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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上诉将导致不利判决:菲律宾行政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逾期上诉将导致不利判决:行政诉讼中遵守时效的重要性

    G.R. No. 222810, July 11, 2023

    引言

    你是否知道,在菲律宾,即使你的诉求看似合理,仅仅因为错过了上诉期限,就可能导致败诉?想象一下,一个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公共利益尽心尽力,却因为行政程序上的疏忽,导致个人面临巨额经济损失。本案深刻揭示了行政诉讼中遵守时效的重要性,以及疏忽大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本案涉及前Silang市市长Clarito A. Poblete,以及该市的预算官员Ma. Dolores Jeaneth Bawalan和会计师Nephtali V. Salazar。他们因对审计委员会(COA)的决定提起上诉时,未能按时缴纳规定的费用,最终导致上诉被驳回。本案的核心问题是:COA驳回上诉的决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针对政府审计决定的上诉有严格的时效规定。根据《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第350条,所有财政年度的支出和义务都应在该年度的账目中列支。此外,1987年《行政法典》第V册、第一章、B节、第8章的第46、47和48条也对合同签订前的拨款、合同的资金证明以及无效合同和官员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条文:

    《地方政府法典》第350条:义务的会计处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发生的所有合法支出和义务都应计入该年度的账目。

    1987年《行政法典》第46条:签订合同前的拨款。(1)除非有拨款,且未支配余额足以支付拟议支出,否则不得签订涉及公共资金支出的合同;

    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相关官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COA还制定了《申诉规则》,明确规定了上诉的时限和费用缴纳要求。逾期未缴纳费用可能导致上诉被驳回。正如本案所揭示的,即使上诉理由充分,程序上的疏忽也可能导致败诉。

    案件回顾

    故事从2011年开始,COA审计小组向Silang市的Poblete市长、Bawalan预算官员和Salazar会计师发出了12份拒付通知(ND),总金额高达P2,891,558.31。这些款项涉及该市在2004年、2006年和2007年实施的多个项目,由于这些项目是在2010年预算中拨款的,违反了《地方政府法典》第350条,因此被拒付。

    以下是案件的程序经过:

    • 2011年6月2日:COA发出拒付通知。
    • 官员们向COA地区办事处提出上诉。
    • 2013年8月1日:COA地区办事处驳回上诉,维持拒付通知。
    • 官员们向COA本部提出复审申请。
    • 2015年2月23日:COA驳回复审申请,理由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
    • 2015年11月27日:COA驳回复议动议。

    COA认为,官员们迟迟未缴纳规定的费用。具体来说,他们仅在2013年10月14日支付了规定的费用,距离收到拒付通知已过去212天,超出了规定的期限。COA强调,根据其修订后的程序规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并附上已支付规定费用的证明。

    正如最高法院所引述:

    “任何未缴纳规定费用的上诉/申请将被退回给相关方,以遵守该要求。”

    官员们辩称,COA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因为他们实际上缴纳了两次费用,并且COA的规则应被自由地适用。他们还辩称,不存在挪用公款或非法行为,因为这些资金被用于支付前几年的义务。此外,Poblete市长还援引了Arias原则,认为他作为前市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COA的决定,认为上诉已超过时效。法院强调,缴纳上诉费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上诉权并非自然权利,而是一种法定特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即使撇开这些技术规则,上诉在实质性理由上也未能成立。

    实践意义

    本案对政府官员以及与政府机构打交道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强调了遵守行政程序和时效规定的重要性。即使你的诉求看似合理,程序上的疏忽也可能导致不利的判决。

    以下是一些关键经验教训:

    • 务必了解并遵守所有相关的行政程序和时效规定。
    • 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有必要的费用。
    • 如有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假设一家建筑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合同,但由于政府官员的疏忽,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如果该公司未能按时对审计委员会的拒付决定提出上诉,即使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合格,也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本案提醒我们,即使在看似公平的交易中,也必须时刻警惕,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程序。

    常见问题解答

    以下是一些与行政诉讼时效相关的常见问题:

    1. 如果我错过了上诉期限,还有补救的机会吗?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法院可能会允许延期上诉。但是,这需要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2. 我应该如何计算上诉期限?

    上诉期限从收到相关决定的日期开始计算。务必仔细阅读决定书,了解具体的时效规定。

    3. 如果我对COA的决定不满意,我应该怎么做?

    您可以向COA本部提出复审申请。如果对COA的最终决定仍然不满意,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4. 我需要支付上诉费吗?

    是的,根据COA的规定,您需要支付上诉费。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并附上已支付费用的证明。

    5. 如果我不确定如何提起上诉,我应该怎么办?

