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证词在菲律宾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G.R. No. 124076, January 21, 1997
报业对健康有害。 《Panguil Bay Monitor》的出版人兼编辑内西诺·P·托林是另一个法院案例,证明了这句老话。 1991 年 4 月 14 日,一名刺客将一颗子弹射入托林后脑勺。枪声使他从活人名单中除名,并将他变成又一项犯罪统计数据。
本案是被告杰瑞·萨拉比亚对上诉法院[1] 判决的上诉,该判决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奥扎米斯市)[2] 对其犯有谋杀罪的判决,但将对他处以的刑罚修改为永久监禁。
在 1991 年 4 月 19 日的起诉书中,尼尔森·维迪达(又名司令员拉米尔)和上诉人杰瑞·萨拉比亚被指控犯有谋杀内西诺·P·托林罪,内容如下:[3]
“在 1991 年 4 月 14 日晚上 6 点 05 分左右,在菲律宾奥扎米斯市港口路 Panguil Bay Monitor 办公室,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串通并互相帮助,意图杀人,并带有阴谋诡计和明显的预谋,当时在那里故意、恶意和非法地枪击内西诺·P·托林,结果导致内西诺·托林当场死亡。
“该罪行是在夜间犯下的,并使用了未经许可的枪支,属于加重情节。
“违反了《修订刑法典》第 248 条。”
只有上诉人杰瑞·萨拉比亚被逮捕。其同案被告尼尔森·维迪达逃脱逮捕,仍然在逃。因此,审判仅对上诉人进行。
两名(2)名控方证人,即埃尔莫·加利纳托和玛丽维克·库阿马格,证实了上诉人是枪手,并且在犯罪现场。
目击证人埃尔莫·加利纳托是奥扎米斯市蒂纳戈居民,是共和国保安机构的保安。他被指派保卫位于奥扎米斯市黎刹大街的环球建筑公司的建筑物。加利纳托被部署在黎刹大街中间,环球建筑公司大楼前。大楼对面是玫瑰药房,旁边是一家当地报纸出版物《Panguil Bay Monitor》的办公室,出版人兼编辑内西诺·P·托林在此办公。[4]
1991 年 4 月 14 日下午 6 点 25 分左右,加利纳托站在黎刹大街中间,距离《Panguil Bay Monitor》报社办公室约七(7)米。当他在岗位上时,他看到出版人兼编辑内西诺·P·托林走进报社办公室。托林不知道,上诉人杰瑞·萨拉比亚在他身后。几分钟后,上诉人打开办公室的玻璃门,向里走了一步,立即向托林开了三(3)枪。上诉人朝隔壁的玫瑰药房方向跑去。几分钟后,他回到托林的办公室,又向受害者开了几枪。然后,上诉人走开,经过 Petron 加油站,朝公共市场的方向逃跑。[5]
加利纳托认出了上诉人,在枪击事件发生之前,他已经熟悉了上诉人的面孔和特征。他知道上诉人是与 Scepter 保安机构有关联的保安。他过去常常在附近的各个地方看到上诉人。当上诉人在瑞秋商场担任保安时,加利纳托是附近优质商店的保安,距离上诉人工作地点约两个(2)街区。[6]
加利纳托描述了上诉人的穿着。事件发生时,他穿着白色条纹的白色马球衫和黑色裤子。加利纳托还注意到,枪击事件发生时,另一个人在犯罪现场附近。但是,他不确定这个人是否是上诉人的同伴。他不认识另一个人。[7]
第二天,1991 年 4 月 15 日,加利纳托遇到了警员贝尔纳多·加拉多,他是调查枪击事件的警官。警员加拉多向他展示了上诉人的照片,并请他确认是否是上诉人枪杀了托林。加利纳托最初有些担心,他告诉警员加拉多第二天再来。加利纳托回来后,讲述了他所看到的一切,并指认上诉人为枪手。[8]
另一名控方证人玛丽维克·库阿马格证实,就在枪击事件发生前,上诉人曾在犯罪现场。库阿马格在附近的 E. de Leon 枪支店工作,该店与受害者的办公室位于同一栋大楼内。[9]
