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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减免申请被拒?菲律宾最高法院教你如何维权

    税务局拒绝减免税款?了解在菲律宾如何通过法院争取您的权利

    G.R. No. 252944, November 27, 2024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多年来一直努力偿还税款,最终申请了减免,却被税务局毫无理由地拒绝了。这不仅令人沮丧,还可能对企业的生存造成威胁。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Pacific Hub Corporation 一案中的裁决,为此类情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明确了纳税人在面对税务局不合理的决定时所拥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法律背景:税务局的权力与法院的监督

    在菲律宾,税务局(BIR)局长拥有减免或取消税款、罚款和利息的权力。这项权力源于《国家国内税收法》(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NIRC)第204(B)条:

    第204条。税务局长妥协、减免和退还或抵免税款的权力。——税务局长可以——

    (B)在以下情况下减免或取消税款债务:

    (1)税款或其中任何部分似乎是不公正或过高的评估;或

    (2)所涉及的行政和征收成本不值得征收应付金额。

    虽然税务局长拥有酌处权,但这种权力并非不受限制。法院,包括税务上诉法院(CTA),有权审查税务局长的决定,以确保其没有滥用酌处权。这意味着,如果税务局长的决定是武断的、专断的,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介入并纠正。

    税务上诉法院(CTA)的管辖权不仅限于对税收评估或退款相关事项的裁决进行审查,还包括《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或税务局(BIR)管理的其他相关法律所产生的“其他事项”。这一定义赋予了税务上诉法院审查税务局长行使权力是否适当的权力,即使该权力具有酌处性质。

    案件回顾:Pacific Hub Corporation 的减免申请

    Pacific Hub Corporation 在2005年至2006年间申报了预扣所得税、扩大预扣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未能全额缴纳。该公司后来向税务局申请减免罚款、附加费和利息,理由是持续的财务亏损,并支付了基本税款。然而,税务局拒绝了该公司的减免申请,并且发布了扣押和/或征税令,要求征收额外的罚款和利息。

    Pacific Hub Corporation 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税务局的决定。该公司认为,税务局在没有事先评估的情况下发布扣押和/或征税令,并且拒绝减免申请的通知没有说明拒绝的理由,侵犯了其正当程序权。

    税务上诉法院支持了 Pacific Hub Corporation 的主张,宣布税务局的拒绝通知和扣押和/或征税令无效。税务上诉法院认为,税务局在没有事先评估的情况下发布扣押和/或征税令,违反了公司的正当程序权,并且拒绝通知没有说明拒绝的理由,违反了相关法规。

    税务局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税务上诉法院有权审查税务局长的减免申请决定,并且税务局在本案中滥用了酌处权。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

    • “法院通常不会干预行政机构行使纯粹的行政或酌处权,但当“颁布机构超越其法定权力,行使违宪权力或明显武断行事,无视其职责或严重滥用酌处权”时,此规则允许例外。”
    • “税务局及其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遵守税务局自己的规则,并适当尊重纳税人的宪法权利。”

    对企业的影响:如何应对税务局的决定

    此案对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纳税人在面对税务局不合理的决定时所拥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企业在申请税收减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并附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 如果税务局拒绝减免申请,务必仔细审查拒绝通知,看是否说明了拒绝的理由。
    • 如果拒绝通知没有说明拒绝的理由,或者企业认为税务局的决定不合理,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教训

    • 税务局长的酌处权并非不受限制,法院有权审查其决定。
    • 税务局在拒绝减免申请时,必须说明拒绝的理由。
    • 在发布扣押和/或征税令之前,税务局必须进行评估,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税款债务。

    常见问题解答

    1. 税务局长可以减免哪些类型的税款?

    税务局长可以减免或取消税款、罚款和利息。

    2. 申请税收减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税收减免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文件,例如财务报表、亏损证明等。

    3. 如果税务局拒绝了我的减免申请,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税务局的决定。

    4. 税务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税务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对税务局的裁决进行审查,以及处理《国家国内税收法》或税务局管理的其他相关法律所产生的“其他事项”。

    5. 如何证明税务局滥用了酌处权?

    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税务局的决定是武断的、专断的,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

    6. 如果税务局在没有事先评估的情况下发布了扣押和/或征税令,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扣押和/或征税令的有效性。

    7. 税务局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回复我的减免申请?

    法律没有规定税务局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回复减免申请。但是,税务局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申请。

    8. 税务局拒绝减免申请是否意味着我必须全额缴纳税款?

    不一定。您可以与税务局协商付款计划,或者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想知道这项裁决如何影响您的业务?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地方税退税指南:如何成功申请税款退还

    地方政府税收评估无效?了解如何申请退税

    G.R. No. 247331, February 26, 2024

    想象一下,您在菲律宾经营一家企业,突然收到一份地方政府的税收评估通知。您认为评估不合理,但已经支付了税款。您该怎么办?本案将为您详细解读菲律宾地方税收退税的法律途径,帮助您维护自身权益。

    引言

    在菲律宾,地方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如果地方政府的税收评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寻求退税。本案涉及卡洛坎市财政部长与Tigerway Facilities and Resources, Inc.之间的税收纠纷,突显了地方政府税收评估的有效性以及纳税人寻求退税的权利。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地方政府税收评估无效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如何寻求退税?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它明确了纳税人在面对不合理的税收评估时应采取的法律途径。

    法律背景

    菲律宾《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简称LGC)第195条和第196条规定了地方税收退税的途径。第195条允许纳税人对税收评估提出抗议,如果抗议成功,则可以获得退税。第196条则明确规定了税收退税或抵免的补救措施。

    具体而言,第195条规定,如果地方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发现未支付正确的税费,应发出评估通知,说明税费的性质、差额、附加费、利息和罚款。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评估通知后六十(6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长提出书面抗议。否则,评估将成为最终且可执行的。地方财政部长应在收到抗议后六十(60)天内做出决定。如果地方财政部长认为抗议全部或部分有理,他应发出通知,全部或部分取消评估。但是,如果地方财政部长认为评估全部或部分正确,他应通知纳税人,全部或部分拒绝抗议。纳税人应在收到拒绝抗议的通知或自此处规定的六十(60)天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否则评估将成为结论性的且不可上诉。

    第196条规定,未经向地方财政部长提出书面退款或抵免申请,不得在任何法院维持任何案件或程序以追回任何错误或非法征收的税费。自支付该税费之日起两(2)年或自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或抵免之日起,任何法院不得受理任何案件或程序。

    关键条文:

    Section 195. *Protest of Assessment.* — When the local treasurer or his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finds that correct taxes, fees or charges have not been paid, he shall issue a notice of assessment stating the nature of the tax, fee, or charge, the amount of deficiency, the surcharges, interests and penalties. Within sixty (60) days from the receipt of the notice of assessment, the taxpayer may file a written protest with the local treasurer contesting the assessment; otherwise, the assessment shall become final and executory. The local treasurer shall decide the protest within sixty (60) days from the time of its filing. If the local treasurer finds the protest to be wholly or partly meritorious, he shall issue a notice cancelling wholly or partially the assessment. However, if the local treasurer finds the assessment to be wholly or partly correct, he shall deny the protest wholly or partly with notice to the taxpayer. The taxpayer shall have thirty (30) days from the receipt of the denial of the protest or from the lapse of the sixty (60)-day period prescribed herein within which to appeal with the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otherwise the assessment becomes conclusive and unappealable.

