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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诉讼中的绝对特权:准司法程序中的言论保护

    准司法程序中的言论享有绝对特权:菲律宾最高法院最新裁决

    GODOFREDO V. ARQUIZA, PETITIONER, VS.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RESPONDENT. [ G.R. No. 261627, November 13, 2024 ]

    诽谤诉讼中,在司法程序和准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特权。这意味着,只要这些言论与程序相关,并且仅向有义务处理相关文件的人员以及法律要求送达副本的人员传播,即便这些言论具有诽谤性,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这一裁决,为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言论的人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

    引言

    想象一下,您正在参与一个涉及公司执照吊销的行政听证会。您在提交给行政机构的文件中,指控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如果这些指控后来被证明是不实的,您是否会因诽谤罪而面临法律诉讼?在菲律宾,答案可能取决于您所参与的程序是否被视为“准司法程序”。最高法院在 *Godofredo V. Arquiza v. People of the Philippines* 案中的裁决,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下准司法程序中的言论可以享有绝对特权,从而免受诽谤诉讼的威胁。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交的取消党团候选人提名资格的请愿书中发表的诽谤性言论,是否享有绝对特权。最高法院的裁决对菲律宾的诽谤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在涉及行政和监管程序的案件中。

    法律背景

    菲律宾修订刑法第353条定义了诽谤罪:“诽谤是指以恶意公开对他人进行指责、指摘,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要构成诽谤罪,必须满足以下要素:

    • 存在诽谤性言论;
    • 公开传播;
    • 恶意;
    • 针对特定的人;
    • 导致该人名誉受损。

    然而,并非所有诽谤性言论都会受到惩罚。法律承认某些言论享有特权,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言论具有诽谤性,也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特权分为两种:绝对特权和有条件特权。

    绝对特权是指在特定场合下发表的言论,无论其真实性或发表者的意图如何,都免于承担诽谤责任。这种特权旨在保护特定程序的公正性,例如司法程序。有条件特权则需要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发表言论,并且通常适用于出于公共利益或履行社会职责而发表的言论。

    本案的核心在于绝对特权。最高法院此前已裁定,在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特权。这意味着,律师、法官、证人等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即使具有诽谤性,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这些言论与案件相关。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进一步探讨了准司法程序中言论的特权问题。

    案件剖析

    本案的背景是,戈多弗雷多·V·阿基扎(Godofredo V. Arquiza)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取消弗朗西斯科·G·达托尔(Francisco G. Datol Jr.)作为老年人党团候选人的提名资格。阿基扎在请愿书中声称,达托尔有犯罪倾向,并且是逃犯。达托尔认为这些言论具有诽谤性,并提起了诽谤诉讼。

    案件经过以下程序:

    • 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RTC)判决阿基扎犯有诽谤罪。
    • 阿基扎向上诉法院(CA)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得到维持。
    • 阿基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判决阿基扎无罪。最高法院认为,阿基扎在请愿书中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特权,因为这些言论是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的,并且满足了以下条件:

    1. 准司法权力测试:包含被指控诽谤性言论的文件是否作为准司法程序的必要初步步骤或期间提交?
    2. 保障措施测试:该程序是否提供类似于司法程序的程序保护?
    3. 相关性测试:被指控的诽谤性言论是否与该程序相关且具有针对性?
    4. 非公开性测试:包含被指控诽谤性言论的文件是否仅由作者传达给有义务执行该文件的人员以及法律要求送达副本的人员?

