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菲律宾中央银行

  • 银行董事违规贷款:高管责任与公众信任的维护

    本案确立了银行高管在处理贷款申请时必须遵守最高诚信标准的原则,特别是对董事、高管、股东及其关联方(DOSRI)的贷款。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对 Jose Apolinario, Jr. 的有罪判决,因其作为 Unitrust Development Bank 的高管,在未获得董事会多数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批准了向关联方的贷款,违反了《通用银行法》。此判决强调,银行是具有公共利益的机构,其运营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公众的存款和维持金融稳定。高管不能滥用职权,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私利。

    违反公共信任:银行高管违规贷款案

    本案围绕 Jose Apolinario, Jr. 的行为展开,他被指控违反了菲律宾共和国第 8791 号法案(《通用银行法》)第 36 条,该法案涉及限制银行对董事、高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风险敞口(DOSRI 贷款)。Apolinario 作为 Unitrust Development Bank 的代理主席兼总裁,被控与其他高管合谋,在没有获得董事会多数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向该银行的董事 Winefredo T. Capilitan 及其关联公司 G. Cosmos Philippines, Inc. 发放贷款。核心问题在于:Apolinario 作为银行高管,是否在未经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批准了这些贷款,从而违反了旨在保护银行及其存款人的法律。

    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表明,Apolinario 明知贷款未获得合规批准,仍签署了董事会会议记录,允许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菲律宾中央银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通知 Apolinario,这些贷款违反了 DOSRI 法律。尽管如此,Apolinario 仍继续参与贷款的后续处理,包括在 Unitrust 陷入危机后试图安排还款。辩方辩称,Apolinario 只是一个雇员,而不是一个董事,且贷款的批准实际上是由于另一位高管的胁迫。

    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些论点,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 Apolinario 的确是 Unitrust 的一名董事和高管,并且他积极参与了贷款的批准和发放过程。法院强调,银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Apolinario 的签名,以及他作为代理总裁的公开陈述,都足以证明他的身份。此外,法院认为 Apolinario 与其他被告之间存在共谋,共同违反了 DOSRI 法律。 共谋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就实施犯罪达成一致,并决定实施该犯罪。一旦共谋成立,所有被告都要为所有共谋者的行为负责。

    本案的一个关键点在于,贷款未经董事会多数书面批准。尽管存在所谓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表明贷款已获批准,但证据表明这些记录是不合规的,且某些签名是在事后补签的。这违反了《通用银行法》的要求,该法规定 DOSRI 贷款必须经过董事会多数书面批准,并且该批准必须记录在银行的记录中,并及时报告给菲律宾中央银行。

    《通用银行法》第36条明确规定:

    第 36 条。限制银行对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及其相关权益的风险敞口。任何银行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作为他人的代表或代理人,从此类银行借款,也不得为此类银行向他人的贷款成为担保人、背书人或保证人,或以任何方式成为银行的债务人或承担任何合同责任,除非获得该银行所有董事的多数书面批准,不包括有关董事:但如果贷款、其他信贷便利和预付款是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的附加福利计划授予高级职员的,则不需要此类书面批准。所需的批准应记录在银行的记录中,并将此类记录的副本立即发送至菲律宾中央银行的相应监督和审查部门。

    另一个关键点在于 Apolinario 的辩解,他辩称自己并非银行的股东,因此不能算作董事。然而,法院指出,证据表明 Apolinario 参加了股东大会,并被选为董事会成员。此外,他以代理总裁的身份行事,这表明他已经接受并履行了董事的职责。最终,菲律宾最高法院驳回了 Apolinario 的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

    本案对银行高管提出了明确的警示:银行的运营必须符合最高的道德和法律标准,特别是处理 DOSRI 贷款时。任何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不仅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者,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银行作为一种具有公共利益的机构,必须维护其受托责任,履行其对存款人的义务。董事和高管有义务以符合公众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银行高管是否可以因违反关于董事、高管、股东及其关联方(DOSRI)贷款的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当他们在未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批准贷款时。
    什么是 DOSRI 贷款? DOSRI 贷款是指发放给银行的董事、高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贷款。这些贷款受到法律的特别监管,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从而保护银行及其存款人的利益。
    《通用银行法》对 DOSRI 贷款有什么要求? 《通用银行法》要求所有 DOSRI 贷款必须经过银行董事会多数书面批准,不包括相关董事。此外,批准必须记录在银行的记录中,并且必须及时报告给菲律宾中央银行。
    在本案中,被告的辩护是什么? 被告辩称,他只是一个雇员,而不是银行的董事,并且贷款的批准实际上是由于另一位高管的胁迫。他还辩称,贷款在事后已经进行了补救,因此不存在损害。
    法院驳回了这些辩护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的确是银行的一名董事和高管,并且他积极参与了贷款的批准和发放过程。法院还认为,即使贷款在事后已经进行了补救,也不能免除被告因违反 DOSRI 法律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菲律宾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对被告的有罪判决,判处其违反《通用银行法》关于 DOSRI 贷款的规定,并处以罚款。
    本案对银行高管有什么影响? 本案对银行高管提出了明确的警示,银行的运营必须符合最高的道德和法律标准,特别是处理 DOSRI 贷款时。任何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不仅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者,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
    菲律宾中央银行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菲律宾中央银行负责监督和执行银行系统的监管。在本案中,菲律宾中央银行对 Unitrust Development Bank 进行了调查,并向司法部提起了针对被告的刑事诉讼。
    共谋在本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法院认为 Apolinario 与 Capilitan 之间存在共谋,共同违反了 DOSRI 法律。共谋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就实施犯罪达成一致,并决定实施该犯罪。一旦共谋成立,所有被告都要为所有共谋者的行为负责。

    总而言之,Jose Apolinario, Jr.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案明确了银行高管在 DOSRI 贷款方面的责任。它强调了维护银行系统诚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性。此案的判决加强了对银行董事、高管及内部人员行为的审查,强调了银行需要合规监管。 它警示说,滥用职权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旨在维护公众对银行机构的信任。

    如果您对此判决在特定情况下是否适用有疑问,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Law 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此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Jose Apolinario, Jr.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G.R. No. 242977, 2021年10月13日

  • 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自治权:股息申报和储备金要求的界限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的独立性,明确了它作为中央货币机构享有的财政和行政自主权。最高法院裁定,审计委员会 (COA) 无权要求中央银行在汇款给国家政府的股息中不得扣除任何储备金。这项裁决重申了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和管理中的独特地位,从而确保了中央银行免受可能影响经济稳定的不适当干预。

    中央银行 VS 审计委员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斗争

    本案源于菲律宾审计委员会 (COA) 质疑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在计算应上缴国家政府的股息时,从其净利润中扣除准备金的做法。审计委员会认为,RA 7656 第 2(d) 条,一项规定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国家政府申报股息的法律,禁止扣除准备金,并隐含地废除了允许中央银行扣除的 RA 7653 第 43 条。 中央银行反驳说,作为一项特别法,RA 7653 优先于一般法律 RA 7656, 并赋予其根据审慎的财务管理和有效的中央银行业务运作的要求设立准备金的权力。

