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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局裁决的追溯适用性: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分析

    税务局裁决不具追溯力:保护纳税人的重要判例

    [G.R. No. 117982, February 06, 1997] 专员内 revenue 诉 上诉法院 和 阿尔罕布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在菲律宾,税务规则的变更可能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想象一下,一家公司根据税务局(BIR)的现行规定规划了其财务,却突然发现一项新的裁决被追溯适用,导致意外的税收负债。这种情况凸显了税务裁决追溯适用性的重要性,而最高法院在专员内 revenue 诉 上诉法院 和 阿尔罕布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的裁决,为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税务局能否追溯撤销先前有利的税务裁决,并对纳税人处以额外的税款。阿尔罕布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卷烟制造商,它根据当时的税务局裁决计算并缴纳了从其生产场所移除卷烟产品的税款。然而,税务局随后撤销了该裁决,并试图追溯适用新的解释,导致对阿尔罕布拉公司处以补缴税款的评估。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并强调了税务裁决不应追溯适用的原则,除非存在特定的例外情况。

    法律背景:税法和不具追溯力原则

    菲律宾的税收制度复杂且不断发展。为了管理税收的征收,税务局发布各种裁决和通告,以解释税法并指导纳税人。这些裁决对于企业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为税务合规提供了明确性,并允许企业在了解其税务义务的情况下进行规划。

    然而,当税务局更改其对税法的解释时,问题就出现了。根据《国家内 revenue 法典》第 246 条,菲律宾法律承认税务裁决的“不具追溯力原则”。这意味着,税务局的任何撤销、修改或推翻先前裁决的行为,如果对纳税人不利,则不应具有追溯力。这项原则旨在保护纳税人免受税务规则意外变更的影响,并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和可预测性。

    《国家内 revenue 法典》第 246 条明确规定:

    “第 246 条。裁决的不具追溯力。——根据前述条款颁布的任何规则和条例或内 revenue 局局长颁布的任何裁决或通告的任何撤销、修改或推翻,如果撤销、修改或推翻将对纳税人不利,则不应具有追溯力,除非在以下情况下:a) 纳税人故意在其申报表或内 revenue 局要求的任何文件中虚报或遗漏重要事实;b) 内 revenue 局随后收集的事实与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有重大差异;或 c) 纳税人恶意行事。”

    不具追溯力原则并非绝对。第 246 条列出了三个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税务裁决的撤销可以追溯适用:(a) 纳税人故意虚报或遗漏重要事实;(b) 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 (c) 纳税人恶意行事。这些例外情况旨在防止纳税人利用错误的裁决或从事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

    案件回顾:阿尔罕布拉工业案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税务局撤销 BIR 裁决 473-88,该裁决允许阿尔罕布拉工业公司在计算从其生产场所移除的卷烟产品的从价税时,将增值税 (VAT) 排除在总销售价格之外。阿尔罕布拉公司一直遵守 BIR 裁决 473-88,并在 1990 年 11 月 2 日至 1991 年 1 月 22 日期间根据该裁决缴纳了从价税。

    然而,1991 年 2 月 11 日,税务局发布 BIR 裁决 017-91,撤销了 BIR 裁决 473-88。BIR 裁决 017-91 规定,增值税应包含在计算卷烟从价税的税基中。税务局试图追溯适用 BIR 裁决 017-91,并评估阿尔罕布拉公司在 1990 年 11 月至 1991 年 1 月期间的补缴从价税。

    阿尔罕布拉公司对税务局的评估提出抗议,认为追溯适用 BIR 裁决 017-91 违反了不具追溯力原则。税务局驳回了阿尔罕布拉公司的抗议,阿尔罕布拉公司随后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复审请愿。税务上诉法院裁定阿尔罕布拉公司胜诉,下令税务局退还阿尔罕布拉公司多缴的税款。税务局随后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

    税务局最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 BIR 裁决 473-88 实际上是无效的,因为它与《税法》第 142 条相冲突,该条明确规定增值税应包含在计算卷烟从价税的税基中。税务局还辩称,阿尔罕布拉公司恶意行事,因此不应受到不具追溯力原则的保护。

    最高法院驳回了税务局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虽然 BIR 裁决 473-88 可能确实与《税法》第 142 条相冲突,但追溯撤销该裁决并对阿尔罕布拉公司处以补缴税款评估是不合适的。最高法院强调了不具追溯力原则的重要性,指出该原则旨在保护纳税人免受税务规则意外变更的影响。

    最高法院进一步认为,税务局未能证明阿尔罕布拉公司恶意行事。法院指出,阿尔罕布拉公司只是遵守了当时的税务局现行裁决,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有任何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最高法院援引其先前的判例,强调“恶意是指不诚实的目的或某种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和明知故犯的错误。它具有欺诈的性质;通过某种利益或恶意动机违反已知的义务。”

    最高法院总结道:“毫无疑问,追溯适用撤销将对私人受访者不利,因为它将被评估补缴消费税。”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阿尔罕布拉公司恶意行事,最高法院裁定不具追溯力原则应适用,税务局必须退还阿尔罕布拉公司多缴的税款。

    实践意义:对企业和纳税人的启示

    阿尔罕布拉工业案对菲律宾的企业和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巩固了税务裁决不具追溯力原则,并为税务局何时可以追溯撤销先前裁决设定了明确的界限。本案强调,纳税人有权依赖税务局的现行裁决,并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不应因税务规则的追溯性变更而受到处罚。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强调了在税务规划中依赖税务局裁决的重要性。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局发布的裁决和通告,并确保其税务合规符合现行规定。如果税务局撤销先前有利的裁决,企业应审查撤销的理由,并确定不具追溯力原则是否适用。

    关键经验

    • 税务裁决不具追溯力原则:税务局的裁决通常不应追溯适用,尤其是在追溯适用会对纳税人不利的情况下。
    • 恶意例外:只有在纳税人恶意行事的情况下,税务裁决的撤销才可以追溯适用。恶意需要证明存在不诚实的目的或欺诈行为。
    • 依赖税务局裁决的权利:纳税人有权依赖税务局的现行裁决,并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不应因税务规则的追溯性变更而受到处罚。
    • 尽职调查:企业应保持对税务局裁决的最新了解,并确保其税务合规符合现行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税务裁决的不具追溯力原则?

    答:税务裁决的不具追溯力原则是指税务局的撤销、修改或推翻先前裁决的行为,如果对纳税人不利,则不应具有追溯力。这项原则旨在保护纳税人免受税务规则意外变更的影响。

    问:不具追溯力原则有例外情况吗?

    答:是的,《国家内 revenue 法典》第 246 条规定了三个例外情况:(a) 纳税人故意虚报或遗漏重要事实;(b) 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 (c) 纳税人恶意行事。

    问: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如何裁定恶意问题?

    答:最高法院裁定税务局未能证明阿尔罕布拉公司恶意行事。法院认为,阿尔罕布拉公司只是遵守了当时的税务局现行裁决,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有任何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问:本案对企业有什么实践意义?

    答:本案强调了企业在税务规划中依赖税务局裁决的重要性。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局发布的裁决和通告,并确保其税务合规符合现行规定。如果税务局撤销先前有利的裁决,企业应审查撤销的理由,并确定不具追溯力原则是否适用。

    问:如果我是一家企业,并且认为税务局不正当地追溯适用了一项裁决,我该怎么办?

    答:您应立即咨询税务律师。税务律师可以帮助您审查案件事实,评估不具追溯力原则是否适用,并代表您与税务局交涉。

    问:哪里可以获得更多关于菲律宾税法的信息?

    答:您可以咨询税务局的网站或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

    问:ASG Law 在税务争议方面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答:

    安胜全球律师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税务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在税务争议方面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面临税务评估、审计或争议,我们的税务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以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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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失职不等于剥夺诉讼权:菲律宾最高法院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案例解析

    律师失职不等于剥夺诉讼权:菲律宾最高法院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案例解析

    [G.R. No. 111682, February 06, 1997] 泽奈达·雷耶斯诉上诉法院及菲律宾人民

    引言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权充分陈述自己的辩护理由?如果被告人的律师疏忽大意,多次缺席审判,导致被告人未能出示证据,法院是否应认定被告人放弃了辩护权?这不仅关乎个人的自由,更体现了法律程序公正的底线。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泽奈达·雷耶斯诉上诉法院及菲律宾人民”一案中,就律师失职与被告人辩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刻阐释,强调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即使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不能牺牲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案件背景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人泽奈达·雷耶斯因其律师多次无故缺席审判,导致她被地方法院认定为放弃了出示证据的权利,并最终被判犯有伪造公共文件罪。雷耶斯认为,律师的失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辩护权,她并未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案件由此层层上诉,最终到达菲律宾最高法院。

    法律背景:菲律宾宪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菲律宾宪法保障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正当程序权。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它要求司法程序必须公正、合理,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诉讼,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正当程序尤其意味着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出庭作证,有权质证控方证据,以及有权提出自己的辩护理由。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十四款明确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直至证明有罪为止,并有权亲自或通过律师接受辩护,获悉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与证人对质,并有强制程序使其为自己取得证人证言。应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获得公开和快速的审判。”

    本案中,雷耶斯主张其律师的失职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她宪法赋予的辩护权,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因此,最高法院需要权衡律师失职的后果与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以确定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合法。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充分展现了程序上的复杂性以及律师缺席带来的困境:

    1. 初审法院阶段:雷耶斯被指控伪造公共文件,案件在布拉干地区审判法院第22分院审理。在检方完成举证后,法院多次安排被告方出示证据,但雷耶斯的律师阿蒂·特诺里奥多次缺席,理由不明。尽管法院多次警告,并给予最后机会,但律师仍未到庭。最终,地方法院认定雷耶斯放弃了辩护权,并在仅听取检方证据的情况下,判处雷耶斯有罪。
    2. 上诉法院阶段:雷耶斯更换律师后,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剥夺了她的辩护权。上诉法院驳回了雷耶斯的上诉,认为她有足够的机会出庭辩护,律师的缺席是其自身未能尽责的表现。上诉法院甚至认为雷耶斯本人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不应完全归咎于律师。
    3. 最高法院阶段:雷耶斯不服上诉法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最初也驳回了雷耶斯的上诉。但在雷耶斯提出复议后,最高法院重新审视了案件,最终推翻了之前的裁决,支持了雷耶斯的复议请求。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

    最高法院在复议裁决中,明确指出律师的失职行为不能等同于被告人放弃辩护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律师特诺里奥的多次缺席并非简单的程序错误或策略失误,而是“根本性的疏忽”,严重损害了雷耶斯的辩护权。法院强调:

    “考虑到本案涉及人身自由,律师的疏忽大意是如此严重,不应允许其损害请愿人受宪法保护的听证权。司法良知绝不能安心于仅仅基于控方证据而作出的有罪判决,仅仅因为辩方证据的呈现被技术性地阻止了。僵化地适用规则必须让位于法院履行正义的职责,即在正义应得到伸张的地方伸张正义——确保每个人都获得一切可能的法律手段来证明其对被指控罪行的清白。”

    最高法院还引用了之前的判例,例如“德古兹曼诉桑迪甘巴扬案”和“人民诉德尔蒙多案”,强调在涉及个人自由的案件中,应更加注重实质正义,而非机械地适用程序规则。法院认为,律师的失职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至关重要。法院指出,即使是律师本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也需要律师的指导,更何况是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重审,以便雷耶斯有机会出示证据进行辩护。

    案件的实践意义

    “泽奈达·雷耶斯诉上诉法院及菲律宾人民”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提醒我们:

    • 律师的勤勉义务至关重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有责任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疏忽大意,甚至缺席审判,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 profession 的声誉。
    • 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司法程序既要追求效率,也要保障公正。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程序公正,更不能因为律师的失职而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 法院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责任: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审查证据,也要关注程序是否公正。当发现律师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时,法院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教训

    本案给我们带来的关键教训是,当事人不应因律师的重大过失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应在程序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机会。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我的律师在法庭上缺席,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的律师缺席,您应立即向法庭说明情况,并要求法庭给予您时间联系律师或更换律师。您有权要求法庭保障您的辩护权。

    问:律师的过失会影响我的案件结果吗?

