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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公务员渎职罪:未公开招标一定构成犯罪吗?

    菲律宾渎职罪: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

    G.R. No. 259467, November 11, 2024

    想象一下,一个偏远小镇急需一座公共体育馆,当地政府为了尽快完成项目,绕过了公开招标程序。这种行为是否一定构成渎职罪?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对此提出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

    本案涉及巴利格镇(Barlig)的地方政府官员,他们被指控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第3(e)条,原因是他们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实施了两个项目:一条通往阿穆尧山(Mount Amuyao)的道路和一个露天体育馆。最高法院推翻了桑迪甘巴彦(Sandiganbayan)的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理由是检方未能充分证明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背景

    《反贪污腐败法》(Republic Act No. 3019)第3(e)条规定了渎职罪,该罪名适用于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的公职人员。

    该条文的关键在于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1. 被告是公职人员。
    2. 被告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了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
    3. 该损害或利益是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造成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未公开招标是否自动构成不正当损害,以及如何证明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强调,不正当损害是指“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实际损失。这意味着必须有证据表明政府或任何一方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不正当损害。

    “不正当损害”通常被解释为“实际损害”。“不正当”被定义为“超过必要的,不适当的,或非法的”,而“损害”被定义为“对他人造成的任何错误或损害,无论是在其人身、权利、名誉或财产方面”。

    例如,如果政府官员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目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损害。但是,如果政府官员只是违反了采购程序,但没有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则可能不构成不正当损害。

    此外,明显的恶意是指“坏的判断以及明显和公然的欺诈和不诚实的目的,为了某种不正当或恶意而做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或有意识的错误行为”。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是指“甚至缺乏最轻微的照顾,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不是无意地而是故意地,对后果有意识地漠不关心,因为其他人可能受到影响”。

    以下是《反贪污腐败法》第3(e)条的原文:

    第 3 条。以下行为应被视为贪污腐败行为:… (e) 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或允许其配偶或直系亲属通过其职位获得不正当利益。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事实如下:

    • 1990年代,GMA网络公司(GMA Network, Inc.)和ABS-CBN广播公司(ABS-CB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在阿穆尧山上建造了中继天线,并获得了当地社区的同意。
    • 作为回报,这些公司向巴利格镇政府捐款,用于建造一条通往阿穆尧山的道路和一个露天体育馆。
    • 镇政府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实施了这些项目,理由是他们想节省承包商的利润和税收,并雇用当地劳工。
    • 审计委员会(COA)发现镇政府没有公开招标,并发布了暂停令。
    • 镇政府官员辩称,他们没有公开招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捐款,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桑迪甘巴彦认定被告有罪,理由是他们没有公开招标,这导致政府失去了以最有利的价格实施项目的机会。然而,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并推翻了桑迪甘巴彦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检方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对政府造成了不正当损害。法院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镇政府公开招标,这些项目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完成。此外,法院还认为,这些项目实际上已经完成,并为当地社区带来了利益。

    最高法院强调,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此类证据。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一些关键引述: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此类证据。”

    “仅仅违反采购法规并不足以证明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

    最高法院还指出,检方未能证明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采购法规,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捐款,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恶意。

    实际意义

    本案对菲律宾的公职人员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澄清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但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犯了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并且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本案还表明,在评估公职人员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其意图和目的。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恶意,则可能不构成渎职罪。

    关键经验

    • 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
    • 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渎职罪。
    •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
    • 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 在评估公职人员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其意图和目的。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行政、司法或官方职能时,由于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对任何一方(包括政府)造成不正当损害,或给予任何私人不正当利益、优势或优先权的行为。

    未公开招标是否一定构成渎职罪?

    不,未公开招标并不一定构成渎职罪。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政府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给予了私人不正当利益,并且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如何证明不正当损害?

    不正当损害是指实际损害,类似于民法中的实际损失。必须有证据表明政府或任何一方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明显的恶意?

    明显的恶意是指坏的判断以及明显和公然的欺诈和不诚实的目的,为了某种不正当或恶意而做道德上的不正当行为或有意识的错误行为。

    什么是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

    重大不可原谅的疏忽是指甚至缺乏最轻微的照顾,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不是无意地而是故意地,对后果有意识地漠不关心,因为其他人可能受到影响。

    本案对公职人员有什么实际意义?

    本案澄清了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了未公开招标并不总是构成犯罪的原则。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采购法规,但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犯了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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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双重危险原则:国家诉讼权的例外情况

    菲律宾双重危险原则:国家诉讼权的例外情况

    G.R. No. 249890, October 09, 2024

    想象一下,一场官司历经艰辛,证据确凿,但由于法院的程序失误,被告竟然被无罪释放。这是否意味着正义无法伸张?在菲律宾,双重危险原则旨在保护个人免受重复审判的困扰,但它并非绝对。最高法院在MANUEL T. UBARRA, JR. VS.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一案中,阐明了双重危险原则的例外情况,强调了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

    法律背景:双重危险原则与正当程序

    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2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惩罚。如果一项行为受到法律和法令的惩罚,则根据其中一项的定罪或无罪释放应构成对同一行为的另一项起诉的禁止。” 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危险原则,旨在保护被告免受政府滥用刑事诉讼程序。

    然而,这一原则并非没有例外。最高法院多次强调,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也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如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国家无法充分陈述案情,那么无罪判决可能被宣告无效,并且不构成双重危险。

    例如,如果检察官被剥夺了提交关键证据的机会,或者审判过程存在明显的舞弊行为,那么法院的判决可能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判并不违反双重危险原则,因为第一次审判并未充分保障国家的权利。

    关键在于“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这指的是一种武断、专断的判断,等同于缺乏管辖权。这种滥用必须是明显的、严重的,以至于构成对积极义务的规避,或者实际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案件回顾:UBARRA 案的曲折

    本案涉及 MANUEL T. UBARRA, JR. 被控犯有伪证罪。事情的起因是 UBARRA 向申诉专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宣誓申诉书,指控 Bases Conversion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 (BCDA) 的首席执行官 ATTY. ARNEL PACIANO D. CASANOVA 违反了相关法律。然而,申诉书中存在一些错误,导致 ATTY. CASANOVA 反过来指控 UBARRA 犯有伪证罪。

