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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诉讼中的绝对特权:准司法程序中的言论保护

    准司法程序中的言论享有绝对特权:菲律宾最高法院最新裁决

    GODOFREDO V. ARQUIZA, PETITIONER, VS.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RESPONDENT. [ G.R. No. 261627, November 13, 2024 ]

    诽谤诉讼中,在司法程序和准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特权。这意味着,只要这些言论与程序相关,并且仅向有义务处理相关文件的人员以及法律要求送达副本的人员传播,即便这些言论具有诽谤性,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这一裁决,为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言论的人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

    引言

    想象一下,您正在参与一个涉及公司执照吊销的行政听证会。您在提交给行政机构的文件中,指控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如果这些指控后来被证明是不实的,您是否会因诽谤罪而面临法律诉讼?在菲律宾,答案可能取决于您所参与的程序是否被视为“准司法程序”。最高法院在 *Godofredo V. Arquiza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案中的裁决,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下准司法程序中的言论可以享有绝对特权,从而免受诽谤诉讼的威胁。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交的取消党团候选人提名资格的请愿书中发表的诽谤性言论,是否享有绝对特权。最高法院的裁决对菲律宾的诽谤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在涉及行政和监管程序的案件中。

    法律背景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53条定义了诽谤罪:“诽谤是指以恶意公开对他人进行指责、指摘,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要构成诽谤罪,必须满足以下要素:

    • 存在诽谤性言论;
    • 公开传播;
    • 恶意;
    • 针对特定的人;
    • 导致该人名誉受损。

    然而,并非所有诽谤性言论都会受到惩罚。法律承认某些言论享有特权,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言论具有诽谤性,也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特权分为两种:绝对特权和有条件特权。

    绝对特权是指在特定场合下发表的言论,无论其真实性或发表者的意图如何,都免于承担诽谤责任。这种特权旨在保护特定程序的公正性,例如司法程序。有条件特权则需要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发表言论,并且通常适用于出于公共利益或履行社会职责而发表的言论。

    本案的核心在于绝对特权。最高法院此前已裁定,在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特权。这意味着,律师、法官、证人等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即使具有诽谤性,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这些言论与案件相关。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进一步探讨了准司法程序中言论的特权问题。

    案件剖析

    本案的背景是,戈多弗雷多·V·阿基扎(Godofredo V. Arquiza)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取消弗朗西斯科·G·达托尔(Francisco G. Datol Jr.)作为老年人党团候选人的提名资格。阿基扎在请愿书中声称,达托尔有犯罪倾向,并且是逃犯。达托尔认为这些言论具有诽谤性,并提起了诽谤诉讼。

    案件经过以下程序:

    • 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判决阿基扎犯有诽谤罪。
    • 阿基扎向上诉法院(CA)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得到维持。
    • 阿基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判决阿基扎无罪。最高法院认为,阿基扎在请愿书中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特权,因为这些言论是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的,并且满足了以下条件:

    1. 准司法权力测试:包含被指控诽谤性言论的文件是否作为准司法程序的必要初步步骤或期间提交?
    2. 保障措施测试:该程序是否提供类似于司法程序的程序保护?
    3. 相关性测试:被指控的诽谤性言论是否与该程序相关且具有针对性?
    4. 非公开性测试:包含被指控诽谤性言论的文件是否仅由作者传达给有义务执行该文件的人员以及法律要求送达副本的人员?

    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在处理取消提名资格的请愿书时,行使的是准司法职能。此外,相关程序提供了正当程序保障,例如通知和听证的机会。最重要的是,阿基扎发表的言论与取消达托尔提名资格的程序相关,并且这些言论仅向有义务处理该请愿书的人员传播。

    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理由:

    “我们认为,上诉人(阿基扎)在其取消资格请愿书中发表的言论受绝对特权保护,因此,应判决其无罪。”

    “在准司法程序中适用绝对特权,除了在司法程序中维持绝对特权的外,还要求这些程序提供类似于司法程序的程序保护。”

    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菲律宾的诽谤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准司法程序中言论的保护范围,并为参与这些程序的人员提供了更大的言论自由。这意味着,在行政听证会、监管调查和其他准司法程序中,个人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必担心因诽谤罪而受到起诉。

    然而,这种特权并非没有限制。最高法院强调,要享有绝对特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相关程序必须是准司法程序;
    • 相关言论必须与程序相关;
    • 相关言论必须仅向有义务处理相关文件的人员传播。

    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则相关言论可能仅享有有条件特权,这意味着发表者必须证明其没有恶意。

    关键经验

    • 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言论时,务必确保这些言论与程序相关。
    • 仅向有义务处理相关文件的人员传播相关言论。
    • 了解准司法程序的程序规则,并确保遵守这些规则。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准司法程序?

    准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机构或官员在法律授权下进行的,类似于法庭诉讼的程序。这些程序通常涉及听取证据、作出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

    绝对特权适用于所有准司法程序吗?

    并非所有准司法程序都适用绝对特权。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四项测试,以确定是否应将绝对特权应用于准司法程序中的言论。

    如果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不享有绝对特权,会怎样?

    如果言论不享有绝对特权,则可能享有有条件特权。这意味着发表者必须证明其没有恶意。

    如何确定言论是否与准司法程序相关?

    法院通常会采取宽松的态度来判断言论是否相关。只要言论与程序的目的或争议事项有关,通常就会被认为是相关的。

    如果我不确定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是否享有特权,该怎么办?