    答:是的,律师的过失可能会对您的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但如本案所示,如果律师的过失严重到剥夺了您的辩护权,法院可能会重新审理案件,以保障您的权益。

    问:我如何避免律师失职的情况?

    答: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同时,您也应与律师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问:如果我认为我的律师失职了,我该如何寻求补救?

    答:您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律师的失职行为损害了您的辩护权。您也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律师的失职行为。

    问:菲律宾法律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答:菲律宾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辩护权,包括获得律师帮助权、出庭权、质证权等。法院有责任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在ASG Law,我们深谙菲律宾法律体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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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菲律宾,即使未经共同所有人同意,经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下的房产销售仍然有效:案例分析

    菲律宾最高法院: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优先于共同所有人的个人同意

    G.R. No. 119310, 1997年2月3日

    引言

    想象一下这种情况:一场旷日持久的家庭纠纷最终通过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得以解决,协议中明确规定出售某些共同拥有的房产以分配收益。然而,当其中一处房产在未事先咨询共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出售时,争议又起。这位共同所有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质疑销售的有效性?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Esguerra v. Court of Appeals 案中解决了这个问题,为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的约束力以及在共同所有权情境下的代理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见解。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框架内,出售共同拥有的房产是否需要所有共同所有人的明确同意。该判决对菲律宾的房地产交易、公司行为和诉讼解决程序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它强调了妥协协议的神圣性,并阐明了在法院监督下达成的协议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背景:妥协协议、共同所有权和代理权

    为了充分理解 Esguerra 案 的判决,必须先回顾菲律宾法律中相关的基本概念:妥协协议、共同所有权和代理权。

    妥协协议,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 2028 条,是指“当事人通过相互让步避免诉讼或终止已经开始的诉讼的合同”。一旦法院批准,妥协协议即具有终局判决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存在同意瑕疵或伪造等情况。

    共同所有权,在菲律宾《民法典》第 484 条中定义,是指“对某物或某项权利或多项权利的共同所有权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每个共同所有人对其份额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可以相应地转让或抵押其份额。然而,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菲律宾《民法典》第 492 条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应由多数人决定。

    代理权是指一人授权另一人代表其行事的法律关系。菲律宾《民法典》第 1868 条规定,“通过代理合同,一个人约束自己为另一人或代表另一人做某事,经后者授权”。代理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并且可能因委托人的行为而产生。

    在本案的背景下,理解菲律宾《民法典》第 1317 条和第 1403 条也至关重要。第 1317 条规定,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他人不具有可执行性。第 1403 条进一步将此类合同归类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本案的法律框架,法院必须在此框架内评估争议的销售行为的有效性。

    案件分解:Esguerra 诉上诉法院

    Esguerra 诉上诉法院 案源于 Julieta Esguerra 与其丈夫 Vicente Esguerra Jr. 之间的婚姻纠纷。Julieta 对她的丈夫及其家族企业 V. Esguerra Construction Co. Inc. (VECCI) 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达成了一项妥协协议,并提交法院批准。该协议规定,VECCI 将出售若干处房产,包括 Esguerra Building I 和 Esguerra Building II,并将净收益的 50% 支付给 Julieta。

    值得注意的是,妥协协议中明确授权 VECCI 出售这些房产,但并未规定 VECCI 在出售前必须咨询 Julieta。法院批准了妥协协议,并基于该协议作出了部分判决。

    根据协议,Esguerra Building I 被出售,收益按协议分配。然而,争议出现在 Esguerra Building II 的出售上。在 VECCI 将 Esguerra Building II 出售给 Sureste Properties Inc. 后,Julieta 寻求宣告销售无效,理由是她作为共同所有人,在销售条款和条件上既未得到通知也未被咨询。

    初审法院最初支持 Julieta,裁定销售对 Julieta 一半的权益无效,理由是未经她的同意。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裁决,认为妥协协议明确授权 VECCI 出售房产,无需进一步咨询 Julieta。

    菲律宾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妥协协议明确授权 VECCI 出售房产。法院强调,Julieta 自愿签署了妥协协议,协议中并未规定 VECCI 在出售前必须咨询她。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民法典》第 1900 条,就第三方 Sureste Properties Inc. 而言,VECCI 的销售行为完全有效,因为它符合妥协协议的条款。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妥协协议明确授权 VECCI 出售标的房产,唯一的条件是销售应以合法且便利的方式进行,并符合其董事会和股东的授权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协议中没有任何内容要求 VECCI 在达成任何销售之前咨询私有应诉人(Julieta Esguerra)。因此,当 VECCI 按照约定将房产出售给(Sureste Properties, Inc.)时,它无需咨询私有应诉人。”

    法院驳斥了 Julieta 关于 VECCI 在出售 Esguerra Building I 时咨询过她,因此在出售 Esguerra Building II 时也应遵循先例的论点。法院澄清说,先前的咨询仅仅是一种礼貌,并不改变妥协协议的条款。此外,法院强调,即使假设先前的咨询具有约束力,它也不约束第三方 Sureste Properties Inc.

    关于 Julieta 声称 VECCI 未能获得适当的公司授权进行销售,法院认为,公司秘书的证明足以证明股东和董事的决议授权销售。法院指出,Sureste Properties Inc. 无需深入调查证明的真实性,否则公司交易将变得异常缓慢和不必要地受阻。

    最后,最高法院驳回了 Julieta 关于她被剥夺优先购买权的论点,理由是她通过签订妥协协议放弃了该权利。法院认为,如果 Julieta 想保留优先购买权,她应该在妥协协议中明确保留。

    实践意义: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的约束力及对房地产交易的影响

    Esguerra 案 的判决对菲律宾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尤其是在房地产交易和诉讼解决领域。本案强调了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的约束力。一旦法院批准妥协协议,它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法院无权对协议条款施加与协议内容不同的判决。

    对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共同拥有的房产时,Esguerra 案 强调了在谈判和起草妥协协议时要彻底和谨慎。当事人应明确阐明其意图和协议条款,包括出售共有财产的授权和条件。如果共同所有人希望保留某些权利,例如事先协商权或优先购买权,则应在妥协协议中明确规定。

    对于购买根据妥协协议出售的房产的买方,Esguerra 案 提供了保证。买方可以依赖公司秘书关于授权销售的决议的证明,而无需进行过度的尽职调查。然而,买方仍应确保销售符合妥协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且房产的产权清晰且无产权负担。

    主要经验教训

    • 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具有约束力: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具有终局判决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院通常不会干预或修改协议条款,除非存在同意瑕疵或欺诈等例外情况。
    • 明确的授权至关重要:在妥协协议中,明确授权一方出售共有财产至关重要。授权的范围和条件应明确规定,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 第三方可以依赖公司证明:购买公司财产的买方可以合理地依赖公司秘书关于授权销售的决议的证明。无需进行过度的尽职调查来验证证明的真实性。
    • 优先购买权必须明确保留:如果共同所有人希望保留优先购买权,则必须在妥协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该权利将被视为已放弃。
    • 谨慎起草妥协协议: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谨慎起草妥协协议,确保所有重要条款和条件都得到明确规定和解决。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妥协协议,为什么它在菲律宾法律中如此重要?

    答:妥协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协议,避免诉讼或终止已开始的诉讼。在菲律宾法律中,妥协协议非常重要,因为它们通过允许当事人控制争议的解决结果来促进和谐的解决和减少法院的诉讼积压。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具有终局判决的效力,增强了其约束力和终局性。

    问:如果共同所有人未同意出售共有财产,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下的出售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据 Esguerra 案,是的,如果妥协协议明确授权一方出售房产,则即使未经所有共同所有人的明确同意,销售仍然有效。重要的是妥协协议本身,而不是共同所有人的个人同意。

    问:公司秘书的证明对房地产交易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司秘书的证明在房地产交易中至关重要,因为它证明了公司行为,例如董事会和股东的决议。买方可以合理地依赖公司秘书的证明来验证公司有权出售房产,从而简化交易流程并增强商业交易的效率。

    问:Esguerra 案 对共同所有人有何启示?

    答:Esguerra 案 对共同所有人提出了在谈判和签订妥协协议时保持警惕的启示。如果他们希望在共有财产的出售中拥有发言权或保留某些权利,例如优先购买权,他们必须在妥协协议中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否则,他们可能会受到协议条款的约束,即使这些条款与他们的个人偏好不符。

    问:买方在购买根据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出售的房产时应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答:买方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 审查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以了解销售的条款和条件。
    • 获得公司秘书关于授权销售的决议的证明。
    • 进行尽职调查以验证房产的产权并识别任何产权负担。
    • 确保销售交易符合妥协协议和菲律宾法律。

    问:Esguerra 案 如何影响未来的房地产诉讼?

    答:Esguerra 案 为未来的房地产诉讼确立了先例,特别是涉及妥协协议和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它加强了法院批准的妥协协议的神圣性,并为法院在评估此类协议下的房产销售的有效性时应遵循的原则提供了指导。该判决可能导致在房地产争议中更多地使用妥协协议,并为交易各方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问:如果我认为自己在共同拥有的房产出售中受到不公平对待,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认为自己在共同拥有的房产出售中受到不公平对待,您应立即寻求法律建议。律师可以评估您的情况,解释您的权利和选择,并帮助您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来保护您的利益。重要的是要记住,时效期限可能适用,因此及时采取行动至关重要。

    问:我如何获得 Esguerra 诉上诉法院 案的完整判决?

    答:Esguerra 诉上诉法院 案的完整判决可在菲律宾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网站上公开获取。您可以使用案件名称或案号进行搜索。

    问:ASG Law 在解决与房地产销售和共同所有权相关的争议方面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答:ASG Law律师事务所 在解决与房地产销售和共同所有权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律师团队可以就妥协协议的谈判和起草、房地产交易的尽职调查以及在法院和行政机构中代表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需要有关房地产事宜的法律帮助,请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以获取更多信息。我们 ASG Law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有效法律解决方案。立即联系我们,与经验丰富的律师预约咨询!