    为了分析这一冲突,法院必须解决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最高法院确认了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裁决法律问题,特别是当涉及政府机构的收入和支出账户的核查和结算时。 然而,法院强调审计委员会对法律问题的裁决并不创设法律先例,也不能阻止司法审查。 其次,法院澄清,尽管 COA 2011-007 号决议已经最终确定了 2003 年至 2006 年未足额支付的股息,但审计委员会无权对尚未发生或尚未提交审查的未来股息支付做出判决。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不能强加既定的法律解释用于未经裁决的未来的股息计算中。

    在法律解释方面,法院强调隐含废除的规则,强调只有当法律条款不可调和地矛盾时才会产生隐含废除。 因此,RA 7656 第 2(d) 条不应视为已废除 RA 7653 第 43 条。法院强调,宪法赋予菲律宾中央银行独立地位,在货币、银行和信贷领域提供政策指导,其职能是独特的。 历史立法记录表明,议会无意将中央银行纳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普遍类别。为了确保其独立性,立法者承认,将其纳入受行政部门控制的政府所有或控制公司的范围之内将是不合适的。

    法院进一步指出,后续立法加强了这种解释。GOCC Governance Act of 2011 将中央银行明确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此外,RA 11211(于 2019 年颁布)修订了 RA 7653 的第 43 条,重申了中央银行维持储备的权力。总的来说,法院认为没有隐含的废除,因为中央银行不在 RA 7656 的适用范围内。 考虑到立法机关的意图,作为普通法的 RA 7656(仅适用于 GOCC)不能控制中央银行净利润的计算,而是应适用其宪章。 因此,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过度,并滥用自由裁量权。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菲律宾中央银行在计算其应付给国家政府的股息时,是否有权从净利润中扣除储备金。
    审计委员会在对中央银行发出审计备忘录时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审计委员会依靠共和国法案第 7656 号的第 2(d) 条,该条禁止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从其净利润中扣除任何储备金。
    为什么最高法院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关于适用储备金限制的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经修订的《银行中央宪章》,菲律宾中央银行具有自治权,并且共和国法案第 7656 号中限制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的储备金的规定并不适用。
    裁决对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自治权有何影响? 该裁决维护了菲律宾中央银行在不受其他机构干预的情况下独立管理其财政事务和根据其宪章设置储备金的独立地位。
    “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如何界定,这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菲律宾法律将“政府所有的或控制的公司”界定为根据《公司法》以股份或非股份公司形式组织的,至少由政府拥有 51% 资本股份的,履行与公共需求相关的职能的公司。 由于菲律宾中央银行不符合这些公司特点,故不受 RA 7656 的影响。
    什么是默示废除,在本案中如何适用? 默示废除是指新法律与旧法律直接冲突时,旧法律将被废除。 最高法院裁定,RA 7656 第 2(d) 条不会默默废除 RA 7653 第 43 条,因为没有明显的冲突,并且国会没有明确表达废除的意图。
    哪些后续的法律强化了对菲律宾中央银行自主权的理解? 《政府拥有的或控制的公司治理法案》明确将菲律宾中央银行排除在管辖范围外,进一步强化了其特殊地位。《共和国法案》11211号,也重申了菲律宾中央银行维持准备金的权力。
    在涉及政府审计和会计的问题上,审计委员会是否有权裁决法律问题? 是的,最高法院承认审计委员会有权裁决有关政府审计和会计的法律问题,但这不妨碍司法审查,也不具有与其他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这项判决捍卫了中央银行免受过度政府控制的地位,确保了其在执行货币政策时能够保持独立性,而无需担心政府资金的不适当流动。 菲律宾央行现在可以维持与健全金融管理和中央银行业务目标相符的储备。这种区别在对维护国家的财政稳定性和经济福祉的机构进行监管时至关重要。

    如需咨询将本裁决应用于具体情况,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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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审判决的不可变更性:最高法院如何应对银行监管与既定权利之间的冲突

    最高法院在一起涉及菲律宾退伍军人银行(现为东西银行)与菲律宾学院保险计划公司(CAP)和菲律宾商业银行(BOC)的案件中,重申了终审判决的不可变更原则。法院裁定,在判决已经终结并具有可执行性后,即使为了纠正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也不能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更改该判决。此裁决强调了最终判决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旨在防止对已解决事项的无休止的重新审理,从而保护了依赖于司法确定性的各方的利益。虽然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更正笔误或出现可能导致执行不公正的后续情况,但本案不符合这些例外情况,确保了对法院裁决的尊重和对其最终性的维护。

    当银行监管与既定权利相遇时:一个关于信托义务和终审判决的故事

    本案源于CAP与BOC之间的信托协议,CAP通过BOC认购了BOC的A系列和B系列优先股。随后,CAP申请破产重组,PVB成为其新的受托银行。BOC在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的批准下赎回了这些优先股。之后,重组法院命令BOC向PVB汇出先前赎回股份的应计利息。BOC辩称,根据BSP的规定,在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和自由盈余以及BSP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宣布或支付可赎回股份的股息,并申请部分重新考虑,然而遭到驳回,促使此事进入上诉程序,最终最高法院介入。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BSP否决支付股息的信件是否构成可以推翻终审判决的后续事件。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说法,强调了判决的不可变更性原则,该原则规定,一旦判决成为最终判决,就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法院强调,后续事件必须是在判决终结后发生的新情况,且必须实质性地改变当事方的权利或关系,从而使执行不公正。法院认为,BSP的信件及其所称的BOC的负盈余不足以推翻最终判决。尤其重要的是,法院注意到BOC先前承认有足够的盈余支付利息。各方通过和解协议代管协议开展行动,进一步证明其致力于遵守法院的原始命令。这意味着各方都有意根据法院的裁决向前推进。

