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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诽谤罪:言语和行为诽谤的界定与法律责任

    菲律宾诽谤罪:言语冲动下的责任与界限

    G.R. No. 160351, April 10, 2006

    想象一下,因为一时冲动说出或做出某些行为,结果却陷入漫长的法律纠纷。在菲律宾,言语和行为不当可能构成诽谤罪,即使是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本案深入探讨了言语诽谤和行为诽谤的界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这些行为会被视为轻微犯罪而非严重犯罪。

    菲律宾诽谤罪的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诽谤罪受《修订刑法》管辖,分为言语诽谤(口头诽谤)和行为诽谤。了解这些罪行的构成要件至关重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言语诽谤(Oral Defamation,Slander):指通过口头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修订刑法》第358条规定:

    艺术。358.诽谤。-如果口头诽谤具有严重和侮辱性,应处以最长逮捕市长监禁至最短矫正监禁的刑罚;否则,应处以逮捕未成年人或不超过200比索的罚款。

    言语诽谤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

    • 所使用的表达方式
    • 被告与受害者的个人关系
    • 案件的具体情况

    例如,如果诽谤言论针对的是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例如政治家或官员,则可能被视为严重诽谤。但如果在激烈的争吵中,因对方挑衅而说出诽谤言论,则可能被视为轻微诽谤。

    行为诽谤(Slander by Deed):指通过行为而非言语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修订刑法》第359条规定:

    艺术。359.行为诽谤。-对于任何实施不包括在本标题中并受到处罚的行为,该行为应使他人蒙受耻辱,名誉扫地或蔑视,处以最长逮捕市长监禁至最短矫正监禁的刑罚,或处以200至1,000比索的罚款。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严重性质,则应处以逮捕未成年人或不超过200比索的罚款。

    行为诽谤的构成要件包括:

    • 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其他任何侵犯名誉罪
    • 该行为是在他人面前实施的
    • 该行为使受害者蒙受耻辱、名誉扫地或蔑视

    常见的行为诽谤例子包括当众掌掴他人或向其吐口水。行为诽谤的严重程度同样取决于受害者的社会地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回顾:市议员与副市长的争端

    本案涉及市议员维拉纽瓦(Noel Villanueva)与副市长卡斯特罗(Yolanda Castro)之间的争端。两人因维拉纽瓦申请将累积的休假积分兑换成现金(monetization of accrued leave credits)的问题发生争执。卡斯特罗拒绝批准该申请,导致维拉纽瓦情绪失控,对卡斯特罗进行了言语攻击,并做出了不雅手势。

    卡斯特罗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维拉纽瓦犯有严重言语诽谤和行为诽谤。案件经过多个层级的法院审理,最终到达菲律宾最高法院。

    案件经过:

    1. 初审法院(MCTC):认定维拉纽瓦犯有严重言语诽谤和行为诽谤罪,判处其监禁并赔偿损失。
    2. 地区审判法院(RTC):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但修改了刑期和赔偿金额。
    3.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但取消了惩罚性赔偿金(exemplary damages),理由是卡斯特罗拒绝批准维拉纽瓦的休假申请存在不当行为。
    4. 最高法院: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了修改。

    最高法院认为,尽管维拉纽瓦的行为不当,但考虑到卡斯特罗拒绝批准其休假申请的行为,以及双方之间的政治对立,维拉纽瓦的行为应被视为轻微诽谤而非严重诽谤。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毫无疑问,这些话语是诽谤性的。然而,考虑到案件的事实背景,口头诽谤只是轻微的。

    最高法院还强调:

    考虑到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请愿人的累积休假积分货币化申请这一事实,上诉法院不仅应该取消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裁决,还应该将所犯罪行修改为简单的性质,根据上述《修订刑法》第 358 条,处以逮捕市长监禁或不超过 P200.00 的罚款。

    案件的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言语和行为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即使是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它还表明,法院在评估诽谤罪的严重程度时,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关系。

    关键教训:

    • 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保持冷静和克制至关重要。
    • 避免使用侮辱性或诽谤性语言。
    • 了解菲律宾诽谤罪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即使对方存在不当行为,也不应采取过激的言语或行为。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言语诽谤?

    答:言语诽谤是指通过口头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问:什么是行为诽谤?

    答:行为诽谤是指通过行为而非言语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问:言语诽谤和行为诽谤的严重程度如何判断?

    答:言语诽谤和行为诽谤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表达方式、被告与受害者的个人关系、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受害者的社会地位。

    问:如果在争吵中说出诽谤言论,是否一定会被判刑?

    答:不一定。如果诽谤言论是在激烈的争吵中,因对方挑衅而说出的,则可能被视为轻微诽谤而非严重诽谤,刑罚也会相应减轻。

    问:如何避免触犯菲律宾的诽谤罪?