1991 年 4 月 14 日,库阿马格到枪支店上班。下午 6 点下班后,库阿马格顺便去了托林的办公室,她的姐姐在那里工作。托林正在找她的姐姐,因为他想让她跑腿办事。库阿马格自愿跑腿,因为她的姐姐不在办公室。托林要求她到附近的 Joy Mart 杂货店买些东西。[10]
托林正在把要购买的物品清单递给她,这时库阿马格注意到上诉人,他穿着白色条纹马球衫,站在办公室的玻璃门旁。上诉人离她约两(2)米远。她以为上诉人想买一份《Panguil Bay Monitor》报纸。当她拿到购物清单并转向门口时,上诉人已经不见踪影。她离开办公室,穿过黎刹大街,朝 Joy Mart 杂货店走去。她听到一声枪响,但起初并没有在意。但是,当她到达 Allied 五金店并回头看托林办公室的方向时,她看到一群人聚集在办公室周围。她匆匆返回办公室,发现托林已经死了。[11]
托林被送往麦地那综合医院,在那里他被宣布送达时已死亡。刘易斯·谭医生出具了死亡证明,发现死因是心肺骤停,原因是受害者头部后部受到致命枪伤。[12]
奥扎米斯市城市卫生官员佩德里塔·罗索罗医生对受害者的尸体进行了尸检。她在受害者头部左后侧发现了一颗 .38 口径的弹头。受害者还受到另外两(2)处枪伤:一处在脚后跟右侧,另一处在左手腕附近。由于所有这些伤口的入口都在后部,罗索罗医生认为,袭击者在枪击时位于受害者身后。[13]
警员贝尔纳多·加拉多作证说明了他的调查结果。
大约在 1991 年 4 月 3 日或 4 日凌晨 1 点到 1 点 30 分,也就是报社记者内西诺·托林被枪击事件发生前几天,警员加拉多与托梅中尉和莫雷拉中士一起,都在科塔 466 宪兵连的情报行动部门工作,他们在奥扎米斯市黎刹大街一带巡逻监视。他们碰巧遇到了上诉人,他站在《Panguil Bay Monitor》托林的办公室附近。警员加拉多询问上诉人这么晚了在这一带干什么。上诉人回答说他在等人。警官要求上诉人出示他的居住证。他们核实了他的身份,并建议上诉人回家。当上诉人离开时,警员加拉多在地上看到了上诉人的身份证照片,估计是从上诉人的钱包里掉出来的。警员加拉多把它收了起来,没有意识到它以后会派上用场。[14]
1991 年 4 月 14 日,发生了内西诺·托林被残忍杀害事件。警员加拉多奉命调查此案,他前往犯罪现场寻找枪击事件的目击证人。他采访了埃尔莫·加利纳托,他是被指派保卫受害者办公室对面的环球建筑公司大楼的保安。[15] 加利纳托提供了枪击事件的目击证词。加利纳托声称,他对袭击者的面孔很熟悉,因为后者和他一样也是一名保安。当警员加拉多展示上诉人的照片时,加利纳托认出他就是袭击者。[16]
警员加拉多还采访了玛丽维克·库阿马格,她证实就在枪击事件发生前,上诉人曾在犯罪现场附近。她对枪手的描述与上诉人的特征相符。[17]
警员加拉多顺藤摸瓜,寻找上诉人。1991 年 4 月 18 日晚上 11 点 30 分左右,他在黎刹大街和唐·伯纳德大街拐角处的北极星小吃店附近看到了上诉人。这家小吃店就在玫瑰药房对面,离犯罪现场只有一箭之遥。[18]
警员加拉多从吉普车上下来,立即搜查上诉人是否携带武器。然后,他将上诉人带回总部进行审讯。
在警局,上诉人否认对杀人事件负责。警方调查人员发现上诉人左胸上纹有他的别名“Boy Bait”,胃部有一处旧枪伤。上诉人说,他在宿务时受了枪伤。[19]
调查结束后,上诉人被指控犯有谋杀托林罪,并被暂时拘留在总部。不建议保释。
1991 年 5 月 11 日,上诉人锯断了拘留室的木栅栏,从拘留室逃脱。上诉人还给警员加拉多留下一张手写便条,威胁要为他的被捕报仇。他在便条上署名他的别名“Boy Bait”。[20] 这张便条翻译成英文后,内容如下:
“Boy Abtik”(警员加拉多),不用担心我逃跑,因为我就在这里,如果我幸运的话,我会从所有压迫我的人那里一个个讨回来。我的枪永远不会被拿走,因为它在我的 3 个兄弟手中。
“Boy Bait”[21]
