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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公司疏忽大意:乘客滞留海外,可获赔偿

    航空公司疏忽大意造成的乘客损失:滞留海外也能获得赔偿

    G.R. No. 119995, November 18, 1997

    在菲律宾,航空旅客权益受到高度重视。《辛格森诉国泰航空案》强调了航空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时必须承担的重大责任,特别是当航空公司的疏忽导致乘客的旅行计划受阻时。本案确立了即使乘客没有受到身体伤害,航空公司也可能因其重大过失而承担道德和惩戒性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机票丢失引发的滞留

    1988年,卡洛斯·辛格森购买了国泰航空的往返机票,计划与表弟一起前往美国度假。然而,在洛杉矶准备返回菲律宾时,辛格森却被告知他的机票缺少了旧金山至香港段的机票联。尽管辛格森坚称机票有问题是航空公司的失误,国泰航空仍拒绝立即为他安排回程航班。无奈之下,辛格森被迫在洛杉矶滞留数日,并前往旧金山试图解决机票问题。回国后,辛格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泰航空赔偿其损失。

    法律框架:公共承运人的特殊义务

    菲律宾法律,特别是《新民法典》第1755条,对公共承运人施加了极高的注意义务。“公共承运人有义务尽最大努力和预见,以最谨慎的态度,并充分考虑所有情况,安全运送乘客。” 这种义务源于航空运输合同的特殊性质,它不仅仅是一份普通的商业合同,更关乎公众利益。正如最高法院在法航诉卡拉斯科索案中指出:“运输合同与任何其他合同关系在性质和程度上都截然不同。这是因为其业务主要面向旅行公众。它邀请人们利用其提供的舒适和便利。因此,运输合同产生了一种带有公共责任的关系。”

    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这种高度谨慎和非凡勤勉的义务,导致乘客遭受损失,则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实际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道德和惩戒性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从地区法院到最高法院

    地区审判法院(RTC)最初判决辛格森胜诉,认为国泰航空存在重大过失,并判令其支付实际损失、道德损害赔偿、惩戒性损害赔偿和律师费。地区法院认为,国泰航空的疏忽不仅在于弄丢了机票联,还在于其处理问题的方式,包括拒绝立即确认辛格森的航班,并要求他自行前往旧金山解决问题。

    国泰航空不服判决,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关于重大过失和恶意行为的认定,取消了道德和惩戒性损害赔偿以及律师费的裁决。上诉法院认为,辛格森持有的是“开放日期”机票,航空公司在拒绝立即为他安排航班时并未违反合同,即使存在疏忽,也不足以构成道德损害赔偿的依据。

    辛格森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恢复了地区法院的部分判决,但降低了道德和惩戒性损害赔偿的金额。最高法院认为,国泰航空确实违反了合同,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足以支持道德和惩戒性损害赔偿的裁决。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以下关键点:

    • 机票即合同: 往返机票本身就是一份完整的书面合同,包含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价(票价)和标的(运输服务)。
    • 航空公司疏忽: 机票联的丢失是由于国泰航空或其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这是导致辛格森无法按计划返回菲律宾的直接原因。
    • 重大过失等同于恶意: 国泰航空不仅犯了错误,而且在处理问题时表现出漠不关心和不负责任,这构成了重大过失,在法律上等同于恶意和坏 faith。

    最高法院引用了证人证词和案件细节,例如国泰航空的代理人承认辛格森确实有预订记录,但航空公司仍然以机票联丢失为由拒绝确认航班。此外,航空公司要求辛格森自行前往旧金山验证机票,而航空公司本身拥有快速验证机票信息的设备和能力。这些行为共同表明,国泰航空“完全缺乏对乘客需求的关怀和敏感性,明显构成重大过失、鲁莽和肆意漠视乘客权利,这些行为显然与欺诈、恶意和坏 faith 没有区别。”

    “尽管事实上他们可以查阅所有记录和设施,以便在几分钟内完成验证,但奇怪的是,他们花了超过二十四 (24) 小时才完成验证过程并将其回复发送给洛杉矶。不可避免的结论是,国泰航空香港人员从未及时迅速地对验证请求采取行动。”

    “除了航空公司人员的疏忽之外,还有几个独立的疏忽行为,使错误更加严重。总而言之,它们无疑表明不仅仅是普通的疏忽或注意力不集中,因此构成了对公共承运人要求的特殊注意义务的根本背离。换句话说,这些情况反映了承运人完全缺乏对乘客需求的关怀和敏感性,明显构成重大过失、鲁莽和肆意漠视乘客权利,这些行为显然与欺诈、恶意和坏 faith 没有区别。”

    实际意义:乘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辛格森诉国泰航空案》为航空旅客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本案表明,航空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性问题而忽视乘客的合理需求,更不能将因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乘客承担。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乘客因航空公司重大过失造成的精神痛苦和额外支出,也可以获得道德和惩戒性损害赔偿。

    关键教训:

    • 保留好机票和行程单: 这是与航空公司之间合同的证明,也是维权的重要证据。
    • 遇到问题及时沟通: 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保持沟通,尽可能保留沟通记录。
    • 了解自身权益: 熟悉航空旅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 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航空公司弄丢了我的行李,我可以获得赔偿吗?

