于对选票的鉴别,这应在选举抗议中提出,而非选举前争议

    最高法院引用了先前的案例 Abella v. Larrazabal,该案例裁定,在计票委员会面前提出的异议,即某些选举结果中反映的某些选票不是有效选票,因为它们根本不应被计算在内,这不是选举前争议的有效理由。这超出了计票委员会的能力范围;它也不是选举前问题,计票委员会拒绝考虑此类异议或就此作出裁决是正确的。

    最高法院认为,市计票委员会正确地裁定 Disomimba 的异议不属于选举前争议的范畴。因此,R.A. 7166 第 20 节规定的程序不适用于处理来自第 16 和 20-A 选区的选举结果,Disomimba 对此提出异议。

    最高法院裁定,Disomimba 的正确途径是继续在马拉维市地区审判法院进行的选举抗议,并在那里提出有关有争议的选举结果中包含的选票鉴别错误的问题。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选举委员会宣告 Patoray 的宣布无效的决议被撤销和撤销,但不影响 Disomimba 在地区审判法院提起的选举抗议的最终结果和解决

    实践意义:何时提起选举前争议,何时提起选举抗议?

    Patoray v. COMELEC 案明确了选举前争议和选举抗议之间的界限。本案的裁决对于未来的选举争议解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特别是对于候选人和法律从业者而言。

    关键要点:

    • 选举前争议的范围有限: 选举前争议主要关注选举结果的表面合法性和计票程序的合规性。它不适用于对选票有效性和计票准确性的深入审查。
    • 选票鉴别属于选举抗议: 对选票有效性的质疑,例如选票是否为伪造、标记或无效,应在选举抗议中提出。
    • 程序选择至关重要: 错误地将选票鉴别问题作为选举前争议提出,可能会导致法律救济被延迟或被驳回。候选人及其法律顾问必须准确判断争议的性质,并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
    • 选举抗议提供更全面的审查: 选举抗议允许对选举结果进行更全面的审查,包括重新计票、选票鉴别和调查违规行为。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选举前争议?

    选举前争议是指在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之前,对计票过程或选举结果提出的异议。其范围主要限于程序性问题和选举结果的表面合法性。

    2. 什么是选举抗议?

    选举抗议是指在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后,通过向法院提起的法律诉讼,对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选举抗议允许对选票有效性和计票准确性进行更深入的审查。

    3. 我应该在何时提起选举前争议?

    如果您对计票委员会的组成或程序,或选举结果的表面合法性(例如,结果是否被篡改或不完整)有异议,您应在计票委员会进行计票时立即提出选举前争议。

    4. 我应该在何时提起选举抗议?

    如果您对选票的有效性或计票的准确性有异议,例如您认为存在无效选票或计票错误,您应在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选举抗议。

    5. Patoray v. COMELEC 案对我有什么启示?

    Patoray v. COMELEC 案强调了区分选举前争议和选举抗议的重要性。如果您对选举结果有异议,您必须仔细评估争议的性质,并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如果您的异议涉及选票的有效性,您应该提起选举抗议,而不是选举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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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争议:缺席竞选活动的候选人资格及选举结果有效性

    竞选活动缺席不影响候选人资格,但可能导致选举结果争议

    G.R. No. 121139, July 12, 1996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核心。然而,在选举过程中,各种争议可能会出现,例如候选人资格质疑、选举舞弊指控等。本案涉及一位候选人因被指控为“捣乱分子”,即为了混淆选民而参选,其参选资格受到质疑。本案重点探讨了竞选活动缺席是否影响候选人资格,以及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法律背景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69条规定,选举委员会(COMELEC)有权取消那些“意图混淆选民或阻碍选民意志”的候选人的参选资格。这类候选人通常被称为“捣乱分子”。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竞选活动的积极参与程度是判断候选人是否为“捣乱分子”的标准之一。因此,选举委员会在判定候选人是否为“捣乱分子”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综合选举法》第69条原文如下:

