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试用期员工解雇:明确标准至关重要
G.R. No. 258269, April 15, 2024
想象一下,一位经验丰富的经理人加入一家新公司,渴望证明自己的价值。几个月后,他却被告知未能达到公司的标准,试用期被终止。这起案件突显了在菲律宾,公司在解雇试用期员工时,明确告知其合理标准的重要性。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导致非法的解雇诉讼。
法律背景:试用期雇佣的规则
在菲律宾,试用期雇佣受《劳动法》第296条的管辖,该条规定:
ARTICLE 296. [281] Probationary Employment. — Probationary employment shall not exceed six (6) months from the date the employee started working, unless it is covered by an apprenticeship agreement stipulating a longer period. The services of an employee who has been engaged on a probationary basis may be terminated for a just cause or when he fails to qualify as a regular employee in accordance with reasonable standards made known by the employer to the employee at the time of his engagement. An employee who is allowed to work after a probationary period shall be considered a regular employee.
该条文明确指出,公司可以因正当理由或员工未能达到合理标准而终止试用期雇佣,但这些标准必须在雇佣时告知员工。如果公司未能这样做,员工将被视为正式员工。
此外,《劳动法实施细则》第VI卷第I条第6(d)款规定:
(d) In all cases of probationary employment, the employer shall make known to the employee the standards under which [they] will qualify as a regular employee at the time of [their] engagement. Where no standards are made known to the employee at that time, [they] shall be deemed a regular employee.
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在雇佣时告知试用期员工,他们需要满足哪些标准才能成为正式员工。未能做到这一点,员工将被视为正式员工。
例如,一家公司聘请了一名销售代表,但从未告知他具体的销售目标。三个月后,公司以其销售业绩不佳为由解雇了他。由于公司未能告知其合理的标准,该员工可能被视为正式员工,其解雇可能被视为非法。
案件分析:雷耶斯诉三星电子(菲律宾)公司
何塞·安东尼奥·保罗·I·雷耶斯(以下简称“雷耶斯”)曾担任Ruckus Wireless的区域经理。三星电子(菲律宾)公司(以下简称“三星”)邀请他加入其无线局域网(WLAN)部门,并提供WLAN主管/国家销售经理的职位,但需经过试用期。
雷耶斯接受了该职位,并签署了试用期雇佣合同。几个月后,三星通知雷耶斯,他未能达到正式员工的标准,其试用期将被终止。三星提交了雷耶斯的绩效评估表,显示其总体评估得分为4.08(最低为5),评级为“需要改进”。
雷耶斯随后向劳工仲裁员(LA)提起申诉,指控三星非法解雇,未支付第13个月工资,未转正,以及要求精神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雷耶斯声称,在他受聘时,三星并未告知他成为正式员工的绩效标准。三星则辩称,雷耶斯在受聘时已被告知这些标准,并在每周的会议中定期强调这些标准。
劳工仲裁员驳回了雷耶斯的申诉,裁定其未能获得正式员工资格。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C)维持了劳工仲裁员的裁决,而上诉法院(CA)也支持了NLRC的决定。
最高法院在审查此案时,强调了以下几点:
- 在劳动案件中,根据第45条提出的调案审查申请仅限于审查上诉法院是否正确确定了NLRC是否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其他管辖错误。
- 试用期员工是指雇主对其进行试用,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永久雇佣资格的员工。
- 雇主必须在雇佣时告知试用期员工合理的转正标准。
最高法院裁定,雷耶斯已被充分告知转正标准。法院指出,雷耶斯在雇佣合同中承认,在他的试用期内,所需绩效标准已在他开始工作时告知并向他彻底解释。此外,法院认为,朱先生所说的“做你认为正确的事”指的是雷耶斯在履行其职责时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缺乏合理的标准。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驳回了雷耶斯的申诉。法院同时确认了雷耶斯按比例计算的第13个月工资,并规定按照现行判例,该工资应按6%的法定利率计算。
最高法院引用了NLRC的以下重要论述:
高级管理人员,如Reyes,被公司实体视为自身的延伸,甚至是他们的另一个自我,因为他们是代表这些法人实体处理所有事务的人。因此,对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智力、专业精神、礼貌和行为都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即使没有用清晰、大胆的语言写明,某些定性属性或个性特征也被认为是管理职位中固有的或内在的,尤其是那些在公司阶梯中较高职位的人,如Reyes所占据的职位。
实际意义
此案强调了公司在解雇试用期员工时,需要明确告知其合理标准的重要性。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导致非法的解雇诉讼。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 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说明试用期员工的绩效标准。
- 在试用期开始时,向试用期员工详细解释这些标准。
- 在试用期内,定期向试用期员工提供反馈,并告知其是否达到标准。
- 在解雇试用期员工时,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解雇的理由以及员工未能达到标准的具体证据。
关键经验
- 在菲律宾,公司必须在雇佣时告知试用期员工合理的转正标准。
- 这些标准必须明确、具体,并与工作相关。
- 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员工这些标准。
- 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非法的解雇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试用期雇佣?
答:试用期雇佣是指雇主对员工进行试用,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永久雇佣资格的雇佣关系。
问:公司可以解雇试用期员工吗?
答:是的,公司可以因正当理由或员工未能达到合理标准而解雇试用期员工,但这些标准必须在雇佣时告知员工。
问:什么是合理的转正标准?
答:合理的转正标准是指与工作相关的、明确的、具体的绩效标准。
问:公司如何告知员工合理的转正标准?
答:公司可以通过在雇佣合同中说明、在试用期开始时详细解释、以及在试用期内定期提供反馈等方式告知员工合理的转正标准。
问:如果公司未能告知员工合理的转正标准,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公司未能告知员工合理的转正标准,员工将被视为正式员工,其解雇可能被视为非法。
问:试用期员工被解雇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答:如果试用期员工被非法解雇,他们可能有权获得复职、补发工资、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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