    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第7653号法案(新中央银行法)第1条和第3条,BSP负责制定货币、银行和信贷政策,并监督和规范银行运营。但是,本案突显了及时、清晰的沟通对于监管机构的重要性。在重组法院要求BSP提供指导时,该机构的回应并未具体解决优先股的问题,这导致了最初的混乱。尽管法院承认BSP的专业知识,但它强调,推翻已最终的判决需要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还指出,CAP的信托基金明确是为计划持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法院承认程序规则具有约束力,但也强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放宽严格遵守,尤其是在涉及生命、自由、荣誉或财产等事项时。在这种情况下,维持最终判决会更公平,因为这些资金已经发放给了有需要的计划持有人。将这些资金追回不仅会给计划持有人造成不公正待遇,还会破坏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可靠性。简而言之,该判决突显了以下原则:尽管BSP具有监管权,但终审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并且只有在后续事件严重影响其公平性时才能予以推翻。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否决支付股息的信件是否构成可以推翻最终重组法院命令的后续事件。最高法院的裁决侧重于终审判决的不可变更性,除非出现后续情况使其执行不公正。
    什么是“后续事件”? 后续事件是指在判决终结后发生的、可能改变诉讼结果的新事实或情况。要被认为是有效理由,这些事件必须是在判决终结后才发生,并且实质性地改变当事方的权利。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BSP的否决信件为后续事件? 法院认为,尽管该信件是在判决终结后发出的,但BOC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务状况严重到需要推翻先前承诺支付股息的义务。此外,BOC先前的行为表明它能够支付利息。
    不可变更性原则是什么? 不可变更性原则规定,一旦判决成为最终判决,就不能被修改或更改,即使是为了纠正错误。这旨在确保司法的确定性并防止无休止的重新审理。
    不可变更性原则是否有任何例外情况? 是的,该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包括更正笔误、对任何一方均无损害的即决审判、无效判决以及终结判决后发生的情况使其执行不公正的情况。
    本案对College Assurance Plan Philippines, Inc. (CAP)的计划持有人意味着什么? 本裁决有利于CAP的计划持有人,因为他们保留了已发放的资金。法院裁定退回这些资金将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些资金已经用于计划持有人的教育费用。
    BSP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BSP是菲律宾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银行的运营。重组法院曾向BSP寻求支付股息的指导,但BSP最初的答复含糊不清,导致后来发生争议。
    各方是如何最初解决这个问题的? BOC最初同意向PVB汇出优先股的应计利息,此后该银行同意支付这笔款项。BOC和PVB随后签署了一项代管协议,BOC将在代管账户中存入款项。
    如果本案有所不同,情况会是怎样? 如果BOC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在判决后遭受了重大财务困境,并由于后续发生的财务限制使支付已下令的股息在经济上变得不可能,那么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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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清算期间的股东权益:管辖权、禁令与司法礼让

    本案确立了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在银行清算中的权力,并阐明了债权人和存款人在股东之前的优先地位。最高法院裁定,下级法院无权阻止中央银行对一家破产银行的资产进行清算。此项裁决对于那些在菲律宾受困银行持有股份的个人和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确保银行的资产能够有效地用于偿还银行的债务和存款,以此保护菲律宾金融体系的稳定。

    当清算与诉讼相遇:一家银行的资产何去何从?

    本案围绕 Ekistics Philippines, Inc.(一家 Banco Filipino 储蓄和抵押银行的股东)与菲律宾中央银行(BSP)之间的争议展开。Banco Filipino 被 BSP 置于清算之下,Ekistics 试图阻止 BSP 出售该银行的资产。最高法院必须裁定,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发布初步禁令,阻止 BSP 出售 Banco Filipino 的资产,以及股东在银行清算中的权利。

    该诉讼源于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决定将 Banco Filipino 置于清算之下,此前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PDIC)得出结论,认为该银行无法进行重组。作为 Banco Filipino 的股东,Ekistics Philippines, Inc. 对此行动提出质疑,试图阻止 BSP 出售该银行的资产。Ekistics 在地方法院对 BSP 提起诉讼,认为其行为侵犯了作为股东的权利,并获得了初步禁令以阻止出售。

    菲律宾中央银行对此提出质疑,主张地方法院无权干预 BSP 清算非银行的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定地方审判法院(RTC)是否对 BSP 拥有管辖权,并颁布禁令,以及在 Banco Filipino 资产面临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保护利益的权利的性质。

    高等法院支持 BSP 的立场,认为下级法院无权阻止中央银行实施其法定授权。法院承认中央银行根据《菲律宾中央银行法》享有的自治权和权力,并强调对银行采取行动(包括清算)的权力完全由中央银行行使,司法干预仅限于特定情况下的申请调卷令。此外,高等法院认为,根据菲律宾法律,存款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优先于股东,这意味着 Ekistics 作为股东,在 Banco Filipino 的清算程序中无权要求优先权。

    高等法院的裁决依据几个关键的法律原则。《菲律宾中央银行法》(共和国法案第 7653 号)赋予中央银行管理和监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广泛权力。该法案第 30 条明确规定,中央银行的清算行动是终局且可执行的,除非高等法院根据认迁令提出质疑。该调卷令必须由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在董事会收到指示接管、清算或监管的命令后 10 天内提出。

    第 30 条。《接管和清算程序》。——无论何时,经监管或审查部门负责人报告,货币委员会发现银行或准银行:

    (a) 无法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偿还债务:前提是,这不应包括由银行界金融恐慌引起的异常需求造成的无力偿还;

    (b) 经菲律宾中央银行确定,其可变现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

    (c) 如果继续经营,可能会给其存款人或债权人造成可能的损失;或

    (d) 明知违反第 37 条规定的已生效的停止令,涉及构成欺诈或挥霍机构资产的行为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委员会可以立即且无需事先听证禁止该机构在菲律宾开展业务,并指定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为该银行机构的接管人。

    对于准银行,在银行或金融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人员可以被指定为接管人。

    接管人应立即收集并负责该机构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为债权人的利益管理该机构,并行使修订后《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接管人的总权力,但除行政支出外,不得支付或承诺任何将涉及转让或处置该机构任何资产的行为:前提是,接管人可以将该机构的资金存入或放入非投机性投资中。接管人应尽快确定,但不迟于接管后九十 (90) 天,该机构是否可以恢复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可以安全地恢复对其存款人、债权人和公众开展业务的状况:前提是,任何关于该机构恢复业务的决定均应事先获得货币委员会的批准。

    如果接管人确定该机构无法按照前述段落恢复或获准恢复业务,则货币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其调查结果,并指示接管人继续清算该机构。接管人应:

    (1) 经 [单方面] 向适当的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无需事先通知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寻求法院在清算该机构方面的援助,并根据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为适用于所有倒闭银行而普遍适用的清算计划。如果属于准银行,则清算计划应由货币委员会通过。在获得管辖权后,法院应根据接管人的动议并在适当通知后,裁决对该机构提出的有争议的索赔,协助追究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责任,并决定可能对执行通过的清算计划有重要意义的其他问题。接管人应从该机构的资产中支付诉讼费用。

    (2) 将机构的资产转换为资金,将其处置给债权人和其他当事方,目的是根据《菲律宾民法典》规定的并行和优先权规则支付该机构的债务,并且他可以以该机构的名义,并在他可以聘请的律师的协助下,提起必要的诉讼,以收取和追回该机构的账户和资产,或为任何针对该机构的诉讼进行辩护。根据接管或清算的机构的资产应被视为接管人在 [法律保管] 中,并且从该机构被置于这种接管或清算之下的那一刻起,应免受任何扣押、征收、查封或执行令的约束。

    根据本节或本法第 29 节采取的货币委员会的行动应为终局且可执行的,且法院不得限制或撤销,除非是基于调卷令的申请,理由是采取的行动超出管辖范围或严重滥用酌处权,达到缺乏或超出管辖范围的程度。调卷令的申请只能由记录在案的股东提出,且代表超过半数的股本,且必须在机构董事会收到指示接管、清算或监管的命令后十 (10) 天内提出。

    高等法院进一步澄清,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3591 号(即 PDIC 章程)第 13(e)(3) 条(经共和国法案第 10846 号修订),用于担保 BSP 贷款的抵押品不应包含在倒闭银行的资产中,以便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此规定强化了 BSP 作为担保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权。此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维护了菲律宾金融体系的稳定,确保中央银行能够收回贷款,同时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该裁决澄清了“司法礼让”原则不适用于此案。司法礼让是指法院暂停下级法院诉讼程序以避免使高等法院审理的问题变得毫无意义的原则。在此案中,高等法院裁定,即使关于 Banco Filipino 关闭和清算的有效性的其他请愿书正在高等法院的其他部门审理中,也无须中止。高等法院认为,暂停 BSP 执行其作为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无必要,因为 BSP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3591 号有权处置抵押财产以收回贷款。

