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在马尼拉市长任命新的助理市评估员时,先前担任该职务的助理市评估员是否仍然在职。最高法院必须解决申诉专员对马尼拉市长和市长秘书提起诉讼,指控他们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的问题。原告声称市长的任命行为是违法的,因为他认为自己仍然是该职位的合法在职者,因此该职位没有空缺。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影响了地方政府官员的任命程序,而且还阐明了确定公职人员是否已有效解除职务的具体要求。
市评估员的归来:持续在职与公务人员任命之争
本案源于维克多·R·雷耶斯(以下简称“雷耶斯”)在监察员办公室针对马尼拉市长何塞·L·阿蒂恩扎(以下简称“阿蒂恩扎”)和市长秘书律师埃马纽埃尔·R·西松(以下简称“西松”)提起的申诉,指控他们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第 3(a) 和 (e) 条。具体指控是阿蒂恩扎市长于 1998 年 7 月 1 日任命赫尔南多·B·加西亚为助理市评估员。雷耶斯辩称,由于他于 1989 年 8 月 3 日被永久任命为该职位,因此该任命是非法的,截至当日他仍然是马尼拉的现任助理市评估员。
案件的焦点是评估雷耶斯自称仍然在职是否属实,以及阿蒂恩扎的任命是否因此违反了反贪污法律。要对此进行评判,必须审查相关的案件细节、对任命的影响、以及法律框架。
雷耶斯最初于 1987 年 1 月 16 日由时任代理市长小赫米利亚诺·洛佩兹指定为市评估员办公室的负责人。根据洛佩兹市长的推荐,雷耶斯于 1989 年 8 月 3 日由时任代理财政部长维克多·C·马卡林卡正式任命为助理市评估员。 1992 年,阿尔弗雷多·C·林就任马尼拉市长后,雷耶斯继续担任该职位。但在 1993 年 10 月 1 日的一封信中,雷耶斯向林市长提出“调到奎松市市政厅”的请求。雷耶斯在该信中进一步表示:“如果我无法在 199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调任,那么我最终将在 1994 年 1 月 1 日申请退休。” 他还在信中请求批准 1993 年 8 月和 9 月的病假,该请求也获得了正式批准。
记录显示,此后,雷耶斯实际上一直无法重新担任助理市评估员的职务。雷耶斯自己承认,由于监察员办公室对他提起了三项申诉,他“被阻止返回工作岗位”。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雷耶斯的行政申诉也在市法律官员办公室待决。监察员办公室受理的针对雷耶斯的申诉均于 1994 年 3 月被驳回。然而,一个重要的问题仍然存在:自称被阻止返回工作岗位的雷耶斯是否仍然在该职位上,尽管有针对他的悬而未决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后来被驳回。
1994 年之后,雷耶斯担任助理市评估员的任命状态尚不确定。但是,记录中的以下事实很有说服力:在 1994 年 4 月 8 日致马尼拉市评估员卡洛斯·C·安东尼奥的信中,雷耶斯声明如下:
我想请求我的退休所需的清算证明,告知我,早在 1993 年 10 月,根据我向市长阿尔弗雷多·S·林阁下的请求,批准了我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退休,包括我的清算证明,但令我惊讶的是,马尼拉法律部门立案了案件,但该案件已被监察员驳回。
希望您能考虑此事。
此外,无可争议的是,林市长随后对助理市评估员职位进行了两次任命。安吉尔·R·普里西玛于 1995 年 7 月 26 日被任命为该职位,他的任命于 1995 年 9 月 18 日获得了公务员委员会 (CSC) 的批准。普里西玛于 1996 年 10 月 31 日辞职,林市长于 1998 年 3 月 26 日任命塞嫩·D·托马达取代他。但是,CSC 驳回了托马达的任命,因为它违反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禁止任命的规定。有趣的是,CSC 的驳回仅发生在 1998 年 7 月 27 日,即新当选的阿蒂恩扎市长任命加西亚担任同一职位 26 天后。
与此同时,雷耶斯的退休申请似乎无法获得批准,因为市法律官员办公室提起的行政申诉尚未解决。 1994 年 4 月,雷耶斯在该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反对证据的请求。尽管多次敦促,但该请求在 1995 年 10 月之前仍未得到解决,因此雷耶斯向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提起了一份调卷令请愿书,请求市法律官员办公室对该请求采取行动。雷耶斯在他的请愿书中以宣誓的方式指控:
与此同时, petitioner [Reyes],退休的前马尼拉市评估员,无法获得其退休金,因为他无法提交公共被告办公室的清算证明。
调卷令请愿书在 1996 年 10 月 29 日的命令中被驳回。值得注意的是,该请愿书称雷耶斯“作为马尼拉市评估员退休”,这进一步说明他已经离开了这个职位。
直到 1998 年 8 月 28 日,针对雷耶斯的行政申诉才在阿蒂恩扎市长撰写的裁决中被驳回。尽管如此,雷耶斯声称他从未收到裁决的副本,并且他仅在 1999 年 5 月 5 日才得知申诉被驳回。他还声称,他向马尼拉市政厅索取裁决的核证副本的请求一直被忽略。