    如果您不确定,最好咨询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评估情况,并就您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建议。

    如需更多信息或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最高法院:媒体采访海关局的自由与限制

    菲律宾最高法院:媒体采访海关局的自由与限制

    G.R. No. 199479, April 03, 2024

    在菲律宾,新闻自由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并非绝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合理限制。最高法院在拿破仑·萨诺塔等人诉海关局一案中,探讨了媒体在采访海关局官员时所享有的自由,以及海关局为确保信息有序传播而采取的措施是否构成对新闻自由的过度限制。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海关局颁布的第37-2011号海关备忘录(Customs Memorandum Order No. 37-2011,简称CMO 37-2011)是否侵犯了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该备忘录旨在规范媒体从业人员进入海关局采访的流程,以确保只有真正的媒体专业人士和机构才能进入海关局进行报道。然而,一些记者认为,该备忘录的某些条款,如要求媒体机构提交公司注册文件、记者提交作品样本等,构成了对新闻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新闻自由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或新闻自由”。这一条款保障了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的自由,使其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众利益。

    然而,新闻自由并非没有限制。最高法院在过往判例中指出,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新闻自由进行合理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限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等重要利益;
    • 限制必须与所要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和实质性的联系;
    • 限制必须是实现该利益所必需的,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例如,如果媒体的报道威胁到国家安全,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审查或限制。但是,政府不能以“避免负面报道”为由,随意限制媒体的采访权。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比例原则。

    本案中,CMO 37-2011的争议点在于,其规定的媒体机构和记者资质认证程序是否构成了对新闻自由的不合理限制。记者们认为,这些程序过于繁琐,且可能被海关局滥用,以阻止对其不利的报道。

    此外,菲律宾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法院的司法权,包括解决涉及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实际争议,并确定政府任何部门或机构是否存在构成缺乏或超出管辖权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案件回顾:萨诺塔等人诉海关局

    本案的起因是海关局颁布的CMO 37-2011。该备忘录规定了媒体从业人员进入海关局采访的认证流程,要求媒体机构和记者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公司注册文件、作品样本等。一些记者认为,这些要求过于繁琐,且可能被海关局滥用,以阻止对其不利的报道。

    因此,拿破仑·萨诺塔等记者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禁止海关局执行CMO 37-2011。他们认为,该备忘录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以下是案件的主要程序步骤:

    1. 2011年11月8日:海关局颁布CMO 37-2011。
    2. 2012年:记者们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禁止海关局执行CMO 37-2011。
    3. 2014年1月2日:海关局颁布第01-2014号海关备忘录(CMO 01-2014),废除了CMO 37-2011。
    4. 2015年7月10日:海关局颁布第22-2015号海关备忘录(CMO 22-2015),进一步废除了CMO 01-2014。

    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记者的诉讼请求,理由是CMO 37-2011已被后续的备忘录废除,因此本案已不具有实际意义。法院认为,由于CMO 37-2011已不再有效,因此没有必要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理由:

    “随着海关备忘录第37-2011号的明确废除,本法院已无事可宣布违宪。这是因为法规的明确废除和违宪宣告对标的法令产生类似的影响。该法令停止存在,并且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法院被要求解决实际案件和争议,而不是提供咨询意见。”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也强调,海关局在制定媒体采访规定时,必须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比例原则。

    实际影响:新闻自由的边界

    本案虽然因CMO 37-2011被废除而未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但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媒体采访的规定时,必须充分考虑新闻自由的重要性,避免过度限制。

    对于媒体从业人员而言,本案也提出了警示。记者们需要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重要教训: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媒体采访的规定时,必须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比例原则。媒体从业人员需要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在报道公共事务时所享有的自由,包括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等。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公众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

    2. 新闻自由是否没有限制?

    不是的。新闻自由并非没有限制。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新闻自由进行合理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符合比例原则。

    3. 什么是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政府在采取措施限制基本权利时,必须确保该措施与所要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和实质性的联系,且该措施是实现该利益所必需的,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 CMO 37-2011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CMO 37-2011规定了媒体从业人员进入海关局采访的认证流程,要求媒体机构和记者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公司注册文件、作品样本等。

    5. 为什么最高法院驳回了本案?

    最高法院驳回了本案,理由是CMO 37-2011已被后续的备忘录废除,因此本案已不具有实际意义。

    6. 本案对媒体从业人员有什么启示?

    本案提醒媒体从业人员,需要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法律的信息,请联系我们或发送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预约咨询。

  • 社交媒体上的律师言论: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护司法尊严的案例分析

    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不当言论可能构成藐视法庭和违反职业道德

    A.M. No. 23-07-26-SC, February 27, 2024

    引言

    在当今社交媒体无处不在的时代,律师的在线言论自由与维护司法体系的尊严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如果贬低法院或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律师因在社交媒体上批评法院而引发的藐视法庭和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件,为律师的在线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批评法院的言论,是否构成藐视法庭,并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准则?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对涉案律师产生了影响,也为所有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菲律宾《法院规则》第71条第3款(d)项关于间接藐视法庭的规定,以及《律师职业责任和问责守则》(CPRA)中关于律师行为规范的若干条款。了解这些法律原则对于理解本案的裁决至关重要。

    《法院规则》第71条第3款(d)项规定,任何“直接或间接阻碍、妨碍或贬低司法管理的”不当行为,均构成间接藐视法庭。这意味着,即使律师的言论并非直接针对法庭,只要其言论对司法体系的运作产生了负面影响,就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CPRA的以下条款与本案密切相关:

    • 第二章第2条:律师应尊重法律、法院、法庭和其他政府机构及其官员、雇员和程序,并以礼貌、文明、公正和坦诚的态度对待其他律师。
    • 第二章第14条:律师只能通过适当的补救途径和向适当的机构提出对法院、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任何官员的申诉。
    • 第二章第19条:律师不得利用任何论坛或媒介对任何法院、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或公开意见,如果这些评论或意见可能:
      • (a) 导致预先判断;或
      • (b) 影响公众认知,从而阻碍、妨碍或影响法院、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裁决,或有损法院或法庭的诚信;或
      • (c) 指责其任何成员有不正当动机;或
      • (d) 在最终裁决前造成广泛的有罪或无罪的认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司法体系尊严和公正性的责任。律师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例如,如果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责法官受贿,而没有提供任何实质证据,这种言论不仅可能构成诽谤,还可能构成藐视法庭和违反CPRA。律师有责任通过正当途径提出申诉,而不是通过公开指责来损害司法体系的声誉。