    “第 69 条。扰乱性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任何登记选民或合法登记政党的请愿,拒绝给予或取消其证书,宣布为选举目的而提交的任何意图混淆选民或以其他方式阻碍选民意愿的候选人。”

    在以往的案例中,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在取消候选人资格时,必须谨慎行事,确保不侵犯候选人的参选权。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案件回顾

    1995年地方选举中,Isidro B. Garcia和Augusto M. Garcia均参选塔吉格市市长。Isidro B. Garcia向选举委员会提起诉讼,指控Augusto M. Garcia为“捣乱分子”,理由是Augusto M. Garcia的参选目的是为了混淆选民,因为两人姓氏相似。选举委员会最初裁定Augusto M. Garcia为“捣乱分子”,取消其参选资格,理由包括:

    • Augusto M. Garcia的政党提名证书真实性存疑;
    • Augusto M. Garcia未能积极参与竞选活动;
    • Augusto M. Garcia缺乏竞选宣传材料。

    在选举结束后,Augusto M. Garcia提出复议。与此同时,Isidro B. Garcia被宣布为当选市长。另一位落选候选人Ricardo Papa也向选举委员会和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质疑Isidro B. Garcia的当选资格。

    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定Augusto M. Garcia的复议申请成立,撤销了之前关于其为“捣乱分子”的裁决。选举委员会认为,缺乏宣传材料不能作为取消候选人资格的理由。

    Isidro B. Garcia不服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

    • 选举委员会在Isidro B. Garcia已被宣布为当选市长的情况下,仍然裁定Augusto M. Garcia的复议申请成立,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 最高法院强调,当争议事项已失去实际意义时,法院不应再进行审理。
    • “显然,考虑到私人被申请人甚至没有对申请人被宣布为获胜候选人提出异议,因此有争议的决议对私人被申请人不再具有任何实际用途或价值。事实上,私人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的唯一目的是重新获得其作为合法和合格的公职候选人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申请人的宣布,这一目的已变得无关紧要。”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无效。

    实践意义

    本案明确了竞选活动缺席不能直接作为取消候选人资格的理由。选举委员会在判定候选人是否为“捣乱分子”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仅凭竞选活动的参与程度来判断。此外,本案也强调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关注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实际意义,避免审理已失去实际意义的案件。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争议具有指导意义。候选人即使未能积极参与竞选活动,也不能轻易被认定为“捣乱分子”。选举委员会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候选人参选的目的是为了混淆选民或阻碍选民意志。

    重要经验

    • 竞选活动的积极参与程度不是判断候选人是否为“捣乱分子”的唯一标准。
    • 选举委员会在取消候选人资格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 法院应避免审理已失去实际意义的案件。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什么是“捣乱分子”?

    答:在选举中,“捣乱分子”指的是那些为了混淆选民或阻碍选民意志而参选的候选人。

    问题2:竞选活动缺席是否会影响候选人资格?

    答:竞选活动缺席本身不能直接作为取消候选人资格的理由。选举委员会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候选人参选的目的是为了混淆选民或阻碍选民意志。

    问题3:选举委员会如何判定候选人是否为“捣乱分子”?

    答:选举委员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候选人的政党提名证书、竞选活动的参与程度、竞选宣传材料等。

    问题4:如果选举结果存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计票或宣布选举结果无效。

    问题5:本案对未来的选举争议有何指导意义?

    答:本案明确了竞选活动缺席不能直接作为取消候选人资格的理由,对未来的选举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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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争议中等待上诉期间的执行:何时以及为何选举委员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命令

    选举争议中等待上诉期间的执行:选举委员会何时可以推翻法院的命令

    G.R. No. 124169, April 18, 1997

    在菲律宾,选举争议可能会漫长而复杂。即使地区审判法院 (RTC) 已经宣布选举结果,败诉方仍然可以向上诉法院或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提出上诉。一个关键问题是,在等待上诉期间,胜诉方是否可以立即执行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当判决宣布他们为合法当选官员时。Camlian v. COMELEC 案探讨了选举委员会在推翻地区审判法院允许在上诉期间执行判决的命令方面的权力,并阐明了在选举争议中执行判决的“充分理由”的原则。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地区审判法院允许在上诉期间执行其判决的命令,该判决宣布请愿人卡姆利安为巴西兰省伊莎贝拉市的合法当选市长。这引发了关于选举争议中正当程序和人民意愿之间微妙平衡的重要问题。

