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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在菲律宾保护您的物业通行权:了解自愿地役权

    了解自愿地役权的重要性:保护物业通行权的关键

    Spouses Jesus and Aida Castro v. Spouses Felimon and Lorna Esperanza, G.R. No. 248763, March 11, 2020

    想象一下,您拥有一块物业,但唯一的出入口被邻居的围栏封锁了。这不仅仅是令人沮丧的现实,而是许多菲律宾物业所有者面临的法律困境。在Spouses Jesus and Aida Castro v. Spouses Felimon and Lorna Esperanza一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自愿地役权在保护物业通行权方面的重要性。本案涉及Castro夫妇通过建造围栏封闭了Esperanza夫妇及其邻居使用的“Foot Path”,导致了法律纠纷。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自愿地役权保护您的物业通行权,并提供实用建议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法律背景:自愿地役权与强制地役权

    在菲律宾,地役权是指在另一人的物业上设立的权利,以服务于自己的物业或个人。地役权分为自愿地役权和强制地役权。自愿地役权由物业所有者自愿设立,而强制地役权则由法律规定,通常用于解决物业的隔离问题。

    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613条,自愿地役权“由物业所有者的行为设立”,并且一旦设立,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能单方面取消。相比之下,强制地役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物业被其他物业包围且没有通往公共道路的适当出入口;(2)支付适当的赔偿;(3)隔离不是由物业所有者自己的行为造成;(4)所要求的通行权对服务物业的影响最小。

    举个例子,如果您的物业没有直接通往公共道路的道路,但邻居愿意让您通过他们的土地,您可以设立一个自愿地役权协议。这样,即使后来邻居的物业被卖给其他人,只要协议有效,您的通行权仍然受到保护。

    案例分析:Castro夫妇与Esperanza夫妇的争议

    Castro夫妇在Dipolog市拥有一些物业,其中包括一块称为“Foot Path”的地块。Esperanza夫妇及其邻居长期以来一直使用这条路径作为通往国家公路的出入口。然而,1996年,Castro夫妇在“Foot Path”上建造了围栏,封闭了该路径,导致Esperanza夫妇及其邻居无法通过。

    Esperanza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astro夫妇拆除围栏并永久禁止他们阻碍路径的使用。初审法院驳回了Esperanza夫妇的请求,理由是他们未能证明存在强制地役权的四个条件,特别是没有证明他们的物业没有通往公共道路的适当出入口。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指出“Foot Path”实际上是由Nestor Reluya设立的自愿地役权,并且拥有独立的产权证书(TCT No. T-7735)。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引用了上诉法院的发现,指出:“Foot Path”是一个自愿地役权,由Nestor Reluya设立,并由其继承人在其去世后继续保留。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尽管干涸的小溪已被改造成通往国家公路的碎石路,‘Foot Path’并未失去其作为自愿地役权的性质,这对Esperanza夫妇和第三方都有益。”

    法院还引用了1914年的Resolme v. Lazo案,强调:“诉讼请求的永久禁令是确保通行权得到尊重的适当救济。”因此,法院裁定Esperanza夫妇有权要求Castro夫妇拆除围栏并永久禁止他们阻碍路径的使用。

    实际影响:保护您的物业通行权

    本案的裁决为菲律宾的物业所有者提供了一个重要教训:自愿地役权一旦设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不能单方面取消。物业所有者在购买或开发物业时,应仔细审查任何现有的地役权协议,以确保他们的通行权得到保护。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了解和保护自愿地役权尤为重要。菲律宾的法律环境可能与中国不同,因此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确保您的物业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教训包括:

    • 仔细审查物业的产权证书和任何现有的地役权协议。
    • 在购买物业之前,确保了解所有可能影响通行权的法律问题。
    • 如果涉及自愿地役权,确保协议明确且得到所有相关方的认可。

    常见问题

    什么是自愿地役权?
    自愿地役权是由物业所有者自愿设立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其物业作为通行权或其他目的。它不同于强制地役权,后者由法律规定以解决物业的隔离问题。

    如何设立自愿地役权?
    自愿地役权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设立,通常需要在物业的产权证书上注明。协议应明确规定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自愿地役权可以被取消吗?
    除非在设立协议中另有规定,自愿地役权不能单方面取消。任何变更或取消都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