    Section 196. *Claim for Refund of Tax Credit*. — No case or proceeding shall be maintained in any court for the recovery of any tax, fee, or charge erroneously or illegally collected until a written claim for refund or credit has been filed with the local treasurer. No case or proceeding shall be entertained in any court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wo (2)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payment of such tax, tee, or charge, or from the date the taxpayer is entitled to a refund or credit.

    案件回顾

    2005年,Tigerway Facilities and Resources, Inc.(以下简称Tigerway)申请续办市长许可证。卡洛坎市商业许可证和许可办公室(BPLO)于2005年1月21日发出付款单,要求Tigerway支付当地营业税和费用,金额为PHP 219,429.80。在及时支付评估金额后,Tigerway获得了市长许可证。

    然而,BPLO随后发出最终需求,要求支付欠缴的营业税、费用和收费,金额为PHP 1,220,720.00。这一需求源于2005年5月27日对Tigerway的场所进行的所谓现场检查,该检查据称揭示了Tigerway对其业务性质、员工人数和业务面积的虚假陈述。

    Tigerway认为该评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向卡洛坎市财政部长提出了书面退税申请。由于财政部长未予回应,Tigerway向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诉讼,要求退还PHP 485,195.01的税款。

    案件经过RTC、税务上诉法院(CTA)第三分庭、CTA全体会议的审理,最终上诉至菲律宾最高法院。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节点:

    • RTC判决Tigerway胜诉,责令卡洛坎市财政部长退还税款。
    • CTA第三分庭维持了RTC的判决,认为BPLO的评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CTA全体会议也维持了RTC的判决,认为Tigerway有权获得退税。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问题:

    • 地方政府税收评估的有效性
    • 纳税人寻求退税的权利
    • 《地方政府法典》第195条和第196条的适用性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卡洛坎市BPLO发出的评估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该评估无效。在这种情况下,Tigerway有权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96条寻求退税。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以下关键论点:

    “纳税人必须被告知欠缴税款的性质、费用或收费,以及差额、附加费、利息和罚款的金额,税务机关未能充分告知纳税人作为评估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将使评估无效。”

    “根据第196条,要获得地方税收的退款或抵免,必须同时满足两个程序要求:(1)纳税人需要向地方财政部长提交书面退款或抵免申请;(2)退款的案件或程序必须在支付税费之日起两(2)年内或自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或抵免之日起提起。”

    实际影响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地方政府税收评估的有效性要求,并强调了纳税人在面对不合理的税收评估时应采取的法律途径。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启示:

    • 地方政府的税收评估必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纳税人有权对不合理的税收评估提出抗议。
    • 如果税收评估无效,纳税人可以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96条寻求退税。

    关键教训:

    • 仔细审查地方政府的税收评估通知,确保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如果认为税收评估不合理,及时提出书面抗议。
    • 了解《地方政府法典》第195条和第196条的规定,以便在必要时寻求退税。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我收到的税收评估通知不清楚,我该怎么办?

    如果税收评估通知不清楚,您可以向地方政府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您有权了解评估的依据,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

    2. 我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对税收评估提出抗议?

    您必须在收到评估通知后六十(6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长提出书面抗议。否则,评估将成为最终且可执行的。

    3. 如果地方财政部长拒绝我的抗议,我该怎么办?

    如果地方财政部长拒绝您的抗议,您可以在收到拒绝抗议的通知或自此处规定的六十(60)天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否则评估将成为结论性的且不可上诉。

    4. 我可以在多长时间内申请退税?

    您必须在支付税费之日起两(2)年内或自纳税人有权获得退款或抵免之日起,向地方财政部长提出书面退款或抵免申请,并在法院提起诉讼。

    5. 如果我没有及时对税收评估提出抗议,我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如果您没有及时对税收评估提出抗议,您仍然可以根据《地方政府法典》第196条申请退税,但您需要证明税收评估是错误或非法的。

    如果您在菲律宾遇到税务问题,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Contact us or email nihao@asglawpartners.com to schedule a consultation.

  • 税务犯罪:无需最终评估也可追缴税款

    税务犯罪:无需最终评估也可追缴税款

    G.R. No. 264192, November 13, 2023

    税务犯罪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被追缴欠缴税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诉蒂奥坦科”一案中重申,即使没有税务局的最终评估,法院也可以在税务犯罪案件中判决追缴欠缴税款。这一裁决对纳税人具有重要影响,意味着税务局在追缴税款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违反国家税务法规的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政府也有权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根据修订后的税务上诉法院规则,提起刑事诉讼必然伴随着追缴民事责任的诉讼,不允许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提起。这意味着,在税务犯罪案件中,法院不仅要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还要确定其欠缴税款的金额。

    共和国法令第9282号(RA No. 9282)扩大了税务上诉法院(CTA)的管辖权。该法令第7条(b)(1)款规定,税务上诉法院对违反国家税务法规或关税法以及由国内税务局或海关局管理的其他法律引起的所有刑事犯罪具有专属的初审管辖权。该条款还明确指出,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诉讼应始终与税务上诉法院的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起并共同裁决。这意味着提起刑事诉讼必然伴随着提起民事诉讼,并且不允许保留将此类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提起的权利。

    关键法条:

    • 共和国法令第9282号第7条(b)(1)款:“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诉讼应始终与税务上诉法院的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起并共同裁决。”

    案件回顾

    蒂奥坦科女士被指控在2008年和2010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未能提供正确和准确的信息,违反了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255条。国内税务局(BIR)声称,蒂奥坦科女士隐瞒了数百万比索的收入,导致了巨额的税收短缺。