    法律背景:上诉期间的执行及其限制

    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中,一般规则是判决只有在终局和可执行后才能执行。这意味着在上诉期限届满且未提出上诉,或所有上诉均已解决且判决已获最终确认后,判决才能执行。然而,《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了一个例外,允许法院“因充分理由”特别命令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执行判决。这种称为“上诉期间执行”的例外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在某些情况下,延迟执行判决可能会造成不公正或损害公共利益。

    在选举案件中,上诉期间执行的问题尤其重要,因为职位的性质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选举争议旨在迅速解决,以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尊重,并在地方或国家层面恢复政治稳定。《综合选举法》第 258 条规定,选举案件优先于所有其他诉讼,人身保护令案件除外,这反映了这种紧迫性。

    然而,上诉期间的执行并非自动授予。动议执行的胜诉方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来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这些理由必须是特殊和令人信服的,超越了仅仅是胜诉方希望立即上任的愿望。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强调,上诉期间执行是一项例外措施,应严格解释,反对动议方。

    最高法院在 City of Manila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中阐明了“充分理由”的概念,指出这些理由必须具有“紧迫性,足以超过败诉方在上诉中获得判决逆转时可能遭受的损害或损失”。换句话说,立即执行判决的好处必须大于可能对败诉方造成的潜在损害。

    此外,即使地区审判法院命令上诉期间执行,选举委员会仍然有权审查该命令。根据《总统令》第 646 号第 5 条,选举委员会对所有选举案件具有管辖权,包括在地区审判法院裁决后提出的案件。这种管辖权包括发布调卷令、禁止令等非常补救措施的权力,以纠正下级法院的管辖权错误或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案件分解:Camlian v. COMELEC 的事实

    在 1995 年 5 月 8 日的选举中,阿桑·“桑尼”·卡姆利安和莱昂纳多·A·皮奥昆托都在巴西兰省伊莎贝拉市市长职位上竞选。在计票后,皮奥昆托获得了 8,217 票,而卡姆利安获得了 5,946 票。因此,皮奥昆托被市级计票委员会宣布为获胜者,并开始担任市长职务。

    卡姆利安对选举结果提出抗议,巴西兰地区审判法院第二分院于 1996 年 1 月 22 日作出裁决,宣布卡姆利安为合法当选市长。地区审判法院重新计票后发现,卡姆利安获得了 5,836 票,而皮奥昆托仅获得了 2,291 票。

    卡姆利安立即提出上诉期间执行的动议,理由是公众利益和需要迅速解决选举争议。地区审判法院批准了卡姆利安的动议,并于 1996 年 1 月 31 日发布了执行令,允许卡姆利安立即就任市长。

    皮奥昆托随后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调卷令申请,质疑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选举委员会发布了临时限制令,阻止执行地区审判法院的命令。在听取双方意见后,选举委员会发布了初步禁令,并最终于 1996 年 4 月 16 日作出裁决,宣布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无效。

    卡姆利安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调卷令请愿,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命令,理由是选举委员会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发布了临时限制令,以阻止选举委员会的命令生效。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卡姆利安的请愿,并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缺乏“充分理由”。地区审判法院仅仅重复了卡姆利安提出的理由,即公众利益和需要迅速解决选举争议,但没有详细说明这些理由如何构成“充分理由”。

    最高法院强调,并非所有对公众利益的援引,特别是关于选民意愿的援引,都可以被认为是“充分理由”。法院指出,公众利益最好是通过最终宣布和裁定选举中选出的候选人为胜选者来服务。法院还认为,皮奥昆托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并非仅仅是为了拖延,而是旨在果断地解决谁是上次选举中真正的获胜者的问题。