    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服务,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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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政府合同中液体损害赔偿计算错误的法律后果

    菲律宾政府合同中液体损害赔偿计算错误的法律后果

    Collado v. Villar, G.R. No. 193143, December 01, 2020

    在菲律宾,政府合同中的液体损害赔偿计算错误可能对相关人员产生重大影响。Emerita A. Collado的案例就展示了这种情况,她作为菲律宾科学高中的供应官员,因在建筑项目中错误计算液体损害赔偿而面临法律挑战。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政府合同中正确计算和执行液体损害赔偿,以及在计算错误时责任的归属。

    Collado被指控在菲律宾科学高中-棉兰老校区建筑项目中错误计算了应从承包商N.C. Roxas, Inc.扣除的液体损害赔偿。她的计算导致了承包商的超额支付,引发了审计署(COA)的审查和后续的法律诉讼。本案涉及对行政法典第38和39条的解释,以及如何在政府合同中适用《总统法令1594号》的实施规则和条例(IRR)。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政府合同受《总统法令1594号》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IRR)的约束。这些法规规定了在政府项目中如何计算和执行液体损害赔偿。根据IRR,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每日延误赔偿额 = 合同总价减去已完成部分的价值的0.1%(1/10的1%)。此外,液体损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5%。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政府在项目延误时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防止对承包商的过度处罚。

    在本案中,Collado被指控未能正确应用上述公式,导致了承包商的超额支付。行政法典第38和39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除非有明显的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条款强调了在判定公职人员责任时,需考虑其行为是否出于善意和勤勉。

    例如,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菲律宾参与政府项目,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至关重要。错误计算液体损害赔偿不仅可能导致财务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企业需要确保其合同管理人员熟悉这些规定,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保持谨慎和准确。

    案例分析

    Collado的案例始于1988年,当时菲律宾科学高中与N.C. Roxas, Inc.签订了建设棉兰老校区建筑项目的合同。合同规定了项目应在240天内完成,但由于承包商的延误,项目未能按时完成。Collado负责计算液体损害赔偿,但她使用的公式导致了不足的扣除,引发了审计署的关注。

    审计署于1998年发布了三份不予支付通知书,指责Collado和其他几人对计算错误承担连带责任。Collado和她的同事Rufina E. Vasquez向审计署提出了复议请求,但被拒绝。随后,他们向审计署国家政府审计办公室(COA-NGAO)提出上诉,COA-NGAO在2001年维持了审计署的决定,但将液体损害赔偿的总额限制在合同总价的15%以内。

    Collado和Vasquez继续向审计署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但2002年和2008年的决定再次维持了原判。Collado认为她对2008年的决定提出的复议是第一次复议,而不是对2002年决定的第二次复议,但审计署认为这是第二次复议,因此是禁止的申请。最终,Collado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证书审查的申请。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

    “在审计署的决定支持有实质证据的事实发现时,应视为最终且不可审查。”

    “在没有明显的恶意、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批准和认证官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审计署通过COA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非法支付的公共资金。”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Collado因其善意行为而免除连带责任,但要求审计署向N.C. Roxas, Inc.追回超额支付的款项。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对未来类似案例具有重要影响。它强调了在政府合同中正确计算液体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公职人员在计算错误时的责任界限。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这意味着需要在项目管理中保持高度的准确性和勤勉,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财务损失。

    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 确保合同管理人员熟悉《总统法令1594号》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审查和验证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
    • 在发现错误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与相关政府机构沟通。

    关键教训:

    • 在政府合同中,准确计算液体损害赔偿至关重要,错误计算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善意和勤勉的行为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
    • 政府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非法支付的公共资金,企业应对此保持警惕。

    常见问题

    什么是液体损害赔偿?
    液体损害赔偿是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一方未能按时完成合同义务而应支付的赔偿金。在政府合同中,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通常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总统法令1594号》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在菲律宾政府合同中,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总统法令1594号》的实施规则和条例,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每日延误赔偿额 = 合同总价减去已完成部分的价值的0.1%(1/10的1%)。

    如果在政府合同中计算错误,责任人会面临什么后果?
    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因计算错误而超额支付的款项。然而,如果能证明其行为出于善意和勤勉,根据行政法典第38和39条,可能会免除其民事责任。

    菲律宾政府如何追回非法支付的公共资金?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审计署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法律程序追回非法支付的公共资金。这通常基于《民法典》第2154条的《无因管理》原则,要求接受不当得利的一方返还款项。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避免液体损害赔偿计算错误?
    企业应确保其合同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定期审查和验证液体损害赔偿的计算,并在发现错误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此外,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政府合同和液体损害赔偿计算方面。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公共部门员工的职责与疏忽:从DPWH车辆修理诈骗案中学到的教训

    菲律宾公共部门员工的职责与疏忽:从DPWH车辆修理诈骗案中学到的教训

    Field Investigation Office –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v. Lucia S. Rondon, Ronaldo G. Simbahan, and Rolando A. Cabangon, G.R. No. 207735, November 10, 2020

    在菲律宾,公共部门的员工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尤其是在处理公共资金和资源时。DPWH车辆修理诈骗案揭示了政府官员和员工如何通过虚构的紧急修理骗取公共资金,强调了职责和疏忽之间的界限。本案不仅揭示了腐败的严重性,还强调了在公共服务中执行职责的重要性。