    案件经过税务上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蒂奥坦科女士犯有逃税罪,但未就民事责任作出裁决,理由是国内税务局没有提供有效的评估通知。税务上诉法院认为,由于蒂奥坦科女士没有收到评估通知,因此无法确定其欠缴税款的金额。

    菲律宾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税务上诉法院合议庭提起上诉。合议庭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在没有最终评估的情况下,无法在刑事案件中追缴税款。

    政府继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即使没有最终评估,也可以在税务犯罪案件中追缴税款。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共和国法令第9282号,最终评估不再是追缴税款的先决条件。法院认为,提起刑事诉讼即意味着提起追缴税款的民事诉讼,即使没有最终评估,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来确定纳税人的欠缴税款金额。

    法院引用了先例“人民诉门德斯”案中的指导方针:

    1. 当提起违反税法的刑事诉讼时,不需要事先评估。最终评估也不是在刑事税务案件中征收拖欠税款的先决条件。刑事诉讼被视为收款案件。因此,政府必须证明两件事:一是,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二是,通过有效的证据(评估除外)证明被告对税款的民事责任。
    2. 如果提起刑事诉讼之前,政府已提起([a])民事收款诉讼,或([b])对纳税人在税务上诉法院之前的复审申请作出了答复,则在刑事诉讼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应暂停民事诉讼或纳税人复审申请的决议,等待案情判决。但是,在对民事诉讼作出案情判决之前,可以将其与刑事诉讼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应包括对被告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未付税款的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高法院认为,税务上诉法院有权在刑事案件中确定蒂奥坦科女士的民事责任,即使没有最终评估。法院将案件发回税务上诉法院,要求重新审理并确定蒂奥坦科女士的欠缴税款金额。

    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收到正式的评估通知,也可能被追缴欠缴税款。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这意味着在追缴税款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更有效地打击逃税行为。

    重要提示:

    • 纳税人应始终如实申报收入,避免逃税行为。
    • 即使没有收到正式的评估通知,纳税人也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 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评估有异议,纳税人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税务评估?

    答:税务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信息或其他来源的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过程。

    问:什么是最终评估?

    答:最终评估是税务机关经过复核和调整后,最终确定的纳税人应缴税款金额。最终评估通常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问:没有收到评估通知怎么办?

    答:即使没有收到评估通知,纳税人也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评估有异议,纳税人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问:税务犯罪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税务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此外,纳税人还可能被追缴欠缴税款和滞纳金。

    问:如何避免税务犯罪?

    答:避免税务犯罪的关键是如实申报收入,并按时缴纳税款。如果对税务法规有疑问,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问:如果我被指控犯有税务犯罪,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被指控犯有税务犯罪,应立即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需要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税收评估:未送达纳税人授权代表的评估通知无效

    税收评估:未送达纳税人授权代表的评估通知无效

    G.R. No. 244202, July 10, 2023

    税收评估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过程。在菲律宾,税务局(BIR)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以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程序要求是,税务局必须将评估通知送达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如果评估通知未送达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则该评估通知无效。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突然收到税务局的巨额税款评估通知,但该通知却送达给了公司的保安,而非财务负责人。这种情况不仅令人震惊,而且可能导致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Mannasof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诉税务局长一案中,明确指出税务局必须严格遵守税收评估的送达程序,确保评估通知送达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否则该评估通知无效。本案强调了纳税人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评估中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要求。

    法律背景

    菲律宾共和国法典第 8424 号(税法)第 228 条规定了税收评估的抗议程序。该条规定,税务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如果认为应当评估适当的税款,应首先将其调查结果通知纳税人。该条还规定,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被告知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否则,评估无效。

    此外,第 12-99 号收入条例第 3.1.4 条规定,正式的需求函和评估通知应由税务局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发出。该条例还规定,如果通过专人送达,纳税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应在需求函的副本中确认收到,并注明其姓名、签名、职务以及代表纳税人行事的授权。

    关键条文:

    税法第 228 条:当税务局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认为应当评估适当的税款时,应首先将其调查结果通知纳税人:但前提是,在以下情况下,无需预评估通知:

    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被告知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否则,评估无效。

    在实施细则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应要求纳税人对上述通知作出回应。如果纳税人未作出回应,税务局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应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评估。

    纳税人可以通过在收到评估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以实施细则和条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出复议或重新调查的请求,对上述评估进行行政抗议。自提出抗议之日起六十 (60) 天内,应提交所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否则,评估将成为最终评估。

    如果抗议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或者自提交文件之日起一百八十 (180) 天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受该决定或不作为不利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或自一百八十 (180) 天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否则,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具有执行力和可执行性。

    案件分析

    Mannasof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是一家菲律宾公司,主要从事信息技术服务。2008 年,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调查,并发现该公司存在所得税、增值税和预扣税的欠税问题。税务局向该公司发出了正式评估通知(FAN),要求该公司支付欠税款项。该FAN送达给了公司的保安 Angelo Pineda,而非公司授权的代表。

    Mannasoft 公司对该 FAN 提出抗议,理由是该 FAN 未送达公司授权的代表,因此无效。该公司还辩称,税务局未能评估该公司提交的支持其抗议的文件。税务局驳回了该公司的抗议,并发布了扣押和/或征税令(WDL),以征收欠税款项。

    Mannasoft 公司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上诉,质疑该 FAN 和 WDL 的有效性。CTA 第三庭裁定该 FAN 无效,理由是该 FAN 未送达公司授权的代表。CTA 认为,向保安送达 FAN 不构成向纳税人送达,因此该 FAN 无效。税务局对 CTA 第三庭的裁决提出上诉至 CTA 全体庭。

    CTA 全体庭推翻了 CTA 第三庭的裁决,并裁定该 FAN 有效。CTA 全体庭认为,Mannasoft 公司未能及时向 CTA 提起上诉,因此 CTA 对该案没有管辖权。Mannasoft 公司对 CTA 全体庭的裁决提出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推翻了 CTA 全体庭的裁决,并恢复了 CTA 第三庭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CTA 第三庭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 Mannasoft 公司及时向 CTA 提起了上诉。最高法院还认为,该 FAN 无效,理由是该 FAN 未送达公司授权的代表。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了税务局必须严格遵守税收评估的送达程序。最高法院认为,向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送达评估通知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还认为,税务局未能评估 Mannasoft 公司提交的支持其抗议的文件,这进一步证明该 FAN 无效。

    重要引言:

    • “税法第 228 条明确规定,当税务局长认为应当评估适当的税款时,必须将其调查结果适当通知纳税人。”
    • “第 12-99 号收入条例第 3.1.4 条甚至要求签字收件人必须注明其“代表纳税人行事的职务和授权”,这进一步强调了专人送达必须具有辨别性。”
    • “未能妥善地将初步评估通知送达给请愿人,必然导致随后的正式评估通知无效且无效力。”

    实际影响

    本案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对于纳税人而言,本案强调了他们有权获得正当程序,并且税务机关必须遵守税收评估的送达程序。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税收评估的送达程序,以确保评估的有效性。

    本案还可能影响未来的类似案件。如果税务机关未能遵守税收评估的送达程序,则纳税人可以援引本案来质疑评估的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实际建议:

    • 企业应指定授权代表接收税务局的通知。
    • 企业应确保税务局的通知送达给授权代表。
    • 如果企业收到未送达授权代表的评估通知,则应立即对该评估通知提出抗议。

    关键教训:

    • 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税收评估的送达程序。
    • 评估通知必须送达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
    • 如果评估通知未送达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则该评估通知无效。

    假设案例:

    假设一家小企业收到税务局的评估通知,该通知送达给了企业的接待员。接待员没有将该通知转交给企业的负责人,导致企业错过了对该评估通知提出抗议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援引 Mannasoft 案来质疑该评估通知的有效性,理由是该通知未送达企业授权的代表。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税收评估?

    答:税收评估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过程。

    问:税务机关在税收评估中必须遵守哪些程序?

    答:税务机关在税收评估中必须遵守的程序包括:

    • 向纳税人发出评估通知。
    • 允许纳税人对评估通知提出抗议。
    • 评估纳税人提交的支持其抗议的文件。
    • 对纳税人的抗议作出决定。

    问:如果评估通知未送达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评估通知未送达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则该评估通知无效。

    问:我应该如何对评估通知提出抗议?

    答:您应该在收到评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对评估通知提出抗议。您的抗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您抗议评估通知的理由。

    问:如果我对评估通知提出抗议,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您对评估通知提出抗议,税务机关将评估您提交的支持您抗议的文件。税务机关将对您的抗议作出决定。如果您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问:如果税务机关未能评估我提交的支持我抗议的文件,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税务机关未能评估您提交的支持您抗议的文件,则该评估通知无效。

    问:本案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对企业的影响是,企业必须指定授权代表接收税务局的通知,并确保税务局的通知送达给授权代表。如果企业收到未送达授权代表的评估通知,则应立即对该评估通知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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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税收争议中的宣告性救济:了解法院的管辖权和程序限制

    菲律宾税收争议中的宣告性救济:法院管辖权和程序限制的主要教训

    案例引用: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Standard Insurance Co., Inc., G.R. No. 219340, April 28, 2021

    在菲律宾,税收是政府运作的生命线,因此税收的及时征收至关重要。然而,当企业面临巨额税收评估时,如何挑战这些评估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在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v. Standard Insurance Co., Inc.一案中,法院明确了宣告性救济在税收争议中的适用性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限制。该案涉及一家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宣告性救济来挑战税收评估,但法院裁定此类救济不适用于税收争议,并强调了税收征收程序的严格性。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税收争议通常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解决。根据《国家内部收入法》(NIRC)第218条,法院无权发布禁令以阻止国家内部收入税的征收,除非在《共和国法案》第1125条第11款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即当征税可能危及政府和/或纳税人的利益时,税务法院(CTA)可以暂停征收,并要求纳税人存入争议金额或提供担保。此外,根据《联邦法案》第55号(CA 55),宣告性救济不适用于质疑由税务局或海关局管理的任何法律下的税收责任或评估的有效性。

    宣告性救济是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合同、法规或法令的解释或有效性,并声明其权利和义务。然而,根据CA 55,宣告性救济不适用于税收争议,因为这类争议必须通过特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解决。例如,如果纳税人收到税务局的最终决定评估(FDDA),他们必须向税务法院提出上诉,而不是通过宣告性救济来挑战评估。

    案例分析

    Standard Insurance Co., Inc.(以下简称“Standard Insurance”)是一家在菲律宾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公司。2014年,Standard Insurance收到了税务局(BIR)关于2011年应缴未缴的文件印花税(DST)的一系列评估通知。Standard Insurance对这些评估提出了异议,但BIR仍发出了正式的缴款要求。Standard Insurance随后向BIR请求重新考虑,但最终收到了BIR的最终决定评估(FDDA),确认其应缴的DST不足额及相关利息和罚款,总额为418,830,567.46比索。

    在收到2012年和2013年的进一步税收评估后,Standard Insurance向马卡蒂市地区法院(RTC)提起诉讼,请求宣告性救济和临时禁令(TRO)及初步禁令(WPI),以阻止BIR执行《国家内部收入法》第108条和第184条。Standard Insurance声称这些条款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保护条款,并可能导致其破产。然而,RTC发布了TRO和WPI,禁止BIR执行这些条款,直到法院进一步命令。

    最终,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指出,RTC在受理宣告性救济诉讼和发布禁令方面缺乏管辖权。最高法院引用CA 55,强调宣告性救济不适用于税收争议。法院还引用了NIRC第218条,指出法院无权发布禁令以阻止税收征收,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况。以下是最高法院的关键推理:

    “我们裁定,RTC在受理宣告性救济诉讼和发布禁令方面缺乏管辖权,违反了《国家内部收入法》第218条和《共和国法案》第1125条第11款。”

    “应诉人的宣告性救济诉讼未能满足该诉讼的基本要求,因为所涉条款,即《国家内部收入法》第108条和第184条,在提起诉讼前已被应诉人违反。”

    最高法院还指出,Standard Insurance在收到FDDA后应当向税务法院提出上诉,而不是通过宣告性救济来挑战评估。法院强调,税收争议必须通过特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解决,而宣告性救济不适用于此类争议。

    实际影响

    此裁决明确了在菲律宾税收争议中,宣告性救济的适用性受到严格限制。企业在面对税收评估时,必须通过适当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挑战评估,而不是试图通过宣告性救济来规避税收责任。这意味着企业需要熟悉税收争议的程序,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以确保其权利得到适当保护。

    对于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而言,此裁决提醒他们在处理税收争议时需要遵循正确的法律程序。企业应确保其税务合规性,并在收到税收评估时迅速采取行动,避免因程序错误而失去权利。

    关键教训

    • 在税收争议中,宣告性救济不适用,应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 收到税收评估后,企业应立即提出异议并在必要时向税务法院上诉。
    • 了解税收法规和程序对于保护企业的权利至关重要。