    最高法院引用了选举委员会在 Antonio Dictado v. Hon. Rodrigo Cosico 案中的先前裁决,该裁决指出,在选举抗议的情况下,抗议者和被抗议者都被认为是推定胜选者,直到抗议得到解决或上诉得到裁决为止。法院认为,除非存在充分的理由在上诉期间执行判决,否则更换由计票委员会宣布的推定胜选者,而由法院宣布的另一位推定胜选者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这可能会扰乱政府服务。

    最高法院总结道,选举委员会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它正确地认为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缺乏“充分理由”。

    实践意义:选举官员和候选人的重要经验

    Camlian v. COMELEC 案为选举争议中上诉期间执行的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本案强调,虽然上诉期间的执行在选举案件中是允许的,但它是一项例外措施,应严格适用。胜诉方寻求上诉期间执行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而这些理由必须具体、令人信服,并且充分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

    仅仅援引公众利益或需要迅速解决选举争议是不够的。地区审判法院必须详细说明为什么这些因素在本案中构成“充分理由”。例如,如果存在舞弊或违规行为的令人信服的证据,可能会损害人民的意志,那么这可能构成“充分理由”。或者,如果延迟执行判决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例如地方政府运作瘫痪,那么这也可能被认为是“充分理由”。

    然而,仅仅是胜诉方希望立即上任的愿望,或者败诉方提出上诉是为了拖延时间的指控,通常不足以构成“充分理由”。选举委员会和法院将仔细审查动议执行的理由,以确保它们是真实的且有充分依据。

    对于选举官员和候选人来说,理解 Camlian v. COMELEC 案的实践意义至关重要。当寻求上诉期间执行时,他们必须准备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论据,以证明存在“充分理由”。否则,他们可能会面临与卡姆利安案类似的情况,即选举委员会推翻地区审判法院的命令。

    主要经验

    • 上诉期间的执行在选举案件中是一项例外措施,应严格适用。
    • 寻求上诉期间执行的胜诉方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
    • “充分理由”必须是具体的、令人信服的,并且充分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
    • 仅仅援引公众利益或需要迅速解决选举争议通常是不够的。
    • 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选举争议中的上诉期间执行?

    上诉期间执行是指在败诉方提出上诉后,但在上诉得到解决之前,立即执行地区审判法院在选举争议中作出的判决。

    2. 谁可以请求上诉期间执行?

    在选举争议中胜诉的一方可以请求上诉期间执行。

    3. 法院何时可以准予上诉期间执行?

    法院只有在存在“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准予上诉期间执行。“充分理由”必须是特殊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

    4. 什么是选举案件中“充分理由”的一些例子?

    “充分理由”的例子可能包括舞弊或违规行为的令人信服的证据,可能会损害人民的意志,或者延迟执行判决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5.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争议中上诉期间执行方面有何作用?

    选举委员会有权审查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如果选举委员会认为地区审判法院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则可以推翻该命令。

    6. Camlian v. COMELEC 案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Camlian v. COMELEC 案的主要教训是,上诉期间的执行在选举案件中是一项例外措施,应严格适用。寻求上诉期间执行的胜诉方必须证明存在“充分理由”,而这些理由必须具体、令人信服,并且充分证明立即执行是合理的。

    7. 如果地区审判法院准予上诉期间执行,但选举委员会推翻了该命令,会发生什么?

    如果选举委员会推翻地区审判法院允许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则最初被宣布为胜选者但在地区审判法院判决后被取代的一方将恢复原职,直到上诉得到最终解决。

    8. 败诉方如何阻止上诉期间执行?

    败诉方可以反对胜诉方提出的上诉期间执行动议。他们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或选举委员会提出调卷令申请,质疑地区审判法院准予上诉期间执行的命令。

    9. 上诉期间执行是否保证胜诉方最终获胜?