    该案涉及菲律宾公共工程与高速公路部(DPWH)的多个员工和官员,他们与私人方勾结,通过虚构的紧急修理骗取政府资金。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这些员工是否因未能发现诈骗行为而构成严重疏忽,还是仅仅是简单疏忽。本案的裁决为公共部门员工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公共部门员工的职责和疏忽由《菲律宾行政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特别是,《行政法典》第六卷第40条规定,任何资金的支付或支出都必须在首席会计师或会计单位负责人确认资金可用性后进行。此外,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界定了“严重疏忽”和“简单疏忽”的定义,帮助区分不同程度的职责违反行为。

    “严重疏忽”是指缺乏甚至最轻微的关注意识,或在有责任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表现出对后果的有意识的冷漠。而“简单疏忽”则是指员工或官员未能给予任务应有的关注,表明由于粗心或冷漠而未能履行职责。在本案中,法院需要确定DPWH员工的疏忽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疏忽或简单疏忽。

    例如,假设一名政府会计师在处理支出凭证时未能注意到明显的文件缺陷,如未注明日期或编号的文件,这可能被视为简单疏忽,因为这是一种因粗心而未能履行职责的行为。然而,如果该会计师故意忽略明显的欺诈迹象,这可能被视为严重疏忽,因为这表明了对公共资金安全的有意识的冷漠。

    案例分析

    DPWH车辆修理诈骗案始于2001年至2002年间,当时发现了一些员工和官员通过虚构的紧急修理骗取政府资金。案件涉及27辆DPWH车辆的192次虚构修理,其中118次修理涉及13辆车,这些修理被证实是欺诈性的。案件的焦点在于DPWH会计部门的员工卢西亚·S·龙东、罗纳尔多·G·辛巴汉和罗兰多·A·卡班贡是否应对这些欺诈行为负责。

    案件的程序过程如下:首先,奥姆布兹曼办公室对DPWH员工提起行政和刑事诉讼。随后,奥姆布兹曼办公室在2011年4月15日发布决定,认定这些员工构成严重疏忽,并判处他们开除公职。员工们提出复议,但被驳回后,他们向菲律宾上诉法院(CA)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在2013年2月19日发布裁决,将他们的罪名降为简单疏忽,并将处罚减为三个月的停职。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引用了上诉法院的结论:“奥姆布兹曼办公室认定支持报销索赔的文件充满了明显的违规行为,表明DPWH车辆修理的报销请求是欺诈性的。然而,经过对案件的审查,我们发现尽管支持文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大多数违规行为并不明显。”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道:“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是审查支出凭证和其支持文件的表面正规性,并推荐这些凭证的资金。他们没有责任检查支持文件的真实性,因为这项职责属于DPWH的其他部门。”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于公共部门员工的职责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明确了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员工应仅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公共部门的员工在执行其职责时应更加谨慎,但同时也应明确其职责的界限,以避免因其他部门的疏忽而受到不公平的处罚。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理解公共部门员工的职责和疏忽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这有助于他们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确保其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关键教训:

    • 公共部门员工应明确其职责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职责。
    • 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员工应对文件的表面正规性进行审查,但无需承担其他部门的职责。
    • 企业和个人在与政府部门交易时,应确保所有文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

    什么是严重疏忽?
    严重疏忽是指缺乏甚至最轻微的关注意识,或在有责任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表现出对后果的有意识的冷漠。

    什么是简单疏忽?
    简单疏忽是指员工或官员未能给予任务应有的关注,表明由于粗心或冷漠而未能履行职责。

    公共部门员工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应如何履行职责?
    公共部门员工应确保支出凭证和其支持文件的表面正规性,并在确认资金可用性后推荐资金。他们无需承担其他部门的职责,但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企业在与政府部门交易时应注意什么?
    企业应确保所有文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如何在菲律宾避免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
    企业和个人应保持警惕,确保所有交易透明,并在发现可疑行为时及时报告。此外,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可以帮助识别和避免潜在的腐败行为。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处理公共部门事务和防止腐败行为方面。我们了解中国企业在菲律宾面临的独特挑战,如语言障碍和文化差异,我们致力于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菲律宾政府官员职责疏忽的法律责任:从DPWH车辆维修骗局案例中学到的教训

    菲律宾政府官员职责疏忽的法律责任:从DPWH车辆维修骗局案例中学到的教训

    Field Investigation Office –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v. Lucia S. Rondon, Ronaldo G. Simbahan, and Rolando A. Cabangon, G.R. No. 207735, November 10, 2020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的职责疏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最近的DPWH车辆维修骗局案例揭示了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需要保持警惕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该案例涉及公共工程和公路部(DPWH)的官员和雇员,他们通过虚构的紧急维修骗取了政府资金。本文将探讨此案的法律背景、案情分析以及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实际影响。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的职责疏忽可分为简单疏忽和严重疏忽。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在Andaya v. Field Investigation Office of the Office of the Ombudsman案中的定义,简单疏忽是指官员或雇员未能给予其职责应有的关注,表现为对职责的疏忽或冷漠。而严重疏忽则表现为缺乏最基本的注意力,或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表现出对后果的有意忽视。