  • 法官行为准则:不得干预其他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

    法官行为准则:不得干预其他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

    A.M. No. RTJ-93-1021, January 31, 1997

    司法公正的运作如同远航,若无正直且有能力的法官掌舵,便会漫无目的地漂流。法官的职责,归根结底,关乎品格。

    引言

    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石的社会中,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至关重要。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以最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确保其行为不仅公正无私,且在公众眼中亦应如此。菲律宾最高法院在“法院行政管理局诉德古斯曼法官”案中,再次强调了法官行为准则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于法官不得干预其他法官审理案件的原则。本案生动地展现了法官行为失范的后果,并为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特别是法官,敲响了警钟。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一位法官是否不正当地试图影响另一位法官的案件判决,以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应受惩处的“严重不当行为”。案件事实围绕着一起民事案件中“诉讼保全通知”(lis pendens)的解除展开,但其真正的法律意义远超个案本身,触及了司法伦理的根本。

    法律背景

    “诉讼保全通知”(lis pendens)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保护不动产诉讼中原告的权益。当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权益的诉讼提起时,原告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批注诉讼保全通知。此举旨在告知潜在的买家或债权人,该不动产正处于诉讼之中,其所有权或权益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菲律宾《民事诉讼规则》第14条第24款,诉讼保全通知的目的是维护提起诉讼一方的权利,使其在诉讼期间不因被告处分财产而遭受损失。

    然而,诉讼保全通知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下令撤销诉讼保全通知。例如,当法院认为该通知的目的是骚扰对方当事人,或者认为该通知对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已不再必要时,可以撤销之。在本案中,德古斯曼法官下令撤销诉讼保全通知,其法律依据正是后者,即法院认为原告诺维克公司并非涉案房产的适格权利人,因此其诉讼保全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诉讼保全通知的撤销是否合法,而是德古斯曼法官在撤销通知的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法官行为准则。菲律宾《法官行为准则》第二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另一法院或法官正在审理的诉讼或争议的结果。” 这项规定旨在维护司法独立,确保每位法官都能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案件回顾

    本案的起因是法院行政管理局(OCA)对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第142分庭法官萨尔瓦多·P·德古斯曼(Salvador P. De Guzman Jr.)提起的行政诉讼。指控的核心是德古斯曼法官涉嫌在诺维克公司诉圣迈克尔国际技术学院等民事案件中,不正当地解除了诉讼保全通知。

    根据卷宗记录,案情大致如下:诺维克公司是一家公司的主要股东,该公司拥有一块位于马卡蒂的土地。诺维克公司与圣迈克尔国际技术学院签订了股票和土地买卖合同。之后,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到了圣迈克尔国际房地产管理公司名下。两年后,诺维克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土地转让,理由是转让存在欺诈。诺维克公司随后申请在土地产权证上批注了诉讼保全通知。

    最初审理此案的科西科法官驳回了被告方解除诉讼保全通知的动议。但在科西科法官辞职后,案件被重新分配给德古斯曼法官。德古斯曼法官随后推翻了科西科法官的裁决,解除了诉讼保全通知。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被撤销。然而,前法官科西科在接受调查时作证称,德古斯曼法官曾多次找到他,要求他解除诉讼保全通知。法院行政管理局据此对德古斯曼法官提起了行政诉讼,指控其“严重不当行为”。

    德古斯曼法官否认了所有指控,辩称科西科法官是出于报复心理而作伪证。他承认曾与诺维克公司的总裁,也是他的前同学,讨论过案件,但否认曾试图施加影响。德古斯曼法官辩称,他解除诉讼保全通知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且是为了促成双方和解。

    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尽管调查人员发现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德古斯曼法官解除诉讼保全通知是为了个人经济利益,但法院最终认定,德古斯曼法官确实曾试图影响科西科法官的判决,违反了法官行为准则。法院的判决书指出:

    “另一方面,我们有理由相信,答辩人(德古斯曼法官)确实曾找到科西科法官,并从一开始就要求他解除诉讼保全通知。此外,答辩人不止一次地拜访科西科法官,每次都提到了诺维克案件……科西科法官在特别委员会面前作证时讲述了一个谎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面对的是一个由首席大法官以及雷洛瓦大法官和埃雷拉大法官组成的专家组。在如此尊敬的大法官面前,需要极大的胆量和傲慢才能说出公然的谎言。其次,仅凭律师身份,他就知道说谎的代价。”

    法院最终认定,德古斯曼法官的行为构成了“严重不当行为”,但考虑到其行为并非出于贪腐或恶意,且最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法院对其处以罚款一万比索,并予以严厉警告。

    实践意义

    “法院行政管理局诉德古斯曼法官”案虽然看似一起简单的法官违纪案件,但其背后的法律意义却十分深远。本案再次强调了司法独立和法官行为准则的重要性。法官不仅要公正裁判,更要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行。即使法官的最终判决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如果其在程序上存在不当行为,例如试图影响其他法官的判决,仍然会受到惩处。

    对于法律从业人员而言,本案的教训是深刻的。法官必须时刻牢记自身的职业伦理,坚守法官行为准则,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律师在与法官交往时,也应注意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任何可能被解读为不正当影响的行为。公众对于司法机构的信任,建立在对法官公正无私的信赖之上。任何损害这种信任的行为,都将对法治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重要启示

    • 司法独立至关重要: 法官必须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作出裁判。
    • 严守行为准则: 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官行为准则》,避免任何不当行为。
    •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即使判决结果正确,程序上的不当行为亦不可接受。
    • 维护公众信任: 法官的行为应始终以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为目标。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诉讼保全通知”(lis pendens)?

    答:诉讼保全通知是在不动产诉讼中,为保护原告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批注诉讼信息,告知潜在买家或债权人该不动产存在所有权争议。

    问:法官行为准则对法官的行为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法官行为准则》对法官的公正性、正直性、独立性、廉洁性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禁止法官干预其他法官审理案件是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规定。

    问:如果法官违反法官行为准则,会受到哪些处分?

    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官可能受到警告、谴责、罚款、停职甚至免职等处分。本案中,德古斯曼法官被处以罚款和警告。

    问:普通民众如何监督法官的行为?

    答:公众可以通过法院行政管理局等机构举报法官的不当行为。媒体的监督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问: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诉讼保全通知?

    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例如诉讼保全通知的目的在于骚扰对方当事人,或该通知对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已不再必要时,法官可以解除诉讼保全通知。

    问:本案对其他法官有何警示意义?

    答:本案警示所有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官行为准则,坚守职业伦理底线,切勿以任何方式干预其他法官的案件审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安生法律事务所 (ASG Law) 在菲律宾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处理涉及司法伦理和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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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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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非法解雇案件: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 东方快线案例分析

    菲律宾非法解雇案件: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G.R. No. 124766, January 30, 1997

    在菲律宾的劳动法框架内,程序正义是非法解雇案件中的基石。东方快线 placement Philippines 诉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案(Orient Express Placement Philippines v. NLRC)突显了雇主在终止雇佣关系时遵守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此案不仅阐明了雇员的权利,也为雇主在处理解雇事宜时应遵循的步骤提供了明确指导。未能遵守这些程序可能会导致解雇被认定为非法,并对雇主产生重大影响。

    案件背景

    本案的核心是一位名叫玛丽亚·路易莎·P·柯林斯 (Ma. Luisa P. Collins) 的雇员,她受雇于东方快线 placement Philippines 担任联络员。她被指控向海外求职者收取过高的安置费,并在没有事先通知或听证的情况下被立即解雇。柯林斯女士随后向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提起非法解雇申诉。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东方快线在解雇柯林斯女士时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

    菲律宾劳动法中的正当程序

    菲律宾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解雇雇员的正当程序,旨在保护雇员免受不公正待遇。《劳动法》第 292 条(原劳动法第 277 条)规定了解雇的正当理由和程序要求。它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合法解雇:

    1. 正当理由解雇:与雇员的行为不当有关,例如严重不当行为、不服从、疏忽职守、欺诈或违反信任,以及犯罪或类似性质的罪行。
    2. 授权理由解雇:与业务运营有关,例如安装节约劳力的设备、冗余、缩减规模或公司倒闭。

    无论解雇理由如何,雇主都必须遵守程序正义,这意味着“双重通知规则”。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双重通知规则要求雇主在解雇雇员之前发出两个书面通知:

    1. 第一次通知:告知雇员拟议解雇的理由,并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解释。
    2. 第二次通知:在考虑雇员的答复后,告知雇员解雇的决定。

    此外,雇员必须有机会对指控做出回应,并为自己辩护,即所谓的“听证”机会。程序正义的目的是确保解雇不是武断或反复无常的,并且雇员有机会为自己的工作而战。例如,在一个销售人员被指控业绩不佳的案例中,雇主必须提供销售人员业绩不佳的证据,并给予销售人员解释业绩下滑原因的机会,然后才能合法解雇。

    案件经过

    柯林斯女士被解雇的案件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 劳工仲裁员 (Labor Arbiter) 的裁决:劳工仲裁员在审查证据后,认定东方快线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来证明对柯林斯女士的指控。更重要的是,仲裁员发现东方快线在解雇柯林斯女士时未能遵守双重通知和听证的要求。因此,劳工仲裁员裁定解雇为非法解雇,并命令恢复柯林斯女士的职位,支付欠薪,以及赔偿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 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的裁决:东方快线对劳工仲裁员的裁决提出上诉至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NLRC 部分同意劳工仲裁员的裁决,确认了解雇为非法解雇,理由是“申诉人未能证实指控。此外,记录显示申诉人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被解雇。她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和被听证的机会。” 然而,NLRC 撤销了精神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的裁决,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并且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解雇伴有欺诈或恶意。
    • 最高法院的裁决:东方快线不服 NLRC 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东方快线的申诉,理由是东方快线迟延提交了复议动议。根据规定,对 NLRC 裁决的复议动议必须在收到裁决后十天内提交。未能及时提交复议动议将导致 NLRC 的裁决成为终局且可执行的。由于东方快线的复议动议迟延提交,最高法院不再审理案件的实质内容,维持了 NLRC 关于非法解雇的裁决。最高法院也拒绝恢复 NLRC 撤销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因为柯林斯女士也迟延提交了复议动议。

    最高法院强调,及时遵守程序规则至关重要。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在本案中,东方快线因迟延提交复议动议而失去了在最高法院质疑 NLRC 裁决的机会。

    实践意义

    东方快线 placement Philippines 诉 NLRC 案为雇主和雇员都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

    对雇主而言:

    • 遵守正当程序至关重要:雇主在解雇雇员时必须严格遵守双重通知规则和听证要求。未能遵守正当程序可能会导致解雇被认定为非法,即使解雇可能有正当理由。
    • 充分调查指控:在解雇雇员之前,雇主应进行彻底调查,以收集支持解雇理由的实质性证据。仅仅怀疑或猜测不足以构成合法解雇的理由。
    • 及时采取行动:雇主必须遵守提交复议动议和上诉的截止日期。错过这些截止日期可能会导致不利的裁决成为终局且可执行的。
    • 记录所有步骤:雇主应妥善记录解雇过程中的所有步骤,包括发出的通知、听证记录以及收集的证据。完善的文件记录可以帮助雇主在法律诉讼中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对雇员而言:

    • 了解您的权利:雇员应了解自己在菲律宾劳动法下的权利,包括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如果您认为自己被非法解雇,您可以向 NLRC 提起申诉。
    • 及时采取行动:如果您被解雇,请务必在收到解雇通知后及时采取行动。及时咨询律师并提交必要的申诉和动议,以保护您的权利。
    • 保留证据:保留与您的雇佣关系和解雇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例如雇佣合同、工资单、绩效评估、解雇通知等。这些证据可能对您的申诉至关重要。

    关键教训

    东方快线 placement Philippines 诉 NLRC 案的主要教训是:

    • 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即使雇主可能有解雇雇员的正当理由,未能遵守正当程序也可能导致解雇被认定为非法。
    • 及时性至关重要:在法律程序中,遵守截止日期至关重要。迟延提交动议和上诉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 预防胜于治疗:雇主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其解雇程序符合劳动法要求。这包括培训管理人员了解正当程序,制定明确的解雇政策,并在解雇雇员之前寻求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菲律宾劳动法中的非法解雇?