    常见问题

    什么是宣告性救济?
    宣告性救济是一种法律程序,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合同、法规或法令的解释或有效性,并声明其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税收争议中,宣告性救济不适用。

    企业如何挑战税收评估?
    企业在收到税收评估后,应向税务局提出异议。如果异议被拒绝,企业可以向税务法院提出上诉,或请求税务局重新考虑评估。

    为什么法院拒绝了Standard Insurance的宣告性救济请求?
    法院裁定,根据《联邦法案》第55号,宣告性救济不适用于税收争议。此外,根据《国家内部收入法》第218条,法院无权发布禁令以阻止税收征收,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况。

    在菲律宾,税收争议的程序是什么?
    税收争议的程序包括向税务局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考虑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向税务法院提出上诉。这些程序必须严格遵循,以确保争议得到适当解决。

    中国企业在菲律宾面临的税收挑战有哪些?
    中国企业在菲律宾面临的税收挑战包括理解和遵守当地税收法规,处理复杂的税收评估程序,以及在必要时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挑战评估。

    ASG Law专门为在菲律宾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包括能说中文的法律专家,能够帮助您克服语言障碍并解决复杂的税收争议问题。立即预约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nihao@asglawpartners.com

  • 企业复兴期间的税收豁免:海关总署的管辖权与税务上诉法院的作用

    最高法院裁定,尽管公司处于复兴阶段,但税务上诉法院(CTA)拥有对海关总署(BOC)决定的管辖权,特别是涉及关税的征收。这意味着公司不能简单地因为正在进行复兴程序而阻止海关总署征税,而是必须通过税务上诉法院的适当渠道提出质疑。这一裁决旨在确保税收法律得到遵守,同时考虑到处于财政困境的公司的复兴目标。

    企业复兴中的争议:税务与贸易的碰撞

    菲律宾钢铁公司(STEELCORP)是一家国内公司,主要从事冷轧、镀锌和预涂钢板和卷材的制造和销售。该公司于2006年启动了公司复兴程序。在复兴程序进行期间,《2010年金融复兴和破产法》(FRIA)颁布,其中第19条规定,在法院发出复兴启动令后,直到复兴计划获得批准或申请被驳回(以较早者为准),应免除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单位(LGU)的所有税费,包括罚款、利息和费用,以促进复兴目标的实现。

    STEELCORP随后寻求免除进口原材料的海关关税和税费,声称该法案允许这样做,但海关总署最初批准了,但财政部(DOF)后来否决了,理由是启动令和它有的情况不一致。钢铁公司将此事提交给了总统府(OP),之后又向巴拉扬市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了禁令诉讼。地区审判法院最初支持钢铁公司,但后来撤销了其命令。上诉法院(CA)支持地区审判法院的撤销决定,因此钢铁公司向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地区审判法院是否拥有对钢铁公司提起的禁令诉讼的管辖权,该诉讼旨在阻止海关总署征收关税和税费。最高法院从程序性问题开始,解决了钢铁公司提出的上诉,即地区审判法院不应该受理海关总署和国内税务局提出的动议,因为这些动议安排在国家假日举行,或超过了《规则》规定的期限。法院驳回了这些主张,理由是即使通知中存在缺陷,如果当事方有机会被听取意见并且没有受到偏见,那么可以进行补救。

    在实质性问题上,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税务上诉法院对涉及海关总署评估钢铁公司进口关税和税费的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最高法院强调,各方的同意并不能赋予法院管辖权,管辖权只能由《宪法》或法律赋予。法院援引了第1125号共和国法令第7条(经修正),该法条明确规定,除了地方税收外,对准司法机构(国内税务局局长、海关总署署长、财政部长等)就税务相关问题作出的决定提起的上诉,必须专门提交税务上诉法院。

    为了强调税务上诉法院在此事中的作用,最高法院强调,该法院有权对税务法律或法规的合宪性或有效性作出裁决,并可以发布禁令以阻止不合法的税收征收。法院认为,钢铁公司最初向总统府提起上诉,并没有停止税务上诉法院的30天上诉期限,而是应该直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进一步裁定,地区审判法院无权干预海关总署征收关税的行为,强调只有税务上诉法院才能解决此类争议。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钢铁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地区审判法院是否拥有对钢铁公司提起的禁令诉讼的管辖权,该诉讼旨在阻止海关总署评估和征收关税和税费。
    税务上诉法院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最高法院确认,税务上诉法院拥有对涉及海关总署对进口关税和税费进行评估的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2010年金融复兴和破产法》第19条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金融复兴和破产法》第19条规定,在复兴启动令签发后,所有税费应予以豁免,但这并不妨碍税务上诉法院对相关税务评估的管辖权。
    本案适用于目前正在进行公司复兴程序且正在被评估税费的公司吗? 是的,裁定确认,即使公司处于复兴程序中,也必须通过税务上诉法院对税收评估提出异议。
    各方当事人对该案有何不同的论点?
    当事人 论点
    钢铁公司 认为根据《金融复兴和破产法》第19条,公司可以免除关税和税费。
    海关总署和财政部 认为公司不能免除关税和税费,并且税务上诉法院对此类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法院是否考虑了程序问题? 是的,法院驳回了有关送达动议通知的程序问题,理由是钢铁公司有机会提出抗辩并且没有受到损害。
    总统府的原始上诉是否停止了在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 最高法院裁定,钢铁公司最初向总统府提起上诉并没有停止税务上诉法院的30天上诉期限。
    本案裁决对公司复兴有何影响? 这意味着,试图阻止税收评估的公司在试图复兴的同时,必须及时且在正确的法院(即税务上诉法院)对此类评估提出异议。

    如有关于本裁决适用于特定情况的疑问,请通过联系或通过电子邮件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与亚司格律师事务所联系。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针对您的情况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来源:菲律宾钢铁公司诉海关总署,G.R. No. 220502, 2018年2月12日

  • 税务减免批准:必须签发终止函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税务减免申请只有在税务局 (BIR) 签发终止函后才被视为批准。没有终止函,即使纳税人已支付基本税款,也不能视为税务评估已结束和终止。该裁决确保了税务减免过程的透明度和明确性,并允许税务局对其决定的最终批准保有控制权。该裁决的实际影响是,企业必须积极地从税务局取得终止函,以确定其减免申请的有效性和结果,防止未来的争议和责任。

    纳税人救济与税务局红章:没有正式终止函,则减免无效

    亚洲信托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siatrust) 对国内税务局局长 (CIR) 发出的税收评估提出质疑,最初这些评估涉及 1996 年至 1998 年财政年度的各种税收短缺,亚洲信托辩称,由于税务局缺乏行动,提交了申请。然后,他们提出了一项妥协方案,该方案由税务局批准用于印花税的正常评估。在审判期间,亚洲信托表示他们已参与税务减免计划,并在后续通过 2007 年税务特赦法案利用了类似的减免机会。

