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自然资源法

  • 采矿权冲突: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仲裁庭拥有管辖权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一起涉及矿区和勘探许可证重叠的案件中裁定,矿业和地质科学局(MGB)仲裁庭对此类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该裁决确认了仲裁庭在解决有关矿区权利和采矿许可申请的争议方面的专业知识,确保了专业机构在复杂采矿纠纷中的适当审查和裁决。此项裁决为矿业公司和土地所有者在涉及此类冲突时的适当法律途径提供了指导。

    采矿申请的冲突:谁来仲裁地下的争端?

    本案源于 MR Holdings, Inc. 和 Marcopper Mining Corporation(以下统称为“马科珀”)对 Onephil Mineral Resources, Inc.(“Onephil”)的勘探许可证申请(“EPA”)提出的异议,该申请与马科珀声称拥有私人土地和采矿基础设施的 San Antonio Copper Project(“SACP”)存在重叠。马科珀向矿业和地质科学局(“MGB”)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请求发布禁止令和履行令,要求将这些区域从 Onephil 的 EPA 中排除。马科珀声称,自然资源和环境部(“DENR”)官员在批准 Onephil 的 EPA 区域现状和许可时滥用了酌处权,侵犯了马科珀在 SACP 拥有的私有土地和工程。

    此案的核心是有关管辖权问题。马科珀认为,初审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它涉及侵犯私有财产权,而地质科学局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相反,被告辩称,此类争议应被视为矿业纠纷,因此地质科学局仲裁庭拥有专属和原始管辖权。初审法院最初驳回了驳回动议,但最终驳回了马科珀的修订后的请愿书,理由是它涉及一起矿业纠纷,应由仲裁庭管辖。上诉法院维持了驳回,确认此案涉及 Onephil 的 EPA 与马科珀对覆盖 SACP 土地的矿产生产分享协议(“MPSA”)申请之间的重叠。然后,最高法院面临着评估初审法院最初是否有管辖权以及此事是否构成矿业纠纷的问题。

    在解决这些管辖权问题时,最高法院依赖于《1995 年菲律宾矿业法》第 77 条。该条文明确授予仲裁庭“听取和裁决以下事项的专属原始管辖权:(a) 涉及矿区权利的纠纷;(b) 涉及矿业协议或许可的纠纷;以及 (c) 涉及地面所有者、占用者和采矿权持有者/特许权持有者的纠纷。”根据先前关于 Celestial Nickel Mining Exploration Corp. 诉 Macroasia Corp. 的判决,法院澄清第 77 条 a 款是指“涉及矿业协议或采矿权授予申请的纠纷”。马科珀坚称,主要问题不是矿业纠纷,而是官员是否正确阻止 Onephil 申请中已关闭的矿区,但最高法院不认同这种说法。

    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认为,马科珀提出的请愿书实质上是反对授予 Onephil 采矿权,因为该区域与 SACP 的土地重叠。考虑到这一点,法院明确指出,此类纠纷属于《菲律宾矿业法》第 77 条 a 款的管辖范围,因为该条文涉及一项采矿权授予申请。最高法院对与勘探许可证申请相关的问题由仲裁庭管辖作出规定。法院进一步强调,《菲律宾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勘探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强化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仲裁庭有权解决在许可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最高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驳回修订后的请愿书是正确的,并且此争议恰当属于地质科学局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科珀的请愿书。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维护了《1995 年菲律宾矿业法》的规定,涉及对涉及矿区和采矿许可申请的冲突。法院裁定,这些纠纷属于仲裁庭的专属管辖范围,强调了一个专业的论坛,该论坛可以评估对矿业行动的异议,以便矿业纠纷可以进行专业裁决,这对矿业公司的地面所有者都会有所助益。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关于声称私人土地和矿区与第三方勘探许可证申请重叠的争议,地质科学局仲裁庭是否拥有专属管辖权。
    地质科学局仲裁庭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地质科学局仲裁庭拥有听取和裁决以下事项的专属原始管辖权:涉及矿区权利的纠纷;涉及矿业协议或许可证的纠纷;以及涉及地面所有者、占用者和采矿权持有者/特许权持有者的纠纷。
    《1995 年菲律宾矿业法》第 77 条 a 款中提到的“涉及矿区权利的纠纷”具体指的是什么? 根据Celestial Nickel Mining Exploration Corp. 诉 Macroasia Corp. 的判决,该措辞具体指的是与矿业协议或采矿权授予申请相关的纠纷。
    《菲律宾矿业法》对与勘探许可证相关的异议有哪些规定? 《菲律宾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果就勘探许可证申请对某个区域提出异议,这些反对意见应提交仲裁庭解决。
    在勘探许可证申请被反对的情况下,有哪些步骤? 任何不利的声明、抗议或反对意见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或海报张贴/广播发布之日起的十天内直接提交给有关的区域办事处。仲裁庭有义务在将案件提交裁决后 30 天内作出裁决。
    本案对矿业公司的意义是什么? 对于正在发生声称重叠争议或与政府机构正在处理的勘探许可证有纠纷的矿业公司,本案确定了根据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地质科学局仲裁庭拥有原始专属管辖权。
    当地方法院在本案中有否管辖权? 没有,由于本案被视为矿业纠纷,最高法院支持将管辖权赋予地质科学局仲裁庭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在本案之后,如果我希望反对申请勘探许可证,我应遵循什么程序? 反对人应在有关许可证申请的公告之日起或海报张贴/广播发布之日起的十天内,向仲裁庭提交一份反对意见。

