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一份文件表面上是一份绝对销售契约,法院也可能认定其为衡平抵押,尤其是在存在贷款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尽管有绝对销售契约,但房地产交易实际上是作为贷款担保。对于那些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将财产作为抵押品而不是直接出售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关键的保护措施。该裁决重申了法院有权审查协议的实际意图,而不仅仅是文件的字面措辞。
抵押还是销售?对房产纠纷的真实意图的争议
奥斯卡·维拉塔与小高迪奥索·塔拉维拉的案件围绕着所谓的两份绝对销售契约的性质展开。维拉塔声称,这些契约实际上是房地产的衡平抵押,是为了担保他从小高迪奥索那里获得的贷款。维拉塔指出,这些房地产最初只是作为贷款的担保,而绝对销售契约的签订是建立在不实陈述和操纵之上的。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两份绝对销售契约是否真正反映了双方出售房地产的意图,或者它们是否旨在将这些房地产作为维拉塔贷款的担保。
案件中的事实始于维拉塔寻求小高迪奥索的财政支持,导致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债务。维拉塔拥有位于圣地亚哥市的四块土地,为了满足资金需求,他向小高迪奥索贷款。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贷款达到 80 万菲律宾比索,每月利息高达 3%。后来,1997 年的金融危机导致小高迪奥索将利率提高到 7% 到 10% 之间。维拉塔辩称,小高迪奥索使用不实陈述和手段说服他签订了一份关于土地的绝对销售契约,但这块土地本应只作为贷款的担保品。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据说维拉塔签订了另外两份土地转让契约,但在 2001 年,当被告知他的贷款已经达到 200 万菲律宾比索并且需要额外的担保时,问题变得严重起来。然后,他声称小高迪奥索强迫他执行另一份土地的绝对销售契约。由于这些房地产,加上更多的房地产,小高迪奥索本应将其抵押给 Maybank,以获得 5000 万菲律宾比索的贷款。当维拉塔试图让这些房地产免于负担时,小高迪奥索突然要求 500 万菲律宾比索,从而导致该计划破裂。这使得维拉塔声称他被利用,导致财产以违反双方协议的方式转让。
地区审判法院(RTC)站在小高迪奥索一边,驳回了维拉塔要求修改契约的诉讼。RTC认为维拉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契约只是为了担保贷款。上诉法院(CA)肯定了 RTC 的裁决,认为这些绝对销售契约的语言没有任何模棱两可之处,并且满足了合同的基本要求。上诉法院进一步表示,维拉塔没有提出签订销售契约时他的同意受到损害的说法,并且双方承认合同的起因是为了完全偿还维拉塔的贷款。CA 进一步解释说,尽管情况的某些部分似乎在证明维拉塔的主张,但证据的总体性表明双方并未打算使财产仅仅成为他贷款的抵押品。
菲律宾最高法院不同意,并澄清了确定销售契约是否构成衡平抵押的相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 1602 条,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购买价格明显不充分,卖方仍然是承租人或其他身份,或者可以公平地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该交易将确保债务的偿还或其他义务的履行,则该合同应被推定为衡平抵押。本案中,确定房地产销售是否掩盖了抵押贷款的关键问题取决于评估各种因素,包括出售价格的充分性以及卖方在销售后的财产控制。
Art. 1602.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合同应被推定为衡平抵押:
1. 有赎回权的销售价格异常低廉时;
2. 卖方作为承租人或其他身份保留占有权时;
3. 在赎回权到期时或到期后,执行了延长赎回期限或授予新期限的另一份文书时;
4. 买方为自己保留部分购买价格时;
5. 卖方保证支付所售物品的税款时;
6.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可以公平地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该交易将确保债务的偿还或履行任何其他义务。
尽管维拉塔声称销售价格明显不充分,但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主张,因为事实表明这些销售是为了结清现有债务。在衡平抵押情况下,“债务必须是现有债务,而不是在签订所谓销售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关于维拉塔最初的债务与其签订绝对销售契约之间的关系,证据表明这些契约是在原始债务仍然有效时执行的,从而将该交易定性为确保贷款而不是明确出售房地产。法院还确定维拉塔继续控制着这些房地产的事实是考虑事项。维拉塔对这些房地产的占有被视为该交易具有衡平抵押性质的进一步指标。总之,虽然销售契约表面上表明这是一项直接出售,但这些情况表明各方的真正协议实际上是担保贷款。在债务偿还后归还这些房地产的预期支持了存在衡平抵押而非明确出售的结论。这强调了最高法院有权根据各种背景因素来检验文件的真实意图,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合同的字面措辞。
法院因此裁定,这些契约被视为衡平抵押,这需要对维拉塔对小高迪奥索的义务进行重新计算,以便考虑到已作出的任何还款以及适用于该协议的适当利息。最后,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维拉塔和小高迪奥索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是债务履行。最高法院认为,债务偿还是指债务人通过向债权人交付和转让某物的所有权,以作为履行现有义务的公认等价物,它是一种特殊的付款方式,其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另一物,债权人接受它作为偿还未偿还债务的等价物。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各方均未打算将这些财产仅仅作为维拉塔贷款的抵押品,因此,这被视为付款,而不是作为进一步担保。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确定两份绝对销售契约是否真正反映了双方出售房地产的意图,或者它们是否旨在将这些房地产作为担保 |
衡平抵押是指什么? | 衡平抵押是指法院将其视为一种以不同方式起草但意在作为债务担保品的抵押。这意味着法院查看契约背后当事人的意图。 |
将出售视为衡平抵押的原因有哪些? | 将出售视为衡平抵押的一些原因包括购买价格明显不足、卖方继续占有财产以及有证据表明主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 |
dacion en pago 是指什么? | Dacion en pago 是指一种支付债务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债务人转让某项资产给债权人,以作为现金付款的等价交换。为了符合 dacion en pago,必须存在货币义务、同意转让给债权人财产以及偿还该义务 |
法院如何确定 dacion en pago 中被转让的财产的价值? | 法院在确定债务履行中被转让的财产的价值时通常会考虑市场价值、双方之间未清义务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任何额外的条件。 |
为什么法院认定这是一起 dacion en pago 案例,而不是衡平抵押案例? | 本案法院认定这是一起债务偿还(dacion en pago)案例,因为维拉塔提出了不同付款方式偿还贷款,并且他的贷款违约。因此,将这两处财产转让给小高迪奥索以解决债务。 |
本案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 最高法院驳回了申请,并确认上诉法院(CA)于 2012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决定和 2013 年 6 月 18 日在上诉法院备案的判决 |
这些规则对贷款人和借款人意味着什么? | 对贷款人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要确保财产转移的条件准确地反映各方意图和商定的条款。对借款人来说,它承认当房地产的原始转移是为了保证债务时,衡平抵押提供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 |
总之,奥斯卡·维拉塔与小高迪奥索·塔拉维拉的案件突显了房地产交易背后的微妙之处,以及认识交易的真正实质而不只是形式的重要性。虽然法院驳回了申请,但这提供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信息,即绝对出售可能被理解为用于担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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