    答:是的,根据《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菲律宾国内法,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的丢失或损坏负有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根据行李的重量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计算。

    问: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航空公司应尽力避免航班延误或取消,但如果发生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通常有义务为乘客提供餐食、住宿、通讯便利和重新订票等服务。在某些情况下,乘客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特别是如果延误或取消是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

    问: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导致我无法登机,我该怎么办?

    答:超售机票是航空公司的常见做法,但如果因此导致乘客无法登机,航空公司应优先安排乘客乘坐后续航班,并提供补偿,例如现金赔偿或升舱服务。乘客也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问: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要道德损害赔偿?

    答:在菲律宾,根据《新民法典》,道德损害赔偿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索赔:(1)人身伤害或死亡;(2)承运人存在欺诈或恶意;(3)承运人的疏忽程度达到重大过失,等同于恶意或坏 faith 的程度。辛格森诉国泰航空案 就是一个因航空公司重大过失而获得道德损害赔偿的案例。

    问:如果我对航空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应该如何投诉?

    答:您可以首先向航空公司客户服务部门投诉。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您可以向菲律宾民航管理局(CAB)或其他相关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必要时,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问:儿童独自乘机时,航空公司有什么特殊义务?

    答:航空公司对无人陪伴儿童负有特殊的照顾义务。航空公司需要确保儿童在整个旅程中的安全和福祉,包括在机场和飞机上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护。家长在为孩子预订无人陪伴儿童服务时,应仔细阅读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

    问:购买机票时,我应该注意哪些条款和条件?

    答:购买机票前,请务必仔细阅读航空公司的条款和条件,特别是关于退改签政策、行李规定、以及航空公司责任限制等方面的条款。了解这些条款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如果我在飞行过程中生病或受伤,航空公司会提供帮助吗?

    答:航空公司通常配备急救设备,机组人员也接受过基本的急救培训。如果乘客在飞行过程中出现紧急医疗状况,机组人员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必要时联系地面医疗机构。一些航空公司还提供机上医疗服务。

    问:我可以为我的航空旅行购买保险吗?

    答:是的,您可以购买航空旅行保险,以保障旅行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例如航班延误、行李丢失、医疗费用等。购买旅行保险可以为您的旅行增加一份保障。

    问:如果我需要法律咨询,应该找什么样的律师?

    答:如果您需要有关航空旅客权益或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建议您寻求专门从事航空法、合同法或侵权法的律师的帮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


    无论您是经常旅行的商务人士还是休闲旅客,了解您的航空旅客权益都至关重要。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类似的航空旅行问题,<a href=

  • 国际航班行李丢失索赔:菲律宾法院管辖权的关键因素

    菲律宾法院如何处理国际航空旅客的行李丢失索赔?

    马帕诉环球航空案, G.R. No. 122308, 1997年7月8日

    想象一下,您长途飞行后抵达目的地,却发现您的行李不翼而飞。更糟糕的是,航空公司声称菲律宾法院对此类事件没有管辖权,您必须在国外起诉。这正是马帕一家在马帕诉环球航空案中所面临的困境。本案深入探讨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当行李在国际航班中丢失时,菲律宾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索赔?

    国际航空运输与《华沙公约》

    航空旅行的普及使得国际航空运输成为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跨境旅行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发生意外事件时。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华沙公约》应运而生。菲律宾作为《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其法院在处理涉及国际航空运输的案件时,需要考虑该公约的规定。

    《华沙公约》第28条第(1)款规定了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海牙公约缔约国之一的领土内提起,由原告选择,可以在承运人住所地法院、主要营业地法院、订立合同的营业场所地法院或者目的地法院提起。”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华沙公约》第28条第(1)款的适用性,以及菲律宾法院是否因此对本案丧失管辖权。理解“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至关重要。《华沙公约》第一条第(2)款将“国际航空运输”定义为:“根据当事方订立的合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无论运输过程中是否有中断或转运,位于两个缔约国境内,或者位于同一缔约国境内,但约定经停在另一国主权、委任统治、宗主权或管辖下的领土内,即使该国不是公约缔约国。”

    在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本案之前,桑托斯诉西北航空公司案已经确立了《华沙公约》第28条第(1)款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非仅是关于审判地点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案件属于《华沙公约》的管辖范围,则只能在公约规定的地点提起诉讼,而不能随意选择其他法院。

    案件回顾:马帕一家的行李丢失之旅

    马帕一家三口,包括Purita S. Mapa、Carmina S. Mapa和 Cornelio P. Mapa,在泰国曼谷购买了环球航空(TWA)的机票,行程为洛杉矶-纽约-波士顿-圣路易斯-芝加哥。他们的机票是在曼谷购买的,环球航空的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均在美国密苏里州堪萨斯城,目的地是美国芝加哥。