    此项裁决强调了根据《菲律宾矿业法》在专业仲裁庭处理复杂矿业争议的重要性。仲裁庭的专业知识对于解决该领域的实际和技术复杂性至关重要,从而有助于更有效地实施法律,并为投资者创造有利的矿业气候。

    如需咨询将本判决应用于具体情况,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MR Holdings, Inc. 诉 De Jesus,G.R. No. 217837,2019 年 9 月 4 日

  • 公共土地所有权争议:行政程序与所有权确认

    本案的核心在于解决公共土地所有权确认过程中,行政程序最终裁决的效力,特别是当存在相互冲突的主张时,如何平衡各方权益。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即使行政程序中存在争议,对已登记的土地所有权的质疑也必须通过直接而非附带的法律途径。这意味着,对土地所有权的挑战应通过明确的诉讼程序提出,而非在其他法律程序中顺带提及。本案强调了在土地所有权争议中,遵循正当程序和尊重已登记产权的重要性。

    家庭土地纠纷:先占权与产权的较量

    故事开始于两起土地纠纷:一方面,费尔南德斯家族声称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其依据是他们已故的家庭成员托马斯·费尔南德斯在争议地块上申请了免费专利。另一方面,罗努洛夫妇也声称对同一块土地拥有权利,理由是自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他们一直实际占有该土地。本案的法律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罗努洛夫妇的优先占有权与利贡夫妇的产权,同时考虑到利贡夫妇是从费尔南德斯家族手中购买了土地。本案审视了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土地所有权出现冲突时,哪一方应该优先。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DENR) 最初的调查结果偏向于罗努洛夫妇,认为费尔南德斯家族未能充分确立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主张。但是,DENR 部长后来的裁决推翻了这一决定,理由是罗努洛夫妇的抗议已过时效,而且地区主任的命令构成对利贡夫妇产权的附带攻击。部长援引了 Legarda v. Saleeby 案,指出所有权只能在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以实际欺诈为由提出质疑,且质疑必须是直接的而非附带的。

    总统府 (OP) 最初驳回了罗努洛夫妇的上诉,但后来准许了他们的复议动议,撤销了 DENR 部长的决定。总统府认为,罗努洛夫妇自 1953 年以来一直实际占有争议土地,因此有权获得政府的土地授予。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的决定被撤销,利贡夫妇随后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 (CA) 维持了总统府的裁决,强调主要问题是对争议土地的实际占有,而总统府只是纠正了其先前的错误。

    随后,此案被带到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罗努洛夫妇第二次复议 DENR 部长决定的动议是否暂停了向上诉法院上诉的期限。此外,最高法院还必须解决上诉法院是否未解决以下问题:总统府是否错误地推翻了 DENR 部长的决定;DENR 部长关于地区主任的命令是对请愿人产权的附带攻击的结论是否有效。最高法院重申了关于上诉程序的时间限制,但承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例外,尤其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存在可能导致严重不公正现象时。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案情实质而非仅根据技术理由进行解决,理由是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地区主任的调查结果与 DENR 部长的调查结果存在间接冲突,因此有必要审查双方提出的论点和提交的证据。此外,最高法院还认为,考虑到各方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并以程序规则可能造成实质性不公正的观点为由,本案必须根据案情实质解决,因此,本案需要例外对待程序规则。法院承认了在行政机构进行的诉讼中可以更宽松地解释程序规则。

    在对上诉法院提出的第二个理由进行审查时,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其在《法院规则》第 45 条规定的复审调令中的管辖权仅限于审查法律错误。关于对上诉法院提出省略一方的主张的事实问题,不属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因其仅限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了总统府撤销 DENR 部长命令的决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土地所有权纠纷中,正当程序至关重要,并支持了尊重先前决定的原则,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采取不同的做法。最高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登记在案的土地所有权,避免通过附带的法律程序对土地所有权提出质疑。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罗努洛夫妇是否实际占有争议土地的时间足够长,以至于他们拥有的优先权可以凌驾于已登记在册的利贡夫妇对该土地的所有权之上,并确定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中,土地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哪个具有优先权。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在土地争议中的角色是什么?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和管理菲律宾的自然资源,包括公共土地。 在本案中,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参与调查土地所有权争议,并就免费专利申请是否应获得批准或取消提出建议。
    为什么总统府会介入此案? 总统府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对环境与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决定进行复审。环境与自然资源部作为行政机构,由总统府进行监督,总统府可以出于充分的理由推翻其决定。
    利贡夫妇在争议中的论点是什么? 利贡夫妇辩称,他们合法获得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是通过从费尔南德斯家族购买土地并获得适当的所有权文件。 他们主张自己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得到维护,不能通过针对地区主任的命令提出的附带诉讼予以质疑。
    总统府的裁决对本案有何影响? 总统府的裁决支持罗努洛夫妇的主张,认为他们对争议土地的实际占有优先于费尔南德斯家族的免费专利申请。总统府撤销了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的决定,实际上为罗努洛夫妇寻求该土地的正式所有权打开了大门。
    附带攻击对土地所有权有何意义? 附带攻击是指在诉讼中,原告试图获取的救济的直接目的是质疑某一判决或一项产权的有效性,因此在法庭上面临一个对其无效的主张。本案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最初调查中有关免费专利的争议是否构成对利贡夫妇已登记在册的所有权的附带攻击,这是一个旨在质疑利贡夫妇产权的行动。
    上诉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上诉法院维持了总统府的裁决,确认对争议土地的实际占有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总统府只是纠正了其先前的错误。上诉法院的裁决进一步支持了罗努洛夫妇的论点,即他们对土地的长期占有授予了他们胜过费尔南德斯家族主张的优先权。
    为什么最高法院要复审此案? 最高法院复审此案是为了解决本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例如在发生土地纠纷时,对行政机构作出的裁决的适当管辖范围以及证据的权重。最高法院的裁决旨在指导下级法院未来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总而言之,本案强调了公共土地争议中行政裁决的重要性以及保护已登记的土地所有权。 最高法院关于尊重已登记所有权的裁决和对土地所有权提出质疑的正当程序的必要性为今后类似案件确立了重要的先例。此案还强调了根据实际情况仔细衡量竞争性主张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涉及长期实际占有的主张和已经登记的合法所有权主张时。有关此裁决适用于具体情况的疑问,请通过 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费尔南德斯诉罗努洛案,G.R No. 187400,2016年7月13日

