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企业即使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未预先缴纳增值税(VAT),也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这一裁决澄清了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05条,该条款旨在帮助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法院认为,要求预先缴纳税款等同于司法立法,并限制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这一裁决对于首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以及在交易中没有预先缴纳税款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简而言之,企业可以通过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来减少其增值税责任,而无需证明之前的税款缴纳情况。
在没有增值税的土地购买中,企业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吗?
博尼法西奥堡开发公司(FBDC)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从国家政府购买了博尼法西奥堡的部分土地,现在被称为博尼法西奥环球城。当时,此项交易免征增值税。1996年1月1日,第7716号共和国法案(RA 7716)修订了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主要用于销售或在日常贸易或业务中出租的房地产。随后,FBDC开始销售环球城的土地。对于1997年第一季度,FBDC产生了3,685,356,539.50菲律宾比索的销售和租赁收入,应缴纳的销项增值税为368,535,653.95菲律宾比索。FBDC通过向国税局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了销项增值税,总额为359,652,009.47菲律宾比索,并抵免了其未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进项税额8,883,644.48菲律宾比索。FBDC认为,由于其5,698,200,256菲律宾比索的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足以支付该期间的销项增值税负债,因此多缴了359,652,009.47菲律宾比索,并申请退税。
国税局(BIR)驳回了FBDC的退税申请,称FBDC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前提是应已预先缴纳商业税。税务上诉法院(CTA)也同意国税局的观点。税务上诉法院裁定,由于FBDC是在免增值税的销售交易中获得环球城财产的,因此不能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税务上诉法院还指出,根据实施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的第7-95号收入条例,8%的过渡性进项税额应基于土地上的改良价值,例如建筑物、道路、排水系统和其他类似结构,这些结构是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而不是基于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上诉法院(CA)同样驳回了FBDC的上诉,认为只有在已经缴纳商业税并将其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转嫁时,才允许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裁定FBDC有权获得退税。最高法院认为,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预先缴纳税款是获得8%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必要条件。最高法院指出,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增值税对首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影响。
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规定:
SEC. 105. 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 – 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或选择成为增值税登记人的任何人,应在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提交清单后,对其开始的商品、材料和供应品库存,允许进项税,相当于该库存价值的8%或此类商品、材料和供应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以较高者为准,这应可抵免销项税。(重点标注)
最高法院驳回了预先缴纳税款的要求,强调这样做不仅等于司法立法,还会使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中的规定失效。该规定规定,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应为“(开始)库存价值的8%或此类商品、材料和供应品实际(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以较高者为准”,因为按照大法官卡皮奥的观点,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现在为12%)始终高于开始库存价值的8%(现在为2%),必须排除所有未缴纳税款的商品、材料和供应品。最高法院解释说,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不是一种退税,而是一种税收抵免,即直接从纳税人总税收负债中扣除的金额。与退税不同,预先缴纳税款不是获得税收抵免的先决条件。
法院认为,第7-95号收入条例第4.105-1条将8%的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限制为土地上改良价值的做法,违反了旧法典第105条以及第100条的规定。它强调说,有形和无形物品都是“商品或财产”,包括“主要为出售给客户或在日常贸易或业务中出租的房地产”。因此,8%的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不应仅限于房地产改良的价值,还应包括房地产的价值。
由于最高法院裁定第7-95号收入条例限制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违反了经第7716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根据其合法价值,企业有权获得其应得的税收抵免,该抵免不应不必要地受到法规的限制,尤其是当这些法规与它们所依据的法律相矛盾时。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企业是否需要在购买房地产时已缴纳增值税,才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抵免可以在以后销售该房地产时用来抵消销项增值税。 |
什么是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 | 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是一项规定,旨在帮助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允许他们在开始的商品、材料和供应品库存中获得进项税抵免。 这项抵免可以用来抵消企业的销项增值税负债。 |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裁定,预先缴纳税款不是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必要条件。 只要企业有资格缴纳增值税并提交了要求的清单,它就有权获得抵免,即使它最初在购买资产时没有缴纳增值税。 |
第7-95号收入条例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 第7-95号收入条例试图将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限制在房地产改良的价值上。 最高法院裁定该条例与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相矛盾,因为该法典允许抵免基于包括房地产在内的所有商品和财产的价值。 |
最高法院做出这一裁决的理由是什么? | 最高法院认为,要求预先缴纳税款实际上限制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并且属于司法立法,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需要在先前已缴纳税款。 最高法院还强调,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的目的是帮助首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与先前是否缴纳税款无关。 |
本案对其他企业有什么意义? | 本案意味着企业有权根据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而无需证明先前的税款缴纳情况。 这对于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在交易中未预先缴纳税款的企业尤其有利。 |
如果企业认为它们被错误地拒绝了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应该怎么做? | 如果企业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但不幸的是被拒绝了,那么企业应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最好是立即寻求法律顾问的指导,以确定最佳行动方案。 |
最高法院有没有涉及类似问题的任何先例? | 是的,最高法院之前的案件《博尼法西奥堡开发公司诉国内税务局局长》解决了类似的问题,加强了旧《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105条中的过渡性进项税额抵免可以不考虑预先缴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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