    案件经过了多个法院的审理,最终,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判决 UBARRA 无罪释放。RTC 的理由是,ATTY. CASANOVA 没有亲自出庭指认 UBARRA 是犯罪人,并且 ATTY. CASANOVA 的宣誓证词没有被纳入案件记录。

    然而,检察官对 RTC 的判决提出质疑,认为 RTC 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指出,ATTY. CASANOVA 的宣誓证词已经提交给了初审法院 (MeTC),并且 MeTC 也采纳了该证词。高等法院 (CA) 支持了检察官的观点,撤销了 RTC 的无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以下是本案的关键程序步骤:

    • UBARRA 向申诉专员办公室提交申诉书。
    • ATTY. CASANOVA 指控 UBARRA 犯有伪证罪。
    • MeTC 判决 UBARRA 有罪。
    • RTC 判决 UBARRA 无罪释放,理由是缺乏身份识别。
    • CA 撤销 RTC 的无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 RTC 确实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国家无法充分陈述案情。“经过仔细审查记录,并根据上述法律原则,本院认为 RTC 犯有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国家正当程序权利受到侵犯。因此,UBARRA 的无罪释放无效,必须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认为,RTC 在没有给予国家解释或提交 ATTY. CASANOVA 宣誓证词的机会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判决 UBARRA 无罪释放,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国家在本案中充分证明,它被剥夺了正当程序——虽然不是在审判期间,而是在上诉期间——当它在 MeTC 级别精心呈现以建立其案件的关键证据,由于证据在记录中不明原因地消失,加上在国家有机会公平解释这种消失或重新提交丢失的宣誓证词及其附件之前,被告被过早地宣告无罪,导致这些证据变得毫无用处。”

    实际意义:对未来案件的影响

    UBARRA 案强调了双重危险原则并非绝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也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如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导致国家无法充分陈述案情,那么无罪判决可能被宣告无效,并且不构成双重危险。

    对于企业、财产所有者和个人来说,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确保所有程序都得到遵守至关重要。如果认为法院存在程序错误,应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重要经验教训:

    • 双重危险原则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 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也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
    • 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无罪判决无效。
    • 确保所有程序都得到遵守,及时提出异议。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被指控违反环境法规。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拒绝允许公司提交关键的专家证人证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被判决无罪,检察官可以以法院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判。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双重危险原则?

    双重危险原则是指一个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审判或惩罚。

    双重危险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况?

    双重危险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审判舞弊、缺乏管辖权、以及国家在审判中被剥夺正当程序的权利。

    什么是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一种武断、专断的判断,等同于缺乏管辖权。这种滥用必须是明显的、严重的,以至于构成对积极义务的规避,或者实际上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法院存在程序错误,应该怎么办?

    如果认为法院存在程序错误,应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无罪判决是否一定意味着案件结束?

    不一定。如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国家无法充分陈述案情,那么无罪判决可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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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再生能源增值税退税:菲律宾发电公司必须了解的关键

    可再生能源公司增值税退税申请:未销售并非必然失败

    G.R. No. 256720, August 07, 2024

    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Maibarara Geothermal, Inc.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为可再生能源 (RE) 开发商申请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 退税/抵免提供了重要指导。即使公司在产生进项税的税务年度没有销售额,只要符合其他条件,退税申请仍然可能成功。本案强调了证明零税率销售额的重要性,以及符合《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认证要求。本案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税务合规具有重大影响。

    案件背景

    Maibarara Geothermal, Inc. (MGI) 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运营。该公司向国内税务局 (BIR) 提交了 2013 纳税年度四个季度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退税申请,总计 81,572,707.81 比索。国内税务局未对此行政退税申请采取行动,因此 MGI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复审请愿。CTA 驳回了 MGI 的请愿,理由是 MGI 在 2013 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零税率销售额可用于抵免进项增值税。MGI 随后向 CTA En Banc 提出上诉,但 CTA En Banc 维持了 CTA 的裁决。

    相关法律原则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12(A) 条,增值税注册人如果从事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可以在销售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申请退还或抵免与此类销售相关的应付或已付可抵免进项税。关键在于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以鼓励投资和发展。关键法条如下:

    “第 112 条。进项税的退还或税收抵免。——

    (A)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如果其销售为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可以在销售发生的纳税季度结束后两 [] 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证明或退还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该进项税归因于此类销售,但过渡进项税除外,前提是该进项税尚未用于抵免销项税:但前提是,根据第 106(A)(2)(a)(1)、(2) 和 (B) 条以及第 108(B)(1) 和 (2) 条的零税率销售,可接受的外币兑换收益已按照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的规章制度进行适当核算:进一步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同时也从事应税或免税的商品或财产或服务的销售,并且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不能直接且完全地归因于任何一项交易,则应根据销售额按比例分配。”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MGI 是否有权获得 2013 纳税年度未利用进项增值税的退税。CTA 认为,由于 MGI 在该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资格获得退税。然而,最高法院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即使在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没有销售额,退税申请仍然可能成功。以下是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 时间问题:法院澄清说,零税率销售额不必在与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发生。只要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并且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就可以申请退税。
    • 证据要求: 尽管 MGI 提供了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但 CTA 认为这些不足以证明 2013 纳税年度存在零税率销售额。
    • 官方收据:MGI 提交的官方收据因字迹不清而被驳回,这凸显了维护清晰准确记录的重要性。
    • 可再生能源法合规:法院强调,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规定,要获得增值税零税率,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 (DOE) 的注册证书和投资委员会 (BOI) 的注册证书。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 MGI 确实持有能源部和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注册证书,但未能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因此驳回了 MGI 的复审请愿。法院强调,纳税人有责任通过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

    以下是法院的一些关键引言:

    “在本案中,税务上诉法院部门和 En Banc 裁定,MGI 未能确定 2013 年进项增值税可归属的零税率销售额的存在。税务上诉法院部门根据对 MGI 提交的 2013 纳税年度季度增值税申报表的审查,MGI 在该纳税期间没有销售额。”

    “因此,本院没有理由干扰税务上诉法院的事实认定。”

    实际影响

    该裁决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具有重大影响。虽然它确认了即使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但它也强调了维护准确记录和满足所有监管要求的重要性。对于可再生能源公司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 记录保存:维护所有销售交易的详细清晰记录至关重要。
    • 合规性:确保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的所有认证要求,包括获得能源部和投资委员会的必要注册证书。
    • 及时申请:在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关键经验:

    • 即使在没有销售额的纳税年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仍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 准确的记录保存和合规性对于成功的退税申请至关重要。
    • 及时提交申请以遵守两年的诉讼时效。

    假设示例:

    假设一家可再生能源公司在 2023 年进行了大量投资,产生了大量进项增值税,但由于项目延误,没有销售额。2024 年,该公司开始产生零税率销售额。根据 Maibarara Geothermal 案,该公司可以申请退还 2023 年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只要它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能证明 2024 年的零税率销售额。

    常见问题

    问:如果我在产生进项税的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我还能申请增值税退税吗?