    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政府官员有责任确保资金的使用是合法的和必要的。根据《行政法典》第六卷第40条的规定,任何资金的支出或义务的承担都必须先获得会计主管或会计单位负责人的资金可用性证明。此外,任何支出或义务都必须基于有效的索赔,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任何为不存在或虚构的义务和/或债权人出具的证明都将被视为无效,相关官员将面临解雇和刑事起诉的风险。

    例如,在日常工作中,政府会计人员在处理资金支出时必须仔细审查所有支持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发现文件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未注明日期或编号的文件,他们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防止资金的非法使用。

    案例分析

    DPWH车辆维修骗局案始于2001年至2002年间,当时发现DPWH的某些官员和雇员与私人企业勾结,通过虚构的紧急维修骗取政府资金。涉案人员包括DPWH中央办公室的不同部门人员,他们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维修索赔来获取资金。

    在本案中,卢西亚·S·龙东(Lucia S. Rondon)、罗纳多·G·辛巴汉(Ronaldo G. Simbahan)和罗兰多·A·卡班贡(Rolando A. Cabangon)是DPWH中央办公室会计部门的员工。他们的职责是审查和批准资金支出凭证(DV)和现金分配通知(NCA)。然而,他们被指控未能发现这些文件中的欺诈迹象,导致政府资金的非法支出。

    案件首先由菲律宾反贪污办公室(Ombudsman)调查。反贪污办公室发现,涉案的192次维修中有118次涉及13辆车的维修存在明显的欺诈迹象。其中包括:维修请求由非最终用户提出、车辆未按规定提交到机动车池、维修时间间隔可疑、维修费用超出请求者的经济能力等。然而,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仅限于在DV和NCA文件上签字和批准,而这些文件在提交给他们时已经通过了其他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案件随后上诉至菲律宾上诉法院(CA)。上诉法院认为,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性质并不需要他们深入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们的职责仅限于检查文件的表面是否正规。因此,上诉法院将他们的罪名从严重疏忽降为简单疏忽,并将处罚从解雇改为三个月的停职无薪。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支持上诉法院的裁决,指出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是纯粹的行政性职责,他们有权依赖其他部门提供的文件和专业知识。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推理:

    “严重疏忽是指缺乏最基本的注意力,或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表现出对后果的有意忽视。相比之下,简单疏忽是指官员或雇员未能给予其职责应有的关注,表现为对职责的疏忽或冷漠。”

    “龙东、辛巴汉和卡班贡的职责是纯粹的行政性职责,他们有权依赖其他部门提供的文件和专业知识。”

    此案还引用了Macadangdang v. Sandiganbayan案,强调在处理资金支出时,预算官员的职责仅限于证明资金的可用性和分配,而不包括直接检查车辆、确定是否需要维修、招标和奖励维修店以及确定维修是否按合同规格进行等工作。

    实际影响

    此裁决对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的责任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政府官员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保持警惕,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会计部门的员工,他们在审查和批准资金支出时必须仔细检查所有支持文件,确保没有明显的缺陷或欺诈迹象。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政府官员的职责和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应确保所有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建议,以避免因官员的职责疏忽而遭受损失。

    关键教训:

    • 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尽职调查。
    • 会计部门的员工在审查和批准资金支出时,必须仔细检查所有支持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企业和个人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应确保所有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什么是简单疏忽和严重疏忽?
    简单疏忽是指官员或雇员未能给予其职责应有的关注,表现为对职责的疏忽或冷漠。严重疏忽则表现为缺乏最基本的注意力,或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表现出对后果的有意忽视。

    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有哪些责任?
    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有责任确保资金的使用是合法的和必要的。他们必须仔细审查所有支持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发现任何缺陷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如果发现政府官员职责疏忽,企业和个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和个人应立即寻求法律建议,以了解其权利和可能的法律补救措施。他们还应确保所有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因官员的职责疏忽而遭受损失。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确保与政府部门的交易合法?
    中国企业应确保所有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菲律宾和中国的法律实践在处理公共资金方面有何不同?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共资金时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要求,而在中国,相关法律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中国企业在菲律宾经营时应了解这些差异,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合规。

  • 菲律宾政府官员的纪律处分权:部门秘书对总统任命官员的权力

    菲律宾政府官员的纪律处分权:部门秘书对总统任命官员的权力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v. Enriquez, G.R. No. 225301, June 02, 2020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的纪律处分权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涉及总统任命的官员时。在本案中,贸易和工业部(DTI)试图对其下属的总统任命官员进行纪律处分,引发了关于部门秘书对这些官员的权力范围的争议。通过理解本案的裁决,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生活的中国公民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应对与政府官员相关的法律挑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DTI秘书是否有权对其下属的总统任命官员进行调查和纪律处分。DTI秘书基于对其下属的腐败指控,成立了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SIC)并对其进行了预防性停职。随后,该官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DTI秘书的权力,称只有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有权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纪律处分。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政府官员的纪律处分权由《1987年行政法典》和《1987年宪法》规定。《行政法典》第7条第5款赋予部门秘书对其下属的纪律处分权,包括调查和指定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权力。然而,对于总统任命的官员,纪律处分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总统有权任命和罢免其任命的官员。此外,《宪法》第VII条第17款规定总统对所有行政部门、局和办公室拥有控制权,这进一步复杂化了部门秘书的纪律处分权问题。