      非法解雇是指雇主在没有正当理由或授权理由,或未遵守正当程序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关系。根据菲律宾法律,被认定为非法解雇的雇员有权获得复职、欠薪和损害赔偿。

    2. 什么是双重通知规则?

      双重通知规则是菲律宾劳动法中的一项程序要求,雇主在解雇雇员之前必须发出两个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告知雇员拟议解雇的理由,并要求其做出解释。第二次通知在考虑雇员的答复后,告知雇员解雇的决定。

    3. 如果我被非法解雇,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认为自己被非法解雇,您应立即采取以下步骤:

      • 咨询律师:寻求劳动法律师的法律建议,以评估您的情况并了解您的权利和选择。
      • 向 NLRC 提起申诉:向 NLRC 提起非法解雇申诉,要求复职、欠薪和损害赔偿。申诉必须在解雇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 收集证据:收集与您的雇佣关系和解雇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例如雇佣合同、工资单、解雇通知等。
    4. 雇主如何避免非法解雇?

      雇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非法解雇:

      • 制定明确的解雇政策:制定明确的书面解雇政策,并确保所有管理人员和雇员都了解这些政策。
      • 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了解劳动法和正当程序的要求。
      • 进行彻底调查:在解雇雇员之前,进行彻底调查,以收集支持解雇理由的实质性证据。
      • 遵守双重通知规则:严格遵守双重通知规则和听证要求。
      • 寻求法律建议:在解雇雇员之前,寻求劳动法律师的法律建议。
    5. NLRC 是什么?

      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是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的准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劳动纠纷,包括非法解雇案件。NLRC 的裁决可以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

    在 ASG 律师事务所,我们深谙菲律宾劳动法的复杂性,并在处理非法解雇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需要有关非法解雇或任何其他劳动法问题的法律帮助,请随时通过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以获取更多信息。我们ASG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法院雇员行为不端:菲律宾最高法院案例分析

    法院雇员行为不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 A.M. No. P-94-1067, January 30, 1997 ]


    引言

    想象一下,您正身处一场重要的法律诉讼中。您信任法院系统能够公正地处理您的案件。然而,如果法院内部的人员行为不端,例如受贿、敲诈勒索,甚至有犯罪记录,您还能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吗?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关切拉瓦格市公民诉阿尔扎加和毛里西奥案”中,处理了一起涉及法院雇员不当行为的案件,强调了维护司法系统廉洁和公众信任的重要性。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个别雇员的纪律处分,更体现了菲律宾司法系统对道德操守的坚定承诺。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两封匿名信,举报拉瓦格市一家法院的两名送达员阿尔扎加和毛里西奥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以权谋私、醉酒、赌博、受贿、敲诈勒索和操纵保释金等。经过调查,虽然最初的指控未能得到证实,但调查揭露了毛里西奥曾犯下重罪并有其他犯罪记录的事实。案件的核心问题由此转变为:法院在得知雇员有犯罪记录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继续雇佣他?这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声誉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相关法律法规

    菲律宾宪法明确规定,“公职是公众信任”。这意味着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法院雇员,都应以最高的责任感、廉洁、忠诚和效率服务。共和国第6713号法案《公职人员和雇员行为和道德标准守则》进一步规定,每位公职人员应始终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菲律宾宪法第十一条款第一节: “公职是公众信任。公职人员和雇员必须始终对人民负责,必须以最高的责任感、廉洁、忠诚和效率服务,以谦虚和荣誉为榜样。”

    此外,《公务员法》规定,“声名狼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处以解雇处分。最高法院在以往的案例中也多次强调,法院雇员作为公共服务人员,不仅在履行职责时,而且在个人行为中都必须展现最高的诚实和正直,以维护法院的声誉。例如,在“帕雷德斯诉帕杜阿案”中,最高法院指出,法院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维护法院作为“真正的正义圣殿”的良好声誉。

    这些法律法规和判例共同构成了对法院雇员行为的规范框架,强调了道德操守在司法系统中的极端重要性。任何有损法院声誉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的调查过程颇为曲折,经历了以下几个关键阶段:

    1. 匿名举报与初步调查: 最初的匿名信指控两位送达员存在多项不当行为。法院将信件转交行政法官阿格尼尔进行调查。
    2. 调查受阻与新发现: 阿格尼尔法官在调查初期未能找到直接证据证实匿名信的指控。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办公室的证明显示,送达员毛里西奥曾因犯下杀人未遂罪而被判刑,但缓刑执行。
    3. 深入调查与品行问题: 法院指示阿格尼尔法官进一步调查毛里西奥的聘用过程,以及他是否隐瞒了犯罪记录。调查还揭露了毛里西奥曾以法官名义向他人索要好处的行为,尽管证人因害怕报复而拒绝书面作证。
    4. 行政法官的严厉建议: 阿格尼尔法官最终强烈建议立即解雇毛里西奥,认为他是一个“极其不受欢迎的雇员,是司法机构的耻辱”。
    5. 法院行政管理署的评估与最终裁决: 法院行政管理署审查了调查报告,最初建议对毛里西奥处以较轻的处分,如辞退并取消部分福利。但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阿格尼尔法官的建议,认为毛里西奥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系统的声誉,必须予以解雇。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

    “公共服务需要最高的正直和最严格的纪律。因此,公职人员不仅在履行公务时,而且在与他人的个人和私人交往中,都必须始终展现最高的诚实和正直。”

    法院还进一步指出:

    “通过他的行为和不当行为,被告已经破坏了公众对我们法院的信任,并最终破坏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这些行为使他不适合担任法院雇员。因此,必须立即终止他的雇佣关系。”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解雇送达员毛里西奥,并没收其所有福利,且永久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

    案件的实践意义

    “关切拉瓦格市公民诉阿尔扎加和毛里西奥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为法院系统乃至整个公共服务部门敲响了警钟。本案明确了以下几点:

    • 道德操守至关重要: 法院雇员的道德操守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公众信任。任何不当行为,无论大小,都可能损害法院的声誉。
    • 犯罪记录的影响: 即使犯罪记录发生在入职之前,法院也有权根据雇员的整体品行和对司法系统的潜在危害,决定是否继续雇佣。
    • 调查与问责: 法院系统有责任对雇员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纪者进行问责。即使最初的指控难以证实,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也应得到重视。
    • 公众监督的重要性: 本案的举报来自匿名信,体现了公众监督在维护司法廉洁中的作用。法院应重视公众的监督,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

    关键教训

    本案给所有公共服务部门,特别是法院系统,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 加强雇员品行审查: 在招聘和晋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雇员的品行,包括犯罪记录、道德操守等。
    •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雇员的不当行为。
    •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对雇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 零容忍不当行为: 对任何形式的不当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维护司法系统的廉洁和公正。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声名狼藉”?

    答: “声名狼藉”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名声已经达到了公众普遍认为其道德败坏或不可接受的程度。在公务员体系中,“声名狼藉”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可能导致解雇。

    问:法院雇员犯下刑事罪行会怎样?

    答: 法院雇员犯下刑事罪行,无论是在职前还是在职期间,都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包括解雇。即使罪行发生在入职前,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其对雇员品行和法院声誉的影响。

    问:匿名举报是否会被受理?

    答: 是的,法院通常会受理匿名举报,并进行初步调查。匿名举报是公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有助于揭露和纠正法院内部的不当行为。

    问:法院雇员的哪些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当行为?

    答: 法院雇员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贿、敲诈勒索、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不检、违反职业道德等。任何有损法院声誉和公众信任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不当行为。

    问:如果我发现法院雇员有不当行为,应该如何举报?

    答: 您可以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前往法院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您可以选择匿名举报,但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有助于调查的进行。

    问:被法院解雇的雇员还能在其他政府部门工作吗?

    答: 根据本案判决,被解雇的毛里西奥被永久禁止在任何政府部门工作。但通常情况下,解雇处分可能会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在政府部门重新就业,具体取决于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

    问:法院如何确保雇员的品行符合要求?

    答: 法院通过多方面措施来确保雇员的品行,包括严格的招聘程序、背景调查、职业道德培训、内部监督机制以及接受公众监督等。

    问:本案对其他法院雇员有何警示意义?

    答: 本案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法院对雇员的不当行为绝不姑息。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这警示所有法院雇员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维护司法系统的公正形象。

    问:公众如何参与维护司法公正?

    答: 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维护司法公正,包括监督法院的工作、举报法院雇员的不当行为、参与法律普及活动、提高法律意识等。公众的参与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问:菲律宾的律师事务所能为法院雇员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答: 菲律宾的律师事务所,例如ASG Law,可以为面临行政调查或纪律处分的法院雇员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争取公正的待遇。如果您有任何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作为在菲律宾纪律处分案件方面的专家,ASG Law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帮助。如需法律咨询,请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 联系方式 页面与我们联系。我们期待着为您服务!

  • 法官不作为的后果: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及时判决案件的裁决

    法官不作为的后果: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及时判决案件的裁决

    A.M. No. RTJ-96-1339, January 29, 1997

    引言

    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时间至关重要。想象一下,您耗费数年心血投入一场法律诉讼,满怀希望地等待法院的公正裁决,却发现案件被无限期搁置,正义遥遥无期。这种延迟不仅是对当事人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司法系统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在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的佩皮诺诉阿萨利法官案中,就凸显了法官未能及时判决案件的严重后果,并对司法效率和公众信任敲响了警钟。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法官延迟三年未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是否构成应受惩戒的不当行为?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关乎涉案法官的个人责任,更对所有法官提出了及时履行职责的明确要求,并阐明了司法系统对拖延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司法体系高度重视案件的及时处理。《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法官在收到所有证据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对于初审法院(RTC)而言,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判决期限均为90天。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并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院规则第 VI 条第 15 款第 (1) 项 规定,初审法院法官应在案件提交判决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判决案件。”

    除了法院规则,《菲律宾法官行为准则》也强调了法官的勤勉义务。法官应以“合理勤勉”履行其司法职责,包括及时判决案件。未能遵守判决期限不仅构成行政违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玩忽职守,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官因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延期。然而,未经申请和批准,任何超出期限的延误都将被严格审查。

    案件回顾

    本案的原告曼努埃尔·T·佩皮诺向最高法院投诉,指控三宝颜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7 分院的法官蒂宾·A·阿萨利未能在他提起的民事案件 No. 3965 中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判决。佩皮诺声称,该案于 1992 年 3 月在被告完成辩护后提交判决,但一年后仍未宣判。他多次提出动议要求法官作出裁决,但均未得到回应。从 1993 年到 1995 年 11 月提起申诉,三年多的时间里,案件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阿萨利法官在提交的评论中辩称,延误是由于“某些介入事件”,主要是他被最高法院行政命令委派了额外的任务和职责。他解释说,1992 年 3 月,他被指定为第 15 分院的代理法官,同时还要处理第 17 分院的日常工作,并需要优先处理第 15 分院被拘留囚犯的案件。1993 年 3 月 1 日,在他同时负责两个法庭的情况下,他被任命为三宝颜市地区审判法院的执行法官,直到 1995 年 6 月。1994 年 9 月 12 日,他被指定为霍洛、苏禄省第 3 分院和帕朗、苏禄省第 4 分院的审判法官,同时还要履行其在本法院和三宝颜市地区审判法院执行法官的日常职责。这项任务要求他每月至少前往霍洛、苏禄省一周,并因涉及大量被拘留囚犯而每天上午和下午在那里开庭。他强调自己不像其他同事那样拒绝额外任务,并请求“以同情心看待他未能及时判决案件的行为”,并表示“判决正在最后敲定中”。