    案件回顾

    本案的起因是,最高法院驳回了公共律师办公室(PAO)关于删除CPRA第三章第22条的请求,并要求PAO负责人Acosta律师解释其在社交媒体上就该请求发表的公开声明。Erfe律师在得知这一裁决后,在其Facebook账户上发表了一则帖子,称最高法院对PAO负责人的威胁是“司法暴政”。

    最高法院认为,Erfe律师的帖子贬低了司法管理,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构成了间接藐视法庭。法院还命令Erfe律师解释其行为是否违反了CPRA。

    Erfe律师随后提交了一份道歉声明,表示他的Facebook帖子是“因得知PAO的请求被驳回以及对Acosta律师的解释令而产生的无法控制的突发情绪所致”。他表示,他后来意识到自己不应该被情绪所左右,并删除了该Facebook帖子。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Erfe律师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并违反了CPRA。法院认为,Erfe律师的言论损害了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并贬低了司法管理。尽管如此,考虑到Erfe律师的悔意和初犯,法院决定对其处以训诫,并处以10,000比索的罚款。

    以下是最高法院判决中的一些关键引述:

    • “Erfe律师的声明,暗示法院在行使其藐视权力时,行为具有压迫性,损害了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并因此贬低了司法管理。这是一种对法院尊严的不正当攻击,构成了间接藐视法庭。”
    • “律师有责任帮助建立,而不是不必要地破坏公众对法院的高度尊重和重视,这对于司法的正确管理至关重要。”

    实际意义

    本案的裁决对于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律师应当时刻牢记,他们的言论不仅代表个人,也代表整个法律行业。律师有责任维护司法体系的尊严和公正性,避免发表任何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的言论。

    对于律师而言,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经验教训:

    • 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任何与法院或司法程序相关的言论时,务必谨慎行事。
    • 避免使用煽动性或侮辱性语言,即使您对法院的裁决持有异议。
    • 不要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指责法官或法院有不正当动机。
    • 通过正当途径提出申诉,而不是通过公开指责来损害司法体系的声誉。
    • 时刻牢记您的言论可能对公众认知产生的影响。

    本案提醒我们,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司法体系尊严和公正性的责任。

    例如,如果律师代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并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批评法官的裁决,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试图影响公众舆论,从而干扰司法程序。律师应该避免这种行为,而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提出上诉或申诉。

    常见问题解答

    问: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可以发表哪些类型的言论?

    答:律师可以发表关于法律问题的评论、分享法律知识、参与公共讨论等,但前提是这些言论不得违反CPRA或损害司法体系的尊严。

    问:律师在社交媒体上批评法院的裁决是否总是构成藐视法庭?

    答:并非总是如此。如果律师的批评是基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以尊重和理性的方式提出,则可能不构成藐视法庭。但是,如果律师的批评带有侮辱性、煽动性或恶意,则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问:如果律师不小心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不当言论,应该怎么办?

    答:律师应该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向相关方道歉。律师还应该主动与律师协会或法律顾问联系,寻求指导和帮助。

    问:本案的裁决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社交媒体平台?

    答:是的,本案的裁决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社交媒体平台,包括Facebook、Twitter、Instagram等。

    问:律师如何才能避免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

    答:律师应该时刻牢记职业道德规范,谨慎行事,避免发表任何可能损害司法体系尊严或公正性的言论。律师还应该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如果您对律师的社交媒体行为或相关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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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的社交媒体行为:菲律宾最高法院对公共律师办公室主任的判决分析

    律师的社交媒体行为:菲律宾最高法院对公共律师办公室主任的判决分析

    A.M. No. 23-05-05-SC, February 27, 2024

    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职业操守?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该判决涉及公共律师办公室(PAO)主任因在社交媒体上批评法院裁决而受到纪律处分。本案不仅关乎言论自由,更关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引言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社交媒体已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交流信息的重要平台。然而,对于律师这一特殊群体而言,社交媒体的使用并非毫无限制。律师的言行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整个法律行业的形象。因此,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必须谨慎,避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本案中,PAO主任因公开反对最高法院的裁决,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最终受到纪律处分。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律师社交媒体行为规范的广泛关注,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探讨律师职业道德的契机。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专业责任和行为准则》(CPRA)对律师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准则旨在维护法律行业的尊严和公正,确保律师以诚信、公正和专业的态度履行职责。其中,以下条款与本案密切相关:

    • 第二章第二条:律师应尊重法律、法院、法庭和其他政府机构,以及他们的官员、雇员和程序,并以礼貌、文明、公正和坦诚的态度对待其他律师。
    • 第二章第十四条:律师应仅通过适当的补救措施和向适当的机构提交针对法院、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任何官员的申诉。
    • 第二章第四十二条:律师不得通过社交媒体与任何法院、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官员直接或间接沟通,以影响后者履行公务。

    此外,CPRA还对律师的社交媒体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维护法律行业的尊严,不得发布虚假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律师有权批评法院的裁决,但必须以尊重和理性的方式进行,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

    案件回顾

    本案的起因是最高法院对CPRA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修订,该条款涉及公共律师办公室的利益冲突问题。PAO主任认为该条款对PAO的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向最高法院提出删除该条款的请求。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PAO的请求。

    此后,PAO主任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反对最高法院的裁决,并在Facebook上发表了一系列批评性言论。她还上传了PAO律师、员工和客户表达反对意见的视频。此外,她还通过各种媒体公开了PAO致首席大法官的信件内容。

    最高法院认为,PAO主任的行为违反了CPRA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因此,最高法院责令PAO主任说明理由,并最终判处其藐视法庭罪和违反职业道德罪。

    以下是最高法院判决中的一些关键引述:

    • “律师有权批评法院的裁决,但必须以尊重和理性的方式进行,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
    • “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必须谨慎,避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 “律师的言行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整个法律行业的形象。”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PAO主任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并处以30,000菲律宾比索的罚款。此外,她还被判犯有严重有损尊严的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并处以150,000菲律宾比索的罚款,并严厉警告,如果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律师的社交媒体行为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律师必须以尊重和理性的方式表达观点,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此外,律师还应避免利用社交媒体影响司法公正,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案件审理。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应加强对律师社交媒体行为的监管,制定明确的内部规定,确保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意识。

    关键教训

    • 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自由并非毫无限制。
    • 律师必须以尊重和理性的方式表达观点,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
    • 律师应避免利用社交媒体影响司法公正,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案件审理。
    •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社交媒体行为的监管,制定明确的内部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1. 律师可以在社交媒体上批评法院的裁决吗?