    最终,该裁决维护了银行监管的法定框架,明确了债权人和存款人相对于股东的权利。这一决定强调,法院必须尊重菲律宾中央银行对倒闭银行进行清算行动,避免司法干预,扰乱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法院的裁决强调,Ekistics 寻求禁令所称的损害赔偿,并未达到法院诉讼规则所设想的无可挽回的损害赔偿门槛。

    常见问题解答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发布初步禁令,阻止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出售一家受困银行的资产,以及在银行清算中股东的权利范围。
    “res judicata”的概念与此案有何关系? Ekistics 认为“res judicata”(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禁止再次审理地方法院对 Ekistics 的介入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之前已经在一个单独的案件中裁定。但是,高等法院裁定,“res judicata”不适用,因为此案中当事人和争议问题都不同。
    为什么要拒绝针对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的禁令? 该禁令被拒绝,因为地方法院对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没有管辖权,而且 Ekistics 未能证明有资格获得禁令所需的要素,包括保护权的存在以及无可挽回的损害赔偿。
    什么是股东在清算期间享有的“in esse”权利? “in esse”的权利是指必须保护的清晰且明确的权利。高等法院裁定,Ekistics 作为股东没有明确且明确的权利,因为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权利仅具有不完全性,并且只有在银行清偿所有债务后才能出现。
    为什么“司法礼让”原则不适用于此案? “司法礼让”原则是指下级法院会暂停诉讼程序,以避免使高等法院提出的问题变得没有意义。在本案中,高等法院发现与本案相关的具体问题不会影响悬而未决的请愿书的问题,因此裁定没有理由中止诉讼。
    本案中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扮演什么角色? 菲律宾中央银行(BSP)作为一家受困银行的监管机构,负责指导清算程序,以确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符合法律。高等法院确认了 BSP 行动应尽可能不受妨碍的权力,以维护银行的存款人、债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利益。
    此判决如何影响 Banco Filipino 的存款人? 该裁决通过维护 BSP 的清算资产的权力,并确保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及时偿还存款人,从而使 Banco Filipino 的存款人受益。此外,它可以避免对他们偿还的延误和复杂化。
    共和国法案第 7653 号对银行的清算程序产生什么影响? 共和国法案第 7653 号(即《新中央银行法》)详细说明了银行的接管和清算程序。它规定了可以提起诉讼质疑中央银行的措施的基础和时间范围,巩固了对中央银行为维持金融稳定而采取行动的尊重。
    该案例强调的债权人和存款人的权利相对于股东是什么? 本案阐明了存款人和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的优先权,并指出他们在分发 Banco Filipino 的资产方面,对于投资者的利益来说是第一位的。如果将优先权利归还给那些对机构及其经营能力最有信心的人,这一排序能够确保机构稳定。

    在对银行清算的监管环境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本案表明司法干预清算程序需要具有良好的证据基础和合法的论据。有关这一裁决如何适用于具体情况的咨询,请通过联系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 ASG 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根据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EKISTICS 菲律宾公司诉菲律宾中央银行,G.R. 第 250440 号,2021 年 5 月 12 日

  • 特别目的机构 (SPV) 法: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和通知义务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 2002 年特别目的机构(SPV)法,在不良贷款(NPL)转让给 SPV 的情况下,主要责任在于转让贷款的金融机构,即银行,确保借款人收到转让通知。 此案确立了,如果银行获得了中央银行 (BSP) 的资格证书,证明其不良资产符合条件,则假定银行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因此,SPV 作为受让方,有权替代原告,继续进行诉讼。 此裁决对菲律宾金融机构处理和转让不良资产具有重要影响,澄清了涉及借款人和 SPV 的通知责任。

    不良贷款转移的故事:通知的重要性在哪里?

    本案源于 Allied Bank 向地方法院提起的一项金钱索赔诉讼,被告是 TJR Industrial Corporation 及其担保人,原因是他们未能履行贷款义务。 Allied Bank 后来将这些不良贷款转让给了 Grandholdings Investments,后者是一个根据 2002 年特别目的机构法成立的特别目的机构。 当 Grandholdings Investments 试图在法院诉讼中取代 Allied Bank 时,被告提出异议,声称他们没有收到银行转让贷款的通知,这是法律规定生效的前提条件。 因此,最高法院需要澄清 SPV 法中关于不良贷款转让通知要求的责任。 最高法院的裁决将影响未来此类转让中银行和 SPV 的义务,并保护借款人的权利,确保他们充分了解贷款所有权的变化。

    中央银行发放的资格证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共和国法(R.A.)第 9182 号的规定,该证书证明 Allied Bank 是一家拥有不良资产(NPA)的合格金融机构。 此证明还表明,中央银行已批准将 Allied Bank 的不良资产转让/出售给 Grandholdings Investments,并且这种转让符合该法项下的“真实出售”性质。 因此,由中央银行认证不良资产的资格,表明了最初银行遵守了通知的要求。 最高法院通过赋予此证书如此大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推动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

    对此问题,司法解释侧重于明确金融机构在将不良贷款转让给特别目的实体(SPV)时的作用和义务。 双方的关键论点围绕《共和国法案》第9182号第12条中规定的通知要求,该条文规定,转让不良贷款必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Grandholdings Investments 认为,他们已经充分遵守了该规定,理由是银行获得中央银行批准进行资产转让,并向借款人发送了有关该转让的信函。 然而,借款人辩称,必须在转让前给予明确通知,Grandholdings Investments 未能提供其已满足这一要求的证明。 法院最终支持 SPV 的立场,理由是法律明确规定,通知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在于转让资产的金融机构。 因此,最高法院将重点放在了对这一法定条文的正确解释上,以澄清其在特殊目的实体运作背景下的应用。 为了确保有效的资产转让,必须首先满足转让金融机构。

    该裁决的一个主要考虑因素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如果银行能够获得其不良资产转移的资格证书,则应假定银行遵守了这一通知要求。 法院推理说,发放资格证书取决于是否符合各项要求,包括银行是否已通知借款人。因此,出示此证书构成了已遵守的有力证据。 这种推理承认了银行监管机构的专业知识,以及其在确保遵守旨在解决金融困境和支持经济稳定的法定框架方面的作用。

    法院的决定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规的具体规定。 这与早期案件 Asset Pool A(SPV-AMC),Inc.诉上诉法院 不同,因为 Grandholdings Investments 在本案中出示了资格证书,因此,它可以有效接替原告方 Allied Bank 的位置。 更重要的是,高等法院在考虑下级法院的酌处权范围时,承认替代当事人进行诉讼并不具有强制性,同时强调下级法院必须合理且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 这使得法院可以灵活地考虑到具体情况,同时仍要遵守现行法律和司法判例。