    如果我的通行权被阻碍,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永久禁令以确保您的通行权得到尊重。法院可能会要求对方拆除阻碍并禁止进一步的干扰。

    在菲律宾,如何保护我的物业通行权?
    仔细审查物业的法律文件,确保任何地役权协议得到所有相关方的认可,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保护您的权利。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确保您的物业通行权得到充分保护。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自愿地役权:当土地转让协议优先于既有设施时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通过双方同意的协议进行的土地转让,可以推翻之前看似存在的地役权,尤其是在转让协议明确规定该土地没有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裁定,一项明确承诺无任何产权负担的自愿转让,优先于根据《民法典》第 624 条推断的任何自愿地役权,即使有地役权存在的明显迹象。这项裁决强调了在土地转让中协议条款的约束力,并澄清了既存权利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

    设施的持续存在并不一定能建立永久地役权

    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 因 Caruff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未能偿还贷款而获得了几块土地,其中包括 Legaspi Towers 300 共管公寓的地基土地。这些地块中有一块上建有 Legaspi Towers 共管公寓使用的发电站和污水泵。由于政府机构资产私有化的授权,国家政府通过资产私有化信托基金 (APT) 从 PNB 手中接收了这些土地。Legaspi Towers 300 对此提出异议,声称发电站和污水泵的存在构成对其有利的地役权,需要在土地所有权上正式确认。案件到达菲律宾最高法院,寻求明确对土地所有权的这些主张的影响,尤其是在国家旨在处理之前公司非盈利资产的背景下。

    该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发电站和污水泵是否合法构成了有利于 Legaspi Towers 的地役权,即使后来的土地转让协议并没有提到该地役权。地役权,正如民法典第 613 条所述,“是因另一不动产的利益而对属于不同所有者的不动产施加的负担”。这些负担可能来自法律规定或所有者的意愿,并且在转让后的地块的使用和可转让性上形成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Legaspi Towers 辩称,Caruff 在将这些设施放置在其邻近土地上时创建了一个自愿地役权。然而,最高法院反驳说,当发电站和污水泵最初被建造时,共管公寓和所讨论土地都属于 Caruff。因此,在所有权尚未分离的情况下,没有正式的地役权可以存在,因为地役权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存在于不同所有者的地块之间,并且该要素不满足。

    最高法院进一步依靠民法典第 624 条,该条款涵盖了双方地块的所有者都存在地役权的明显迹象的情况,指出在任一地块被转让后,这种地役权应该被考虑继续存在,除非在两个地块所有权分割时,地役权的明确废除被记录在地块的所有权契约中。然而,根据本案中发现的事实,Caruff 与 PNB 达成了一项妥协协议,后来由 APT 执行,将有争议的房产以“没有任何和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方式转移。最高法院将这种语言解释为有效地免除了对以前潜在地役权的任何索赔,因为它通过定义推翻了设施持续存在造成的任何暗示。

    因此,法院裁定,批准该妥协协议的法院裁决确立了土地的干净转让,并且自愿地役权的主张被有效地废除了。法院强调了协议,尤其是协议条款的约束力,以及法律要求法院将这些条款解释为按照它们的字面解释来遵守这些条款。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协议清晰且不含糊,就不会假设协议的意图与明确声明的内容不一致。因此,对私有化和管理办公室有利,Legaspi Towers 被要求移除这些设施,并因为持续使用这些土地而赔偿。

