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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愿放弃阻止意图:菲律宾最高法院重新审视谋杀未遂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对被告谋杀未遂的判决,改判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此判决强调了在确定一个人是否犯下谋杀未遂罪时,犯罪意图自愿放弃犯罪行为的关键作用。最高法院认为,仅仅是造成身体伤害不足以构成谋杀未遂,必须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且其放弃行为不是出于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是自愿行为。因此,本判决对涉及暴力犯罪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阐明了确定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所必须满足的具体法律标准。

    攻击的终止:自愿放弃如何改变谋杀未遂的定性?

    本案源于对受害人雷纳尔多·古铁雷斯(Reynaldo Gutierrez)的袭击,他声称被告罗伦·佩尼亚兰达(Rolen Peñaranda)和其他人合谋袭击了他。最初的指控是谋杀未遂,指控被告人持有武士刀和铅管,意图杀害古铁雷斯,但由于及时就医,古铁雷斯幸免于难。地区审判法院(RTC)最初认定佩尼亚兰达犯有谋杀未遂罪,但上诉法院(CA)维持了定罪,但修改了刑期。最高法院介入,重新审视了证据,特别是袭击的性质和被告人的行为。

    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犯罪意图,这是认定谋杀或杀人罪无论处于哪个阶段都至关重要的要素。法院需要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明确表现出杀人意图。法院认为,检察官未能证明被告人有杀人意图。最高法院强调,尽管被告及其同伙持有武器,并对古铁雷斯造成了伤害,但他们选择了放弃进一步的袭击。他们没有继续殴打受害人,也没有遗弃受害人任其死亡。相反,在实施袭击后,他们逃离了现场,表明他们没有完成犯罪的意图。这种自愿放弃行为是区分谋杀未遂和较轻罪行的关键。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未遂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菲律宾修订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开始实施重罪,但由于自身自愿放弃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所有应导致重罪完成的行为,则构成未遂犯罪。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自愿放弃了进一步的袭击。他们的放弃并不是因为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是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正因如此,本案不符合未遂犯罪的要件。

    《菲律宾修订刑法典》第6条第三款规定:当行为人直接通过公开行为开始实施重罪,但由于自身自愿放弃以外的某种原因或事故而没有完成所有应导致重罪完成的行为时,则存在未遂行为。

    因此,法院确定被告人犯有严重的身体伤害罪。受害人受了需要30多天才能痊愈的伤,符合修订刑法典第263条第4款规定的严重身体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尽管被告最初被指控犯有谋杀未遂罪,但法院可以判处其较轻罪行,因为严重身体伤害罪包含在最初的指控中。

    法庭也考量到被告和其同伙们是一致行动,并滥用优势。当两个人或更多人达成协议要犯下重罪并决定去执行时,就存在同谋关系。一旦确认了这一点,同谋中的每个人都要对同谋中的任何一个人犯下的罪行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庭认同上诉法庭的观点,也就是这起犯罪并不存在背叛。背叛的本质是突然,出乎意料,并且无法预见地攻击受害人,且受害人没有任何挑衅。可是,受害人原本有机会自卫,因为他当时手里拿着一根铁管,表示说他事先就预料到他自己有危险。可是后来被告和他的同伙们滥用优势,让受害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根据菲律宾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滥用优势构成严重人身伤害罪的,处以监禁。由于最高法院认定佩尼亚兰达犯有严重人身伤害罪,并考虑到了滥用优势的情况,因此量刑为6个月的逮捕监禁(arresto mayor)最低刑,到4年零2个月的轻刑(prision correccional)最高刑。此外,他还被责令向受害者支付25,000比索的精神损失费、10,000比索的临时损失费和50,000比索的惩罚性赔偿金。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谋杀未遂,还是构成较轻的罪行,如严重的身体伤害。特别是,法庭考虑了是否存在杀人意图以及被告人是否自愿放弃进一步的袭击。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了什么裁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对被告犯有谋杀未遂罪的判决,改判为严重的身体伤害罪。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未能证明被告有杀人意图,且被告人自愿放弃了进一步的袭击,因此不符合谋杀未遂罪的构成要件。
    自愿放弃在判决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自愿放弃是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的一个关键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人及其同伙在没有受到外部干扰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了袭击,这表明他们没有完成犯罪的意图,因此不符合未遂犯罪的要件。
    严重身体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修订刑法典第263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伤害,导致受害人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超过30天,则构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受了需要30多天才能痊愈的伤,符合此构成要件。
    同谋关系在案件中是如何体现的? 法院认为,被告及其同伙的行动表明他们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对受害人造成伤害。证据表明,他们共同计划并执行了袭击,尽管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略有不同,但都指向相同的犯罪意图。
    虐待优势是如何适用的? 虐待优势适用于被告及其同伙利用他们的数量和武器使受害人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被告被发现利用他们的数量和武器让古铁雷斯非常不利,而他本来有一根铁管,但是被说服放在地上了。
    谋杀未遂罪和严重身体伤害罪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谋杀未遂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杀人意图,并且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而严重身体伤害罪则不需要证明杀人意图,只需要证明被告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本案的刑罚和赔偿金是什么? 佩尼亚兰达被判处6个月的逮捕监禁(arresto mayor)最低刑,到4年零2个月的轻刑(prision correccional)最高刑。此外,他还被责令向受害者支付25,000比索的精神损失费、10,000比索的临时损失费和50,000比索的惩罚性赔偿金。