  • 木材许可证不是合同: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自然资源利用的裁决

    木材许可证不构成受宪法保护的合同,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修改或撤销

    G.R. NO. 162243, November 29, 2006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花费数百万美元获得了砍伐森林的许可,但后来政府改变了政策,突然取消了该许可。这公平吗?这正是菲律宾纸业公司(PICOP)在其木材特许经营权案中提出的问题。本案的核心是,政府颁发的木材许可证是否像合同一样受到保护,或者政府是否可以随时更改规则。菲律宾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裁决,明确了自然资源利用中的政府权力。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和特许权等方式,允许私人利用这些资源。然而,这些许可证是否赋予持有人永久的权利,使其免受政府政策变化的影响?菲律宾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并规定所有特许权、许可证或租赁都应接受修改、变更或取消。此外,林业改革法(PD 705)也规定,当国家利益需要时,总统可以修改、更换或取消任何合同、特许权或许可证。

    关键法条:

    • 菲律宾宪法第十二条:国家拥有对自然资源的完全控制权。
    • 林业改革法(PD 705)第20条:当国家利益需要时,总统可以修改、更换或取消任何合同、特许权或许可证。

    最高法院在之前的案例中,如Tan v. Director of Forestry, 125 SCRA 302 (1983)中,明确指出木材许可证并非合同,而是一种特权,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随时撤销。这意味着,即使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也无法阻止政府根据新的环境政策或公共需求取消许可证。例如,如果政府发现一家公司破坏环境,即使该公司拥有有效的许可证,政府也可以立即停止其运营。

    案件分析

    PICOP案涉及PICOP公司及其前身Bislig Bay Lumber Co., Inc. (BBLCI)于1952年获得的木材许可证(TLA No. 43)。该许可证经过多次修订,覆盖了苏里高省、阿古桑省等地的75,545公顷土地。PICOP声称,已故总统马科斯曾发布总统保证,确认该许可证的边界线。该许可证于1977年到期后,又续签了25年,至2002年4月25日终止。

    1999年,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NR)发布了DAO No. 99-53号行政命令,规范综合森林管理计划(IFMP)。PICOP随后申请将其木材许可证转换为综合森林管理协议(IFMA),但DENR以PICOP未能满足某些要求为由拒绝批准。PICOP认为,DENR的行为违反了总统保证,并向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案件的审理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 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判决支持PICOP,命令DENR签署IFMA合同。
    • DENR提出上诉。
    • 上诉法院维持了RTC的判决,但取消了对DENR部长处以损害赔偿金的命令。
    • DENR和PICOP都向上诉法院提出了复议,但均被驳回。
    • 最终,案件被提交到菲律宾最高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认为,木材许可证并非合同,因此不受宪法合同条款的保护。法院引用了之前的判例,如Oposa v. Factoran, Jr.,强调木材许可证只是一种特权,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随时撤销。法院还指出,PICOP未能满足转换为IFMA的要求,包括未能提交森林保护计划,以及拖欠森林费用。

    法院的判决引用了以下关键论点:

    “木材许可证是一种工具,国家通过它来规范森林资源的利用和处置,以促进公共福利。木材许可证不是符合正当程序条款范围内的合同;它只是一种许可证或特权,当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需要时,可以有效地撤销。”

    “由于木材许可证不是合同,因此不能援引禁止减损合同义务的条款。”

    实际意义

    PICOP案对在菲律宾从事自然资源利用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政府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并强调了许可证持有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义务。本案的判决可能会影响未来类似的案件,特别是涉及环境许可证和特许权的案件。企业应意识到,他们的许可证并非永久性的,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随时进行修改或撤销。因此,企业应始终遵守法律,并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以确保其运营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重要教训

    • 木材许可证并非合同,而是一种特权。
    • 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修改或撤销许可证。
    • 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才能获得和维持许可证。
    • 企业应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以确保其运营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常见问题解答

    问:木材许可证是什么?

    答:木材许可证是政府颁发的一种允许公司或个人砍伐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许可。

    问:为什么木材许可证不是合同?

    答:因为木材许可证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权利。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随时修改或撤销该特权。

    问:如果政府取消了我的木材许可证,我能做什么?

    答: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法院通常会支持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做出的决定。

    问:我如何才能确保我的木材许可证不会被取消?

    答:您应该始终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您的运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尊重当地社区的权益。

    问:PICOP案对其他类型的许可证有何影响?