    律师有权批评法院的裁决,但必须以尊重和理性的方式进行,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

    2. 律师可以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案件信息吗?

    律师应避免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案件信息,尤其是涉及客户隐私的信息。如果必须公开,应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并确保公开的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3. 律师可以在社交媒体上招揽业务吗?

    律师可以在社交媒体上进行适当的业务宣传,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此外,律师还应避免在社交媒体上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4. 律师事务所应该如何监管律师的社交媒体行为?

    律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内部规定,对律师的社交媒体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意识。

    5. 律师违反社交媒体行为规范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违反社交媒体行为规范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停业甚至吊销执照。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交媒体行为规范的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Contact us or email nihao@asglawpartners.com to schedule a consultation.

  • 律师不当行为:菲律宾最高法院对律师不当言论的处罚

    律师的言行举止必须符合职业道德规范,无论其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开场合。

    A.C. No. 13253, February 27, 2024

    在菲律宾,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众信任的重任。他们不仅要在法庭上展现专业素养,更要在日常生活中谨言慎行。律师的言行举止,无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私下场合,都可能影响到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如果律师的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吊销执照。

    本案涉及一名律师在电台节目中发表不当言论,诋毁已故前总统,并对艾滋病毒感染者(PLHIV)发表歧视性言论。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旨在明确律师的言行底线,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能面临的后果。本案不仅关乎律师个人的职业生涯,更关乎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在于律师的职业道德责任,以及言论自由的界限。《律师职业责任守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是菲律宾规范律师行为的主要法律文件。该守则旨在确保律师以正直、公平和专业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信任。

    以下是《律师职业责任守则》中与本案相关的关键条款:

    • 行为规范:律师不得从事非法、不诚实、不道德或欺骗性的行为。
    • 尊严行为:律师应尊重法律、法院、法庭和其他政府机构,以及它们的官员、雇员和程序,并以礼貌、文明、公平和坦诚的态度对待其他律师。律师不得从事有损其执业资格的行为,也不得在公共或私人生活中以不光彩的方式行事,从而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 安全环境:律师不得在私人和公共场合,包括在线、工作场所、教育或培训机构或休闲场所,制造或助长不安全或充满敌意的环境。
    • 使用有尊严的语言:律师在所有个人和专业交往中,应仅使用有尊严的、性别平等的、对儿童和文化敏感的语言。
    • 遵守公平和服从:律师应在每一次个人和专业交往中,坚持遵守公平原则和服从法律。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言行举止方面的基本要求。律师不仅要在法庭上遵守这些规定,更要在日常生活中以身作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信任。违反这些规定的律师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吊销执照。

    案件回顾

    本案的起因是Atty. Lorenzo G. Gadon律师在电台节目中发表不当言论。2021年6月24日,前总统贝尼尼奥·西梅翁·阿基诺三世(Benigno Simeon “Noynoy” Aquino III)去世的消息传出后,Gadon律师在DWIZ电台的节目《Karambola》中担任嘉宾主持,发表了以下言论:

    • 使用侮辱性语言称呼已故前总统阿基诺三世。
    • 声称阿基诺三世可能死于艾滋病毒(HIV),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 对阿基诺三世的去世表示高兴。

    这些言论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感。DWIZ电台随后在Twitter页面上发布公开道歉。

    2021年6月27日,Gadon律师再次在DZRD电台的节目《Ang Maestro》中为自己的言论辩解,但并没有表现出悔意。他继续声称阿基诺三世可能死于艾滋病毒,并表示如果艾滋病毒感染者想要起诉他,他们必须公开承认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

    2021年12月4日,Elena S. Felix和Gem A. Cabreros对Gadon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进行除名。Felix和Cabreros都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也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权利的积极倡导者。她们认为Gadon律师的言论不仅诋毁了前总统阿基诺三世的声誉,更重要的是,这些言论具有歧视性,加剧了社会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污名化和歧视。

    Gadon律师辩称,他的言论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且 complainants 不是 real party in interest. 他还声称,他的言论是在私人场合发表的,而不是作为律师的专业行为。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Gadon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责任守则》,不适合继续担任法院官员和律师行业的成员。

    以下是最高法院的一些关键推理:

    • Gadon律师的言论不是为了“审查”前总统阿基诺三世的行为,而是直接侮辱和诽谤他。
    • Gadon律师的言论毫无根据,没有任何价值,并且带有恶意。
    • 律师是法院的官员,不应以不光彩的方式行事,从而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 对律师的除名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旨在确保律师对法院和公众负责。
    • 律师即使在私人场合的行为也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实际意义

    本案明确了律师的言行底线,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能面临的后果。律师不仅要在法庭上展现专业素养,更要在日常生活中谨言慎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信任。本案也提醒公众,律师的言行举止可能会受到监督,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关键教训:

    • 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责任守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信任。
    • 律师的言行举止可能会受到监督,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 律师即使在私人场合的行为也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常见问题解答

    1. 律师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律师可能会因违反《律师职业责任守则》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例如不诚实、不道德、不专业或损害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2. 律师在私人场合的行为是否会受到纪律处分?

    是的,律师即使在私人场合的行为也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如果这些行为表明他们缺乏正直或良好的品行,或者不适合担任律师职务。

    3. 什么是对律师最严厉的纪律处分?