    最高法院强调,选举委员会在处理取消提名资格的请愿书时,行使的是准司法职能。此外,相关程序提供了正当程序保障,例如通知和听证的机会。最重要的是,阿基扎发表的言论与取消达托尔提名资格的程序相关,并且这些言论仅向有义务处理该请愿书的人员传播。

    最高法院引用了以下关键理由:

    “我们认为,上诉人(阿基扎)在其取消资格请愿书中发表的言论受绝对特权保护,因此,应判决其无罪。”

    “在准司法程序中适用绝对特权,除了在司法程序中维持绝对特权的外,还要求这些程序提供类似于司法程序的程序保护。”

    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菲律宾的诽谤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准司法程序中言论的保护范围,并为参与这些程序的人员提供了更大的言论自由。这意味着,在行政听证会、监管调查和其他准司法程序中,个人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必担心因诽谤罪而受到起诉。

    然而,这种特权并非没有限制。最高法院强调,要享有绝对特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相关程序必须是准司法程序;
    • 相关言论必须与程序相关;
    • 相关言论必须仅向有义务处理相关文件的人员传播。

    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则相关言论可能仅享有有条件特权,这意味着发表者必须证明其没有恶意。

    关键经验

    • 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言论时,务必确保这些言论与程序相关。
    • 仅向有义务处理相关文件的人员传播相关言论。
    • 了解准司法程序的程序规则,并确保遵守这些规则。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准司法程序?

    准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机构或官员在法律授权下进行的,类似于法庭诉讼的程序。这些程序通常涉及听取证据、作出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

    绝对特权适用于所有准司法程序吗?

    并非所有准司法程序都适用绝对特权。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四项测试,以确定是否应将绝对特权应用于准司法程序中的言论。

    如果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不享有绝对特权,会怎样?

    如果言论不享有绝对特权,则可能享有有条件特权。这意味着发表者必须证明其没有恶意。

    如何确定言论是否与准司法程序相关?

    法院通常会采取宽松的态度来判断言论是否相关。只要言论与程序的目的或争议事项有关,通常就会被认为是相关的。

    如果我不确定在准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是否享有特权,该怎么办?

    如果您不确定,最好咨询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评估情况,并就您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建议。

    如需更多信息或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律师的诽谤责任: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的平衡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律师在法律文件中发表的诽谤性言论,即使旨在为案件辩护,也不受绝对特权保护。法院认为,相关性是适用绝对特权的关键,律师必须对其在诉讼中发表的攻击性言论负责,这强调了言论自由与保护个人名誉之间微妙的平衡。该判决重申了律师在专业行为中不得使用侮辱性和攻击性语言的义务,强调了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保持礼貌和尊重的重要性。

    律师言论的界限:诽谤与辩护的迷雾

    案件的核心是律师梅德尔·阿纳尔多·B·贝伦在一宗诈骗案中对检察官玛丽亚·维多利亚·苏内加-拉格曼提起的诽谤指控。贝伦在申请书中使用了贬损性语言批评了检察官的判断,导致检察官对他提起诽谤诉讼。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律师在法律文件中发表的言论是否受到绝对特权保护,即使这些言论具有诽谤性。在律师辩护和保护他人名誉权之间如何划定界限,成为本案的核心。

    此案的背景是贝伦的叔叔被指控犯有欺诈罪,检察官拉格曼负责初步调查。在驳回贝伦的投诉后,贝伦提出了一项综合动议,其中包含对检察官能力的严厉批评和指控,包括“出于20,000个理由的明显偏见”和“调查官的裙子底下显示出腐败和混乱的心态”。贝伦将动议副本送交内泽以及司法部。拉格曼得知此事后,对贝伦提起了诽谤诉讼。

    案件经过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理,均判决贝伦犯有诽谤罪。法院认为,贝伦的言论超出了辩护的必要范围,具有诽谤性质。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法院强调,尽管律师享有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必须在保护他人名誉的前提下行使。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原则是绝对特权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场合,人们所发表的言论即使具有诽谤性,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立法机构或法庭上发表的言论。然而,这种特权并非没有限制。在司法程序中,只有与案件相关的言论才能享有绝对特权。如果言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了辩护的必要范围,则不适用绝对特权原则。

    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法院重申,律师在法律文件中发表的言论必须与案件相关,才能享有绝对特权。法院认为,贝伦的言论与他为案件辩护的目的无关,属于对检察官个人品格的攻击,不适用绝对特权原则。法院强调,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使用侮辱性和攻击性语言。