    税务法院 (CTA) 第一分庭部分批准了该请愿。法院宣布 1996 财政年度的税收评估无效,理由是超过了三年的处诉讼时效。尽管如此,由于亚洲信托未能提交支持其利用税务减免计划和税务特赦法案的文件,税务法院仍然批准了 1997 年和 1998 年财政年度的总额为 142,777,785.91 菲律宾比索的特殊储蓄账户 (SSA) 印花税评估和 1998 财政年度的银行间同业拆放贷款 (IBCL) 印花税评估。亚洲信托随即提交了一份复议动议,其中附上了税务减免计划申请表、国税局付款表格、付款凭证和资产负债表。

    税务局也提出了复议动议,对税务法院对 1997 年和 1998 年财政年度收入、印花税评估的处诉讼时效调查结果提出质疑。税务法院拒绝考虑税务减免计划,理由是没有收到国税局的终止函。但法院决定就税务特赦法案的利用问题举行听证会,听取动议中包含的文件的原始版本。与此同时,税务局向税务法院提出上诉,但税务法院驳回了请愿,理由是诉讼时效未满。此后,亚洲信托通知税务法院已收到证明与一次性行政减免相关的付款证明的证明。

    在修正后的判决中,税务法院裁定亚洲信托有权获得税务特赦法案中授予的豁免和特权,但重申,在没有国税局的终止函的情况下,不能考虑亚洲信托利用税务减免计划。亚洲信托声称税务局未签发终止函,为此不予退让,坚称国税局签发的证明足以证明其利用税务减免计划。税务法院维持了最初的立场,理由是在没有国税局的终止函的情况下,它无法考虑亚洲信托对税务减免计划的利用,税务法院也维持了该立场。税务法院指出,国税局签发的证明仅涵盖截至 1996 年 6 月 30 日的财政年度,而 Revenue District Officer Nacar 的信函没有任何证明价值,也没有在证据中正式提供。

    这些案件最终提交到了最高法院,在这些案件中,税务法院维持了一项重要原则,即必须持有国税局签发的终止函才能有效证明税收减免申请。这种要求可确保明确的最终批准,防止纳税人在没有适当记录的情况下提出未经授权的减免。根据修正后的《国税局规则》,上诉人必须事先向上诉法院提交及时的复议动议或新审判,以启动上诉的复审程序。

    在本案中,税务局未能就税务法院的修正裁决提出复议动议,从而有效地阻止了其上诉审查程序。最高法院认为,未按照税务法院规则遵守既定程序要求将导致其驳回。因此,法院裁定程序规则的存在应得到遵守,如果不遵守,只允许因最充分的理由而放宽程序。

    常见问题 (FAQ)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是否可以仅仅依靠国税局的证明及其他支付凭证来证明纳税人有效利用了税收减免计划,而无需国税局正式签发的终止函。
    什么是终止函,为什么在本案中如此重要? 终止函是国税局出具的一份正式文件,证明税收评估已关闭和终止。在本案中,它对于证明亚洲信托的税收减免申请已获得正式批准至关重要。
    法院为什么认为国税局的证明不足以证明税收减免的有效性? 法院认为,该证明只证明了基本税款的支付,但不能证明国税局已批准该税收减免申请,因此不足以代替终止函。
    2006 年第 15-06 号收入法规在本案中起了什么作用? 2006 年第 15-06 号收入法规规定,税收减免程序的最后一步是签发终止函。根据该规定,终止函是批准的最终证明。
    税务局局长可以减免或取消税收责任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该权力来源于 1997 年《国家国内收入法典》第 204(B) 条,该条款授权国税局局长在税收或其中任何部分被评估为不公正或过高时,或管理和征收成本超过应收金额时,减免或取消税收责任。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局长的上诉? 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局长的上诉,因为国内税务局局长未能就税务法院第一分庭的修订判决提出复议动议,从而违反了税务法院规则第 8 条第 1 款的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税务法院规则,什么是“修订判决”? “修订判决”是指“对法院全体会议或某个分庭的判决进行修改或推翻的任何行动”,根据修订后的规则,该判决适用于复议动议。
    国内税务局在本案中是否还可以对亚洲信托的税收减免申请采取行动? 是的,法院裁定,国内税务局对亚洲信托的减免申请采取行动不受影响,这意味着亚洲信托仍然有可能获得正确的终止函。

    本案为申请税收减免的企业确立了明确的先例,强调了确保从国税局收到终止函以验证减免有效性的重要性。法院的裁决还重申了遵守税务法院程序规则的必要性。特别是确保对任何不利的修订判决提起复议动议,对于保持向高等法院提出有效上诉的能力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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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短标题, G.R No., DATE

  • 税收特赦:虚报净资产是否剥夺免税权?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的税收特赦计划,税务机关无权质疑纳税人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的正确性。只有非国税局或其代理人的当事方才能质疑 SALN 的正确性,且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特赦文件后一年内提起质疑程序。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在事后拒绝特赦资格或评估额外的税款。

    当税务机关的审核遇上税收特赦,谁说了算?

    本案围绕着国内税务局局长与 APO Cement Corporation 之间的争议展开。APO Cement Corporation 根据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2007 年税收特赦法》)申请了税收特赦,该法案允许纳税人对其 2005 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国内税款进行特赦。关键问题在于 APO Cement 是否完全符合所有条件,可以享受该法律规定的税收特赦。国内税务局局长声称 APO Cement 的 2005 年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不正确,因为该公司未能将 1999 年从其子公司 Apo Land and Quarry Corporation 收购的 57,500,000 股股票包括在内。因此,国内税务局局长认为 APO Cement 少缴了特赦税。最高法院的任务是确定 APO Cement 是否已履行享受税收特赦所需的所有要求。

    法院首先处理了一个程序性问题,即国内税务局局长提交的请愿书的核实存在缺陷。法院指出,核实书声明请愿书的内容是基于“真实记录”的“认知和信念”。然而,根据修订后的规则,验证必须基于个人知识或真实记录,而不是“信念”。最高法院强调,尽管存在这一缺陷,但它将裁决本案的案情,因此,该案的关键是 APO Cement 是否充分遵守了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规定的所有要求,以获得税收特赦。该法律概述了获得特赦的要求,包括提交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适用的特赦税。提交证明文件以及缴纳特赦税被认为是完全遵守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并赋予纳税人立即享有该法律第 6 条中列举的豁免和特权。