然后,在 2000 年 3 月 20 日,雷耶斯在监察员面前对阿蒂恩扎市长和西松提出了上述刑事申诉。在申诉中,雷耶斯认为任命加西亚为助理市评估员是非法的,并指出他当时并且仍然实际占据该职位,前提是他的退休从未获得批准或因未决的行政案件而获批准。雷耶斯还声称,任命带有裙带关系,因为加西亚是阿蒂恩扎市长秘书西松的姐夫。
该记录表明,雷耶斯还在公务员委员会对阿蒂恩扎和西松提出了指控,尽管没有迹象表明申诉的实际性质或目前的状态。
申诉专员于 2000 年 10 月 10 日发布的决议中命令驳回申诉,理由是证据不足。监察员认为,雷耶斯的推论不足以明确且令人信服地确定被告存在故意采取行动违反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现行规章,或者由于另一方的诱导、劝说或影响,或者允许自己被劝说、诱导或影响而犯下此类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从而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第 3(a) 条。申诉专员还裁定,尚未确定同一法律第 3(e) 条下的责任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未充分确定在被告履行其官方和/或行政职能时,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造成不当损害的要素。此结论源于林市长先前曾两次任命助理市评估员职位的事实,该事实反驳了雷耶斯尚未腾出该职位的说法。最后,监察员得出结论,裙带关系指控毫无根据。
2000 年 11 月 23 日,监察员在一份决议中以缺乏实质内容为由驳回了雷耶斯提交的复议动议,该决议还指出该动议未及时提交。高等法院第十四庭驳回了雷耶斯在民事诉讼规则第 43 条下向上诉法院提出的审查请愿书。上诉法院再次重申了林市长在阿蒂恩扎市长于 1998 年指定加西亚担任同一职位之前,曾两次任命助理市评估员职位的调查结果。因此,结论是,截至 1995 年 7 月 26 日,或者当林市长任命普里西玛担任该职位时,雷耶斯已被终止或解除其职务,因为如果实际上没有空缺,则公务员委员会不会批准上述任命。
在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前几天,雷耶斯提交了一份补充答复,其中附有两份文件。第一份是前市长阿尔弗雷多·林的一封信,林在信中声称他没有批准雷耶斯的任何正式退休申请。第二份文件是公务员委员会综合记录管理办公室的证明,其中指出该办公室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雷耶斯解除职务通知的记录。雷耶斯在他的复议动议中极力支持这些文件的结论性,但徒劳无功。上诉法院在其驳回雷耶斯复议动议的决议中重申了其调查结果,即自 1995 年 7 月 26 日起,助理市评估员的职位空缺,当时普里西玛被任命为该职位。
因此,根据规则 65 提出了当前的调卷令请愿书,指责上诉法院在驳回雷耶斯的请愿书和复议动议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注意到,特别民事诉讼是明显错误的,雷耶斯完全可以寻求规则 45 下的审查请愿书这种简便、迅速且充分的补救措施。仅凭这一点,当前的请愿书就应予以驳回。尽管如此,最高法院决定根据案情审查请愿书,并充分考虑全面裁决所能提供的先例价值。
最高法院认为,雷耶斯提交给监察员的申诉足以证明被告根据《反贪污腐败法》第 3(a) 和 (e) 条承担责任。违反第 3(a) 条的行为是通过任命加西亚担任助理市评估员来确定的,尽管由于雷耶斯继续担任该职位,因此没有职位空缺。雷耶斯还声称,他多次试图跟进他的行政案件的状态均被忽略。即使他后来被免除了行政指控,但他索取裁决副本的请求也被忽略了。雷耶斯辩称,被告实施的作为/不作为和不作为直接违反了《公务人员和雇员行为和道德标准规范》第 5(a) 条。
雷耶斯还声称,《反贪污腐败法》第 3(e) 条中定义的罪行的要素也已确立。在这方面,他声称他不知道 1995 年任命普里西玛一事,如果他知道,他将提起适当的篡夺案件。雷耶斯认为,普里西玛在 1996 年辞职的真正原因是,他知道他的任命是不合规和非法的。雷耶斯还声称,阿蒂恩扎任命加西亚是在 1998 年 7 月 1 日,即公务员委员会驳回托马达对同一职位的任命之前二十六 (26) 天。
最高法院要解决的确切问题是监察员得出被告没有理由被指控违反《反贪污腐败法》的结论是否正确。
作为一般规则,最高法院不干预监察员对是否存在合理理由的裁决。由于最高法院不是事实裁决者,因此它对监察员所做的事实认定和评估给予极大的尊重。在本案中,监察员将雷耶斯的说法描述为主要基于推断。
目前我们面前的许多指控都没有证据支持,最高法院不能给予支持。这些指控包括被告恶意阻碍雷耶斯试图跟进其退休清算,拒绝发布免除其行政指控的裁决的核证副本,加西亚担任助理市评估员带有裙带关系,或者加西亚以重新雇佣身份被任命违反了公务员委员会的任命规则,因为他以前是合同工而不是永久雇员。即使假设任何这些指控属实,它们也没有得到证实,以至于说服监察员有理由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由于缺乏证实,我们没有理由干扰监察员拒绝就这些前提提出刑事案件。
被告任何可能的罪责都取决于是否存在这样的理由,即加西亚的任命是在明知该任命是非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助理市评估员职位没有空缺。监察员和上诉法院都支持被告的论点,即在任命加西亚时该职位确实是空缺的,并且最高度的依赖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阿蒂恩扎的前任市长在雷耶斯推定退休后两次任命了该职位。