    答:PICOP案确立了政府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并强调了许可证持有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许可证,如采矿许可证、渔业许可证等。

    ASG Law律师事务所是菲律宾法律领域的专家,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在自然资源利用、许可证申请或相关法律问题上需要帮助,请随时通过nihao@asglawpartners.com与我们联系,或访问我们的联系方式页面获取更多信息。我们期待与您合作!菲律宾律师事务所ASG Law期待为您提供帮助。

  • 矿业许可证与公共利益:国家取消许可证的权力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如果矿业许可证违反了授权它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许可证无效。采矿许可证只是一种特权,并不赋予持有人绝对的权利。因此,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在不违反宪法的正当程序和不损害条款的情况下撤销该许可证。这一裁决强调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以及在必要时可以干预的权力。

    国家能否以公共利益为由撤销采矿许可证?

    本案涉及 Rosemoor 矿业开发公司及其股东(合称“Rosemoor”),他们被授予在武拉干省圣米格尔市比亚克-纳巴托山开采大理石矿床的采矿许可证。能源和自然资源部 (DENR) 部长 Ernesto R. Maceda 随后以该许可证违反了 1974 年《矿产资源开发法令》(PD 463)第 69 条为由取消了该许可证。Rosemoor 对此提出质疑,声称撤销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因为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支持 Rosemoor,认为他们的许可证是有效的财产权利,在没有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不能被剥夺。因此,本案提交最高法院审理,重点在于争议许可证的有效性以及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撤销它的权力。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 Rosemoor 的采矿许可证无效。法院认为,根据当时生效的 PD 463 第 69 条,采矿许可证在任何一个省份的面积不得超过 100 公顷。Rosemoor 的许可证面积为 330.3062 公顷,明显违反了这一限制。Rosemoor 声称该许可证由四个单独的申请组成,每个申请 81 公顷,但法院驳回了这种说法,认为这种做法规避了该法律的目的,并且该公司与其股东具有不同的法人人格。

    法院还裁定,矿业许可证只是一种特权,并不赋予 Rosemoor 永久的或不可撤销的权利。国家根据其警察权,可以在国家利益需要时修改、修改或撤销该许可证。该法院强调,国家拥有所有矿产资源,并有权确定什么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当时的总统 Corazon Aquino 颁布的第 84 号公告证实了这一立场,该公告宣布 Rosemoor 的许可证无效,并将土地恢复为比亚克-纳巴托国家公园的一部分。

    在正当程序问题上,法院认为对矿业许可证持有人不损害义务条款或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因为国家可以在国家利益需要时修改、修改或撤销该许可证。Rosemoor 的许可证包含一项允许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撤销或取消的条款。此外,该法院驳回了 Rosemoor 关于第 84 号公告是不损害义务条款、事后法或剥夺公民权的法案的主张。法院澄清说,矿业许可证不是一项合同,警察权不能被解释为以损害的方式进行运作。由于第 84 号公告不构成惩罚,也不适用于犯罪事务,因此既不是剥夺公民权的法案,也不是事后法。

    本案的裁决对矿业行业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它强调了矿业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方面受到的权利性质有限,并重申了国家在监管和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提醒说,宪法的自由契约原则并非绝对,必须让位于国家的警察权。此外,本案说明了以公众利益为由合理行使撤销采矿许可证的权力。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是否可以撤销矿业许可证,理由是该许可证的颁发违反了适用于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限制。
    为什么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撤销罗斯摩尔矿业开发公司的许可证? 法院认为,最初授予的矿业许可证面积超过了 PD 463 第 69 条规定的限额。违反了适用于武拉干省的面积限制(100 公顷)。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共和国一方,认为原许可证因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而无效。
    什么是第 84 号公告,在本案中它的相关性是什么? 第 84 号公告是由当时的总统科拉松·阿基诺颁布的,明确表明国家希望归还先前授予罗斯摩尔矿业开发公司的土地,恢复土地之前作为比亚克-纳巴托国家公园的地位。罗斯摩尔的矿业许可证无效后,撤销许可证便符合公共利益。
    《自由契约》条款如何适用于本案? 法院裁定,对私人协议的保障不能凌驾于国家的警察权之上。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行动的权力优先于矿业公司的合同权利。
    国家对自然资源有哪些宪法权力? 《菲律宾宪法》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授予国家。本国可以规范这些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
    《矿业法》与《矿产资源开发法令》在本案中有何关联? 该案件主要涉及对总统令 463(PD 463)(《矿产资源开发法令》)的解释和适用,该法律于 1974 年颁布并随后被 1995 年《矿业法》(第 7942 号共和国法令)修订,对确定采矿许可证面积的合法性。由于 PD 463 法律明确表示采石场的许可证,如本案被告的采石场许可证,任何一个省份不得超过 100 公顷。
    本案对采矿业有何启示? 本案巩固了这样一个概念,即采矿业的公司必须完全符合与采矿作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而且采矿许可证不能违反采矿管理要求,国家在以公共利益为由调节采矿业时具有权力。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共和国诉罗斯摩尔矿业开发公司,编号 G.R. 149927, 2004 年 3 月 30 日