    在本案中,关键的法律原则是部门秘书的纪律处分权是否包括对总统任命官员的权力,以及这种权力的范围。根据《行政法典》,部门秘书有权调查和对其下属进行纪律处分,但对于总统任命官员,部门秘书的权力仅限于调查和建议,而最终的纪律处分权属于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

    案例分析

    本案始于DTI秘书基于一篇新闻报道中的腐败指控,对其下属丹尼洛·B·恩里克斯(Danilo B. Enriquez)进行初步调查。随后,DTI秘书发布了一项命令,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SIC),并授权其对恩里克斯进行全面调查。SIC在调查后认定对恩里克斯有初步证据,并对他提出了正式指控,包括严重不服从、严重不当行为/严重疏忽职守、滥用权力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恩里克斯对DTI秘书的权力提出质疑,称其没有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他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SIC的调查和预防性停职决定。地区法院裁定支持恩里克斯,认为DTI秘书没有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

    DTI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根据《行政法典》,部门秘书有权对其下属进行调查和指定委员会进行调查,但对于总统任命官员,部门秘书的权力仅限于调查和建议。最高法院引用了《行政法典》第7条第5款和第47条第2款,强调部门秘书的纪律处分权不包括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最终处罚的权力。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部门秘书的调查权包括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预防性停职的权力,但这种停职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旨在确保调查的有效性。法院还强调,部门秘书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应提交给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由他们决定是否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最终纪律处分。

    实际影响

    本案的裁决明确了部门秘书对总统任命官员的纪律处分权的范围。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生活的中国公民来说,这意味着在与政府官员打交道时,需要了解部门秘书的权力是有限的。如果涉及到总统任命的官员,任何纪律处分都需要通过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进行。

    关键教训包括:

    • 部门秘书有权对其下属进行调查,但对于总统任命官员,其权力仅限于调查和建议。
    • 对总统任命官员的最终纪律处分权属于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
    • 部门秘书可以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预防性停职,但这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

    常见问题

    部门秘书对总统任命官员有哪些权力?
    部门秘书有权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调查和建议,但没有最终纪律处分的权力。调查结果应提交给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

    预防性停职是什么?
    预防性停职是一种行政措施,旨在确保调查的有效性,而不是一种处罚。部门秘书可以对总统任命官员进行预防性停职,但最终的纪律处分需要由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决定。

    如果对政府官员的调查涉及腐败指控,应该向谁报告?
    如果涉及总统任命官员,调查结果应提交给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对于非总统任命官员,部门秘书可以直接进行纪律处分。

    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与政府官员相关的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应了解部门秘书的纪律处分权的限制,并在涉及总统任命官员时通过总统或总统反腐败委员会(PACC)进行沟通和报告。此外,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这些问题。

    在菲律宾生活的中国公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中国公民应了解政府官员的纪律处分权,并在涉及总统任命官员时通过适当的渠道寻求帮助。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可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地方政府官员不得在政府机构案件中担任律师:国家电力公司案

    最高法院裁定,担任地方政府委员(sanggunian)的律师不得在任何民事案件中担任地方政府部门、办公室、机构或政府工具的对方当事人律师。本案确立了明确的界限,旨在防止公职人员出现利益冲突,并确保他们能够忠实地履行对公众的职责。地方官员必须优先考虑公共服务,避免可能损害其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情况。

    政府代理人的范围:地方官员何时面临利益冲突?

    本案围绕着国家电力公司(NPC)与律师 Richard B. Rambuyong 之间的法律纠纷展开。Rambuyong 当时是伊皮尔市的副市长,同时也在代表 Alfredo Y. Chu 提起针对 NPC 的诉讼。NPC 主张,作为地方政府委员,Rambuyong 受到《地方政府法典》的禁止,不得在政府部门、办公室、机构或政府工具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任何案件中担任律师。关键问题在于:NPC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是否属于“政府工具”的范畴,从而禁止 Rambuyong 担任 Chu 的律师?