    此外,最高法院处理了富益问题,理由是自将财产权从 Caruff 转移到国民政府以来,Legaspi Towers 一直无偿使用着这些有争议的土地。法院根据民法典第 22 条强调,当某人在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获得或占有某物时,就发生了富益,要求返还财产或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 Legaspi Towers 在一段时期内免费占据政府财产,法院命令他们赔偿政府以弥补因此造成的金融损失。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主要问题是当政府声称所有权因转让而无产权负担时,发电站和污水泵的存在是否可以在法律上构成一个有利于 Legaspi Towers 300 共管公寓的地役权。
    最高法院是如何裁决此事的? 最高法院有利于私有化和管理办公室,并认为转让协议指定财产没有任何留置权,因此优先于自愿地役权的任何索赔。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在一片土地上赋予的,为了另一片土地(或个人的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或限制的权利,是受限制的所有者的负担。
    什么是自愿地役权? 自愿地役权是通过业主的协议而不是法律实施而创建的,在转让所有权后具有约束力,如果明确规定应该存在。
    民法典第 624 条是什么? 《民法典》第 624 条涉及在地块转移时保持存在的地役权,这些地役权是根据明显迹象由之前的单一所有者建立的,除非协议另有说明。
    什么是富益? 富益是指在没有合法基础的情况下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收益,这将导致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Legaspi Towers 300 在此案中应该做什么? Legaspi Towers 300 被要求移除发电站和污水泵从产权,并支付租金赔偿,以补偿因其非法占据造成的金钱损失。
    这个裁决如何影响未来的土地转让? 这一裁决强调了理解并在协议中遵守土地转让的明确条款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对某些地役权或其他可能影响所有权的财产权问题上。

    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购买或管理房产时需要谨慎,特别是对于产权负担(如地役权)的索赔,需要仔细考虑以前协议和转让契约的具体措辞。这种对最高法院的考虑将有助于减轻未来的房地产争议和诉讼,确保在房地产交易中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承诺能够继续影响利益相关者。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ruling to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lease contact ASG Law through contact or via email at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Privat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fice v. Legaspi Towers 300, Inc., G.R. No. 147957, July 22, 2009

  • 自愿地役权:公共道路的存在并不自动取消通行权

    本案裁定,即使地役权受益人(即通行权所有者)的房产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共道路,已通过协议设立的通行权仍然有效。这意味着,除非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或通行权所有者放弃该权利,否则房产所有者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其他通道就取消现有的通行权。本判决强调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当事各方应遵守协议的义务。

    自愿地役权:新的通道可以推翻旧的协议吗?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一块土地(供役地)的所有者试图取消授予相邻土地(需役地)的通行权时,需要证明什么?Unisource Commercial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是马尼拉一块土地的注册所有者。这份土地的所有权证书上记录着一项自愿地役权的备忘录,该地役权是从恩卡纳西翁·S·桑迪科的原所有权证书中继承下来的。备忘录声明弗朗西斯科·伊达尔戈·马格尼菲科有权在他的土地上开门,通往桑迪科土地上的一条小路,从而到达帕西格河边的河口。之后,伊达尔戈的土地转移给了 Joseph Chung、Kiat Chung 和 Cleto Chung。Unisource 认为,因为 Chung 的土地现在可以通过 Matienza 街进入公共道路,所以应取消地役权的备忘录。

    诉讼由此开始,Unisource 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不再需要通行权。但是,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存在其他通道仅能取消法定或强制性地役权,而不能取消像本案这样的自愿地役权。Unisource 对此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地役权具有个人性质,而且 Chung 获得通行权后给 Unisource 带来了不正当得利。那么,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观点是什么呢?

    最高法院驳回了 Unisource 的上诉,有效地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这强调了自愿协议的持久性。法院首先重申了地役权的定义,指出地役权是对他人有形不动产享有的实际权利。根据该权利,后者(地役地所有者)必须避免做某事,或不允许他人在其财产上做某事,或为他人(需役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允许某事在其财产上发生。

    法院承认,本案中的通行权是各方自愿设立的。因此,法院认为,现存的其他通道并不能自动取消它。本裁决依据的是法院对自愿地役权的解释。与法定地役权不同,自愿地役权源于协议。因此,自愿地役权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或由需役地所有者明确放弃该权利时才能被取消。正如最高法院所指出的,“通往高速公路的充足出口只能取消法定或强制性地役权,而不能取消像本案中的自愿地役权。”换句话说,Unisource 必须表明各方已经达成一致地撤销该地役权或 Chung 明确放弃。既然 Unisource 无法证明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它的论点就没有效力。

    最高法院还驳斥了 Unisource 关于该地役权仅对 Hidalgo 具有个人性质的主张。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311 条解释说,自愿地役权(如任何其他合同)通常在当事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此处的重要因素在于,Unisource 并未证明当事各方的意图不是这样。最后,最高法院认为,即使 Chung 对土地进行了分割,地役权仍然存在。最高法院强调了《民法典》第 618 条,该条规定,如果需役地在两个人或多人之间进行分割,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完全使用地役权,而不会改变其使用地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其更具负担性。

