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菲律宾选举法

  • 菲律宾选举抗议截止日期:最高法院关于及时提交的关键裁决

    选举抗议及时性:错过截止日期的风险

    G.R. No. 128165, 1998年4月15日

    在菲律宾的选举纠纷中,及时性至关重要。Eduardo V. Roquero诉选举委员会案强调了一个严峻的教训:未能遵守法定的选举抗议提交截止日期可能会导致案件被完全驳回,剥夺法院的管辖权。对于希望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的候选人来说,理解和遵守这些时间限制至关重要。本案深入探讨了选举抗议的严格时限,以及在预先公告程序中如何计算这些时限,为未来的选举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案件背景:市长职位的争夺

    1995年地方选举中,Eduardo V. Roquero和Reynaldo A. Villano竞选圣何塞德尔蒙特市市长。选举委员会(COMELEC)最初命令市级计票委员会(MBC)重新召集并宣布获胜者。MBC随后宣布Roquero获胜。然而,Villano对COMELEC的命令提出复议,但被驳回。他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也遭到驳回。在最高法院最终裁决后,Villano才在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选举抗议。Roquero辩称Villano的抗议提交过晚,应该被驳回。COMELEC驳回了Roquero的 certiorari 申诉,但最高法院推翻了COMELEC的裁决。

    菲律宾选举法中的法定截止日期

    菲律宾的《综合选举法》第251条明确规定了对市政官员选举提出抗议的期限:

    第251条市政职务的选举争议 – 对市政官员的选举提出异议的宣誓请愿书,应由已正式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并已投票选举同一职务的任何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公告后十天内,向适当的地区审判法院提出。(1978年选举法第XVIII条第190条)

    这一规定确立了“reglementary period”,即法定的十天期限,候选人必须在此期限内提交选举抗议。重要的是,这个期限是具有管辖权的。这意味着如果抗议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法院将丧失审理此案的权力。正如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的那样,遵守这一规则并非仅仅是技术性的,而是法院获得管辖权的基本要求。

    此外,《综合选举法》第248条规定,在预先公告案件中,提起撤销或中止公告的请愿书可以暂停选举抗议期限的运行:

    第248条 提起撤销或中止公告请愿书的效力 – 向委员会提起撤销或中止任何候选人公告的请愿书,应暂停提起选举抗议或quo warranto 程序期限的运行。

    这项条款旨在防止在预先公告争议解决之前,选举抗议期限不公平地运行。它承认,候选人可能需要首先质疑公告的有效性,然后再提起全面的选举抗议。

    案件的程序历程和最高法院的分析

    在本案中,Roquero于1995年7月19日被宣布为市长。Villano在五天后,即1995年7月24日,向COMELEC提交了预先公告复议动议。因此,提交选举抗议的十天期限仅剩余五天。当Villano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以质疑COMELEC驳回其动议的决定时,期限再次暂停。直到最高法院于1996年5月7日驳回Villano的复议动议后,剩余的五天期限才重新开始运行。

    最高法院不同意COMELEC的推理,COMELEC认为十天期限仅从最高法院驳回Villano的 certiorari 申诉之日起算。法院明确指出,COMELEC未能考虑期限从最初公告之日到向COMELEC提交撤销公告动议之日,以及从COMELEC裁决到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之日已经运行的时间。

    最高法院强调:“reglementary period 的运行因当事方向最高法院提起 COMELEC 关于预先公告案件的决定或决议而中止。向本院提出的 certiorari 申诉是整个程序的一部分。案件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并未终止。因此,计算十天期限,或在本案中,计算提交选举争议的剩余期限,只有在本院作出判决后才开始运行。”

    由于Villano在1996年5月17日才提起选举抗议,最高法院裁定其迟交了五天。因此,地区审判法院无权受理此案,COMELEC驳回Roquero的 certiorari 申诉是严重的滥用酌处权。

    案件的实际意义:对候选人和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教训

    Roquero诉COMELEC案对菲律宾的候选人和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强调了选举抗议中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制的重要性。错过截止日期,无论看似多么微不足道,都可能对案件产生灾难性后果。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明确表示,法院在处理选举抗议的及时性问题上不会犹豫,即使这意味着驳回可能具有实质意义的案件。

    对于候选人,关键的教训是:

    • 了解截止日期: 熟悉《综合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抗议提交截止日期,并准确计算。
    • 考虑预先公告程序: 认识到预先公告程序如何暂停选举抗议期限的运行。密切关注预先公告案件的进展,并相应地调整您的时间表。
    • 迅速行动: 如果您打算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请立即采取行动。不要等到最后一刻才提交您的抗议。
    • 寻求法律咨询: 咨询熟悉选举法的律师,以确保您遵守所有程序要求,包括及时性规则。

    对于律师,本案强调了:

    • 精确计算期限: 仔细计算选举抗议的截止日期,考虑到预先公告程序的影响。
    • 向客户建议及时性: 向客户明确强调遵守截止日期的重要性,并告知他们错过截止日期的风险。
    • 勤勉尽责: 迅速准备和提交选举抗议,以避免任何延误。

    关键教训

    1. 严格遵守期限: 选举抗议的十天提交期限是严格且具有管辖权的。错过截止日期将导致案件被驳回。
    2. 预先公告暂停期限: 提起撤销或中止公告的请愿书可以暂停选举抗议期限的运行。
    3. 最高法院裁决重启期限: 只有最高法院对预先公告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后,选举抗议期限的剩余部分才会重新开始运行。
    4. 及时性至关重要: 在选举纠纷中,及时性至关重要。候选人必须迅速行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抗议。

    常见问题解答

    1. 选举结果公告后,提交选举抗议的截止日期是多久?
    答:根据《综合选举法》第251条,截止日期是选举结果公告后十天。

    2. 预先公告案件会影响选举抗议的截止日期吗?
    答:是的。根据《综合选举法》第248条,提起撤销或中止公告的请愿书可以暂停选举抗议期限的运行。

    3. 如果我向 COMELEC 提交了预先公告动议,选举抗议的期限何时重新开始运行?
    答:期限在 COMELEC 解决预先公告动议后不会立即重新开始运行。如果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期限将一直暂停,直到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4. 如果我错过了选举抗议的截止日期会怎样?
    答:如果您错过了截止日期,法院将丧失对此案的管辖权,您的选举抗议将被驳回。

    5. 法院可以延长选举抗议的截止日期吗?
    答:不可以。最高法院已明确表示,十天期限是严格且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权延长。

    6. 如果我同时质疑公告并提起选举抗议,期限会如何计算?
    答:如果您同时质疑公告并提起选举抗议,期限的暂停和恢复将取决于具体的程序情况和法院的裁决。建议咨询法律专家以获得具体指导。

    7.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抗议有何影响?
    答:Roquero诉COMELEC案巩固了最高法院对选举抗议案件中及时性规则的严格立场。它提醒候选人和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截止日期,并且法院不会宽恕错过截止日期的情况。

    8. 我如何确保我的选举抗议及时提交?
    答:为了确保您的选举抗议及时提交,请立即采取行动,咨询熟悉选举法的律师,并密切关注所有相关的截止日期和程序要求。

    在 ASG Law,我们精通菲律宾选举法,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如果您在选举抗议或任何其他选举相关事宜方面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了解更多信息。我们ASG Law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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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舞弊: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及纠正措施 – 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选举委员会纠正选举舞弊行为的权力:最高法院在《马斯图拉诉选举委员会》案中的裁决

    G.R. No. 124521, January 29, 1998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诚实性至关重要。然而,选举舞弊的阴影始终存在,威胁着人民的意愿。《马斯图拉诉选举委员会》案突显了菲律宾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打击选举舞弊、维护选举公正方面的关键作用。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选举结果被篡改时,选举委员会拥有多大的权力来纠正错误,确保真正的选举结果得以体现。

    本案的判决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拥有广泛的监督和控制权,特别是在处理选举回报被篡改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不仅有权审查选举委员会的行动,更有权主动采取措施,以确保选举的真实结果得以体现。这一判决对于理解菲律宾的选举法,以及选举委员会在维护选举公正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权和职责

    菲律宾宪法和选举法赋予选举委员会广泛的权力,以确保自由、公正和诚实的选举。《综合选举法典》和共和国法案7166号等法律进一步细化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包括监督选举委员会、 canvassing boards 和其他选举官员的行为,并纠正选举过程中的错误和违规行为。

    根据菲律宾法律,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仅是机械地统计选票,而是积极主动地确保选举结果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阿拉图克诉选举委员会案》和《卢克曼诉迪马波罗案》等早期最高法院判例已经确立了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权,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直接行动纠正下级选举机构的错误。

    本案中,共和国法案7166号第27、28和29条关于选举回报份数及其分发,以及各级选举委员会的 canvassing 职责的规定至关重要。这些条款旨在确保选举结果的透明度和可核查性,并为选举委员会纠正错误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不同机构持有选举回报的副本,包括选举委员会、法院和各级选举委员会,这为交叉核对和发现篡改行为提供了便利。

    此外,共和国法案7166号第15条禁止在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中提起选举前案件,但在选举委员会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诉,纠正选举回报或 canvass 证书中的明显错误的情况除外。这进一步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的纠错权。

    关键法律条文:

    共和国法案7166号第15条:“在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选举中,不允许就选举回报或 canvass 证书的准备、传输、接收、保管和评估等事项提起选举前案件。但是,这并不排除适当的 canvassing 机构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诉,纠正其面前的 canvass 证书或选举回报中的明显错误……”

    这一条文赋予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后纠正明显错误的权力,即使在选举前案件被禁止的情况下,也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案例分析:《马斯图拉诉选举委员会案》

    1995年5月8日,马吉达瑙省第一选区举行众议员选举,迈克尔·O·马斯图拉和迪达根·P·迪朗加伦是候选人。在计票过程中,迪朗加伦对马塔诺格市的 canvass 证书提出异议,理由是该证书被篡改。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应异议要求,下令调取和审查马塔诺格市的选举回报。