    地区审判法院(RTC)最初裁定,《地方政府法典》并不包括国有企业。但高等法院驳回了 RTC 的判决,强调了 1987 年《行政法典》中的定义。该法典明确指出,“工具”一词包括国有或控股公司。因此,最高法院裁定 NPC 属于政府机构,鉴于 Rambuyong 是地方政府委员,他不得在针对 NPC 的案件中担任律师。

    最高法院的裁决依据清晰明确的法律条文,强调了避免地方政府官员在公共职责和私人利益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必要性。《地方政府法典》第 90 条规定:

    第 90 条。专业实践。— (a) 禁止所有省长、市长和市长从事除履行其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能以外的职业或任何职业。
    (b) Sanggunian 委员可以在上课时间以外从事其专业、职业或在学校任教:

    但前提是,同时也是律师协会成员的sanggunian委员不得:
    (1) 在任何民事案件中的任何法院中担任律师,其中地方政府单位或任何办公室、机构或政府部门是对方当事人;

    行政法典的第 2 条提供了以下定义:

    (4) “政府机构”是指政府的各种单位,包括部门、局、办公室、机构或国有或控股公司,或地方政府或其中的一个独立单位。
    (10) 工具——指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未纳入部门框架内,依法被赋予特殊职能或管辖权,被赋予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公司权力,管理特殊基金,并享有运营自主权,通常是通过章程。该术语包括监管机构、特许机构和国有或控股公司。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与之前的判决相呼应,例如马塞达诉马拉盖格案,该案将 NPC 明确确立为政府机构。这种一致性巩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国有企业受到与政府实体相同的规定和限制,以确保问责制和避免利益冲突。

    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 446 条,市政府的立法机构 sanggunniang bayan 应由作为主持官的市副市长组成。因此,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 90 条 (b)(1) 款,作为 sanggunian 委员的律师 Rambuyong 不得担任与政府机构 NPC 对立的当事人的律师。法院认为,要对措辞清晰的法律条款进行曲解,应该仅仅是应用而不是解释,这是专制和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志。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作为副市长的律师是否可以代表针对国家电力公司 (NPC) 提起诉讼的客户,鉴于《地方政府法典》禁止地方官员在政府机构案件中担任律师。
    为什么本案要禁止地方政府委员担任律师? 禁止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出现利益冲突,确保他们优先考虑公众利益,并避免可能影响其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情况。
    政府机构有哪些例子? 政府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局、办公室和工具。1987 年《行政法典》将国有或控股公司明确纳入“政府机构”的定义中。
    Sanggunian 委员有哪些职责? Sanggunian 委员是市政府的立法机构的一部分。他们负责制定地方法规,颁布地方政府政策,并确保其职权范围内提供良好的治理和服务。
    法院在本案中如何定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院将“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定义为专断和异想天开地行使判断权,相当于缺乏管辖权。它是对积极义务的回避或实际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在不考虑法律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这项裁决对地方政府官员在私人执业中有什么影响? 它明确了,地方政府官员在民事案件中不得担任任何政府机构的对方当事人律师。该裁决限制了他们的私人执业,以防止出现利益冲突。
    如果在法律条文的解释中存在冲突,该如何解决? 法院首先应考虑法律条文本身的明确措辞。如果该语言明确无误,则应直接应用。如有必要,可借鉴其他法律,例如《行政法典》,以帮助解释关键定义。
    本案中的先前判决有何作用? 之前对 NPC 是政府机构的裁决,巩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国有企业应受到与政府实体相同的规定,强调一致应用法律原则。

    最终,最高法院的裁决坚持了问责制和避免地方政府官员在公共职责和私人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冲突的原则。其影响远远超出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确立了一项适用于菲律宾各地的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先例。

    有关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共和国诉兰布永案,G.R. 编号 167810,2010 年 10 月 4 日

  • 马尼拉国际机场管理局房地产税免税:公共用途财产与地方政府权力

    马尼拉国际机场管理局:公共用途财产免征房地产税的关键判决

    G.R. NO. 155650, July 20, 2006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的国际机场,如马尼拉国际机场管理局(MIAA)所运营的机场,因其土地和建筑物用于公共用途,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免征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这一判决维护了国家政府的权益,同时也划定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边界。

    背景介绍

    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然而,某些类型的财产,特别是那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财产,通常被免除房地产税。本案涉及马尼拉国际机场管理局(MIAA)的房地产税争议,该机构负责运营尼诺伊·阿基诺国际机场(NAIA)。帕拉纳克市试图对机场的土地和建筑物征收房地产税,但MIAA主张其享有免税权。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MIAA的机场土地和建筑物是否属于免征房地产税的公共财产?

    法律背景

    本案涉及多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规:

    • 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该法典赋予地方政府征税的权力,但也规定了某些限制和豁免。
    • 行政法典(Administrative Code):该法典定义了政府机构和工具的法律地位,包括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GOCC)。
    • 民法典(Civil Code):该法典区分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并规定公共财产不得出售或用于私人目的。

    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234条,属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有的房地产通常免征房地产税,除非将财产的受益权授予应纳税人。行政法典第2(13)条将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定义为“以股份或非股份公司形式组织的任何机构”。民法典第420条规定,公共使用的财产,如道路、运河和港口,属于公共财产。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MIAA是否属于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以及其机场土地和建筑物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从而享有免税权。

    案件回顾

    以下是案件的简要回顾:

