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纳税人在行政层面未能充分提供所有税务抵免的证明文件,他们仍然有权在税务上诉法院(CTA)寻求司法救济。最高法院认为,在CTA提起的案件是重新审理,法庭可以审查所有相关证据,而不受行政阶段证据提交的限制。换句话说,未能完全满足国税局(BIR)的所有要求,并不意味着纳税人丧失在法庭上争议税务评估的权利。本案的判决确保了纳税人能够获得公正的税务纠纷解决,即使他们在最初的行政程序中犯了错误或遗漏。
未能满足 BIR 要求是否取消了银行对税务抵免的司法追索权?
本案涉及菲律宾通信银行(PBCOM)申请退还 2006 课税年度的未利用预扣税(CWT)。PBCOM 向 BIR 提交了税务抵免凭证(TCC)的申请,但 BIR 未采取任何行动。之后,PBCOM 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诉讼,要求签发 TCC。CIR 辩称,PBCOM 的 TCC 申请实际上是退税申请,应接受 BIR 的行政审查,并且 PBCOM 未能完全遵守 Revenue Regulations 6-86 和判例中的要求。
CTA 第三庭部分批准了 PBCOM 的申请,命令 CIR 签发金额减少至 4,624,554.63 菲律宾比索的 TCC。双方均不满意,分别提交了部分复议动议,但均被 CTA 第三庭驳回。CIR 向 CTA 全体庭提起复审,挑战 CTA 第三庭的裁决。CTA 全体庭驳回了 CIR 的申请,维持了 CTA 第三庭的裁决。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PBCOM 是否由于未能向 CIR 提交 Revenue Memorandum Order No. 53-98 (RMQ No. 53-98) 和 Revenue Regulation No. 2-2006 (RR No. 2-2006) 规定的文件,以支持其 TCC 申请,导致其行政索赔形式无效,从而使 CTA 的司法索赔过早。
最高法院驳回了 CIR 的上诉,理由是 CTA 案件是全新的审理(de novo)。法院澄清说,在 CTA 提起的案件是全新审理,各方应证明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提交给 BIR 的采购发票或收据不能被赋予任何证据价值,因为关于书面证据的规则要求这些文件必须在 CTA 正式提供。CTA 不受 BIR 行政索赔中提交的证据的限制;索赔人可以向 CTA 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证据,以支持其退税案。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明确规定,行政索赔和司法索赔都必须在同一两年期限内提出。NIRC 第 229 条指出,提起税务抵免/退税的司法索赔的唯一要求是在 CIR 提出退税或抵免索赔。法律中没有提到在提起司法索赔之前,必须首先对 CIR 的索赔采取行动。立法意图是将司法索赔视为与行政索赔独立的单独行动,但为了维持司法索赔,必须提出行政索赔。最高法院认为,CIR 应该有机会对 PBCOM 的索赔采取行动,但 PBCOM 不应因在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前合法提起司法索赔而受到指责,即使其行政索赔存在所谓的缺陷。
关于 PBCOM 有权获得税务抵免的金额,法院审查了 CTA 的调查结果,确认 PBCOM 已在两年诉讼时效内提出索赔。进一步调查显示,PBCOM 提供了必要的 BIR 表格,金额为 7,738,179.01 菲律宾比索。但是,在确定要抵免的 CWT 金额时,不仅必须由要求的 BIR 表格支持,还必须与索赔人税务申报表中包含的收入相对应,基于这些收入预扣了税款。法院证实,PBCOM 仅有权获得 4,624,554.63 菲律宾比索,因为此金额对应于总额为 100,231,922.69 菲律宾比索的收入,CTA 已验证该收入已包含在 PBCOM 2006 课税年度的通用分类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未能满足行政索赔的所有要求是否会使随后的司法索赔过早。法院认为行政索赔的不完整并不妨碍司法追索权。 |
预扣税 (CWT) 的税务抵免或退税有哪些要求? | CWT 税务抵免或退税的要求有三点:必须在纳税之日起两年内向国税局 (CIR) 提出索赔;必须在申报表中表明所收到的收入已申报为总收入的一部分;并且必须提供付款人正式出具给收款人的对账单副本,其中显示已支付的金额和已预扣的税款,以证明预扣的事实。 |
NIRC 中与税务抵免或退税索赔相关的适用期限是什么? | 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04(C) 条和第 229 条规定了自提交最终调整申报表之日起两年内的时效,用于从提交最终调整申报表之日起提出税务抵免/退税索赔。 |
向国税局 (BIR) 提交税务抵免凭证 (TCC) 的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 银行通常会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中会反映其预扣税款,然后可以申请为其超额/未利用预扣税款签发税务抵免凭证 (TCC)。如果国税局 (BIR) 没有及时对银行的申请采取行动,银行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审查申请,要求签发 TCC。 |
此裁决对申请税务抵免或退税的纳税人有何影响? | 此裁决确保即使纳税人的行政索赔缺乏某些文件,只要纳税人能够在 CTA 面前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证明文件,纳税人仍可对其索赔进行司法审查。这确保了纳税人不会仅仅因为行政程序的缺陷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
CTA 全体庭裁定 PBCOM 有资格获得的 TCC 减少金额是多少? | CTA 全体庭裁定 PBCOM 有资格获得的 TCC 减少金额为 4,624,554.63 菲律宾比索。 |
为什么法院只授予 PBCOM 部分金额的税务抵免? | 法院仅授予部分金额的税务抵免,因为只有 4,624,554.63 菲律宾比索的金额对应于已包含在 PBCOM 2006 课税年度通用分类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虽然 PBCOM 提交的金额为 7,738,179.01 菲律宾比索的 BIR 表格是符合要求的,但只有 4,624,554.63 菲律宾比索的金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 |
本案中法院驳回 BIR 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 法院驳回 BIR 上诉的理由是:法院认为 CTA 案件是一场全新的审理,应仅根据正式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来做出裁决,与任何可能已经提交(或未提交)给 CIR 的证据无关。司法部门的索赔独立于其行政部门的对等方。 |
本案的裁决进一步巩固了税务纠纷解决的公平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它澄清了行政行动与司法补救之间的关系,为纳税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清晰的指导。通过确认 CTA 案件可以基于新的证据来判断,法院确保了在行政层面犯了错误的纳税人不会被剥夺公正解决纠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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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专员与菲律宾交通银行诉讼, G.R No. 211348,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