    在审查过程中,四个票箱被打开。票箱中分别存放着地方法院法官副本、省选举委员会副本、选举委员会副本和省选举委员会的市级 canvass 证书及其支持性选票声明。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对比地方法院法官副本和选举委员会副本后,发现马塔诺格市的 canvass 证书确实被篡改。

    因此,选举委员会第二庭于1996年2月29日发布命令,宣布马塔诺格市的 canvass 证书无效,并责令成立新的市级和省级选举委员会,使用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回报副本重新计票,并宣布马吉达瑙省第一选区众议员的当选人。

    马斯图拉随后提出紧急动议,要求审查和核实 canvass 后的市级选举委员会选举回报副本、选举委员会的 canvass 证书副本和随附的选票声明。选举委员会第二庭以2月29日的命令为由,仅记录了该动议。之后,马斯图拉又提出紧急动议,要求暂缓执行2月29日的命令,但遭到选举委员会第二庭的拒绝。

    新的市级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重新计票。马斯图拉对57份选举回报中的50份提出异议,理由是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回报副本除非与原市级选举委员会的副本进行比较,否则不能反映真实结果。但新的市级选举委员会不接受这一观点,将马斯图拉反对的50份选举回报纳入计票。马斯图拉随后退出,新的市级选举委员会继续计票。

    省级选举委员会随后召开会议,编制了马塔诺格市的 canvass 证书和选票声明。迪朗加伦最终被宣布为马吉达瑙省第一选区当选众议员。马斯图拉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在发布1996年2月29日、3月5日、3月14日和3月20日的命令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构成管辖权缺失。

    最高法院驳回了马斯图拉的诉讼请求,认为选举委员会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可以暂停计票,以便调查不同副本的选举回报是否存在差异。一旦发现选举回报被伪造或篡改,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非法 canvass 无效,并责令选举委员会重新召开会议,根据真实的选举回报宣布获胜者。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包括:

    • 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是基于对地方法院法官副本和选举委员会副本的比较,发现了明显的篡改证据。
    • 选举委员会有权为了查明真实的选举结果,使用其可用的手段。选举委员会不受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
    • 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行使直接的监督和控制权。
    • 所有七份选举回报副本均为正本,选举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哪份副本进行核对。

    关键引述:

    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的权力:“选举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通过其可用的手段来确定选举的真实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不受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行政法中,一个拥有监督和控制权的上级机构或办公室可以直接做下级机构应该做或应该做的事情,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公理,无需在此引用任何支持性引文……”

    实践意义:对未来选举案件的影响

    《马斯图拉诉选举委员会案》进一步巩固了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该判决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在面对选举舞弊指控时的权力范围,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选举案件具有以下实践意义:

    • 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得到巩固: 最高法院明确肯定了选举委员会在监督和控制选举过程中的广泛权力,包括在发现选举舞弊行为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
    • 法院尊重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法院通常会尊重选举委员会基于事实的调查结果,除非能够证明选举委员会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 强调选举回报的重要性: 本案强调了选举回报作为确定选举结果的关键证据的重要性。不同副本的选举回报的存在,为核对和发现篡改行为提供了保障。
    • 为选举舞弊案件提供先例: 本案为处理选举舞弊案件,特别是涉及选举回报篡改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先例。

    关键经验教训:

    • 选举委员会在菲律宾选举制度中拥有强大的权力,可以纠正选举舞弊行为。
    • 法院通常会支持选举委员会为维护选举公正所做的努力。
    • 选举参与者必须遵守选举规则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诚实性。

    常见问题解答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拥有哪些权力?

    选举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监督所有与选举相关的活动,执行选举法,调查选举舞弊指控,宣布选举结果,并裁决选举纠纷。

    什么是 canvass 证书?

    Canvass 证书是由 canvassing board 编制的总结各个投票站选举结果的文件,用于汇总和宣布选举结果。

    如果选举回报被篡改,会发生什么?

    如果选举委员会发现选举回报被篡改,它可以宣布相关的 canvass 无效,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例如责令重新计票或更换 canvassing board 成员。

    法院在选举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

    法院在选举案件中主要扮演司法审查的角色,审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选举委员会基于事实的调查结果,除非能够证明选举委员会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如何防止选举舞弊?

    防止选举舞弊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加强选举监管,提高选民的法律意识,鼓励公民参与监督选举过程,以及对选举舞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ASG Law 在选举法方面提供哪些服务?

    ASG Law 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选举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选举咨询、选举争议解决、选举合规培训等。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页面与 ASG Law 联系。我们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菲律宾选举法方面的专家,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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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抗议的期限:暂停宣告请愿书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提起暂停宣告请愿书可中止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

    IRENEO A. MANAHAN 诉 法官 ARTURO M. BERNARDO,地区审判法院第 36 分庭审判长,加潘市,新怡诗夏省,以及 ABUNDIA L. GARCIA,答辩人。G.R. No. 125752,1997 年 12 月 22 日

    引言

    在菲律宾,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然而,选举过程并非总是完美无瑕。当选举结果受到质疑时,法律为不满意的候选人提供了挑战结果的途径,即提起选举抗议。重要的是,此类抗议必须在严格的时间限制内提出。马纳汉诉贝尔纳多法官案 阐明了一个关键的程序性细微之处:在选举结果宣告前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可以有效地中止提起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理解这一规则对于任何考虑质疑选举结果的候选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可能决定其法律挑战是否会被法院受理。

    法律背景: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

    菲律宾的选举法,特别是《综合选举法典》,对提起选举抗议设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对于市级官员的选举抗议,《综合选举法典》第 251 条规定了严格的 10 天期限。该条款明确指出:

    第 251 条。市级职位的选举抗议。——对市级官员的选举提出异议的宣誓请愿书,应由任何已正式提交候选人资格证书并已获得同一职位投票的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宣告之日起十日内,向适当的地区审判法院提起。

    这 10 天的期限从选举结果宣告之日算起。错过这个期限可能会对希望质疑选举结果的候选人造成灾难性后果,因为法院通常会因诉讼时效已过而驳回迟来的抗议。然而,法律也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候选人可能需要在提起全面选举抗议之前,先向 COMELEC 寻求补救措施。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综合选举法典》第 248 条引入了一项重要的例外,即“中止规则”。该条款规定:

    第 248 条。提起宣告无效或暂停宣告请愿书的效力。——向委员会提起宣告任何候选人宣告无效或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应中止提起选举抗议或权属调查诉讼的期间。

    简而言之,如果候选人向 COMELEC 提交了暂停或宣告无效的请愿书,则 10 天的选举抗议期限将被“冻结”,直到 COMELEC 解决该请愿书。一旦 COMELEC 做出裁决,10 天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但仅从候选人收到 COMELEC 裁决之日起计算剩余天数。这一中止规则承认了 COMELEC 在选举争议中的初审管辖权,并防止候选人在 COMELEC 仍在审议其请愿书时,被迫匆忙提起选举抗议。

    案件分析:马纳汉诉贝尔纳多法官案

    马纳汉诉贝尔纳多法官案 的争议发生在 1995 年 5 月 8 日的卡比亚奥市市长选举中。艾琳尼奥·马纳汉和阿邦迪亚·加西亚是该职位的竞争者。在选举日之后,加西亚声称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抢夺和焚烧选票箱以及阻止她的监票员监督投票站的程序。在 1995 年 5 月 11 日,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告之前,加西亚向 COMELEC 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暂停计票和宣告,理由是这些所谓的违规行为。然而,尽管有待决的请愿书,马纳汉还是在同一天被宣告为市长选举的获胜者。

    加西亚并未止步于此。第二天,即 1995 年 5 月 12 日,她向 COMELEC 提交了第二份请愿书,这次是寻求宣告马纳汉的宣告无效。随后,在 1995 年 5 月 16 日,她向 COMELEC 提出上诉,质疑市计票委员会(MBC)将某些有争议的选票纳入计票和宣告马纳汉为获胜者的决定。COMELEC 最终驳回了加西亚的所有三份请愿书,理由是她提出的违规行为指控更适合通过选举抗议而不是宣告前争议来解决。COMELEC 认为,加西亚的补救措施是在普通法院提起选举抗议。

    为了不放弃,加西亚于 1995 年 6 月 5 日向新怡诗夏省加潘市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了“预防性请愿书”,正式启动了选举抗议程序。马纳汉反击,提出动议要求驳回选举抗议,理由是该抗议是在 10 天的诉讼时效期限过后提出的。马纳汉辩称,由于他于 1995 年 5 月 11 日被宣告为市长,加西亚在 6 月 5 日提起的选举抗议为时已晚。

    此案最终提交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核心问题是加西亚的选举抗议是否真的为时已晚。法院认为,加西亚在 COMELEC 提起的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具有中止 10 天选举抗议期限的效果。最高法院强调,《综合选举法典》第 248 条明确规定,提起暂停宣告的请愿书会中止诉讼时效。由于加西亚在宣告前及时向 COMELEC 提出了请愿书,因此 10 天期限被中止,直到 COMELEC 驳回她的最后一份请愿书。因此,当加西亚在 COMELEC 驳回她的请愿书后立即提起选举抗议时,仍在 10 天期限内。

    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命令重新计票选票。法院强调,《综合选举法典》第 255 条授权法院在选举抗议的指控有理或为了公共利益时,命令重新计票选票。法院进一步引用了先例,即一旦选举抗议中存在需要审查选票的指控,审判法院有义务命令打开选票箱并计票。

    最高法院总结道:

    当选举抗议中存在需要仔细阅读、检查或计算选票作为证据的指控时,最高法院已在众多案件中多次宣布,审判法院的职责是命令打开选票箱,并检查和计算其中存放的选票。

    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纳汉的请愿书,为地区审判法院继续审理选举抗议铺平了道路。

    实践意义:选举诉讼的战略考量

    马纳汉诉贝尔纳多法官案 为寻求质疑选举结果的候选人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指导。最重要的经验是理解并战略性地利用《综合选举法典》第 248 条规定的中止规则。通过在选举结果宣告前及时向 COMELEC 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候选人可以有效地延长提起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这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准备他们的案件,并在必要时在普通法院提起充分知情的选举抗议。

    此外,此案强调了选举抗议中指控的重要性。法院重申,在选举抗议中提出的关于违规行为的合理指控足以启动重新计票程序。候选人应确保他们的选举抗议书详细具体地陈述了支持重新计票选票请求的理由。

    关键经验

    • 了解诉讼时效:市级选举抗议必须在选举结果宣告之日起 10 天内提起。
    • 利用中止规则:在宣告前向 COMELEC 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可以中止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
    • 及时采取行动:迅速向 COMELEC 提交请愿书,以保护您提起选举抗议的权利。
    • 充分的指控:在您的选举抗议书中,陈述需要重新计票选票的具体和详细的指控。
    • 寻求法律咨询:选举法很复杂。咨询选举法方面的律师,以确保遵守正确的程序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您案件的成功机会。

    常见问题解答

    问:市级职位的选举抗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综合选举法典》第 251 条,市级职位的选举抗议必须在选举结果宣告之日起 10 天内提起。

    问:如果我向 COMELEC 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会怎样?