    不,上诉期间执行并不保证胜诉方最终获胜。上诉法院或选举委员会仍然可以推翻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上诉期间执行仅仅允许胜诉方在上诉得到解决之前就任职位。

    10. 选举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从 Camlian v. COMELEC 案中获得哪些实际建议?

    选举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从 Camlian v. COMELEC 案中获得以下实际建议:

    • 如果他们寻求上诉期间执行,则准备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论据,以证明存在“充分理由”。
    • 如果他们反对上诉期间执行,则准备好质疑胜诉方提出的理由,并强调立即执行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害。
    • 熟悉与上诉期间执行相关的规则和判例,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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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委员会纠正投票错误的权力:托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

    选举委员会纠正投票错误的权力: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

    G.R. No. 121031, 1997年3月26日

    引言

    想象一下:您是一位地方议员候选人,在选举之夜被宣布获胜。庆祝活动开始了,您开始为公众服务做准备。然而,几天后,选举委员会宣布出现了一个算术错误,您实际上并没有获胜。这可能发生在菲律宾吗?在托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选举委员会(COMELEC)也有权纠正投票统计中的明显的算术错误。本案突显了选举委员会在维护人民意愿方面的重要作用,即使这意味着推翻初步结果。

    在1995年地方选举中,罗萨罗·I·托雷斯律师被宣布为丹沙市议会的第五名获胜议员。然而,市政选举委员会随后请求选举委员会纠正一个错误:分配给另一位候选人的934票被错误地加到了托雷斯律师的票数中。纠正错误后,维森特·拉斐尔·A·德佩拉尔塔本应成为第八名获胜议员,而不是托雷斯律师。选举委员会命令重新召开市政选举委员会会议,并宣布德佩拉尔塔为获胜者,托雷斯律师对此决定提出质疑,声称选举委员会无权在宣布获胜者后更改结果。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赋予选举委员会广泛的权力来管理选举。第九条C部分第2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有权“执行和管理与所有选举、投票和公民投票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为了履行这一职责,选举委员会制定了规则和程序,包括纠正投票统计错误的程序。选举委员会规则第27条第7节允许在宣布结果之前纠正计票或统计结果中的明显错误。这些错误包括重复统计选举结果、分别统计两份选举结果副本、在汇总或抄写数字时出错,以及包含来自不存在的选区的所谓选举结果。

    重要的是要区分宣布前争议和宣布后争议。在宣布前争议中,在宣布获胜者之前对选举委员会的计票或统计提出质疑。根据选举规则,选举委员会可以在宣布获胜者之前纠正明显的错误。然而,一旦宣布获胜者,通常的补救措施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选举抗议。选举抗议是一种司法程序,挑战选举结果的合法性,通常涉及对选票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和证据的提交。

    然而,最高法院承认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宣布无效,则宣布无效。换句话说,如果宣布是基于明显的错误或违规行为,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该宣布无效,并采取纠正措施。这反映在杜雷姆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宣布无效,则“宣布无效,被宣布的候选人就职不能剥夺选举委员会宣布该无效并取消宣布的权力。”本案的关键区别在于错误的性质。如果错误是简单的算术或文书错误,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行动纠正。如果争议涉及选票的合法性或选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则需要进行选举抗议。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支持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理由是错误是明显的算术错误。市政选举委员会承认,在汇总选票时,他们错误地将分配给另一位候选人贝尔纳多·C·迪马拉的934票加给了托雷斯律师。这一错误导致托雷斯律师被错误地宣布为获胜者。选举委员会没有进行新的计票或审查选票,而是简单地纠正了投票声明中的算术错误。法院强调,市政选举委员会的请求清楚地说明了错误,并且错误是可纠正的,无需打开投票箱或审查选票。

    法院引用了选举委员会规则第27条第7节,该条允许纠正计票错误。法院认为,即使该规则通常适用于宣布前争议,它也可以适用于本案,因为“公告的有效性正受到质疑。”法院进一步指出,投票声明只是每个选区候选人获得的选票的列表,如选举结果所示。本案涉及简单的算术。在进行计算更正时,市政选举委员会以选举委员会控制和监督下的行政身份行事。根据其决定影响选举问题的宪法职能,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有权解决有关市政选举委员会程序的任何问题。