    对律师最严厉的纪律处分是除名,这意味着律师被永久禁止从事律师职业。

    4. 谁可以对律师提起纪律处分?

    任何人都可能对律师提起纪律处分,包括客户、其他律师、法官和公众。

    5. 律师在受到纪律处分后可以做些什么?

    律师在受到纪律处分后,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他们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申请恢复律师资格。

    6.本案对普通民众有什么影响?

    本案提醒普通民众,律师的言行举止可能会受到监督,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这有助于维护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7.本案对律师行业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提醒律师在言行举止方面要更加谨慎。这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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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私人财产上的竞选标语及言论自由的界限

    菲律宾选举法:私人财产上竞选标语的尺寸限制是否侵犯言论自由?

    G.R. No. 258805, October 10, 2023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而自由表达政治观点是确保选举公平公正的关键。然而,在菲律宾,竞选标语的尺寸限制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选举规范之间平衡的激烈讨论。最高法院近期审理的 圣安东尼学院诉选举委员会案,就涉及了这一重要议题。该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移除张贴在私人财产上的“超大”竞选标语?本案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解读,更关乎公民在选举期间表达政治立场的权利。

    法律背景:言论自由与选举规范

    菲律宾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同时也赋予选举委员会(COMELEC)监管选举活动的权力。这种监管旨在确保所有候选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竞争,防止不正当的竞选行为影响选举结果。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

    •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四款:“不得通过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表达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 菲律宾宪法第九条C第二款(7):“选举委员会应向国会建议有效措施,以尽量减少选举支出,包括限制张贴宣传材料的地点,并防止和惩罚一切形式的电子欺诈、犯罪、不正当行为和妨害选举候选人的行为。”

    2001年颁布的《公平选举法》(RA 9006)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对竞选宣传材料的尺寸和张贴地点做出了规定。例如,海报的尺寸通常限制在2英尺x3英尺以内。但是,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非候选人在私人财产上张贴的竞选标语,一直存在争议。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原则,我们可以设想以下场景:

    场景一:某公司老板公开支持一位总统候选人,并在其公司大楼外悬挂巨幅竞选海报。如果选举委员会认为海报尺寸超标,是否有权强制拆除?

    场景二:某位退休教师在其住宅的围墙上张贴支持某位参议员候选人的海报。如果该海报内容涉及诽谤,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介入?

    案件回顾:圣安东尼学院诉选举委员会

    本案的起因是2022年菲律宾全国和地方选举期间,圣安东尼学院及其他请愿者在其私人财产上张贴支持总统候选人Maria Leonor Gerona Robredo的竞选标语。选举委员会依据第10730号决议,以标语尺寸超标为由,强行拆除了这些标语。请愿者认为,选举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和财产权,遂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审理过程如下:

    • 2022年2月,选举委员会人员移除了Dr. Lim张贴在其位于三宝颜市的私人财产上的“超大”Robredo 竞选标语。
    • 圣安东尼学院收到选举委员会的通知,称其建筑物前张贴的“超大”Robredo 竞选标语违反了第10730号决议,并指示该学校在24小时内拆除这些标语。
    • 2022年3月1日,圣安东尼等人提起了即时请愿,请求发布临时限制令并进行特别抽签。
    • 2022年3月8日,法院发布了临时限制令。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 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监管非候选人在私人财产上张贴的竞选标语?
    • 第10730号决议的相关条款是否违宪?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了之前的案例,特别是Diocese of Bacolod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该案确立了对非候选人言论自由的保护原则。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竞选标语虽然旨在支持特定候选人,但并非由候选人或政党直接授意或协调制作,而是公民自发表达政治立场的行为,因此应受到宪法保护。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对圣安东尼等人拥有的选举材料实施‘清除行动’是不可允许的,因为它侵犯了后者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

    “我们评估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要看它们的效果。”

    实际影响:对未来选举活动的启示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未来的选举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监管竞选活动的权力边界,强调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这意味着,在未来的选举中,非候选人将有更大的空间在私人财产上表达政治立场,而不必担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对于企业主、房产所有者和个人而言,本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明确知晓您的权利:了解宪法赋予您的言论自由和财产权,特别是与选举相关的权利。
    2. 了解选举委员会的监管范围:了解选举委员会的权力范围,确保您的行为不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3. 寻求法律咨询:如果您对选举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寻求法律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关键经验

    • 选举委员会的监管权力并非无限,必须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财产权。
    • 非候选人在私人财产上表达政治立场的行为,应受到宪法保护。
    • 法律条文的解读应符合宪法的精神,避免过度限制公民的权利。

    常见问题解答

    问: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监管所有竞选活动?

    答:选举委员会的监管权力并非无限,必须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财产权。其监管范围主要限于候选人和政党的竞选活动,对于非候选人在私人财产上的言论,应给予更大的保护。

    问:如果竞选标语的内容涉及诽谤,该如何处理?

    答:即使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竞选标语的内容涉及诽谤,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问:本案的判决是否意味着我可以随意在我的私人财产上张贴任何尺寸的竞选标语?

    答:虽然本案强调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您可以随意张贴任何尺寸的竞选标语。您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您的行为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

    问:如果选举委员会强行拆除了我的竞选标语,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选举委员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您的损失。同时,您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选举委员会的违规行为。

    问: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选举活动有何影响?