    答:根据《综合选举法典》第 248 条,提交暂停宣告的请愿书将中止选举抗议的 10 天诉讼时效,直到 COMELEC 解决该请愿书。

    问:市长的选举抗议应向哪里提起?

    答:市长的选举抗议应向适当的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该法院通常是宣告市长职位所在的省份或城市的地区审判法院。

    问:选举抗议的有效理由是什么?

    答:选举抗议的有效理由包括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舞弊、非法投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不当行为。

    问:法院在命令重新计票之前是否需要证据?

    答: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选举抗议中提出的关于违规行为的合理指控通常足以让法院最初命令重新计票,而无需初步提供证据。

    问:选举抗议和宣告前争议有什么区别?

    答:宣告前争议是在选举结果宣告前或计票过程中提出的争议,通常涉及计票过程或选票的初步确定。选举抗议是在宣告后提起的,旨在质疑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问:《综合选举法典》是什么?

    答:《综合选举法典》是菲律宾的主要法律,管辖选举的各个方面,包括候选人资格、投票程序、计票和选举争议。

    问:COMELEC 的作用是什么?

    答:COMELEC 是菲律宾的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执行选举法。它对选举争议具有初审管辖权,尤其是在宣告前争议方面。

    问:地区审判法院在选举抗议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地区审判法院是选举抗议的一审法院,尤其是在市级和省级职位方面。他们负责审理选举抗议,评估证据,并就选举结果做出裁决。

    问:如果我想提起选举抗议,我应该咨询律师吗?

    答:是的,强烈建议咨询律师,如果您正在考虑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法很复杂,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以确保遵守正确的程序,并有效地陈述您的案件。

    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协助,ASG Law 马卡蒂律师事务所和 BGC 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提供帮助。我们在选举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战略性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通过我们的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以进行咨询。 我们是您在菲律宾值得信赖的法律合作伙伴。 立即联系我们,讨论您的案件!

  • 菲律宾选举公告的有效性:完整计票和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重要性

    菲律宾选举公告的有效性:完整计票和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重要性

    [G.R. No. 123648, 1997年12月15日] 阿卜杜拉·A·贾米尔,请愿人,诉选举委员会,苏丹古曼德市(新)市级计票委员会和阿里纳德·巴林东,答辩人。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然而,在菲律宾,选举纠纷,特别是关于选举结果公告的有效性问题,经常出现。贾米尔诉选举委员会案(G.R. No. 123648)深入探讨了在选举计票过程中,市级计票委员会(MBC)的职权范围,以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确保选举公告合法性方面的作用。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选举结果存在争议且部分选票受到质疑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宣布选举获胜者?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强调了完整计票和选举委员会授权对于选举公告有效性的关键性,为未来的选举纠纷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选举公告与菲律宾选举法

    菲律宾的选举法,特别是《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和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详细规定了选举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计票、公告和选举纠纷的解决。选举公告是指选举委员会正式宣布在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的程序。根据菲律宾法律,市级计票委员会(MBC)负责计票工作,并在完成计票后宣布获胜者。然而,MBC的权力并非绝对,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受到选举委员会的监督。

    《综合选举法》第245条明确规定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该条规定,当候选人或政党对任何选举结果的纳入或排除提出异议时,计票委员会应暂停对有争议结果的计票,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该条进一步规定,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授权,否则计票委员会不得宣布任何候选人为获胜者。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在选举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所有争议都得到公正解决,然后再进行公告,从而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本案还涉及选举委员会内部程序问题。当选举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时,选举委员会程序规则第18条第6款规定了处理程序。该规则指出,如果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意见分歧,或者无法获得必要的多数票,则应重新审理案件。如果重新审理后仍未达成决议,则案件将被驳回,或者原判决维持。这一规则确保了即使在选举委员会内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也能通过既定的程序规则来解决问题,避免僵局。

    案件回顾:两次无效的公告

    1995年菲律宾地方选举期间,阿卜杜拉·A·贾米尔和阿里纳德·巴林东在南拉瑙省苏丹古曼德市竞选市长。在计票过程中,巴林东对来自四个选区的选举结果提出异议,理由包括舞弊、胁迫和结果不真实等。最初的市级计票委员会(桑萨罗纳委员会)对其中三个选区的选举结果裁定“搁置”,以便“进一步调查”,但未对第四个选区的结果做出裁决。

    随后,市级计票委员会改组,由卡萨·T·马卡达托担任主席。马卡达托委员会否决了排除第四个选区选举结果的请求,并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建议纳入所有有争议的选举结果。基于这份报告,马卡达托委员会在选举委员会尚未做出裁决的情况下,宣布贾米尔为市长选举获胜者。 然而,选举委员会第二庭随后在巴林东的动议下,宣布贾米尔的公告无效,并指示重新组建市级计票委员会,宣布巴林东为获胜者。新的市级计票委员会(卡里加委员会)随后宣布巴林东获胜。

    贾米尔不服,向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上诉,但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委员意见3-3持平的情况下,维持了第二庭的裁决。贾米尔最终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次公告均无效

    最高法院指出,马卡达托委员会在未获得选举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宣布贾米尔获胜,违反了《综合选举法》第245条的规定。“计票委员会不得宣布任何候选人为获胜者,除非获得选举委员会的授权”。此外,最高法院认为,桑萨罗纳委员会对部分选区选举结果的“搁置”裁决,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裁决,因此,马卡达托委员会基于“不完整计票”进行的公告也是无效的。“不完整的计票是非法的,不能作为有效公告的基础”。

    至于巴林东的公告,最高法院也认为无效,因为它同样是基于“不完整计票”,并且选举委员会第二庭在指示宣布巴林东获胜时,也存在程序上的错误。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选举委员会应尽快对有争议的选举结果做出裁决,并指示重新组建特别市级计票委员会,在适当计票后宣布苏丹古曼德市的市长当选人。

    实践意义与启示

    贾米尔诉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对于菲律宾的选举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案明确强调了以下几点:

    完整计票的重要性:任何选举公告,都必须建立在完整和有效的计票基础上。如果部分选票存在争议且未得到解决,则不能进行有效的公告。这确保了所有选民的投票权都得到尊重,选举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民意。

    选举委员会授权的必要性:在选举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市级计票委员会必须获得选举委员会的明确授权,才能进行公告。这体现了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事务最高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作用,防止地方计票委员会滥用权力。

    遵守程序规则: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纠纷时,必须严格遵守自身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公正和透明。本案中,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依据程序规则做出裁决,体现了程序规则的重要性。

    对未来选举的启示:本案提醒所有参与选举过程的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选举法律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对于候选人而言,要密切关注计票过程,及时提出异议,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选举委员会而言,要加强对地方计票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选举公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键经验教训

    • 确保计票完整性:在宣布选举结果之前,务必确保所有选票都已纳入计票范围,任何有争议的选票都应得到妥善处理。
    • 遵循选举委员会指示:市级计票委员会在处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时,必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严格按照选举委员会的指示进行操作。
    • 重视程序公正: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纠纷时,应严格遵守程序规则,确保所有程序环节都公正透明。
    • 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对选举公告的合法性有疑问,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向选举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FAQ)

    1. 什么是选举公告?

    选举公告是指选举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选举结束后,正式宣布在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的程序。选举公告标志着选举过程的结束,获胜者可以正式就职。

    2. 市级计票委员会(MBC)的职责是什么?

    市级计票委员会负责在地方选举中进行计票工作,并根据计票结果宣布获胜者。然而,MBC的权力受到选举法律和选举委员会的限制和监督。

    3. 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公告中扮演什么角色?

    选举委员会是菲律宾的选举事务最高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选举。在选举公告方面,COMELEC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程序,并对地方计票委员会的公告行为进行监督和授权。在选举结果存在争议时,COMELEC有权介入并做出最终裁决。

    4. 如果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市级计票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对MBC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5. 为什么本案中两次选举公告都被判无效?

    本案中,贾米尔的公告无效是因为市级计票委员会在未获得选举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告,违反了《综合选举法》第245条的规定。巴林东的公告无效是因为它是基于不完整的计票进行的,且选举委员会第二庭的指示也存在程序错误。两次公告都未能符合菲律宾选举法关于有效公告的要求。

    6. 选举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时如何处理?

    根据选举委员会程序规则,当委员意见分歧时,将进行重新审理。如果重新审理后仍无法达成多数意见,则根据案件性质,可能会驳回申请、维持原判或者否决动议。这确保了即使在委员意见分歧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也能依据规则做出最终裁决。

    7.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纠纷有什么影响?