被告人并没有逍遥法外太久。第二天,1991 年 5 月 12 日,他被托梅中尉、特维斯中士和其他警察在拉帕桑和米萨米斯西方省克拉林的边界处抓获。他试图逃跑,但被警察击中腿部。在他住院期间,警员加拉多探望了上诉人,后者承认是他写并把威胁信留在了牢房里。[22]
为了开脱罪责,上诉人提出了否认和不在场证明的辩护。他声称,1991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0 点 30 分左右,他离开去三宝颜德尔苏尔省莫拉韦的米利甘,去看望他的朋友鲁本·贝隆多。[23] 他去了鲁本在普罗克伊皮尔-伊皮尔的家,在那里他见到了鲁本的妻子和儿子。他在鲁本家过夜。他在那里住了两(2)天,直到 1991 年 4 月 12 日。[24]
1991 年 4 月 13 日上午,上诉人离开鲁本家,前往三宝颜德尔苏尔省马哈亚格的圣婴,去看望他的未婚妻,格尔松·拉马亚拉特的女儿。当他到达马哈亚格时,他首先顺便去了格尔松的儿子拉蒙·拉马亚拉特的家,拉蒙陪他去了格尔松家。[25]
1991 年 4 月 13 日整天,上诉人、拉蒙、蒂克博伊、特奥杜洛(格尔松的侄子)和其他几个人在格尔松家的院子里喝酒作乐。聚会持续到深夜。他告诉格尔松他要回到米利甘的鲁本家,在那里他住了一晚后离开了格尔松家。然而,在路上,上诉人改变了主意。鲁本家很远,他决定在附近的格尔松的茅草屋里过夜,沿着小溪。[26]
第二天早上,1991 年 4 月 14 日,上诉人天亮时醒来,回到米利甘的鲁本家。当他在早上 7 点左右到达家时,正要打扮去教堂的鲁本邀请他一起去。他拒绝了,因为他想回到格尔松家。[27]
在鲁本家吃完早餐后,他换了衣服,回到格尔松家。他大约在上午 10 点到达。在他到达格尔松家之前,他遇到了拉蒙和他的酒友,并被邀请再次加入他们的饮酒作乐。他答应了。他们的小组开始在井边,格尔松家附近喝酒。中午时分,有人给他们送来了食物。该小组继续饮酒到晚上。1991 年 4 月 14 日晚上,他在格尔松家过夜。[28]
1991 年 4 月 15 日早上,上诉人早早醒来。他向格尔松的侄子多洛告别,并告诉他他要回到米利甘的鲁本家。
在鲁本家,他只看到了鲁本的儿子罗兰多。鲁本和其他家人还在睡觉。他收拾好东西,离开了去奥扎米斯市,在那里他在警员海莫西纳的家中吃了午饭。
1991 年 4 月 17 日晚上 11 点左右,上诉人路过奥扎米斯市的北极星小吃店,正在买“毛蛋”时,被警员加拉多抓住。他问加拉多他做了什么,但后者只是告诉他在总部解释。在他登上警车之前,加拉多拿走了他的钱包并保管起来,里面有他的身份证照片和 485.00 比索的现金。
当他们到达科塔总部 466 连时,警员加拉多向他的指挥官报告说:“长官,这个人可能是那个被杀的人的嫌疑人。”上诉人不知道加拉多在说什么。他受到了警察的审讯。他们告诉他,他是《Panguil Bay Monitor》编辑被杀案的嫌疑人。他否认知情和参与犯罪,并告诉调查人员,事发当天和事发时他在米利甘。
在他被拘留期间,警察归还了他的钱,但少了一百比索。他向宪兵士兵埃德温·阿雷瓦洛投诉,后者将他的不满告诉了警员加拉多。阿雷瓦洛斥责了加拉多,说:“小子,你为什么要拿钱。如果你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逮捕一个人,你最好归还你从他那里拿走的东西。”但加拉多从未归还他的 100.00 比索。在他被拘留期间,他花光了所有的钱买食物,因为拘留囚犯没有伙食供应。他乞求狱警给他吃他们的剩饭。最后,他要求将他转移到市监狱,那里有伙食供应。由于无法忍受牢房里不人道的条件,他在 1991 年 5 月 11 日黎明时分逃脱。第二天,他被抓获。[29]
上诉人被问及为什么控方证人埃尔莫·加利纳托和玛丽维克·库阿马格指认他为枪手。他认为他们是被警员加拉多洗脑了。他解释说,如果他参与了枪击事件,他就不会留在奥扎米斯市。[30] 他否认在加利纳托和库阿马格指认他为枪手之前认识他们。[31]
