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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证券法规:虚假陈述的界定与董事责任

    菲律宾证券法规:前瞻性声明不构成虚假陈述,但未及时更正可能违规

    G.R. No. 230649, April 26, 2023

    本案探讨了菲律宾《证券管理法》中“虚假陈述”的界定,以及公司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最高法院裁定,公司在注册声明中对项目完成日期的前瞻性声明,如果未能按期实现,本身并不构成虚假陈述。但公司未能及时更正注册声明,可能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本案也强调了,要追究公司董事的刑事责任,必须证明其对违规行为有直接责任。

    引言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如果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本案涉及一家高尔夫俱乐部公司,因未能按期完成项目,而被指控违反《证券管理法》。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公司对项目完成日期的预期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公司董事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背景

    菲律宾《证券管理法》(Republic Act No. 8799)旨在保护投资者,规范证券市场的行为。该法第12.7条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声明所有注册要求均已满足,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和正确。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声明具有误导性,均构成欺诈行为。第73条规定了对违反该法者的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关键条文:

    第12.7条:注册声明生效后,发行人应在每份招股说明书中宣誓声明,所有注册要求均已满足,并且所有信息均为发行人或声明人所代表的真实和正确信息。**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其中需要说明的重要事实,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均构成欺诈。**

    第73条:任何人违反本法任何规定,或违反委员会根据本法授权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或任何在本法下提交的注册声明中,**对重大事实作出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其中需要说明的任何重大事实,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一经定罪,应处以不少于五万比索(P50,000.00)但不超过五百万比索(P5,000,000.00)的罚款,或处以不少于七(7)年但不超过二十一(21)年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处。如果违法者是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或其他法人实体,法院可酌情对该法人实体和对违规行为负责的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实体的负责人处以处罚,如果该负责人是外国人,除规定的处罚外,还应在服刑后无需进一步程序即被驱逐出境。

    “虚假陈述”通常指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或为欺骗目的而做出的陈述。在证券法中,虚假陈述可能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前景或管理团队的不实描述。例如,一家公司谎称其盈利能力正在增长,但实际上却在亏损,这就构成虚假陈述。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涉及的是对未来事件的预测,而非对过去或现在事实的陈述。那么,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是否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呢?

    案件回顾

    1997年,Caliraya Springs Golf Club, Inc.(以下简称Caliraya)向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注册声明,计划通过二次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用于建设高尔夫球场和俱乐部会所等项目。Caliraya在注册声明中预计,项目将于1999年7月完成。

    然而,SEC在2003年审查Caliraya的季度报告时发现,该公司未能按计划完成项目。SEC要求Caliraya修改注册声明,如实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并解释为何不应要求其发布更正通知,并向投资者提供退款。由于Caliraya未能遵守SEC的指令,SEC于2004年撤销了其证券注册和销售许可。

    2009年,SEC再次致函Caliraya及其董事,要求他们解释为何不应因项目开发中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由于未收到回复,SEC将此事移交给执法和起诉部门处理。

    经过调查,SEC发现截至2010年3月5日,俱乐部会所已完工,但只有第一个18洞高尔夫球场完工。SEC随后向司法部提起申诉,指控Caliraya及其董事违反《证券管理法》第12.7条和第73条。

    此案随后进入法院审理。马尼拉地方法院最初驳回了此案,理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反《证券管理法》的行为。法院认为,1999年7月只是项目完成的“大概或可能时间”,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并不构成虚假陈述。但检察官随后提出复议,地方法院同意重新审理此案,并允许检察官提交新的证据。

    尽管如此,地方法院最终还是裁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董事应对此负责。检察官不服,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 1997年:Caliraya向SEC提交注册声明,预计项目于1999年7月完成。
    • 2003年:SEC发现Caliraya未能按计划完成项目,要求其修改注册声明。
    • 2004年:SEC撤销了Caliraya的证券注册和销售许可。
    • 2009年:SEC致函Caliraya及其董事,要求他们解释为何不应承担责任。
    • 2010年:SEC向司法部提起申诉,指控Caliraya及其董事违反《证券管理法》。