    贾米尔诉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决,为未来的选举纠纷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先例。它强调了完整计票和选举委员会授权对于选举公告有效性的关键性,有助于规范选举公告程序,减少选举纠纷,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8. 如果我需要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法律咨询,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需要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法律咨询,ASG Law 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我们的律师团队精通菲律宾选举法,可以帮助您解决各种选举相关的法律问题。立即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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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抗议中的证据异议:诉讼策略和风险

    选举抗议中的证据异议:策略失误的代价

    [G.R. No. 129938, 1997年12月12日] 阿尔弗雷多·B·埃诺哈斯,小,请愿人, 诉 尊敬的选举委员会和何塞·R·罗德里格斯, 答辩人。

    引言

    在菲律宾竞争激烈的选举领域,即使是最微小的程序失误也可能对选举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埃诺哈斯诉选举委员会案突出说明了一个关键的诉讼策略陷阱:在选举抗议中提交驳回动议的风险。本案明确指出,在选举抗议的特定背景下,被告的驳回动议可能被视为证据异议,从而可能意外地剥夺被告出示证据的权利。这一细微差别对于律师和政治家都至关重要,因为它强调了在选举诉讼中诉讼策略选择的战略重要性。

    法律背景:证据异议和选举抗议的简易程序

    为了理解埃诺哈斯案的意义,必须先掌握证据异议的概念及其在菲律宾法律框架下的运作方式。证据异议,在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33条中规定,是一种在原告出示证据后,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案件时使用的动议。本质上,被告是在说:“即使法院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证据为真实,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也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证据异议与规则16下的驳回动议不同,后者是在案件初期提出的,通常基于管辖权缺陷、诉讼理由不足或其他初步异议。证据异议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后果。如果法院准予证据异议,则案件将被驳回。然而,如果法院驳回证据异议,被告通常有权出示自己的证据。但是,在选举抗议的特定背景下,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例外。

    选举抗议,旨在迅速解决对选举结果的争议,被认为是简易程序。这种简易性质意味着通常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则可能以促进案件迅速裁决的方式进行调整。正如最高法院在德梅特里奥诉洛佩兹案中强调的那样,选举抗议的时间敏感性要求采取高效的程序,以防止诉讼拖延到相关任期结束,从而可能使当选官员无法就职。

    德梅特里奥案确立了选举抗议中驳回动议的关键先例。法院裁定,在选举抗议中,被告在原告提交证据后提出的驳回动议应被视为证据异议,并且隐含放弃了被告出示证据的权利,无论法院在一审或上诉中做出何种不利或有利的裁决。这一规则旨在防止策略性动议拖延选举抗议的迅速解决。

    案件分析:埃诺哈斯诉选举委员会案

    埃诺哈斯案围绕着1995年巴拉望省罗哈斯市市长选举的争议展开。阿尔弗雷多·B·埃诺哈斯,小,和何塞·R·罗德里格斯是市长职位的竞争者。罗德里格斯被宣布为获胜者,埃诺哈斯随后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选举抗议,指控选票计数违规。

    程序历程:

    1. 地区审判法院(RTC):埃诺哈斯在地区审判法院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案件第891号)。在对部分选区进行选票复查后,埃诺哈斯在法院批准下撤回了其余未复查的选区。提交证据并结束案情陈述后,罗德里格斯提交了一份驳回动议,质疑法院的管辖权并声称埃诺哈斯的抗议缺乏诉讼理由。地区审判法院最初以未支付正确的案件登记费为由,准予了罗德里格斯的驳回动议并驳回了案件。
    2. 选举委员会(COMELEC)第一次上诉:埃诺哈斯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和禁止令请愿书(SPR 第1-96号),对地区审判法院的驳回令提出质疑。选举委员会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指示地区审判法院继续审理。
    3. 地区审判法院恢复审理:案件发回地区审判法院后,埃诺哈斯反对罗德里格斯出示证据,认为由于选举委员会先前驳回了罗德里格斯的驳回动议,罗德里格斯已被视为放弃出示证据的权利。地区审判法院同意埃诺哈斯的观点,裁定罗德里格斯已被视为放弃出示证据的权利,并将案件提交裁决。
    4. 选举委员会(COMELEC)第二次上诉:罗德里格斯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和禁止令请愿书(SPR 第9-97号),质疑地区审判法院拒绝其出示证据的权利。在地区审判法院裁定埃诺哈斯胜诉后,选举委员会发布了临时限制令,以阻止地区审判法院执行其裁决。
    5. 地区审判法院执行裁决:尽管选举委员会发布了临时限制令,地区审判法院仍授权执行其裁决,埃诺哈斯在提交保证金后就任市长。罗德里格斯随后向选举委员会提起另一份申诉、禁止令和强制令请愿书(SPR 第18-97号),质疑执行裁决的适当性。
    6. 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决:选举委员会准予罗德里格斯的请愿书,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并命令地区审判法院允许罗德里格斯出示证据。选举委员会认为,罗德里格斯提交的驳回动议是基于管辖权问题,而不是证据充分性问题,因此不应被视为证据异议。
    7. 最高法院裁决:埃诺哈斯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质疑选举委员会的裁决。最高法院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并恢复了地区审判法院最初的裁决,即罗德里格斯已被视为放弃出示证据的权利。

    最高法院的理由围绕着罗德里格斯驳回动议的性质。法院认为,尽管罗德里格斯的动议同时提出了管辖权问题,但它也质疑了埃诺哈斯证据的充分性。最高法院引用了罗德里格斯动议中的以下内容:

    “2. 本抗议缺乏任何诉讼理由。从抗议书的表面,甚至在正式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假设法院承认这些证据,本抗议缺乏诉讼理由。抗议书中的指控清楚地表明,抗议人对被抗议人没有诉讼理由。再次假设,抗议人实际上比被抗议人获得了更多的选票,抗议应针对对这些错误或失误负责的人或单位提起。”

    法院认为,上述论点构成了对埃诺哈斯证据的质疑,使其动议实际上成为证据异议。法院重申了德梅特里奥案的原则,即在选举抗议中,在原告提交证据后提出的驳回动议应被视为证据异议,并承担放弃出示证据权利的后果。最高法院强调,允许被告在选举抗议中提出驳回动议而不承担放弃证据的风险,将破坏选举诉讼的简易性质,并可能导致不必要的延误。

    最高法院进一步驳斥了选举委员会适用西亚扬科诉科斯蒂博洛案的理由,该案涉及的是判决无效诉讼,而非选举抗议。法院强调,德梅特里奥案的原则明确适用于本案,驳回动议的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在诉讼阶段和挑战原告证据充分性的实质影响。

    实践意义:选举诉讼的策略教训

    埃诺哈斯诉选举委员会案为参与菲律宾选举诉讼的律师和政治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教训。主要启示是:

    1. 在选举抗议中,驳回动议可能被视为证据异议:被告必须谨慎对待在选举抗议中提交驳回动议,尤其是在原告已经出示证据之后。此类动议可能被法院解释为证据异议,从而导致放弃出示证据的权利,即使动议中也提出了管辖权或程序性问题。
    2. 策略性风险评估至关重要:在决定是否提交驳回动议时,律师必须仔细权衡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如果动议被视为证据异议并被驳回,被告将失去出示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机会。
    3. 关注诉讼理由不足:如果被告确实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选举抗议,最佳策略是直接提出证据异议,并明确理解其后果。或者,被告可以专注于通过交叉询问原告的证人和出示反驳证据来削弱原告的案件。
    4. 选举诉讼的简易性质:律师必须始终牢记选举诉讼的简易性质。法院倾向于快速有效地解决选举争议。策略性动议,如果被视为拖延或阻碍诉讼进程,可能会适得其反。

    关键教训

    • 在菲律宾选举抗议中,被告提交的驳回动议,尤其是在原告提交证据后,可能会被视为证据异议。
    • 证据异议的后果是被告放弃出示证据的权利,即使驳回动议被法院驳回。
    • 律师在选举诉讼中必须仔细权衡诉讼策略,并充分了解提交驳回动议的潜在风险和收益。
    • 选举诉讼具有简易性质,旨在快速有效地解决选举争议。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证据异议?

    证据异议是民事诉讼中被告在原告出示证据后提出的一种动议。它主张原告未能出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菲律宾,证据异议受民事诉讼规则第 33 条管辖。

    2. 证据异议与规则 16 下的驳回动议有何区别?

    规则 16 下的驳回动议是在案件初期提出的,通常在答辩状之前,基于管辖权、诉讼理由不足等初步异议。证据异议是在原告出示证据后提出的,质疑原告证据的充分性。

    3. 如果证据异议被驳回会怎样?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异议被驳回,被告通常有权出示自己的证据。但是,在选举抗议中,根据德梅特里奥诉洛佩兹案埃诺哈斯诉选举委员会案的原则,提交驳回动议(被视为证据异议)的被告即使动议被驳回,也可能被视为放弃出示证据的权利。

    4. 埃诺哈斯案的裁决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

    埃诺哈斯案的裁决特别适用于选举抗议。最高法院强调选举抗议的简易性质和迅速解决选举争议的必要性,作为将驳回动议视为证据异议的理由。在普通民事案件中,证据异议的后果可能有所不同。

    5. 律师在选举抗议案件中应该怎么做?

    在选举抗议案件中,律师应仔细考虑诉讼策略。如果他们认为原告的证据薄弱,他们可以选择提出证据异议,但必须了解放弃出示证据的潜在风险。或者,他们可以专注于通过交叉询问和出示反驳证据来挑战原告的案件,而不是提交驳回动议,从而保留出示证据的权利。

    6. 如果驳回动议同时提出了管辖权问题和证据充分性问题,会发生什么?

    即使驳回动议同时提出了管辖权问题,如果动议也质疑了原告证据的充分性,法院仍可能将其视为证据异议,如埃诺哈斯案所示。关键因素是动议的实质及其在诉讼阶段提出的时间。

    7. 德梅特里奥诉洛佩兹案埃诺哈斯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德梅特里奥诉洛佩兹案确立了选举抗议中驳回动议应被视为证据异议的先例。埃诺哈斯案重申并适用了德梅特里奥案的原则,进一步巩固了选举抗议中这一规则的适用性。

    8. 法院如何确定驳回动议是否为证据异议?