    总而言之,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强调了犯罪意图和自愿放弃行为在区分谋杀未遂罪和较轻罪行方面的重要性。本判决阐明了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确定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所必须满足的具体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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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与杀人:正当身份识别在菲律宾刑法中的重要性

    本案涉及抢劫与杀人罪,重点在于确认被告身份的关键证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 Ardo Bacero y Casabon 犯有抢劫与杀人罪。该判决强调了目击证人的证词、犯罪现场的身份识别,以及证明被告在犯罪时存在虐待优势行为的证据。该判决还澄清了在确定损害赔偿时的实际损害赔偿和预期收入损失的适用。

    目击者的记忆是否可靠? 检验抢劫案中身份识别的挑战

    2003年3月24日,朱丽叶·杜姆杜姆·比莫特和她的男朋友维吉利奥·“俊”·圣胡安在黎刹省塔伊泰的蒙特维尔德皇家小区进行野餐时,遭到六名男子的袭击。一名男子后来被确认为被告,他用刀刺伤俊的脸后,强行抢走了俊的手机。当袭击发生后,朱丽叶向警方报告说,她无法确定行凶者,但她知道其中一名男子是谁,因为她过去经常在他的三轮车路线上看到他。两天后,她确认袭击者是被告 Ardo Bacero y Casabon。

    关键问题在于,朱丽叶·杜姆杜姆·比莫特识别被告人的证词是否可靠。辩方律师辩称,朱丽叶的陈述前后矛盾,她对行凶者的描述不准确。但法院强调了审判法院对证据和证人可信度的重视。法院适用“全面情况测试”,该测试会考虑证人观察罪犯的机会、证人当时的注意力、证人提供的先前描述的准确性、证人在身份识别时表现出的确定程度、犯罪和身份识别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身份识别程序的暗示性。

    法院认为,朱丽叶在两个不同的场合识别了被告人,并认为朱丽叶对被告人的庭外身份识别符合全面情况测试。 朱丽叶·杜姆杜姆·比莫特在犯罪发生时身处犯罪现场,并且能够透过松散的蒙眼物看到行凶者的脸。证人观察罪犯的机会是身份识别程序的重要方面。此外,目击者对犯罪的最自然的反应就是“努力观察行凶者的外貌,并观察犯罪的作案方式”。多数时候,袭击者的脸部和身体动作会留下持久的印象,这种印象难以从他们的记忆中抹去。

    法院还处理了被告人主张的刑讯逼供问题。尽管没有提供医学证明来证明这一点,但法院指出,被告人没有向警方投诉他受到虐待。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所做的庭外供述没有被写入书面记录,也不是在法律规定的存在证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该庭外供述是不可采纳的。不过,法院认为,指认被告人为行凶者的正当性足以确保有罪判决。《第7438号共和国法》详细规定了在羁押讯问期间个人的权利。该法案强调,任何逮捕、拘留或接受羁押讯问的人所作的庭外供述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该人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若无律师,则需经有效弃权,并在父母、兄长、姊妹、配偶、市长、市法官、学区督学或牧师等见证下进行。

    第 2 条 (d) – 任何被逮捕、拘留或接受羁押讯问的人所作的任何庭外供述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该人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或者,在后者缺席的情况下,在有效弃权的基础上,并在其父母、兄长姊妹、配偶、市长、市法官、学区督学或他选择的福音传道者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否则,该庭外供述不得作为任何诉讼中的证据采纳。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身份认同论点不可靠,并且辩护是不可接受的。由于被告被明确确定为犯罪的行凶者,法院认为这种识别胜过了身份认同错误的说法。身份认同错误的辩护本质上是一种否认和不在场证明。法院还强调,为了使不在场证明成立,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必须严格符合。证明被告在犯罪发生时身在别处是不够的,他还必须用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他在犯罪发生时不可能身处犯罪现场。证人的证词与不在场证明的说法不符。在被告试图支持他关于身份错误的说法时,辩护方提供了被告的长期朋友郑某的证词。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未采纳郑某的证词是正确的。