    答:是的,Maibarara Geothermal 案确认,即使在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没有销售额,您仍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只要您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能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

    问:我需要哪些文件才能申请增值税退税?

    答:您需要提供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任何支持零税率销售额的证据(例如,官方收据、销售合同)。确保所有文件清晰准确。

    问:什么是《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认证要求?

    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 (DOE) 的注册证书和投资委员会 (BOI) 的注册证书,才能获得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我的官方收据字迹不清,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Maibarara Geothermal 案强调,字迹不清的官方收据可能导致您的退税申请被驳回。确保所有记录清晰易读。

    问:我多久可以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

    答:您必须在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提交退税申请。

    问:如果我同时从事零税率销售和应税销售,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不能直接且完全地归因于任何一项交易,则应根据销售额按比例分配。

    问:如果我的退税申请被国内税务局驳回,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复审请愿。

    问:可再生能源公司如何确保符合增值税退税的规定?

    答:可再生能源公司应维护准确详细的记录,遵守《可再生能源法》的所有认证要求,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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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选举法:候选人资格与“捣乱分子”的认定标准

    菲律宾选举法:候选人资格与“捣乱分子”的认定标准

    G.R. No. 258449, July 30, 2024

    想象一下,一个普通公民,怀揣着对国家的热情,决定竞选总统。然而,选举委员会却以“捣乱分子”为由,取消了他的参选资格。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民主选举原则的挑战。菲律宾最高法院在Juan Juan Olila Ollesca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中,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深入剖析,明确了认定“捣乱分子”的标准,强调了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候选人资格时的谨慎义务。

    法律背景:选举法中的“捣乱分子”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69条赋予选举委员会(COMELEC)权力,取消那些缺乏真诚参选意图的候选人的资格,即所谓的“捣乱分子”。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选举过程受到干扰,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效率。然而,如何界定“缺乏真诚参选意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仔细权衡个人参选权利与维护选举秩序之间的平衡。

    “捣乱分子”通常指的是那些参选目的并非真正为了赢得选举,而是为了扰乱选举秩序、制造混乱,或者仅仅是为了博取关注的候选人。例如,一个候选人可能因为频繁更换政党、发表极端言论、或者缺乏基本的竞选准备而被认定为“捣乱分子”。

    最高法院在以往的案例中强调,认定“捣乱分子”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不能仅仅基于候选人的知名度、财务状况或政治背景。例如,在Pamatong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中,法院指出,国家有权确保选举的合理、客观和有序,但同时也必须保障公民的参选权利。

    菲律宾《综合选举法》第69条原文如下:

    “The Commission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refuse to give due course to or cancel a certificate of candidacy if it is shown that said certificate has been filed to put the election process in mockery or disrepute or to cause confusion among the voters by the similarity of the names of the registered candidates or by other circumstances or acts which clearly demonstrate that the candidate has no bona fide intention to run for the office for which the certificate of candidacy has been filed and thus prevent a faithful determination of the true will of the electorate.”

    案件回顾:奥莱斯卡参选总统的争议

    Juan Juan Olila Ollesca,一位企业家,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选2022年菲律宾总统。选举委员会法律部门以奥莱斯卡“鲜为人知”,且“没有能力发起全国性竞选”为由,向选举委员会提起请愿,要求取消奥莱斯卡的参选资格。

    奥莱斯卡辩称,选举委员会的指控毫无根据,是对宪法赋予他的参选权利的侵犯。他认为,选举委员会以财务能力作为参选资格的衡量标准,实际上是对贫困公民的歧视。

    选举委员会第二 division批准了取消奥莱斯卡参选资格的请愿,理由是奥莱斯卡缺乏足够的财务能力来支持全国性竞选。奥莱斯卡随后向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En Banc)提出复议,但遭到驳回。奥莱斯卡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案件的关键时间线:

    • 2021年10月7日:奥莱斯卡提交总统候选人资格证书。
    • 2021年10月21日:选举委员会法律部门提起请愿,要求取消奥莱斯卡的参选资格。
    • 2021年12月13日:选举委员会第二 division批准取消奥莱斯卡的参选资格。
    • 2021年12月20日:奥莱斯卡提出复议。
    • 2022年1月3日: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驳回奥莱斯卡的复议。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选举委员会的理由:

    “Respondent JUAN JUAN OLILA OLLESCA is DECLARED a NUISANCE CANDIDATE.”

    “his Certificate of Candidacy for President in the 09 May 2022 National and Local Elections is hereby DENIED DUE COURSE and/or CANCELLED.”

    最高法院的判决:捍卫参选权利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恢复了奥莱斯卡的参选资格。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以财务能力作为衡量候选人是否具有“真诚参选意图”的标准是错误的,这实际上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参选权利的限制。

    法院强调,认定“捣乱分子”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不能仅仅基于候选人的财务状况、知名度或政治背景。选举委员会必须证明,候选人的参选行为确实是为了扰乱选举秩序、制造混乱,或者仅仅是为了博取关注。

    最高法院还指出,选举委员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给予候选人充分的辩护机会,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案件的实际意义:保护公民的选举权

    Juan Juan Olila Ollesca v. Commission on Elections一案的判决,对于保护菲律宾公民的选举权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认定“捣乱分子”的标准,防止选举委员会滥用权力,随意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这一判决也提醒我们,在维护选举秩序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参选权利。

    对于那些希望参选公职的公民来说,这一判决意味着他们有权参选,即使他们没有雄厚的财力或广泛的知名度。只要他们具有真诚的参选意图,并且遵守选举法律法规,他们就应该被允许参与选举。

    关键教训:

    • 选举委员会不能以财务能力作为衡量候选人是否具有“真诚参选意图”的标准。
    • 认定“捣乱分子”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不能仅仅基于候选人的知名度或政治背景。
    • 选举委员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给予候选人充分的辩护机会,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捣乱分子”?