    1. 税务评估:帕拉纳克市向MIAA发出了房地产税滞纳金的最终通知,涵盖1992年至2001年的应税年度。
    2. 禁令和中止令:MIAA向法院申请禁令和中止令,以阻止帕拉纳克市征收房地产税并拍卖机场土地和建筑物。
    3. 上诉法院的驳回:上诉法院驳回了MIAA的请愿,认为其提交时间过晚。
    4. 最高法院的干预:MIAA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发布了临时限制令,以阻止拍卖。

    MIAA辩称,机场土地和建筑物是公共财产,属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有,因此免征房地产税。帕拉纳克市反驳说,MIAA是一个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根据地方政府法典,其免税权已被撤销。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MIAA的机场土地和建筑物免征房地产税。法院认为:

    • MIAA不是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而是国家政府的工具。
    • MIAA的房地产属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有,因此免征房地产税。

    法院强调,MIAA不是以股份或非股份公司的形式组织,因此不符合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的定义。相反,MIAA是一个政府工具,被赋予了公司权力以有效地履行其政府职能。此外,法院认为机场土地和建筑物是公共财产,属于公共领域,因此属于国家所有。

    “机场土地和建筑物用于公共用途,供公众进行国际和国内旅行和运输。MIAA向公众收取终端费和其他费用并不改变机场土地和建筑物作为公共用途财产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420条,MIAA的机场土地和建筑物是公共财产,因此属于国家或菲律宾共和国所有。”

    最高法院还驳斥了少数派意见,该意见认为地方政府法典撤销了所有法人实体的免税权。法院解释说,地方政府法典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对国家政府的工具征税。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MIAA和其他类似的政府机构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确认了这些机构的免税地位,从而确保了它们能够将资源用于履行其公共职能,而不是用于支付房地产税。此外,该判决还澄清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范围,明确了它们不能对国家政府的工具征税。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本案强调了了解财产税法和法规的重要性。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有资格获得财产税豁免,请务必咨询律师以评估您的选择。

    关键经验

    • 公共用途财产,如机场,通常免征房地产税。
    • 政府机构和工具可能享有税收豁免,但具体情况取决于其法律地位和职能。
    • 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受到限制,不能对国家政府的工具征税。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GOCC)?

    答:根据行政法典,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是指以股份或非股份公司形式组织的任何机构,由政府直接或通过其工具拥有。

    问:什么是政府工具?

    答:政府工具是指国家政府的任何机构,未纳入部门框架内,由法律赋予特殊职能或管辖权,拥有部分或全部公司权力,管理特殊基金,并享有运营自主权。

    问: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有什么区别?

    答:公共财产是指用于公共用途或公共服务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私人财产是指不属于公共财产的任何其他财产,属于私人个人或实体所有。

    问:地方政府可以对国家政府的工具征税吗?

    答: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不能对国家政府的工具征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地方政府法典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对国家政府的工具征税。

    问:本案对其他国际机场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的判决适用于所有类似的国际机场,只要它们满足作为政府工具和用于公共用途的财产的标准。

    问:如果我是一家企业,租赁了MIAA的土地,我是否需要支付房地产税?

    答:是的,根据本案判决,MIAA出租给私营实体的机场土地部分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问:地方政府法典第133(o)条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法典第133(o)条规定,除非法典另有规定,省、市、镇和村的征税权不得延伸至对国家政府、其机构和工具以及地方政府单位征收任何类型的税费或收费。

    问:如果我对财产税评估有异议,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对财产税评估有异议,您应该咨询律师以评估您的选择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本案体现了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平衡地方政府自主权与维护国家政府机构职能之间的复杂性。对于那些希望更好地理解菲律宾税收法律和法规的人来说,本案是一个重要的案例研究。

    安盛律师事务所(ASG Law)在此类复杂法律问题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需要有关房地产税、政府法规或公司法的法律咨询,请随时通过nihao@asglawpartners.com与我们联系,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我们期待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菲律宾政府律师权限:上诉与和解的关键界限 – 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政府律师权限:上诉与和解的关键界限

    [G.R. No. 137785, September 04, 2000] 全国电力公司诉维恩开发公司及罗马纳夫公司

    在菲律宾,政府机构依赖律师代表其处理法律事务。然而,政府律师的权限并非无限。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即使是国家电力公司(NAPOCOR)的律师,虽然可以提起上诉,但在未经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无权达成和解协议。这一判决强调了政府律师权限的界限,对于所有与政府机构打交道的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国家电力公司( petitioner )对维恩开发公司(Vin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和罗马纳夫公司(Romonafe Corporation)( respondents )位于甲米地省达斯马里尼亚斯市的土地提起征用诉讼。地区审判法院(RTC)判决国家电力公司胜诉,并命令其支付每平方米 3,500 比索的公平市场价值。国家电力公司不服判决,直接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与罗马纳夫公司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然而,菲律宾检察长办公室(OSG)对此协议提出异议,认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无权代表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对政府不利。上诉法院最终驳回了国家电力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无权在上诉法院出庭,也没有检察长办公室的授权。