    最高法院在评估阿萨利法官的辩解后,认为其延误行为“不能被忽视或容忍”。法院指出,原告曾三次动议提醒法官注意其疏忽,且法官也未申请延期判决。法院强调,这种长达三年的拖延“显然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失望,并且肯定无助于提升法院作为公正机构的形象,而所有人都期望在这里获得公正和及时的案件处理。”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明确且严厉的:

    因此, 本院对蒂宾·A·阿萨利法官处以严厉申斥,并严正警告,今后若再犯类似或其他不当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特此裁决。

    实践意义

    佩皮诺诉阿萨利法官案为所有菲律宾法官敲响了警钟:及时判决案件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法院不能以工作量大或其他行政任务为借口,拖延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判决。本案确立了最高法院对司法拖延的零容忍立场,并强调了司法效率对维护公众对司法系统信心的重要性。

    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本案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审理和判决案件。如果法官出现不合理的延误,当事人有权采取行动,例如向法院提出动议,甚至向最高法院提起行政申诉。虽然本案中原告最终获得了胜诉,但三年的等待无疑对其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因此,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关键教训:

    • 法官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判决案件,以确保司法效率和公正。
    • 额外的行政任务不能成为法官拖延判决的合理借口。
    • 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处理案件,并可对不合理的延误采取行动。
    • 最高法院对司法拖延持零容忍态度,并将对违规法官进行惩处。
    • 及时判决案件是维护司法系统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常见问题解答

    问:法官判决案件的规定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菲律宾法院规则》,初审法院(RTC)法官应在案件提交判决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判决民事和刑事案件。

    问:如果法官未能按时判决案件,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以首先向法官提出动议,要求其加快判决进度。如果动议未果,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行政主管办公室提起行政申诉,指控法官不作为。

    问:法官可以申请延期判决案件吗?

    答:是的,如果法官因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延期。但必须获得最高法院的批准。

    问:本案中阿萨利法官受到了什么处分?

    答:最高法院对阿萨利法官处以严厉申斥,并警告他若再犯类似错误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问: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什么?

    答:最高法院强调了及时判决案件的重要性,以及法官履行职责、避免不合理延误的义务。法院对司法拖延持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司法效率和公众信任。

    在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深谙菲律宾法律体系的复杂性,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诉讼程序或司法效率的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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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佣关系还是独立合同?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控制权裁决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独立合同关系?菲律宾案例解析

    AFP MUTUAL BENEFIT ASSOCIATION, INC., VS.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COMMISSION AND EUTIQUIO BUSTAMANTE, G.R. No. 102199, January 28, 1997

    想象一下,您是一位保险代理人,为一家公司努力工作,但后来却因为合同性质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您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这不仅仅是一个标签,它决定了您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保护和福利。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的 AFP Mutual Benefit Association, Inc. 诉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Commission 案,深入探讨了这一复杂问题,为我们厘清了雇佣关系和独立合同之间的界限。

    法律背景:四要素测试

    在菲律宾,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通常采用“四要素测试”。这意味着要考察以下四个方面:

    • 招聘权:公司是否有权招聘员工?
    • 工资支付:公司是否支付工资?
    • 解雇权:公司是否有权解雇员工?
    • 控制权:公司是否有权控制员工的工作方式和细节?

    其中,控制权是最重要的要素。这不仅仅是指公司有权控制结果,更重要的是,公司是否有权控制完成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如果公司只关心结果,而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方式工作,那么很可能属于独立合同关系。

    菲律宾《劳动法》第217条规定了劳动仲裁员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该条规定明确指出,这些机构主要处理与雇佣关系相关的案件或争议。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仲裁员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则无权管辖。

    关键条文:《劳动法》第217条 (a) 项规定,劳动仲裁员对涉及雇佣关系的所有工人的以下案件拥有原始和专属管辖权:

    1. 不公平劳动行为案件;
    2. 终止雇佣争议;
    3. 如果附带恢复原职的要求,工人可以提起的涉及工资、工资率、工作时间和雇佣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案件;
    4. 因雇佣关系产生的实际、精神、惩戒和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要求;
    5. 因违反本法第264条而引起的案件,包括涉及罢工和停工合法性的问题;以及
    6. 除了雇员补偿、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生育福利的索赔外,所有其他因雇佣关系产生的索赔,包括家庭佣工或家庭服务人员的索赔,涉及金额超过五千比索(P5,000.00),无论是否附带恢复原职的要求。

    案件回顾:保险代理人的佣金争议

    Eutiquio Bustamante 先生自 1975 年以来一直是 AFP Mutual Benefit Association, Inc.(以下简称 AFPMBAI)的保险代理人。他与 AFPMBAI 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Bustamante 先生被视为独立承包商。

    Bustamante 先生的主要职责是为 AFPMBAI 销售保险,并根据保费收入获得佣金。佣金比例根据保单年限而有所不同:第一年保费的 30%,第二年 10%,第三年 5%,第四年 3%,第五年至第十年 1%。

    1989 年 7 月 5 日,AFPMBAI 以 Bustamante 先生存在虚假陈述,并同时为另一家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为由将其解雇。Bustamante 先生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未支付的佣金,于是向保险专员办公室提起申诉,但被告知应向劳工部提出申诉。

    此后,Bustamante 先生向劳工部提起申诉,要求支付佣金、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劳动仲裁员裁定 AFPMBAI 应向 Bustamante 先生支付 319,796 比索的佣金。AFPMBAI 不服,上诉至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但被驳回。AFPMBAI 最终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 Bustamante 先生与 AFPMBAI 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仲裁员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则无权管辖本案。

    最高法院的观点:

    • “判断双方关系的重要因素是是否存在监督权,以控制所提供服务的履行方法和细节,以及委托人可以干预行使这种控制的程度。控制权的存在表明存在雇佣关系,而缺乏控制权则表明存在独立承包关系。”
    • “并非一方保留的对其行为的每一种控制形式,都可能被赋予建立雇佣关系的效果。”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Bustamante 先生与 AFPMBAI 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Bustamante 先生是一名独立承包商,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销售保险,不受 AFPMBAI 的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限制。AFPMBAI 只关心销售结果,而不干预 Bustamante 先生的销售方法。

    由于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仲裁员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无权管辖本案。最高法院撤销了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裁决,但同时指出,Bustamante 先生有权向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FPMBAI 支付未支付的佣金。

    实践意义

    本案强调了明确区分雇佣关系和独立合同关系的重要性。企业在与个人建立合作关系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真实反映双方的意图。特别是要明确控制权的归属,避免因控制过度而被认定为存在雇佣关系。

    关键教训:

    •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控制权的规定。
    • 避免过度控制:允许独立承包商按照自己的方式工作,不要过度干预其工作方法。
    • 遵守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何判断我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答:可以参考“四要素测试”,重点考察公司是否有权控制您的工作方式和细节。

    问:如果我被错误地认定为独立承包商,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确认您与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问:独立承包商有哪些权利?

    答:独立承包商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但通常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福利,如带薪休假、医疗保险等。

    问:公司可以随意解雇独立承包商吗?

    答: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雇独立承包商,但需要遵守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问: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作内容、报酬、解雇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本案突显了正确界定雇佣关系和独立合同关系的重要性。在 ASG Law,我们深谙菲律宾劳动法的复杂性,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无论您是企业主还是个人,如果您在雇佣关系方面遇到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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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律师费争议:解析最高法院对合理律师费的裁定 (G.R. No. 124074)

    律师费争议: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裁定合理律师费

    [G.R. No. 124074, 1997年1月27日] 研究与服务地产公司 诉 上诉法院及小曼努埃尔·S·丰纳西尔

    引言

    律师费争议是商业纠纷中常见的难题。当律师与客户就报酬产生分歧时,如何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本案“研究与服务地产公司诉上诉法院及小曼埃尔·S·丰纳西尔” (G.R. No. 124074) 为我们提供了菲律宾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权威解答。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终止时,法院如何根据“合理价值原则” (quantum meruit) 确定律师应得的报酬。理解本案的判决,对于企业和个人在聘请律师时,以及在律师费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合理价值原则 (Quantum Meruit) 与律师费

    在菲律宾,律师费的确定通常基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协议。然而,当协议不明确、无效或律师服务在合同完成前终止时,法院会采用“合理价值原则” (quantum meruit) 来确定律师应得的报酬。“合理价值原则”源于拉丁语,意为“他应得的那么多”。简而言之,它允许律师就其已提供的服务获得合理的报酬,即使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或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菲律宾《律师规则》第138条第24款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从其客户处获得并追回对其服务的合理报酬,并考虑到争议标的的重要性、提供的服务范围以及律师的专业地位。” 这一规定为法院在律师费争议中适用“合理价值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菲律宾《职业责任准则》第20条第20.1款列出了律师在确定其费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a) 花费的时间和提供的或要求的服务范围;
    • (b) 所涉问题的创新性和难度;
    • (c) 标的的重要性;
    • (d) 要求的技能;
    • (e) 因接受所提供的案件而可能失去其他工作的可能性;
    • (f) 类似服务的惯常收费以及他所属的律师协会分会的收费标准;
    • (g) 争议所涉金额以及客户从服务中获得的利益;
    • (h) 报酬的或有性或确定性;
    • (i) 雇佣的性质,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以及
    • (j) 律师的专业地位。

    这些因素为评估律师服务的合理价值提供了全面的框架。法院在适用“合理价值原则”时,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以确保律师获得公平的报酬,同时保护客户免受不合理的收费。

    案件回顾:地产开发纠纷与律师费争议

    本案的起因是一起地产开发合资协议纠纷。研究与服务地产公司 (RSRI) 与卡雷翁家族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开发土地。后来,卡雷翁家族以RSRI违反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资协议,并申请初步禁令禁止RSRI出售土地。

    在诉讼过程中,RSRI最初聘请了另一位律师。1985年,RSRI聘请了小曼努埃尔·S·丰纳西尔律师 (Fonacier) 接手此案。RSRI与Fonacier律师签订了聘请合同,约定每月支付800比索的津贴,以及或有收费和催收案件的费用,以及从任何诉讼中追回的律师费。

    在Fonacier律师代理期间,RSRI在未告知Fonacier律师的情况下,于1992年与另一家地产开发商Filstream International Inc. (Filstream) 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MOA)。根据MOA,RSRI将其在合资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Filstream,换取2800万比索的对价。

    1993年3月,RSRI解雇了Fonacier律师。此时,RSRI已从Filstream收到700万比索。Fonacier律师得知MOA后,向法院提出紧急动议,要求RSRI支付其律师费,金额为其或有费,即案件胜诉后所得金额的百分比,共计70万比索。