    答:本案的判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监管竞选活动的权力边界,强调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这将有助于确保未来的选举活动更加公平公正,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加自由。

    如果您对菲律宾选举法或言论自由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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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自由与职业道德的界限

    社交媒体时代律师职业道德的新挑战

    Enrico R. Velasco, Complainant, vs. Atty. Berteni C. Causing, Respondent. (A.C. No. 12883, March 02, 2021)

    在当今社交媒体无处不在的时代,律师的行为不仅限于法庭内,更延伸到网络世界。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揭示了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自由与其职业道德之间的界限,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该案例涉及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如何影响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的公正性,值得我们深思。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律师Atty. Berteni C. Causing在Facebook上发布关于其客户案件的信息是否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原告Enrico Velasco指控Atty. Causing在社交媒体上披露了他的婚姻无效案件的细节,并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这一行为不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也引发了关于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自由与责任的讨论。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律师的职业行为受《职业责任守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CPR)的约束。CPR明确规定了律师应遵循的道德标准,特别是在涉及言论自由和客户隐私保护方面。根据CPR的第1条,律师应维护宪法,遵守法律,并促进对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尊重。此外,第8.01条规定,律师在专业交往中不得使用辱骂性、冒犯性或其他不当的语言。

    《家庭法院法》(Republic Act No. 8369)第12条进一步规定,家庭法院案件的记录应予以严格保密,除非必要且经法官授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身份。这一法律条款旨在保护家庭案件中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私密性。

    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原则意味着律师在处理家庭案件时,必须小心谨慎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例如,在离婚或婚姻无效案件中,律师不得在公开场合或社交媒体上讨论案件细节,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案例分析

    Enrico Velasco向菲律宾律师协会(IBP)提出申诉,指控Atty. Causing违反了职业责任守则。Velasco正在处理他的婚姻无效案件,而Atty. Causing则是他的前妻Nina Ricci Narvaez Laudato的律师。Atty. Causing在Facebook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标题为“聪明的一夫多妻丈夫?”,并附上了Velasco的案件请愿书的照片。此外,他还通过Facebook直接向Velasco的儿子发送了该文章的链接,并在多个公开的Facebook群组中分享了该文章。

    案件经过IBP的调查后,IBP建议对Atty. Causing处以两年的执业暂停,但最高法院在审查后,将处罚改为一年。法院认为,Atty. Causing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家庭法院法》的保密规定,还违反了CPR中的多项条款,包括第1条、第8.01条、第13条和第19条。法院强调,律师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在涉及客户隐私和案件公正性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

    • “律师不应在其专业交往中使用辱骂性、冒犯性或其他不当的语言。”(CPR第8.01条)
    • “律师不得在媒体上发表关于未决案件的公开声明,以免引起公众对某一方的支持或反对。”(CPR第13.02条)
    • “律师应仅使用公平和诚实的手段来实现其客户的合法目标。”(CPR第19.01条)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警示,强调了言论自由与职业道德之间的平衡。未来,律师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必须更加谨慎,以避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这一裁决也可能影响到其他类型的案件,特别是涉及隐私和公正性的案件。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了解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隐私保护法律至关重要。ASG Law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帮助您在面对类似法律问题时,保护您的权益和隐私。

    关键教训:

    • 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避免披露客户隐私或影响案件公正性。
    • 律师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行使。
    • 在处理家庭案件时,律师应特别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

    常见问题

    律师可以在社交媒体上讨论正在处理的案件吗?

    律师在社交媒体上讨论案件时,必须遵守职业责任守则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披露客户隐私或影响案件公正性。

    如果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我的案件的信息,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菲律宾律师协会或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律师进行调查和处罚,以保护您的权益和隐私。

    律师的言论自由是否受到限制?

    是的,律师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框架内行使,特别是在涉及客户隐私和案件公正性时。

    在菲律宾,家庭案件的隐私如何受到保护?

    根据《家庭法院法》,家庭案件的记录应予以严格保密,除非必要且经法官授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身份。

    ASG Law如何帮助在菲律宾的中国企业和公民?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涉及隐私保护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案件中。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言论自由与藐视法庭:平衡司法独立与公众监督

    社交媒体言论自由的界限:菲律宾最高法院对藐视法庭的裁决

    A.M. No. 22-09-16-SC, August 15, 2023

    在信息时代,社交媒体成为公众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尤其当其可能威胁到司法独立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时。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洛林·玛丽·T·巴多伊案”中,对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自由与藐视法庭之间的界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案涉及洛林·玛丽·T·巴多伊(Lorraine Marie T. Badoy)在Facebook上发表针对法官马洛·A·马格多萨-马拉加尔(Marlo A. Magdoza-Malagar)的言论,这些言论被指控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并贬低司法机构的声誉。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巴多伊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并处以罚款。

    法律背景: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

    菲律宾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同时也强调维护司法机构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法律界长期关注的问题。

    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指出:“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表达或新闻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这项权利并非没有限制。菲律宾民法典第19条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以公正的态度行事,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重,并遵守诚实和善意的原则。

    最高法院在过往案例中也多次强调,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得威胁其他同样重要的公共利益,例如维护法院的尊严和有秩序的司法管理。对法院尊严的不当攻击不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

    “藐视法庭”是指对法院的权威、公正或尊严的蔑视;这种行为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和管理,或在诉讼期间干扰或损害诉讼当事人或其证人。菲律宾《法院规则》第71条详细规定了直接藐视法庭和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

    • 直接藐视法庭:指在法庭面前或附近发生的妨碍或干扰法庭诉讼的行为,包括对法庭的不尊重、对其他人的冒犯性行为,或拒绝宣誓或作为证人回答问题,或在合法要求时签署宣誓书或证词。
    • 间接藐视法庭:指非在法庭面前发生的,但针对法院或法官尊严和权威的行为。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引用了“明确且现实的危险”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司法公正构成“极其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险”时,才能对其进行惩罚。法院还考虑了言论的内容、意图以及对司法机构的影响。

    案件分析:巴多伊案的来龙去脉

    该案的起因是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法官马格多萨-马拉加尔驳回了司法部将菲律宾共产党-新人民军(CPP-NPA)列为恐怖组织的请愿书。巴多伊随后在Facebook上发表了一系列帖子,批评法官的裁决,并声称法官与CPP-NPA有勾结,甚至威胁要杀死法官。

    巴多伊的帖子引发了法律界的强烈谴责,多个律师团体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巴多伊犯有间接藐视法庭罪。最高法院随后发布了“出示理由令”,要求巴多伊解释为何不应因藐视法庭罪而被起诉。