    以下是本案程序的主要步骤:

    1. 市政选举委员会宣布罗萨罗·I·托雷斯律师为获胜议员。
    2. 市政选举委员会请求选举委员会纠正投票错误。
    3. 选举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托雷斯律师和维森特·拉斐尔·A·德佩拉尔塔的意见。
    4. 选举委员会发布决议,批准市政选举委员会的请求,并命令重新召开市政选举委员会会议,宣布德佩拉尔塔为获胜者。
    5. 市政选举委员会发布更正后的获胜候选人证书,包括德佩拉尔塔,但不包括托雷斯律师。
    6. 托雷斯律师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7. 最高法院驳回了托雷斯律师的诉讼,并维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议。

    法院的理由的关键引述包括:

    “当所涉及的纯粹是选举委员会在加法机操作中犯下的数学和/或机械错误,但不涉及打开投票箱、检查和评估选票和/或选举结果时,所需要的只是重新召开选举委员会会议以纠正其无意中犯下的错误。”

    “如果公告无效,则公告无效,被公告的候选人就职不能剥夺选举委员会宣布该无效并取消公告的权力。”

    实际意义

    托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重申了选举委员会在确保选举结果准确反映人民意愿方面的关键作用。本案澄清,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选举委员会也有权纠正投票统计中的明显算术错误。这一权力对于维护选举过程的诚信至关重要。对于候选人来说,本案强调了关注计票过程并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任何明显错误的必要性。对于选举委员会来说,本案确认了其纠正行政错误的权力,但强调这种权力应谨慎行使,仅限于真正的文书或算术错误,而不是涉及对选举结果的实质性挑战的情况。

    关键教训: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选举委员会有权纠正投票统计中的明显算术错误,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
    • 文书错误与选举抗议: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仅限于纠正文书或算术错误。对选举结果的实质性挑战,例如欺诈或违规行为,应通过选举抗议来解决。
    • 及时行动: 候选人应保持警惕,并在计票过程中发现任何明显的错误后立即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 维护选举诚信: 选举委员会纠正错误的权力对于维护选举过程的诚信和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尊重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解答

    问:选举委员会可以在宣布获胜者后更改选举结果吗?

    答:是的,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错误是明显的算术或文书错误,选举委员会有权纠正结果,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但是,如果争议涉及对选举结果的实质性质疑,则通常需要进行选举抗议。

    问:什么是明显的算术错误?

    答:明显的算术错误是指在计票或统计过程中发生的简单计算错误,例如加法错误、抄写错误或重复统计选票。这些错误可以通过审查投票声明或选举结果来纠正,而无需进行深入调查。

    问:如果我认为选举委员会犯了错误,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认为计票过程中存在错误,您应立即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纠正错误。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例如投票声明副本或指出错误的具体位置。

    问:选举抗议与纠正错误有何不同?

    答:纠正错误是一种行政程序,选举委员会可以用来纠正投票统计中的明显文书或算术错误。选举抗议是一项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挑战选举结果的合法性。选举抗议通常涉及更深入的调查,例如审查选票和提交证据。

    问: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答:托雷斯诉选举委员会案重申了选举委员会在确保选举结果准确方面的权力。它为选举委员会纠正投票错误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即使在宣布获胜者之后,从而维护了选举过程的诚信。

    问:如果选举委员会拒绝纠正错误,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选举委员会拒绝纠正您认为存在的错误,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问:候选人如何防止发生此类错误?

    答:候选人可以通过密切关注计票过程、确保他们的代表在场,并在发现任何差异时及时提出质疑来帮助防止此类错误。

    问:市政选举委员会在纠正错误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市政选举委员会负责在地方一级进行计票和宣布结果。他们有责任确保计票准确,并在发现错误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在本案中,市政选举委员会主动要求选举委员会纠正错误,这表明了他们对准确性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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