    上诉法院驳回了检方的诉讼,理由是检察机关选择了错误的补救措施。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驳回此案的命令是一项最终命令,检察机关本应提出上诉,而不是申请调卷令。无论如何,上诉法院认为,即使从案情本身来看,检察机关的上诉也不会成功,因为地方法院在作出有争议的命令时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上诉法院同意,所谓的关于项目完成日期的“不真实陈述”并非《证券管理法》所设想和惩罚的虚假或欺诈性重大陈述。它还肯定了地方法院的结论,即检方未能证明被告对注册声明中的虚假声明负有责任。

    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不真实陈述”不包括对未来事件的预测。上诉法院还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董事对虚假陈述负有直接责任。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驳回了检方的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正确地裁定检方选择了错误的补救措施,因为地方法院的命令是一项最终命令,应通过上诉而非调卷令提出质疑。

    尽管如此,为了促进实质正义,最高法院还是对案件的案情进行了审查。最高法院指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在其做出时,其真实性或虚假性对发行人本身来说并不明显。因此,在注册声明首次提交时,Caliraya不可能就其项目的完成日期作出不真实的陈述。

    最高法院强调,尽管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本身不构成虚假陈述,但Caliraya未能及时修改注册声明,以反映项目延误的情况,可能违反了《证券管理法》第12.7条的另一项规定,即“**[遗漏]陈述其中需要说明的任何重大事实,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有三个障碍阻止了对被告本身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首先,起诉书指控被告在注册声明中作出不真实的陈述,如上所述,在本案中,这并非构成违反《证券管理法》第12.7条的适当方式。其次,起诉书没有指控Caliraya,而只是指控了作为公司发起人、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的私人被告。第三,没有任何记录直接将被告与所谓的违规行为联系起来。

    最高法院还指出,要追究公司董事的刑事责任,必须证明他们对违规行为有直接责任。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董事亲自参与了虚假陈述或未能及时修改注册声明。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没有足够的理由认定这些董事应对Caliraya违反《证券管理法》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论点:

    “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在其做出时,其真实性或虚假性对发行人本身来说并不明显。”

    “除非证明被告对未能更正注册声明负有直接责任,否则不能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意义

    本案澄清了菲律宾《证券管理法》中“虚假陈述”的界定,并强调了公司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本案的裁决对未来的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公司在提交注册声明时,应谨慎评估其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注册声明,以避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也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并对其中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主要教训

    • 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在其做出时,本身不构成虚假陈述。
    • 公司未能及时修改注册声明,以反映项目延误的情况,可能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 要追究公司董事的刑事责任,必须证明他们对违规行为有直接责任。

    假设示例

    假设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预计,其开发的公寓项目将于2024年底完工。由于建筑材料短缺和劳动力问题,该项目延误至2025年中才完工。如果该公司及时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向投资者披露了项目延误的情况,并说明了原因,那么该公司可能不会被追究虚假陈述的责任。但如果该公司隐瞒了项目延误的情况,继续向投资者宣传该项目将于2024年底完工,那么该公司可能会被指控违反《证券管理法》。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菲律宾《证券管理法》?

    菲律宾《证券管理法》(Republic Act No. 8799)旨在保护投资者,规范证券市场的行为。该法规定了证券的注册、发行和交易规则,以及对违反该法者的处罚。

    2. 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或为欺骗目的而做出的陈述。在证券法中,虚假陈述可能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前景或管理团队的不实描述。

    3. 公司董事是否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承担个人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对公司的虚假陈述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故意或明知地投票赞成或默许明显的非法行为,或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即使是这样,也需要证明其有直接责任。

    4. 如果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项目,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在其做出时,本身不构成虚假陈述。但公司未能及时修改注册声明,以反映项目延误的情况,可能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5. 如何避免违反《证券管理法》?

    公司在提交注册声明时,应谨慎评估其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注册声明,以避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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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证券管理法》: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及可能的理由

    最高法院裁定,检察官决定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否充分的权力,法院不得审查,除非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这一裁决强调了刑事起诉中的行政自主权,同时允许在出现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进行司法干预。根据这份请愿书,在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违反《证券管理法》第 26.3 条和第 28 条的投诉被驳回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向法院提出请愿,推翻上诉法院和司法部(DOJ)的决议,即命令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提起诉讼,原因是他们没有理由相信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审判,委员会认为司法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锅炉房”还是合法运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诉Price Richardson案中,理由充分吗?