但是,毫不犹豫地驳回此案存在一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证据或“确凿证据”可以果断地确定雷耶斯何时离职,正如监察员和上诉法院得出的结论。假设雷耶斯已经辞职,公共官员的辞职必须获得接受才能生效。如果未获得接受,辞职无效,官员仍在该职位上。公务员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任命和其他人事行动的综合规则要求,在辞职的情况下,雇员自愿提交的书面辞职通知和任命机构书面接受辞职通知均应提交给公务员委员会。
另一方面,如果雷耶斯像他之前所声称的那样从他的职位上“退休”,则这种退休必须理解为符合 GSIS 法律,该法律规定在六十五 (65) 岁时强制退休或对年龄超过六十 (60) 岁且有超过十五 (15) 年政府工作经验的雇员可以选择退休。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退休获得任命机构的批准,尽管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可能会阻止退休。但是,适用的公务员规则要求将说明此类退休日期的通知提交给委员会。
从记录中不确定雷耶斯是否有权根据法律申请退休,这通常不需要任命机构的任何批准即可生效。被告没有提出任何雷耶斯已达到强制退休年龄的指控。
记录同样缺乏任何证据表明雷耶斯明确地辞职了他的职位,或者该辞职得到了任命机构的接受。在最高法院面前,作为雷耶斯解除职务的证据,被告依赖于 1993 年 10 月 1 日的信,其中雷耶斯通知林市长,“如果我无法在 199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调到奎松市市政厅),那么我最终将在 1994 年 1 月 1 日申请退休。” 被告在其评论中叙述,“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诉人最终从公务员岗位上退休,因为当时的市长阿尔弗雷多·S·林于 1993 年 10 月批准了他的退休。” 然而,从信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休的选择当时并未实际行使,而仅仅是被提及为一种可能性,需要雷耶斯采取进一步行动。雷耶斯在信中寻求批准的是他的病假申请,只有该病假,而不是退休,才得到时任市长林在 1993 年 10 月的批准。
从本质上讲,如果雷耶斯确实按照正常程序申请退休或提交了他的辞职,被告很容易出示相反的文件,这将最终反驳雷耶斯声称他仍然是现任助理市评估员的说法。没有出示此类文件的事实使我们不能得出结论,即在本案中遵守了与辞职或退休相关的法律程序。
尽管如此,雷耶斯声称在职的关键,对于他的申诉中的诉讼原因至关重要,却受到了他先前声明的严重削弱,这些声明没有争议,有时甚至以宣誓方式断言,从 1994 年开始,他已经认为自己与助理市评估员的职务脱离了关系。回顾一下,雷耶斯早在 1994 年 4 月 8 日就已告知马尼拉市评估员,林市长“批准我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退休”。雷耶斯还在他于 1995 年提起的调卷令请愿书中以宣誓的方式断言,他“作为马尼拉市评估员退休”。自 1994 年以来,雷耶斯甚至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跟进他的退休清算。没有证据表明自 1994 年以来他试图履行助理市评估员的职能。雷耶斯突然声称,一直以来,他实际上仍然是助理市评估员,这个职位此后已由其他三人担任,而他从未挑战前两人的任命,这是极其不诚实的。
尽管如此,必须牢记的是,本案的中心问题不是雷耶斯继续在职的主张的可行性,而是被告因任命加西亚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就此而言,我们当然无法将被告的任何恶意预谋或犯罪意图归因于任命加西亚。正如监察员和上诉法院所指出的那样,阿蒂恩扎的前任林市长发布了两项对公务员委员会职位的任命。第一项获得了公务员委员会的批准,而第二项被驳回,这是由于违反了选举委员会对任命的禁令,而不是因为有任何调查结果表明雷耶斯并未有效解除该职务。公务员委员会在 1995 年批准任命普里西玛的事实使得人们可以推断出该机构意识到该职位空缺并且该任命有效。我们无法分享上诉法院的绝对信念,即批准普里西玛的任命本身就最终确定了雷耶斯已经腾出该职位。但是,鉴于似乎没有人以雷耶斯现在指称的理由质疑该任命或随后对托马达的任命的有效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阿蒂恩扎市长有充分的理由真诚地认为雷耶斯不再担任助理市评估员的职位。
《反贪污腐败法》第 3(a) 条要求有关公务员具有蓄意违反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规章或实施与其公务相关的犯罪的意图。另一方面,第 3(e) 条规定了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的标准,然后才能对该段承担责任。明显的偏袒被描述为“一种清晰、臭名昭著或直白的偏向或偏爱一方而非另一方的倾向或偏爱”。明显的恶意表示被告存在明确的故意意图去做错事或造成损害。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被定义为以缺乏甚至是轻微的关怀为特征的疏忽,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而不是无意中而是故意且有意识地漠视后果,只要其他人员可能受到影响。显然,《反贪污腐败法》第 3 条施加的罪责标准非常高,在本案中,雷耶斯提出的证据未能充分量化该标准。此外,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几乎不符合这些标准,因为被告在推定善意的情况下,以前任市长林对同一职位做出的两项未经挑战的任命为指导。