    “捣乱分子”指的是那些参选目的并非真正为了赢得选举,而是为了扰乱选举秩序、制造混乱,或者仅仅是为了博取关注的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可以随意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吗?

    不可以。选举委员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候选人是“捣乱分子”,才能取消其参选资格。

    财务状况是衡量候选人是否具有“真诚参选意图”的标准吗?

    不是。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选举委员会不能以财务能力作为衡量候选人是否具有“真诚参选意图”的标准。

    如果我的参选资格被选举委员会取消了,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复议,如果复议被驳回,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证明我具有“真诚参选意图”?

    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对参选职位有深入的了解,您有明确的政策主张,您正在积极开展竞选活动,并且您得到了选民的支持。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选举法的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或发送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预约咨询。

  • 菲律宾父母分居:子女监护权、探视权及父母责任解析

    菲律宾父母分居:子女监护权、探视权及父母责任解析

    G.R. No. 266116, July 22, 2024

    父母分居对子女的影响深远。本案重点探讨了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菲律宾法律如何处理子女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父母的责任。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子女的最佳利益至上原则,并对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不仅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也为面临同样问题的家庭提供了法律参考。

    引言

    想象一下,一对夫妇因感情破裂而分居,留下年幼的孩子。谁来照顾他们?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又该如何分配?这是一个许多家庭都会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案涉及一对分居的夫妇,父亲试图通过人身保护令申请获得子女的监护权。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母亲拥有唯一监护权,但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并赋予父亲探视权。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如何平衡父母双方的权利,并确保子女的最大利益。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家庭法典是处理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以下是与本案相关的关键法律条款:

    • 第211条: 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对子女的亲权。如意见不一致,以父亲的决定为准,除非法院另有判决。
    • 第213条: 父母分居时,亲权由法院指定的父母行使。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七岁以上子女的选择,除非被选中的父母不适合。七岁以下的子女不得与母亲分离,除非法院发现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 第220条: 父母和行使亲权的人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使其在自己身边,供养、教育和指导他们,并提供符合其经济能力的教养。

    “七岁以下子女不得与母亲分离”的规定,被称为“幼龄子女推定原则”。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但并非绝对。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子女的最大利益。

    例如,如果母亲有虐待、忽视或不适合照顾子女的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父亲或其他亲属获得监护权。

    案件回顾

    以下是本案的案件经过:

    • 2012年,意大利公民David H. Carnabuci与菲律宾公民Harryvette Rowena Tagaña-Carnabuci相识并结婚。
    • 婚后育有两个子女,Rocco Antonino Carnabuci和Zahara Brigitte Carnabuci。
    • 2015年,夫妻关系破裂,Harryvette指控David对其进行身体虐待。
    • 2017年,双方达成协议,David支付250万菲律宾比索,换取共同监护权。
    • 2019年,Harryvette带子女离开宿务前往安蒂波洛市,后前往法国工作。
    • David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要求Harryvette及其母亲Joselyn B. Espiritu交出子女。
    • 地区审判法院(RTC)驳回了David的申请,判决Harryvette拥有独家亲权和永久监护权,但允许Joselyn在Harryvette不在时行使临时监护权,并赋予David探视权。
    • 上诉法院(CA)部分支持上诉,修改了RTC的判决,判决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Harryvette拥有唯一监护权,Joselyn行使临时监护权。
    •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理由:

    “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七岁以上子女的选择,除非被选中的父母不适合。七岁以下的子女不得与母亲分离,除非法院发现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应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法院认为,虽然Harryvette在国外工作,但她仍然通过科技手段与子女保持联系,并提供经济支持。David未能证明Harryvette不适合照顾子女。此外,法院还考虑了David酗酒、吸烟以及对Harryvette有暴力倾向等因素。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强调了以下几点:

    • 子女的最大利益至上: 法院在处理子女监护权案件时,会始终将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 幼龄子女推定原则: 七岁以下的子女通常由母亲照顾,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 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分居并不意味着一方失去所有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并赋予探视权。
    • 海外工作并不影响监护权: 父母在海外工作并不意味着失去监护权,只要他们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系,并提供支持。

    关键教训

    • 维护亲子关系: 即使分居,父母也应尽力维护与子女的亲子关系。
    • 提供经济支持: 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无论他们是否拥有监护权。
    • 遵守法院判决: 父母应遵守法院关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判决。
    • 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您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请寻求律师的帮助。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获得子女的监护权,法院会如何判决?

    答: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龄、性别、意愿,父母的经济状况、品行,以及子女的最大利益。

    问:如果母亲在海外工作,是否会影响她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答:不一定。只要母亲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系,并提供支持,她仍然可以获得监护权。

    问:父亲的探视权有哪些限制?

    答: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父亲的探视权进行限制,例如规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问:如果父母一方不遵守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判决,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问:子女的意愿在监护权判决中有多重要?

    答:七岁以上的子女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会认真考虑他们的选择,除非被选中的父母不适合。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家庭法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ASG Law 随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菲律宾监护权:海外居住如何影响子女监护权申请?

    居住海外并不必然剥夺监护权:子女最大利益至上

    G.R. No. 268643, June 10, 2024

    想象一下,你是一位阿姨,从小照顾着失去母亲的侄女。你视她如己出,提供经济支持,关注她的成长。后来,你结婚并移居国外,但仍然心系侄女,希望成为她的合法监护人。然而,法院以你居住在国外为由拒绝了你的监护权申请。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居住海外并不必然剥夺一个人的监护权,子女的最大利益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菲律宾监护权法律框架

    在菲律宾,监护权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管教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子女的天然监护人,但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监护人。菲律宾法律,特别是《家庭法》和《未成年人监护规则》(A.M. No. 03-02-05-SC),规定了监护权的授予和行使。这些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福祉,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教育。

    《菲律宾宪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国家应保护儿童获得援助的权利,包括适当的照顾和营养,以及免受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残酷、剥削和其他不利于他们发展的条件的特殊保护。”

    《家庭法》第216条规定,在父母或经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应按顺序行使替代亲权:

    1. 尚存的祖父母,如第214条规定;
    2. 年满21岁的最年长的兄弟姐妹,除非不适合或丧失资格;以及
    3. 年满21岁的儿童的实际监护人,除非不适合或丧失资格。