    巴多伊辩称,她的帖子是对公共利益事项的公正评论,属于新闻评论的范畴,并声称法官的裁决存在“八个明显的错误”。她还否认威胁法官,并声称她的言论只是为了指出法官裁决中的错误。

    最高法院驳回了巴多伊的辩护,并裁定她的帖子构成间接藐视法庭罪。法院认为,巴多伊的言论具有煽动性,旨在贬低司法机构的声誉,并对法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法院还指出,巴多伊作为一名拥有大量社交媒体粉丝的公众人物,有责任确保其言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院强调,巴多伊的帖子明确违反了“禁止评论未决案件”的原则,因为她对法官的动机提出了质疑,并试图通过公众舆论来影响案件的审理。此外,巴多伊的言论也未能满足“明确且现实的危险”测试的要求,因为她的言论对司法公正构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胁。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一些重要引述:

    • “言论自由必须尽可能地得到充分保护;但是,言论自由的行使绝不能侵犯民主同样重要的方面,尤其是司法机构的尊严和权威。”
    • “法院不是免受批评的。公众有权批评法院的裁决、程序以及司法机构成员的公众形象。但是,在合法的批评和旨在攻击法院的完整性或旨在影响法院裁决的言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

    案件的实际意义:言论自由的责任

    “巴多伊案”对菲律宾的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明确了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尤其当其可能威胁到司法机构的声誉和法官的人身安全时。该案也提醒公众人物,他们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因此更应谨慎行事,确保其言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公众人物的责任:拥有大量社交媒体粉丝的公众人物,应更加谨慎地发表言论,确保其言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禁止评论未决案件:任何人都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可能影响未决案件审理的言论。
    • 尊重司法机构:公众有权批评法院的裁决,但不得以侮辱、威胁或煽动暴力的方式进行。

    重要提示:本案强调,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攻击司法机构的尊严和权威,或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

    常见问题解答

    以下是一些与本案相关的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藐视法庭罪?

    答:藐视法庭罪是指对法院的权威、公正或尊严的蔑视,包括妨碍或干扰法庭诉讼的行为。

    问: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

    答: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威胁公共安全,不得妨碍司法公正。

    问:社交媒体上的言论是否受到限制?

    答:是的。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发布诽谤、侮辱、威胁或煽动暴力的信息。

    问:如果我对法院的裁决不满意,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上诉,或寻求法律咨询,但不得以侮辱、威胁或煽动暴力的方式表达不满。

    问: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言论时应注意什么?

    答:公众人物应更加谨慎地发表言论,确保其言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发布可能误导公众或煽动暴力的信息。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法律的咨询,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ASG Law: Contact us or email nihao@asglawpartners.com to schedule a consultation.

  • 菲律宾新闻自由:记者采访权与媒体认证的法律界限

    菲律宾最高法院就媒体采访权与认证制度划定界限

    G.R. No. 246126, June 27, 2023

    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但记者采访权并非绝对。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PATRICIA MARIE I. RANADA 等诉总统办公室等* 一案中,探讨了媒体采访权与政府认证制度之间的法律界限。该案虽然因情势变更而未对实质性问题进行裁决,但其提出的问题对于理解菲律宾的新闻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知名媒体因批评政府政策而被禁止参加总统新闻发布会。这种情形是否侵犯了新闻自由?菲律宾最高法院曾面临类似的问题。虽然该案最终因前总统杜特尔特卸任而搁置,但它突显了媒体认证制度与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案涉及新闻机构Rappler及其记者被禁止参加总统活动,引发了关于新闻自由、政府审查以及媒体认证必要性的重要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最终以案件已失去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了上诉,但对案件的分析仍然为菲律宾媒体法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表达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但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关键在于,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例如,为了安全起见,政府可以限制记者在总统活动中的活动范围,但不能仅仅因为媒体的报道内容不喜欢而禁止其参加。

    根据菲律宾法律,媒体机构通常需要获得认证才能进入某些政府场所或参加官方活动。这种认证通常由总统府新闻部长办公室(PCOO)下属的国际新闻中心(IPC)负责。认证流程旨在确保只有合法的媒体机构和记者才能获得特殊访问权限。

    菲律宾《刑法》第360条 (经共和国法案4363修正) 规定了诽谤罪,但也旨在保护新闻工作者的独立性。总统令576号废除了媒体咨询委员会和大众媒体标准局,并授权组织印刷媒体和广播媒体监管委员会,进一步强调了媒体的自我监管。

    案件回顾

    本案源于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8年吊销Rappler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SEC认为,Rappler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关于大众媒体外资股权的限制。此后,Rappler及其记者被禁止参加总统活动。

    Rappler认为,这一禁令是对其新闻报道的报复,侵犯了其新闻自由。政府则辩称,Rappler是因为未能满足媒体认证的要求而被禁止参加活动的。

    以下是案件的关键时间线:

    • 2018年1月11日:SEC吊销Rappler的营业执照。
    • 2018年2月20日:Rappler及其记者开始被禁止参加总统活动。
    • 2019年4月10日:Rappler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禁令。
    • 2023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案件已失去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

    Rappler及其记者认为,政府的禁令基于以下三点:

    • 总统杜特尔特称Rappler为“假新闻媒体”。
    • 总统杜特尔特援引“行政命令”禁止Rappler进入马拉卡南宫或参加任何总统活动。
    • 总统杜特尔特发布更广泛的命令,禁止与“歪曲事实”的人交谈。

    政府方面则认为,Rappler未能遵守国际新闻中心(IPC)和马拉卡南宫新闻团(MPC)的认证规则。由于Rappler的SEC注册已被撤销,因此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存在一些事实问题,例如Rappler是否仍然是MPC成员,以及禁令的实际范围。由于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最高法院认为不宜直接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表示:“考虑到为了对这里的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法院必须解决各种相互关联和重叠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需要事实调查才能完全和令人满意地解决,法院认为,公共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的服务,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作用也无法通过试图对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来正确行使,特别是在一个已失去实际意义的案件中,无法向请愿人提供实际的补救措施。”

    实际影响

    虽然本案最终未对实质性问题进行裁决,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提醒我们,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但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媒体的报道内容不喜欢而禁止其参加活动。

    本案也突显了媒体认证制度的重要性。媒体机构和记者应确保满足认证要求,以便能够参加政府活动并获取信息。如果媒体机构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教训

    • 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
    • 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
    • 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
    • 媒体认证制度是必要的,但必须公平公正。
    • 媒体机构和记者应确保满足认证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新闻自由?