    法院承认,转让股份的替代当事人并非强制性的,并且在允许替代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如此,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必须合理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遵循适当的法定原则和判例。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上诉法院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因为银行已获得证明书,表明它已发出必要的通知,有效地履行了 Grandholdings Investments 的债务人的义务。 因此,Grandholdings Investments 在替代最初贷款人方面具有合理的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此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此案的核心在于,根据 2002 年的 SPV 法,在银行将其不良贷款转让给 SPV 的情况下,谁有责任确保借款人收到转让通知。 最高法院澄清说,主要责任在于转让贷款的银行。
    资格证书的重要性是什么? 资格证书是由菲律宾中央银行签发的,用于确认银行的不良资产有资格用于特别目的机构交易。 它表明银行已经满足了该法的所有必要要求,包括通知借款人的义务。
    该判决是否意味着 SPV 从不需要通知借款人? 不一定。法院承认银行有义务首先通知,但 SPV 在诉讼中始终有权被取代为一方,以确保索赔可以由实际债权人提起。
    如果未提前发出通知会怎么样? 如果不发出通知,则转让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并且 SPV 可能没有法律权利来索要债务。 只有银行没有获得批准出售或让不发出通知变得实际困难的情况才会发生这种情况。
    《共和国法案》第 9182 号的规定是否允许就贷款条件进行谈判? 是,借款人和金融机构都可以从收到通知后,可以有 90 天的时间来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重新谈判和重组贷款。 这样做的前提是有提前通知并满足规定的条件。
    此裁决如何影响菲律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此裁决通过进一步巩固和澄清 2002 年特别目的机构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鼓励外国投资。 它还有助于为清理银行资产负债表提供激励,同时保护借款人的权利。
    该裁决有更广泛的影响吗? 当然,它在澄清菲律宾的规则和商业运作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过减轻 SPV 对原始银行行动承担过多的债务,法院简化了在特别目的机构内进行业务转让和运营业务的方式。
    哪些要素可能成为未来相似案件中的变数? 影响转让的重要因素可能包括借款人未从金融机构获得通知证明。 否则,必须符合 SPV 法中的明确例外情况才能促进有效转让。

    最高法院的裁决有力地提醒人们必须遵守法律,特别是涉及银行和特别目的实体时,贷款转让应透明公平。此案例说明了如何在商业活动中遵循适当的法律通知和通知策略,鼓励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投资。通过遵循银行必须提前发送通知和提供必要文书的规定,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有效和安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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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清算:最高法院维护中央银行对危机银行的行动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维持了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命令清算出口工业银行(EIB)的权力。法院认为,BSP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其行为是基于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PDIC)关于EIB无法恢复运营的调查结果,这属于法律范围内的合理监管。本案重申了中央银行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威,并明确了其在危机银行破产管理中的作用,这对于银行股东和存款人具有实际意义。

    银行清算:争议背后

    本案的核心在于出口工业银行(EIB)的股东,他们挑战了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和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PDIC)的行为。EIB曾尝试通过与城市银行(UBI)和城市投资公司(UII)合并来恢复运营,但最终自身也面临了财务困难。在PDIC的财务援助未能奏效后,EIB的控制权被移交给BSP,BSP随后命令PDIC对其进行清算。EIB的股东们认为,PDIC对银行恢复运营的干预是不合理的,并阻碍了其吸引投资者的努力,从而质疑BSP命令的合理性。

    此案涉及对第7653号共和国法案(《新中央银行法》)第30条的解释,该条规定了银行和准银行的接管和清算程序。该法案允许BSP在发现银行无法偿还债务、资产不足或继续运营将给存款人或债权人带来损失时,禁止其开展业务并指定PDIC为接管人。根据该法案,接管人负责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如果接管人确定该机构无法恢复运营,BSP将通知董事会并指示接管人启动清算程序。法律明确规定,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管辖权超越或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则不得约束或推翻BSP的行为。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了BSP在银行破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指出: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充分的事实情况和现行法律法规,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发布第571号决议,命令清算出口工业银行(EIB)的行为不应被视为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为了评估股东的指控,最高法院审查了PDIC的调查结果和行动。法院发现,PDIC最初提交的报告指出,EIB有可能恢复运营,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合格的银行愿意参与竞标,并满足资本强化、流动性、运营可持续性和公司治理等参数。然而,由于未能吸引到合格的投资者,导致了重新竞标的流产,并最终导致PDIC认定EIB已无力偿债并应进行清算。尽管股东认为BSP有义务在命令清算之前独立评估银行的财务可行性,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

    最高法院认为,第7653号共和国法案第30条并未明确要求BSP在命令清算之前进行独立的评估。法院解释说,根据法律,一旦接管人确定恢复运营不再可行,BSP只需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的董事会,并指示PDIC进行清算。最高法院的理由基于以下原则:法律的文字不应偏离,这意味着必须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清晰明了的法律。

    通过对最高法院推理的回顾,对第7653号共和国法案(《新中央银行法》)第30条有了清晰的理解。该条确定,银行如果无法偿还债务、拥有不足的资产或继续经营将导致损失,中央银行可能会迅速采取行动。它进一步授权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PDIC)管理资产和负债,目标是实现机构的恢复。但如果复兴无法实现,法律要求菲律宾中央银行发出清算令。最高法院的重点是第30条中的这一系列的事件对解释了对法规目的的关键性贡献。

    此外,判决表明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在监管银行业中的核心作用。赋予机构自主权符合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授权。但是,尽管有这种授权,BSP运营受到审查。对程序公正和法定范围的关注可确保避免了任意决定。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驳回了EIB股东的上诉,并维持了CA的判决。法院强调,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管辖权超越或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则不得干预BSP的行为。本案确立了BSP在清算危机银行方面的权力,并重申了其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这对银行股东、存款人以及整个金融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最高法院是否会推翻上诉法院的裁决,即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命令清算出口工业银行(EIB)的行为不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命令清算出口工业银行(EIB)的行为是合理的。
    本案涉及的法律是什么? 本案涉及第7653号共和国法案(《新中央银行法》)第30条,该条规定了银行和准银行的接管和清算程序。
    什么是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PDIC)在本案中的作用? PDIC在本案中担任EIB的接管人,负责评估银行是否可以恢复运营。
    股东挑战清算令的理由是什么? 股东认为,PDIC对银行恢复运营的干预是不合理的,并阻碍了其吸引投资者的努力。
    最高法院对BSP是否有义务独立评估银行的财务可行性作何看法? 最高法院认为,第7653号共和国法案第30条并未明确要求BSP在命令清算之前进行独立的评估。
    法院在认定不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法院考虑了PDIC提交的报告和调查结果,并发现EIB的恢复运营未能满足条件。
    为什么法院强调维护了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的权威? 通过支持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在确定银行是否可以恢复能力时的判断,它捍卫了银行市场的金融监管稳定,同时影响公共信心。
    本裁决对银行及其股东、存款人有何实际影响? 该裁决强化了BSP在危机银行清算方面的权力,并重申了其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有助于确立该监管权力,并可能对受影响的银行造成经济后果。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对银行清算程序以及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威进行了重要的澄清。随着银行业监管环境的不断演变,了解此类裁决的影响对于银行、股东和公众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强调了法律的明确性以及根据既定原则采取行动的重要性。对于银行业和更广泛的商业界而言,本案为危机银行管理和监管合规性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APEX BANCRIGHTS HOLDINGS, INC.诉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G.R. No. 214866, 2017年10月2日

  • 集体谈判协议(CBA)的效力:单方面施加信用检查侵犯工人权利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银行有权制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也不能凌驾于与工会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之上。集体谈判协议是劳资双方协商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面修改集体协议,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当银行福利计划与集体谈判协议相冲突时:优先考虑哪一方?