    法院还裁定,被告的犯罪包括使用暴力和恐吓来夺取他人财产,并造成受害人死亡,这些行为符合抢劫和谋杀罪的要素。根据第 7659 号共和国法修正的《修订刑法》第 294 条第 (1) 款对抢劫与杀人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 294 条 – 任何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抢劫他人的人应受到以下处罚:

    1. 犯有杀人罪、抢劫罪,或伴有强奸或故意致残或纵火行为时,处以终身监禁至死刑的处罚。

    要确保抢劫和谋杀罪的定罪,控方必须证明以下要素汇合:(1) 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夺取个人财产;(2) 夺取的财产属于他人;(3) 夺取行为的特征是有获得意图或animus lucrandi;(4) 抢劫之际或因此犯下广义意义上的杀人罪。本案中,朱丽叶详细的证词以及她对被告人作为行凶者之一的肯定性身份识别,支持了对构成抢劫罪的指控。施虐优势情况可以构成犯罪加重情节。被告人的刀伤表明,被告团伙利用其优势力量来实施犯罪。

    在实际损失的裁决方面,法院纠正了审判法院对某些费用的纳入和上诉法院对非官方收据的排除。法院坚持认为,只有有收据支持的且似乎确实与死者死亡有关的费用才应予以批准。关于收入能力的损失,最高法院通过评估受害者死亡时的年龄、预期寿命和收入,维持了2,519,405.86菲律宾比索的赔偿金数额。收入能力损失计算如下:

    净收入能力 = 预期寿命 x [年度总收入 – 生活支出]
    = [2/3 (80 – 死亡年龄)] x [GAI – GAI 的 50%]
    = [2/3 (80- 3158)] x [ P154, 233.6059 – P77,116.80]
    = [2/3 (49)] x P77,116.80
    = 32.67 x P77,116.80
    = P2,519,405.86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受害人的证词及其准确识别行凶者的程度。本案的背景是严重的罪行指控,并且识别错误会导致非常不公正的结果。
    “全面情况测试”中考虑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全面情况测试包括以下因素:证人观察罪犯的机会、证人当时的注意力、先前描述的准确性、确信程度、犯罪与身份识别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识别程序的暗示性。
    为什么法院驳回被告关于其庭外供述是被迫供述的论点? 法院驳回被告关于被迫供述的论点,因为被告没有提供其遭受酷刑的医学或其他证据,也没有对被指控的虐待行为提起申诉。
    如果庭外识别被认为是违规的,是否会影响在法庭上的识别? 不一定。法院认为,即使庭外识别被违规玷污,随后的法庭识别可以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缺陷,前提是法庭识别是独立的。
    为什么法院对实际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修改? 法院修改了实际损害赔偿数额,以仅包括可以适当收据为证的特定费用。为了支持实际损害赔偿的裁决,索赔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最好是可获得的证据。
    如果被定犯抢劫与杀人罪,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 被定犯抢劫与杀人罪的人可能会被判处终身监禁到死刑,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且没有假释资格。本案被告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收入能力损失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死者的预期寿命、年度总收入以及死者的费用来计算收入能力损失。预计使用如下公式:净收入能力 = 预期寿命 x [年度总收入 – 生活支出]。
    在抢劫杀人案中,“虐待优势”如何构成加重罪行的情况? 当攻击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力量严重不对等时,并且攻击者专门选择或利用这种优势来促进犯罪时,将认为“虐待优势”情节构成加重罪行的情况。
    关于对被告指控杀人抢劫罪的证据充分性的总体裁决是什么? 该裁决认为,在对被告提起的案件中满足了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据证明度。

    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对 Ardo Bacero y Casabon 犯抢劫与杀人罪的判决。因此,最高法院下令支付 P100,000.00 作为民事赔偿金,P100,000.00 作为精神损失赔偿金,P100,000.00 作为惩罚性赔偿金,P75,960.30 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 P2,519,405.86 作为收入能力损失赔偿金。所有货币损害赔偿均应自本判决终局之日起按每年 6% 的法定利率计息,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如需咨询有关将本裁决应用于特定情况的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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