    答:避免使用侮辱性或诽谤性语言,保持冷静和克制,了解菲律宾诽谤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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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名誉侵权:行为诽谤的法律责任与预防措施

    行为诽谤:菲律宾法律如何界定和惩罚侮辱性行为

    G.R. No. 103174, July 11, 1996

    想象一下,在一次公司会议上,一位高管因言语冲突而掌掴了另一位怀孕的高管。这不仅仅是一次失态的行为,在菲律宾法律下,这可能构成严重的行为诽谤,导致刑事指控和监禁。本案深入探讨了菲律宾法律中行为诽谤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如何避免触犯相关法律。

    法律背景:菲律宾刑法中的诽谤

    诽谤是指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在菲律宾,诽谤可以分为口头诽谤(口头或书面形式)和行为诽谤(通过行为)。行为诽谤是指通过行为、姿势或表达方式进行的诽谤,而这些行为本身具有侮辱性或贬低他人名誉的意图。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59条规定了行为诽谤的处罚:“如果行为诽谤具有严重的侮辱性,则处以逮捕市长最高刑期至轻微监禁最低刑期,或处以200.00比索至1,000.00比索的罚款;否则,仅处以轻微逮捕或不超过200.00比索的罚款。”

    关键在于确定行为的严重性和侮辱性。法院会考虑受害者的社会地位、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例如,在公共场合掌掴一个人,尤其是当受害者是女性或处于弱势地位时(如怀孕),很可能被视为严重的行为诽谤。

    例如,如果一个人公开向另一个人吐口水,或者故意破坏另一个人拥有的物品,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行为诽谤。重要的是,行为必须具有侮辱性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意图。

    案件回顾:特奥多罗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

    在本案中,申诉人阿马多·B·特奥多罗是DBT-Marbay Construction, Inc.的副总裁兼公司秘书,而申诉人卡罗莱纳·坦科-杨是该公司的财务主管。特奥多罗是公司总裁的兄弟,而坦科-杨是公司董事长的女儿。

    1984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期间,特奥多罗坚持要求董事长签署一份有争议的文件。坦科-杨质疑签署该文件的适当性,因为她认为没有召开过相关会议以审议所谓的决议。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终特奥多罗掌掴了坦科-杨。

    最初,曼达卢永大都会审判法院(MeTC)裁定特奥多罗犯有轻微行为诽谤罪,并判处罚款110.00比索。特奥多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然而,在上诉期间,特奥多罗试图撤回上诉并缴纳了罚款。地区审判法院(RTC)拒绝了他的撤回上诉的动议,并最终裁定他犯有严重行为诽谤罪,判处三个月逮捕市长的监禁。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特奥多罗随后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也驳回了他的上诉。因此,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本请愿书。

    以下是本案的关键时间线:

    • 1984年8月17日:发生掌掴事件。
    • MeTC:最初判处轻微诽谤罪,罚款110比索。
    • RTC:改判严重诽谤罪,判处三个月监禁。
    • 上诉法院:维持RTC的判决。
    • 最高法院:审查此案。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记录显示,投诉事件发生在1984年8月17日下午的DBT Mar Bay Construction Incorporated的房间里。出席会议的有董事会主席Agustin Tanco;总裁Donato Teodoro;被告Amado Teodoro,担任公司秘书;投诉人Carolina Tanco-Young,担任财务主管;以及Oscar Benares。”

    最高法院还强调,上诉法院同意地区审判法院的观点,即允许撤回上诉将使MeTC的错误无法纠正,因为所犯罪行不是轻微的行为诽谤,而是严重的行为诽谤。“在本案中,被诽谤的人是一位怀孕七个月的妇女,她的情绪压力可能导致流产。”

    案件的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行为诽谤的严重性以及法院在评估行为的性质时所考虑的因素。对于企业高管和个人而言,重要的是要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涉及公开场合的侮辱性行为时。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关键教训:

    • 行为诽谤不仅仅是言语上的诽谤,还包括通过行为进行的诽谤。
    • 行为的严重性和侮辱性将根据受害者的社会地位和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来评估。
    • 在公共场合的侮辱性行为,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如孕妇)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更严厉的处罚。
    • 撤回上诉不是一项绝对权利,法院有权拒绝撤回上诉,尤其是在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行为诽谤?

    行为诽谤是指通过行为、姿势或表达方式进行的诽谤,而这些行为本身具有侮辱性或贬低他人名誉的意图。

    2. 行为诽谤与口头诽谤有什么区别?

    口头诽谤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的诽谤,而行为诽谤是通过行为进行的诽谤。

    3. 行为诽谤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59条,如果行为诽谤具有严重的侮辱性,则处以逮捕市长最高刑期至轻微监禁最低刑期,或处以200.00比索至1,000.00比索的罚款;否则,仅处以轻微逮捕或不超过200.00比索的罚款。

    4. 法院在评估行为诽谤的严重性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会考虑受害者的社会地位、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

    5. 如何避免触犯行为诽谤罪?

    避免在公共场合进行侮辱性或贬低他人名誉的行为。在情绪激动时,要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做出可能构成行为诽谤的行为。

    6. 撤回上诉是一项绝对权利吗?

    不是。撤回上诉不是一项绝对权利,法院有权拒绝撤回上诉,尤其是在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

    7. 如果我被指控犯有行为诽谤罪,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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