    香港银行独立工会(HBILU)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SBC)之间爆发了一场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员工申请工资贷款时,银行单方面实施信用检查是否有效。虽然汇丰银行声称此举是其经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批准的财务援助计划的一部分,但工会认为这违反了双方的集体谈判协议。关键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谈判协议和中央银行批准的财务援助计划哪个优先?

    2001年,菲律宾中央银行颁布了《银行规章手册》(MoRB),其中X338条款规定,银行可向其员工提供经济援助,但融资计划及其修正案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随后,汇丰银行根据上述规定,向菲律宾中央银行提交了其财务援助计划,据称该计划包含信用检查条款。虽然该计划获得了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批准,但香港银行独立工会认为,银行无权单方面修改集体谈判协议中关于工资贷款的条款。双方的集体谈判协议明确规定了员工获得工资贷款的条件,但未提及任何外部信用检查的要求。因此,工会认为,汇丰银行实施信用检查构成对集体谈判协议的单方面修改,违反了劳工法。

    在本案中,各方争议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将财务援助计划视为集体谈判协议的组成部分。汇丰银行认为,该计划是菲律宾中央银行的一项监管要求,因此应被视为已纳入集体谈判协议。而香港银行独立工会则辩称,该计划从未成为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银行单方面实施该计划侵犯了工会的权利。根据菲律宾的劳动法,集体谈判协议是雇主和工会之间关于工资、工作时间和就业条款的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协议条款,且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协议

    高等法院在审查本案时,重申了集体谈判协议的神圣性,并强调雇主不得单方面修改集体谈判协议。法院指出,雇主享有的管理权并非绝对的,必须受到法律、集体谈判协议以及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由于涉案的财务援助计划从未成为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且工会曾明确反对将该计划纳入协议,因此法院认为汇丰银行单方面实施该计划,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禁止单方面修改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

    法院强调,虽然银行有义务遵守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规章制度,但这并不能成为银行单方面修改集体谈判协议的理由。即使财务援助计划获得了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批准,只要该计划与集体谈判协议相冲突,就不能优先于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换句话说,银行不能以遵守监管要求为借口,损害工会通过集体谈判所获得的权利。在本案中,高等法院最终裁定,汇丰银行单方面实施信用检查,构成对集体谈判协议的非法修改,侵犯了工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菲律宾劳动法》第253条规定,当存在集体谈判协议时,集体谈判的义务也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终止或修改该协议……双方均有义务维持现状,并使现有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60天期限内和/或直至双方达成新协议之前完全有效。

    此外,高等法院还指出,即使信用检查要求包含在银行的财务援助计划中,该计划也不能凌驾于集体谈判协议之上。法院强调,银行在与工会签订集体谈判协议后,有义务真诚地与工会进行谈判,并就涉及员工福利的事项达成协议。如果银行希望将信用检查要求纳入集体谈判协议,则应在谈判过程中提出,而不是单方面实施该要求。

    该案的影响是深远的。高等法院通过维护集体谈判协议的效力,再次确认了工人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并强调了集体谈判在保护工人权益方面的重要性。该案还提醒雇主,在实施涉及员工福利的政策时,应充分尊重工会的意见,并与工会进行真诚的谈判,避免单方面采取行动。对于工人来说,本案是一个重要的胜利,它维护了他们在集体谈判中取得的成果,并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银行能否单方面实施其财务援助计划中包含的信用检查要求,即使该要求与集体谈判协议不符?
    什么是集体谈判协议? 集体谈判协议是雇主和工会之间就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和其他雇佣条款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本案中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角色是什么? 菲律宾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银行,并要求银行在向员工提供经济援助时,必须提交并获得批准的财务援助计划。
    为什么高等法院裁定汇丰银行败诉? 高等法院裁定,汇丰银行单方面实施信用检查,违反了《菲律宾劳动法》关于禁止单方面修改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
    本案对工会和工人有什么意义? 本案维护了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并确保了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雇主可以单方面修改集体谈判协议吗? 根据菲律宾的法律,雇主不得单方面修改集体谈判协议,除非经过与工会协商并达成一致。
    本案如何影响银行的财务援助计划? 本案表明,即使银行的财务援助计划获得了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批准,也不能凌驾于集体谈判协议之上。
    雇主在实施涉及员工福利的政策时,应该怎么做? 雇主在实施涉及员工福利的政策时,应充分尊重工会的意见,并与工会进行真诚的谈判,避免单方面采取行动。

    本案是菲律宾劳动法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强调了集体谈判协议的重要性,并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它告诫企业在推行可能影响员工福利的政策时,应与工会进行协商,尊重集体谈判的成果。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ASG Law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香港银行独立劳工联盟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G.R. No. 218390, 2018年2月28日

  • 变更诉状的限制:新原因能否加入?(中央银行清算委员会诉菲律宾银行案)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对诉状的修改或补充具有明确的限制。关键在于,如果诉状的修改或补充旨在建立在提起诉讼时不存在的诉讼理由,则不允许进行此类修改或补充。换句话说,提起诉讼时如果不存在权利,即使诉讼理由可能在此后产生,也不能维持诉讼。这项裁决对于确保诉讼的重点明确,并防止在诉讼后期引入可能导致不公正拖延和不公平的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时效:银行能否在关闭十年后对新指控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中央银行清算委员会(CB-BOL)与菲律宾银行之间的法律纠纷。起因是菲律宾银行试图修改其诉状,以将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及其货币委员会(MB)列为被告,理由是这些实体在最初对已解散的菲律宾中央银行(CB)提起诉讼近十年后才采取了行动。问题在于,高等法院是否允许这种诉状的修改或补充。

    案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84年,当时中央银行发布决议,将菲律宾银行置于托管之下,随后在1985年发布决议,命令关闭菲律宾银行并将其置于接管之下。这导致菲律宾银行提起几起诉讼,质疑中央银行的行为。高等法院最终于1991年裁定中央银行的决议无效,并命令其重组菲律宾银行。之后,菲律宾银行于1995年向地区法院提起诉状的修改或补充动议,目的是以中央银行清算委员会代替已解散的中央银行及其货币委员会,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案件的后续进展中,菲律宾银行在最初提起诉讼十年后,又提交了第二次修改/补充诉状,目的是将菲律宾中央银行及其货币委员会列为额外的被告。之所以提交这份第二次诉状,是因为菲律宾银行认为菲律宾中央银行及其货币委员会存在不当行为,比如拒绝批准其万能银行牌照、抹黑活动以及其他具有压迫性的行为。高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重点在于确定是否允许在诉讼中加入这些新的索赔和新的当事方。