    法院明确表示,尽管该地役权没有在 Chung 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上显示,但它仍然存在。更重要的是, Unisource 作为地役地的所有者,对其所有权进行注册并使其成为自由所有权(即,没有对自愿地役权进行注释)会导致地役权的消除,而不是相反的情况。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当需役地有另一条通往公共道路的通道时,供役地的所有者是否可以取消自愿地役权。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一块土地(需役地)为另一块土地(供役地)的利益而在另一块土地上拥有的权利。 地役权可以是自愿设立,也可以由法律规定。
    自愿地役权与强制性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自愿地役权是地产业主通过协议创建的,而强制性地役权是根据法律(例如,当一块土地需要通过另一块土地才能进入公共道路时)创建的。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裁定,自愿地役权并未因需役地拥有通往公共道路的另一条通道而消除。地役权仍然有效,除非双方同意取消地役权,或者需役地的所有者放弃该地役权。
    本案对于土地所有者有什么实际影响? 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这项裁决强调了土地上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严肃性。 即使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需役地找到了通往公共道路的其他通道,土地所有者也不能假设他们有权取消该协议。
    需要证明什么才能取消自愿地役权? 为了取消自愿地役权,一方必须证明要么双方同意取消地役权,要么需役地所有者已经放弃了该地役权。仅显示另一条通道的存在是不够的。
    即使地役权没有在需役地的所有权证书上记录,它是否有效? 是的,最高法院指出,在需役地的产权证明上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注解并不意味着该地役权不存在。然而,如果供役地在没有自愿地役权的注解的情况下进行了注册,那可以使这个地役权失效。
    当地役权所有者将土地分割成几个小块时,会发生什么? 当地役权所有者将其土地分成几个小块时,每一小块土地的所有者仍然可以完全使用该地役权,前提是这样做不会使供役地的负担增加。

    总而言之,Unisource Commercial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诉 Joseph Chung, Kiat Chung 和 Cleto Chung 案澄清了自愿地役权的性质以及取消此类地役权的条件。它支持土地协议的圣约性质,以及证明这些协议变更所需的明确证据。因此,希望对与其土地相关的地役权进行质疑或取消的土地所有者应该对法院的裁决和他们的法律地位进行彻底评估。

    如需咨询本裁决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请通过contact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具体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菲律宾不动产购买者须知:即使未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地役权仍然有效

    即使未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地役权仍然有效

    G.R. NO. 130845, November 27, 2000

    引言

    想象一下,您购买了一处房产,满心欢喜地以为拥有了完全的所有权,却突然被告知您的土地上存在着邻居的通行权。这听起来像是一个噩梦,但却是许多菲律宾不动产购买者可能面临的真实情况。在“维拉纽瓦诉委拉斯科法官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阐明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使地役权未在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明确注明,也可能对新的所有者具有约束力。本案突显了不动产交易中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并强调了了解菲律宾地役权法律对于保护您的投资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菲律宾的地役权

    地役权是附加在不动产上的一种权利负担,允许另一处不动产(需役地)的所有者以某种方式使用该负担不动产(供役地)。在菲律宾,地役权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自愿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

    自愿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立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可以同意授予邻居通过其土地的通行权。这种协议通常以合同的形式记录下来。

    法定地役权,顾名思义,是由法律规定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法律也可能强制设立地役权。最常见的法定地役权之一是通行权,菲律宾民法典第649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第 649 条。被其他人的不动产包围而没有通往公共道路的适当出口的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任何因实际权利可以耕种或使用任何不动产的人,有权在支付适当赔偿后,要求通过邻近地役地的通行权。”

    本条文明确指出,如果一块土地被其他土地包围,以至于没有通往公共道路的出口,法律赋予该土地的所有者要求通过邻近土地的通行权。这种通行权是“强制性”的,这意味着即使供役地的所有者不同意,法律也会强制执行。

    重要的是,菲律宾法律规定地役权是“不可分割的”,这意味着它们与需役地和供役地紧密相连,即使所有权发生变更,地役权仍然存在。这就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案件回顾:维拉纽瓦诉委拉斯科法官案