    《未成年人监护规则》第5条规定了法院在选择监护人时应考虑的资格:

    1. 道德品质;
    2. 身心状况;
    3. 经济状况;
    4. 与未成年人的信任关系;
    5. 在整个监护期间行使监护权力和义务的能力;
    6. 与未成年人没有利益冲突;以及
    7. 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能力。

    重要的是,法院在考虑监护权申请时,必须始终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这意味着法院需要综合评估各种因素,包括候选人的品格、经济状况、与子女的关系以及是否有能力提供适当的照顾和支持。即使候选人居住在国外,也不应自动取消其监护资格,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例如,一位居住在海外的祖母,经济状况良好,与孙子女关系亲密,并且有明确的计划如何照顾孙子女,即使她不在菲律宾,法院也可能考虑授予她监护权。

    案件回顾:桑托斯诉菲律宾共和国

    本案中,罗莎·尼亚·D·桑托斯(罗莎)向法院申请成为其侄女朱莉安娜·罗斯·A·奥斯卡里斯(朱莉安娜)的监护人。朱莉安娜的母亲去世后,罗莎和她的母亲共同承担了照顾朱莉安娜的责任。朱莉安娜的父亲朱利叶斯·奥斯卡里斯(朱利叶斯)当时失业,无法提供经济支持。后来,罗莎结婚并移居英国,但她仍然希望成为朱莉安娜的合法监护人。

    地区审判法院(RTC)和上诉法院(CA)都以罗莎居住在国外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法院认为,罗莎无法实际照顾朱莉安娜,并且援引了最高法院在Vancil v. Belmes案中的判决,即“法院不应任命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人为监护人,因为他们将难以保护被监护人。”

    罗莎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她与朱莉安娜关系亲密,经济状况良好,并且愿意尽一切努力照顾朱莉安娜。她还指出,朱莉安娜的父亲支持她的监护权申请。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罗莎可以成为朱莉安娜的监护人。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与Vancil v. Belmes案不同,罗莎仍然是菲律宾公民,并且可以自由往返菲律宾。此外,朱莉安娜的父亲支持罗莎的监护权申请,并且罗莎已经证明她有能力照顾朱莉安娜。

    最高法院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是决定监护权归属的最重要因素。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将朱莉安娜交给罗莎照顾,最符合她的利益。

    最高法院的判决引用了以下关键论点:

    • “毫不夸张地说,申请人是唯一有能力担任朱莉安娜合法监护人的人。”
    • “正如证据充分表明的那样,朱利叶斯从未向朱莉安娜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支持。”
    • “与Vancil案不同,本案中,没有人反对指定申请人为朱莉安娜的监护人。重申一下,朱莉安娜的亲生父亲朱利叶斯完全支持监护权申请。”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表明,菲律宾法院在审理监护权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仅仅是候选人的居住地。即使候选人居住在国外,只要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有能力照顾子女,并且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法院仍然可以授予他们监护权。本案也提醒我们,子女的最大利益是决定监护权归属的最重要因素。

    对于居住在海外的菲律宾人来说,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即使他们不在菲律宾,仍然有机会成为子女的合法监护人。但是,他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照顾子女,并且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

    关键要点:

    • 居住海外并不必然剥夺监护权。
    • 子女的最大利益是决定监护权归属的最重要因素。
    • 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候选人的品格、经济状况、与子女的关系以及是否有能力提供适当的照顾和支持。
    • 居住在海外的菲律宾人仍然有机会成为子女的合法监护人。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父母双方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谁可以成为子女的监护人?

    答:如果父母双方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监护人,例如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或朋友。

    问:法院在选择监护人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答:法院在选择监护人时会考虑以下因素:候选人的品格、经济状况、与子女的关系、是否有能力提供适当的照顾和支持,以及子女的意愿。

    问:居住在海外的人可以成为子女的监护人吗?

    答:可以。居住海外并不必然剥夺一个人的监护权。只要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有能力照顾子女,并且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法院仍然可以授予他们监护权。

    问: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并指定其他人作为监护人。

    问:如何申请成为子女的监护人?

    答:需要向法院提交监护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照顾子女,并且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要求。

    想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监护权的信息?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毒品案件的辩诉交易:最高法院最新指南

    菲律宾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检察官反对不再是绝对障碍

    G.R. No. 258893, May 29, 2024

    菲律宾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在Raul Domen y Aurellan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案中最新裁决,进一步阐明了在毒品案件中辩诉交易的适用性,特别是当检察官反对时。本案强调,即使检察官反对,法院仍有权批准符合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的辩诉交易,尤其是在司法部(DOJ)的相关内部规则与法院框架相冲突时。

    法律背景

    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被告人承认犯有较轻的罪行或较少的指控,以换取较轻的刑罚。在菲律宾,辩诉交易受到《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管辖。在毒品案件中,《2002年综合危险药物法》(第9165号共和国法案)及其修正案规定了各种与非法毒品相关的罪行及其相应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发布了《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旨在为毒品案件的辩诉交易提供统一的指南,以确保公平和一致性。该框架规定了在不同毒品犯罪中可接受的辩诉交易,并考虑了毒品的数量和其他相关因素。

    第9165号共和国法案第5条规定了非法出售危险药物的罪行,而第12条规定了非法持有吸毒用具的罪行。根据《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非法出售少量沙雾(甲基苯丙胺)的案件可能会辩诉交易为非法持有吸毒用具。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条文包括:

    • 第9165号共和国法案第5条:“未经法律授权,非法出售、交易、交付、管理、分发、派遣、运输或以任何方式充当任何危险药物或任何受管制药物的经纪人,无论数量如何;”
    • 第9165号共和国法案第12条:“未经法律授权,非法拥有吸毒用具和/或吸毒用具。”

    这些条文明确规定了与毒品相关的罪行,并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件分析

    以下是Raul Domen y Aurellan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案的详细分析:

    • 案件背景:Raul Domen y Aurellano被指控犯有非法出售危险药物(0.04克沙雾)和非法持有危险药物(0.91克沙雾)的罪行。
    • 辩诉交易动议:Aurellano提出辩诉交易动议,表示愿意承认犯有较轻的罪行,即违反第9165号共和国法案第12条。
    • 检察官的反对:检察官反对就非法出售毒品罪进行辩诉交易,理由是司法部第027号通告禁止此类辩诉交易。
    • 地区审判法院(RTC)的裁决:尽管检察官反对,地区审判法院批准了Aurellano的动议,依据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
    • 上诉法院(CA)的裁决: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认为检察官的反对阻止了双方就案件的满意处理达成相互协议。
    • 最高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地区审判法院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其裁决是基于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