    法院会考虑驳回动议的实质、在诉讼阶段提出的时间和动议背后的主要目的。如果动议是在原告提交证据后提出的,并且质疑了证据的充分性,法院很可能将其视为证据异议,即使动议也提出了其他理由。

    9. 埃诺哈斯案对未来的选举抗议有何影响?

    埃诺哈斯案加强了选举抗议中证据异议原则的适用性。它提醒律师注意在选举诉讼中提交驳回动议的策略风险,并强调仔细考虑诉讼策略的重要性,以确保客户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而不会因程序失误而意外丧失。

    10. 当事人可以做些什么来避免埃诺哈斯案中强调的陷阱?

    为了避免埃诺哈斯案中强调的陷阱,律师在选举抗议中应避免在原告提交证据后提交驳回动议,除非他们明确打算提交证据异议并愿意承担放弃出示证据的风险。相反,他们应该专注于通过交叉询问和出示反驳证据来挑战原告的案件。如果他们确实认为存在管辖权或其他初步异议,应在诉讼初期提出,即在答辩状之前,根据规则 16 提出驳回动议。

    安世嘉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选举法和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需要有关选举抗议或诉讼策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以获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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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界限:最高法院在卡尼科萨诉选举委员会案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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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界限:卡尼科萨案的主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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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 No. 120318, December 05,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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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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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但如果选举过程出现严重问题,以至于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会发生什么?想象一下这样的情景:选民名册上没有你的名字,或者投票箱没有安全地密封。这些情况是否足以宣布选举失败?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卡尼科萨诉选举委员会案中明确阐述了选举失败的法律界限,为我们理解这一复杂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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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年的地方选举中,里卡多·“博伊”·卡尼科萨和塞维里诺·拉哈拉竞选拉古纳省卡兰巴市市长。拉哈拉被宣布为获胜者后,卡尼科萨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起请愿书,要求宣布选举失败,理由是存在广泛的舞弊和违规行为。选举委员会驳回了卡尼科萨的请愿书,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卡尼科萨指控的违规行为是否构成宣布选举失败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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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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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 6 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宣布选举失败的三种情况。理解这些情况对于判断选举是否有效至关重要。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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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条。选举失败。–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任何投票站的选举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前暂停,或在投票后以及在准备和传送选举结果或保管或点算过程中,此类选举导致选举失败,并且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选举的失败或暂停将影响选举结果,委员会应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经核实请愿书并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要求在接近未举行、暂停或导致选举失败的选举日期的日期举行或继续未举行、暂停或导致选举失败的选举,但不迟于此类推迟或暂停选举或选举失败的原因停止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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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选举失败只能在非常具体的情况下宣布。这些情况都涉及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必须严重扰乱选举过程,以至于无法得出有效的结果。例如,如果一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阻止了投票在指定日期举行,或者暴力事件导致投票站关闭,则可以宣布选举失败。同样,如果在投票后,选举结果在准备或传送过程中被破坏,也可能构成选举失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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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的是,法律明确指出,选举失败必须影响选举结果。这意味着,即使发生了违规行为,如果这些违规行为不足以改变选举结果,则不能仅仅因为存在违规行为而宣布选举失败。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维护选民的意愿,并且只有在选举过程受到严重损害时才宣布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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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尼科萨案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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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卡尼科萨列举了一系列据称的违规行为作为宣布选举失败的理由。这些指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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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民名册上没有登记选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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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一半的合法登记选民未能投票,而是由陌生人代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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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的实际得票数少于他实际获得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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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选区的选举结果控制数据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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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到市财政官员办公室的投票箱没有安全保障,即没有挂锁或自锁金属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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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结果递送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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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尼科萨辩称,这些违规行为的累积效应表明选举过程存在根本性缺陷,因此应宣布选举失败。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卡尼科萨的观点,认为他提出的理由不符合《综合选举法》第 6 条规定的选举失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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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指出,卡尼科萨提出的关于选民名册和陌生人投票的指控与选举失败无关。法院强调,法律为解决选民名册问题提供了补救措施,例如在选举前向法院提起选民登记请求。卡尼科萨未能利用这些补救措施。此外,法院指出,卡尼科萨的观察员有权质疑非法选民,但卡尼科萨似乎也没有充分利用这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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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选票计数差异和选举结果程序违规的指控,法院认为,这些问题应首先提交选举检查员委员会或计票委员会处理。法院强调了观察员的权利和职责,包括见证选举程序、对违规行为提出抗议以及获得选票证明的权利。卡尼科萨未能证明他已采取这些必要的步骤来纠正据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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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还驳回了卡尼科萨关于选举结果递送延迟和投票箱未安全保障的指控,认为这些指控不足以证明选举失败是合理的。法院认为,即使选举结果递送延迟,这也不意味着选举沦为闹剧,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宣布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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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先前的判例 米特穆格诉选举委员会案,该判例确立了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经核实的请愿书宣布选举失败的两个先决条件:(a)在法律规定的日期,投票站没有进行投票,或者即使进行了投票,选举仍然导致选举失败;以及(b)未投的选票将影响选举结果。法院认为,卡尼科萨的案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因为选举确实举行了,并且没有导致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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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还驳斥了卡尼科萨关于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en banc)不应直接审理他的请愿书的论点。卡尼科萨认为,他的请愿书应首先由选举委员会的一个分庭审理,然后在对裁决提出复议动议后,再由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理。法院认为,宪法的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选举委员会行使其裁决或准司法职能时,而不适用于其仅行使纯粹的行政职能时。法院认为,卡尼科萨提出的指控涉及选举委员会的行政职能,因此选举委员会有权全体会议直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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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法院所强调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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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正如前面所述,所提出的问题仅要求选举委员会行使其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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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法院还引用了选举委员会的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对计票委员会裁决不满意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问题,例如纠正计票中的错误,属于选举委员会的行政管辖范围,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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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选举委员会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并驳回了卡尼科萨的请愿书,维持了选举委员会驳回卡尼科萨宣布选举失败的请愿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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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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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尼科萨诉选举委员会案 强调了宣布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门槛非常高。仅仅指控选举违规行为不足以导致选举失败。请愿人必须证明存在《综合选举法》第 6 条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之一,并且这些情况对选举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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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还强调了在选举过程中及时寻求适当补救措施的重要性。卡尼科萨未能利用法律提供的纠正选民名册错误或质疑非法选民的机制。相反,他直接向选举委员会提起选举失败请愿书,这被法院认定为不适当的补救措施。希望参与选举的个人和政党必须熟悉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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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选举官员,本案强调了严格遵守选举程序的重要性,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可信度。虽然并非所有违规行为都会导致选举失败,但必须认真对待所有指控的违规行为,并及时有效地解决,以维护公众对选举过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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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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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格的选举失败标准: 菲律宾法律对宣布选举失败设定了很高的门槛。必须存在《综合选举法》第 6 条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之一,并且这些情况必须对选举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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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当的补救措施: 针对选举违规行为有特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提起选举失败请愿书通常不是解决选民名册错误或选票计数争议等问题的适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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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时采取行动: 参与选举的个人和政党必须及时采取行动,利用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来解决选举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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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遵守的重要性: 选举官员必须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以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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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解答

    np>1. 什么是菲律宾法律下的“选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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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综合选举法》第 6 条,“选举失败”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暴力、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类似原因,选举未能在指定日期举行,或在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束时间前暂停,或在投票后以及在准备和传送选举结果或保管或点算过程中,此类选举导致选举失败,并且选举的失败或暂停将影响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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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哪些是宣布选举失败的常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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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理由包括自然灾害阻止投票、暴力或恐怖主义扰乱选举过程、以及选举结果在准备或传送过程中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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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选民名册错误是否构成选举失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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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选民名册错误本身并不构成选举失败的理由。法律为纠正选民名册错误提供了补救措施,例如选举前向法院提起选民登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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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我怀疑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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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怀疑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您应立即向选举官员或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您还应收集任何证据来支持您的指控。重要的是要及时采取行动,以便及时调查和解决这些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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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宣布选举失败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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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宣布选举失败,选举委员会将安排在尽可能接近原定选举日期的日期举行新的选举。新选举将在受选举失败影响的投票站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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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最高法院在卡尼科萨案中对选举失败的裁决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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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尼科萨案 的裁决强化了宣布菲律宾选举失败的法律门槛非常高。未来的法院在审理选举失败案件时,很可能会遵循卡尼科萨案 中确立的原则,这意味着仅仅指控选举违规行为不足以导致选举失败。请愿人必须证明存在《综合选举法》第 6 条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之一,并且这些情况对选举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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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事务中扮演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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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委员会(COMELEC)是菲律宾负责执行和管理与选举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法规的机构。它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能,以确保自由、有序和诚实的选举。COMELEC 对国家和地方选举官员以及政府机构行使直接监督和控制权,以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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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我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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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最高法院对选举委员会决定的审查范围有限,通常仅限于确定选举委员会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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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观察员在菲律宾选举中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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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员在菲律宾选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见证投票和计票程序,并向选举违规行为提出抗议。观察员有助于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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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何联系 ASG Law 律师事务所,以获得有关菲律宾选举法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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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G Law 律师事务所是菲律宾选举法方面的专家,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有关于选举失败或任何其他选举法相关问题的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您的权利得到保护,并帮助您应对菲律宾选举法的复杂性。请立即联系我们进行咨询: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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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争议解决时限: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预先宣告案件的裁决

    选举争议解决时限: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及选举抗议的重要性

    G.R. No. 125950, November 18, 1997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体现。然而,选举过程并非总是顺利,选举争议时有发生。菲律宾的选举法体系中,预先宣告案件和选举抗议是两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最高法院在Peñaflorida v. COMELEC案中的裁决,明确了预先宣告案件的时限,强调了在特定情况下及时提起选举抗议的重要性。本案的核心教训是,竞选人必须充分了解选举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时限,以保障自身权益,维护选举的公正性。