    在20世纪90年代,Purita和Carmina从马尼拉搭乘菲律宾航空(PAL)的航班前往洛杉矶,之后转乘环球航空的航班前往波士顿。在纽约肯尼迪机场转机时,她们托运了七件行李。然而,当她们抵达波士顿时,却发现只有三件行李到达,四件行李丢失。

    马帕一家向环球航空报告了行李丢失事件,并填写了行李财产调查问卷,详细列出了丢失行李的物品清单,总价值超过11,000美元。环球航空最初表示会积极寻找行李,并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未来的旅行积分或现金赔偿。然而,最终环球航空单方面决定仅赔偿2,560美元,并声称这已全额满足了他们的索赔要求。马帕一家接受了这笔赔偿,但将其视为部分付款,并继续寻求进一步的赔偿。

    由于未能获得满意的赔偿,马帕一家在菲律宾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诉讼,要求环球航空赔偿行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律师费等。环球航空辩称,根据《华沙公约》第28条第(1)款,菲律宾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诉讼应在曼谷(合同订立地)、波士顿(目的地)或堪萨斯城(承运人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提起。

    地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支持环球航空的观点,认为本案属于《华沙公约》管辖范围,菲律宾法院因此没有管辖权。马帕一家不服,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裁决:关键在于合同

    菲律宾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定菲律宾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马帕一家与环球航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否属于《华沙公约》定义的“国际航空运输”。

    法院指出,仅从马帕一家持有的环球航空机票来看,其行程为洛杉矶-纽约-波士顿-圣路易斯-芝加哥,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美国境内。《华沙公约》第一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缔约国境内,且没有约定经停在另一国领土内,则不属于“国际航空运输”。

    环球航空辩称,马帕一家的机票上标有“INT’L TKT”字样,表明其机票是国际机票的一部分。此外,马帕一家在行李财产调查问卷中也提及了马尼拉-洛杉矶的行程。然而,最高法院认为,环球航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马帕一家的环球航空机票与所谓的“国际机票”存在关联。问卷中的行程记录是在行李丢失后填写的,不能视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强调,《华沙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是基于“当事方订立的合同”。在本案中,马尼拉-洛杉矶的行程由菲律宾航空承运,与环球航空无关。环球航空未能证明其与菲律宾航空之间存在联运协议,将马尼拉-芝加哥的整个行程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

    最高法院引用了规则16第3条,指出如果驳回诉讼的理由并非确凿无疑,法院应驳回驳回动议,或推迟听证和裁决至审判阶段。在本案中,环球航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地区审判法院不应在初步听证阶段就驳回诉讼。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马帕一家与环球航空之间的运输合同不属于《华沙公约》定义的“国际航空运输”,菲律宾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案件被发回地区审判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第一类国际航空运输的认定基于‘当事方订立的合同’。”法院强调,合同是判断是否属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关键因素。航空公司不能仅凭单方面的主张或事后填写的问卷来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件的实践意义与启示

    马帕诉环球航空案对于航空旅客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案澄清了《华沙公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并强调了在判断是否属于“国际航空运输”时,应以当事方订立的合同为准。本案确立了以下重要启示:

    明确合同条款: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应仔细阅读机票条款,明确承运人、行程、出发地、目的地等关键信息。这将有助于确定运输合同的性质,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保留证据: 旅客应妥善保管机票、行李托运凭证等重要文件,以便在发生行李丢失等事件时,作为维权的证据。

    了解自身权益: 航空旅客应了解《华沙公约》和菲律宾法律关于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规定,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在国际航空运输中遇到行李丢失等问题,且与航空公司协商无果,旅客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评估案件的法律 основания和最佳的维权途径。

    关键要点

    • 菲律宾法院对不属于《华沙公约》定义的“国际航空运输”的航空运输纠纷拥有管辖权。
    • 判断是否属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关键在于当事方订立的运输合同。
    • 航空公司不能仅凭单方面的主张或事后填写的问卷来改变合同的性质。
    •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合同内容,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华沙公约》?

    答:《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简称,旨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规则,包括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

    问:《华沙公约》第28条第(1)款规定的管辖地有哪些?

    答:《华沙公约》第28条第(1)款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在以下地点提起:(1)承运人住所地法院;(2)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3)订立合同的营业场所地法院;(4)目的地法院。

    问:如果我的国际航班行李丢失了,我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立即向航空公司报告行李丢失事件,并填写行李丢失报告。其次,保留机票、行李托运凭证等相关文件。第三,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

    问:菲律宾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对国际航空行李丢失案件有管辖权?

    答:如果运输合同不属于《华沙公约》定义的“国际航空运输”,例如,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位于菲律宾境内,或者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华沙公约》缔约国境内(如本案),则菲律宾法院可能对行李丢失案件拥有管辖权。

    问:航空公司可以单方面限制其在行李丢失案件中的责任吗?

    答:在《华沙公约》适用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的责任可能受到公约规定的限制。但在不适用《华沙公约》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的责任将根据当地法律确定。无论如何,航空公司不能免除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法律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如果您在航空旅行中遇到法律纠纷,尤其是涉及跨境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ASG Law律师事务所拥有处理航空法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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