    最高法院强调,司法部第027号通告已被撤销,检察官反对Aurellano的辩诉交易实际上已被撤回。法院进一步阐明,如果检察官的反对仅基于与法院框架相冲突的行政命令或政策,法官可以推翻检察官的反对。

    最高法院引用了People v. Montierro案,强调了法院在辩诉交易规则制定方面的专属权力。“当法院维护其颁布辩诉交易规则的专属权力时,它只是承认司法机构作为公正的法庭的角色,其任务是在考虑到国家和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确定在特定情况下什么是公平合理的。”

    以下是最高法院裁决中的关键引述:

    • “法官可以推翻检察官的反对,如果该反对仅仅基于被告人的辩诉交易提议与司法部的任何内部规则或指南下的可接受的辩诉交易不一致,尽管该提议符合法院发布的辩诉交易框架(如果有的话)。”
    • “当法院推翻检察官的反对时,这并不是对行政部门起诉犯罪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的侵犯,而只是对宪法中规定的法院专属规则制定权的认可。”

    最高法院最终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以评估Aurellano是否有资格获得辩诉交易的益处,并确定是否有强烈的犯罪证据,以及Aurellano是否是累犯、惯犯或已知吸毒者。

    实践意义

    Raul Domen y Aurellano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案的裁决对菲律宾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具有重大影响。它明确了法院在批准辩诉交易方面的权力,即使检察官反对,只要该辩诉交易符合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

    对于面临毒品指控的个人,本案强调了寻求法律顾问以评估辩诉交易选择的重要性。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了解《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的复杂性,并就最佳行动方案提供建议。

    对于检察官,本案提醒他们需要遵守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并且他们的反对必须基于有效的理由,而不仅仅是司法部的内部规则或指南。

    关键教训

    • 法院有权批准符合《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的辩诉交易,即使检察官反对。
    • 司法部内部规则或指南不得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相冲突。
    • 面临毒品指控的个人应寻求法律顾问以评估辩诉交易选择。

    常见问题

    以下是关于菲律宾毒品案件辩诉交易的一些常见问题:

    什么是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被告人承认犯有较轻的罪行或较少的指控,以换取较轻的刑罚。

    在菲律宾,哪些毒品案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某些毒品案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可接受的辩诉交易取决于所涉毒品的罪名和数量。

    如果检察官反对,法院可以批准辩诉交易吗?

    是的,如果辩诉交易符合最高法院发布的《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法院可以推翻检察官的反对。

    如果我面临毒品指控,我应该怎么做?

    您应该立即寻求法律顾问。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评估您的选择,并就最佳行动方案提供建议。

    《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在哪里可以找到?

    《毒品案件辩诉交易框架》可在最高法院网站上找到。

    菲律宾的辩诉交易法律复杂且不断发展。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党派内部纠纷:选举委员会的权限与正当程序

    菲律宾党派内部纠纷:选举委员会的权限与正当程序

    G.R. No. 262975, May 21, 2024

    你是否知道,在菲律宾,即使是党派内部的领导权之争,也可能影响到国家议会的席位分配?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农业合作社共同发展(MAGSASAKA)政党名单诉选举委员会案”就揭示了这一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本案不仅关乎党派内部的权力斗争,更涉及选举委员会(COMELEC)的权限范围以及正当程序的适用性。了解这些,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菲律宾的选举制度和政治运作。

    选举委员会(COMELEC)权限的界定

    本案的核心在于,选举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干预党派内部事务?在菲律宾,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选举,确保其公正、公平和透明。然而,党派作为独立的政治组织,有权自主管理其内部事务。那么,选举委员会的权限边界在哪里?

    根据菲律宾宪法第九条(C)第2款,选举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5) 登记政治团体、组织或联盟,并经充分公布,除其他要求外,这些政治团体、组织或联盟必须提出其纲领或政府计划;并认可选举委员会的公民分支机构。宗教教派和教派不得登记。那些寻求通过暴力或非法手段实现其目标,或拒绝维护和遵守本宪法,或受到任何外国政府支持的,也应拒绝登记。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选举委员会的权限主要集中在党派的登记和合规性审查上,而非介入其内部管理和领导权之争。然而,当党派内部纠纷影响到选举的公正性时,选举委员会的介入就变得必要了。

    例如,如果一个党派的领导权存在争议,选举委员会需要确定哪一方有权代表该党派参加选举,以确保选民的投票意愿能够得到准确反映。但这种介入必须谨慎,避免过度干预党派的自主权。

    案例分析:农业合作社共同发展党(MAGSASAKA)的领导权之争

    本案的主角是农业合作社共同发展党(MAGSASAKA),一个代表农民利益的政党。该党内部爆发了领导权之争,一方是时任总书记杜律师(Atty. General D. Du),另一方是前任主席维拉敏(Soliman Villamin, Jr.)。

    以下是案件的简要过程:

    • 2021年,杜律师和维拉敏分别代表农业合作社共同发展党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参选意向书(MIP)。
    • 杜律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取消维拉敏的参选意向书,理由是维拉敏已被该党开除,不再具备代表该党的资格。
    • 选举委员会第一分庭裁定维拉敏的解职违反了该党的章程,因此维拉敏仍有权代表该党参选。
    • 杜律师不服,向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提出上诉,但遭到驳回。
    • 杜律师遂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选举委员会滥用职权。

    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问题:

    • 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权介入党派内部的领导权之争?
    • 维拉敏的解职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 选举委员会是否滥用职权,干预了党派的自主权?