    第 4 条明确规定:“除非声明净资产的金额被低估达到百分之三十 (30%) 或更多,否则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应被视为真实和正确,此种情况须经由非国税局或其代理人发起的,或应其要求的诉讼程序加以确定:但前提是,此类诉讼程序必须在提交税收特赦申报表和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之日起一年内发起。”

    在国内税务局局长质疑 APO Cement 的 SALN 的正确性时,最高法院裁定,第 4 条明确禁止国税局或其代理人质疑该声明的正确性。该条规定,只有非国税局的当事方才能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的正确性提出异议,且必须在提交税收特赦文件后一年内提起质疑程序。法院强调说,第 4 条的明确表述不容置疑,并以此加强了立法机构的意图,并且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无需进一步解释。因此,由于国税局对 APO Cement 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的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之后提出的,因此其挑战不成立。这意味着 APO Cement 确实有资格享受根据税收特赦法案提供的豁免和特权,包括免于缴纳特定税款以及相应的处罚。

    关于国税局局长质疑 SALN 的准确性的尝试,最高法院强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推翻 SALN 的正确性推定:(a) 净资产被低估了 30%;(b) 低估是在非国税局发起的诉讼程序中确定的;以及 (c) 该诉讼程序是在提交税收特赦后的一年内发起的。在本案中,APO Cement 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提交了其税收特赦文件。然而,直到 2009 年 4 月 17 日 APO Cement 提交撤销税收评估动议时,都没有发起任何质疑其声明的净资产金额的程序。因此,质疑 APO Cement 的 2005 年 SALN 的机会已经丧失。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撤销了 APO Cement 的剩余税款评估,理由是该公司已充分遵守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的要求。法院强调,国内税务局局长没有资格质疑 APO Cement 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的正确性,因为只有非国内税务局的当事方才能这样做,并且任何此类诉讼程序都必须在提交税收特赦文件后的一年内提起。此案具有重要的先例意义,因为它阐明了根据税收特赦计划享有的权利,以及国税局质疑 SALN 的权限限制,确保纳税人在遵守该法律的要求时能够从获得特赦提供的保护中受益。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 APO Cement 是否完全符合所有条件,可以根据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享受税收特赦,特别是因为国内税务局局长质疑该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的正确性。
    什么是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 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也被称为《2007 年税收特赦法》,授权并允许对 2005 年及以前年度的所有未缴国内税款进行税收特赦。它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在满足某些要求的前提下解决其税务义务,而无需承担额外的处罚和诉讼费用。
    公司如何享受税收特赦计划? 公司可以通过提交申请以及提交经签署的关于在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报告(SALN),并同时缴纳特赦税。
    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在税收特赦计划中扮演什么角色? 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是税收特赦计划中的一项重要文件,因为它声明了纳税人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用作计算特赦税的基础,并且在确定纳税人是否有资格享受税收特赦计划的利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谁可以质疑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的正确性? 根据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只有非国内税务局或其代理人的当事方才能质疑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的正确性。国税局本身不得启动质疑 SALN 的诉讼程序。
    国内税务局局长在质疑纳税人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方面有哪些限制? 国内税务局局长受到质疑纳税人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的能力的限制,因为该法律明确规定只有非国内税务局的当事方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此外,任何此类诉讼程序都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税收特赦文件后一年内提起。
    在提交税收特赦文件后可以质疑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在提交税收特赦文件后可以质疑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 (SALN) 的时效期限是一年。这意味着非国内税务局的当事方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税收特赦申报表和 SALN 之日起一年内发起任何质疑诉讼程序。
    如果净资产申报被低估了 30% 或更多,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第 9480 号共和国法令,根据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申报表确定的净资产如果被证明低估了 30% 或更多,该项税收特赦会被废止。更严重的是,纳税人除了会失去特赦的保护外,还可能被处以伪证罪,而且国内税务局可能立即开展税务欺诈调查。

    如有关于本裁决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问题,请通过 联系方式 或通过电子邮件 frontdesk@asglawpartners.com 联系 ASG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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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简短标题,最高法院决议书编号,日期

  • 税收评估时效:未证明存在欺诈,三年时效适用

    本案确立了一项关键的税务原则:如果税务机关未能充分证明纳税人提交了具有逃税意图的虚假申报表,则适用三年税收评估时效,而非十年时效。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税务评估,否则将丧失评估权。对于纳税人而言,此裁决确保了他们不会受到无限期的税务调查的困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税务欺诈的界定:国税局与时效的赛跑

    菲律宾国税局 (BIR) 对 GMCC Unite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及其官员提起申诉,指控他们违反了《国家国内税收法》中的多项条款,其中包括逃税。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对 GMCC 的税务评估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国税局主张,GMCC 提交了具有逃税意图的虚假税务申报表,因此应适用十年时效。另一方面,GMCC 辩称适用三年时效,而国税局未在该期限内完成评估。

    此案的争议焦点围绕《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03 条和第 222 条规定的评估和收款时效。第 203 条规定,除非第 222 条另有规定,否则国内税收的评估期限为自法律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三年。另一方面,第 222 条规定,如果存在具有逃税意图的虚假申报表或未提交申报表的情况,则可以在发现虚假、欺诈或遗漏后的十年内进行税务评估或提起诉讼。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 GMCC 是否提交了具有逃税意图的虚假税务申报表。国税局指控 GMCC 在 1998 年的财务报表中遗漏了某些交易,从而少缴了税款。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国税局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GMCC 具有逃税的意图。法院强调,虽然相关交易未包含在 1998 年的财务报表中,但已在 2000 年的财务报表中列出。此举反驳了该公司试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说法。

    此外,法院重申,存在不干预初步调查的政策。法院强调,除非能明确表明检察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否则法院不得干预检察机关的决定。在本案中,法院未发现司法部长在未发现对 GMCC 官员提起申诉的合理理由方面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03 条规定:

    SEC. 203. 评估和收款的时效期限 – 除非第 222 条另有规定,否则国内税收的评估期限为自法律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三 (3) 年,并且未经评估不得提起诉讼以收缴此类税款超过此期限:前提是,如果申报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后提交,则三年期限应自提交申报表之日起计算。

    在关于适用时效期限的问题上,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即在本案中应适用三年时效。法院裁定,为了适用第 222(a) 条规定的十年期限,仅在申诉中指控欺诈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实。由于请愿人未能履行证明欺诈行为的义务,因此无法援引第 222(a) 条。