    证券交易委员会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提起了诉讼,原因是他们违反了《证券管理法》中的若干条规,并犯下了违反修订版刑法典第 315 条规定的诈骗罪。指控称,被告非法从事证券买卖活动,未取得必要的执照和登记,并参与欺诈性交易。诉讼源于前雇员的证词,证词中称,Price Richardson 以高压销售手段参与了所谓的“锅炉房”运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收了办公室的设备和文件,进一步支持了对其非法证券活动指控。与此同时,司法部驳回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申诉,称缺少启动审判的理由。对该决议提起复议后遭到驳回,最终导致在高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

    高等法院首先明确了针对可能理由的现有标准,根据修订版《刑事诉讼规则》第 112 条第 1 节第 1 段的定义,这需要有充足的事实来产生一种有充分依据的信念,即已经发生了犯罪,且被告可能犯有该罪行。这种信念不需要实际或明确的原因,而是基于观点和合理信念。法院同时强调,根据现有法例,对某人进行犯罪指控的可能理由的确定是一种行政职能,属于检察官和司法部长的酌情决定权。因此,法院不得审查检察官对此确定的准确性进行干预,亦不得对其决定提起诉讼。例外情况是,当检察官严重滥用其酌情决定权时,法院可以进行干预。滥用酌情决定权是指拒绝依照法律行事、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或现行判例,以及做出异想天开的、反复无常的、近乎管辖权不足的判断。

    在本案中,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表明,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提出信息是有理由的。委员会提交的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于 2001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证明显示,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从未被颁发任何次级许可证,允许其作为经纪人/交易商、投资公司或政府证券交易商”。该委员会还认证说,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未被授权或许可参与并/或招揽客户投资”。不过,在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办公室没收的文件显示,有可能存在证券销售。这些文件包括一份公司宣传册,其中声明,该公司是一家金融咨询公司,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组合建议和其他金融服务。它还发布了 Otis-Winston Ltd 股票的详细报价。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支持指控称,其提交了与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进行交易的个人的投诉宣誓书和信件。其中之一是来自斯里兰卡公民Don Sextus Nilantha的投诉,他明确指出,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在 2001 年 4 月前后出售给他 1,000 股 Hugo Intl. Telecom, Inc. 的股份。然而,在当时的日期直到今天,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都未获得在菲律宾担任证券交易商或经纪人的授权或许可。

    高等法院发现证据已足以支持一种合理的信念,即被告可能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对于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的案件,法院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未能指控可被解释为参与被指控违规行为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应对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的违规行为负责。一个公司的特性与它的官员、主管、以及股东是相互分离且迥然不同的。若要追究某个公司犯罪行为的责任,必须出示证据证明该公司的高管、主管以及股东积极参与或有能力防止该不法行为