    地区审判法院 (RTC) 经过听证后,裁定RSRI应基于“合理价值原则”向Fonacier律师支付60万比索的律师费。RTC认为,Fonacier律师为RSRI争取与Filstream谈判的机会做出了贡献,促成了MOA的达成,为RSRI带来了利益。上诉法院维持了RTC的裁决。

    RSRI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RSRI的主要理由是,Fonacier律师的律师费应根据聘请合同确定,而合同中仅约定了催收案件的或有收费,本案并非催收案件。RSRI认为,上诉法院错误地基于或有收费原则裁定律师费,而RTC适用“合理价值原则”是正确的,但60万比索的金额仍然过高。

    最高法院的判决:合理价值原则的适用与律师费的重新评估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RSRI的上诉,但并非完全基于RSRI的理由。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错误地理解了聘请合同的条款,并错误地基于或有收费原则裁定律师费。最高法院指出,聘请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非催收案件的律师费,但并没有排除律师在非催收案件中收取合理报酬的权利。

    最高法院强调,在本案中,聘请合同在律师费方面约定不明,且律师服务在案件结束前终止,因此,适用“合理价值原则”是恰当的。最高法院引用了《律师规则》第138条第24款和《职业责任准则》第20条第20.1款,重申了确定合理律师费的各项因素。

    最高法院指出,RTC在裁定60万比索律师费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金额的合理性。Fonacier律师本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提供其服务价值的详细信息。因此,最高法院认为,RTC武断地确定60万比索的律师费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上诉法院维持RTC的裁决也是有缺陷的。

    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上诉法院和RTC的判决,并指示RTC重新举行听证,进一步审理Fonacier律师的律师费动议,并根据《律师规则》、《职业责任准则》以及判例法确立的“合理价值原则”指导原则,重新确定Fonacier律师在1993年3月31日合同终止时的合理律师费。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律师绝不能被允许获得超过合理报酬的费用,这符合《律师规则》第138条第24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 ‘律师有权从其客户处获得并追回对其服务的合理报酬,并考虑到争议标的的重要性、提供的服务范围以及律师的专业地位。’”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法院在律师费争议中维护公平和合理的角色,并重申了“合理价值原则”在确定律师报酬中的重要性。

    实践意义与启示

    本案的判决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处理律师费问题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 明确律师聘请合同:企业和个人在聘请律师时,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律师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范围,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合同应明确约定或有收费的适用条件,以及非或有收费案件的收费标准。
    2. 保留服务记录:律师应妥善记录其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花费的时间、进行的法律研究、出庭次数、撰写的文件等。这些记录将成为评估律师服务价值的重要证据。
    3. 协商与沟通:当律师与客户就律师费产生争议时,应首先尝试协商和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寻求律师协会的调解或法律援助。
    4. 合理评估律师费:客户在评估律师费是否合理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经验和声誉、案件结果以及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等因素。
    5. 寻求法律咨询:如果对律师费问题存在疑问或争议,应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经验教训

    • 明确合同约定:律师聘请合同应明确约定律师费,避免含糊不清的条款。
    • 合理价值原则:当合同不明或服务提前终止时,法院将根据“合理价值原则”确定律师费。
    • 法院的裁量权:法院在律师费争议中具有最终裁量权,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合理的律师费。
    • 证据的重要性:律师和客户都应保留服务记录和相关证据,以便在律师费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合理价值原则” (quantum meruit)?

    “合理价值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允许个人或实体就其已提供的服务获得合理的报酬,即使没有明确的合同或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在律师费争议中,当律师与客户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或合同在律师服务完成前终止时,法院通常会适用“合理价值原则”来确定律师应得的报酬。

    2. 哪些因素会影响“合理价值原则”下律师费的确定?

    根据菲律宾法律和判例,以下因素会影响“合理价值原则”下律师费的确定:律师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技能和经验、案件的重要性、案件结果、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3. 如果我对律师费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如果您对律师费有异议,首先应尝试与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和依据。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4. 律师聘请合同一定要书面形式吗?

    虽然口头律师聘请合同在菲律宾法律下也是有效的,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强烈建议签订书面的律师聘请合同。书面合同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律师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范围等。

    5. “或有收费” (contingency fee) 是什么意思?

    “或有收费”是一种律师费安排方式,律师的报酬取决于案件的结果。如果案件胜诉,律师将从客户获得的赔偿金或利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果案件败诉,律师通常不收取律师费。“或有收费”在菲律宾是合法的,但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受到限制。

    6. 如果律师的服务质量很差,我还需要支付律师费吗?

    即使律师的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您可能仍然需要支付律师费,但您可以就律师费的金额提出异议,要求减少律师费。如果律师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导致您遭受损失,您甚至可以要求律师赔偿损失。

    7. 我可以要求律师提供律师费的明细账单吗?

    是的,您有权要求律师提供律师费的明细账单,账单应详细列出律师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相应的收费。律师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清晰、透明的律师费信息。

    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律师费争议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精通菲律宾法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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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最高法院:目击证人证词的重要性及其在刑事案件中的份量

    目击证人证词在菲律宾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G.R. No. 124076, January 21, 1997

    报业对健康有害。 《Panguil Bay Monitor》的出版人兼编辑内西诺·P·托林是另一个法院案例,证明了这句老话。 1991 年 4 月 14 日,一名刺客将一颗子弹射入托林后脑勺。枪声使他从活人名单中除名,并将他变成又一项犯罪统计数据。

    本案是被告杰瑞·萨拉比亚对上诉法院[1] 判决的上诉,该判决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奥扎米斯市)[2] 对其犯有谋杀罪的判决,但将对他处以的刑罚修改为永久监禁。

    在 1991 年 4 月 19 日的起诉书中,尼尔森·维迪达(又名司令员拉米尔)和上诉人杰瑞·萨拉比亚被指控犯有谋杀内西诺·P·托林罪,内容如下:[3]

    “在 1991 年 4 月 14 日晚上 6 点 05 分左右,在菲律宾奥扎米斯市港口路 Panguil Bay Monitor 办公室,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串通并互相帮助,意图杀人,并带有阴谋诡计和明显的预谋,当时在那里故意、恶意和非法地枪击内西诺·P·托林,结果导致内西诺·托林当场死亡。

    “该罪行是在夜间犯下的,并使用了未经许可的枪支,属于加重情节。

    “违反了《修订刑法典》第 248 条。”

    只有上诉人杰瑞·萨拉比亚被逮捕。其同案被告尼尔森·维迪达逃脱逮捕,仍然在逃。因此,审判仅对上诉人进行。

    两名(2)名控方证人,即埃尔莫·加利纳托和玛丽维克·库阿马格,证实了上诉人是枪手,并且在犯罪现场。

    目击证人埃尔莫·加利纳托是奥扎米斯市蒂纳戈居民,是共和国保安机构的保安。他被指派保卫位于奥扎米斯市黎刹大街的环球建筑公司的建筑物。加利纳托被部署在黎刹大街中间,环球建筑公司大楼前。大楼对面是玫瑰药房,旁边是一家当地报纸出版物《Panguil Bay Monitor》的办公室,出版人兼编辑内西诺·P·托林在此办公。[4]

    1991 年 4 月 14 日下午 6 点 25 分左右,加利纳托站在黎刹大街中间,距离《Panguil Bay Monitor》报社办公室约七(7)米。当他在岗位上时,他看到出版人兼编辑内西诺·P·托林走进报社办公室。托林不知道,上诉人杰瑞·萨拉比亚在他身后。几分钟后,上诉人打开办公室的玻璃门,向里走了一步,立即向托林开了三(3)枪。上诉人朝隔壁的玫瑰药房方向跑去。几分钟后,他回到托林的办公室,又向受害者开了几枪。然后,上诉人走开,经过 Petron 加油站,朝公共市场的方向逃跑。[5]

    加利纳托认出了上诉人,在枪击事件发生之前,他已经熟悉了上诉人的面孔和特征。他知道上诉人是与 Scepter 保安机构有关联的保安。他过去常常在附近的各个地方看到上诉人。当上诉人在瑞秋商场担任保安时,加利纳托是附近优质商店的保安,距离上诉人工作地点约两个(2)街区。[6]

    加利纳托描述了上诉人的穿着。事件发生时,他穿着白色条纹的白色马球衫和黑色裤子。加利纳托还注意到,枪击事件发生时,另一个人在犯罪现场附近。但是,他不确定这个人是否是上诉人的同伴。他不认识另一个人。[7]

    第二天,1991 年 4 月 15 日,加利纳托遇到了警员贝尔纳多·加拉多,他是调查枪击事件的警官。警员加拉多向他展示了上诉人的照片,并请他确认是否是上诉人枪杀了托林。加利纳托最初有些担心,他告诉警员加拉多第二天再来。加利纳托回来后,讲述了他所看到的一切,并指认上诉人为枪手。[8]

    另一名控方证人玛丽维克·库阿马格证实,就在枪击事件发生前,上诉人曾在犯罪现场。库阿马格在附近的 E. de Leon 枪支店工作,该店与受害者的办公室位于同一栋大楼内。[9]

    1991 年 4 月 14 日,库阿马格到枪支店上班。下午 6 点下班后,库阿马格顺便去了托林的办公室,她的姐姐在那里工作。托林正在找她的姐姐,因为他想让她跑腿办事。库阿马格自愿跑腿,因为她的姐姐不在办公室。托林要求她到附近的 Joy Mart 杂货店买些东西。[10]

    托林正在把要购买的物品清单递给她,这时库阿马格注意到上诉人,他穿着白色条纹马球衫,站在办公室的玻璃门旁。上诉人离她约两(2)米远。她以为上诉人想买一份《Panguil Bay Monitor》报纸。当她拿到购物清单并转向门口时,上诉人已经不见踪影。她离开办公室,穿过黎刹大街,朝 Joy Mart 杂货店走去。她听到一声枪响,但起初并没有在意。但是,当她到达 Allied 五金店并回头看托林办公室的方向时,她看到一群人聚集在办公室周围。她匆匆返回办公室,发现托林已经死了。[11]

    托林被送往麦地那综合医院,在那里他被宣布送达时已死亡。刘易斯·谭医生出具了死亡证明,发现死因是心肺骤停,原因是受害者头部后部受到致命枪伤。[12]

    奥扎米斯市城市卫生官员佩德里塔·罗索罗医生对受害者的尸体进行了尸检。她在受害者头部左后侧发现了一颗 .38 口径的弹头。受害者还受到另外两(2)处枪伤:一处在脚后跟右侧,另一处在左手腕附近。由于所有这些伤口的入口都在后部,罗索罗医生认为,袭击者在枪击时位于受害者身后。[13]

    警员贝尔纳多·加拉多作证说明了他的调查结果。

    大约在 1991 年 4 月 3 日或 4 日凌晨 1 点到 1 点 30 分,也就是报社记者内西诺·托林被枪击事件发生前几天,警员加拉多与托梅中尉和莫雷拉中士一起,都在科塔 466 宪兵连的情报行动部门工作,他们在奥扎米斯市黎刹大街一带巡逻监视。他们碰巧遇到了上诉人,他站在《Panguil Bay Monitor》托林的办公室附近。警员加拉多询问上诉人这么晚了在这一带干什么。上诉人回答说他在等人。警官要求上诉人出示他的居住证。他们核实了他的身份,并建议上诉人回家。当上诉人离开时,警员加拉多在地上看到了上诉人的身份证照片,估计是从上诉人的钱包里掉出来的。警员加拉多把它收了起来,没有意识到它以后会派上用场。[14]