    本案涉及一块位于奎松市的土地,最初属于加布里埃尔夫妇。加布里埃尔夫妇将土地抵押给了太平洋银行。在抵押期间,加布里埃尔夫妇与埃斯皮诺拉家族签订了一份地役权合同,授予埃斯皮诺拉家族通过加布里埃尔夫妇土地的两米宽的通道,以便他们可以通行到附近的坦当索拉大道。

    后来,太平洋银行取消了抵押品赎回权,并通过公开拍卖获得了该土地。布莱恩·维拉纽瓦从太平洋银行购买了该土地,当时所有权证书上并未注明地役权。然而,令维拉纽瓦不知情的是,埃斯皮诺拉家族的后继者塞巴斯蒂安和洛里拉已经对加布里埃尔夫妇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地役权,并要求拆除加布里埃尔夫妇在通道上建造的小房子。

    以下是本案的诉讼过程:

    1. 1991年:塞巴斯蒂安和洛里拉对加布里埃尔夫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地役权。法院发布了初步强制性禁令,命令加布里埃尔夫妇提供通行权并拆除侵占地役权的小房子。
    2. 1992年:加布里埃尔夫妇向上诉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但被驳回。
    3. 1995年:在维拉纽瓦购买土地后,初审法院发布了别名拆迁令,试图拆除小房子。维拉纽瓦提出第三方索赔,声称拆迁令不适用于他的财产,因为他不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4. 1996年:维拉纽瓦向上诉法院提起 certiorari 申诉,但再次被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即使地役权未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仍然有效,并且维拉纽瓦作为潜在买家,应尽到谨慎义务,调查是否存在地役权。

    最高法院最终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即使维拉纽瓦不是最初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且地役权未在他的所有权证书上注明,他仍然受到地役权的约束。法院强调了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注意到,标的地役权(通行权)最初是由加布里埃尔夫妇和埃斯皮诺拉家族之间协议自愿设立的。但正如上诉法院正确观察到的,本案中的地役权既是(1)依授予的地役权或自愿地役权,又是(2)因必要性产生的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为公共使用或私人利益而设立,并成为持续的财产权。作为强制性地役权,它与所属的房产不可分割,正如上述民法典第617条所规定的。”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即使地役权最初是自愿设立的,但由于埃斯皮诺拉家族的土地被其他土地包围,它也具有法定地役权的性质。因此,无论是否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地役权都对土地具有约束力。

    法院还驳斥了维拉纽瓦的论点,即他作为善意购买者,仅依赖于所有权证书的清洁性。法院认为,维拉纽瓦作为谨慎的买家,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以确定该房产是否受到任何未注明的地役权的约束。法院指出,小房子的存在本身就应该引起维拉纽瓦的注意,并促使他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最后,法院依据《修订的民事诉讼规则》第39条第47款,裁定即使维拉纽瓦不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但他作为诉讼开始后取得所有权的后继者,仍然受到判决的约束。这意味着拆迁令对维拉纽瓦的财产仍然有效。

    实践意义:购买不动产时需要注意什么?

    “维拉纽瓦诉委拉斯科法官案”为不动产购买者敲响了警钟。仅仅依赖所有权证书的清洁性是不够的。潜在买家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确保他们购买的房产没有任何未注明的负担,例如地役权。

    以下是一些给不动产购买者的实用建议:

    • 实地考察:亲自检查房产,注意任何可能表明存在地役权的迹象,例如通道、道路或公用设施线路。
    • 邻居询问:与邻居交谈,了解是否存在任何影响该房产的地役权或争议。
    • 产权调查:聘请专业的产权调查公司进行全面的产权调查,不仅要检查所有权证书,还要调查是否存在任何未注明的地役权或其他负担。
    • 律师咨询:在购买房产之前,咨询房地产律师,以审查所有文件,并就潜在的法律风险提供建议。
    • 要求注明:如果发现存在地役权,即使未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也应要求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披露,并在新的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地役权。

    关键教训

    • 地役权的约束力:即使未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地役权(尤其是法定地役权)仍然可以约束新的所有者。
    •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不动产购买者不能仅仅依赖所有权证书,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发现潜在的负担。
    • 谨慎买家义务:法院期望不动产买家表现出合理的谨慎,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 后继者的约束力:民事案件的判决可以约束诉讼开始后取得所有权的后继者。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赋予一方(需役地所有者)使用另一方土地(供役地所有者)的权利的负担。最常见的类型是通行权,允许一方通过另一方的土地通行。

    2. 地役权有哪些类型?