    根据上述所有原因,批准部分请愿。在对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被驳回关于缺乏理由的Estafa根据经修订的刑法典第315(1)(b) 条款以及触犯了证券管理法第 26.3 和 28 条的申诉案,上诉法院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所颁布的判决,及司法部长 Raul M. Gonzalez 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及 2006 年 7 月 5 日所做的决议一并维持。法院判决驳回关于控诉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触犯证券管理法第 26.3 和 28 条缺乏可能性的原因有滥用酌处权的情况,因此将撤销搁置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司法部是否应因驳回关于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触犯证券管理法第 26.3 和 28 条的控诉案受到惩罚。高等法院裁定存在应审判该公司的大量理由。
    本案中“可能理由”指的是什么? 在本案中,“可能理由”指的是是否有足够的事实让一个合理的人相信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可能非法出售了证券。由于证据包括前雇员的宣誓书和支持该公司非法证券销售的证件,高等法院在其中找到了存在大量可能理由来证明控诉正当性的证据。
    法院在本案中可以推翻行政决定的范围是什么? 一般而言,法院不会干预检察官或行政机构对控诉人确定大量理由的行为。不过,如果能够证明行政机构有大量滥用酌处权的行为,法院就能驳回此行为。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为何未能获罪? Consuelo Velarde-Albert 和 Gordon Resnick 未能获罪的原因是,提交的文件没有揭示出两人积极参与 Price Richardson Corporation 的非法行为。此外,无法确定两人应对该公司的行动负责。
    本案如何影响对触犯证券法的指控? 该裁定进一步确定了法庭对指控违反了菲律宾共和国证券法规的企业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则。更明确说明,一个检察机关不能免除那些他们知道的,甚至认为可能进行交易但没有获得有关证件或许可的企业,否则将会面临重大的违抗规则。
    个人需要提供什么来遵守修订版证券法规? 任何个人和机构需要获得证券及交易委员会有关部门许可后才能在菲国从事交易证券,经纪人,自营商或是其他与经纪人或自营商相关人员也包含在内。遵守报告规则,并且不得从事违反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锅炉房的操作是如何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高等法院注意到有关运营的价格理查森业务的信息是在执行与没有注册证件与经营权的人从事经纪和非法经营之间的一种关联关系。该行动可能严重影响到可能因不遵守适用经营规则所遭受的影响的人的利益。
    本案关于企业高管的个人责任有何意义? 本案强调,企业高管因公司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需要证明他们积极参与了不法行为或未能防止其发生。如果缺乏这种直接的参与或过失,他们不能仅凭其职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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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证券交易委员会诉 Richardson 公司,G.R. No. 197032,2017 年 7 月 26 日

  • 股票交易席位所有权纠纷:马尼拉银行诉菲律宾证券交易所案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菲律宾证券交易所(PSE)拒绝承认马尼拉银行(TMBC)对PSE席位的所有权,法院仍有权介入。TMBC通过法拍获得了该席位的前身,即马尼拉证券交易所(MSE)的席位。PSE拒绝承认TMBC的所有权,引发了法律纠纷。法院认为,当证券交易所以不公正的方式行使权力时,法院可以发出强制令来纠正不公。此判决确立了法院在涉及证券交易所成员权益纠纷中的介入权,尤其是在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此案对涉及证券交易席位所有权的各方,以及证券交易所在处理此类争议时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席位继承风波:当银行遭遇交易所壁垒

    本案源于马尼拉银行(TMBC)与菲律宾证券交易所(PSE)之间关于PSE交易席位所有权的争议。TMBC通过法拍程序,获得了罗伯托·雷西奥(Roberto K. Recio)名下的马尼拉证券交易所(MSE)席位。然而,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PSE)统一了马尼拉证券交易所(MSE)和马卡蒂证券交易所(MKSE)之后,TMBC要求PSE承认其对统一后的PSE席位的合法所有权时,遭到了PSE的拒绝。TMBC认为,MSE席位应自动转换为PSE席位,但PSE拒绝承认TMBC的所有权。TMBC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起诉讼,要求PSE承认其所有权,并允许其转让该席位。PSE则辩称SEC无权管辖此案,TMBC的诉求不成立,且强制令并非合适的救济手段。此案的核心问题是:PSE是否有义务承认TMBC通过法拍获得的MSE席位的所有权,以及SEC是否有权管辖此类争议。

    法院首先确认了SEC对此案的管辖权。根据当时的法律,SEC有权审理涉及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公众或股东利益的案件。TMBC的诉讼指控PSE及其董事会滥用职权,拒绝承认其对PSE席位的合法所有权,这构成了一种损害TMBC利益的行为。法院认为,尽管TMBC不是PSE的直接会员,但其作为MSE席位的合法继受者,其利益与PSE的行为密切相关。因此,SEC有权对此案进行管辖。

    接下来,法院驳回了PSE关于TMBC的诉求不成立的论点。法院认为,TMBC的诉状充分陈述了其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包括其通过法拍获得MSE席位、MSE承认其所有权、PSE拒绝承认其所有权等。这些事实足以构成一项有效的诉求,即PSE有义务承认TMBC对PSE席位的合法所有权。法院强调,诉状只需要包含构成诉求的基本事实,而无需详细列举所有证据。