  • 矿业索赔时效:逾期救济申请的后果

    本案涉及矿业纠纷中对行政决议提出上诉的严格时效规定。最高法院坚持认为,未能及时对矿业局的决议提出上诉,使得该决议具有终局效力,无法通过救济申请等后续行动予以推翻。这一判决强调,遵守法定截止日期对于维护矿业权益和确保法律程序的确定性至关重要。实际意义在于,矿业公司必须警惕,严格遵守上诉截止日期,否则可能永远失去挑战不利裁决的机会,进而可能对采矿权和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也突出了记录保存和法律咨询的重要性,以防止程序上的失误危及实质性的法律权利。

    错失良机:矿业索赔的时效性与救济的局限

    本案源于DAP矿业协会和Chico Mines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于1971年达成协议,Chico Mines公司有权勘探、开发和开采位于碧瑶市和本格特省Itogon市的71个矿藏索赔,并支付DAP矿业协会月冶炼回报的3.5%的直线特许权使用费。DAP矿业协会声称,Chico Mines公司未能按照协议条款运营矿藏,构成违约和信托义务的违反,因此DAP矿业协会于1980年向矿山和地质科学局(BMGS)提起取消1971年10月21日合同的申请。该纠纷的核心问题是,DAP矿业协会在错过法定期限后试图对BMGS的不利裁决提出质疑是否有效,强调了及时上诉和法律程序的遵守的重要性。

    1981年5月7日,矿山和地质科学局(BMGS)裁定1971年10月21日的合同无效,理由是DAP矿业协会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已被视为放弃采矿权,并且这些采矿权于1971年8月6日以Chico Mines公司的名义注册。DAP矿业协会于1981年5月12日收到BMGS的裁决书。根据第463号总统令,没有在规定的五(5)天期限内提出上诉。相反,DAP矿业协会于1981年6月1日提交了“多项替代动议”,要求重新考虑BMGS于1981年5月7日的裁决。BMGS于1981年7月30日驳回了这些动议,理由是DAP矿业协会提交这些动议的时间超出了经修订的第131号综合矿山行政命令第131条规定的五天期限,该命令实施了经修订的第463号总统令。DAP矿业协会于1981年8月13日收到了驳回多项替代动议的命令。

    1981年8月25日,DAP矿业协会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一份申请,案号为MNR第4855号,以寻求免除判决。自然资源部于1982年7月7日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该申请已超过时效,因为该申请的提出时间超过了DAP矿业协会得知要求撤销的命令后的六十(60)天。DAP矿业协会于1982年7月28日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重新考虑该命令。1985年7月22日,或在三年多之后,时任自然资源部副部长阿诺德·曹里颁布了一项命令,撤销了MNR于1982年7月7日的命令,推翻了矿业局局长于1981年5月7日的裁决,并解除了DAP矿业协会的裁决效力,取消了DAP矿业协会与被告之间的运营合同,并命令碧瑶市的矿业记录员取消以被告名义注册的名为“玫瑰”采矿权的采矿权,并在DAP矿业协会支付注册费用和采矿权的其他义务后,将这些采矿权转让并注册到DAP矿业协会的名下。公司提出的撤销运营合同的申请是否适时。

    Chico Mines公司提出了一项宣布曹里副部长于1985年7月22日的命令无效的动议。时任自然资源部长埃内斯托·马塞达在1986年8月23日的一项裁决中,以曹里副部长对DAP矿业协会的重新考虑动议采取行动时,BMGS于1981年5月7日的裁决已经成为最终且可执行的理论为依据,宣布前副部长阿诺德·曹里的命令无效。1986年8月23日的命令实际上恢复了自然资源部于1982年7月7日的裁决,该裁决驳回了救济申请。DAP矿业协会于1986年9月4日收到了埃内斯托·马塞达部长的裁决书,并向总统府提出了上诉。在审查了被质疑的裁决后,总统府命令驳回上诉。DAP矿业协会要求重新考虑驳回上诉的动议也被驳回。

    该案提交最高法院后被转交给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了自然资源部长先前的裁决,理由是DAP矿业协会未能证明其最初对BMGS决议的上诉中的失误具有管辖权。上诉法院认为,对决议提出上诉的法定期限的严格遵守对于确保司法的迅速和有序执行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确认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DAP矿业协会未能遵守对矿业局(BMGS)最初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法定期限。由于该协会未能在五天内对1981年5月7日的裁决提出上诉,因此该裁决成为最终裁决。最高法院认为,事后通过救济申请寻求推翻该裁决的企图无效,因为对判决的救济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措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期限。此外,最高法院强调,DAP矿业协会未能提交充分的案情陈述书,进一步削弱了其救济申请。

    最终,由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矿业局的裁决提出上诉,并且救济申请存在缺陷,DAP矿业协会的请愿被驳回。这一裁决强调了矿业诉讼中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以及法律诉讼中及时行动的重要性,因为未能遵守截止日期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后果。