    法院还强调了“发表”的定义。在诽谤案件中,“发表”是指将诽谤性言论告知第三者。法院认为,贝伦将综合动议副本送交内泽以及司法部的行为构成了发表。法院认为,即使动议包含在密封信封中,贝伦也应预料到其他人可能会阅读这些言论。

    法院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但对罚款金额进行了修改。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包括贝伦律师的身份和他使用的贬损性语言,将罚款金额增加到六千比索是适当的。

    此案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的人格尊严。即使在激烈的辩论中,律师也应保持礼貌和尊重,避免使用侮辱性和攻击性语言。这有助于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律师在法庭文件中发表的贬损性言论是否受到绝对特权保护,以及如何界定律师辩护权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什么是绝对特权通信? 绝对特权通信是指在特定场合下发表的言论,即使具有诽谤性,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立法机构或法庭上发表的与案件相关的言论。
    在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律师的言论不享有绝对特权? 法院认为,律师在法庭文件中使用的侮辱性和攻击性语言与案件本身无关,属于对检察官个人品格的攻击,因此不享有绝对特权保护。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指控他人犯罪、恶习或缺陷;(2)公开发表;(3)恶意;(4)针对特定自然人或法人;(5)足以导致被诽谤者名誉受损。
    本案中“发表”是如何定义的? “发表”是指将诽谤性言论告知第三者,使他人知晓。在本案中,律师将动议副本送交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发表。
    律师在法律文件中应如何避免诽谤他人? 律师在法律文件中应避免使用侮辱性和攻击性语言,确保所有言论与案件相关,并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的人格尊严。
    法院在本案中对律师的处罚是什么? 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但将对律师的罚款金额增加到六千比索。
    本案对律师行业有什么影响? 本案强调了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使用侮辱性和攻击性语言,有助于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的法律责任,律师有义务保护自己客户的权利,律师在法律文件中发表的言论必须与案件相关,律师必须对其在诉讼中发表的攻击性言论负责,这强调了言论自由与保护个人名誉之间微妙的平衡。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如需咨询本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问题,请通过联系方式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 MEDEL ARNALDO B. BELEN v. PEOPLE, G.R. No. 211120, 2017年2月13日

  • 律师不当言论的界限:诽谤与专业责任

    本案涉及律师在法律文件中使用不当言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法院维持了对律师的简单不当行为的判决,原因是律师在向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提交的文件中将对方指控为敲诈勒索。法院认为,这种指控与案件主题无关,律师虽然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不能超出相关性和适当性的范围。这一判决强调了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应遵守的专业行为准则。

    律师的“绝对特权”迷雾:敲诈勒索指控与专业责任的冲突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律师费尔南多·T·拉朗在代表客户处理与Surigaonon农村银行所有权纠纷相关的案件时,在提交给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的法律文件中指控原告何塞·C·萨贝隆敲诈勒索,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可以免责的“绝对特权”范围。拉朗律师认为,他所提出的敲诈勒索指控与案件相关,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免受诽谤指控。最高法院需要权衡律师在为客户辩护时享有的言论自由与律师应遵守的专业行为准则之间的界限。换句话说,律师的辩护权是否可以成为不负责任言论的保护伞,即使这些言论超出了案件本身的范围,并且具有诽谤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应遵守的界限。法院驳回了拉朗律师的主张,即他在向菲律宾中央银行提交的文件中对萨贝隆提出的敲诈勒索指控属于“绝对特权”,因此可以免于承担责任。法院强调,即使律师在法庭文件中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律师的言论必须与案件的主题相关,并且不得超出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拉朗律师对萨贝隆提出的敲诈勒索指控与银行所有权纠纷案件的主题无关,因此不属于可以免责的“绝对特权”范围。