    主要有两种类型:自愿地役权(通过协议设立)和法定地役权(由法律规定)。通行权可以是两者兼而有之。

    3. 如果地役权未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是否仍然有效?

    是的,根据“维拉纽瓦诉委拉斯科法官案”,即使未注明,法定地役权仍然有效,并可以约束新的所有者。自愿地役权如果符合法定地役权的条件,也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定地役权的性质。

    4. 买家在购买不动产时应该做什么尽职调查?

    买家应进行实地考察、询问邻居、进行产权调查并咨询律师。重要的是要超越所有权证书的表面,调查是否存在任何未注明的负担。

    5. 如果我购买的房产受到未注明的地役权的约束,我该怎么办?

    首先,咨询律师以评估您的法律选择。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与需役地所有者协商,以澄清地役权的范围或寻求补偿。然而,正如“维拉纽瓦诉委拉斯科法官案”所示,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未注明的地役权。

    6. 如何避免购买受地役权约束的房产?

    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是关键。越早发现潜在的地役权问题,您就越有能力避免购买受约束的房产,或者至少在购买前协商解决问题。

    7. 什么是诉讼待决通知 (lis pendens)?它与地役权有何关系?

    诉讼待决通知是在法院提起诉讼时在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通知,旨在警告潜在买家该房产正在诉讼中。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即使没有诉讼待决通知,由于地役权的性质,维拉纽瓦仍然受到约束。然而,诉讼待决通知通常是保护地役权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自愿地役权的情况下。

    8. 菲律宾民法典第 617 条与本案有何关联?

    菲律宾民法典第 617 条规定地役权与它们主动或被动地所属的房产不可分割。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援引了这一条款,以强调地役权的持久性和约束力,即使所有权发生变更。

    9. 本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和律师有何启示?

    本案强调了房地产经纪人和律师在不动产交易中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他们有责任告知客户潜在的地役权风险,并协助客户进行彻底的调查。

    10. 我如何咨询 ASG Law 律师事务所关于地役权的问题?

    如果您在菲律宾有关于地役权或其他不动产法律问题,ASG Law 律师事务所的专家随时为您提供帮助。我们精通菲律宾不动产法,可以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保护您的权益。

    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们:nihao@asglawpartners.com 或访问我们的网站 联系方式 了解更多信息。 让我们 ASG Law 律师事务所成为您在菲律宾法律事务中的可靠伙伴。 立即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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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通行权地役权:La Vista 案解析业主权利与自愿地役权的约束力

    自愿地役权: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La Vista 案中强调合同义务

    G.R. No. 95252, September 05, 1997

    引言

    在菲律宾,不动产所有权不仅仅关乎地契。它还涉及到复杂的权利和义务网络,其中地役权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地役权,简单来说,就是一块土地(需役地)为了另一块土地(供役地)的利益而承受的负担。通行权地役权,允许需役地的所有者通过供役地通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且最具争议的地役权类型之一。La Vista 协会诉上诉法院案,正是这样一个关于通行权地役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 Mangyan 路这条争议不断的道路上,是否存在通行权地役权?理解本案,有助于业主、开发商以及购房者更好地认识自愿地役权的法律效力,避免不必要的产权纠纷。

    法律背景:菲律宾地役权概述

    菲律宾《民法典》第 613 条将地役权定义为可以设立在不动产上,为了其他土地或为了个人利益或为了多个人利益而存在的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法定地役权),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自愿地役权)。本案的核心在于自愿地役权,它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如同合同一般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 619 条明确指出:“地役权可以通过法律或所有者的意愿设立。” 而第 625 条则强调:“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设立地役权的行为决定;如若行为不足,则应由以下条款的规定管辖。”

    与自愿地役权相对的是法定地役权,例如法定通行权。根据《民法典》第 649 条,如果一块土地被其他不动产包围,没有通往公共道路的适当出口,土地所有者有权要求在其周围的土地上设立通行权,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且封闭状态并非因自身行为造成,以及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然而,在 La Vista 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本案涉及的是自愿地役权,而非强制地役权,因此强制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并不适用。