    关于强制令的适用性,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强制令不能用于强制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然而,在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公正或明显越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强制令进行干预。本案中,法院认为PSE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自由裁量权。一方面,MSE已经承认了TMBC对MSE席位的所有权;另一方面,PSE拒绝承认TMBC对相应的PSE席位的所有权,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此外,PSE还向雷西奥颁发了会员证书,并在月度报告中将其列为会员,这与其声称雷西奥没有申请成为会员的说法相矛盾。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PSE拒绝承认TMBC对PSE席位的所有权是不公正的,因此可以发出强制令进行纠正。

    最后,法院指出,尽管在CA审理此案期间,《证券管理法》生效,将SEC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转移到了普通法院,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因为CA在《证券管理法》生效之前已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维持CA的判决,确认TMBC对PSE席位的所有权,并要求PSE承认该所有权。 通过这个判决确立了法院在涉及证券交易所成员权益纠纷中的介入权,尤其是在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强调了证券交易所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损害他人利益。

    FAQs

    本案的关键争议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马尼拉银行通过法拍获得的马尼拉证券交易所(MSE)席位,是否有权被菲律宾证券交易所(PSE)承认为其在PSE中的相应席位。
    马尼拉银行为何起诉菲律宾证券交易所? 马尼拉银行起诉PSE是因为PSE拒绝承认其对该席位的合法所有权,阻止其注册或出售该席位。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评价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管辖权? 法院确认SEC有权审理此案,因为涉及对公司董事会滥用职权的指控,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
    强制令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法院认为,PSE不公正地拒绝承认马尼拉银行对席位的所有权,因此强制令是合适的救济手段。
    菲律宾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论点是什么? PSE辩称SEC无权管辖此案,TMBC的诉求不成立,且强制令并非合适的救济手段。
    法院如何看待菲律宾证券交易所的论点? 法院驳回了PSE的论点,认为TMBC的诉状充分陈述了其诉求所依据的事实。
    《证券管理法》对本案有何影响? 虽然《证券管理法》生效后将SEC的管辖权转移到了普通法院,但本案判决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因为上诉法院是在该法生效前审理的案件。
    本案对证券交易所的成员有何影响? 本案强调,当证券交易所不公正地行使权力时,法院可以进行干预,以保护其成员的权益。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HILIPPINE STOCK EXCHANGE, INC. VS. THE MANILA BANKING CORPORATION, G.R. No. 147778, July 23, 2008

  • 管辖权存续: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对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执行权力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根据第 8799 号共和国法令(《证券管理法》)第 5.2 条保留对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则其有权执行相关决定,即便是在相关案件已被裁决之后亦是如此。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指出,案件审理机关的管辖权应当包括案件裁决的执行权,否则裁决权将形同虚设。这一裁决对公司股东和公司治理具有直接影响,确保 SEC 能够在公司内部纠纷案件中有效地执行其裁决。

    SEC 的“悬而未决”之案:它意味着什么?权力又在哪里结束?

    菲律宾联合银行 (Union Bank of the Philippines, UBP) 就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向上诉,该裁决维护了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发布的一项命令,该命令旨在执行其在 SEC-AC 第 685 号案件中的决定。 此案源于 Mabasa & Company, Inc. 与国际企业银行 (ICB) 之间的纠纷,之后菲律宾联合银行与 ICB 合并,并承担了 ICB 的所有义务。核心争议点是 SEC 在 2000 年通过《证券管理法》之后,是否保留对其尚未完成案件的管辖权,尤其是是否包含执行已做出的判决的权力。菲律宾联合银行认为,SEC 仅保留对未决案件作出最终决定的管辖权,而不包括执行权,这一权力应转移至地区审判法院 (RTC)。

    法院仔细审查了第 8799 号共和国法令(《证券管理法》)第 5.2 条的规定,该条款将 SEC 对公司内部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了普通管辖法院,但保留了 SEC 对已提交最终决定的未决案件的管辖权。重点在于,本案属于 SEC 因《证券管理法》而保留管辖权的公司内部案件类别。 该法律没有限制 SEC 的管辖权,因此法院认为有必要支持 SEC 的执行判决权力。