    常见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DAP矿业协会对矿业局的最初裁决提起救济的申请是否及时且适当,考虑到它未能最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什么是救济申请,它在本案中是如何提出的? 救济申请是一种法律行动,旨在如果因疏忽、错误或欺诈等原因导致错过正常上诉机会,可以对判决进行撤销。在本案中,DAP矿业协会在未能按时对矿业局裁决提出上诉后提出了救济申请。
    为什么DAP矿业协会的救济申请被拒绝了? DAP矿业协会的救济申请被拒绝是因为它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自然资源部长裁决后60天),并且未包含详细说明其辩护或诉讼理由的案情陈述书。
    对矿业局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第463号总统令第50条,对矿业局局长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期限是从收到裁决之日起五天。
    未能及时对矿业局的裁决提出上诉的后果是什么? 未能及时对矿业局的裁决提出上诉的后果是裁决成为最终裁决并且无法再质疑,有效地失去了任何进一步上诉或质疑裁决的法律依据。
    案情陈述书的重要性是什么? 案情陈述书至关重要,因为它概述了支持申请人的案件的有力的事实和法律论据。如果没有该书,法院不太可能对救济申请给予考虑。
    该裁决对菲律宾的其他矿业公司意味着什么? 该裁决强调了菲律宾矿业公司必须遵守程序规则,特别是有关上诉截止日期的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其索赔无效的风险。
    作为一项补救措施,总统令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对矿业局局长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截止日期由总统令制定。该命令强调了该决定的法律背景,表明政府颁布总统令对矿业事项进行监管,进一步巩固了对这些法规的法律影响。

    总之,最高法院关于DAP矿业协会与Chico Mines公司的裁决强调了矿业诉讼中遵守程序规则和及时采取行动的重要性。遵守法定截止日期,特别是上诉和提出申请时,对于维护权利和有效驾驭法律体系至关重要。未来的矿业索赔方需要仔细记录日期,寻求及时法律建议,并在指定时限内提出任何挑战或动议。对于程序要求的疏忽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包括矿业权利和机会的丧失。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请通过contact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有关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在菲律宾扣押木材后寻求法院救济前:了解耗尽行政补救措施的重要性

    在菲律宾寻求法院救济前:务必先耗尽行政补救措施

    G.R. No. 121587, 1999年3月9日

    引言

    想象一下,您的企业依靠木材运营,而您的货物却被政府官员扣押。您的第一反应可能是立即去法院寻求帮助以收回您的财产。然而,在菲律宾,法律要求您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尝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问题。Dy v. Court of Appeals 案强调了在寻求法院干预之前,耗尽行政补救措施这一重要原则,尤其是在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DENR)的案件中。本案突显了不遵守这些程序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关于何时以及如何正确地对政府行为提出质疑的重要经验教训。

    法律背景:行政补救措施和诉讼

    在菲律宾法律体系中,“耗尽行政补救措施”原则是一项基本规则。它要求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渠道来寻求救济。这一原则的根基在于尊重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和管辖权。正如最高法院在众多案件中所强调的那样,法院干预应作为最后的手段,只有在行政途径已完全耗尽且未能提供适当救济的情况下才可采取。

    修订后的林业法(总统令第705号),经第277号行政命令修订,是规制菲律宾森林资源的关键法律。该法赋予 DENR 广泛的权力,包括没收非法采伐的木材和用于运输非法木材的车辆。第8节明确规定了对 DENR 主任的行动和决定的复审程序:“复审。— 主任的所有行动和决定均应接受部门负责人的主动或任何受屈人士的上诉复审,部门负责人的决定应在受屈方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30)天后成为最终和可执行的,除非根据 1966 年第 19 号行政命令向总统提出上诉。部门负责人的决定不得通过法院复审,除非通过特别民事诉讼请求调卷令或禁止令。

    此外,“扣押令”在菲律宾法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是一项法院命令,旨在在诉讼期间占有个人财产,以便在案件判决后将其交付给胜诉方。然而,当标的物处于政府机构的合法保管之下时,例如在本案中被 DENR 扣押的木材,扣押令的适用性就会受到质疑。

    案件详情:Soledad Dy 诉 上诉法院

    案件始于武端市市长为了打击非法伐木而成立了卡利卡桑专责小组。1993年7月1日,专责小组在获得情报后,在武端市设置了一个检查站。晚上10点左右,两辆装满木材的卡车驶近检查站。卡车司机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跑,引发了追捕。最终,专责小组在一个院子里截获了这两辆卡车和木材,但院子管理员未能出示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DENR 的森林管理员 Resurreccion Maxilom 发出了临时扣押令和扣押收据。第二天,Maxilom 向武端市社区环境和自然资源官员(CENRO)提交了关于扣押事件的报告。CENRO 于 7 月 6 日发布了没收通知,并公示三天。由于无人认领,DENR 官员建议没收木材和车辆。1993 年 8 月 15 日,CENRO 发布了没收令。

    两个多月后, petitioner Soledad Dy 声称自己是木材的所有者,向武端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扣押令收回木材。地区审判法院迅速发布了初步扣押令。被告 Lausa 反对,辩称木材已被 DENR 没收,法院无权干预。然而,地区审判法院驳回了他的动议。

    Lausa 向菲律宾上诉法院提起 certiorari 诉讼。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命令,裁定 Dy 未能耗尽行政补救措施。Dy 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法院强调,Dy 应该首先向 DENR 提出索赔,而不是立即向法院提起扣押诉讼。“在当事人被允许寻求法院干预之前,他应该已用尽行政程序提供的所有手段,这是一个先决条件。”法院援引了Paat 诉 上诉法院 案,该案处理了类似的情况,法院驳回了扣押诉讼,理由是未能耗尽行政补救措施。

    法院进一步指出,修订后的林业法规定了明确的复审程序,允许当事人对 DENR 的决定提出质疑。Dy 完全无视这些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因此,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 Dy 的上诉,并下令驳回其在地区审判法院提起的扣押个人财产的诉讼。