    法院进一步指出,律师的专业责任要求他们以正直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即使在激烈的诉讼中,律师也不应使用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语言。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拉朗律师使用“敲诈勒索”一词是对萨贝隆的侮辱,并且违反了律师的专业责任。此外,拉朗律师辩称,相关陈述属于《修订刑法》第 354(1) 条规定的有条件或受限制的特权通信的范围。然而,法院驳斥了这一论点,称这种辩护适用于拉朗面临的诽谤刑事案件,该案件的证据标准高于本行政案件,因此律师在本案中的特权通信规则并不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没有完全禁止律师在法庭文件中发表评论。相反,法院只是强调,律师的言论必须与案件的主题相关,并且不得超出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律师在为客户辩护时可以自由地提出强有力的论点,但他们不能使用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语言。这一判决对于规范律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律师,他们在行使辩护权时必须遵守专业行为准则,并且不得利用“绝对特权”作为不负责任言论的保护伞。

    此案突出了律师行为中的细微差别,特别是当言论自由与职业责任发生冲突时。律师有责任以热情和技巧代表他们的客户,但这并不赋予他们随意发表诽谤言论的自由。法庭的判决强调,律师必须在促进客户的利益和维护法律专业所要求的诚信和尊重之间找到平衡。这种平衡对于维持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和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至关重要。未能找到这种平衡可能会导致专业制裁,甚至民事责任。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律师在法律文件中使用具有诽谤性的不当言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这种言论是否受到“绝对特权”的保护。
    法院如何裁决“绝对特权”的论点? 法院驳回了“绝对特权”的论点,认为律师的言论必须与案件主题相关且适当,而“敲诈勒索”的指控并不满足这一条件。
    什么是简单不当行为,为什么律师会被判犯有此罪? 简单不当行为是指律师违反专业行为准则的行为。律师被判犯有此罪是因为他在提交给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文件中使用了不当言论。
    本案对律师的专业行为有什么影响? 本案提醒律师,他们在行使辩护权时必须遵守专业行为准则,并且不得利用“绝对特权”作为不负责任言论的保护伞。
    律师可以在法律文件中发表任何评论吗? 律师可以在法律文件中发表评论,但这些评论必须与案件的主题相关,并且不得超出合理和适当的范围。
    本案与诽谤刑事案件有什么关系? 律师在本案中的行政责任并不意味着他在诽谤刑事案件中一定有罪。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并不妨碍刑事法院对诽谤罪的判决。
    本案判决是否具有前瞻性影响? 是的,本案判决提醒所有律师注意,在法庭上必须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职业道德。
    如果律师发现自己面临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应始终以专业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对方当事人和法院,避免使用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语言。

    总之,萨贝隆诉拉朗案确立了律师言论的界限,强调了律师的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制,而受到相关性和适当性的制约。律师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言论可能造成的损害,并始终以符合法律职业道德的方式行事。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应用的咨询,请通过contact 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联系ASG Law。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简短标题,G.R No.,日期

  • 言论自由与诽谤:在司法程序中划定界限

    最高法院裁定,在司法程序中发表的与案件相关的言论,即使具有诽谤性质,也享有绝对特权保护,发言者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该判决强调了在法庭上畅所欲言的重要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即便某些言论带有侮辱性,只要与案件相关,也受到法律保护,除非这些言论明显与案件无关或诽谤对象无法明确识别。这意味着律师和证人可以在法庭上更自由地陈述观点,不必担心因言获罪。

    司法程序中的唇枪舌战:言论自由的绝对保障?