    法院认为,如果 SEC 对某一类公司内部案件具有管辖权,就必须认为其有权执行其相关的决定。这是基于一项已确立的法律原则,即做出决定的机构对其执行过程具有一般的监督控制权,包括确定执行中涉及的每一个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权力。最高法院澄清,对法定措辞的狭隘解释,比如 “解决” 不包括 “执行”,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第 8799 号共和国法令第 5.2 条保留的公司内部纠纷案件需要能够由 SEC 彻底且有效地解决。最高法院强调,将管辖权拆分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从而阻碍司法公正。

    菲律宾联合银行认为,一旦作出裁决,案件就不再 “未决”,因此 SEC 失去管辖权。但最高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指出已经发出执行令的案件仍被视为 “未决”,因为所有执行程序都属于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法院还强调,法律中的特定词语不应脱离整体来理解。 在本案中,“未决” 一词定义了 “提交最终解决的案件” 这一短语,这意味着那些在法律生效时处于最终解决状态的案件仍然由 SEC 管辖。这种解释确保了根据法律需要由 SEC 在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解决这些案件的立法意图得到尊重。

    根据法律的公平解读,SEC 仅被要求在《法典》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对其保留的公司内部案件作出裁决。法院认为,这一指令不应被理解为 SEC 对保留公司内部案件的管辖权仅限于决策。 上诉法院的判决称,由于 SEC 保留了对该类别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法律颁布后一年内应解决这些案件,这更像是指示 SEC 加快解决这些案件。否则,如果这些案件在一年后没有解决,且 SEC 将因此失去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将不会有任何法院或机构可以解决这些案件,因为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没有转移给 RTC,这将导致荒谬的结果。

    对菲律宾联合银行论点的驳斥建立在一些原则之上。第一,授权某个法庭或机构拥有裁决权,即听取和判决案件的权力,通常应被认为包括授权执行其判决的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二,推定立法措施从不打算产生不良后果,法院不应给予会导致荒谬或不合理后果的词语的含义。第三,国会审议内容表明,立法机关希望此类公司内部案件继续由 SEC 处理。这意味着包括执行权,因为 “执行是诉讼的成果和终点,被恰如其分地称为法律的生命”。因此,该裁决驳回了上诉,确认了上诉法院关于维持 SEC 拥有执行令颁布权的决定。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关于 SEC 在通过《证券管理法》后,是否保留对其悬而未决的公司内部案件的管辖权,特别是其执行最终裁决的权力。
    《证券管理法》第 5.2 条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该条款将 SEC 对公司内部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了地区审判法院,但保留了 SEC 对已提交最终裁决的悬而未决案件的管辖权。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定义“悬而未决案件”一词? 法院澄清说,“悬而未决”适用于那些在《证券管理法》生效时已提交 SEC 最终解决的案件,表明这些案件仍然属于 SEC 的管辖范围。
    在本案的背景下,“解决” 一词包括哪些内容? 法院认为,“解决” 不应狭隘地解释为仅指决策,而应包括确保和执行该决定的权力,否则 SEC 的权力将失效。
    地区审判法院在执行 SEC 决定中的作用是什么? 法院裁定,由 SEC 而不是地区审判法院执行裁决;试图分割公司内部纠纷的管辖权将会适得其反。
    为什么最高法院强调 SEC 拥有执行其决定的权力很重要? 最高法院强调说,机构的裁决权力(解决纠纷的能力)还必须具有执行裁决的权力,否则相关争议将永无止境。
    本案对菲律宾联合银行有何具体影响? 本案的具体影响在于,菲律宾联合银行有义务遵守 SEC 的原始裁决,包括允许检查公司账簿、发放股息以及支付确定的损害赔偿金。
    公司股东应如何看待本案的裁决? 本案中的公司股东应知晓, SEC 在涉及公司事务的纠纷中,可以在案件进行调查后可以充分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可以在相关权力范围内完全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

    总而言之,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 SEC 在解决公司内部纠纷案件方面的持续管辖权,进一步肯定了执行其最终决定的必要权力。此案强化了 SEC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通过让其在辖权范围内更全面有效地进行干预来保证股东权利和司法公正。

    有关本裁决适用于特定情况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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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联合银行诉证券交易委员会, G.R. No. 165382, 20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