    实际意义

    Dy 诉 上诉法院 案为企业和个人在与政府机构(特别是 DENR)打交道时,提供了重要的实际指导。本案明确了在寻求法院救济之前,耗尽行政补救措施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事务的案件中。未能遵守这一原则可能会导致诉讼被驳回,并延误解决争议。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对 DENR 或其他行政机构的行动提出质疑之前,必须彻底了解并遵循相关的行政程序。这可能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参加听证会以及在行政体系内逐级上诉。只有在所有行政途径都已耗尽且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后,才应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个人而言,本案强调了在与政府机构发生纠纷时,寻求法律咨询的重要性。律师可以帮助个人了解适用的行政程序,评估案件的案情,并就最佳行动方案提供建议。在许多情况下,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可能比提起旷日持久的诉讼更有效率且成本更低。

    主要经验教训

    • 耗尽行政补救措施原则至关重要: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务必先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补救措施。
    • 了解 DENR 程序: 如果您的业务涉及林业或自然资源,请熟悉修订后的林业法和 DENR 的行政程序。
    • 及时寻求法律咨询: 如果您与政府机构发生争议,请立即咨询律师以了解您的权利和选择。
    • 优先考虑行政途径: 在考虑诉讼之前,尝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这可能更有效率且成本更低。
    • 法院干预是最后的手段: 法院干预应仅在行政补救措施耗尽且未能提供充分救济的情况下寻求。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耗尽行政补救措施原则?

    耗尽行政补救措施原则是指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渠道来寻求救济的法律规则。这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首先向相关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诉,并遵循其内部的申诉和复审程序。

    2. 为什么耗尽行政补救措施原则如此重要?

    该原则很重要,原因有几个。首先,它尊重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和管辖权。行政机构通常在特定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并且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其管辖范围内的争议。其次,它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避免法院被不成熟的诉讼淹没。第三,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快速、更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

    3. 在Dy 诉 上诉法院 案中,petitioner 错在哪里?

    Petitioner 的错误在于,她没有首先向 DENR 提出索赔,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扣押诉讼。修订后的林业法规定了对 DENR 决定的行政复审程序,petitioner 应该首先遵循这些程序。

    4. 如果我没有耗尽行政补救措施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会发生什么?

    如果法院发现您未能耗尽行政补救措施,法院可能会驳回您的诉讼,理由是缺乏诉讼理由。这意味着您必须首先返回行政部门,遵循正确的程序,然后再考虑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是否有例外情况,允许我在不耗尽行政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如果行政补救措施明显不足或无效,或者如果存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的法院干预,法院可能会允许当事人在不完全耗尽行政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然而,这些例外情况适用范围非常狭窄,通常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才能适用。

    6. 如果我需要就自然资源或环境问题寻求法律帮助,我应该联系谁?

    如果您需要就自然资源或环境问题寻求法律帮助,安信狮盾律师事务所随时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我们在菲律宾法律的各个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自然资源法和行政法。我们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且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 nihao@asglawpartners.com 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我们安信狮盾律师事务所期待与您合作,为您在菲律宾的法律事务提供支持。 联系方式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This page was dynamically generated

    by the E-Library 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 (E-LibCMS)

  • 怠慢的代价:菲律宾最高法院关于及时行使权利和森林特许权性质的裁决

    怠慢的代价: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性

    G.R. No. 111088, June 13, 1997

    在菲律宾,及时维护自身权利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 C & M Timber Corporation 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案中强调了这一原则,该案件阐明了“懈怠”原则,即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可能会导致权利丧失。此案还深入探讨了木材特许协议的性质,明确了它们并非永久权利,而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修改或撤销的特权。

    案件背景

    想象一下:一家木材公司获得了一片广阔森林的采伐许可证,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却未能积极行使权利。与此同时,政府出于环境保护的考虑,暂停了所有采伐活动,并最终将同一区域的特许权授予了另一家公司。当最初的公司试图重新获得其特许权时,却被以“懈怠”为由拒绝了。这就是 C & M Timber Corporation 案的核心,它生动地展现了懈怠原则在菲律宾法律中的实际影响。

    法律背景:懈怠原则与木材特许权

    “懈怠”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尤其在菲律宾这样的民法法系国家中。懈怠并非单纯的时间流逝,而是指权利持有人在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行动主张权利,以至于对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情况。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援引了懈怠原则,拒绝恢复 C & M Timber Corporation (CMTC) 的木材特许协议 (TLA)。

    本案还触及了木材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总统令第 705 号》(修订后的林业改革法令)以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木材特许权并非财产权,而是一种特权,由国家授予符合资质的实体,以促进公共福利为最终目的。这意味着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对木材特许权进行修改、更换或撤销。

    正如最高法院在 Felipe Ysmael, Jr. & Co. Inc. 诉副执行秘书案中强调的那样,“木材许可证、许可和特许协议是国家监管森林资源利用和处置的主要工具,以促进公共福利为最终目的。它们仅仅证明了国家授予合格实体的特权,并不赋予后者对特定特许区域和其中森林产品的永久或不可撤销的权利。当国家利益需要时,行政长官可以有效地修改、变更、替换或撤销它们。因此,它们不被视为《正当程序条款》范围内的合同。”