    基于上述情况,最高法院驳回了国税局的申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法院裁定,国税局对 GMCC 的税务评估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对该公司官员的税务欺诈指控是合理的。

    FAQs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确定对 GMCC 的税务评估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应适用三年时效还是十年时效。
    为什么国税局主张适用十年时效? 国税局主张 GMCC 提交了具有逃税意图的虚假税务申报表,因此应适用十年时效。
    最高法院如何裁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最高法院认为,国税局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GMCC 具有逃税的意图,并指出相关交易已在 GMCC 的后续财务报表中列出。
    法院在确定是否存在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时,对司法部长做出结论的方式有何看法? 法院声明他们不干预预审,并没有在司法部长的评估结果中找到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 203 条与第 222 条有何区别? 第 203 条规定了评估税收的三年时效,而第 222 条规定了在具有逃税意图的虚假申报表或未提交申报表的情况下评估税收的十年时效。
    最高法院适用了哪个时效? 最高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应适用三年时效,因为国税局未能证明存在具有逃税意图的欺诈行为。
    对 GMCC 的税务评估是否在时效期限内完成? 最高法院裁定,国税局对 GMCC 的税务评估已超过诉讼时效,这意味着评估是在三年期限到期后进行的。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什么? 最高法院驳回了国税局的申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即驳回对 GMCC 官员的税务欺诈指控。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维持的原则对纳税人来说是重大胜利。 它强调了在税务欺诈案件中清晰而有说服力地证明欺诈的必要性。如果国税局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则适用三年时效,为纳税人提供了针对无限期税务调查的保护,并为有效运营提供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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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的情况量身定制的特定法律指导,请咨询合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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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正当程序:最终评估通知必须包含明确的到期日

    为了符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28条的要求,最终评估通知(Final Assessment Notice)必须明确告知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明确到期日。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税收征收必须在合法的评估基础上进行,从而确保纳税人能够适当地准备并提交抗议。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必须通知纳税人,最终评估通知不明确的税款不是有效的评估,不能强制执行。此案强调了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即纳税人有权陈述案情并提供佐证证据。因此,在征税前,税务机关需要提供有效的评估。

    最终评估通知:日期缺失,要求违宪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国内税务局(CIR)对Fitness by Design, Inc.(简称Fitness)发出的最终评估通知的有效性。1995年,Fitness公司提交了年度所得税申报表。2004年6月9日,Fitness公司收到了一份日期为2004年3月17日的最终评估通知。该通知评估Fitness公司欠缴税款10,647,529.69比索。Fitness公司对最终评估通知提出了抗议,声称国内税务局的评估期限已经到期,且该评估没有依据。国内税务局认为,由于Fitness公司提交的1995年所得税申报表是虚假和欺诈性的,因此其有权在发现欺诈或遗漏后的10年内随时进行评估。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批准了Fitness公司的申请,理由是评估期限已过,同时取消了最终评估通知。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第一分庭的裁决,最终促使国内税务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税务局认为,发给Fitness公司的最终评估通知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28条的要求。国内税务局认为,法律并未规定付款到期日是最终评估通知有效性的实质性要求。根据申诉方的说法,仔细阅读最终评估通知后会发现,2004年4月15日是付款到期日。Fitness公司则辩称,该通知仅仅是一项请求,而不是要求支付税款债务。Fitness公司认为,该通知未能反映其固定的税款债务,剥夺了其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因此,问题在于税务机关发给健身公司的最终评估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最高法院认为,最终评估通知缺乏健身公司应承担的明确的税款负债金额。最终评估通知不构成要求支付到期税款的要求,而这应该是最终评估通知应该具有的属性。最高法院指出,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下的评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和要求,要求其结算已确定和固定的到期税款负债”。最终评估通知规定,健身公司的税款负债计算取决于付款日期,导致金额仍然不确定。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最终评估通知中没有任何到期日,从而否定了税务机关的付款要求。

    因此,纳税人有权根据评估中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而这是基于行政调查的原则,即纳税人应该能够陈述他们的案件并提出佐证证据。只有坚持正当程序,才能在保障税收生命线和保护个人免受不合理政府行为侵害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该决定重申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税收评估中的关键作用。法院解释说,必须以书面形式将评估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告知纳税人,以便他们准备抗议。它确保税务机关充分通知纳税人评估依据,以便他们提出合理的抗议,如果有必要,提起上诉。如果不事先证实有效评估就立即进行税收征收,将违反行政调查中纳税人应该能够陈述案情和提供佐证证据的原则。纳税人必须能够在对他们的财务义务做出充分知情的回应。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最终评估通知无效,原因有两个:首先,通知中缺乏明确的税款负债金额;其次,通知中没有明确的付款到期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的上诉,确认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即国内税务局向健身公司发出的最终评估通知无效,这意味着国内税务局不能执行税务扣押令。因此,健身公司无需支付10,647,529.69比索的欠税,最高法院支持了对健身公司的税收评估。法院裁定税务评估无效,这表明评估期限已过。法院认为纳税人的正当程序权大于国家的征税权。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国内税务局发给健身公司的最终评估通知是否有效。国内税务局认为,它符合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228条的要求,因为纳税人以书面形式获悉评估依据的事实、法理和法律。
    什么是最终评估通知? 最终评估通知是一种通知,表明所列金额应作为税款到期,并要求付款。它旨在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并启动征收罚款和利息的程序。
    本案中国内税务局的主张是什么? 国内税务局声称,健身公司未能按时提出抗议,导致评估已经终结。国内税务局还认为,有十年时间做出评估,原因是健身公司提交了欺诈性所得税申报表。
    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什么? 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的申请,确认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即国内税务局向健身公司发出的最终评估通知无效。这意味着国内税务局不能执行税务扣押令,健身公司无需支付10,647,529.69比索的欠税。
    为什么法院认定最终评估通知无效? 法院认定,最终评估通知缺乏明确的税款负债金额,并且没有明确的付款到期日。这两个缺陷使得该通知无效。
    正当程序在本案中为何如此重要? 本案表明,正当程序权胜过国家的征税权。为了维护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必须优先确保保护纳税人的正当程序。
    “虚假申报表”和“欺诈申报表”有什么区别? 最高法院区分了“虚假申报表”和“欺诈申报表”。虚假申报表是指“与事实不符,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而欺诈申报表“意味着有意的或欺骗性的条目,意图逃避应缴税款”。
    这意味着公司评估过程有什么变化? 本案影响公司税收,它进一步强调了有效评估的发布在征税过程中的重要性。公司必须通过书面通知了解评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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