    高等法院认为,修改后的诉状中提出的诉讼理由与原始诉状中的诉讼理由不同。原来的诉讼是关于中央银行于1985年非法关闭菲律宾银行,而第二次诉状则声称菲律宾中央银行及其货币委员会在1994年菲律宾银行重新开业后采取了压迫性和专断性的行为。因为违反答辩人权利的行为或不作为是不同的,所以构成不同的诉讼理由。高等法院强调,虽然诉讼规则允许自由修改诉状,以促进实质正义,但如果目的是建立在提起诉讼时不存在的诉讼理由,则不允许修改。

    高等法院还发现,第二次诉状违反了关于当事人和诉讼理由合并的规则。规则第2条第5款允许合并诉讼理由;但是如果有多个当事方,则合并须遵守规则第3条第6款中关于当事方合并的规则。在涉及多个当事方的诉讼中,合并诉讼理由和当事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救济权必须由同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产生;并且必须存在所有当事方共有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本案不符合这些条件,因为第二次诉状中要求的损害赔偿并非来自与首次修改后的补充诉状相同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并且当事方之间没有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因此,高等法院裁定地区法院承认第二次修改后的补充诉状是错误的。这一决定对于确保诉讼的重点在于根据提起诉讼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解决原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高等法院并未对有关菲律宾中央银行是否为已解散中央银行的权益继受人以及菲律宾银行的补救措施的相关问题作出判决。如果地方法院发现菲律宾中央银行确实是一个未决的受让人,则未能列名,并不妨碍地方法院对菲律宾中央银行承担责任。

    总之,高等法院对中央银行清算委员会有利,驳回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允许对菲律宾银行的第二次修改或补充诉状进行修改。根据高等法院的判决,Makati市国家首都司法区第136分部地区审判法院接到的指示是以最快的速度继续审理此案。对于法律实践者和涉及修改或补充诉状的诉讼的各方而言,此案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明确了这种修改的界限,并且符合有关合并当事方和诉讼理由的既定原则。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地区审判法院是否错误地承认菲律宾银行在合并民事案件中提交的第二次修改/补充诉状,考虑到其中加入了新的诉讼理由和当事方。
    高等法院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高等法院认为,修改后的诉状不恰当,因为它包含与最初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无关的独立的新诉讼理由。此外,这种修改违反了合并当事方和诉讼理由的规则。
    为什么地区审判法院承认补充诉状被认为是错误的? 承认是错误的,因为补充诉状提出了发生在原诉讼之后的新诉讼理由,没有涉及同一笔交易,并且会不当地扩大诉讼范围。
    本案在修改诉状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该裁决确立了以下原则,即虽然可以修改诉状,但此类修改必须具有明确的界限,特别是不得在原起诉书中加入全新的和不相关的诉讼理由。
    关于合并当事方和诉讼理由的规则与此相关吗? 是的,高等法院裁定,对诉状的拟议修改不符合合并当事方和诉讼理由的标准,因为相关索赔并非源于同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并且当事方之间没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
    未决受让人的概念如何适用于本案? 高等法院承认上诉法院发现菲律宾中央银行为原告的未决受让人的相关性,仅限于最初起诉书中的诉讼理由,而不涉及补充诉状中提出的诉讼理由。
    高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什么指示? 高等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指示国家首都司法区(Makati市)第136分部地区审判法院加快此案的审理。
    如果我需要在自己的案件中运用这一判决该怎么办? 如果本案的影响对您很重要,最好咨询律师。如果原诉状或起诉书需要补充或修改,这一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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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之争:如何确定法院对土地所有权纠纷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只要诉状附件中包含的税务声明显示财产的评估价值超过 20,000 比索,即使诉状本身未提及该金额,地区审判法院 (RTC) 仍有权审理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民事诉讼。 这项裁决明确了确定 RTC 管辖权的规则,以财产的评估价值为准,为土地所有权纠纷中的法院管辖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土地纠纷:评估价值如何影响法院的权力?

    本案源于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针对多名被告向武拉干省马洛洛斯市地方法院 (RTC) 提起的关于所有权撤销、证书撤销和损害赔偿的诉讼。被告之一 Legaspi 提出撤诉动议,声称 RTC 对 BSP 无管辖权。 地方法院驳回了该动议,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决,导致中央银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核心争议在于,如果诉状本身没有说明涉案财产的评估价值,但税务声明作为附件包含在内,那么地方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

    BSP 声称,根据修订后的《129 号总统令》,RTC 对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任何相关利益的民事诉讼具有专属的原始管辖权,前提是所涉财产的评估价值超过 20,000 比索。 BSP 坚持认为,税收申报单中显示的财产评估价值高于 20,000 比索。虽然诉状本身没有包含任何可以赋予 RTC 管辖权的金额,但重要的是要考虑诉状中的附件。正如最高法院所澄清的那样,诉状的附件被认为是诉状的一部分,应与诉状一起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财产的税收申报单作为附件包含在诉状中,显示其评估价值为 215,320 比索。

    法院依靠先前关于诉状及其附件的判决,确立了应一并考虑以确定诉讼理由是否充分。最高法院认为,附件可以用来确定原告是否有权获得救济。 因此,BSP 诉状中包含的税收申报单被视为诉状的一部分,并应与诉状一起考虑,以确定 RTC 是否具有专属的原始管辖权。在本案中,法院强调了将诉状附件纳入诉状的原则,以确定管辖权。因此,该法院维持了RTC对本案的管辖权。

    关于法定代表人问题,上诉法院认为,BSP 是一家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应由菲律宾总检察长办公室 (OSG) 或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 (OGCC) 而不是像本案中这样的私人律师事务所或私人律师代理。 根据《新中央银行法》(第 7653 号共和国法),BSP 行长有权亲自或通过货币委员会授权的律师(包括私人律师)代表菲律宾中央银行参与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专门的法律研究。 根据同一法律,BSP 行长也可以将他代表 BSP 的权力委托给其他官员,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高等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所涉土地的面积非常大,以至于如果该财产的评估价值低于20,000比索,那将是荒谬的。最高法院认为,在涉及 BSP 的案件中,货币委员会可以授权 BSP 行长亲自或通过律师(甚至是私人律师)代表 BSP,并且代表 BSP 的权力可以委托给任何官员。 本案的关键原则之一是法院对已知事实进行司法认定的能力,尤其是在这些事实与诉讼直接相关且包含在公共记录中时。

    尽管 Quinagoran 诉上诉法院一案也强调法院不能对土地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认定,但本案与 Quinagoran 案有所不同。在本案中,BSP的诉状附件中包含土地的评估价值,这一点在 Quinagoran 案中没有。因此,由于所涉土地的面积和BSP提供的证据,高等法院有理由地重新审理了RTC的管辖权。