    案件回顾:La Vista 协会诉上诉法院案

    Mangyan 路位于奎松市,北侧毗邻 La Vista subdivision,南侧毗邻 Ateneo de Manila 大学和 Maryknoll (现 Miriam) 学院,西端连接 Katipunan 大道,东端通往 Loyola Grand Villas subdivision 大门。这条 15 米宽的道路,成为了 La Vista subdivision 和 Ateneo、Maryknoll 之间的边界,也成为了长达二十多年纠纷的焦点。争议的核心在于,Mangyan 路是否存在通行权地役权。

    纠纷的根源可以追溯到 1949 年,Tuason 家族将大片土地出售给 Philippine Building Corporation,销售契约中规定,土地边界线为 15 米宽的道路,双方土地各占一半。1951 年,Philippine Building Corporation 将土地转让给 Ateneo de Manila 大学,并承担了抵押贷款义务。契约明确指出,Ateneo 同意履行 1949 年销售契约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关于 15 米宽道路的规定。

    Tuason 家族后来将其土地开发为 La Vista subdivision。Ateneo 则推迟了其土地的开发,并在其与 Mangyan 路平行的边界上修建了一堵土坯墙。1952 年,Ateneo 将 Mangyan 路西侧的土地出售给 Maryknoll 学院,Maryknoll 学院在 15 米宽道路的中间修建了一堵墙,占用了一半的 Mangyan 路,引发了 Tuason 家族的抗议和诉讼。最终,Maryknoll 学院同意拆除围墙,恢复 Mangyan 路 15 米的宽度。

    1976 年,Ateneo 通知 La Vista 协会,计划将其 Mangyan 路沿线的 16 公顷土地开发为 subdivision。La Vista 协会主席 Manuel J. Gonzales 致函 Ateneo,明确指出:“Mangyan 路是一条 15 米宽的道路,一半来自贵方土地,一半来自 La Vista subdivision。因此,在贵方 7.5 米的土地上,为我方设立了通行权地役权,同样,在我方 7.5 米的土地上,也为贵方设立了通行权地役权。”

    同年,La Vista 协会提出购买 Ateneo 计划开发的土地,条件之一是“Ateneo de Manila 大学和 La Vista 业主协会之间的相互通行权将终止”。Ateneo 没有接受 La Vista 的购买要约,而是公开招标出售该土地。Solid Homes, Inc. 在竞标中胜出,并于 1976 年与 Ateneo 签订了销售契约。契约中规定,Ateneo 将其享有的通行权地役权转让给 Solid Homes, Inc.。随后,Solid Homes, Inc. 开发了 Loyola Grand Villas subdivision,并声称其居民有权通过 Mangyan 路通往 Katipunan 大道。

    La Vista 协会拒绝承认 Loyola Grand Villas 居民的通行权,并设置障碍阻止其通行。Solid Homes, Inc.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通行权。案件历经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理。

    法院判决:自愿地役权成立且具有约束力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判决 Solid Homes, Inc. 胜诉,确认 Mangyan 路存在通行权地役权。La Vista 协会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自愿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法院指出,从各方当事人及其前身的行为和意愿来看,毫无疑问,他们有意在 Mangyan 路设立自愿地役权,为双方的土地提供便利。以下事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 1949 年 Tuason 家族与 Philippine Building Corporation 的销售契约明确规定了 15 米宽道路的边界线,双方土地各占一半。
    • 1951 年 Tuason 家族同意 Philippine Building Corporation 将土地转让给 Ateneo,并同意 Ateneo 承担包括道路义务在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 1958 年 Tuason 家族曾起诉 Maryknoll 和 Ateneo,要求强制执行 Mangyan 路的互惠地役权。
    • 1976 年 La Vista 协会主席 Manuel J. Gonzales 致函 Ateneo,承认 Mangyan 路存在互惠的通行权地役权。
    • 1976 年 La Vista 协会提出购买 Ateneo 土地的要约中,也承认了通行权地役权的存在,并提出如果购买成功,将终止该地役权。
    • La Vista 协会主席 Luis G. Quimson 在 1997 年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信中,也承认 Mangyan 路一半属于 La Vista 协会,另一半属于 Miriam 和 Ateneo。