    1991 年 4 月 14 日,发生了内西诺·托林被残忍杀害事件。警员加拉多奉命调查此案,他前往犯罪现场寻找枪击事件的目击证人。他采访了埃尔莫·加利纳托,他是被指派保卫受害者办公室对面的环球建筑公司大楼的保安。[15] 加利纳托提供了枪击事件的目击证词。加利纳托声称,他对袭击者的面孔很熟悉,因为后者和他一样也是一名保安。当警员加拉多展示上诉人的照片时,加利纳托认出他就是袭击者。[16]

    警员加拉多还采访了玛丽维克·库阿马格,她证实就在枪击事件发生前,上诉人曾在犯罪现场附近。她对枪手的描述与上诉人的特征相符。[17]

    警员加拉多顺藤摸瓜,寻找上诉人。1991 年 4 月 18 日晚上 11 点 30 分左右,他在黎刹大街和唐·伯纳德大街拐角处的北极星小吃店附近看到了上诉人。这家小吃店就在玫瑰药房对面,离犯罪现场只有一箭之遥。[18]

    警员加拉多从吉普车上下来,立即搜查上诉人是否携带武器。然后,他将上诉人带回总部进行审讯。

    在警局,上诉人否认对杀人事件负责。警方调查人员发现上诉人左胸上纹有他的别名“Boy Bait”,胃部有一处旧枪伤。上诉人说,他在宿务时受了枪伤。[19]

    调查结束后,上诉人被指控犯有谋杀托林罪,并被暂时拘留在总部。不建议保释。

    1991 年 5 月 11 日,上诉人锯断了拘留室的木栅栏,从拘留室逃脱。上诉人还给警员加拉多留下一张手写便条,威胁要为他的被捕报仇。他在便条上署名他的别名“Boy Bait”。[20] 这张便条翻译成英文后,内容如下:

    “Boy Abtik”(警员加拉多),不用担心我逃跑,因为我就在这里,如果我幸运的话,我会从所有压迫我的人那里一个个讨回来。我的枪永远不会被拿走,因为它在我的 3 个兄弟手中。

    “Boy Bait”[21]

    被告人并没有逍遥法外太久。第二天,1991 年 5 月 12 日,他被托梅中尉、特维斯中士和其他警察在拉帕桑和米萨米斯西方省克拉林的边界处抓获。他试图逃跑,但被警察击中腿部。在他住院期间,警员加拉多探望了上诉人,后者承认是他写并把威胁信留在了牢房里。[22]

    为了开脱罪责,上诉人提出了否认和不在场证明的辩护。他声称,1991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0 点 30 分左右,他离开去三宝颜德尔苏尔省莫拉韦的米利甘,去看望他的朋友鲁本·贝隆多。[23] 他去了鲁本在普罗克伊皮尔-伊皮尔的家,在那里他见到了鲁本的妻子和儿子。他在鲁本家过夜。他在那里住了两(2)天,直到 1991 年 4 月 12 日。[24]

    1991 年 4 月 13 日上午,上诉人离开鲁本家,前往三宝颜德尔苏尔省马哈亚格的圣婴,去看望他的未婚妻,格尔松·拉马亚拉特的女儿。当他到达马哈亚格时,他首先顺便去了格尔松的儿子拉蒙·拉马亚拉特的家,拉蒙陪他去了格尔松家。[25]

    1991 年 4 月 13 日整天,上诉人、拉蒙、蒂克博伊、特奥杜洛(格尔松的侄子)和其他几个人在格尔松家的院子里喝酒作乐。聚会持续到深夜。他告诉格尔松他要回到米利甘的鲁本家,在那里他住了一晚后离开了格尔松家。然而,在路上,上诉人改变了主意。鲁本家很远,他决定在附近的格尔松的茅草屋里过夜,沿着小溪。[26]

    第二天早上,1991 年 4 月 14 日,上诉人天亮时醒来,回到米利甘的鲁本家。当他在早上 7 点左右到达家时,正要打扮去教堂的鲁本邀请他一起去。他拒绝了,因为他想回到格尔松家。[27]

    在鲁本家吃完早餐后,他换了衣服,回到格尔松家。他大约在上午 10 点到达。在他到达格尔松家之前,他遇到了拉蒙和他的酒友,并被邀请再次加入他们的饮酒作乐。他答应了。他们的小组开始在井边,格尔松家附近喝酒。中午时分,有人给他们送来了食物。该小组继续饮酒到晚上。1991 年 4 月 14 日晚上,他在格尔松家过夜。[28]

    1991 年 4 月 15 日早上,上诉人早早醒来。他向格尔松的侄子多洛告别,并告诉他他要回到米利甘的鲁本家。

    在鲁本家,他只看到了鲁本的儿子罗兰多。鲁本和其他家人还在睡觉。他收拾好东西,离开了去奥扎米斯市,在那里他在警员海莫西纳的家中吃了午饭。

    1991 年 4 月 17 日晚上 11 点左右,上诉人路过奥扎米斯市的北极星小吃店,正在买“毛蛋”时,被警员加拉多抓住。他问加拉多他做了什么,但后者只是告诉他在总部解释。在他登上警车之前,加拉多拿走了他的钱包并保管起来,里面有他的身份证照片和 485.00 比索的现金。

    当他们到达科塔总部 466 连时,警员加拉多向他的指挥官报告说:“长官,这个人可能是那个被杀的人的嫌疑人。”上诉人不知道加拉多在说什么。他受到了警察的审讯。他们告诉他,他是《Panguil Bay Monitor》编辑被杀案的嫌疑人。他否认知情和参与犯罪,并告诉调查人员,事发当天和事发时他在米利甘。

    在他被拘留期间,警察归还了他的钱,但少了一百比索。他向宪兵士兵埃德温·阿雷瓦洛投诉,后者将他的不满告诉了警员加拉多。阿雷瓦洛斥责了加拉多,说:“小子,你为什么要拿钱。如果你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逮捕一个人,你最好归还你从他那里拿走的东西。”但加拉多从未归还他的 100.00 比索。在他被拘留期间,他花光了所有的钱买食物,因为拘留囚犯没有伙食供应。他乞求狱警给他吃他们的剩饭。最后,他要求将他转移到市监狱,那里有伙食供应。由于无法忍受牢房里不人道的条件,他在 1991 年 5 月 11 日黎明时分逃脱。第二天,他被抓获。[29]

    上诉人被问及为什么控方证人埃尔莫·加利纳托和玛丽维克·库阿马格指认他为枪手。他认为他们是被警员加拉多洗脑了。他解释说,如果他参与了枪击事件,他就不会留在奥扎米斯市。[30] 他否认在加利纳托和库阿马格指认他为枪手之前认识他们。[31]

    格尔松·拉马亚拉特证实了上诉人的说法。他作证说,1991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 点左右,上诉人到达了他们在三宝颜德尔苏尔省马哈亚格圣婴的家。格尔松的儿子拉蒙·拉马亚拉特和他的侄子们在他们家的院子里喝酒作乐了一整天,直到晚上 8 点左右。那天晚上,上诉人向格尔松告别,并告诉他他要回到米利甘的鲁本·贝隆达家,在那里他住了一晚。过了一会儿,他的侄子之一特奥杜洛·马尔米斯告诉他,上诉人没有离开,而是睡在他们家茅草屋里,就在小溪边,离他们家大约 40 米远。然后,格尔松让特奥杜洛邀请上诉人到他们家睡觉,因为茅草屋里太冷了。据说上诉人拒绝了。[32]

    第二天早上,1991 年 4 月 14 日,星期日,格尔松再也没有见到上诉人。他得知上诉人去了米利甘。他早上去做弥撒,下午回来时,看到他的儿子拉蒙、他的侄子特奥杜洛和蒂克博伊·马尔米斯以及上诉人在他们的茅草屋里又喝了一轮杜巴酒。[33]

    过了一会儿,格尔松问特奥杜洛,为什么上诉人又在茅草屋里。特奥杜洛回答说,上诉人当天早上就在那里了。上诉人和他的酒友们在茅草屋里待到下午 6 点左右。之后,这群人去了格尔松家,继续他们的谈话。然后,格尔松从收音机里听到,一位著名的报社记者托林被谋杀了。格尔松离开了他的儿子和上诉人,上楼去找他的女儿伊洛娜,她也在听收音机,以核实这个消息。之后,他叫他的儿子和上诉人吃晚饭,但两人都拒绝了,并在那天晚上晚些时候吃了晚饭。[34]

    第二天,1991 年 4 月 15 日,格尔松大约在早上 6 点醒来。那天他没有见到上诉人。当他询问他的侄子特奥杜洛上诉人的下落时,他被告知上诉人已经离开了。[35]

    枪击事件发生后约 4-5 天,一些军人,包括警员加拉多,去了他家调查 1991 年 4 月 14 日上诉人的下落。格尔松告诉警方,上诉人那天和他们在一起,并在他们家过夜。他还告诉警方,上诉人直到 1991 年 4 月 15 日才离开他们家。[36]

    几天后,他收到了上诉人的一封信,请求他的帮助。他去奥扎米斯市的拘留所探望了上诉人。他还去了公民法律援助办公室 (CLAO) 为上诉人寻求法律援助。[37]

    在盘问中,格尔松承认他的儿子拉蒙是上诉人的密友。上诉人最初来自宿务市,他去他们三宝颜的地方是为了娶一位来自米利甘的贝隆多女士。上诉人住在米利甘的鲁本·贝隆多家,鲁本是他的未婚妻的父亲。他没有亲眼看到上诉人在所讨论的晚上在他们的茅草屋里过夜。他只是从他的侄子那里听说的。[38]

    他证实他也是上诉人的密友。他自掏腰包参加了在奥扎米斯市举行的案件听证会。他亲自为上诉人找了一名律师。

    塞萨尔·德拉托雷,圣婴 barangay 的 barangay 队长,三宝颜德尔苏尔省马哈亚格,也是格尔松·拉马亚拉特的邻居,也为上诉人作证。他证实,他在 1991 年 4 月 14 日和 15 日在格尔松家看到了上诉人,当时后者正在格尔松家与拉蒙、蒂克博伊、特奥杜洛和其他人喝酒作乐。当他得知上诉人是托林被杀案的嫌疑人时,他感到很惊讶。当格尔松征求他的意见时,他准备了一封信(证物“2”),由他和在 1991 年 4 月 14 日看到上诉人的 barrio 居民签署,证明上诉人在那天在他们的 barrio。[39]

    辩方还传唤了另一名调查内西诺·托林被枪击事件的警官 SPO2 朱利叶斯·罗萨莱斯出庭作证。罗萨莱斯作证说,199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11 点左右,警员加拉多带了五(5)名未成年儿童到他们总部进行审讯,其中包括洛威·埃巴尔勒。在他的审讯过程中,他向埃巴尔勒展示了尼尔森·维迪达的照片,埃巴尔勒说维迪达长得像枪手。他将埃巴尔勒的陈述记录成书面形式。此后,他向上埃巴尔勒展示了上诉人的照片。最初,埃巴尔勒说上诉人似乎是枪手,但后来对枪手的身份变得不确定。[40] 在盘问中,SPO2 罗萨莱斯证实,他们还调查了另外两(2)名证人,加利纳托和库阿马格,他们都明确指认上诉人为枪手。[41]

