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在没有给予充分通知的情况下执行驱逐令构成权力滥用。本案强调了警长在执行法院命令时的程序义务,即使是在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中。未能给予被驱逐者适当的通知和合理的时间搬迁可能导致纪律处分。该裁决强调了正当程序和公平在执行法律行动中的重要性,确保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即使在法律程序中也是如此。
“即时”并不意味着“立即”:警长未遵守通知程序即构成权力滥用
本案源于莉迪亚·巴尔马塞达-图加诺(以下简称“申诉人”)针对奎松市梅特罗波利坦审判法院第71分院的警长杰里·R·马塞利诺(以下简称“马塞利诺”)提起的申诉,理由是马塞利诺在民事案件第17144号(即“莱昂尼拉·利塞里奥-包蒂斯塔继承人等诉莉迪亚·图加诺”非法拘留案)中严重滥用职权。申诉人声称,马塞利诺在执行执行令时,没有充分通知他们,也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搬离,便草率地接管了他们的房屋,并将房屋交给原告。核心问题是,在执行驱逐令时,一名警长可以为了“即时”性而牺牲正当程序到何种程度。
根据既定原则,警长在执行令状时职责纯属事务性;他应严格按照法院的命令执行。他没有斟酌是否执行判决的权利。当令状交到他手中时,在没有任何相反指示的情况下,他有责任以合理的迅速和及时性进行实施,以符合其授权。尤其是在本案的性质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执行的紧迫性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执行。警长必须遵守《法院规则》来执行令状。任何违反《法院规则》规定的行为都属于不当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马塞利诺作为警长,在执行交付和归还不动产的执行令状时的职责,在《法院规则》第39条第10(c)和(d)款以及第14条中进行了概述:
第10条。特定行为判决的执行 –
(c)不动产的交付或归还。- 执行官应要求对不动产的交付或归还作出判决的人及其名下所有主张权利的人在三(3)个工作日内和平撤离该不动产,并将该不动产的占有权归还给判决权利人,否则,执行官应在必要时,在适当的治安人员的协助下,驱逐所有这些人,并采取可能合理必要的手段重新取得占有权,并将判决权利人置于对该不动产的占有之下。判决裁定的任何费用、损害赔偿、租金或利润应以与金钱判决相同的方式清偿。
(d)拆除执行标的物上的建筑物。如果执行标的物包含判决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建造或种植的建筑物,除非法院在判决权利人提出动议并举行适当听证后发出特别命令,并且在判决义务人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未拆除该建筑物,否则执行官不得摧毁、拆除或移走该建筑物。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在发出执行令状后,警长必须要求针对该令状的人在三(3)个工作日内和平撤离该不动产;否则,他们将被强行从该场所驱逐。即使在立即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也必须发出要求的三日通知。在没有发出所需通知或在三日期限届满前执行令状的警长违反了《规则》。在本案中,马塞利诺的罪行是无可争议的。他承认,他只是将撤离通知张贴在申诉人房屋的前门上,因为申诉人无处可寻。同样,他在将撤离通知张贴在门上的同一天强制执行了执行令状,强行打开门,并将动产从标的场所中取出,尽管有社区官员在场。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申诉人只是在马塞利诺正在执行时才了解到执行令状的发出。此外,后者既没有努力确定申诉人的下落,也没有试图确保申诉人亲自收到撤离通知。显然,马塞利诺以这种武断的方式将标的场所的占有权交付给原告是不可原谅的。
必须强调的是,通知的要求是基于正义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它反对在执行原本合法的行为中的武断和压迫行为。它是以下规定的放大:每个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时,都必须公正行事,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权利,并遵守诚实和善意。事实上,马塞利诺在没有给予申诉人要求的先前通知和合理时间撤离标的场所的情况下,仓促执行了执行令状,犯有严重滥用职权罪。
根据《民事部门行政案件统一规则》第四章第52(A)(14)条,严重滥用职权(压迫)应处以停职六个月零一天至一年的处罚。然而,在法院早些时候作出的题为《安东尼奥·K·利通朱亚诉杰里·R·马塞利诺》的案件中,马塞利诺因严重不诚实和渎职已被判处解雇,并处以相应的附加刑。因此,不予停职,而对其处以10,000.00比索的罚款是适当的,该金额应从其累积的休假积分中扣除,如果不足,应责令其支付余额。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警长在执行驱逐令时没有给予充分通知,这是否构成权力滥用。最高法院认为构成,并强调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即使是在即时执行的情况下。 |
申诉人在本案中指控了什么? | 申诉人莉迪亚·巴尔马塞达-图加诺指控警长杰里·R·马塞利诺在执行驱逐令时严重滥用职权,理由是没有事先通知并给予足够时间搬离。 |
什么是执行令? | 执行令是法院命令,授权警长执行法院的判决。在本案中,涉及执行一项非法拘留案件的驱逐令。 |
《法院规则》对执行令状的警长有什么要求? | 《法院规则》要求警长在执行驱逐令前,给予被驱逐者三(3)个工作日和平撤离该房产。这确保了该人有机会安排搬迁。 |
警长在本案中承认了什么? | 警长马塞利诺承认他只是将撤离通知张贴在申诉人的前门上,并没有努力确保申诉人亲自收到通知。他还承认他在同一天强行打开了房产。 |
什么是权力滥用? | 权力滥用是指公共官员利用其职位以不公正或压迫的方式行事。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警长违反了通知要求并仓促行事,从而滥用了权力。 |
警长因严重滥用职权会受到什么处罚? | 通常,严重滥用职权会被处以停职六个月零一天至一年的处罚。然而,由于警长之前被判犯有其他罪行,因此他被处以10,000.00比索的罚款,从他的累积休假积分中扣除。 |
执行程序中正当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 正当程序是指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保障措施,以确保个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在本案中,确保了在驱逐前向被驱逐者发出适当的通知,这样才算是给予了他们适当的流程。 |
法院关于立即执行驱逐的规则是什么? | 即使是在判决可立即执行的情况下,三天的通知期限也适用。如果没有遵守规则,将被视为是对判决义务人的违规执行,法院通常会反对。 |
本案有力地提醒人们,虽然执行法院命令可能需要效率,但正当程序和公平必须优先考虑。警长和其他执法官员有义务遵守法院规则并尊重个人的权利,即使在执行令人反感的判决时也是如此。本案确立了,执行程序中的偏离和粗心行为不会被法院所姑息。这也在社区成员中增强了执法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对公正行为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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