    最高法院强调,自愿地役权如同合同,一旦设立,即对当事人及其继受者具有约束力,除非通过双方协议或需役地所有者的放弃才能终止。La Vista 协会作为 Tuason 家族的继受者,Solid Homes, Inc. 作为 Ateneo 的继受者,均应遵守其前身设立的自愿地役权。

    法院驳斥了 La Vista 协会提出的 Mangyan 路并非 Loyola Grand Villas 通往公共道路的唯一通道的抗辩。法院指出,即使存在其他通道,也不能否定自愿地役权的效力。自愿地役权的存续不依赖于需役地的必要性,即使必要性消失,地役权仍然有效。

    最后,最高法院还批准了 Loyola Grand Villas 居民在上诉阶段提出的介入申请。法院认为,虽然介入申请通常应在审判结束前提出,但在本案中,允许居民介入有助于更全面地解决争议,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 Mangyan 路存在通行权地役权,La Vista 协会不得阻止 Solid Homes, Inc. 及其继受者通行 Mangyan 路。

    案件的实践意义与启示

    La Vista 案对于菲律宾的房地产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案明确了自愿地役权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合同义务的约束力。对于业主和开发商而言,本案提供了以下重要启示:

    • 明确约定,避免争议: 在土地买卖和开发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地役权的设立,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地役权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是避免未来争议的关键。
    • 尽职调查,了解产权: 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房产是否存在地役权负担。查阅土地所有权证、销售契约等文件,必要时咨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尊重合同,履行义务: 自愿地役权具有合同性质,各方当事人应尊重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供役地所有者不得擅自妨碍需役地所有者行使地役权,需役地所有者也应合理使用地役权,不得滥用。

    关键教训

    • 自愿地役权是菲律宾房地产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它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设立,如同合同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
    • 自愿地役权的设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 即使需役地存在其他通道,自愿地役权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 房地产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开发商、业主和购房者,都应充分了解地役权的法律规定,谨慎处理地役权相关事宜。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一块土地(供役地)为了另一块土地(需役地)的利益而承受的负担。通行权地役权是最常见的地役权类型,允许需役地的所有者通过供役地通行。

    2. 自愿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自愿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立的,而法定地役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设立的。自愿地役权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法定地役权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

    3. 自愿地役权需要书面协议吗?

    虽然菲律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愿地役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地役权的各项内容。

    4. 购买房产时如何查询是否存在地役权?

    购房者可以查阅土地所有权证(Transfer Certificate of Title),查看是否有地役权登记。此外,还可以查阅销售契约、 subdivision 规划图等文件,了解是否存在地役权约定。必要时,应咨询律师进行专业的产权调查。

    5. 如果供役地所有者妨碍地役权的行使,需役地所有者该怎么办?

    需役地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地役权的存在,并责令供役地所有者停止妨碍行为。必要时,可以申请禁令(injunction)禁止供役地所有者继续妨碍地役权的行使。

    6. 自愿地役权可以终止吗?

    自愿地役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地役权协议;需役地所有者放弃地役权;地役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如果协议约定了期限);需役地和供役地合并为一个所有者。

    7. La Vista 案对购买 subdivision 房产有什么启示?

    La Vista 案提醒购房者,在购买 subdivision 房产时,不仅要关注房产本身的状况,还要关注 subdivision 的整体规划和配套设施,特别是道路、公共区域等是否存在地役权约定。购房者应仔细审查购房合同和 subdivision 规章制度,确保自身权益。

    8. 如果我的房产被他人主张地役权,我该如何应对?

    如果您认为他人主张的地役权不成立,或者地役权的范围不合理,您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应对策略。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地役权的效力或范围。

    9. 地役权会影响房产价值吗?

    地役权的存在可能会对房产价值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地役权的类型、范围和对房产使用的限制程度。一般来说,对供役地而言,地役权可能会降低房产价值;对需役地而言,地役权可能会提升房产价值。

    10. 我需要聘请律师处理地役权纠纷吗?

    地役权纠纷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产权调查、诉讼代理等服务,帮助您维护自身权益。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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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Supreme Court E-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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