    最高法院认为,选举委员会在处理本案时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理由如下:

    1. 选举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维拉敏被指控参与欺诈活动这一实质性问题,而仅仅关注了程序问题。
    2. 选举委员会错误地认为,维拉敏的解职需要事先通知,而该党的章程并没有这一规定。
    3. 选举委员会无视了该党长期以来以代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惯例。

    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在处理党派内部纠纷时,应尊重党派的自主权,避免过度干预其内部事务。同时,选举委员会也应确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保障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大法官马科斯(Marquez, J.)指出:

    虽然选举委员会对党内领导权纠纷拥有管辖权,但它不能擅自解释党规,违背党派既定的做法,并将党派领导权授予已被党派开除的人。

    本案的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党派政治和选举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权限边界,强调了党派的自主权和正当程序的重要性。这一判决有助于防止选举委员会过度干预党派内部事务,维护党派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它也提醒各党派,在处理内部纠纷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保障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重要经验教训

    • 选举委员会在处理党派内部纠纷时,应尊重党派的自主权,避免过度干预。
    • 党派在处理内部纠纷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保障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 党派的章程是解决内部纠纷的重要依据。
    • 党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预防和解决内部纠纷。

    常见问题解答

    1. 选举委员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介入党派内部事务?

    选举委员会通常只在党派内部纠纷影响到选举的公正性时才会介入,例如,当党派的领导权存在争议,需要确定哪一方有权代表该党派参加选举时。

    2. 党派成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党派成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党派内部的纪律委员会或仲裁机构申诉。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如何避免党派内部纠纷?

    党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加强沟通和协商,预防和解决内部纠纷。

    4. 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党派的参选资格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选举委员会会审查党派的章程、组织结构、财务状况、政治纲领以及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5. 本案对未来的选举有何影响?

    本案的判决将有助于明确选举委员会的权限边界,防止其过度干预党派内部事务,维护党派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它也提醒各党派,在处理内部纠纷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保障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对菲律宾选举法或党派政治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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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婚姻无效:心理无能的法律认定与实际影响

    菲律宾婚姻法:长期离家与心理无能的认定

    G.R. No. 242362, April 17, 2024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但有时婚姻关系会因种种原因而破裂。在菲律宾,如果一方被认定为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德拉克鲁兹-拉努扎诉拉努扎案”就涉及了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案的核心在于,长期无正当理由地离家出走是否可以被视为证明一个人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的证据。

    导言

    想象一下,一对夫妇结婚后,丈夫开始疏远家庭,夜不归宿,甚至与其他女性结婚。妻子感到无助和困惑,最终寻求法律途径来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这就是“德拉克鲁兹-拉努扎诉拉努扎案”的背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菲律宾家庭法中规定的“心理无能”,足以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背景

    菲律宾家庭法第36条规定,如果一方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则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这一条款旨在保护那些因配偶的心理问题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的人。然而,如何认定“心理无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根据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心理无能并非简单的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而是一种深刻且持久的性格结构问题,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或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最高法院在“Tan-Andal v. Andal”案中明确指出,心理无能并非必须通过专家意见来证明,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持久的性格缺陷,并通过明显的行为功能障碍来体现。

    菲律宾家庭法第68条规定:“夫妻有义务同居,遵守相互的爱、尊重和忠诚,并提供相互的帮助和支持。”此外,第220条列举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爱护和提供精神指导。如果一方长期违反这些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

    例如,如果一个丈夫长期酗酒、赌博,不顾家庭,甚至对妻子实施暴力,则可能被认定为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又如,如果一个妻子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忽视家庭,对丈夫和孩子漠不关心,也可能被认定为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莱奥诺拉与阿尔弗雷多于1984年结婚,育有四个孩子。婚后,阿尔弗雷多的行为开始发生变化,经常夜不归宿,不提供家庭经济支持,甚至与其他女性结婚。莱奥诺拉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她与阿尔弗雷多的婚姻无效,理由是阿尔弗雷多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

    以下是本案的诉讼程序:

    • 莱奥诺拉向卡洛奥坎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
    • 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莱奥诺拉的诉讼请求。
    • 莱奥诺拉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以莱奥诺拉的上诉方式不正确为由驳回了上诉。
    • 莱奥诺拉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阿尔弗雷多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宣告莱奥诺拉与阿尔弗雷多的婚姻无效。最高法院认为,阿尔弗雷多长期离家出走,与其他女性结婚,不提供家庭经济支持等行为,都表明他无法理解和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

    最高法院引用了心理学家伊森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阿尔弗雷多患有自恋型人格障碍,具有潜在的边缘型人格特征。伊森认为,阿尔弗雷多的这种人格障碍导致他无法维持长期的亲密关系,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因此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

    最高法院指出:“总而言之,心理无能包括明显的行为功能障碍,这些功能障碍表明由于精神原因而缺乏对一个人基本婚姻义务的理解和相应的遵守。它不是必须在医学或临床上识别的疾病;因此,不需要专家意见。”

    最高法院还强调,即使阿尔弗雷多没有接受过心理评估,也可以根据莱奥诺拉、莱奥诺拉的妹妹和莱奥诺拉的女儿提供的证词来判断他是否患有心理无能。

    最高法院认为,阿尔弗雷多的不忠行为、未能向妻子和孩子提供支持以及无正当理由地离开家庭,都表明他不了解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和责任。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婚姻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明确指出,长期无正当理由地离家出走可以被视为证明一个人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的证据。这意味着,在未来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可以更加重视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不仅仅依赖于心理专家的评估报告。

    对于那些因配偶的心理问题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的人来说,本案的判决无疑是一个福音。它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使他们能够摆脱痛苦的婚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关键教训

    • 长期无正当理由地离家出走可以被视为证明一个人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的证据。
    • 法院在认定心理无能时,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心理专家的评估报告。
    • 如果一方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则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菲律宾家庭法中的“心理无能”?

    心理无能是指一方在心理上无法理解或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例如相互的爱、尊重、忠诚和支持。这并非简单的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而是一种深刻且持久的性格结构问题。

    如何证明一方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

    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持久的性格缺陷,并通过明显的行为功能障碍来体现。例如,长期离家出走、不提供家庭经济支持、与其他女性结婚等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证据。

    是否需要心理专家的评估报告才能证明一方在心理上无能力履行婚姻义务?

    并非必须,但心理专家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心理专家的评估报告来判断是否存在心理无能。

    如果婚姻被宣告无效,会对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产生什么影响?

    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通常会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经济状况。

    如何避免因心理无能而导致婚姻破裂?