    本案源于一起不动产销售纠纷,原告莱奥尼拉·赫内罗索(Leonila E. Generoso)起诉被告弗雷德里克·普马伦(Frederick S. Pumaren)等人伪造其签名,侵占其房产。律师安东尼奥·纳瓦雷特(Antonio F. Navarrete)因参与该案被追加为被告,并指控原告在法庭证词和诉状中发表对其不利的虚假和恶意言论,损害了他的名誉。纳瓦雷特认为,原告使用了“愚蠢”、“杂种”、“骗子”和“掠夺者”等侮辱性词语,并在诉状中指控他“伪造”和“篡改”签名,这些言论已构成诽谤,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

    地区法院支持了纳瓦雷特的诉求,判决原告赔偿损失。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原告的言论属于绝对特权,不构成诽谤。纳瓦雷特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上诉法院的判决与菲律宾法律和判例不符,请求恢复原判。

    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如果与案件相关,则享有绝对特权保护。绝对特权意味着,即使言论具有诽谤性质,且存在恶意,只要与案件相关,发言者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立法机关、法官、律师和证人能够自由表达意见,行使各自的职能,而不必担心受到刑事或民事诉讼的威胁。这种保护并非为了保护个人,而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司法公正。

    “该特权并非旨在保护从事公共服务以及法律制定和管理的人员,而是为了促进公共福利,目的是使立法机关成员、法院法官、陪审员、律师和证人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并行使其各自的职能,而不会面临刑事起诉或损害赔偿诉讼的风险。”——最高法院在Deles vs. Aragona, Jr.案中的阐述

    法院在判断言论是否与案件相关时,通常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尽量保障发言者的言论自由。在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使用的“伪造”、“恶意”和“篡改”等词语,都与她提起的撤销房产销售契约的诉讼理由直接相关,因此属于受保护的言论。虽然原告在法庭上使用的“骗子”、“掠夺者”、“愚蠢”和“杂种”等词语带有侮辱性,但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词语并未明确指向纳瓦雷特,不足以构成诽谤。诽谤需要满足三个要素:诽谤性言论、可识别的受害者和公开发布。由于纳瓦雷特无法证明这些侮辱性词语专门针对他,因此无法获得赔偿。

    此外,原告在修改起诉状,将纳瓦雷特列为被告之前所作的证词,也不能作为纳瓦雷特索赔的依据。因为当时的纳瓦雷特还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即使相关言论带有贬损意味,也无法直接认定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最高法院强调,司法程序中的言论自由应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没有边界。法官和律师有责任维护法庭的秩序和尊严,避免使用不当言语。然而,在评估是否构成诽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言论的背景、目的和影响,以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因此,原告的部分言论可能并不恰当,但并不构成针对纳瓦雷特的诽谤,法院据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主要探讨了在司法程序中发表的言论是否享有绝对特权,以及如何界定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的界限。法院需要权衡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平衡。
    什么是绝对特权? 绝对特权是指在特定场合(如法庭)发表的言论,即使具有诽谤性质,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特权旨在保护发言者能够自由表达意见,而不必担心受到诉讼威胁。
    绝对特权有适用范围限制吗? 是的,绝对特权仅适用于与案件相关的言论。如果言论与案件毫无关联,或者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则可能不受到保护。
    如何判断言论是否与案件相关? 法院在判断言论是否与案件相关时,通常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尽量保障发言者的言论自由。如果言论对案件的审理有任何潜在的帮助,则可能被认为是相关的。
    侮辱性言论是否受绝对特权保护? 侮辱性言论也可能受到绝对特权保护,但前提是这些言论与案件相关,并且没有明确指向特定的个人。如果侮辱性言论构成诽谤,则可能不受到保护。
    诽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诽谤需要满足三个要素:诽谤性言论、可识别的受害者和公开发布。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则不构成诽谤。
    为什么本案原告的言论不构成诽谤? 本案原告的言论虽然带有侮辱性,但法院认为这些言论并未明确指向纳瓦雷特,且与案件相关,因此不构成诽谤。
    本案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有何启示? 本案表明,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更自由地表达意见,但仍需注意言论的适度和专业性,避免使用不当言语。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言论自由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但也提醒人们需要谨慎使用言论,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在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权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如需咨询本案判决在特定情形下的应用,请通过联系 或发送邮件至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Law。

    免责声明:本文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合格律师。
    来源:ANTONIO F. NAVARRETE v. COURT OF APPEALS, G.R. No. 124245, 200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