格尔松·拉马亚拉特证实了上诉人的说法。他作证说,1991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 点左右,上诉人到达了他们在三宝颜德尔苏尔省马哈亚格圣婴的家。格尔松的儿子拉蒙·拉马亚拉特和他的侄子们在他们家的院子里喝酒作乐了一整天,直到晚上 8 点左右。那天晚上,上诉人向格尔松告别,并告诉他他要回到米利甘的鲁本·贝隆达家,在那里他住了一晚。过了一会儿,他的侄子之一特奥杜洛·马尔米斯告诉他,上诉人没有离开,而是睡在他们家茅草屋里,就在小溪边,离他们家大约 40 米远。然后,格尔松让特奥杜洛邀请上诉人到他们家睡觉,因为茅草屋里太冷了。据说上诉人拒绝了。[32]
第二天早上,1991 年 4 月 14 日,星期日,格尔松再也没有见到上诉人。他得知上诉人去了米利甘。他早上去做弥撒,下午回来时,看到他的儿子拉蒙、他的侄子特奥杜洛和蒂克博伊·马尔米斯以及上诉人在他们的茅草屋里又喝了一轮杜巴酒。[33]
过了一会儿,格尔松问特奥杜洛,为什么上诉人又在茅草屋里。特奥杜洛回答说,上诉人当天早上就在那里了。上诉人和他的酒友们在茅草屋里待到下午 6 点左右。之后,这群人去了格尔松家,继续他们的谈话。然后,格尔松从收音机里听到,一位著名的报社记者托林被谋杀了。格尔松离开了他的儿子和上诉人,上楼去找他的女儿伊洛娜,她也在听收音机,以核实这个消息。之后,他叫他的儿子和上诉人吃晚饭,但两人都拒绝了,并在那天晚上晚些时候吃了晚饭。[34]
第二天,1991 年 4 月 15 日,格尔松大约在早上 6 点醒来。那天他没有见到上诉人。当他询问他的侄子特奥杜洛上诉人的下落时,他被告知上诉人已经离开了。[35]
枪击事件发生后约 4-5 天,一些军人,包括警员加拉多,去了他家调查 1991 年 4 月 14 日上诉人的下落。格尔松告诉警方,上诉人那天和他们在一起,并在他们家过夜。他还告诉警方,上诉人直到 1991 年 4 月 15 日才离开他们家。[36]
几天后,他收到了上诉人的一封信,请求他的帮助。他去奥扎米斯市的拘留所探望了上诉人。他还去了公民法律援助办公室 (CLAO) 为上诉人寻求法律援助。[37]
在盘问中,格尔松承认他的儿子拉蒙是上诉人的密友。上诉人最初来自宿务市,他去他们三宝颜的地方是为了娶一位来自米利甘的贝隆多女士。上诉人住在米利甘的鲁本·贝隆多家,鲁本是他的未婚妻的父亲。他没有亲眼看到上诉人在所讨论的晚上在他们的茅草屋里过夜。他只是从他的侄子那里听说的。[38]
他证实他也是上诉人的密友。他自掏腰包参加了在奥扎米斯市举行的案件听证会。他亲自为上诉人找了一名律师。
塞萨尔·德拉托雷,圣婴 barangay 的 barangay 队长,三宝颜德尔苏尔省马哈亚格,也是格尔松·拉马亚拉特的邻居,也为上诉人作证。他证实,他在 1991 年 4 月 14 日和 15 日在格尔松家看到了上诉人,当时后者正在格尔松家与拉蒙、蒂克博伊、特奥杜洛和其他人喝酒作乐。当他得知上诉人是托林被杀案的嫌疑人时,他感到很惊讶。当格尔松征求他的意见时,他准备了一封信(证物“2”),由他和在 1991 年 4 月 14 日看到上诉人的 barrio 居民签署,证明上诉人在那天在他们的 barrio。[39]
辩方还传唤了另一名调查内西诺·托林被枪击事件的警官 SPO2 朱利叶斯·罗萨莱斯出庭作证。罗萨莱斯作证说,1991 年 4 月 16 日上午 11 点左右,警员加拉多带了五(5)名未成年儿童到他们总部进行审讯,其中包括洛威·埃巴尔勒。在他的审讯过程中,他向埃巴尔勒展示了尼尔森·维迪达的照片,埃巴尔勒说维迪达长得像枪手。他将埃巴尔勒的陈述记录成书面形式。此后,他向上埃巴尔勒展示了上诉人的照片。最初,埃巴尔勒说上诉人似乎是枪手,但后来对枪手的身份变得不确定。[40] 在盘问中,SPO2 罗萨莱斯证实,他们还调查了另外两(2)名证人,加利纳托和库阿马格,他们都明确指认上诉人为枪手。[41]