    答:新闻自由是指媒体独立报道新闻和评论公共事务的权利,不受政府的干预或审查。

    问:政府可以限制新闻自由吗?

    答: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但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

    问:什么是媒体认证?

    答:媒体认证是指政府或机构对媒体机构和记者进行认可的流程,以便他们能够进入某些场所或参加某些活动。

    问:媒体认证制度是必要的吗?

    答:媒体认证制度可以确保只有合法的媒体机构和记者才能获得特殊访问权限,但必须公平公正。

    问:如果媒体机构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该怎么办?

    答:媒体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本案对菲律宾的新闻自由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提醒我们,新闻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政府可以在必要时对媒体进行合理规制。但这些规制必须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媒体的报道内容不喜欢而禁止其参加活动。

    如果您对菲律宾媒体法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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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诽谤罪的界限:公共官员的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

    菲律宾诽谤罪的界限:公共官员的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

    Raffy T. Tulf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and Atty. Carlos T. So, G.R. No. 187113 & 187230, January 11, 2021

    在菲律宾,公共官员的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保护之间的平衡一直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记者和媒体在揭露公共事务时,常常面临诽谤指控的风险。本文将探讨菲律宾最高法院在Raffy T. Tulfo与Atty. Carlos T. So一案中的裁决,分析其对言论自由和诽谤法之间的界限所产生的影响。该案涉及一名记者对一名公共官员的报道,揭示了诽谤罪在公共事务报道中的实际应用和挑战。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诽谤罪由《修订后的刑法典》(Revised Penal Code)中的第353条至第361条规定。诽谤罪定义为“公开并恶意地指控某人犯有罪行,或具有某种缺陷或恶习,无论真实与否,只要该指控倾向于使某人蒙羞、失信或受轻视”。

    根据《菲律宾宪法》,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诽谤法旨在保护个人的名誉不受恶意攻击。然而,当涉及公共官员的官方行为时,法院必须考虑是否存在“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即“明知虚假或不顾是否虚假”的标准。这在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得到了明确的阐述,如在Borjal v. Court of Appeals和Vasquez v. Court of Appeals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

    此外,《修订后的刑法典》第354条规定了特权通信(privileged communication)的概念,这包括私人通信和对官方行为的公正报道。这些通信被视为有条件的特权,除非证明存在恶意,否则不构成诽谤。

    案例分析

    Raffy T. Tulfo是一名记者,他在《Abante Tonite》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揭露了Atty. Carlos T. So在海关局的涉嫌不当行为。这些文章指控So涉嫌敲诈、腐败和走私,并提到了他与一名已婚女子的不当关系。So随后提起诽谤诉讼,导致Tulfo、报纸的出版商Allen A. Macasaet和主编Nicolas V. Quijano被起诉。

    案件从地区法院开始,法院认定Tulfo、Macasaet和Quijano在14项诽谤罪名中罪名成立。随后,上诉法院部分推翻了这一裁决,仅维持6项罪名的有罪判决。Tulfo等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质疑这些指控的真实性和是否涉及So的官方职责。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调了公共官员对公众的责任和媒体在监督政府行为中的角色。法院引用了Borjal和Vasquez案中的判决,指出对公共官员的批评必须被视为特权通信,除非证明存在实际恶意。法院认为,Tulfo的文章涉及So的官方行为,并且没有证据显示Tulfo在撰写这些文章时存在实际恶意。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宣告Tulfo等人无罪。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的关键推理:

    • “公共官员必须始终对人民负责,以最大的责任感、诚信、忠诚和效率为人民服务,表现出爱国主义和正义,过着节俭的生活。”
    • “除非检方证明诽谤性言论是在明知其虚假或不顾其虚假的情况下发表的,否则对批评公共官员官方行为的刑事诽谤案不能成立。”

    实际影响

    此裁决为菲律宾的媒体和记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强调了在报道公共事务时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法院的决定表明,对公共官员的批评应被视为特权通信,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恶意。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了解这些法律原则至关重要。企业和个人在面对诽谤指控时,可以参考此案例来保护自己的言论自由,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恶意诽谤他人名誉。

    关键教训:

    • 在报道公共事务时,媒体应确保其报道基于事实,并尽可能避免恶意攻击。
    • 公共官员应接受公众对其官方行为的批评和监督,这是其对公众负责的一部分。
    • 在面对诽谤指控时,证明不存在实际恶意是关键防御策略。

    常见问题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公开并恶意地指控某人犯有罪行,或具有某种缺陷或恶习,无论真实与否,只要该指控倾向于使某人蒙羞、失信或受轻视。

    什么是“实际恶意”?
    “实际恶意”是指在明知虚假或不顾是否虚假的情况下发表诽谤性言论。这是对公共官员的诽谤指控中必须证明的标准。

    特权通信是什么?
    特权通信是指在履行法律、道德或社会责任时进行的私人通信,或对官方行为的公正报道。这些通信被视为有条件的特权,除非证明存在恶意,否则不构成诽谤。

    记者在报道公共事务时如何避免诽谤指控?
    记者应确保其报道基于事实,并尽可能避免恶意攻击。同时,他们应了解特权通信的概念,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建议。

    此裁决对在菲律宾的中国企业有何影响?
    此裁决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提供了保护其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企业在面对诽谤指控时,可以参考此案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也应注意避免恶意诽谤他人名誉。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