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维持了菲律宾律师协会(IBP)对律师未能提供承诺服务并挪用客户款项的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了修改。法院裁定,律师 Atty. Felicito J. Cervantes 因未能履行其职责并违反职业行为准则,被处以停业一年零六个月的处分,并被责令退还客户 Anita Santos Murray 八万菲律宾比索。此外,如果 Atty. Cervantes 未能完全退还这笔款项,他将每月额外停业一个月。这项裁决强调了律师对其客户承担的受托责任的重要性,以及未能遵守这些义务的后果。
律师未能退还服务费:何时违背职业行为准则?
本案源于 Anita Santos Murray 聘请 Atty. Felicito J. Cervantes 为其子 Peter Murray(英国公民)办理入籍菲律宾的手续。Murray 向 Cervantes 支付了八万菲律宾比索的律师费,但 Cervantes 在三个月内“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工作”。Murray 对此不满意,便解除了 Cervantes 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律师费。Cervantes 未能退款,Murray 于是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指控 Cervantes 违反了《职业行为准则》第18条。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律师在未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拒绝退还律师费,是否构成违背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菲律宾律师协会(IBP)介入调查后,专员的报告建议对 Cervantes 进行训诫,并要求他向 Murray 退还八万菲律宾比索。菲律宾律师协会理事会采纳了专员的建议。Cervantes 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准许提交补充证据并要求驳回诉讼的动议,声称他从未要求 Murray 立即支付八万菲律宾比索的律师费。Murray 也提交了几份声明和动议,要求对 Cervantes 处以更严厉的惩罚。
菲律宾律师协会后来的调查报告建议暂停 Cervantes 的律师执业资格一年,如果 Cervantes 未能向 Murray 退还八万菲律宾比索,则每月额外暂停三个月。专员强调,在2004年8月18日菲律宾律师协会举行的听证会上,Cervantes 被“口头指示”最迟在2004年8月底退还八万菲律宾比索,Cervantes 同意了这一指示,但他未能退款。最终,理事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记录显示,Cervantes 在收到八万菲律宾比索的律师费后,未能履行对 Murray 的服务承诺。尽管 Cervantes 声称他并未主动要求 Murray 支付这笔款项,但事实上,他接受了这笔款项作为其服务的报酬。此外,在 Murray 聘请他提供服务后,Cervantes 未能与 Murray 沟通或告知她服务的进展情况。他不仅没有主动沟通,也没有回应 Murray 的询问和更新请求。
律师未能及时和尽职地履行其专业承诺,构成了他应向 Murray 退还八万菲律宾比索的理由。《Luna v. Galarrita》案解释了在纪律程序中下令退款的参数:律师的执业纪律程序仅限于确定律师是否仍然适合继续担任律师协会成员。但是当律师从客户那里收到的款项与律师的专业服务没有内在联系,且属于纯粹民事性质时,该规则仍然适用。因此,法院可以下令退还律师费。
本案中,在纪律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要求Cervantes 向 Murray 退还八万菲律宾比索是正确的。这笔款项是在 Murray 聘请其专业服务期间,或在律师-客户关系的背景下交付给 Cervantes 的。这既不是无关的,也不是纯粹的民事问题。
由于未能及时和尽职地履行其专业承诺(尽管已收到服务费),以及未能告知 Murray 其服务目的的相关进展情况,Cervantes 未能达到《职业行为准则》第18条规定的标准:律师应以能力和勤勉为客户服务,不得玩忽职守,并且应及时向客户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回应客户的信息请求。
在菲律宾律师协会的诉讼程序中,Cervantes 承认有义务向 Murray 赔偿八万菲律宾比索。然后,他承诺将这笔款项归还给她。然而,时至今日,他仍未兑现近十二年半前做出的承诺。根据 1987 年宪法第八条第 5(5) 款的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对律师的纪律案件作出裁决,并处以适当的处罚。 因此,纪律案件的裁决只有在最高法院确定必须执行时才能生效并具有强制性。
Cervantes 在 2004 年 8 月 18 日的听证会上收到的口头指示并未达到最终确定的程度,因此他必须遵守,未能遵守才能证明增加或加重处罚是合理的。对他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为时过早。然而,Cervantes 承认有义务向 Murray 赔偿八万菲律宾比索,并承诺会进行赔偿。他可能没有受到法律指示的约束,但他肯定受到自己荣誉的约束。十多年后,他未能遵守自己自由执行的承诺,这充分说明了他未能达到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高标准的…道德、诚实、正直和公平交易”
因此,最高法院对 Cervantes 处以比菲律宾律师协会理事会最初考虑的更为严厉的处罚。此外,为了向 Cervantes 强调最终归还他收到的款项的紧迫性,法院对他处以与他未能作出赔偿的期限相对应的额外处罚。最高法院采纳了菲律宾律师协会理事会在第 XVI-2004-481 号决议中的立场,即对于 Cervantes 未能全额支付欠款的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必须对他处以额外的停职期。但是,他不是因为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的不付款或不完全付款而停职三个月,而是对于每个未能全额付款的期间,他将被停职一个月。
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律师对客户造成损害,也必须承担赔偿费用。律师的执业行为应受到严格监管,以保护公众利益,维护法律行业的诚信。律师的失职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行业的声誉。对于违背职业行为准则的律师,必须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据此,被告 Atty. Felicito J. Cervantes 被处以停业一年零六个月的处分。他被责令向原告 Anita Santos Murray 退还八万菲律宾比索。对于他未能完全向原告退还八万菲律宾比索的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被告应额外被停职一个月。
并在此警告,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将本决议的副本送达律师公署、菲律宾律师协会和该国所有法院,以供参考和指导。将本决议的副本附在被告作为律师的个人记录中。
特此裁决。
常见问题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律师在未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拒绝退还律师费,是否构成违背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法院认为,律师未能履行其职责并挪用客户款项的行为,违反了《职业行为准则》。 |
律师被处以什么处罚? |
律师 Atty. Felicito J. Cervantes 被处以停业一年零六个月的处分,并被责令退还客户 Anita Santos Murray 八万菲律宾比索。如果律师未能完全退还这笔款项,他将每月额外停业一个月。 |
为什么法院要加重处罚? |
法院加重处罚是因为律师未能履行其专业承诺,未能告知客户案件进展情况,未能遵守自己做出的赔偿承诺,损害了法律行业的声誉。 |
本案对其他律师有什么警示作用? |
本案警示其他律师,律师对其客户承担受托责任,必须以能力和勤勉为客户服务,及时向客户通报案件进展情况。违背职业行为准则的律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客户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
客户应与律师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律师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客户应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要求律师提供书面报告。如果律师未能履行其职责,客户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律师退还律师费。 |
律师挪用客户款项会受到什么处罚? |
律师挪用客户款项是一种严重的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受到停业、除名等严厉的处罚。律师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承担刑事责任。 |
什么是《职业行为准则》? |
《职业行为准则》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法律行业的诚信和公正,保护公众利益。《职业行为准则》规定了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执业纪律和行为准则。 |
菲律宾律师协会(IBP)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
菲律宾律师协会(IBP)在本案中负责调查取证、听证质证、提出建议。菲律宾律师协会理事会采纳了调查报告的建议,并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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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aimer: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For specific legal guidance tailored to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attorney.
Source: ANITA SANTOS MURRAY, COMPLAINANT, V. ATTY. FELICITO J. CERVANTES, RESPONDENT, G.R No. 62812, February 0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