洛威·埃巴尔勒,一名 14 岁的奥扎米斯市五年级学生,作证说,1991 年 4 月 14 日晚上 6 点左右,他和他的朋友们在玫瑰药房工作时,听到两(2)声枪响,来自内西诺·托林的报社办公室。然后,他看到一名男子拿着枪走开。这名男子穿着一件带有白色圆点的黑色 T 恤,从他们身边走过,朝公共市场的方向走去。他声称枪手不是上诉人。[42] 然而,在盘问中,埃巴尔勒承认,当他第一次看到上诉人的照片时,他说上诉人似乎是袭击者,但后来,当他也看到了逃犯尼尔森·维迪达的照片时,他改变了主意,并告诉调查人员他再也记不起枪手的脸了。他还承认,枪手在枪击事件发生后从他们身边走过,只是一瞬间,他只看到了枪手的侧脸。因此,当他受到警方调查时,他告诉他们他再也回忆不起枪手的脸了。[43]
作为反驳证人,控方出示了埃德温·阿雷瓦洛,他是拘留室的警官,据称他同情上诉人的不满,即警员加拉多拒绝归还他的钱。阿雷瓦洛否认知道上诉人的抱怨,并澄清说,宪兵军官照看囚犯的财物是标准操作程序,以防止他们利用这些财物从拘留中逃脱。[44]
审判后,下级法院判定上诉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45] 处分部分内容如下:
“鉴于上述前提,法院认定并裁定被告人杰瑞·萨拉比亚犯有谋杀罪,罪名成立,无可置疑,该罪名在《修订刑法典》第 248 条中定义和处罚,并以阴谋诡计的情节为定罪条件,因此,判处其不确定刑期,刑期从最少十七 (17) 年、四 (4) 个月零一 (1) 天开始,到最长二十 (20) 年的临时监禁,赔偿死者内西诺·P·托林的继承人 50,000.00 比索,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带处罚,并支付诉讼费用。
“特此判决。”(重点强调)
上诉人不服,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但修改了对上诉人处以的刑罚,如下:[46]
“因此,除修改为本文上诉人杰瑞·萨拉比亚应被判处永久监禁,并承担法律规定的所有附带处罚外,上诉中的判决在所有其他方面均予维持,驳回本次上诉。
“将本案全部记录移送最高法院妥善处理。
“不作诉讼费的判决。
“特此判决。”
在本院面前,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法院在维持对其的定罪方面犯了可逆转的错误。上诉人指责答辩法院驳回了辩方证人洛威·埃巴尔勒的证词,该证词表明他不是他看到从犯罪现场逃离的枪手。埃巴尔勒在他的宣誓证词中指出,逃犯尼尔森·维迪达是枪手。上诉人敦促,埃巴尔勒的证词比控方证人加利纳托的证词更值得重视。
我们维持对上诉人的定罪。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推翻初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上诉法院也维持了该判决。古老的规则是,在证人席上为证词赋予价值并权衡其可信度的任务最好留给初审法院,初审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形成第一手印象。不言而喻,肯定性证词优先于否定性证词。在本案中,控方证人加利纳托的肯定性证词详细叙述了导致受害者被枪击的事件,以及他对上诉人作为袭击者的肯定性指认,比辩方证人洛威·埃巴尔勒的否定性证词更有分量,后者称上诉人不是枪手。可以肯定的是,加利纳托的证词是明确的。加利纳托离犯罪现场只有七(7)米远,并且有足够的时间看到并记住枪击事件的细节。他看到受害者走进办公室,上诉人紧随其后。他看到上诉人扣动了三次扳机,并走出了犯罪现场,只是在几分钟后又回来,向不幸的受害者开了另一轮枪。在这种情况下,加利纳托有明确的机会认出上诉人。值得注意的是,加利纳托熟悉上诉人的面孔,因为他们都是奥扎米斯市蒂纳戈地区的保安。玛丽维克·库阿马格加强了加利纳托的亲眼目睹的证词,她证实就在枪击事件发生前,上诉人曾在犯罪现场。