    洛威·埃巴尔勒,一名 14 岁的奥扎米斯市五年级学生,作证说,1991 年 4 月 14 日晚上 6 点左右,他和他的朋友们在玫瑰药房工作时,听到两(2)声枪响,来自内西诺·托林的报社办公室。然后,他看到一名男子拿着枪走开。这名男子穿着一件带有白色圆点的黑色 T 恤,从他们身边走过,朝公共市场的方向走去。他声称枪手不是上诉人。[42] 然而,在盘问中,埃巴尔勒承认,当他第一次看到上诉人的照片时,他说上诉人似乎是袭击者,但后来,当他也看到了逃犯尼尔森·维迪达的照片时,他改变了主意,并告诉调查人员他再也记不起枪手的脸了。他还承认,枪手在枪击事件发生后从他们身边走过,只是一瞬间,他只看到了枪手的侧脸。因此,当他受到警方调查时,他告诉他们他再也回忆不起枪手的脸了。[43]

    作为反驳证人,控方出示了埃德温·阿雷瓦洛,他是拘留室的警官,据称他同情上诉人的不满,即警员加拉多拒绝归还他的钱。阿雷瓦洛否认知道上诉人的抱怨,并澄清说,宪兵军官照看囚犯的财物是标准操作程序,以防止他们利用这些财物从拘留中逃脱。[44]

    审判后,下级法院判定上诉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45] 处分部分内容如下:

    “鉴于上述前提,法院认定并裁定被告人杰瑞·萨拉比亚犯有谋杀罪,罪名成立,无可置疑,该罪名在《修订刑法典》第 248 条中定义和处罚,并以阴谋诡计的情节为定罪条件,因此,判处其不确定刑期,刑期从最少十七 (17) 年、四 (4) 个月零一 (1) 天开始,到最长二十 (20) 年的临时监禁,赔偿死者内西诺·P·托林的继承人 50,000.00 比索,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带处罚,并支付诉讼费用。

    “特此判决。”(重点强调)

    上诉人不服,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但修改了对上诉人处以的刑罚,如下:[46]

    “因此,除修改为本文上诉人杰瑞·萨拉比亚应被判处永久监禁,并承担法律规定的所有附带处罚外,上诉中的判决在所有其他方面均予维持,驳回本次上诉。

    “将本案全部记录移送最高法院妥善处理。

    “不作诉讼费的判决。

    “特此判决。”

    在本院面前,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法院在维持对其的定罪方面犯了可逆转的错误。上诉人指责答辩法院驳回了辩方证人洛威·埃巴尔勒的证词,该证词表明他不是他看到从犯罪现场逃离的枪手。埃巴尔勒在他的宣誓证词中指出,逃犯尼尔森·维迪达是枪手。上诉人敦促,埃巴尔勒的证词比控方证人加利纳托的证词更值得重视。

    我们维持对上诉人的定罪。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推翻初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上诉法院也维持了该判决。古老的规则是,在证人席上为证词赋予价值并权衡其可信度的任务最好留给初审法院,初审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形成第一手印象。不言而喻,肯定性证词优先于否定性证词。在本案中,控方证人加利纳托的肯定性证词详细叙述了导致受害者被枪击的事件,以及他对上诉人作为袭击者的肯定性指认,比辩方证人洛威·埃巴尔勒的否定性证词更有分量,后者称上诉人不是枪手。可以肯定的是,加利纳托的证词是明确的。加利纳托离犯罪现场只有七(7)米远,并且有足够的时间看到并记住枪击事件的细节。他看到受害者走进办公室,上诉人紧随其后。他看到上诉人扣动了三次扳机,并走出了犯罪现场,只是在几分钟后又回来,向不幸的受害者开了另一轮枪。在这种情况下,加利纳托有明确的机会认出上诉人。值得注意的是,加利纳托熟悉上诉人的面孔,因为他们都是奥扎米斯市蒂纳戈地区的保安。玛丽维克·库阿马格加强了加利纳托的亲眼目睹的证词,她证实就在枪击事件发生前,上诉人曾在犯罪现场。

    相比之下,埃巴尔勒的否定性证词值得怀疑。埃巴尔勒只在 alleged 袭击者从他面前经过时匆匆一瞥。事实上,埃巴尔勒承认他只看到了枪手的侧脸。[47] 关于埃巴尔勒的宣誓证词,他最初指认逃犯尼尔森·维迪达的照片为枪手,但在他的证词被记录成书面形式并向上展示上诉人的照片后,他开始不确定是维迪达还是上诉人枪杀了受害者。

    加利纳托对上诉人的肯定性指认得到了控方提供的物证的支持。加利纳托作证说,枪击事件发生时,上诉人穿着一件白色条纹马球衫(证物“S”)。一件类似的衬衫被上诉人遗留在牢房里,并在上诉人从拘留室逃脱后被当局发现。此外,在上诉人逃脱之前,他给警员加拉多留下一张手写便条,吹嘘他仍然持有枪支,并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报复。上诉人的逃脱与他声称的无罪说法明显不符。

    上诉人同样辩称,证物“2”,即 barangay 队长和三宝颜德尔苏尔省马哈亚格圣婴的一些居民签署的信函/证明,证明了在事件发生当天和事发时他在格尔松·拉马亚拉特家,应该可以为他开脱罪责。同样,我们没有发现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推翻初审法院对证据的评估。这些所谓的 barrio 居民没有出庭作证,说明他们在那个不幸的日子里看到上诉人的具体情况和方式。事实上,即使是据称在 1991 年 4 月 15 日清晨在三宝颜德尔苏尔省实际看到上诉人的鲁本·拉马亚拉特和格尔松的侄子多洛也没有被传唤为证人。他们的未出庭作证只会削弱上诉人的不在场证明。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控方证人加利纳托和库阿马格是出于恶意而陷害上诉人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上诉人证实,在他们在法庭上作证之前,他不认识加利纳托和库阿马格。[48] 最后,上诉人未能证明他不可能在犯罪发生时出现在犯罪现场。即使是辩方证人格尔松·拉马亚拉特也作证说,他的房子距离奥扎米斯市约 65 公里,乘坐巴士只需两个多小时即可到达。[49]

    现在我们来谈谈刑罚。

    在他的辩诉状中,[50] 强调了《修订刑法典》第 248 条,该条规定了谋杀罪,并规定了从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到死刑的刑罚,已被 R.A. 7659(新死刑法)修订,将谋杀罪的刑罚提高到永久监禁至死刑。进一步认为,根据 R.A. 7659 第 21 条,永久监禁的刑期确定为二十 (20) 年零一 (1) 天至四十 (40) 年。上诉人敦促,该法律对他有利,应给予追溯适用。他得出结论,如果被判有罪,他的刑罚应为永久监禁的中等刑期或二十五 (25) 年的永久监禁。

    这种说法缺乏依据。在我们 1995 年 1 月 9 日的全院决议中,[51] 我们修改了第一庭 1994 年在人民诉卢卡斯案中的判决,[52] 从中删除了关于永久监禁是否是可分刑罚的论述,并撤销了将永久监禁分为三 (3) 个刑期。我们强调,永久监禁仍然是不可分刑罚。[53] 因此,不允许将其划分为刑期。

    因此,在 1993 年 12 月 31 日 R.A. 7659 通过之前犯下谋杀罪的上诉人可判处的刑罚范围是从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到死刑。因此,对上诉人处以永久监禁的中等刑期是适当的,因为在犯罪发生时没有任何加重或减轻情节。[54]

    据此,答辩法院上诉法院的判决完全维持。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特此判决。

    雷加拉多(主席),罗梅罗,门多萨和托雷斯,小法官,同意。


    [1] 第三庭,由副法官坎西奥·C·加西亚撰写,并由副法官阿图罗·B·布埃纳和欧金尼奥·S·拉博托里亚赞同。

    [2] 第十司法区,第十五分庭。

    [3] 原始记录,第 1 页。

    [4] TSN,1991 年 9 月 23 日,第 3-4、11 页。

    [5] 同上,第 6-8、11-15 页。

    [6] 同上,第 5、16 页。

    [7] 同上,第 9 页。

    [8] 同上,第 9-10 页。

    [9] TSN,1991 年 9 月 26 日,第 2-3 页。

    [10] 同上,第 3-4、13 页。

    [11] 同上,第 4-8 页。

    [12] TSN,1991 年 9 月 25 日,第 21-23 页。

    [13] 同上,第 26-33 页。

    [14] TSN,1991 年 9 月 23 日,第 23-24 页。

    [15] 同上,第 32-33 页。

    [16] 同上,第 33 页。

    [17] 同上,第 34 页。

    [18] 同上,第 34 页。

    [19] 同上,第 35-36 页。

    [20] 同上,第 37 页。

    [21] RTC 判决,第 5 页;CA Rollo,第 87 页。

    [22] 同上,第 38-39 页。

    [23] 在笔录的其他部分中称为罗宾·贝隆多。

    [24] TSN,1991 年 11 月 12 日,第 7-8 页。

    [25] 同上,第 8-9 页。

    [26] 同上,第 9-10 页。

    [27] 同上,第 10 页。

    [28] 同上,第 11 页。

    [29] TSN,1991 年 11 月 12 日,第 16-18 页;TSN,1991 年 11 月 13 日,第 6 页。

    [30] TSN,1991 年 11 月 13 日,第 4-5 页。

    [31] 同上,第 14 页。

    [32] TSN,1991 年 10 月 21 日,第 2-6 页。

    [33] 同上,第 7-8 页。

    [34] 同上,第 9-10 页。

    [35] 同上,第 11 页。

    [36] 同上,第 11-12 页。

    [37] 同上,第 13-15 页。

    [38] 同上,第 15-18 页。

    [39] TSN,1991 年 10 月 25 日,第 2-8 页。

    [40] TSN,1991 年 11 月 15 日,第 8-14 页。

    [41] 同上,第 15 页。

    [42] TSN,1991 年 11 月 21 日,第 2-4 页。

    [43] 同上,第 5-9 页。

    [44] TSN,1991 年 11 月 21 日,第 10-12 页。

    [45] RTC 判决,日期为 1992 年 3 月 25 日;由法官费利西达里奥·M·巴托伊撰写,RTC,第 10 司法区,第 15 分庭,奥扎米斯市;Rollo,第 83-102 页。

    [46] CA 判决,1995 年 9 月 13 日;第三庭,由副法官坎西奥·C·加西亚撰写,并由副法官阿图罗·B·布埃纳和欧金尼奥·S·拉博托里亚赞同;CA Rollo,第 141-150 页。

    [47] TSN,1991 年 11 月 21 日,第 5-9 页。

    [48] TSN,1991 年 11 月 13 日,第 14 页。

    [49] TSN,1991 年 10 月 21 日,第 15 页。

    [50] Rollo,第 28-29 页。

    [51] 240 SCRA 66 (1995)。

    [52] 232 SCRA 537, 551-552 (1994)。

    [53] 另见 People v. Baculi, 246 SCRA 756 (1995); People v. Uycoque, 246 SCRA 769 (1995)。

    [54] 《修订刑法典》第 64 条第 1 款;People v. Abrenica, 252 SCRA 55 (1996); People v. Amigo, 252 SCRA 43; People v. Flores, 252 SCRA 31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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