    法律框架:政府律师的代理权限

    菲律宾行政法典第 35(1) 条明确规定,检察长办公室代表菲律宾政府及其机构处理所有法律诉讼。该条款具体指出:

    “第 35 条。权力和职能。——检察长办公室应在任何诉讼、程序、调查或需要律师服务的事务中代表菲律宾政府、其机构和机关及其官员和代理人。经总统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授权,检察长办公室也应代表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检察长办公室应构成政府的法律办公室,并因此履行需要律师服务的职责。它应具有以下具体权力和职能:

      (1)
    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所有刑事诉讼中代表政府;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所有其他法院或法庭的所有民事诉讼和特别程序中,代表政府及其官员,如果政府或任何官员以其官方身份作为一方当事人。”

    为了协助检察长办公室,该法典第 35(8) 条授权其可委托政府部门、局、机构和办公室的法律官员协助处理案件:

      “(8)
    委托政府部门、局、机构和办公室的法律官员协助检察长,并在其各自办公室涉及的案件中出庭或代表政府,并在这些案件中对这些法律官员行使监督和控制权。”

    根据此授权,检察长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发出了委托书,授权他们作为“特别律师”在下级法院(地区审判法院和市立审判法院)的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电力公司。然而,该委托书并未明确授权他们在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出庭,也未授权他们达成和解协议。

    最高法院的判决:权限的界限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有权提起上诉,但无权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为,根据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 41 条第 2(a) 款,上诉通知应提交至作出判决的法院,即地区审判法院。由于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是在地区审判法院提交的上诉通知,因此他们的行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法院强调,提起上诉本身被认为是符合政府利益的,检察长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回上诉。

    然而,对于和解协议,最高法院持不同看法。法院引用了《民法典》第 1878 条和《民事诉讼规则》第 138 条第 23 款,指出律师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表客户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没有获得检察长办公室的特别授权,因此他们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法院强调,即使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有权在下级法院处理案件,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有权在上诉法院处理案件或达成和解协议。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政府律师权限的界限:

    “委派律师的权限范围仅限于委派书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在本案中,国家电力公司律师的委派书仅授权他们在下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中出庭。它并未明确授权他们在上诉法院出庭或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进一步指出:

    “如果,正如已经裁定的那样,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甚至不能在上诉法院处理国家电力公司的案件,那么他们又怎么能被允许将国家电力公司约束于和解呢?因此,他们在本案和解协议上的签名肯定是无效的。”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决议,并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以便根据案情进行审理。

    实践意义与启示

    本案的判决对于与菲律宾政府机构打交道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强调了以下关键点:

    • **核实律师权限:** 在与政府律师打交道时,务必核实其代理权限。特别是当涉及上诉或和解协议等重要事项时,应要求律师出示书面授权,确认其有权代表政府机构行事。
    • **关注授权范围:** 政府律师的权限通常受到委托书的限制。仔细审查委托书的内容,了解律师的具体权限范围,避免超出授权范围的协议或行为。
    • **检察长办公室的角色:** 检察长办公室在政府法律事务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对于涉及政府机构的重大诉讼,尤其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案件,检察长办公室的参与至关重要。
    • **和解协议的特殊性:** 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律师的特别授权。与政府机构的和解谈判,更应确保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师拥有明确的授权,以避免协议无效的风险。

    关键教训

    • **政府律师的权限是有限的,并非所有政府律师都拥有相同的权限。**
    • **上诉法院的案件和和解协议通常需要特别授权。**
    • **与政府机构打交道时,务必核实代表律师的权限,特别是涉及重要法律事项时。**
    • **未能核实律师权限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诉讼程序出现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1. 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是否完全无权处理法律事务?

    不是的。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在下级法院(地区审判法院和市立审判法院)的民事案件中,经检察长办公室委托,拥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可以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出庭。

    2. 为什么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不能在上诉法院出庭?

    因为检察长办公室的委托书明确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律师的权限仅限于下级法院。委托书没有授权他们在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出庭。

    3. 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为什么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菲律宾法律,律师达成和解协议需要特别授权。国家电力公司的律师没有获得检察长办公室的特别授权,因此无权代表国家电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4. 如果国家电力公司想要达成和解协议,应该怎么做?

    国家电力公司需要获得检察长办公室的批准和授权,才能由其律师或检察长办公室的律师代表国家电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5. 本案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律师有什么启示?

    本案强调了所有政府机构及其律师都应明确了解自身权限的重要性。政府律师应严格遵守委托书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范围。与政府机构打交道的各方也应注意核实政府律师的权限,以确保法律事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6. 如果我已经与权限不足的政府律师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本案判决,与权限不足的政府律师达成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在与政府律师达成协议前,务必核实其是否拥有充分的授权。


    本文由ASG Law律师事务所撰写,旨在提供菲律宾法律框架下的相关信息,解答常见法律问题。作为马卡蒂和BGC的领先律师事务所,ASG Law 律师事务所拥有处理菲律宾各类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包括政府诉讼、合同纠纷和公司法等领域。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您在菲律宾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联系方式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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