相比之下,埃巴尔勒的否定性证词值得怀疑。埃巴尔勒只在 alleged 袭击者从他面前经过时匆匆一瞥。事实上,埃巴尔勒承认他只看到了枪手的侧脸。[47] 关于埃巴尔勒的宣誓证词,他最初指认逃犯尼尔森·维迪达的照片为枪手,但在他的证词被记录成书面形式并向上展示上诉人的照片后,他开始不确定是维迪达还是上诉人枪杀了受害者。
加利纳托对上诉人的肯定性指认得到了控方提供的物证的支持。加利纳托作证说,枪击事件发生时,上诉人穿着一件白色条纹马球衫(证物“S”)。一件类似的衬衫被上诉人遗留在牢房里,并在上诉人从拘留室逃脱后被当局发现。此外,在上诉人逃脱之前,他给警员加拉多留下一张手写便条,吹嘘他仍然持有枪支,并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报复。上诉人的逃脱与他声称的无罪说法明显不符。
上诉人同样辩称,证物“2”,即 barangay 队长和三宝颜德尔苏尔省马哈亚格圣婴的一些居民签署的信函/证明,证明了在事件发生当天和事发时他在格尔松·拉马亚拉特家,应该可以为他开脱罪责。同样,我们没有发现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推翻初审法院对证据的评估。这些所谓的 barrio 居民没有出庭作证,说明他们在那个不幸的日子里看到上诉人的具体情况和方式。事实上,即使是据称在 1991 年 4 月 15 日清晨在三宝颜德尔苏尔省实际看到上诉人的鲁本·拉马亚拉特和格尔松的侄子多洛也没有被传唤为证人。他们的未出庭作证只会削弱上诉人的不在场证明。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控方证人加利纳托和库阿马格是出于恶意而陷害上诉人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上诉人证实,在他们在法庭上作证之前,他不认识加利纳托和库阿马格。[48] 最后,上诉人未能证明他不可能在犯罪发生时出现在犯罪现场。即使是辩方证人格尔松·拉马亚拉特也作证说,他的房子距离奥扎米斯市约 65 公里,乘坐巴士只需两个多小时即可到达。[49]
现在我们来谈谈刑罚。
在他的辩诉状中,[50] 强调了《修订刑法典》第 248 条,该条规定了谋杀罪,并规定了从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到死刑的刑罚,已被 R.A. 7659(新死刑法)修订,将谋杀罪的刑罚提高到永久监禁至死刑。进一步认为,根据 R.A. 7659 第 21 条,永久监禁的刑期确定为二十 (20) 年零一 (1) 天至四十 (40) 年。上诉人敦促,该法律对他有利,应给予追溯适用。他得出结论,如果被判有罪,他的刑罚应为永久监禁的中等刑期或二十五 (25) 年的永久监禁。
这种说法缺乏依据。在我们 1995 年 1 月 9 日的全院决议中,[51] 我们修改了第一庭 1994 年在人民诉卢卡斯案中的判决,[52] 从中删除了关于永久监禁是否是可分刑罚的论述,并撤销了将永久监禁分为三 (3) 个刑期。我们强调,永久监禁仍然是不可分刑罚。[53] 因此,不允许将其划分为刑期。
因此,在 1993 年 12 月 31 日 R.A. 7659 通过之前犯下谋杀罪的上诉人可判处的刑罚范围是从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到死刑。因此,对上诉人处以永久监禁的中等刑期是适当的,因为在犯罪发生时没有任何加重或减轻情节。[54]
据此,答辩法院上诉法院的判决完全维持。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特此判决。
雷加拉多(主席),罗梅罗,门多萨和托雷斯,小法官,同意。
