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明确了一项重要原则:政府官员不得通过将合同拆分成小额合同来规避公开招标的要求。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维持了申诉人的行政处罚,确认其在采购公共工程材料时违反了采购法规。该判决强调了公共采购中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确保公共资金得到负责任和合规的使用。对于涉及政府合同的个人和实体,本案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它强调了遵守采购规则和法规以避免法律后果的必要性。
采购之谜:何时分批,何时整体?
本案源于对公共工程和公路部门(DPWH)采购护栏和护栏柱涉嫌违规的投诉。投诉称,DPWH通过将合同拆分成低于公开招标门槛的小额合同,从而避免了公开招标。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DPWH官员是否通过拆分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改革法》(RA 9184)。
审计调查报告(AIR)显示,DPWH将价值550万菲律宾比索的护栏和护栏柱采购合同拆分,授予了AUF Enterprises公司11份采购订单,每份价值50万菲律宾比索,且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审计还发现,AUF Enterprises公司提供的护栏和护栏柱价格过高,部分材料被遗弃在项目现场,造成政府资源浪费。涉案官员辩称,特别拨款放款令(SARO)已将项目拆分成11个子项目,因此没有违反RA 9184及其相关法规。
然而,申诉专员办公室(OMB)裁定这些官员对严重不当行为、严重玩忽职守、严重不诚实和损害公共服务最佳利益的行为负有行政责任,并处以革职处分。OMB认为,虽然SARO未明确指明项目类型,但其他文件表明这些子项目实际上是同一类型,即安装护栏。OMB还指出,所有护栏和配件均由同一供应商AUF Enterprises公司提供,这进一步表明只需要一份采购合同。
法院进一步强调,RA 9184及其执行细则禁止拆分政府合同以规避法律要求。RA 9184第54.1条实施细则明确禁止拆分政府合同:“拆分政府合同是指将[菲律宾政府]合同分解为更小的数量和金额,或将合同实施分解为人为阶段或分包合同,目的是规避法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别是竞争性招标的必要性和替代采购方法的要求。”
政府采购政策委员会(GPPB)通过2014年12月6日发布的GPPB非政策事项意见第136-2014号,澄清了合同拆分的含义:[I]并非一旦将合同分为更小的数量或阶段,就构成合同拆分。为了确定将采购项目分为两个(2)个包是否构成合同拆分,必须明确表明该行为的目的是规避法律和程序要求,即应确定,尽管对两个(2)个包均进行了公开招标,但分为两个(2)个包是为了规避RA 9184及其实施细则下的法律和程序要求。”审计署(COA)认为,如果一个项目“在单一义务授权下提供资金,并由同一或不同的承包商分几个阶段实施,则视为合同拆分。”
针对“善意”辩护,法院驳斥了申诉人的论点,指出作为公职人员,有责任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强调,申诉人的行为应以法律为指导,而不是以他自己对SARO的理解为指导。即使SARO明确授权拆分合同,申诉人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由适当的部门或机构正确执行SARO,并遵守适用法律或法规。最高法院裁定,无论项目是否拆分成11个子项目,相同规格的材料仍然应通过一份采购合同采购。申诉人及其办公室与同一供应商签订11份相同的采购合同是荒谬的。
此外,高等法院一致认为初审法院做出的对政府部门的调查结论应该受到极大的尊重与重视。高等法院确认,专员署的调查结论与案件相关,而且与一般理性人能接受的结果相符。
申诉人辩称,由于难以遵守RA 9184及其执行细则下的招标程序要求,因此“善意地”采用了旧采购法下的简化招标程序。法院认为,申诉人不能仅仅因为个人认为招标程序难以执行就无视现行法律规定。强调指出,涉及公共资金时,招标和采购合同实施中的问责制体系必须保持透明。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公共工程和公路部门(DPWH)官员通过将合同拆分成小额合同来规避公开招标的要求,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改革法》(RA 9184)。 |
什么是合同拆分? | 合同拆分是指将一份政府合同分解为更小的数量或金额,或将合同实施分解为人为阶段或分包合同,目的是规避法律要求,特别是竞争性招标的必要性。 |
RA 9184对合同拆分有何规定? | RA 9184及其执行细则明确禁止拆分政府合同,目的是防止规避公开招标等法律要求。 |
在本案中,涉案官员提出了什么辩护? | 涉案官员辩称,特别拨款放款令(SARO)已将项目拆分成11个子项目,因此没有违反RA 9184及其相关法规。他们还声称,由于难以遵守RA 9184的招标程序要求,因此采用了旧采购法下的简化招标程序。 |
法院如何回应涉案官员的辩护? | 法院驳斥了涉案官员的辩护,认为SARO未明确授权拆分合同,且他们作为公职人员,有责任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还认为,涉案官员不能仅仅因为个人认为招标程序难以执行就无视现行法律规定。 |
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 法院维持了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裁决,认定涉案官员对严重不当行为、严重玩忽职守、严重不诚实和损害公共服务最佳利益的行为负有行政责任,并处以革职处分。 |
本案的判决对公共采购有何影响? | 本案的判决强调了公共采购中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确保公共资金得到负责任和合规的使用。它提醒政府官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规则和法规,避免以任何方式规避法律要求。 |
什么是特别拨款放款令(SARO)? | 特别拨款放款令(SARO)是由预算和管理部(DBM)发布的一项特定授权,允许一个或多个指定的机构在特定时期内承担不超过给定金额的义务,用于指定的目的。 |
地方政府单位(LGU)的公务员也能提出行政疏失的诉讼吗? | 是的,公务人员不能提出对公务人员的行政调查以防备调查、起诉和判决,但涉及特定法定原因时,包括挪用公款、受贿和贪污等等例外。 |
本案强调了公共采购中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合同拆分的界限,并强调了公职人员的责任,即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符合透明、公平和问责制的原则。对于涉及政府合同的个人和实体,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的采购规则和法规,以避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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