    预先宣告案件与选举抗议:菲律宾选举争议解决机制

    在菲律宾选举法中,选举争议主要分为预先宣告案件和选举抗议两种类型。预先宣告案件是指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之前,对选举委员会(COMELEC)或地方选举委员会(如市/ municipal board of canvassers)的组成、程序或计票结果提出质疑的案件。这类案件旨在防止在选举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与之相对,选举抗议是指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之后,对当选人的资格或选举结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诉讼。选举抗议通常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是挑战选举结果的正式法律途径。《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R.A. 7166)第16条明确规定了预先宣告案件的终止时限:“所有在委员会待决的预先宣告案件,应在相关职位任期开始时被视为终止,相关计票委员会的裁决应被视为确认,但不妨碍受害方提起正式的选举抗议。”

    本案的判决正是对上述法条的实践和解读,强调了预先宣告案件的时效性,以及在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后,选举抗议作为救济途径的重要性。理解这两种机制的区别和适用条件,对于参与菲律宾选举的各方至关重要。

    案件回顾:Peñaflorida v. COMELEC

    1995年菲律宾地方选举期间,Cipriano Peñaflorida和Catalino Cordero分别竞选伊洛伊洛省Pototan市的市长和副市长。在5月8日选举后,他们于5月10日向市计票委员会提出申诉,质疑委员会的组成和计票过程的合法性。 petitioners认为,计票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计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

    然而,市计票委员会并未及时处理 petitioners 的申诉。 petitioners 于5月14日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起“申诉-上诉”。该案件被编号为SPC Case No. 95-059。但在1995年6月29日,COMELEC 全体委员会发布了一项综合决议,宣布包括 petitioners 案件在内的923个案件终止,理由是当选官员的任期即将开始。

    COMELEC 的综合决议规定,对于未及时缴纳 filing fee、超过期限或不符合规定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属于例外情况的预先宣告案件,均将被视为终止。决议指示相关计票委员会重新召开会议,继续计票并宣布获胜者。COMELEC 第一 division 驳回了 petitioners 的复议动议,并重申了综合决议,认为 petitioners 的预先宣告案件已终止,计票委员会的裁决已获确认,但 petitioners 可以提起选举抗议。

    petitioners 不服 COMELEC 的裁决,认为 COMELEC 第一 division 未能在《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第19条规定的五天期限内解决案件,导致案件被综合决议所涵盖,构成程序不公和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petitioners 认为,案件未能及时解决并非自身过错,而是 COMELEC 的不作为。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 petitioners 的上诉。法院认为,COMELEC 的综合决议是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第16条的规定作出的,旨在防止预先宣告争议被滥用,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影响选举结果的及时宣布。法院指出,该条款旨在平衡《综合选举法典》(B.P. No. 881)第二十条的规定,防止不择手段的候选人通过提起预先宣告争议来阻止选举结果的宣布,从而阻碍民意的表达。

    法院强调, petitioners 未能证明计票委员会故意拖延处理申诉。即使计票委员会存在延误, petitioners 也应及时向 COMELEC 提起强制履行令(mandamus)以迫使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但 petitioners 并未采取此措施。最高法院引用先例 Baterina v. COMELEC,指出“预先宣告争议在此时停止,不再可行,应予驳回,受害方的适当补救措施是提起选举抗议。”

    法院进一步解释,《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第16条的但书条款,即“当委员会根据迄今为止提交的证据确定请愿具有合理性,并据此发布命令继续进行程序时,程序可以继续进行”,是否适用取决于 COMELEC 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 petitioners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COMELEC 也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最终裁定,驳回 petitioners 的上诉,但不妨碍 petitioners 在适当法院提起选举抗议。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预先宣告案件的目的是为了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纠正计票过程中的明显错误,确保选举的公正性。然而,预先宣告案件具有严格的时限,一旦当选官员的任期开始,预先宣告案件即告终止。此时,对选举结果的质疑应通过选举抗议的途径解决。”

    实践意义:选举争议解决的启示

    Peñaflorida v. COMELEC 案的判决,对于参与菲律宾选举的竞选人和政党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预先宣告案件的时效性,强调了竞选人必须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在选举过程中的权益。以下是本案判决的几个关键启示:

    • 时效性至关重要: 预先宣告案件有严格的时限,必须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甚至在当选官员任期开始前解决。竞选人一旦发现选举过程存在问题,应立即采取行动,及时提起申诉。
    • 积极寻求救济: 如果地方选举委员会未能及时处理申诉,竞选人应积极向上级选举机构(COMELEC)寻求救济,例如提起强制履行令,迫使下级机构履行职责。
    • 及时提起选举抗议: 一旦预先宣告案件因时限届满而终止,竞选人如果仍然对选举结果持有异议,应及时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抗议是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 证据的重要性: 无论是预先宣告案件还是选举抗议,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竞选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例如选举违规行为的证据、计票错误的证据等。

    关键教训

    1. 了解时限: 竞选人必须充分了解预先宣告案件和选举抗议的时限规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
    2. 及时行动: 发现问题立即行动,不要拖延,以免错过最佳的救济时机。
    3. 穷尽救济途径: 在预先宣告案件阶段,积极向上级机构寻求救济;在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后,及时提起选举抗议。
    4. 重视证据: 充分准备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什么是预先宣告案件?

    预先宣告案件是指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之前,对选举委员会或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程序或计票结果提出质疑的案件。

    2. 预先宣告案件的时限是什么?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7166号》第16条,所有在 COMELEC 待决的预先宣告案件,应在相关职位任期开始时被视为终止。

    3. 如果预先宣告案件终止了,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预先宣告案件终止后,受害方可以提起选举抗议,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挑战选举结果的有效性。

    4. 选举抗议应该在哪里提起?

    选举抗议的提起地点取决于选举的级别。例如,市长和副市长的选举抗议通常在地区审判法院(Regional Trial Court)提起。

    5. 提起预先宣告案件或选举抗议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计票错误,例如证人证词、文件证据、照片、视频等。

    6. 如果计票委员会不作为,应该怎么办?

    可以向 COMELEC 提起强制履行令(mandamus),迫使计票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及时处理申诉。

    7. 预先宣告案件和选举抗议的律师费大概是多少?

    律师费因律师的经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建议咨询律师事务所获取具体报价。

    8. 选举抗议的诉讼时间会很长吗?

    选举抗议的诉讼时间可能较长,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的审理进度。但选举案件通常会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

    9. Peñaflorida v. COMELEC 案对未来的选举争议解决有什么影响?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预先宣告案件的时限,强调了选举抗议的重要性,提醒竞选人必须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10. 如何避免选举争议?

    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公正、合法,是避免选举争议的关键。竞选人和选举机构都应严格遵守选举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选举秩序。

    如果您在菲律宾选举法方面需要法律咨询或协助,ASG Law律师事务所 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请随时通过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与我们联系。我们ASG Law律师事务所精通菲律宾选举法,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各类选举争议,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立即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

  • 选举结果争议:菲律宾最高法院对选举结果初步证据规则的权威解释

    选举结果初步证据规则:最高法院权威解读

    [G.R. No. 122872, 1997年9月10日]

    引言

    想象一下,选举之夜的紧张气氛,选票清点完毕,结果即将揭晓。然而,如果部分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会发生什么?在菲律宾,选举结果争议,特别是选举结果初步证据规则,是选举法中一个关键但经常被误解的领域。萨利赫诉选举委员会案 (Pendatun Salih v. COMELEC)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案例,解释了选举委员会(COMELEC)在选举结果争议中的权力范围,以及何时可以以及何时不能超越选举结果的表面。

    1995年菲律宾地方选举中,塔威塔威省坦杜巴斯市市长职位的三位候选人——彭达顿·萨利赫、奥马哈西姆·阿卜杜勒穆纳普和法兹·阿隆佐——之间的竞争引发了激烈的法律斗争。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五个有争议的选票统计报告上,这些报告的结果可能决定选举的最终胜负。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在初步证据争议中,仅仅基于对选举过程不规范的指控,而忽略表面上合规的选举结果?

    法律背景:初步证据争议与选举结果表面价值原则

    在菲律宾选举法中,初步证据争议是一种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解决选举争议的快速程序。这种程序旨在迅速确定选举结果,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并及时确定获胜者。然而,这种程序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综合选举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初步证据争议可以提出的问题,主要是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或程序违规、选举结果不完整、存在重大缺陷、被篡改或伪造有关的问题。

    本案的核心法律原则是“选举结果表面价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选举结果表面上看起来真实有效,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就不得超越选举结果本身,去调查投票或计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最高法院在洛昂诉选举委员会案 (Loong v. COMELEC)中明确指出:“只要选举结果看起来真实有效,且已按规定完成,选举委员会就不得超越或追究其背后的情况,以核实有关投票或计票违规行为的指控。”

    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在于《共和国法令第7166号》第20条,该条规定了处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的程序。该条文旨在确保初步证据争议的快速解决,避免将选举结果争议变成旷日持久的诉讼。正如最高法院在迪帕图安诉选举委员会案 (Dipatuan v. COMELEC)中所强调的:“寻求提出需要选举委员会揭开表面上看似正常的选举结果面纱的问题的一方,应通过正常的选举抗议程序寻求补救。”

    换句话说,初步证据争议并非调查选举舞弊的适当场所。如果一方声称存在大规模舞弊、恐吓或其他非法选举行为,导致选举结果不真实,则应通过正式的选举抗议程序在选举法庭上提出。初步证据争议仅限于处理选举结果本身存在的明显缺陷,而非深入调查选举过程的合法性。