[1] 第三庭,由副法官坎西奥·C·加西亚撰写,并由副法官阿图罗·B·布埃纳和欧金尼奥·S·拉博托里亚赞同。
[2] 第十司法区,第十五分庭。
[3] 原始记录,第 1 页。
[4] TSN,1991 年 9 月 23 日,第 3-4、11 页。
[5] 同上,第 6-8、11-15 页。
[6] 同上,第 5、16 页。
[7] 同上,第 9 页。
[8] 同上,第 9-10 页。
[9] TSN,1991 年 9 月 26 日,第 2-3 页。
[10] 同上,第 3-4、13 页。
[11] 同上,第 4-8 页。
[12] TSN,1991 年 9 月 25 日,第 21-23 页。
[13] 同上,第 26-33 页。
[14] TSN,1991 年 9 月 23 日,第 23-24 页。
[15] 同上,第 32-33 页。
[16] 同上,第 33 页。
[17] 同上,第 34 页。
[18] 同上,第 34 页。
[19] 同上,第 35-36 页。
[20] 同上,第 37 页。
[21] RTC 判决,第 5 页;CA Rollo,第 87 页。
[22] 同上,第 38-39 页。
[23] 在笔录的其他部分中称为罗宾·贝隆多。
[24] TSN,1991 年 11 月 12 日,第 7-8 页。
[25] 同上,第 8-9 页。
[26] 同上,第 9-10 页。
[27] 同上,第 10 页。
[28] 同上,第 11 页。
[29] TSN,1991 年 11 月 12 日,第 16-18 页;TSN,1991 年 11 月 13 日,第 6 页。
[30] TSN,1991 年 11 月 13 日,第 4-5 页。
[31] 同上,第 14 页。
[32] TSN,1991 年 10 月 21 日,第 2-6 页。
[33] 同上,第 7-8 页。
[34] 同上,第 9-10 页。
[35] 同上,第 11 页。
[36] 同上,第 11-12 页。
[37] 同上,第 13-15 页。
[38] 同上,第 15-18 页。
[39] TSN,1991 年 10 月 25 日,第 2-8 页。
[40] TSN,1991 年 11 月 15 日,第 8-14 页。
[41] 同上,第 15 页。
[42] TSN,1991 年 11 月 21 日,第 2-4 页。
[43] 同上,第 5-9 页。
[44] TSN,1991 年 11 月 21 日,第 10-12 页。
[45] RTC 判决,日期为 1992 年 3 月 25 日;由法官费利西达里奥·M·巴托伊撰写,RTC,第 10 司法区,第 15 分庭,奥扎米斯市;Rollo,第 83-102 页。
[46] CA 判决,1995 年 9 月 13 日;第三庭,由副法官坎西奥·C·加西亚撰写,并由副法官阿图罗·B·布埃纳和欧金尼奥·S·拉博托里亚赞同;CA Rollo,第 141-150 页。
[47] TSN,1991 年 11 月 21 日,第 5-9 页。
[48] TSN,1991 年 11 月 13 日,第 14 页。
[49] TSN,1991 年 10 月 21 日,第 15 页。
[50] Rollo,第 28-29 页。
[51] 240 SCRA 66 (1995)。
[52] 232 SCRA 537, 551-552 (1994)。
[53] 另见 People v. Baculi, 246 SCRA 756 (1995); People v. Uycoque, 246 SCRA 769 (1995)。
[54] 《修订刑法典》第 64 条第 1 款;People v. Abrenica, 252 SCRA 55 (1996); People v. Amigo, 252 SCRA 43; People v. Flores, 252 SCRA 3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