    案件详细分析

    C & M Timber Corporation 案围绕着一系列行政命令和公司未能及时维护自身权利展开。

    1. 1972 年:CMTC 获得 TLA No. 106,有效期至 1997 年,涵盖奥罗拉省和基里诺省的森林土地。
    2. 1983 年 6 月 3 日:据称,由于 CMTC “植树造林表现平平”,其 TLA No. 106 被暂停。尽管 CMTC 对此暂停令的存在提出异议,但法院最终推定该命令是存在的,理由是政府官员在后续命令和裁决中均提到了该暂停令。
    3. 1983 年 8 月 24 日:由于总统指示实施伐木禁令,CMTC 的 TLA 与该地区其他伐木公司的 TLA 一起被取消。CMTC 承认收到了停止伐木作业的电报通知。
    4. 1984 年 8 月 14 日:总统批准向 Filipinas Loggers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FLDC) 授予与 CMTC 原 TLA 相同的区域的木材特许权。
    5. 1984 年 9 月 21 日:自然资源部 (MNR) 向 FLDC 颁发 TLA No. 360。
    6. 1984 年 9 月 24 日:CMTC 声称其律师向 MNR 部长 Rodolfo del Rosario 发送了一封抗议信,反对向 FLDC 授予特许权。然而,DENR 记录中未能找到这封信的原件。
    7. 1986 年 6 月 26 日:MNR 部长 Ernesto M. Maceda 暂停 FLDC 的 TLA No. 360,原因是其“严重违反条款和条件,特别是植树造林和择伐活动”。
    8. 1986 年 7 月 26 日:部长 Maceda 取消了 FLDC 的 TLA,理由是 FLDC 无视暂停令,继续伐木作业。
    9. 1986 年 10 月 10 日:CMTC 致信部长 Maceda,要求“重新生效”其 TLA No. 106。
    10. 1987 年 2 月 13 日:CMTC 再次致信,声称由于之前的伐木禁令,其业务被迫停止,并指控 FLDC 通过“阴谋诡计”获得了其特许区域。
    11. 1988 年 5 月 2 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 (DENR) 部长 Fulgencio Factoran, Jr. 宣布 CMTC 的 TLA No. 106 失效,并以懈怠为由拒绝了 CMTC 的恢复申请。
    12. 1991 年 3 月 21 日:总统府维持 DENR 的命令,认定 CMTC 存在懈怠。总统府指出,CMTC 未能充分证明其在 1984 年 9 月 24 日提出了抗议。
    13. 1993 年 2 月 26 日:总统府再次维持其 1991 年的裁决,拒绝恢复 CMTC 的 TLA。
    14. 1993 年 6 月 7 日:总统府最终驳回 CMTC 的复议请求。

    最高法院支持总统府的裁决,认为 CMTC 确实存在懈怠。“即使假设 CMTC 确实在 1984 年 9 月 24 日向 MNR 正式提交了抗议信,CMTC 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未能保护其权利,直到 1987 年 2 月 13 日才反对恢复 FLDC 的 TLA。在这两年期间,FLDC 在没有任何来自 CMTC 的反对的情况下在该区域进行了伐木作业。”法院强调,CMTC 本应在得知其 TLA 被取消以及 FLDC 获得新 TLA 后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但其未能这样做,因此丧失了恢复 TLA 的权利。

    法院还驳斥了 CMTC 关于其 TLA 被取消侵犯合同义务的论点,重申木材特许权并非合同,而是一种特权,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被修改或撤销。法院引用了宪法第二条第 16 款,其中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和促进人民在自然的节奏与和谐中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以此强调环境保护政策的优先性。

    实践意义

    C & M Timber Corporation 案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教训,尤其是在与政府机构打交道以及涉及自然资源特许权的情况下。

    及时行使权利:本案最核心的教训是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性。当权利受到威胁或侵犯时,必须迅速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懈怠可能会导致权利的丧失,即使最初的权利主张是合理的。

    木材特许权的性质:本案明确了木材特许权并非永久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特权,受制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环境保护的需要而进行的监管和调整。企业在获得特许权后,不应将其视为绝对不变的权利,而应认识到其可能受到政府政策变化的影响。

    完善的记录和沟通:案件中,CMTC 抗议信的缺失凸显了完善记录保存和有效沟通的重要性。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重要文件,并确保与政府机构的沟通有明确的书面记录,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关键教训

    • 及时行动:权利受到侵犯时,立即采取行动,切勿拖延。
    • 了解权利性质:认识到特许权并非永久权利,可能受政府政策影响。
    • 妥善保存记录:维护完善的记录,包括与政府机构的沟通记录。
    • 寻求法律咨询: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懈怠?

    懈怠是指权利持有人在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行动主张权利,以至于对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情况。它不仅仅是时间的流逝,更重要的是未能及时维护权利造成的负面影响。

    2. 木材特许协议是合同吗?

    根据菲律宾法律,木材特许协议不被视为合同,而是一种特权,由国家授予以促进公共福利。这意味着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修改、更换或撤销木材特许协议。

    3. 为什么 CMTC 败诉了?

    CMTC 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懈怠。法院认定 CMTC 在得知其 TLA 被取消且 FLDC 获得新 TLA 后,未能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利,拖延了两年多才采取实质性行动,因此丧失了恢复 TLA 的权利。

    4. 企业如何避免因懈怠而丧失权利?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一旦发现权利受到威胁,应立即采取行动,包括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寻求法律咨询,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保持积极主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是避免懈怠的关键。

    5. 本案对其他自然资源特许权有何影响?

    本案的懈怠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自然资源特许权。所有特许权持有人都应认识到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性,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其特许权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在 ASG Law,我们精通菲律宾的自然资源法和行政诉讼。如果您在木材特许权或其他自然资源许可方面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以进行咨询。
    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