    在结婚前,应该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和心理状况。如果发现对方存在心理问题,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理解、支持和沟通,共同解决问题。

    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菲律宾婚姻法的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预约咨询。

  • 菲律宾劳动法:非法解雇与虚假承包,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菲律宾最高法院:严惩“假承包真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

    G.R. No. 243349, February 26, 2024

    在菲律宾,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采用外包或劳务派遣的方式。然而,如果这种“承包”只是为了规避劳动法,损害员工权益,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假承包真用工”,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近,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披萨连锁店 Philippine Pizza, Inc. (PPI) 的案件,再次强调了对“假承包真用工”的打击力度,并明确了企业在此类案件中的责任。

    引言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年,突然有一天,公司告诉你,你不再是他们的员工了,而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但你做的工作还是一模一样。更糟糕的是,如果有一天,你被解雇了,却发现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因为公司声称你不是他们的正式员工。这正是许多菲律宾劳工面临的困境。最高法院在 Philippine Pizza, Inc. 诉 Oladive 案中的判决,旨在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核心问题是:Philippine Pizza, Inc. (PPI) 与 Consolidated Building Maintenance, Inc. (CBMI) 之间的劳务安排是否属于合法的承包,还是属于规避劳动法的“假承包真用工”?员工被解雇是否属于非法解雇?

    菲律宾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菲律宾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合法的承包与非法的“假承包真用工”。《菲律宾劳动法》第106条对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了定义,并明确禁止“假承包真用工”。所谓“假承包真用工”,指的是劳务公司没有足够的资本或设备,只是单纯地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并且这些劳动力所从事的工作与用工单位的主要业务直接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仅仅被视为用工单位的代理人,用工单位需要像对待自己的正式员工一样,对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责任。

    劳工部第18-A号命令 (D.O. No. 18-A) 对劳动法第106条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以下几点:

    • 合法的承包商必须拥有独立的业务,并拥有足够的资本或设备。
    • 合法的承包商必须对其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
    • 用工单位不得利用承包安排来规避劳动法,损害员工的权益。

    D.O. No. 18-A 第7条明确禁止以下行为:

    Section 7. 其他禁止事项。 尽管有本规则第6条的规定,但以下行为因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而被宣布为禁止事项:

    A. 非出于善意且没有业务紧急情况证明的承包工作、工程或服务,例如以下情况:

    (3) 不正当地利用承包商雇员的经济状况或缺乏议价能力,或损害其任职保障或基本权利,或规避正规雇佣条款,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

    (i) 要求他们履行目前由委托人的正式雇员履行的职能;以及

    (ii) 要求他们签署一份日期倒签的辞职信;一份空白工资单;一份放弃劳动标准的协议,包括最低工资和社会或福利待遇;或一份免除委托人、承包商或任何未来索赔责任的弃权声明,作为雇佣或继续雇佣的先决条件。

    例如,一家工厂为了降低成本,将生产线上的工人全部外包给一家劳务公司。这家劳务公司没有自己的设备,只是单纯地向工厂提供劳动力。工人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没有改变,只是换了一个雇主。如果这家工厂解雇了这些工人,声称他们不是自己的员工,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假承包真用工”,工厂需要承担非法解雇的责任。

    案件回顾

    本案中,九名员工 (Romeo G. Oladive, Jr. 等) 向劳工仲裁委员会 (Labor Arbiter) 提起诉讼,指控 PPI 和 CBMI 非法解雇。员工们声称,他们最初是 PPI 的正式员工,担任送餐员。后来,PPI 将他们转到 CBMI,但他们仍然在 PPI 的披萨店工作,做着同样的工作。员工们认为,PPI 和 CBMI 之间的安排属于“假承包真用工”,他们实际上是 PPI 的正式员工,PPI 非法解雇了他们。

    PPI 则辩称,CBMI 是一家合法的劳务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和足够的资本。PPI 与 CBMI 签订了服务合同,CBMI 负责管理和控制其员工的工作。PPI 认为,员工们是 CBMI 的员工,而不是 PPI 的员工,PPI 没有非法解雇他们。

    CBMI 也声称自己是合法的承包商,并指出他们向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并对员工进行管理。

    案件的审理过程如下:

    • 劳工仲裁委员会 (Labor Arbiter) 裁定,CBMI 属于“假承包真用工”,PPI 是员工的真正雇主,PPI 非法解雇了员工。
    • 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撤销了劳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为 CBMI 是一家合法的劳务公司,PPI 没有非法解雇员工。
    • 上诉法院 (CA) 撤销了 NLRC 的裁决,恢复了劳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为 PPI 和 CBMI 之间的安排属于“假承包真用工”,PPI 非法解雇了员工。
    •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尽管 CBMI 可能符合合法承包商的形式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是“假承包真用工”。在判断是否属于“假承包真用工”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况。”

    “本案中,员工们最初是 PPI 的正式员工,后来被转到 CBMI,但他们仍然在 PPI 的披萨店工作,做着同样的工作。PPI 和 CBMI 之间的安排,实际上是为了规避劳动法,损害员工的权益。”

    最高法院还强调,PPI 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解雇员工是出于合理的商业原因,因此认定 PPI 非法解雇了员工。

    对企业的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企业在采用外包或劳务派遣的方式时,必须确保其安排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利用承包安排来规避劳动法,损害员工的权益。企业需要认真审查其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确保劳务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和足够的资本,并对其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如果企业被认定为“假承包真用工”,那么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员工的工资、福利、赔偿金等。

    重要经验教训

    • 企业在采用外包或劳务派遣的方式时,必须确保其安排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 企业需要认真审查其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确保劳务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和足够的资本,并对其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
    • 企业不得利用承包安排来规避劳动法,损害员工的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假承包真用工”?

    “假承包真用工”指的是劳务公司没有足够的资本或设备,只是单纯地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并且这些劳动力所从事的工作与用工单位的主要业务直接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仅仅被视为用工单位的代理人,用工单位需要像对待自己的正式员工一样,对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责任。

    2.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假承包真用工”?

    判断是否属于“假承包真用工”,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包括劳务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业务和足够的资本,是否对其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及用工单位是否利用承包安排来规避劳动法,损害员工的权益。

    3. 企业被认定为“假承包真用工”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被认定为“假承包真用工”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员工的工资、福利、赔偿金等。

    4. 如何规避“假承包真用工”的风险?

    企业在采用外包或劳务派遣的方式时,必须确保其安排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利用承包安排来规避劳动法,损害员工的权益。企业需要认真审查其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确保劳务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和足够的资本,并对其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

    5. 如果员工认为自己被“假承包真用工”,应该如何维权?

    员工如果认为自己被“假承包真用工”,可以向劳工仲裁委员会 (Labor Arbiter) 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劳动法的信息,或者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