本案的事实存在令人不安的情况,本裁决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雷耶斯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追究他可能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和主张,这些权利和主张源于他永久任命为马尼拉助理市评估员以及他可能解除公务。
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诉讼,认定所质疑的判决不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没有诉讼费。
FAQs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关键问题是确定在马尼拉市长任命新的助理市评估员时,先前担任该职务的人是否仍然在职,从而导致现任官员是否有不正当行为。最高法院必须裁定原告对马尼拉市长和市长秘书提起诉讼,指控他们违反了《反贪污腐败法》的问题。 |
监察员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什么? |
监察员是负责调查和起诉菲律宾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机构。在本案中,监察员最初驳回了针对马尼拉市长和市长秘书的申诉,理由是证据不足,这一决定引发了本案的上诉和最终提交到最高法院。 |
为什么公务员委员会(CSC)的批准很重要? |
公务员委员会(CSC)是负责批准政府雇员任命的机构。CSC对任命的批准,表明已确认所涉职位是空缺的,并且有关人员有资格填补该职位,其批准对于确定政府任命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
本案中有关辞职的关键法律原则是什么? |
菲律宾的一项关键法律原则是,为了使公职人员的辞职生效,必须接受辞职。如不接受,辞职无效,有关官员仍在该职位上,除非其服务以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终止。 |
根据《反贪污腐败法》,原告需要证明什么才能胜诉? |
为了胜诉,《反贪污腐败法》需要证明被告具有违规的故意行为,以及公务员的偏袒行为。对他们提出责任要求的第3e条需要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重大且不可原谅的疏忽才能追究被告的责任。 |
在评估潜在的非法任命时,法院如何处理行政职能? |
当法院审查被指控的政府非法任命,法院经常审查以前对相关职位的任命是否有善意以及有关机构先前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职位的合法任命,如果前面的任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法庭有理由可以认定政府有正当的任命原因,而非具有犯法的恶意意图。 |
案件结果对雷耶斯的公务员职权有何影响? |
法院虽然驳回了以犯罪起诉本案官员的要求,却对雷耶斯提出了潜在的申诉。法院说明雷耶斯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行使他担任马尼拉市助理评估师之权利,而这并不排除根据该机关的职务及相关义务与职权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
对于面临类似就业复杂情况的个人来说,本案能提供什么样的启发? |
对于类似职位变迁或纠纷的官员,此案明确了沟通意图和正规退休或辞职程序的必要性。此案件还说明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及时提交给监察专员或公务员委员会上诉以寻求复职或者其他的法律帮助的必要性,避免耽误到诉讼时效,以至造成个人的权利遭到无法弥补的侵害。 |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驳回了针对阿蒂恩扎市长和西松律师的腐败指控,重点是未证明有足够的犯罪意图来违反《反贪污腐败法》。此决定突出了个人需要遵守公务员岗位的正确程序以防止潜在的法律影响。尽管维持此前的判决,法院确实提到雷耶斯可以利用其公务员岗位的权力提起诉讼。尽管这个判决并没有否定此前决定的论点,但明确了未来对此进行法律审判提供途径,从而可能改变政府部门处理政府工作的方式。
如有关于此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性的疑问,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职务持续性争议:市评估员的职位任命及违反反贪污腐败法, G.R No., September 23,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