    常见问题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即使诉状中未提及涉案财产的评估价值,但税务声明作为附件包含在内,RTC 是否有管辖权审理所有权撤销案件。
    为什么说税务申报单在本案中很重要? 税务申报单很重要,因为它证明了涉案财产的评估价值超过 20,000 比索,根据修订后的《129 号总统令》,这足以赋予 RTC 管辖权。
    法院能否对财产价值进行司法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财产面积很大并且评估价值低于 20,000 比索是不合理的,法院可以进行司法认定,或者在诉状的附件中包含税收申报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司法认定。
    菲律宾中央银行可以聘请私人律师吗? 是的,根据《新中央银行法》,货币委员会可以授权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亲自或通过包括私人律师在内的律师代表中央银行。
    修订后的《129 号总统令》中关于 RTC 对不动产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修订后的《129 号总统令》规定,RTC 对所有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的民事诉讼拥有专属原始管辖权,前提是所涉财产的评估价值超过 20,000 比索。
    诉状的附件是否被视为诉状的一部分? 是的,附件是诉状的组成部分,在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的诉讼理由或确定管辖权问题时,应与诉状一起考虑。
    高等法院对上诉法院的裁决有什么看法? 高等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恢复了地方法院的命令,确认了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权利并对有关土地做出了裁决。
    本案对未来的所有权纠纷有何影响? 本案澄清了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这确保了管辖权将建立在客观证据(如附件税务申报单)的基础上,而不是仅基于诉状中的遗漏。

    因此,最高法院允许了菲律宾中央银行的复审请愿书,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恢复了地方法院的命令。本案被送回初审法院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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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转换与农民权益:最高法院对土地改革覆盖下土地转换命令撤销的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即使已颁布了土地征用通知,也不能永久禁止土地转换。土地改革的实施与土地转换政策之间需要取得平衡,法院在此案中强调了这一原则。法院重点强调了初级管辖权原则,这意味着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机构(如土地改革部)应首先解决这些问题,然后才能诉诸法院。此案对于理解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土地所有者、农民和政府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至关重要。因此,对于可能受到此类决定的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土地改革受益者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最高法院的立场可能会影响到各个方面。

    当农业土地遇到城市发展:对转换命令的挑战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阿亚拉土地公司(ALI)和国会城市农场公司(CCFI)与农民西蒙娜·卡斯蒂略等人之间的土地纠纷。涉及争议的土地是位于卡维特省锡朗市蒙廷伊洛格的面积为 221.3048 公顷的农业用地,该土地最初由国会城市农场公司所有。由于首都城市农场公司未能偿还马尼拉银行公司的贷款,该土地被抵押给该公司。马尼拉银行公司破产后,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出售了其资产,其中阿亚拉土地公司是买家。随后,农民们提交了撤销首都城市农场公司土地转换令的申请,理由是他们受到《全面土地改革计划》的保护。法院的裁决最终取决于对多个复杂法律原则的解读,尤其是在土地改革的环境中。

    最高法院维持了之前的裁决,拒绝撤销土地转换令的动议,并强调终审判决原则。这一原则基于公共政策和健全实践的根本原则,即法院的判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明确日期生效。法院强调,允许推翻会破坏建立稳定的司法体系的多项原则。根据《法院规则》第 131 条第 1 款,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以确立诉讼或辩护。法院还指出,即使土地征用通知确实存在,由于首都城市农场公司和阿亚拉土地公司没有机会对法院关于其法律禁止转换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法院无法在本案后期确定土地征用通知的细节,或对土地改革部适当颁布的转换令的法律效力作出裁决。行政机构的管辖权范围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土地改革部长所作的事实调查结论因其官方职位而获得了其管辖范围内具体事项的专业知识,应受到充分尊重。因此,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这些结论不应被更改、修改或撤销。

    农民争辩说,《全面土地改革计划》覆盖范围是一个已经提出的论点,因为此前曾向土地改革部和总统办公室提出过,因此上诉法院无权受理。他们还强调了《土地改革部第 12 号行政命令》在保护主要农业用地方面的重要性。这些论点遭到了最高法院的驳斥,后者认为关键问题在于所谓的《土地征用通知书》,这一概念直到上诉时才提出。农民的主要依据在于对首都城市农场公司和阿亚拉土地公司之间土地销售合法性的质疑以及一份议会决议的提交,而非一项法令,这集中于地方政府行为的形式而非实质。尽管上诉法院曾命令他们提交一份土地征用通知书副本,但他们未能这样做,法院因此认为这是他们未能证明其论点的证据。最高法院发现,上诉法院依赖的事实结论并未获得案件记录的支持,构成可撤销的法律错误,而那些之前没有提起的诉讼问题受禁反言的限制,这一点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当相关文件不在记录中时。

    针对最高法院裁定的一些相关事实是,最高法院曾发布决议,允许菲律宾中央银行出售马尼拉银行公司的资产(包括争议财产)。按照法院的决议,1995 年 12 月,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阿亚拉土地公司,首都城市农场公司在早些时候将该财产抵押给了马尼拉银行公司。此外,关于拉姆贝托·哈维尔等人提起的撤销申请的案件也被土地改革部视为已经结案。最高法院裁定,没有提供可采纳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土地征用通知已经颁布的主张,因此上诉法院支持农民的单方面主张构成了可撤销的错误。法院承认了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法》第 6657 号,所有坡度在 18% 及以上且未开发的土地都应免于土地改革法的范围。因此,土地是否实际上专用于或适合农业目的(作为农业用地)需要在《全面土地改革计划》的范围之下作出结论。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即使已颁布土地征用通知,是否可以转换已涵盖在《全面土地改革计划》中的土地。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作出了什么裁定? 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土地转换,强调先前没有机会提出相关论据这一事实,并且维护了《全面土地改革计划》中规定的某些土地可能不受影响的规定。
    土地改革部的第 12 号行政命令(AO 12)是什么? 《土地改革部第 12 号行政命令》包括影响农业用地转换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旨在保护主要农业用地免受转换,除非满足特定标准。
    举证责任如何影响本案的判决? 举证责任(有义务证明事实)落在了寻求撤销土地转换的原告身上,但是由于他们未能充分提供对他们主张至关重要的文件或证据,他们的案件被削弱。
    初级管辖权原则在本案中有什么重要意义? 初级管辖权原则适用于最高法院,以坚持最初由土地改革部管理对本案具有实际影响的问题,这正是由于这些机构拥有的专业知识。
    为什么不考虑某些论据? 之所以不考虑这些论据,是因为这些论据首次在上诉时提出,之前在向土地改革部提起诉讼时或通过对总统办公室提起的进一步上诉中没有提出过。
    农民提出了什么主要的挑战? 农民认为所讨论的转换既不符合又未反映地方区域划定的需求,由于缺少正确定性且具有强制性和公开征收程序特征的土地颁布(称为收购而非简单土地登记)。
    在本案中,18% 规则是如何影响的? 已经颁布了一项规则,其中声明所有具有陡峭地形或超过 18% 的倾斜度且未开发的部分均自动从《全面土地改革计划》下排除。

    鉴于上述内容,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尽管土地改革对于确保农民的权利至关重要,但对于经济发展需求和土地所有权等也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考量。各方需要仔细了解此案的复杂含义,特别是那些受土地转换问题和《全面土地改革计划》相关规定影响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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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Ayala Land, Inc. v. Castillo, G.R No. 178110,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