    案件回顾:萨利赫诉选举委员会案

    在1995年坦杜巴斯市市长选举中,五个选区的选举结果成为争议焦点。市选举委员会最初决定将这些有争议的选票统计报告纳入计票,但未宣布任何获胜者。这一裁决被上诉至选举委员会第二庭。第二庭裁定纳入其中三个选区的选举结果,排除另外两个选区的选举结果。根据第二庭的裁决,市选举委员会宣布萨利赫为市长选举的获胜者。

    然而,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推翻了第二庭的裁决。全体委员会命令将第二庭排除的两个选区的选举结果也纳入计票,并指示市选举委员会重新召开会议,完成计票,并宣布市长选举的获胜者。面临被剥夺市长职位的威胁,萨利赫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裁决,并确认其市长地位。

    案件的关键程序步骤:

    1. 市选举委员会: 最初决定将所有有争议的选举结果纳入计票,但未宣布获胜者。
    2. 选举委员会第二庭: 部分支持上诉,裁定排除两个选区的选举结果,导致萨利赫被宣布为获胜者。
    3. 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 推翻第二庭裁决,命令纳入所有有争议的选举结果,并撤销对萨利赫的胜选宣告。
    4. 最高法院: 萨利赫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寻求撤销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裁决。

    选举委员会第二庭排除第10和10-A选区选举结果的理由是,这两个选区“显然是人为制造或伪造的”,理由包括:第10选区选民人数超过登记选民人数,以及第10-A选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承认在计票后才填写选举结果。然而,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认为,第二庭的结论“未能达到适当和严格评估记录证据的标准”。全体委员会指出,萨利赫的监票员提供的证词“具有误导性,不符合适当考虑的标准”,并且没有“具体证据证明第10-A选区存在异常和违规行为”。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裁决。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第二庭“没有对有争议的选举结果表面上的实际物理篡改或其他形式的缺陷做出任何认定”。法院认为,第二庭的结论是基于“虚假投票”的假设,但“本案记录中完全缺乏此类虚假和舞弊投票的证据”。

    最高法院引用了洛昂诉选举委员会案 的裁决,重申了“只要选举结果表面上看起来真实有效,且已按规定完成,选举委员会就不得超越或追究其背后的情况”。法院裁定,由于第10和10-A选区的选举结果“表面上看起来是初步证据,且未被篡改”,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正确地推翻了第二庭的裁决,并命令将上述选举结果纳入坦杜巴斯市市长选举的计票中”。

    最高法院的关键论证:

    “现行管辖原则是,只要选举结果表面上看起来真实有效且已按规定完成,计票委员会就不得超越或追究其背后的情况,以核实有关投票或计票违规行为的指控。”

    “寻求提出需要选举委员会揭开表面上看似正常的选举结果面纱的问题的一方,应通过正常的选举抗议程序寻求补救。”

    实践意义:选举结果争议中的重要教训

    萨利赫诉选举委员会案 确立了菲律宾选举法中关于初步证据争议范围的重要先例。本案强调,在初步证据争议中,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不能仅仅基于对选举过程违规的指控,而推翻表面上合规的选举结果。除非选举结果本身存在明显的、表面的缺陷,否则选举委员会必须将其纳入计票,并将对选举舞弊的指控留待正式的选举抗议程序解决。

    关键教训:

    • 初步证据争议范围有限: 初步证据争议仅限于处理选举结果本身存在的明显缺陷,而非调查选举过程的合法性。
    • 选举结果表面价值原则: 只要选举结果表面上看起来真实有效,选举委员会通常不得超越选举结果本身进行调查。
    • 选举抗议是适当的补救措施: 对选举舞弊或重大违规行为的指控应通过正式的选举抗议程序在选举法庭上提出。
    • 程序合规的重要性: 候选人必须严格遵守初步证据争议的程序要求,包括及时提出异议和上诉。

    对于参与菲律宾选举的候选人、政党和选民而言,理解这些原则至关重要。本案提醒我们,初步证据争议是一种快速解决表面问题的机制,而非全面调查选举舞弊的工具。对于那些认为选举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人来说,正确的途径是提起选举抗议,以便在适当的法庭上全面审查证据。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初步证据争议?

    答: 初步证据争议是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解决选举争议的快速程序,旨在处理选举结果的表面缺陷,例如不完整、存在重大缺陷或被篡改的选举结果。

    问:选举委员会在初步证据争议中的权力范围是什么?

    答: 选举委员会在初步证据争议中的权力受到限制。通常情况下,选举委员会不能超越表面上看起来真实有效的选举结果,去调查投票或计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问:什么是选举结果表面价值原则?

    答: 选举结果表面价值原则是指,只要选举结果表面上看起来真实有效,选举委员会就应承认其有效性,除非存在明显的、表面的缺陷。

    问:何时可以排除选举结果?

    答: 只有当选举结果本身存在明显的、表面的缺陷,例如不完整、存在重大缺陷、被篡改或伪造时,才可以排除选举结果。对选举过程违规的指控通常不足以排除选举结果。

    问:如果我认为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我应该怎么办?

    答: 如果您认为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您应该提起正式的选举抗议,以便在选举法庭上全面审查证据。初步证据争议并非处理选举舞弊指控的适当程序。

    问:萨利赫诉选举委员会案 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答: 萨利赫诉选举委员会案 巩固了选举结果表面价值原则,并明确了初步证据争议的范围。本案提醒选举参与者,选举委员会在初步证据争议中的权力有限,对选举舞弊的指控应通过选举抗议程序解决。

    问:我如何就选举法问题寻求法律咨询?

    答: 如果您需要关于选举法或选举结果争议的法律咨询,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例如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在处理复杂的选举法问题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问:ASG Law律师事务所在选举法方面有什么专长?

    答: ASG Law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马卡蒂和BGC的菲律宾顶级律师事务所,在选举法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律师团队精通菲律宾选举法,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选举咨询、初步证据争议处理、选举抗议和相关诉讼。如需进一步咨询,请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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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舞弊与市长继任: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选举舞弊与市长继任:关键判例解析

    G.R. Nos. 122250 & 122258, July 21, 1997

    引言

    选举舞弊行为,例如买票,不仅是对民主制度的直接挑战,也深刻影响着选举结果的公正性。菲律宾最高法院在Nolasco v. COMELEC 案中,对选举舞弊的认定标准及其对地方官员继任的影响进行了权威阐释。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市长因选举舞弊被取消资格后,副市长是否应直接继任,以及如何认定选举舞弊行为的证据。

    法律背景:菲律宾选举法与官员继任

    菲律宾的《综合选举法》(Omnibus Election Code)明确禁止买票行为。该法第 261 条 (a) 款规定,任何人“给予、提供或承诺金钱或其他物质考虑以影响、诱导或腐蚀选民或履行选举职能的公职人员”均属违法。第 68 条进一步指出,经选举委员会认定存在此类行为的候选人,将被取消候选人资格,若已当选,则将被取消任职资格。

    此外,《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 of 1991)第 44 条规定了地方官员的继任规则。该条款明确指出,如果市长职位出现永久空缺,副市长应继任市长。永久空缺包括官员“未能取得资格”的情况,这涵盖了因选举舞弊而被取消资格的情形。

    最高法院在 Labo v. COMELEC 案中确立了重要先例,即如果当选官员因不符合资格而被取消资格,则获得第二高票数的候选人不能被宣布为获胜者。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继任规则,由副市长或相应级别的官员继任。

    案件回顾:Nolasco v. COMELEC

    1995 年 5 月 8 日,菲律宾梅考阿延市举行市长选举。Blanco 获得最高票数,Alarilla 紧随其后。Nolasco 当选副市长。Alarilla 随后向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提起申诉,指控 Blanco 在选举中存在大规模买票行为,并提交了警方搜查 Blanco 住所的报告作为证据。搜查结果显示,Blanco 的住所内查获大量枪支弹药和现金,据称这些现金用于买票。

    COMELEC 第一 division 初步认定证据确凿,下令暂停 Blanco 的市长就职资格,并展开调查。经过听证和证据审查,COMELEC 第一 division 裁定 Blanco 犯有买票罪,取消其市长资格。Blanco 向上诉至 COMELEC 全体委员会,但被驳回。Blanco 和副市长 Nolasco 分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维持取消资格,副市长继任

    最高法院维持了 COMELEC 关于 Blanco 买票的裁决,认为 COMELEC 的调查程序符合正当程序,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其认定。法院强调,行政程序不必严格遵守技术性的证据规则,COMELEC 的裁决基于对事实的合理评估。

    最高法院引用 COMELEC 的调查结果,指出 Blanco 阵营存在发放 “MTB 卡”、装有现金的 “投票给 TINOY” 信封以及标有 “教师” 字样的鞋盒等行为,这些都指向大规模买票的结论。证人证词和物证相互印证,足以构成认定买票行为的实质证据。

    关于继任问题,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 44 条和 Labo 案的先例,在市长被取消资格的情况下,副市长 Nolasco 应继任市长职位。法院驳回了由第二高票数候选人 Alarilla 继任市长的可能性,重申了选举法中关于继任的明确规定。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

    “简单地假设第二名候选人会获得其他选票,是将我们的判断强加于选民的意愿之上。第二名就是第二名。他输掉了选举。他被大多数或多数选民否定了。在排除不合格候选人的情况下,他不能被认为是合格候选人中的第一名,因为情况会发生重大变化。我们不准备在这些情况下推断结果。”

    实践意义与启示

    Nolasco v. COMELEC 案再次强调了选举舞弊的严重后果,以及菲律宾选举机构打击舞弊的决心。本案确立了以下几个关键的实践要点:

    • 选举舞弊的认定标准: 即使在行政程序中,认定选举舞弊也需要实质证据,但不必完全遵循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据规则。证人证词、物证以及相关情况的综合分析都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 副市长继任的优先性: 当选市长因不符合资格(包括选举舞弊)被取消资格后,副市长依法具有优先继任权,而非由第二高票数候选人递补。
    • 选举公正的重要性: 法院再次强调了选举公正性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买票等舞弊行为是对选民意愿的严重侵犯,必须坚决打击。

    关键教训

    1. 候选人必须严格遵守选举法律,杜绝任何形式的买票行为。
    2. 选举委员会在处理选举舞弊申诉时,有权进行快速调查和裁决,以维护选举公正。
    3. 地方官员继任规则明确,确保政府运作的连续性。
    4. 选民应积极监督选举过程,举报任何舞弊行为。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选举舞弊?
    选举舞弊是指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非法行为,旨在不正当地影响选举结果。买票是其中一种常见的形式。

    2. 买票行为如何认定?
    认定买票行为需要证据,包括证人证词、物证(如现金、宣传品)以及相关情况。选举委员会将综合评估所有证据,做出判断。

    3. 被取消资格的市长职位由谁继任?
    根据菲律宾法律,被取消资格的市长职位应由副市长继任。如果副市长也无法继任,则由级别最高的议员继任。

    4. 第二高票数候选人可以递补吗?
    不可以。菲律宾最高法院已明确,第二高票数候选人不能在当选者被取消资格后递补。应适用官员继任规则。

    5. 如何举报选举舞弊行为?
    可以向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或其他相关执法机构举报选举舞弊行为。举报时应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

    在 ASG Law,我们精通菲律宾选举法,致力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选举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是您在菲律宾法律事务方面的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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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前争议的局限性: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选举结果初步确定的裁决

    选举前争议的局限性:最高法院的裁决

    G.R. No. 123230, April 18, 1997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石,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效率至关重要。在菲律宾,选举法规定了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解决争议的机制,称为“选举前争议”。然而,这种机制的范围是有限的,旨在快速解决表面上的问题,而不是深入调查选举舞弊等复杂问题。最高法院在 *Matalam v. COMELEC* 案中的裁决,清晰地阐释了选举前争议的局限性,强调了选举抗议才是处理选举舞弊指控的适当途径。本案不仅对选举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指导意义,也对参与选举的各方,包括候选人、政党和选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案件背景

    1995年菲律宾地方选举期间,Norodin Matalam 和 Zacaria A. Candao 竞选马京达瑙省省长。在计票过程中,Matalam 对 Datu Piang 和 Maganoy 两个市镇的选举结果提出质疑,声称存在舞弊行为。他向市镇和省级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但均未被采纳。省级选举委员会最终宣布 Candao 胜选。Matalam 向选举委员会 (COMELEC) 提起申诉,要求排除这两个市镇的选举结果,但 COMELEC 第二庭和全体委员会均驳回了他的申诉,维持了 Candao 的胜选结果。Matalam 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即本案。

    法律框架:选举前争议的范围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定义了选举前争议,并对其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根据该法第 241 条,选举前争议是指“任何与选举委员会的程序有关或影响其程序的问题,候选人、注册政党或政党联盟可以在委员会或直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或者根据本法第 233、234、235 和 236 条提出的与选举结果的准备、传输、接收、保管和评估有关的任何事项。”

    该法第 243 条列举了可以在选举前争议中提出的问题,包括:

    1.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或程序不合法;
    2. 已统计的选举结果不完整,包含重大缺陷,似乎被篡改或伪造,或在同一结果或本法第 233、234、235 和 236 条中提及的其他真实副本中包含差异;
    3. 选举结果是在胁迫、威胁、强迫或恐吓下准备的,或者它们显然是伪造的或不真实的;
    4. 在有争议的投票站统计了替代或欺诈性结果,其结果对受害候选人的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高法院在 *Sanchez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案中强调,上述列举是限制性和排他性的。选举前争议的范围仅限于《综合选举法》第 243 条列举的问题。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已统计的选举结果不完整、包含重大缺陷、似乎被篡改、伪造或在胁迫下准备,或者在任何候选人的票数中存在差异,且差异影响选举结果,否则不得进行选举前重新计票。这些限制体现了法律旨在快速确定选举结果的公共政策。

    案件分析:最高法院的裁决

    在本案中,Matalam 试图将他的案件归入选举前争议的范畴,声称 Datu Piang 和 Maganoy 的选举结果是“虚假的、明显伪造的”以及“在不正常情况下准备的”。他列举了一系列据称的违规行为,包括 Datu Piang 的计票工作未完成,Maganoy 根本没有进行选举,以及 Datu Piang 的计票过程受到手榴弹爆炸事件的影响。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Matalam 的指控未能满足选举前争议的法律要求。法院指出,选举结果的“明显伪造”必须从文件本身的面貌上显而易见。在选举前争议中,COMELEC 通常仅限于审查选举结果,无权超越或深入调查选举违规行为。法院援引 *Loong v. Comelec* 案的判例,重申“只要选举结果表面上看起来是真实的且已妥善完成,选举委员会就不能超越或深入调查,以核实有关投票或计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指控。”

    法院进一步解释了限制选举前争议范围的政策考量。在 *Dipatuan v. Comelec* 案中,法院指出,选举前争议应以简易程序解决,无需提供外部证据,更无需进行耗时的技术检查。寻求提出需要 COMELEC 深入调查表面上看似正常的选举结果的问题的当事人,应通过正常的选举抗议程序寻求救济。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Matalam 实际上是要求法院无视选举前争议的简易程序性质,并要求法院超越选举结果表面,调查选举过程中的舞弊或违规行为。这种要求与选举前争议的性质背道而驰。因此,法院驳回了 Matalam 的 certiorari 申诉。

    关于 Matalam 提出的技术检查选民登记表 (CE Forms 1 and 2) 的请求,最高法院也予以拒绝。法院认为,技术检查同样不属于选举前争议的范围。法院再次引用 *Dimaporo v. Comelec* 案的判例,指出选举前争议的性质、范围和界限是由《综合选举法》的相关条款确定的,这些条款反映了公共政策对快速确定选举结果的明确要求。法院认为,如果允许在选举前争议中进行技术检查,将与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相悖,并可能导致“抢先宣布胜选,拖延选举抗议”的情况,损害公共利益。

    最高法院还认为,COMELEC 在本案中并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COMELEC 评估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得出结论认为,Matalam 未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推翻选举结果的推定有效性。法院尊重 COMELEC 作为选举事务主管机关的专业判断,认为 COMELEC 的事实认定具有约束力,除非存在明显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院最终强调,本案的裁决仅限于确认 COMELEC 的立场,即有争议的选举结果表面上是正常的,可以有效纳入有争议的选举证书。法院并未对马京达瑙省的选举中是否存在舞弊、恐怖主义或其他违规行为作出最终结论。这些问题应在适当的选举抗议程序中,通过评估充分可信的证据来解决。

    实践意义

    最高法院在 *Matalam v. COMELEC* 案中的裁决,再次明确了选举前争议的局限性,并强调了选举抗议在解决选举舞弊指控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未来的选举纠纷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对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选举前争议的范围有限:** 候选人和政党必须清楚认识到,选举前争议仅适用于解决选举结果表面上的问题,例如选举结果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明显缺陷或篡改等。对于选举舞弊等深层次的指控,选举前争议程序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
    2. **选举抗议是处理舞弊指控的适当途径:** 如果候选人认为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应及时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抗议程序允许当事人提交外部证据,进行深入调查,从而全面审查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3. **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至关重要:** 律师在处理选举案件时,应仔细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如果选举前争议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应及时选择其他救济方式,例如提起选举结果无效之诉、宣告选举失败之诉或选举抗议。
    4. **快速解决选举争议的公共利益:** 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公共利益要求尽快确定选举结果。选举前争议的简易程序旨在实现这一目标,避免因选举争议而长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关键教训

    • **选举前争议是简易程序:** 其目的是快速解决选举结果表面上的问题,而不是深入调查选举舞弊。
    •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权力有限:** COMELEC 通常仅限于审查选举结果表面,不能超越或深入调查。
    • **选举抗议是处理舞弊指控的适当途径:** 候选人如果认为选举存在舞弊,应及时提起选举抗议。
    • **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至关重要:**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途径,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选举前争议?

    答:选举前争议是指在选举结果正式宣布前,对选举委员会在计票和宣布选举结果过程中的程序提出的质疑。

    问:选举前争议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答:根据菲律宾法律,选举前争议的范围有限,主要解决选举结果表面上的问题,例如选举结果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明显缺陷或篡改等。具体可以参考《综合选举法》第 243 条的规定。

    问: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可以进行技术检查吗?

    答:一般情况下,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不进行技术检查。技术检查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与选举前争议的简易程序性质不符。

    问:如果怀疑选举存在舞弊,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怀疑选举存在舞弊,应该及时提起选举抗议。选举抗议程序允许当事人提交外部证据,进行深入调查,从而全面审查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问:选举前争议和选举抗议有什么区别?

    答:选举前争议是选举结果宣布前的简易程序,主要解决选举结果表面上的问题;选举抗议是选举结果宣布后的正式程序,可以深入调查选举舞弊等复杂问题。两者的范围、程序和目的都不同。

    问:在选举前争议中,可以提交哪些证据?

    答:在选举前争议中,通常只能提交选举结果本身及其他真实副本作为证据,证明选举结果存在表面上的问题。外部证据,例如证人证言、文件资料等,一般不被接受。

    问:如果选举结果存在“统计学上的不可能”,是否可以作为选举前争议的理由?

    答:即使选举结果存在“统计学上的不可能”,也不能仅凭此作为选举前争议的理由。还需要证明这种“统计学上的不可能”对选举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且符合《综合选举法》第 243 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作出不利裁决,可以向哪里申诉?

    答:如果对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争议中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即本案中 Matalam 采取的法律途径。

    问:*Matalam v. COMELEC* 案对未来的选举案件有什么影响?

    答:*Matalam v. COMELEC* 案再次明确了选举前争议的局限性,强调了选举抗议的重要性。未来的选举案件将继续遵循本案确立的原则,即选举前争议应限于解决表面问题,选举舞弊指控应通过选举抗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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